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岗位后由于性格特点、做事方式等方面的差异,一般会给他人留下较为固定的印象评价,即被“打上标签”。记得刚参加工作时同一部门有几个年轻人,一位是体育专业的毕业生,小伙子做事风风火火、能冲冷场,但不够稳重、有些急躁。另一位则是性格内向、沉稳爱静,工作中时不时会出个好主意、好办法,但行动上往往不够利索、有些畏首畏尾。这两位小伙子被一位年长些的同事戏称“有勇无谋”和后者“有谋无勇”,其他人甚为赞同。在另一个单位工作时,有位同事办事很勤快、很负责,但在说话交际时给人的印象是太直、太呆板,不够灵活、缺少变通。这位同志的领导某次对他的评价是“除了嘴有些笨、没其他的毛病”。现在想想这些被贴上的“标签”,其评价还是很中肯、很恰当的。虽说人无完人、金无足赤,对于当事人来说知道了自己的优缺点后,如能够扬长避短、全面发展,对以后的成长进步还是大有帮助的!
分享一个案例(已取得当事人同意)
问题是:某个男生值得不值得托付
分析:如果只是开心物欲或者是结婚等方面考虑来讲的话还是可以考虑的,尤其是玩得开心的一项,但在情感所需或三观相处等某些方面上而言略微有所欠缺,本人会略显孤独或自我感受孤独对方对于当事人的感官并不全面,会有潜在的危机
建议:两个人多磨合挖掘潜在的问题,寻找一个合适的相处方式状态
塔罗实战分享,仅供参考,相信科学,相信自己! https://t.cn/RI7nY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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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案例28
1.20年部分有效,超出的5年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本案中,《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为25年,其中约定20年的部分有效,超出的5年无效。
2.合法有效。
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本案中,甲乙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符合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合同合法有效,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合法有效。
3.不能。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本案中,甲公司租赁A栋二楼时该楼层所有权转移至丙公司,甲乙的租赁合同仍有效,丙公司概况承受乙公司的权利义务,但甲公司已支付了2017年全年的租金,因此丙公司的租金请求权因清偿而消灭,因此丙公司请求甲公司支付2017年下半年租金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4.不能。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
本案中,虽出租人乙公司未就出卖租赁房屋的事由通知承租人甲公司,但乙公司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甲公司仅可请求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无权请求确认二者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5.乙公司的请求能够得到支持。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甲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因所在地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规定,乙公司无法提供300平米的免费停车位,属于情势变更情形,受其不利影响的甲公司应当重新与乙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而不能直接行使任意解除权,因此乙公司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甲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能够得到支持。
6.可以。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本案中,如甲公司不通知乙公司,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若法院支持该主张,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乙公司时解除,因此甲公司可以不通知乙公司,直接司法解除该合同。
7.不能。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不适用继续履行。
本案中,甲公司不履行租赁合同构成违约,但要求其继续装修营业属于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情形,另甲乙公司已丧失信任基础,属于事实上不能租赁合同履行的情形,因此乙公司请求甲公司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1.20年部分有效,超出的5年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本案中,《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为25年,其中约定20年的部分有效,超出的5年无效。
2.合法有效。
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本案中,甲乙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符合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合同合法有效,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合法有效。
3.不能。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本案中,甲公司租赁A栋二楼时该楼层所有权转移至丙公司,甲乙的租赁合同仍有效,丙公司概况承受乙公司的权利义务,但甲公司已支付了2017年全年的租金,因此丙公司的租金请求权因清偿而消灭,因此丙公司请求甲公司支付2017年下半年租金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4.不能。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
本案中,虽出租人乙公司未就出卖租赁房屋的事由通知承租人甲公司,但乙公司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甲公司仅可请求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无权请求确认二者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5.乙公司的请求能够得到支持。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甲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因所在地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规定,乙公司无法提供300平米的免费停车位,属于情势变更情形,受其不利影响的甲公司应当重新与乙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而不能直接行使任意解除权,因此乙公司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甲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能够得到支持。
6.可以。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本案中,如甲公司不通知乙公司,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若法院支持该主张,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乙公司时解除,因此甲公司可以不通知乙公司,直接司法解除该合同。
7.不能。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不适用继续履行。
本案中,甲公司不履行租赁合同构成违约,但要求其继续装修营业属于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情形,另甲乙公司已丧失信任基础,属于事实上不能租赁合同履行的情形,因此乙公司请求甲公司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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