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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改财金〔2022〕13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解决好“一老一小”问题,对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响,养老托育服务业面临较多困难。为切实推动养老托育服务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托育服务需求,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房租减免措施
(一)养老服务机构和托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属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范畴、承租国有房屋的,一律免除租金到2022年底。其中承租国有经营用房的,各地区可在此基础上研究出台进一步减免措施。教育、科研等系统的有关单位和机构出租房屋的,鼓励其对养老托育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租金减免。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减免养老托育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人房屋租金的出租人,鼓励国有银行按照其资质水平和风险水平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二)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同等享受上述各项政策优惠。有条件的地方要采取管用举措,支持非国有房屋出租人减免租金。
(三)鼓励各地探索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国有房屋等物业以适当方式转交政府集中改造利用,免费或低价提供场地,委托专业化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经营。对存在房屋租金支付困难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鼓励合同双方通过平等协商方式延期收取。探索允许空置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助餐助行、日间照料、康复护理、老年教育等服务。
二、税费减免措施
(四)2022年,各地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按照50%税额顶格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
(五)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可按规定享受《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
(六)养老托育行业纳税人可按规定享受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留抵退税政策。
(七)严格落实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的政策,鼓励地方2022年视情给予进一步减免优惠。落实对受疫情影响封闭管理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费用缓缴期,并可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电、水、气、热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三、社会保险支持措施
(八)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九)受疫情影响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可申请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免申即享”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3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十)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等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金融支持措施
(十一)开展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试点,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向普惠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贷款,根据试点情况,在对政策进行评估完善后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
(十二)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养老托育领域的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
(十三)鼓励地方结合财力实际,给予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贷款贴息支持,缓解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融资困难。
(十四)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为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提供融资增信支持,积极为受疫情影响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支持地方结合财力实际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
(十五)养老服务机构的综合责任保险承保机构,2022年对养老服务机构提升理赔效率、应赔尽赔。鼓励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按照竞争择优原则,为托育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保险。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鼓励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市场化和商业自愿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保单到期日或延期收取保费。
(十六)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养老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五、防疫支持措施
(十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在物资调配、转运隔离、医疗救治等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方面对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予以倾斜,提供技术支持和必要保障。
(十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疫情防控规定组织辖区内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定期开展核酸检测,并视情况增加检测频次。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按规定储备必备防疫物资,引导公益慈善组织为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捐赠防疫物资。
(十九)对因疫情防控要求实施封闭管理、无法正常运营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的防疫物资、消杀支出,地方人民政府可给予适当支持。
(二十)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视疫情情况,除涉及安全管理情况外,适度考虑疫情对养老服务机构满意度评价的影响,合理调整运营补贴发放条件,推动及时足额发放运营补贴。
六、其他支持措施
(二十一)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大对养老托育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将养老托育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鼓励各地优先通过公建民营方式,引导运营能力强的机构参与养老托育设施建设和运营,减轻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建设投入成本,提升服务质量。
(二十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心理医生、社会工作者等团队,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根据需要及时为不具备心理咨询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心理疏导服务,帮助缓解入住老年人及员工因长期封闭出现的焦虑等心理健康问题。
(二十三)鼓励餐饮企业为不具备餐饮自制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地方可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对老年人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
(二十四)鼓励家政企业积极参与规范化居家上门养老托育服务,有效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托育服务水平。鼓励地方探索对参与养老托育服务的家政企业给予适当支持。
(二十五)支持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探索新业态、发展新模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引导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支持养老领域企业发展智慧养老模式,帮助对接互联网医疗、康复辅助器具制造等资源,提供智慧化服务;支持托育服务机构创新服务形式,发展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鼓励开发婴幼儿养育课程、父母课堂等,拓展线上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实际探索发放养老托育服务消费券。
(二十六)支持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依托职业院校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中央预算内投资按照“十四五”教育强国推进工程有关要求予以支持。探索工学一体化的培训模式,推动解决养老托育行业用工难问题。 ??各地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和养老托育服务业领域特点,抓好政策贯彻落实,明确各项政策措施申请条件和实施路径,充分发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助企纾困服务专区”等数字化平台作用,及时跟踪研判相关困难行业恢复情况,出台有针对性的专项配套支持政策,确保政策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堵点问题,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牵头统筹协调,会同相关方面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加大力度推动政策措施细化落实,不断做好行业运行形势分析和政策储备研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桥梁纽带作用,做好相关指导服务工作,反馈行业发展共性问题和政策落实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科 技 部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卫 生 健 康 委
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资委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2022年8月29日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改财金〔2022〕13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解决好“一老一小”问题,对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响,养老托育服务业面临较多困难。为切实推动养老托育服务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托育服务需求,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房租减免措施
(一)养老服务机构和托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属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范畴、承租国有房屋的,一律免除租金到2022年底。其中承租国有经营用房的,各地区可在此基础上研究出台进一步减免措施。教育、科研等系统的有关单位和机构出租房屋的,鼓励其对养老托育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租金减免。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减免养老托育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人房屋租金的出租人,鼓励国有银行按照其资质水平和风险水平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二)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同等享受上述各项政策优惠。有条件的地方要采取管用举措,支持非国有房屋出租人减免租金。
(三)鼓励各地探索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国有房屋等物业以适当方式转交政府集中改造利用,免费或低价提供场地,委托专业化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经营。对存在房屋租金支付困难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鼓励合同双方通过平等协商方式延期收取。探索允许空置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助餐助行、日间照料、康复护理、老年教育等服务。
二、税费减免措施
(四)2022年,各地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按照50%税额顶格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
(五)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可按规定享受《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
(六)养老托育行业纳税人可按规定享受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留抵退税政策。
(七)严格落实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的政策,鼓励地方2022年视情给予进一步减免优惠。落实对受疫情影响封闭管理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费用缓缴期,并可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电、水、气、热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三、社会保险支持措施
(八)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九)受疫情影响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可申请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免申即享”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3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十)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等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金融支持措施
(十一)开展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试点,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向普惠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贷款,根据试点情况,在对政策进行评估完善后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
(十二)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养老托育领域的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
(十三)鼓励地方结合财力实际,给予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贷款贴息支持,缓解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融资困难。
(十四)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为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提供融资增信支持,积极为受疫情影响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支持地方结合财力实际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
(十五)养老服务机构的综合责任保险承保机构,2022年对养老服务机构提升理赔效率、应赔尽赔。鼓励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按照竞争择优原则,为托育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保险。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鼓励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市场化和商业自愿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保单到期日或延期收取保费。
(十六)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养老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五、防疫支持措施
(十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在物资调配、转运隔离、医疗救治等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方面对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予以倾斜,提供技术支持和必要保障。
(十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疫情防控规定组织辖区内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定期开展核酸检测,并视情况增加检测频次。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按规定储备必备防疫物资,引导公益慈善组织为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捐赠防疫物资。
(十九)对因疫情防控要求实施封闭管理、无法正常运营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的防疫物资、消杀支出,地方人民政府可给予适当支持。
(二十)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视疫情情况,除涉及安全管理情况外,适度考虑疫情对养老服务机构满意度评价的影响,合理调整运营补贴发放条件,推动及时足额发放运营补贴。
六、其他支持措施
(二十一)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大对养老托育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将养老托育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鼓励各地优先通过公建民营方式,引导运营能力强的机构参与养老托育设施建设和运营,减轻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建设投入成本,提升服务质量。
(二十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心理医生、社会工作者等团队,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根据需要及时为不具备心理咨询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心理疏导服务,帮助缓解入住老年人及员工因长期封闭出现的焦虑等心理健康问题。
(二十三)鼓励餐饮企业为不具备餐饮自制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地方可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对老年人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
(二十四)鼓励家政企业积极参与规范化居家上门养老托育服务,有效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托育服务水平。鼓励地方探索对参与养老托育服务的家政企业给予适当支持。
(二十五)支持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探索新业态、发展新模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引导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支持养老领域企业发展智慧养老模式,帮助对接互联网医疗、康复辅助器具制造等资源,提供智慧化服务;支持托育服务机构创新服务形式,发展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鼓励开发婴幼儿养育课程、父母课堂等,拓展线上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实际探索发放养老托育服务消费券。
(二十六)支持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依托职业院校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中央预算内投资按照“十四五”教育强国推进工程有关要求予以支持。探索工学一体化的培训模式,推动解决养老托育行业用工难问题。 ??各地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和养老托育服务业领域特点,抓好政策贯彻落实,明确各项政策措施申请条件和实施路径,充分发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助企纾困服务专区”等数字化平台作用,及时跟踪研判相关困难行业恢复情况,出台有针对性的专项配套支持政策,确保政策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堵点问题,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牵头统筹协调,会同相关方面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加大力度推动政策措施细化落实,不断做好行业运行形势分析和政策储备研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桥梁纽带作用,做好相关指导服务工作,反馈行业发展共性问题和政策落实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科 技 部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卫 生 健 康 委
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资委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2022年8月29日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
【#十三部门开展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试点#】据国家发改委官网消息,8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以下为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解决好“一老一小”问题,对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响,养老托育服务业面临较多困难。为切实推动养老托育服务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托育服务需求,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房租减免措施
(一)养老服务机构和托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属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范畴、承租国有房屋的,一律免除租金到2022年底。其中承租国有经营用房的,各地区可在此基础上研究出台进一步减免措施。教育、科研等系统的有关单位和机构出租房屋的,鼓励其对养老托育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租金减免。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减免养老托育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人房屋租金的出租人,鼓励国有银行按照其资质水平和风险水平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二)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同等享受上述各项政策优惠。有条件的地方要采取管用举措,支持非国有房屋出租人减免租金。
(三)鼓励各地探索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国有房屋等物业以适当方式转交政府集中改造利用,免费或低价提供场地,委托专业化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经营。对存在房屋租金支付困难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鼓励合同双方通过平等协商方式延期收取。探索允许空置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助餐助行、日间照料、康复护理、老年教育等服务。
二、税费减免措施
(四)2022年,各地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按照50%税额顶格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
(五)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可按规定享受《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
(六)养老托育行业纳税人可按规定享受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留抵退税政策。
(七)严格落实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的政策,鼓励地方2022年视情给予进一步减免优惠。落实对受疫情影响封闭管理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费用缓缴期,并可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电、水、气、热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三、社会保险支持措施
(八)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九)受疫情影响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可申请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免申即享”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3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十)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等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金融支持措施
(十一)开展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试点,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向普惠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贷款,根据试点情况,在对政策进行评估完善后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
(十二)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养老托育领域的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
(十三)鼓励地方结合财力实际,给予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贷款贴息支持,缓解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融资困难。
(十四)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为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提供融资增信支持,积极为受疫情影响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支持地方结合财力实际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
(十五)养老服务机构的综合责任保险承保机构,2022年对养老服务机构提升理赔效率、应赔尽赔。鼓励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按照竞争择优原则,为托育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保险。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鼓励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市场化和商业自愿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保单到期日或延期收取保费。
(十六)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养老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五、防疫支持措施
(十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在物资调配、转运隔离、医疗救治等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方面对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予以倾斜,提供技术支持和必要保障。
(十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疫情防控规定组织辖区内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定期开展核酸检测,并视情况增加检测频次。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按规定储备必备防疫物资,引导公益慈善组织为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捐赠防疫物资。
(十九)对因疫情防控要求实施封闭管理、无法正常运营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的防疫物资、消杀支出,地方人民政府可给予适当支持。
(二十)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视疫情情况,除涉及安全管理情况外,适度考虑疫情对养老服务机构满意度评价的影响,合理调整运营补贴发放条件,推动及时足额发放运营补贴。
六、其他支持措施
(二十一)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大对养老托育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将养老托育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鼓励各地优先通过公建民营方式,引导运营能力强的机构参与养老托育设施建设和运营,减轻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建设投入成本,提升服务质量。
(二十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心理医生、社会工作者等团队,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根据需要及时为不具备心理咨询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心理疏导服务,帮助缓解入住老年人及员工因长期封闭出现的焦虑等心理健康问题。
(二十三)鼓励餐饮企业为不具备餐饮自制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地方可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对老年人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
(二十四)鼓励家政企业积极参与规范化居家上门养老托育服务,有效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托育服务水平。鼓励地方探索对参与养老托育服务的家政企业给予适当支持。
(二十五)支持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探索新业态、发展新模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引导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支持养老领域企业发展智慧养老模式,帮助对接互联网医疗、康复辅助器具制造等资源,提供智慧化服务;支持托育服务机构创新服务形式,发展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鼓励开发婴幼儿养育课程、父母课堂等,拓展线上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实际探索发放养老托育服务消费券。
(二十六)支持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依托职业院校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中央预算内投资按照“十四五”教育强国推进工程有关要求予以支持。探索工学一体化的培训模式,推动解决养老托育行业用工难问题。
各地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和养老托育服务业领域特点,抓好政策贯彻落实,明确各项政策措施申请条件和实施路径,充分发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助企纾困服务专区”等数字化平台作用,及时跟踪研判相关困难行业恢复情况,出台有针对性的专项配套支持政策,确保政策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堵点问题,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牵头统筹协调,会同相关方面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加大力度推动政策措施细化落实,不断做好行业运行形势分析和政策储备研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桥梁纽带作用,做好相关指导服务工作,反馈行业发展共性问题和政策落实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解决好“一老一小”问题,对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响,养老托育服务业面临较多困难。为切实推动养老托育服务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托育服务需求,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房租减免措施
(一)养老服务机构和托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属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范畴、承租国有房屋的,一律免除租金到2022年底。其中承租国有经营用房的,各地区可在此基础上研究出台进一步减免措施。教育、科研等系统的有关单位和机构出租房屋的,鼓励其对养老托育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租金减免。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减免养老托育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人房屋租金的出租人,鼓励国有银行按照其资质水平和风险水平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二)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同等享受上述各项政策优惠。有条件的地方要采取管用举措,支持非国有房屋出租人减免租金。
(三)鼓励各地探索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国有房屋等物业以适当方式转交政府集中改造利用,免费或低价提供场地,委托专业化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经营。对存在房屋租金支付困难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鼓励合同双方通过平等协商方式延期收取。探索允许空置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助餐助行、日间照料、康复护理、老年教育等服务。
二、税费减免措施
(四)2022年,各地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按照50%税额顶格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
(五)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可按规定享受《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
(六)养老托育行业纳税人可按规定享受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留抵退税政策。
(七)严格落实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的政策,鼓励地方2022年视情给予进一步减免优惠。落实对受疫情影响封闭管理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费用缓缴期,并可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电、水、气、热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三、社会保险支持措施
(八)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九)受疫情影响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可申请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免申即享”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3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十)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等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金融支持措施
(十一)开展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试点,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向普惠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贷款,根据试点情况,在对政策进行评估完善后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
(十二)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养老托育领域的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
(十三)鼓励地方结合财力实际,给予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贷款贴息支持,缓解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融资困难。
(十四)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为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提供融资增信支持,积极为受疫情影响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支持地方结合财力实际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
(十五)养老服务机构的综合责任保险承保机构,2022年对养老服务机构提升理赔效率、应赔尽赔。鼓励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按照竞争择优原则,为托育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保险。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鼓励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市场化和商业自愿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保单到期日或延期收取保费。
(十六)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养老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五、防疫支持措施
(十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在物资调配、转运隔离、医疗救治等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方面对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予以倾斜,提供技术支持和必要保障。
(十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疫情防控规定组织辖区内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定期开展核酸检测,并视情况增加检测频次。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按规定储备必备防疫物资,引导公益慈善组织为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捐赠防疫物资。
(十九)对因疫情防控要求实施封闭管理、无法正常运营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的防疫物资、消杀支出,地方人民政府可给予适当支持。
(二十)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视疫情情况,除涉及安全管理情况外,适度考虑疫情对养老服务机构满意度评价的影响,合理调整运营补贴发放条件,推动及时足额发放运营补贴。
六、其他支持措施
(二十一)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大对养老托育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将养老托育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鼓励各地优先通过公建民营方式,引导运营能力强的机构参与养老托育设施建设和运营,减轻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建设投入成本,提升服务质量。
(二十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心理医生、社会工作者等团队,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根据需要及时为不具备心理咨询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心理疏导服务,帮助缓解入住老年人及员工因长期封闭出现的焦虑等心理健康问题。
(二十三)鼓励餐饮企业为不具备餐饮自制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地方可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对老年人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
(二十四)鼓励家政企业积极参与规范化居家上门养老托育服务,有效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托育服务水平。鼓励地方探索对参与养老托育服务的家政企业给予适当支持。
(二十五)支持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探索新业态、发展新模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引导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支持养老领域企业发展智慧养老模式,帮助对接互联网医疗、康复辅助器具制造等资源,提供智慧化服务;支持托育服务机构创新服务形式,发展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鼓励开发婴幼儿养育课程、父母课堂等,拓展线上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实际探索发放养老托育服务消费券。
(二十六)支持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依托职业院校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中央预算内投资按照“十四五”教育强国推进工程有关要求予以支持。探索工学一体化的培训模式,推动解决养老托育行业用工难问题。
各地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和养老托育服务业领域特点,抓好政策贯彻落实,明确各项政策措施申请条件和实施路径,充分发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助企纾困服务专区”等数字化平台作用,及时跟踪研判相关困难行业恢复情况,出台有针对性的专项配套支持政策,确保政策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堵点问题,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牵头统筹协调,会同相关方面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加大力度推动政策措施细化落实,不断做好行业运行形势分析和政策储备研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桥梁纽带作用,做好相关指导服务工作,反馈行业发展共性问题和政策落实情况。
8月29日,海南多个市县开展新一轮核酸检测
海口
海口市决定于8月29日8时至20时在主城区区域(绕城高速公路以北,琼州海峡以南,南渡江以西,粤海大道以东的合围区域)和灵山镇开展第十三轮全员核酸筛查。
儋州
儋州市决定于8月29日7时至12时开展部分区域核酸检测。
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阻断疫情扩散风险,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疫情防控的最新态势,经儋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研究,决定在儋州市开展部分区域核酸检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采样范围
那大镇重点区域(先锋社区、胜利社区、解放社区、大同社区、西干社区、东风社区、群英社区、东兴社区、军屯村委会)、东成镇、白马井镇(禾能村、福村)、新英湾办事处、干冲办事处、三都办事处等6个镇(办事处)。
二、采样时间
8月29日07:00—12:00
三、采样对象
采样范围内所有村(居)民,包括本地常住人口、暂住人口、临时流动人口、外籍人口、临时旅居人员等。
集中隔离、居家隔离人员、居家健康监测人员、重点管控区域,仍按原规定和渠道进行检测。
四、采样点位
具体点位以相关镇(办事处)、社区、村居通知为准。
五、注意事项
(一)所有参加核酸检测的市民请携带手机、身份证或户口本(老人和小孩)到指定地点按时参加采样。对于行动不便的市民,由各采样点安排上门采样。
(二)请市民做好个人防护,采样全程佩戴好口罩,排队期间保持“一米线”距离,有序排队,不扎堆、不交谈,按要求进出场地。
(三)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经营主体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核酸检测。相关镇(办事处)要全面发动辖区内的村(居)民参加核酸检测,确保应检尽检,不漏一人。
(四)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发动党员干部职工作为志愿者,联合包点镇共同开展核酸检测相关工作,周密细致做好群众组织和现场维护,引导大家快速、有序、安全完成检测。相关镇(办事处)、社区、村居要积极发动青年志愿者做好核酸检测信息录入工作。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健康,请广大市民积极配合核酸检测工作,携手共筑全市疫情防控安全防线。对拒不配合、扰乱秩序、造谣传谣、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人员,将依法追究责任。
琼海
琼海市决定于8月29日7时起开展部分区域核酸检测。
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琼海市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决定于8月29日开展部分区域核酸检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采样区域
博鳌镇、长坡镇、潭门镇、中原镇、大路镇、阳江镇、塔洋镇、万泉镇、石壁镇、龙江镇、会山镇、彬村山华侨经济区
二、采样时间
07:00—12:30
15:00—17:00 以入户为行动不便人员采样为主
三、采样对象
博鳌镇、长坡镇、潭门镇、中原镇、大路镇、阳江镇、塔洋镇、万泉镇、石壁镇、龙江镇、会山镇、彬村山华侨经济区等12个镇(区)所有村(社区、居)民,包括本地常住人口、暂住人口、临时流动人口、外籍人口、临时旅居人员等。
尚在集中隔离、集中医学观察、居家隔离、居家健康监测的人员,采样前48小时内接种过新冠疫苗的人员,不参加此次核酸检测。
新冠病毒感染康复人员出院或解除隔离三个月内不参加此次核酸检测,核酸检测请务必联系所在村(社区、居)提供单人单管采样服务。
四、采样点位
采样点位设置情况见附件1—12
五、注意事项
(一)经国家疾控中心比对,本轮疫情的病毒毒株为BA.5.1.3,其传播力略强于既往毒株。参加核酸检测人员需在采样期间服从采样点工作人员安排,佩戴口罩,不交谈,不聚集,与他人保持1米安全距离,采样结束后及时离场。行动不便的人群可联系所在村(社区、居)安排上门采样。采样期间,尽量减少手机网络使用,以免造成网络拥堵,采样结束后及时离场。
(二)预先打开或保存预登记码(或健康码)。所有参加核酸检测人员积极配合镇村(社区、居)干部、物业和志愿者等工作人员以户为单位,截屏保存好预登记码(或健康码),同时准备身份证(儿童准备户口本等),采样时提前做好准备打开预登记码(或健康码),身份证作为备用,以避免突发网络拥堵。行动不便的群众可联系所在村(社区、居)安排上门采样。
(三)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经营主体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积极配合所在镇村(社区、居)组织员工参加核酸检测,确保检测全覆盖、无遗漏。
(四)疫情防控人人有责,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健康,请积极主动参加核酸检测,携手共筑疫情防控安全防线。对拒不配合、扰乱秩序、造谣传谣、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人员,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万宁
万宁市决定于8月29日7时至12时,开展部分区域全员核酸检测
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阻断疫情传播风险,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当前疫情防控最新态势,经市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研究,决定于8月29日开展部分区域全员核酸检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检测时间和安排
(一)检测区域
万城镇、东澳镇、长丰镇、山根镇
(二)采样时间
07:00—12:00
二、采样对象
检测区域所有村(居)民,包括本地常住人口、暂住人口、临时流动人口、外籍人口、临时旅居人员等。
集中隔离、居家隔离人员、居家健康监测人员、重点管控区域,仍按原规定和渠道进行检测。
三、采样点位
检测区域指定采样点位(具体点位以相关镇区、社区、村居通知为准)。
四、注意事项
(一)区域核酸期间,全市各镇(区)继续采取区域静态管理,人员不得跨区域流动,请各镇(区)组织力量做好人员管控。
(二)所有参加核酸检测的村(居)民要在镇、村(社区)的组织下,携带手机、身份证或户口本(老人和小孩)到指定地点按时参加采样。对于行动不便的市民,由各采样点安排上门采样。
(三)采样期间,工作人员要严格维护现场秩序,村(居)民要做好个人防护,服从采样点工作人员安排,自觉佩戴口罩,保持1米以上距离、有序排队,不交谈、不扎堆、不聚集,采样结束后及时离场,防止交叉感染。
(四)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经营主体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核酸检测;各镇(区)要全面发动辖区内的村(居)民参加核酸检测,确保应检尽检,不漏一人。
(五)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发动党员干部职工作为志愿者,联合包点镇共同开展核酸检测相关工作。各镇(区)、社区、村居要积极发动青年志愿者做好核酸检测信息录入工作。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为自己和他人的健康,请广大市民积极配合核酸检测工作,携手共筑全市疫情防控安全防线。对拒不配合、扰乱秩序、造谣传谣、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人员,将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五指山市
五指山市决定于8月29日8时至12时开展主城区第十四轮全员核酸检测。
为进一步巩固提升疫情防控工作成果,常态化开展核酸检测工作,持续有效发挥核酸采样监测作用,经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研究决定,8月29日开展主城区第十四轮全员核酸检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检测区域
通什镇主城区
二、检测时间
8月29日8:00—12:00
三、检测点
河南西居委会(三月三广场1,三月三广场2);
河南东居委会(锦绣花园小区广场,锦绣花园小区二期,新百佳汇,山水名城广场,桐林村商业广场,翡翠广场,翡翠花园小区,避暑山庄);
河北西居委会(河北西居委会门口,镇政府篮球场,制药厂厂区,农垦大院球场,山水绿世界小区广场,教师村球场);
河北东居委会(汽车站,檀溪新区门前,河北东路物资局对面,河北东路卓达售楼部门口,翡翠新区门前,供电公司)。
四、注意事项
(一)请携带手机,准备好海南健康码或健康码的图片(可从海南健康码导出保存),佩戴口罩,前往采样地点接受采样。确保应检必检、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二)采样期间,受检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服从采样点工作人员安排,保持一米间隔、有序排队,不交谈、不聚集,采样结束后及时离场。行动不便的群众,由各采样点安排上门采样。
(三)请主动配合核酸检测工作,对拒不配合、扰乱秩序、造谣传谣、无故不参加片区核酸检测,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人员,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在接种新冠病毒疫苗48小时内暂不进行核酸采样,待48小时后再进行采样,但需及时向社区工作人员报备说明情况。
(五)核酸检测结果出具前,请尽量减少流动,不参与聚集性活动,如有发热等不适症状,请主动到就近医院发热门诊就诊。
不参加核酸检测将会给您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造成严重后果的,还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了您和他人的健康,请广大居民不传谣不信谣,积极配合,确保检测工作高效完成。
乐东
乐东黎族自治县决定于8月29日6时至11时开展区域核酸检测。
根据乐东黎族自治县疫情防控指挥部最新工作安排,乐东8月29日区域核酸检测工作安排如下:
一、检测安排
(一)检测区域
1.《乐东黎族自治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调整乐东风险区域的通告(第62号)》明确的高、中风险区。(中风险区采样点位详见附表)
2.抱由镇除高中风险区之外的其他区域、大安镇。(采样点位详见附表)
(二)检测对象
上述区域内的所有村(居)民,包括本地常住人口、暂住人口、临时流动人口、临时旅居人员等。
(三)检测时间
2022年8月29日6:00—11:00
(四)如因高中风险区划定的临时调整而引起采样方式或采样点发生变化,由所在镇负责通知辖区采样对象,不再另行通告。
二、采样要求
采样期间,工作人员要严格维护现场秩序,村(居)民要做好个人防护,服从采样点工作人员安排,自觉佩戴口罩,保持1米以上距离、有序排队,不交谈、不扎堆、不聚集,采样结束后及时离场,防止交叉感染。
请广大市民不传谣、不信谣,积极配合,确保检测工作高效完成。对拒不配合、扰乱秩序、造谣传谣、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人员,将依法从严追究责任。如有疑问,请拨打12345热线或乐东黎族自治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电话85523209咨询。
澄迈
澄迈县决定于8月29日8时至14时在除中兴、仁兴、加乐、文儒4个镇以外的其他镇开展第十五轮重点区域全员核酸筛查。8月29日6时起,对老城镇全域进行封控管理,核酸采样时间调整为13时至19时。
为进一步消除风险隐患,澄迈县决定于8月29日8时—14时在除中兴、仁兴、加乐、文儒4个镇以外的其他镇开展第十五轮重点区域全员核酸筛查,中兴、仁兴、加乐、文儒等4个镇仅开展重点人员核酸筛查。
请澄迈县居民和游客朋友务必配合、积极参加,同时,在外出做核酸采样时做好个人防护,戴口罩、保持一米间距,并配合医务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酸采样,核酸采样完成后请尽快离开,不要逗留。
请大家不信谣,不传谣,遇到任何困难可随时拨打12345服务热线,我们将竭诚为您做好服务。衷心感谢您的大力支持和理解配合。
陵水
陵水黎族自治县决定于8月29日0时至24时对椰林镇、黎安镇实行临时静态管理,并于8月29日7时开始进行区域全员核酸检测。
陵水
陵水黎族自治县决定于8月29日0时至24时对椰林镇、黎安镇实行临时静态管理,并于8月29日7时开始进行区域全员核酸检测。
海口
海口市决定于8月29日8时至20时在主城区区域(绕城高速公路以北,琼州海峡以南,南渡江以西,粤海大道以东的合围区域)和灵山镇开展第十三轮全员核酸筛查。
儋州
儋州市决定于8月29日7时至12时开展部分区域核酸检测。
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阻断疫情扩散风险,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疫情防控的最新态势,经儋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研究,决定在儋州市开展部分区域核酸检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采样范围
那大镇重点区域(先锋社区、胜利社区、解放社区、大同社区、西干社区、东风社区、群英社区、东兴社区、军屯村委会)、东成镇、白马井镇(禾能村、福村)、新英湾办事处、干冲办事处、三都办事处等6个镇(办事处)。
二、采样时间
8月29日07:00—12:00
三、采样对象
采样范围内所有村(居)民,包括本地常住人口、暂住人口、临时流动人口、外籍人口、临时旅居人员等。
集中隔离、居家隔离人员、居家健康监测人员、重点管控区域,仍按原规定和渠道进行检测。
四、采样点位
具体点位以相关镇(办事处)、社区、村居通知为准。
五、注意事项
(一)所有参加核酸检测的市民请携带手机、身份证或户口本(老人和小孩)到指定地点按时参加采样。对于行动不便的市民,由各采样点安排上门采样。
(二)请市民做好个人防护,采样全程佩戴好口罩,排队期间保持“一米线”距离,有序排队,不扎堆、不交谈,按要求进出场地。
(三)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经营主体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核酸检测。相关镇(办事处)要全面发动辖区内的村(居)民参加核酸检测,确保应检尽检,不漏一人。
(四)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发动党员干部职工作为志愿者,联合包点镇共同开展核酸检测相关工作,周密细致做好群众组织和现场维护,引导大家快速、有序、安全完成检测。相关镇(办事处)、社区、村居要积极发动青年志愿者做好核酸检测信息录入工作。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健康,请广大市民积极配合核酸检测工作,携手共筑全市疫情防控安全防线。对拒不配合、扰乱秩序、造谣传谣、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人员,将依法追究责任。
琼海
琼海市决定于8月29日7时起开展部分区域核酸检测。
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琼海市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决定于8月29日开展部分区域核酸检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采样区域
博鳌镇、长坡镇、潭门镇、中原镇、大路镇、阳江镇、塔洋镇、万泉镇、石壁镇、龙江镇、会山镇、彬村山华侨经济区
二、采样时间
07:00—12:30
15:00—17:00 以入户为行动不便人员采样为主
三、采样对象
博鳌镇、长坡镇、潭门镇、中原镇、大路镇、阳江镇、塔洋镇、万泉镇、石壁镇、龙江镇、会山镇、彬村山华侨经济区等12个镇(区)所有村(社区、居)民,包括本地常住人口、暂住人口、临时流动人口、外籍人口、临时旅居人员等。
尚在集中隔离、集中医学观察、居家隔离、居家健康监测的人员,采样前48小时内接种过新冠疫苗的人员,不参加此次核酸检测。
新冠病毒感染康复人员出院或解除隔离三个月内不参加此次核酸检测,核酸检测请务必联系所在村(社区、居)提供单人单管采样服务。
四、采样点位
采样点位设置情况见附件1—12
五、注意事项
(一)经国家疾控中心比对,本轮疫情的病毒毒株为BA.5.1.3,其传播力略强于既往毒株。参加核酸检测人员需在采样期间服从采样点工作人员安排,佩戴口罩,不交谈,不聚集,与他人保持1米安全距离,采样结束后及时离场。行动不便的人群可联系所在村(社区、居)安排上门采样。采样期间,尽量减少手机网络使用,以免造成网络拥堵,采样结束后及时离场。
(二)预先打开或保存预登记码(或健康码)。所有参加核酸检测人员积极配合镇村(社区、居)干部、物业和志愿者等工作人员以户为单位,截屏保存好预登记码(或健康码),同时准备身份证(儿童准备户口本等),采样时提前做好准备打开预登记码(或健康码),身份证作为备用,以避免突发网络拥堵。行动不便的群众可联系所在村(社区、居)安排上门采样。
(三)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经营主体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积极配合所在镇村(社区、居)组织员工参加核酸检测,确保检测全覆盖、无遗漏。
(四)疫情防控人人有责,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健康,请积极主动参加核酸检测,携手共筑疫情防控安全防线。对拒不配合、扰乱秩序、造谣传谣、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人员,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万宁
万宁市决定于8月29日7时至12时,开展部分区域全员核酸检测
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阻断疫情传播风险,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当前疫情防控最新态势,经市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研究,决定于8月29日开展部分区域全员核酸检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检测时间和安排
(一)检测区域
万城镇、东澳镇、长丰镇、山根镇
(二)采样时间
07:00—12:00
二、采样对象
检测区域所有村(居)民,包括本地常住人口、暂住人口、临时流动人口、外籍人口、临时旅居人员等。
集中隔离、居家隔离人员、居家健康监测人员、重点管控区域,仍按原规定和渠道进行检测。
三、采样点位
检测区域指定采样点位(具体点位以相关镇区、社区、村居通知为准)。
四、注意事项
(一)区域核酸期间,全市各镇(区)继续采取区域静态管理,人员不得跨区域流动,请各镇(区)组织力量做好人员管控。
(二)所有参加核酸检测的村(居)民要在镇、村(社区)的组织下,携带手机、身份证或户口本(老人和小孩)到指定地点按时参加采样。对于行动不便的市民,由各采样点安排上门采样。
(三)采样期间,工作人员要严格维护现场秩序,村(居)民要做好个人防护,服从采样点工作人员安排,自觉佩戴口罩,保持1米以上距离、有序排队,不交谈、不扎堆、不聚集,采样结束后及时离场,防止交叉感染。
(四)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经营主体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核酸检测;各镇(区)要全面发动辖区内的村(居)民参加核酸检测,确保应检尽检,不漏一人。
(五)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发动党员干部职工作为志愿者,联合包点镇共同开展核酸检测相关工作。各镇(区)、社区、村居要积极发动青年志愿者做好核酸检测信息录入工作。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为自己和他人的健康,请广大市民积极配合核酸检测工作,携手共筑全市疫情防控安全防线。对拒不配合、扰乱秩序、造谣传谣、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人员,将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五指山市
五指山市决定于8月29日8时至12时开展主城区第十四轮全员核酸检测。
为进一步巩固提升疫情防控工作成果,常态化开展核酸检测工作,持续有效发挥核酸采样监测作用,经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研究决定,8月29日开展主城区第十四轮全员核酸检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检测区域
通什镇主城区
二、检测时间
8月29日8:00—12:00
三、检测点
河南西居委会(三月三广场1,三月三广场2);
河南东居委会(锦绣花园小区广场,锦绣花园小区二期,新百佳汇,山水名城广场,桐林村商业广场,翡翠广场,翡翠花园小区,避暑山庄);
河北西居委会(河北西居委会门口,镇政府篮球场,制药厂厂区,农垦大院球场,山水绿世界小区广场,教师村球场);
河北东居委会(汽车站,檀溪新区门前,河北东路物资局对面,河北东路卓达售楼部门口,翡翠新区门前,供电公司)。
四、注意事项
(一)请携带手机,准备好海南健康码或健康码的图片(可从海南健康码导出保存),佩戴口罩,前往采样地点接受采样。确保应检必检、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二)采样期间,受检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服从采样点工作人员安排,保持一米间隔、有序排队,不交谈、不聚集,采样结束后及时离场。行动不便的群众,由各采样点安排上门采样。
(三)请主动配合核酸检测工作,对拒不配合、扰乱秩序、造谣传谣、无故不参加片区核酸检测,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人员,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在接种新冠病毒疫苗48小时内暂不进行核酸采样,待48小时后再进行采样,但需及时向社区工作人员报备说明情况。
(五)核酸检测结果出具前,请尽量减少流动,不参与聚集性活动,如有发热等不适症状,请主动到就近医院发热门诊就诊。
不参加核酸检测将会给您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造成严重后果的,还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了您和他人的健康,请广大居民不传谣不信谣,积极配合,确保检测工作高效完成。
乐东
乐东黎族自治县决定于8月29日6时至11时开展区域核酸检测。
根据乐东黎族自治县疫情防控指挥部最新工作安排,乐东8月29日区域核酸检测工作安排如下:
一、检测安排
(一)检测区域
1.《乐东黎族自治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调整乐东风险区域的通告(第62号)》明确的高、中风险区。(中风险区采样点位详见附表)
2.抱由镇除高中风险区之外的其他区域、大安镇。(采样点位详见附表)
(二)检测对象
上述区域内的所有村(居)民,包括本地常住人口、暂住人口、临时流动人口、临时旅居人员等。
(三)检测时间
2022年8月29日6:00—11:00
(四)如因高中风险区划定的临时调整而引起采样方式或采样点发生变化,由所在镇负责通知辖区采样对象,不再另行通告。
二、采样要求
采样期间,工作人员要严格维护现场秩序,村(居)民要做好个人防护,服从采样点工作人员安排,自觉佩戴口罩,保持1米以上距离、有序排队,不交谈、不扎堆、不聚集,采样结束后及时离场,防止交叉感染。
请广大市民不传谣、不信谣,积极配合,确保检测工作高效完成。对拒不配合、扰乱秩序、造谣传谣、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人员,将依法从严追究责任。如有疑问,请拨打12345热线或乐东黎族自治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电话85523209咨询。
澄迈
澄迈县决定于8月29日8时至14时在除中兴、仁兴、加乐、文儒4个镇以外的其他镇开展第十五轮重点区域全员核酸筛查。8月29日6时起,对老城镇全域进行封控管理,核酸采样时间调整为13时至19时。
为进一步消除风险隐患,澄迈县决定于8月29日8时—14时在除中兴、仁兴、加乐、文儒4个镇以外的其他镇开展第十五轮重点区域全员核酸筛查,中兴、仁兴、加乐、文儒等4个镇仅开展重点人员核酸筛查。
请澄迈县居民和游客朋友务必配合、积极参加,同时,在外出做核酸采样时做好个人防护,戴口罩、保持一米间距,并配合医务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酸采样,核酸采样完成后请尽快离开,不要逗留。
请大家不信谣,不传谣,遇到任何困难可随时拨打12345服务热线,我们将竭诚为您做好服务。衷心感谢您的大力支持和理解配合。
陵水
陵水黎族自治县决定于8月29日0时至24时对椰林镇、黎安镇实行临时静态管理,并于8月29日7时开始进行区域全员核酸检测。
陵水
陵水黎族自治县决定于8月29日0时至24时对椰林镇、黎安镇实行临时静态管理,并于8月29日7时开始进行区域全员核酸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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