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查处3起哄抬价格案件,当事人分别被罚10万元】据郑州发布,10月22日,接到网友举报后,郑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3起哄抬价格的违法案件,对当事人分别下达了10万元行政处罚告知。
据了解,本轮疫情以来,郑州市市场监管局迅即转入应急状态,线上线下两个渠道齐发力,加大网络监测和市场排查力度,对线上平台和线下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的民生商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市民反映,美团平台上“生鲜超市(郑州香山集市南区店)”牛肉、鸡蛋价格明显异常;另一家“鲜菜来了(经南二路店)”猪肉价格虚高。网络交易监管分局执法人员迅速启动线上案件查处流程,及时固定电子证据,调取平台后台销售记录等相关违法证据,由执法人员现场确认。经过调查,在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柳某、薛某在网络经营中,进货成本未明显变动的情况下,大幅提高部分商品的销售价格,进销差率达到50%以上,扰乱了市场正常的价格秩序。
在线下渠道,市民反映,惠济区英才街“菜老包”菜行哄抬菜价,执法稽查支队联合惠济区市场监管局,快速反应、快速出击、快速处理,经过调查,当事人销售的(特享)西红柿、生菜存在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分别对上述3名当事人下达了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告知。
在加强案件查处的同时,郑州市市场监管局迅速约谈相关平台企业,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坚决稳物价保民生,同时加大网络监测力度,对价格虚标的店铺和商品及时通报给平台,督促平台加强管理、及时下架,从根源上解决价格虚标行为。
截至目前,京东平台针对旗下的“京东到家”和“京东生鲜”已下架涉嫌价格虚标的214家,美团针对旗下“生鲜买菜”已下架93家。
在此,郑州市市场监管部门郑重提醒: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积极承担社会主体责任,切实履行经营价格承诺,自觉做到守法诚信经营,积极配合政府做好保供稳价工作。
对价格欺诈、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坚持露头即打、绝不姑息,依法从严从快从重处罚,并提请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举报投诉电话:12315。#郑州[地点]#
据了解,本轮疫情以来,郑州市市场监管局迅即转入应急状态,线上线下两个渠道齐发力,加大网络监测和市场排查力度,对线上平台和线下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的民生商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市民反映,美团平台上“生鲜超市(郑州香山集市南区店)”牛肉、鸡蛋价格明显异常;另一家“鲜菜来了(经南二路店)”猪肉价格虚高。网络交易监管分局执法人员迅速启动线上案件查处流程,及时固定电子证据,调取平台后台销售记录等相关违法证据,由执法人员现场确认。经过调查,在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柳某、薛某在网络经营中,进货成本未明显变动的情况下,大幅提高部分商品的销售价格,进销差率达到50%以上,扰乱了市场正常的价格秩序。
在线下渠道,市民反映,惠济区英才街“菜老包”菜行哄抬菜价,执法稽查支队联合惠济区市场监管局,快速反应、快速出击、快速处理,经过调查,当事人销售的(特享)西红柿、生菜存在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分别对上述3名当事人下达了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告知。
在加强案件查处的同时,郑州市市场监管局迅速约谈相关平台企业,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坚决稳物价保民生,同时加大网络监测力度,对价格虚标的店铺和商品及时通报给平台,督促平台加强管理、及时下架,从根源上解决价格虚标行为。
截至目前,京东平台针对旗下的“京东到家”和“京东生鲜”已下架涉嫌价格虚标的214家,美团针对旗下“生鲜买菜”已下架93家。
在此,郑州市市场监管部门郑重提醒: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积极承担社会主体责任,切实履行经营价格承诺,自觉做到守法诚信经营,积极配合政府做好保供稳价工作。
对价格欺诈、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坚持露头即打、绝不姑息,依法从严从快从重处罚,并提请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举报投诉电话:12315。#郑州[地点]#
【郑州查处3起哄抬价格案件,当事人分别被罚10万元】10月22日,接到网友举报后,郑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3起哄抬价格的违法案件,对当事人分别下达了10万元行政处罚告知。
据了解,本轮疫情以来,郑州市市场监管局迅即转入应急状态,线上线下两个渠道齐发力,加大网络监测和市场排查力度,对线上平台和线下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的民生商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市民反映,美团平台上“生鲜超市(郑州香山集市南区店)”牛肉、鸡蛋价格明显异常;另一家“鲜菜来了(经南二路店)”猪肉价格虚高。网络交易监管分局执法人员迅速启动线上案件查处流程,及时固定电子证据,调取平台后台销售记录等相关违法证据,由执法人员现场确认。经过调查,在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柳某、薛某在网络经营中,进货成本未明显变动的情况下,大幅提高部分商品的销售价格,进销差率达到50%以上,扰乱了市场正常的价格秩序。
在线下渠道,市民反映,惠济区英才街“菜老包”菜行哄抬菜价,执法稽查支队联合惠济区市场监管局,快速反应、快速出击、快速处理,经过调查,当事人销售的(特享)西红柿、生菜存在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分别对上述3名当事人下达了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告知。
在加强案件查处的同时,郑州市市场监管局迅速约谈相关平台企业,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坚决稳物价保民生,同时加大网络监测力度,对价格虚标的店铺和商品及时通报给平台,督促平台加强管理、及时下架,从根源上解决价格虚标行为。
截至目前,京东平台针对旗下的“京东到家”和“京东生鲜”已下架涉嫌价格虚标的214家,美团针对旗下“生鲜买菜”已下架93家。
在此,郑州市市场监管部门郑重提醒: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积极承担社会主体责任,切实履行经营价格承诺,自觉做到守法诚信经营,积极配合政府做好保供稳价工作。
对价格欺诈、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坚持露头即打、绝不姑息,依法从严从快从重处罚,并提请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举报投诉电话:12315。
据了解,本轮疫情以来,郑州市市场监管局迅即转入应急状态,线上线下两个渠道齐发力,加大网络监测和市场排查力度,对线上平台和线下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的民生商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市民反映,美团平台上“生鲜超市(郑州香山集市南区店)”牛肉、鸡蛋价格明显异常;另一家“鲜菜来了(经南二路店)”猪肉价格虚高。网络交易监管分局执法人员迅速启动线上案件查处流程,及时固定电子证据,调取平台后台销售记录等相关违法证据,由执法人员现场确认。经过调查,在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柳某、薛某在网络经营中,进货成本未明显变动的情况下,大幅提高部分商品的销售价格,进销差率达到50%以上,扰乱了市场正常的价格秩序。
在线下渠道,市民反映,惠济区英才街“菜老包”菜行哄抬菜价,执法稽查支队联合惠济区市场监管局,快速反应、快速出击、快速处理,经过调查,当事人销售的(特享)西红柿、生菜存在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分别对上述3名当事人下达了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告知。
在加强案件查处的同时,郑州市市场监管局迅速约谈相关平台企业,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坚决稳物价保民生,同时加大网络监测力度,对价格虚标的店铺和商品及时通报给平台,督促平台加强管理、及时下架,从根源上解决价格虚标行为。
截至目前,京东平台针对旗下的“京东到家”和“京东生鲜”已下架涉嫌价格虚标的214家,美团针对旗下“生鲜买菜”已下架93家。
在此,郑州市市场监管部门郑重提醒: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积极承担社会主体责任,切实履行经营价格承诺,自觉做到守法诚信经营,积极配合政府做好保供稳价工作。
对价格欺诈、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坚持露头即打、绝不姑息,依法从严从快从重处罚,并提请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举报投诉电话:12315。
新疆一女子在水产市场花了500元买了一只大龙虾,打算拿到餐馆做来料加工,来到某餐馆之后,女子又点了一些菜之后,让老板把大龙虾拿到后厨加工一下,可是等餐厅再次把龙虾端上来的时候,女子又成功的要求餐馆给自己重新做了一只。
在把大龙虾交给餐馆老板之前,女子特意做了标记,把龙虾的两个小腿给掰了下来,等餐馆做好了龙虾,服务员端上来后,女子拿着筷子扒拉了几下,看到已经断了小腿的龙虾又重新长出了小腿,而且这只龙虾明显比自己买的还要大。
女子怀疑自己买到的龙虾被餐馆偷换成了死掉的龙虾,最终经过协商,餐馆又重新给女子做了一只龙虾。
来料加工的餐馆确实会发生这样的事情,有人说,有一次朋友从外地来,特意和朋友一起到市场买了新鲜的海鲜,随后又拿到了一家饭店来料加工,结果上来的虾明显和买的大小有区别,而且还加了葱姜蒜,刻意隐瞒虾本身的鲜味,但是碍于朋友在场,没好意思追究店家责任,不过以后再也不去这家店了。
也有朋友说自己就在饭店后厨帮过忙,这样的事情很常见,如果饭店有同类的鱼虾,而且又是“仰泳”状态,会偷偷进行调换,反正顾客也看不出来。
其实,这样的行为,是一种不诚信经营的违法行为,看似赚取了顾客这一点点的不当利益,但是损害的却是商家的诚信。
本案中,女子偷偷掰掉了两个龙虾上的小腿,以此证实自己交给饭店的是自己购买的鲜活龙虾,以及饭店做好之后端上来也是这只龙虾。
显然当龙虾端上来之后,却发现个头大了,而且小腿也长出来了,那么显然可以认定,商家把龙虾偷偷换了,那么对此商家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这就要看商家偷换的目的是什么了,就像前文说的,如果是将已经死亡的龙虾换成鲜活的龙虾,如果这些龙虾本身已经死亡之后开始腐烂,那么商家提供的食品就是一种危及顾客健康的行为。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如果置换的龙虾没有质量问题,纯粹是商家为了避免扩大损失,那么其行为就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了,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商家应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赔偿不足500元的,按照500元计算。
当然还要提醒一点,就是赔偿并不是按照女子购买500元的龙虾三倍或十倍赔偿,而是女子在这家店消费的总额的三倍或者是十倍来赔偿。
不管怎么讲,做生意讲究诚信经营,而不是为了眼前的一时的利益,去做侵害顾客的事情,这样的生意,必然也不会长久。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在把大龙虾交给餐馆老板之前,女子特意做了标记,把龙虾的两个小腿给掰了下来,等餐馆做好了龙虾,服务员端上来后,女子拿着筷子扒拉了几下,看到已经断了小腿的龙虾又重新长出了小腿,而且这只龙虾明显比自己买的还要大。
女子怀疑自己买到的龙虾被餐馆偷换成了死掉的龙虾,最终经过协商,餐馆又重新给女子做了一只龙虾。
来料加工的餐馆确实会发生这样的事情,有人说,有一次朋友从外地来,特意和朋友一起到市场买了新鲜的海鲜,随后又拿到了一家饭店来料加工,结果上来的虾明显和买的大小有区别,而且还加了葱姜蒜,刻意隐瞒虾本身的鲜味,但是碍于朋友在场,没好意思追究店家责任,不过以后再也不去这家店了。
也有朋友说自己就在饭店后厨帮过忙,这样的事情很常见,如果饭店有同类的鱼虾,而且又是“仰泳”状态,会偷偷进行调换,反正顾客也看不出来。
其实,这样的行为,是一种不诚信经营的违法行为,看似赚取了顾客这一点点的不当利益,但是损害的却是商家的诚信。
本案中,女子偷偷掰掉了两个龙虾上的小腿,以此证实自己交给饭店的是自己购买的鲜活龙虾,以及饭店做好之后端上来也是这只龙虾。
显然当龙虾端上来之后,却发现个头大了,而且小腿也长出来了,那么显然可以认定,商家把龙虾偷偷换了,那么对此商家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这就要看商家偷换的目的是什么了,就像前文说的,如果是将已经死亡的龙虾换成鲜活的龙虾,如果这些龙虾本身已经死亡之后开始腐烂,那么商家提供的食品就是一种危及顾客健康的行为。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如果置换的龙虾没有质量问题,纯粹是商家为了避免扩大损失,那么其行为就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了,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商家应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赔偿不足500元的,按照500元计算。
当然还要提醒一点,就是赔偿并不是按照女子购买500元的龙虾三倍或十倍赔偿,而是女子在这家店消费的总额的三倍或者是十倍来赔偿。
不管怎么讲,做生意讲究诚信经营,而不是为了眼前的一时的利益,去做侵害顾客的事情,这样的生意,必然也不会长久。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