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不得存在畜禽养殖活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不得存在畜禽养殖活动……为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等工作程序,强化监督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近日,山东省政府印发《#山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试行)#》(简称《管理规定》),将于11月1日起实施。
经审查论证无法保障水源供水安全的应更换水源
该《管理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其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由各市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在用、备用、规划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后,应当开展规范化建设和综合整治,强化监督管理,保障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调整和撤销程序方面,山东引入了重大行政决策五步法,明确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的全流程。由市县提出划定、调整方案,市级组织公众参与、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向省政府提出划定调整申请,省政府批转省生态环境厅等5部门联合审查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政府研究批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以省政府文件批复,并向社会公开。
申请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由所在地市政府向省政府报送划定方案、技术报告、边界矢量数据、公众参与等相关材料,并对所提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相关程序未履行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位于城市建成区及周边等特殊位置的饮用水水源,拟划定保护区范围内已存在的居民区、重大公共基础设施等无法拆除或者关闭,且经审查论证认为无法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饮用水水源供水安全的,当地政府应当更换水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市政府可以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程序,申请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与现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有重大冲突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不能满足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要求的;取水口、输水渠道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饮用水水源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其他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调整的。
确定不再作为饮用水水源的,所在地市政府可以申请撤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申请撤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应当说明撤销原因,提供饮用水水源取消的证明材料以及水源替代情况等资料,报省政府批准。
已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设置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
按照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相关市、县级政府应当全面履行保护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保护区矢量边界,组织开展清理整治,推进规范化建设,加强执法监管,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政策法规宣传,探索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补偿。
各级要建立横向联动、资源整合、协同推进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机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与饮用水有关的水利工程建设,对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渔业和有关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
已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按照要求设置保护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其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应当按照规范设置界碑、交通警示牌和宣传牌等标识,并保持状态完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道路、航道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应当设置隔离防护设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有道路交通穿越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潜水型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应当按照要求建设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设施。
市、县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专项检查制度,采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手段,定期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专项检查和清理整治。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
按照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设置排污口。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应依法予以拆除或者关闭。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农业种植和经济林,严格控制化肥、农药等非点源污染,并逐步退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农业种植和经济林应实行科学种植和非点源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不得存在畜禽养殖活动,已有的应责令停止,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依法予以拆除或者关闭。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予以拆除或者关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水体的网箱养殖、坑塘养殖、水面围网养殖等活动,依法依规处置;分散式畜禽养殖圈舍应将养殖废物全部资源化利用,且尽量远离水源地取水口,不得向保护区内水体直接倾倒畜禽粪便和排放养殖污水。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或存在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居住人口大于或等于1000人的区域,生活污水应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处理后的污水原则上引至保护区外排放;居住人口不足1000人的,采用因地制宜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处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全部集中收集,并在保护区外进行无害化处置。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污染源,由所在地市、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清理整治。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行政、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及河流(湖泊、水库)管理机构整合现有饮用水水质及其他相关监测监控资源,合理布局监测监控站网,推进监测监控工作现代化、信息化,实现有关部门、公共供水单位的信息数据共享。
市、县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建立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预警体系,按照有关要求编制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和设施建设。同时,市、县级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台账。
该管理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
经审查论证无法保障水源供水安全的应更换水源
该《管理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其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由各市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在用、备用、规划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后,应当开展规范化建设和综合整治,强化监督管理,保障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调整和撤销程序方面,山东引入了重大行政决策五步法,明确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的全流程。由市县提出划定、调整方案,市级组织公众参与、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向省政府提出划定调整申请,省政府批转省生态环境厅等5部门联合审查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政府研究批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以省政府文件批复,并向社会公开。
申请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由所在地市政府向省政府报送划定方案、技术报告、边界矢量数据、公众参与等相关材料,并对所提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相关程序未履行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位于城市建成区及周边等特殊位置的饮用水水源,拟划定保护区范围内已存在的居民区、重大公共基础设施等无法拆除或者关闭,且经审查论证认为无法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饮用水水源供水安全的,当地政府应当更换水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市政府可以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程序,申请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与现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有重大冲突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不能满足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要求的;取水口、输水渠道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饮用水水源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其他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调整的。
确定不再作为饮用水水源的,所在地市政府可以申请撤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申请撤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应当说明撤销原因,提供饮用水水源取消的证明材料以及水源替代情况等资料,报省政府批准。
已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设置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
按照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相关市、县级政府应当全面履行保护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保护区矢量边界,组织开展清理整治,推进规范化建设,加强执法监管,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政策法规宣传,探索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补偿。
各级要建立横向联动、资源整合、协同推进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机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与饮用水有关的水利工程建设,对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渔业和有关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
已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按照要求设置保护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其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应当按照规范设置界碑、交通警示牌和宣传牌等标识,并保持状态完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道路、航道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应当设置隔离防护设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有道路交通穿越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潜水型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应当按照要求建设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设施。
市、县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专项检查制度,采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手段,定期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专项检查和清理整治。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
按照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设置排污口。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应依法予以拆除或者关闭。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农业种植和经济林,严格控制化肥、农药等非点源污染,并逐步退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农业种植和经济林应实行科学种植和非点源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不得存在畜禽养殖活动,已有的应责令停止,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依法予以拆除或者关闭。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予以拆除或者关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水体的网箱养殖、坑塘养殖、水面围网养殖等活动,依法依规处置;分散式畜禽养殖圈舍应将养殖废物全部资源化利用,且尽量远离水源地取水口,不得向保护区内水体直接倾倒畜禽粪便和排放养殖污水。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或存在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居住人口大于或等于1000人的区域,生活污水应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处理后的污水原则上引至保护区外排放;居住人口不足1000人的,采用因地制宜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处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全部集中收集,并在保护区外进行无害化处置。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污染源,由所在地市、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清理整治。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行政、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及河流(湖泊、水库)管理机构整合现有饮用水水质及其他相关监测监控资源,合理布局监测监控站网,推进监测监控工作现代化、信息化,实现有关部门、公共供水单位的信息数据共享。
市、县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建立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预警体系,按照有关要求编制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和设施建设。同时,市、县级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台账。
该管理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
#最新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为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支持我国基础研究发展,现就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第一条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具体按以下条件确定:
(一)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等学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二)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1.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2.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等学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
3.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三、第一条所称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的自然科学基金。
四、第一条所称基础研究是指通过对事物的特性、结构和相互关系进行分析,从而阐述和检验各种假设、原理和定律的活动。具体依据以下内容判断:
(一)基础研究不预设某一特定的应用或使用目的,主要是为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识,可针对已知或具有前沿性的科学问题,或者针对人们普遍感兴趣的某些广泛领域,以未来广泛应用为目标。
(二)基础研究可细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自由探索性基础研究,即为了增进知识,不追求经济或社会效益,也不积极谋求将其应用于实际问题或把成果转移到负责应用的部门。二是目标导向(定向)基础研究,旨在获取某方面知识、期望为探索解决当前已知或未来可能发现的问题奠定基础。
(三)基础研究成果通常表现为新原理、新理论、新规律或新知识,并以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形式为主。同时,由于基础研究具有较强的探索性、存在失败的风险,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也可以体现为试错或证伪等成果。
上述基础研究不包括在境外开展的研究,也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五、企业出资基础研究应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协议或合同中需明确资金用于基础研究领域。
六、企业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单位应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包括企业出资协议、出资合同、相关票据等,出资协议、出资合同和出资票据应包含出资方、接收方、出资用途(注明用于基础研究)、出资金额等信息。
七、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单位应做好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的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用于基础研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八、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9月30日
点击链接查看公告→https://t.cn/A6oGM6pK
一、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第一条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具体按以下条件确定:
(一)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等学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二)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1.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2.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等学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
3.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三、第一条所称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的自然科学基金。
四、第一条所称基础研究是指通过对事物的特性、结构和相互关系进行分析,从而阐述和检验各种假设、原理和定律的活动。具体依据以下内容判断:
(一)基础研究不预设某一特定的应用或使用目的,主要是为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识,可针对已知或具有前沿性的科学问题,或者针对人们普遍感兴趣的某些广泛领域,以未来广泛应用为目标。
(二)基础研究可细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自由探索性基础研究,即为了增进知识,不追求经济或社会效益,也不积极谋求将其应用于实际问题或把成果转移到负责应用的部门。二是目标导向(定向)基础研究,旨在获取某方面知识、期望为探索解决当前已知或未来可能发现的问题奠定基础。
(三)基础研究成果通常表现为新原理、新理论、新规律或新知识,并以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形式为主。同时,由于基础研究具有较强的探索性、存在失败的风险,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也可以体现为试错或证伪等成果。
上述基础研究不包括在境外开展的研究,也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五、企业出资基础研究应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协议或合同中需明确资金用于基础研究领域。
六、企业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单位应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包括企业出资协议、出资合同、相关票据等,出资协议、出资合同和出资票据应包含出资方、接收方、出资用途(注明用于基础研究)、出资金额等信息。
七、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单位应做好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的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用于基础研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八、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9月30日
点击链接查看公告→https://t.cn/A6oGM6pK
【乐都洪水:演绎土地生“金”变奏曲】中秋一过,海东市乐都区洪水镇的玉米便迎来了丰收。9月27日,在洪水镇姜湾村的田间地头,忙碌的身影越来越多,此起彼伏的机器轰鸣声奏响了一曲曲“田园丰收曲”。
当天,在致富带头人李洪学的玉米田里,一台绿色的大型收割机与一辆卡车齐头并进,开展着田间作业。顷刻之间,收割机将一株株青贮玉米“吞进”,几乎在同一时间将其粉碎“吐出”,装进与之“并肩作战”的大卡车里,随后送往位于洪水镇阿西村的合作社,经过打包后成为牛羊的“营养食品”。
据姜湾村村委会主任张学发介绍,眼前的这片玉米田曾是一片盐碱地,数十年来,因种庄稼产量低逐渐被撂荒。2021年,李洪学从姜湾村多户村民手中流转了110亩撂荒地,经过改造,2022年春季在这里种上了玉米。
“今年玉米长势很好,每亩地大概可收获玉米棒子1500斤以上,村民可按照每斤1.6元的价格售出,另外收完玉米剩下的秸秆每亩地能达到4吨,村民还能通过销售秸秆再挣到一笔收入。”洪水镇政府高级农艺师徐有庆说,现在有了大型收割机,机械能直接开到地里,收获起来省时省力。
作为乐都区农业大镇之一,洪水镇种植农作物面积达21912亩。其中,玉米种植面积达3500亩。面对较大的秸秆年产量,洪水镇党委政府协同乐都区农机站把秸秆综合利用作为重点,引进专业合作社,通过秸秆离田设备进行打包打捆、青贮等,不仅提高了玉米秸秆的综合利用率,同时也解决了农作物秸秆乱堆乱放、私自焚烧等问题,从源头上解决了秸秆焚烧引起的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了农村人居环境,实现了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双赢。
“洪水镇的玉米秸秆含糖量高,秸秆还田后易造成虫害、草害,秸秆还田需要多次深翻才能播种,秸秆离田后大大减少了病虫害的发生,有效降低了农田病虫害防治的成本。”乐都区农机站站长莫致胜说,秸秆离田后更便于耕翻、播种、施药等农事操作,更利于保水、保墒、保肥和作物抗逆、抗倒伏,从而有利于粮食高质安全生产。同时,由于农业机械的替代作用,有效提高了生产率,减轻了农民的劳动强度,不仅节省了大量劳动用工,更促进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也推动优势农产品向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生产和全程机械化生产方向推进。
农机一响,种地不慌。早在几年前,位于洪水镇店子村的乐都区节水灌溉玉米种植全程机械化示范基地还因为浇不上水的问题影响到收成,老百姓都不愿耕种,导致近600亩耕地逐渐闲置撂荒。去年以来,洪水镇党委政府积极沟通致富带头人朱双桂流转了这600亩撂荒地,并协同乐都区农机站通过玉米全程机械化应用,实现水资源节约及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减少了农业投入成本。
“在这里,我们实现了机械化深松整地、机械化施肥、机械化覆膜、机械化滴灌、机械化播种以及机械化收获、机械化残膜回收,让机械化覆盖农业生产全流程各个环节。”莫致胜说,充分发挥了农业机械集成技术、节本增效、推动规模经营的重要作用,不断提升农业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有利于促进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变,也有效破解了农业生产面临的“谁来种地、怎么种地”的难题,不断提高了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在洪水镇阿西村海东鼎升种植专业合作社的秸秆综合回收利用加工点,周边几个村的村民拉着一车一车的秸秆,排成长队,逐一过磅称重后运送到加工厂,加工后就可变成饲料。
合作社负责人向记者介绍:“每天我们这里都有上百个村民拉着秸秆来卖,每车秸秆数量不等,最多的时候我们一天能收到50吨秸秆。”
秸秆的回收单价为每吨350元,称重后的秸秆立马可以结账,原本废弃的秸秆,马上换成了钱,村民们心里乐开了花。
阿西村村民侯立新告诉记者,今年他家种了5亩多玉米,玉米和秸秆分开卖,一亩地收入能达到2500元。“以前我们把秸秆堆在地里,要不就烧掉,受苦受累还挣不上钱。现在能卖掉了,大家伙儿都不烧了,空气好,自己也增加了收入。”侯立新说。
不一会儿的工夫,加工点前的秸秆已经堆积成山,只见设备轰鸣,铲车将秸秆送进粉碎机,秸秆通过粉碎、搅拌、压缩等工序后,便制作成了饲料,可直接运送到养殖场喂养牲畜。短短几分钟,就实现了秸秆“变废为宝”。
从盐碱地到良田,从人工种植收割到全程机械化种植,从“一烧了之”到“点草成金”,近年来,洪水镇以农业绿色发展为导向,在资源化综合利用上进行诸多探索,农村产业的不断升级激活了河湟大地山野乡间的一池春水,沉寂的土地迸发出新的活力。(记者 卫正芳 摄影报道)
当天,在致富带头人李洪学的玉米田里,一台绿色的大型收割机与一辆卡车齐头并进,开展着田间作业。顷刻之间,收割机将一株株青贮玉米“吞进”,几乎在同一时间将其粉碎“吐出”,装进与之“并肩作战”的大卡车里,随后送往位于洪水镇阿西村的合作社,经过打包后成为牛羊的“营养食品”。
据姜湾村村委会主任张学发介绍,眼前的这片玉米田曾是一片盐碱地,数十年来,因种庄稼产量低逐渐被撂荒。2021年,李洪学从姜湾村多户村民手中流转了110亩撂荒地,经过改造,2022年春季在这里种上了玉米。
“今年玉米长势很好,每亩地大概可收获玉米棒子1500斤以上,村民可按照每斤1.6元的价格售出,另外收完玉米剩下的秸秆每亩地能达到4吨,村民还能通过销售秸秆再挣到一笔收入。”洪水镇政府高级农艺师徐有庆说,现在有了大型收割机,机械能直接开到地里,收获起来省时省力。
作为乐都区农业大镇之一,洪水镇种植农作物面积达21912亩。其中,玉米种植面积达3500亩。面对较大的秸秆年产量,洪水镇党委政府协同乐都区农机站把秸秆综合利用作为重点,引进专业合作社,通过秸秆离田设备进行打包打捆、青贮等,不仅提高了玉米秸秆的综合利用率,同时也解决了农作物秸秆乱堆乱放、私自焚烧等问题,从源头上解决了秸秆焚烧引起的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了农村人居环境,实现了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双赢。
“洪水镇的玉米秸秆含糖量高,秸秆还田后易造成虫害、草害,秸秆还田需要多次深翻才能播种,秸秆离田后大大减少了病虫害的发生,有效降低了农田病虫害防治的成本。”乐都区农机站站长莫致胜说,秸秆离田后更便于耕翻、播种、施药等农事操作,更利于保水、保墒、保肥和作物抗逆、抗倒伏,从而有利于粮食高质安全生产。同时,由于农业机械的替代作用,有效提高了生产率,减轻了农民的劳动强度,不仅节省了大量劳动用工,更促进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也推动优势农产品向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生产和全程机械化生产方向推进。
农机一响,种地不慌。早在几年前,位于洪水镇店子村的乐都区节水灌溉玉米种植全程机械化示范基地还因为浇不上水的问题影响到收成,老百姓都不愿耕种,导致近600亩耕地逐渐闲置撂荒。去年以来,洪水镇党委政府积极沟通致富带头人朱双桂流转了这600亩撂荒地,并协同乐都区农机站通过玉米全程机械化应用,实现水资源节约及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减少了农业投入成本。
“在这里,我们实现了机械化深松整地、机械化施肥、机械化覆膜、机械化滴灌、机械化播种以及机械化收获、机械化残膜回收,让机械化覆盖农业生产全流程各个环节。”莫致胜说,充分发挥了农业机械集成技术、节本增效、推动规模经营的重要作用,不断提升农业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有利于促进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变,也有效破解了农业生产面临的“谁来种地、怎么种地”的难题,不断提高了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在洪水镇阿西村海东鼎升种植专业合作社的秸秆综合回收利用加工点,周边几个村的村民拉着一车一车的秸秆,排成长队,逐一过磅称重后运送到加工厂,加工后就可变成饲料。
合作社负责人向记者介绍:“每天我们这里都有上百个村民拉着秸秆来卖,每车秸秆数量不等,最多的时候我们一天能收到50吨秸秆。”
秸秆的回收单价为每吨350元,称重后的秸秆立马可以结账,原本废弃的秸秆,马上换成了钱,村民们心里乐开了花。
阿西村村民侯立新告诉记者,今年他家种了5亩多玉米,玉米和秸秆分开卖,一亩地收入能达到2500元。“以前我们把秸秆堆在地里,要不就烧掉,受苦受累还挣不上钱。现在能卖掉了,大家伙儿都不烧了,空气好,自己也增加了收入。”侯立新说。
不一会儿的工夫,加工点前的秸秆已经堆积成山,只见设备轰鸣,铲车将秸秆送进粉碎机,秸秆通过粉碎、搅拌、压缩等工序后,便制作成了饲料,可直接运送到养殖场喂养牲畜。短短几分钟,就实现了秸秆“变废为宝”。
从盐碱地到良田,从人工种植收割到全程机械化种植,从“一烧了之”到“点草成金”,近年来,洪水镇以农业绿色发展为导向,在资源化综合利用上进行诸多探索,农村产业的不断升级激活了河湟大地山野乡间的一池春水,沉寂的土地迸发出新的活力。(记者 卫正芳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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