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大时光# 丨#贵州盘州火腿飘香俏销市场#】10月18日,位于盘州市红果经济开发区的贵州磐福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磐福)生产车间里一派繁忙,随着工人娴熟地操作,一款款火腿休闲食品“走”下生产线。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到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让我们民营企业更加坚定了发展信心,干劲十足。”贵州磐福负责人黄金艳说。
作为盘州市的招商引资企业,贵州磐福于今年3月开工建设,7月底投产试运行。该公司在云南省宣威市场经营多年,有着丰富的火腿加工、销售经验。
走进一楼的火腿发酵车间,一排排火腿整齐挂放,香味诱人。“公司现有7条生产线,其中生食生产线1条,休闲食品精深加工生产线6条。目前采取订单式的销售方式,除盘州本地和云南市场外,还销往全国多个城市,上个月我们销售了110吨火腿。”
记者了解到,火腿是盘州知名特产,但长期以来产品品种单一,消费市场局限。贵州磐福投入运营后,将火腿精深加工成各类休闲食品,更好满足了市场需求。
“我们目前研发生产有火腿香肠、腊肉、火腿月饼、火腿酱、手撕火腿等多种休闲食品,其中手撕火腿最受消费者欢迎。”黄金艳说,公司规范化、规模化的火腿加工,带动了盘州市及周边区域5000多户农户及5个万头规模养殖场饲养三元杂交瘦肉型商品猪,帮助关联农户实现稳定增收。
“聆听了党的二十大报告,我感到干劲十足。”盘州市农业现代化产业发展中心副主任许家隆说,将继续提升服务职能,加速引进火腿加工龙头企业,促进规模化生产,更好地推动盘州火腿产业发展。#非凡十年多彩贵州#(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景诗瑶)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到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让我们民营企业更加坚定了发展信心,干劲十足。”贵州磐福负责人黄金艳说。
作为盘州市的招商引资企业,贵州磐福于今年3月开工建设,7月底投产试运行。该公司在云南省宣威市场经营多年,有着丰富的火腿加工、销售经验。
走进一楼的火腿发酵车间,一排排火腿整齐挂放,香味诱人。“公司现有7条生产线,其中生食生产线1条,休闲食品精深加工生产线6条。目前采取订单式的销售方式,除盘州本地和云南市场外,还销往全国多个城市,上个月我们销售了110吨火腿。”
记者了解到,火腿是盘州知名特产,但长期以来产品品种单一,消费市场局限。贵州磐福投入运营后,将火腿精深加工成各类休闲食品,更好满足了市场需求。
“我们目前研发生产有火腿香肠、腊肉、火腿月饼、火腿酱、手撕火腿等多种休闲食品,其中手撕火腿最受消费者欢迎。”黄金艳说,公司规范化、规模化的火腿加工,带动了盘州市及周边区域5000多户农户及5个万头规模养殖场饲养三元杂交瘦肉型商品猪,帮助关联农户实现稳定增收。
“聆听了党的二十大报告,我感到干劲十足。”盘州市农业现代化产业发展中心副主任许家隆说,将继续提升服务职能,加速引进火腿加工龙头企业,促进规模化生产,更好地推动盘州火腿产业发展。#非凡十年多彩贵州#(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景诗瑶)
【关于进一步规范疫情期间蔬菜包销售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各网络平台、配送单位及相关经营者:
根据我市《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的通告》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市场价格监管工作,规范民生重要商品市场价格行为,维护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疫情防控期间蔬菜包销售相关政策提醒告诫如下:
一、经营者通过网络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
二、经营者销售蔬菜包应严格按照《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要求,做到对商品的描述和实际经营的商品相符,并标明蔬菜包中每种蔬菜的品名、数量、规格、净重、单价等相关信息。经营者存在配送费的,应在商品展示的同一页面显示配送费用的计价方式、配送费用。
三、依法禁止经营者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价格公示制度,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
(五)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五、各相关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要求,积极主动开展自查,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于借疫情防控之机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广大消费者可拨打监督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对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举报电话:
12315 12345
来源: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疫情##呼和浩特身边事[超话]#
各网络平台、配送单位及相关经营者:
根据我市《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的通告》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市场价格监管工作,规范民生重要商品市场价格行为,维护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疫情防控期间蔬菜包销售相关政策提醒告诫如下:
一、经营者通过网络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
二、经营者销售蔬菜包应严格按照《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要求,做到对商品的描述和实际经营的商品相符,并标明蔬菜包中每种蔬菜的品名、数量、规格、净重、单价等相关信息。经营者存在配送费的,应在商品展示的同一页面显示配送费用的计价方式、配送费用。
三、依法禁止经营者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价格公示制度,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
(五)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五、各相关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要求,积极主动开展自查,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于借疫情防控之机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广大消费者可拨打监督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对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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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疫情##呼和浩特身边事[超话]#
【#四川推行消费环节赔偿先付#!平台经营者先赔付,再向销售者追偿】今后,在四川商场、网络平台购买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将有望享受赔偿先付服务。10月17日起,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联合出台的《四川省消费环节赔偿先付指引(试行)》正式实施。何谓消费环节赔偿先付?据四川省消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消费环节赔偿先付是指场所、平台经营者与场所、平台内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消费者投诉赔偿先付协议(条款),当出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而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故意拖延处理或者无理拒绝赔付,以及因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撤场等情况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赔偿时,由场所、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进行先行赔付。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进行赔偿先付后,可以依法或者依约定向有关销售者、服务者进行追偿。《赔偿先付指引》从赔偿先付的范围、条件、流程、方式及赔偿先付企业的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规定。https://t.cn/A6oXCt1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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