他们亲历山火救援现场,写下了这些救援日志……
重庆之声8月27日讯 罕见高温、突发山火、疫情防控形势严峻……这个八月,重庆面临多重考验,全市人民和八方力量勠力同心,一起守护这座城。记者从贝壳找房(重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了解到,有一群房产经纪人,也主动奔赴山火救援现场,加入到抗击山火的“万里长城”中。
重庆链家经纪人 潘小星:“如果这些事情需要有人做,那我肯定会上前”
我是8月25号参与山火救援的,当时店长开会说目前山火很严重,大家如果有想去支援的可以报名。我和店长眼神对视大概不超过半秒,我俩就报了名,门店里还有两位同事也加入了,四个人从开会到走出门大概只用了30秒。
后面我们几个加入了志愿者群,才发现群里特别缺人,比如物资输送链断了,每个人救援的时间也不会很长,精力透支了就换一批志愿者上去。我们下午2点出发,大概4点左右上山,光是上山就要走一个小时的山路。
我和同事们主要是负责拿着灭火器组成人墙,消防员教我们使用灭火器后告诉我们,火来了就打开灭火器扑。虽然我当过兵,其实当时心里还是有点忐忑的,第一次直面这么大的火,如果我们没能守住,火就要烧到隔离带了。
当时大概有1000多人都在山上参与救援,大家在一起就充满了力量。火来了我们就扑,这样一直持续到了晚上10点,明火终于灭了我们才下山。
当时想去救火的决定就是下意识的,我是一名党员,平常也会参与很多社区公益活动。如果这些事情需要有人做,那我肯定会上前。
重庆德佑经纪人 赖巍:“连续4天救火连轴转,最累时一天只睡了3小时”
从8月22日开始,连续4天都在救火。周一听到山火严重,公益群在征集志愿者时,我就报了名。主要是在山上挖隔离带、拿砍刀砍树,阻断山火四处扩散。听说璧山区有火势蔓延的风险,我又喊上同事去了,因为前几次发现救援现场物资缺乏,我还带上了一车矿泉水过去。
我以前是蓝天救援队的,接受过一些救援培训,经验比较丰富。所以有一次去救火,直接被编入了应急管理队,负责指导现场的挖机挖隔离带。反正当时顾不上别的,眼里有活、心里有事,听消防队的指挥,需要我们干啥就干啥。
救援的环境很恶劣,山路难走,目前能够看到进山的路都是砍出来、走出来的,很多消防官兵都在一线参与救火,大家吃的饭里都有尘土和沙。昨天我们一直等到明火灭了才回去,到家都4点多了,早上7点多又起来。这几天的休息时间加一起不超过24小时。
当时这么拼也没想很多,在现场看到大家好几千人都在参与救援,运物资的、拿灭火器的、挖隔离带的,我也想出自己的一份力。这辈子没见过这么大的火,重庆遇到这种困难,只要条件允许,每个重庆人都会去帮忙的。
重庆中环经纪人 傅仕伟:“我觉得自己有一种使命感”
8月23日凌晨1点,我接到集合电话,紧急赶往缙云山着火点参与灭火工作。赶到现场,一股热浪袭来,火势正旺,看不出停止的迹象。
半山腰已经聚集了很多志愿者,没有灭火经验的人就负责传送物资,会使用油锯的人就上山去开辟隔离带。
我曾是云南武警部队机动组的一名工兵,会使用油锯,有扑灭山火的经验。看到险情时,我觉得自己有一种使命感,必须在这个时候冲出去。
没多久,前一批油锯手工作3个多小时后疲累不堪,他们下来休息,我们就要换班顶上。当我立马坐上摩托车准备往山上赶时,有志愿者冲过来大喊着让我戴上口罩,还往我手里塞了一大瓶冰可乐,我被大家的热情感动着。
山路崎岖,杂草丛生,上山的过程异常艰难,遇到特别陡峭的地方摩托车开不上去,我们就下来一起使劲儿拉着推着往上爬。
到了火情一线,森林消防、武警部队等专业救援人员在距离山火最近的地方挖隔离带,我们这些群众救援队伍就被分配在外围。
我们全程听从指挥员的安排,快速行动,拼尽全力埋头干活,挖了两个多小时后,此时已有20多条隔离带,山火势头也没那么猛,指挥员就通知我们撤退休息。我回到家时全身湿透,已是凌晨5点多。
其实整个过程中,我都只是个普通的志愿者,真正值得敬佩的是冲在一线的武警部队、森林消防,他们是真正的英雄。
重庆恩居经纪人 王科:“不为了其他,就只是想到这是我们共同的家”
一开始想着去现场救灾,不为了其他,就只是想到这是我们共同的家,有这样的责任和义务去做出一点努力。
23日,门店小伙伴踊跃报名参与救灾志愿活动,10个伙伴组成小团队,一半以上都是女生。
去的第一天走到半山腰上,因为天气一直四十几度,有个同事已经走不动路快要中暑了,就让其他伙伴们先上山,她自己一个人咬牙坚持走上去,依然参与到搬运物资、砍树、卸货的行动中,确实很让人佩服。
现场火光冲天,上千救援人员始终咬牙坚持,让他们去休息,却总是回答道:这么多货物需要有人搬运,需要有人上货、下货,太多的事情需要做了。
8月25日下午,我又去到救灾现场,一直在挖隔离带。到半夜两点,救援现场物资缺乏情况紧急,此时山下没有足够的志愿者搬运货物到山上,于是在志愿者群里面发布信息,在救援现场紧急协调人手,调度物资到现场,一直忙到半夜4点左右,仅2小时就筹集到物资,及时运送到山上给消防人员。
大家的集体精神在最困难的一刻似乎爆发到顶点,全都只剩一个信念,齐心协力,只为救援本次火灾。一群平凡人,成就一座英雄城。
重庆房记北碚一店 金科店:连续两天两夜坚守阵地 主动担当现场协调重担
北碚山火发生的当晚,房记北部大区总监朋晓飞就在志愿者群关注到了相关的求助信息。第二天一早,他就跟北碚两个门店的经纪人一起出发去山上帮忙。
运送物资、转移村民、运送灭火器头灯、消防官兵接送等,一连6天,哪里有需要,他们就竭尽所能,与所有的志愿者一道全力支持。除了男生们,店里面的女同事也主动到现场帮忙分配物资、清点物品等工作。
从虎头山到缙云山到巴塘,他们辗转多个山头,由于山路崎岖,部分地方障碍物遮挡,有时候摩托车也无法通行,他们还需要扛起物资步行三、四十分钟才能运送到点。
北碚一店的文星,是一名退伍军人,不仅各种累活毫不犹豫,还主动承担起现场协调的工作,连续两天两夜坚守阵地。
“我们只是尽些微薄之力,和消防战士们比起来,我们这些付出不算什么。”经纪人们并没有把连续多天的奔波劳累放在心上。
(重庆之声记者张婷婷 受访者供图)
重庆之声8月27日讯 罕见高温、突发山火、疫情防控形势严峻……这个八月,重庆面临多重考验,全市人民和八方力量勠力同心,一起守护这座城。记者从贝壳找房(重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了解到,有一群房产经纪人,也主动奔赴山火救援现场,加入到抗击山火的“万里长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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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同事们主要是负责拿着灭火器组成人墙,消防员教我们使用灭火器后告诉我们,火来了就打开灭火器扑。虽然我当过兵,其实当时心里还是有点忐忑的,第一次直面这么大的火,如果我们没能守住,火就要烧到隔离带了。
当时大概有1000多人都在山上参与救援,大家在一起就充满了力量。火来了我们就扑,这样一直持续到了晚上10点,明火终于灭了我们才下山。
当时想去救火的决定就是下意识的,我是一名党员,平常也会参与很多社区公益活动。如果这些事情需要有人做,那我肯定会上前。
重庆德佑经纪人 赖巍:“连续4天救火连轴转,最累时一天只睡了3小时”
从8月22日开始,连续4天都在救火。周一听到山火严重,公益群在征集志愿者时,我就报了名。主要是在山上挖隔离带、拿砍刀砍树,阻断山火四处扩散。听说璧山区有火势蔓延的风险,我又喊上同事去了,因为前几次发现救援现场物资缺乏,我还带上了一车矿泉水过去。
我以前是蓝天救援队的,接受过一些救援培训,经验比较丰富。所以有一次去救火,直接被编入了应急管理队,负责指导现场的挖机挖隔离带。反正当时顾不上别的,眼里有活、心里有事,听消防队的指挥,需要我们干啥就干啥。
救援的环境很恶劣,山路难走,目前能够看到进山的路都是砍出来、走出来的,很多消防官兵都在一线参与救火,大家吃的饭里都有尘土和沙。昨天我们一直等到明火灭了才回去,到家都4点多了,早上7点多又起来。这几天的休息时间加一起不超过24小时。
当时这么拼也没想很多,在现场看到大家好几千人都在参与救援,运物资的、拿灭火器的、挖隔离带的,我也想出自己的一份力。这辈子没见过这么大的火,重庆遇到这种困难,只要条件允许,每个重庆人都会去帮忙的。
重庆中环经纪人 傅仕伟:“我觉得自己有一种使命感”
8月23日凌晨1点,我接到集合电话,紧急赶往缙云山着火点参与灭火工作。赶到现场,一股热浪袭来,火势正旺,看不出停止的迹象。
半山腰已经聚集了很多志愿者,没有灭火经验的人就负责传送物资,会使用油锯的人就上山去开辟隔离带。
我曾是云南武警部队机动组的一名工兵,会使用油锯,有扑灭山火的经验。看到险情时,我觉得自己有一种使命感,必须在这个时候冲出去。
没多久,前一批油锯手工作3个多小时后疲累不堪,他们下来休息,我们就要换班顶上。当我立马坐上摩托车准备往山上赶时,有志愿者冲过来大喊着让我戴上口罩,还往我手里塞了一大瓶冰可乐,我被大家的热情感动着。
山路崎岖,杂草丛生,上山的过程异常艰难,遇到特别陡峭的地方摩托车开不上去,我们就下来一起使劲儿拉着推着往上爬。
到了火情一线,森林消防、武警部队等专业救援人员在距离山火最近的地方挖隔离带,我们这些群众救援队伍就被分配在外围。
我们全程听从指挥员的安排,快速行动,拼尽全力埋头干活,挖了两个多小时后,此时已有20多条隔离带,山火势头也没那么猛,指挥员就通知我们撤退休息。我回到家时全身湿透,已是凌晨5点多。
其实整个过程中,我都只是个普通的志愿者,真正值得敬佩的是冲在一线的武警部队、森林消防,他们是真正的英雄。
重庆恩居经纪人 王科:“不为了其他,就只是想到这是我们共同的家”
一开始想着去现场救灾,不为了其他,就只是想到这是我们共同的家,有这样的责任和义务去做出一点努力。
23日,门店小伙伴踊跃报名参与救灾志愿活动,10个伙伴组成小团队,一半以上都是女生。
去的第一天走到半山腰上,因为天气一直四十几度,有个同事已经走不动路快要中暑了,就让其他伙伴们先上山,她自己一个人咬牙坚持走上去,依然参与到搬运物资、砍树、卸货的行动中,确实很让人佩服。
现场火光冲天,上千救援人员始终咬牙坚持,让他们去休息,却总是回答道:这么多货物需要有人搬运,需要有人上货、下货,太多的事情需要做了。
8月25日下午,我又去到救灾现场,一直在挖隔离带。到半夜两点,救援现场物资缺乏情况紧急,此时山下没有足够的志愿者搬运货物到山上,于是在志愿者群里面发布信息,在救援现场紧急协调人手,调度物资到现场,一直忙到半夜4点左右,仅2小时就筹集到物资,及时运送到山上给消防人员。
大家的集体精神在最困难的一刻似乎爆发到顶点,全都只剩一个信念,齐心协力,只为救援本次火灾。一群平凡人,成就一座英雄城。
重庆房记北碚一店 金科店:连续两天两夜坚守阵地 主动担当现场协调重担
北碚山火发生的当晚,房记北部大区总监朋晓飞就在志愿者群关注到了相关的求助信息。第二天一早,他就跟北碚两个门店的经纪人一起出发去山上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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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虎头山到缙云山到巴塘,他们辗转多个山头,由于山路崎岖,部分地方障碍物遮挡,有时候摩托车也无法通行,他们还需要扛起物资步行三、四十分钟才能运送到点。
北碚一店的文星,是一名退伍军人,不仅各种累活毫不犹豫,还主动承担起现场协调的工作,连续两天两夜坚守阵地。
“我们只是尽些微薄之力,和消防战士们比起来,我们这些付出不算什么。”经纪人们并没有把连续多天的奔波劳累放在心上。
(重庆之声记者张婷婷 受访者供图)
#维权时间#不是法定继承人,也能分到遗产
兄弟姐妹之间因为遗产闹上法庭的事情屡见不鲜,而非法定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争夺遗产的,其实也不少见。
当本来没有继承资格的人,对被继承人履行了较多的扶养义务,是不是也能酌情取得继承遗产的权利,适当分得遗产份额呢?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两个真实案例中找到答案。
案例一
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并且没有被剥夺继承权的情形下,第二顺序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可以继承遗产,并按具体情况可能多于继承人。
齐先生与陆女士婚后生育了一个女儿。女儿7岁时,齐先生和陆女士协议离婚,此后女儿一直跟随陆女士生活,与齐先生甚少见面。
十几年后,齐先生患上了精神分裂症长期住院治疗,期间是齐先生的4个兄弟姐妹轮流照顾他,每月定期前往医院看望,并负责带他外出看病就医、采买生活用品等事项。几年后齐先生去世,留下的价值38万元遗产成了他女儿和姑姑叔叔们的矛盾焦点。
齐先生的女儿认为她是唯一继承人,理应由她来继承这部分遗产。齐先生的兄弟姐妹们表示,女儿虽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她从未尽过赡养父亲的义务,齐先生的遗产应该由长期照料他的四兄妹继承。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但齐先生的4个兄弟姐妹在长达30多年的时间里一同照料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尽到主要扶养义务的情形,应该酌情适当多分得遗产份额,遂判决齐先生的遗产由其女儿和4个兄弟姐妹平均分得。但齐先生的女儿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该案在一般继承案件中较为少见,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并且没有法定的剥夺继承权的情形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本不能继承遗产,但二审法院认为,公民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义务,是继承法的基本立法宗旨。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该案中因为四兄弟姐妹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本着公平的原则,也可以适当分得遗产,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继承人。
最终,二审法院调解确认:齐先生的遗产由四兄妹继承所有,各占四分之一份额;四兄妹给予齐先生女儿房产继承折价款7.6万元,齐先生丧葬补助费2.5万余元归其女儿继承所有。
案例二
没有继承人资格但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仍可分得遗产,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继承人。
王先生与潘女士自1976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婚后生育长女和次女,又抱养了一个小儿子。小儿子患有先天疾病,未办理领养手续。另外,王先生还将自己的侄女从小抚养长大。
1991年王先生与潘女士一同建造房屋一处。
1997年潘女士离家,二十余年几乎未回,2020年王先生去世。王先生生前患有脑血栓,身体偏瘫长达十五六年之久。在其患病期间,主要由小儿子及侄女赡养、护理。大女儿和小女儿出嫁后,对父亲尽到极少的赡养义务。对于王先生死后的丧葬事宜,主要由侄女和小儿子负责,小儿子还在丧仪中按照农村风俗为王先生“摔老盆”。
王先生去世后,潘女士及大女儿和小女儿因遗产纠纷,将小儿子及侄女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潘女士与王先生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在1976年就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应当认定为事实婚姻。房屋建于1991年前后,系双方婚后所建,依法认定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故该房屋的1/2份额应归潘女士所有,剩余1/2份额为被继承人王先生的遗产。
收养行为发生于收养法颁布之前的,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即亲友、群众公认双方系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收养关系,应当按照收养关系对待。该案中,小儿子自幼被王先生抚养,虽未办理法定领养手续,但无论身边亲友还是周边邻居,均默认双方系父子关系,应当认定为王先生的养子,故王先生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原告潘女士、长女、次女和小儿子。
该案中小儿子由于自身疾病,生活非常艰辛,在遗产分配时,其他继承人应秉持孝悌之情、手足之义,予以充分考虑,且小儿子作为王先生生前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适当多分得遗产。法院依法认定小儿子可继承遗产的1/3份额,即房屋的1/6份额。
潘女士作为王先生的妻子,在过去的20余年里,长期与王先生分居,特别是在王先生生病卧床期间,未完全尽到一个妻子对丈夫的扶养照顾义务,应当少分遗产。而长女和次女,在出嫁后,鲜少回家探望父亲,在父亲长期卧床期间,更是未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在王先生死后,也未参与王先生的丧葬事宜,应当少分遗产。法院依法认定潘女士、长女、次女分别可继承遗产的1/9份额,即房屋的1/18份额。
侄女虽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畴内,但其在王先生长达十余年的患病期间,不离不弃,对王先生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另在王先生死后,一切丧葬事宜也是由侄女承担,这是对王先生抚养其长大的报答,也是对中华传统美德的传承,更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继承人。故法院酌情认定侄女可继承遗产的1/3份额,即房屋的1/6份额。
律师提示
民法典继承编的基本立法宗旨是权利义务相对等。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因为履行了较多的扶养义务,在客观上与被继承人形成了一种稳定的扶养关系,扶养人应当获得相应的遗产继承权,酌情分得遗产。
如果认为自己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就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比如监护人证明、就医相关文件的签字单、代垫费用的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扶养相关的视频以及周围人的证人证言等。
酌情分得遗产的情况,可以是法定继承人顺位内的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多于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
亲属之间本就带着无法割断的血缘亲情,发生矛盾也不能完全以是非对错论处,即使产生冲突,协商解决会比一纸判决更适宜解决家庭矛盾。
登高望远沐秋风,且看人间亲情重。家庭美满,人间才值得。
(严婷 陈倩 作者系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律师)来源:中国妇女报
兄弟姐妹之间因为遗产闹上法庭的事情屡见不鲜,而非法定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争夺遗产的,其实也不少见。
当本来没有继承资格的人,对被继承人履行了较多的扶养义务,是不是也能酌情取得继承遗产的权利,适当分得遗产份额呢?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两个真实案例中找到答案。
案例一
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并且没有被剥夺继承权的情形下,第二顺序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可以继承遗产,并按具体情况可能多于继承人。
齐先生与陆女士婚后生育了一个女儿。女儿7岁时,齐先生和陆女士协议离婚,此后女儿一直跟随陆女士生活,与齐先生甚少见面。
十几年后,齐先生患上了精神分裂症长期住院治疗,期间是齐先生的4个兄弟姐妹轮流照顾他,每月定期前往医院看望,并负责带他外出看病就医、采买生活用品等事项。几年后齐先生去世,留下的价值38万元遗产成了他女儿和姑姑叔叔们的矛盾焦点。
齐先生的女儿认为她是唯一继承人,理应由她来继承这部分遗产。齐先生的兄弟姐妹们表示,女儿虽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她从未尽过赡养父亲的义务,齐先生的遗产应该由长期照料他的四兄妹继承。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但齐先生的4个兄弟姐妹在长达30多年的时间里一同照料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尽到主要扶养义务的情形,应该酌情适当多分得遗产份额,遂判决齐先生的遗产由其女儿和4个兄弟姐妹平均分得。但齐先生的女儿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该案在一般继承案件中较为少见,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并且没有法定的剥夺继承权的情形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本不能继承遗产,但二审法院认为,公民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义务,是继承法的基本立法宗旨。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该案中因为四兄弟姐妹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本着公平的原则,也可以适当分得遗产,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继承人。
最终,二审法院调解确认:齐先生的遗产由四兄妹继承所有,各占四分之一份额;四兄妹给予齐先生女儿房产继承折价款7.6万元,齐先生丧葬补助费2.5万余元归其女儿继承所有。
案例二
没有继承人资格但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仍可分得遗产,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继承人。
王先生与潘女士自1976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婚后生育长女和次女,又抱养了一个小儿子。小儿子患有先天疾病,未办理领养手续。另外,王先生还将自己的侄女从小抚养长大。
1991年王先生与潘女士一同建造房屋一处。
1997年潘女士离家,二十余年几乎未回,2020年王先生去世。王先生生前患有脑血栓,身体偏瘫长达十五六年之久。在其患病期间,主要由小儿子及侄女赡养、护理。大女儿和小女儿出嫁后,对父亲尽到极少的赡养义务。对于王先生死后的丧葬事宜,主要由侄女和小儿子负责,小儿子还在丧仪中按照农村风俗为王先生“摔老盆”。
王先生去世后,潘女士及大女儿和小女儿因遗产纠纷,将小儿子及侄女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潘女士与王先生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在1976年就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应当认定为事实婚姻。房屋建于1991年前后,系双方婚后所建,依法认定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故该房屋的1/2份额应归潘女士所有,剩余1/2份额为被继承人王先生的遗产。
收养行为发生于收养法颁布之前的,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即亲友、群众公认双方系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收养关系,应当按照收养关系对待。该案中,小儿子自幼被王先生抚养,虽未办理法定领养手续,但无论身边亲友还是周边邻居,均默认双方系父子关系,应当认定为王先生的养子,故王先生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原告潘女士、长女、次女和小儿子。
该案中小儿子由于自身疾病,生活非常艰辛,在遗产分配时,其他继承人应秉持孝悌之情、手足之义,予以充分考虑,且小儿子作为王先生生前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适当多分得遗产。法院依法认定小儿子可继承遗产的1/3份额,即房屋的1/6份额。
潘女士作为王先生的妻子,在过去的20余年里,长期与王先生分居,特别是在王先生生病卧床期间,未完全尽到一个妻子对丈夫的扶养照顾义务,应当少分遗产。而长女和次女,在出嫁后,鲜少回家探望父亲,在父亲长期卧床期间,更是未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在王先生死后,也未参与王先生的丧葬事宜,应当少分遗产。法院依法认定潘女士、长女、次女分别可继承遗产的1/9份额,即房屋的1/18份额。
侄女虽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畴内,但其在王先生长达十余年的患病期间,不离不弃,对王先生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另在王先生死后,一切丧葬事宜也是由侄女承担,这是对王先生抚养其长大的报答,也是对中华传统美德的传承,更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继承人。故法院酌情认定侄女可继承遗产的1/3份额,即房屋的1/6份额。
律师提示
民法典继承编的基本立法宗旨是权利义务相对等。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因为履行了较多的扶养义务,在客观上与被继承人形成了一种稳定的扶养关系,扶养人应当获得相应的遗产继承权,酌情分得遗产。
如果认为自己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就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比如监护人证明、就医相关文件的签字单、代垫费用的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扶养相关的视频以及周围人的证人证言等。
酌情分得遗产的情况,可以是法定继承人顺位内的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多于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
亲属之间本就带着无法割断的血缘亲情,发生矛盾也不能完全以是非对错论处,即使产生冲突,协商解决会比一纸判决更适宜解决家庭矛盾。
登高望远沐秋风,且看人间亲情重。家庭美满,人间才值得。
(严婷 陈倩 作者系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律师)来源:中国妇女报
#案件播报#【#无子女无遗嘱去世后房产该归谁# 法院判了!】生于1936年的苏婆婆,其祖父母和父母亲均已于多年前去世,哥哥姐姐均于1948年去世,且其档案中无外祖父母的记载。苏婆婆在婚后与丈夫没有生育及收养任何子女,其丈夫于2007年去世,丈夫的父母在此之前也已先后去世。2020年,苏婆婆去世,留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一套房屋。
由于苏婆婆没有法定继承人,且其生前未立遗嘱,依照法律规定,该遗产或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苏婆婆去世后,侄女梁女士与其丈夫向法院申请认定该房屋为无主财产,并判决归其二人共同所有。
梁女士夫妇称,由于婶婶苏婆婆没有子女,多年来,两人时常照顾苏婆婆的生活起居,梁女士有时还会住在苏婆婆家陪伴老人。两人经常接送苏婆婆去医院看病;苏婆婆住院时,也由两人轮流陪护,并以家属名义签署各种医疗资料、医疗文件。苏婆婆去世后,两人为其送终、办理丧事。梁女士夫妇称,2020年6月下旬,苏婆婆曾带领梁女士办理房屋的遗赠手续,但因材料不齐,当时没有办成。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苏婆婆遗留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的房屋一套为无主财产,归申请人梁女士夫妇共同所有。
人民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发出财产认领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法官提醒,依照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为避免因财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建议被继承人及时订立遗嘱,必要时可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由于苏婆婆没有法定继承人,且其生前未立遗嘱,依照法律规定,该遗产或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苏婆婆去世后,侄女梁女士与其丈夫向法院申请认定该房屋为无主财产,并判决归其二人共同所有。
梁女士夫妇称,由于婶婶苏婆婆没有子女,多年来,两人时常照顾苏婆婆的生活起居,梁女士有时还会住在苏婆婆家陪伴老人。两人经常接送苏婆婆去医院看病;苏婆婆住院时,也由两人轮流陪护,并以家属名义签署各种医疗资料、医疗文件。苏婆婆去世后,两人为其送终、办理丧事。梁女士夫妇称,2020年6月下旬,苏婆婆曾带领梁女士办理房屋的遗赠手续,但因材料不齐,当时没有办成。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苏婆婆遗留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的房屋一套为无主财产,归申请人梁女士夫妇共同所有。
人民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发出财产认领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法官提醒,依照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为避免因财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建议被继承人及时订立遗嘱,必要时可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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