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国庆假期合肥各大医院就医指南#】国庆假期将至,万一身体不舒服或者遇到急症或怎么办?大皖新闻记者整理了一份合肥各大医院国庆假期就医指南。记者了解到,国庆假期大多数医院会实现“无假日”医疗服务,部分医院门诊排班有所调整,市民就诊前可拨打电话咨询。需要注意的是,市民要按照医院的疫情防控要求就诊。

中国科大附一院(安徽省立医院):所有门诊维持原排班不变,具体排班以当日门诊为准。门诊预约挂号正常进行,互联网医院照常开诊,足不出户即可获得贴心诊疗服务。急救中心和发热门诊24小时开放。干部保健门诊节间开设上午门诊。入院准备中心和出入院结算窗口节假日期间正常上班,办理入出院手续。医保处节假日期间上午开放,方便患者办理手续。健康管理中心停止团队和个人体检。核酸检测点(总院门诊)正常开放,工作时间:7:30-22:00。检测地点:庐江路17号中国科大附一院(安徽省立医院)门诊西门广场南侧咽拭子采集处。

安医大一附院:门诊号源正常预约。具体安排如下:绩溪路门诊、科教楼门诊节日期间门诊正常开诊,绩溪路产前诊断中心专家门诊、阴道镜门诊、麻醉科门诊、体检咨询亚健康门诊、肾移植随访门诊停诊,方便门诊10月1日下午、10月2日下午停诊。绩溪路门诊部:0551-62922800;高新院区门诊节日期间门诊正常开诊,高新院区麻醉科门诊、全科(健康管理)门诊、住院部放疗门诊停诊。方便门诊10月3日至7日每天上午开诊。高新院区门诊部总服务台:0551-65908534;长江路门诊节日期间门诊正常开诊,长江路麻醉科门诊、阴道镜门诊,方便门诊停诊。长江路门诊部:0551-62922180、62922197

安医大二附院:急诊、发热门诊24小时应诊,核酸检测点24小时开放,检验、超声、放射等医技检查项目正常进行。门诊全面实行实名制预约挂号制度,请您按照预约时间来院,错峰就诊。请减少陪同人员,陪同人员非必要不进入门诊。各专科门诊排班可在医院官网首页或医院官方微信小程序查询。就诊前请仔细阅读《关于疫情期间门诊预约就诊的公告》。根据疫情防控要求,所有患者及陪客须经体温检测、安康码和行程码核验,无异常后进入门诊就诊。对于无法提供“健康码”和“行程码”的人员,门诊部现场有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测量以及流行病学调查,经严格评估后方可进入门诊。

安徽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安医大一附院北区:门诊号源正常预约。急诊、发热门诊24小时开诊,新区、南区门诊具体排班请关注医院微信公众号查询。药学部、输血科、检验、超声、放射、心电图检查正常开放;病理科3号、7号正常接收标本;胃肠镜检查3号、5号全天开放;肺功能室、脑电、肌电图室3号、5号、7号上午开放;麻醉科、手术室接待急诊手术。医院实行预约就诊制,可预约7天内号源,请您提前预约,并持安康码“绿码”和行程码来院就诊。一站式服务中心电话:0551-66339327。屯溪路门诊咨询电话:0551-62887097。

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安徽医院(安徽省儿童医院):门诊、住院、检查科室均正常接诊。特别提醒:专家出诊时间如有变动,请以微信公众号“安徽省儿童医院”“安徽医疗便民”预约信息为准。安徽省儿童急救中心24小时开设急诊绿色通道,确保患儿安全、及时就医。医技检查科室正常上班,部分特殊检查需提前预约。因疫情需求,请患者从西、北门(望江路门)进入医院时出示二码,就诊请佩戴口罩;如需住院请按要求进行核酸检测。门诊咨询电话:0551-62237178,急诊咨询电话:0551-62237359。

安徽省中医院:医院执行无假日门诊,门诊各科室正常应诊。药房、医技等窗口科室正常开放,医院开设急诊24小时绿色通道,急诊科、发热门诊正常排班,医院手术室、介入中心,24小时开放急诊手术,医疗应急小组随时处置应急突发事件。互联网医院正常接受咨询,体检中心停止体检工作。国庆门诊排班信息请在医院官网及医院官方微信公众号中查看。

安徽省胸科医院:专家门诊、普通门诊正常开诊,门诊号源正常预约;急诊、出入院及医技检查正常运行、手术室正常开放。核酸检测服务节假日期间正常开展(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医保窗口每天上午安排工作人员值班,为患者办理相关业务 。门诊电话:0551-63636374,24小时值班电话:0551-63633507。疫情期间请严格执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请提前进行网上预约。戴口罩、测体温,扫健康码进入院区。医院实行三级预检,落实患者就诊“一医一患一诊室”及首诊负责制。住院患者和陪护要提前做好48小时内核酸检测,坚持一患一陪护。

安徽省妇幼保健院:本部、西院和东区按照门诊排班表正常开诊。急诊绿色通道24小时开放,各类常规检查可正常进行,部分特殊检查需提前预约。疫情期间严格执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门诊实行三级预检,落实患者就诊一医一患一诊室及首诊责任制。本部急诊中心电话:0551一69118719 西院急诊科电话:0551一6216 0159东区急诊科电话:0551一69118599。

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本部院区门诊按照排班表正常开诊,便民门诊常规开诊,性腺门诊、男科停诊。各类常规检查项目均可正常进行。健康管理中心10月1日、2日、7日停诊,10月3日-6日上午7:30-11:00接待体检。预防接种门诊10月1日下午开诊,其他时间停诊。联系电话:0551-62186777(一站式服务中心);62183687(健康管理中心);滨湖院区门诊按照排班表正常开诊,便民门诊10月1日-3日停诊,10月4日-7日开诊。健康管理中心10月1日、2日、7日停诊,10月3日-6日上午7:30-11:00接待体检。预防接种门诊10月6日-7日开诊,其他时间停诊。联系电话:0551-82137015(一站式服务中心);82138837(体检中心);西区按照门诊排班表正常开诊,皮肤科、预防接种门诊停诊。各类常规检查项目均可正常进行。具体专家坐诊信息查询可拨打电话0551-62182819。健康管理中心正常开诊。联系电话:0551-62182803。

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和平路院区、广德路院区门诊正常开放。市民可打开支付宝搜索“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智慧医院”或微信搜索“健康合肥官方公众号”进行线上预约挂号。开诊科室、排班医生如有变动,请以医院当天门诊大厅出诊信息为准。医院门诊咨询电话:62203666(和平路院区)、62965102(广德路院区)。急诊、广德路院区发热门诊提供24小时医疗服务。健康管理中心(体检中心)10月1日-7日放假,咨询电话:62965070。核酸检测点正常开放。广德路院区绿码核酸检测点开放时间:全天24小时;黄码核酸检测点开放时间:7:30-17:30;新入院及血透患者核酸检测点开放时间:8:00-18:00。和平路院区绿码核酸检测点开放时间:7:30-11:30,14:00-17:30;新入院及血透患者核酸检测点:8:00-13:00,14:30-17:30。

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为保障患者假日期间能正常就诊,医院实行“无假日门诊”,实行网上预约挂号、电话预约挂号。急诊24小时应诊,“绿色通道”全天候开通,突发事件应急小分队随时待命。核酸检测24小时正常开放。假日期间,临床、医技科室正常接诊。一站式服务台电话:0551-63669024,急诊电话:0551-63669099,总值班电话:0551-63668807。

合肥市第四人民医院:各亚专科门诊、心理咨询门诊、专病门诊、综合门诊均正常开诊。急诊绿色通道24小时畅通。门诊排班可在医院官微和官网上查看。今年医院增开了中医门诊、记忆门诊、焦虑及相关障碍门诊、失眠门诊、情绪管理门诊、代谢管理门诊、康复心理门诊、心理咨询与治疗特需门诊等,更好地满足群众就医需求。首诊、复诊均实行全面预约挂号,请提前一天及以上,在健康合肥APP、健康合肥微信公众号或健康合肥支付宝生活号上预约挂号。疫情期间,来院就诊者请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详见医院官微发布的最新就诊公告)。两路公益心理援助热线0551-63666903、63616161有专业人员全天候值班接听来电。医院已开通互联网医院,市民关注“合肥四院”微信公众号,从底部菜单“智慧医院”即可登录互联网医院,随时随地向医生在线咨询。

合肥市口腔医院:长江路院区正常接诊。经开区院区特需诊疗中心10月2日—6日休诊,其他科室均正常接诊。胜利路门诊部、滨湖门诊部正常接诊,周谷堆门诊部10月3日--5日休诊。长江路院区夜间急诊正常开放,急诊电话:0551-62610053(夜间)。(大皖新闻记者 叶晓)

并不是、双向奔赴才有意义

人与人的相处很多时候都是从单向奔赴开始的,然后通过真诚、善意与内在的相似性打动另一个人,最后对方也奔向你。

单向奔赴也很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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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要闻#【关注!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有了新规】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

《规定》要求
  健全企业责任体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具有一定规模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同时,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要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总责,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分级负责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规定》要求
  完善风险防控机制。企业要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日管控,是指由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周排查,是指由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排查风险、分析研判、解决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月调度,是指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听取工作汇报,对当月情况进行总结,对下月工作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规定》要求
  明确履职保障措施。企业要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提出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否决建议。要将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设立调整及履职情况记录存档,作为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重要内容。要组织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培训,并提供相应保障,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规定》要求
  完善相关法律责任。依法明确企业未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以及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法律责任。明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出的否决建议的,属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对于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的,不予处罚。

  《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以推动《规定》实施为契机,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2022年9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 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提出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否决建议,企业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第五条 在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基础上,下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一)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二)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
(三)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连锁餐饮企业总部;
(四)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连锁销售企业总部;
(五)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以及用餐人数或者供餐人数超过1000人的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指导本辖区具备条件的企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第六条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一)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
(二)具备识别和防控相应食品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熟悉本企业食品安全相关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四)参加企业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将符合前款规定的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第七条 因食品安全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终身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第八条 食品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追溯体系建设、投诉举报处理等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要求;
(二)组织拟定并督促落实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组织食品安全自查,评估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阻止、纠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食品召回;
(三)组织拟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四)负责管理、督促、指导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开展职工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五)接受和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细化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

  第九条 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具体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一)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二)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管理维护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过程记录材料,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资料;
(三)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以及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报告;
(四)记录和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卫生状况;
(五)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六)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细化制定《食品安全员守则》。

  第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企业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按照程序及时上报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周排查制度。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月调度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将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人员的设立、调整情况,《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企业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企业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组织对本企业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企业建立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激励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提出的否决建议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的,不予处罚。

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在本企业生产经营中承担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主要决策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违法行为中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人员,包括食品安全总监等。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具体实施违法行为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食品安全员等。

  第二十一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大型食品仓储企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本规定制定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市说新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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