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文言情小说[超话]#给大家推荐几本的文,个人感觉真的很喜欢极致暧昧,作者文笔也是真的绝绝子,我不会推书,但是这些真的可以[心][泪]
这个作者还有别的文,都在姐妹也可以去看看[送花花]
《顶风作案》by野菩萨 “花有枯荣日,酒有燥烈时,花开日与你饮酒时,我溃不成军。”
“他将吻涂搽在篝火里的玫瑰花上,在虔诚的献礼中掠夺着春水泛滥。”
未展示作品《野梅藤》《绾绾贺今朝》
目前《绾绾贺今朝》持续不定期更新中[打call],姐妹们相信我她是真的会写[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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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善[超话]# |#阳光信用#
人们总是"哀吾生之须臾,羡长江之无穷。"总希望"挟飞仙以遨游,抱明月而长终。"可是他们却不能像苏轼那样"一蓑烟雨任凭生”看庭前花开花落。将自己的悲伤与忧愁"还酹江月”,"酾酒临江,横槊赋诗”写出了一篇篇脍炙人口的千古佳作。毕竟"君子生非异也,善假干物”也,这样,人生的未来也就续写完成了。
人们总是"哀吾生之须臾,羡长江之无穷。"总希望"挟飞仙以遨游,抱明月而长终。"可是他们却不能像苏轼那样"一蓑烟雨任凭生”看庭前花开花落。将自己的悲伤与忧愁"还酹江月”,"酾酒临江,横槊赋诗”写出了一篇篇脍炙人口的千古佳作。毕竟"君子生非异也,善假干物”也,这样,人生的未来也就续写完成了。
湖南长沙,一男子花3352元买了4瓶五粮液,万万没想到在饮用时发现味道不对,便怀疑自己买到了假酒。通过电话查询后,男子确定这4瓶五粮液就是假酒,便向涉事烟酒店索要10倍赔偿。索赔无果下,男子将烟酒店起诉至法院。
(来源: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原来,男子耿某非常喜欢五粮液的味道,总想买几瓶五粮液放着以备不时之需。这日,耿某便踱步进一家烟酒店,问工作人员是否有五粮液出售。工作人员说有,一瓶838元,问耿某要买几瓶。
耿某说先买4瓶吧,就这样,耿某向烟酒店支付了3352元。但防人之心不可无,耿某也是小心谨慎,让烟酒店出具了收据,还在收据上写明白4瓶五粮液的编码,同时让他们郑重其事地签名。
见工作人员一一照做,耿某自然以为这4瓶五粮液不可能是假酒。万万没想到,耿某饮用时发觉味道不对,赶紧拨打了五粮液防伪查询电话,结果果然如自己所料,4瓶五粮液都是假冒伪劣产品。
得知结果后,耿某精神有些不振,也无心工作,便找到烟酒店进行索赔,要求退一赔十。但烟酒店也是小本生意,如果向耿某赔偿了3万多元,自己估计会一蹶不振。于是,烟酒店老板拒绝了耿某的要求。
为主张自己的权利,耿某便将烟酒店起诉到了法院。拿到耿某的诉状之后,烟酒店可能还想以耿某查询的五粮液并非自己店内出售的五粮液进行抗辩下,奈何耿某的证据太充分了。
不仅有之前烟酒店出具的写明五粮液编码的收据,还有耿某购买时的全程录像。除了这些证据,耿某还将自己给五粮液打电话时的过程固定下来,提交给了法院,说明烟酒店出售的五粮液并非正品。
看到这些证据,烟酒店并没有提交证据,也没有出庭答辩。但烟酒店却做了一个掩耳盗铃的动作,老板将烟酒店在工商部门注销了,估计是想逃避之后的责任。
但毕竟这个烟酒店是个体工商户,即使注销了,也是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既然烟酒店已经注销,耿某便将被告由烟酒店变更成了老板汤某,让汤某承担责任。可能有网友觉得,既然汤某不出庭应诉,法院岂不是全部按照耿某的要求进行裁判?
有这样认知的网友就大错特错了,审判工作一定要严格遵守证据裁判原则,必须按照耿某提交的证据进行判决。如果耿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他的请求,法院便应该支持。反之,法院便应该不予支持。
恰巧本案就很好地说明了前述裁判规则的存在。根据前文提及的耿某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烟酒店出售的五粮液是假冒伪劣产品。所以,烟酒店对耿某实施了欺诈行为。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所以,根据前述规定,耿某有权要求烟酒店退一赔三。但耿某偏偏要求烟酒店退一赔十,那耿某就需要说明涉案4瓶五粮液哪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毕竟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耿某却没有提供初步证据说明自己饮用五粮液后遭到了什么损害后果,所以,法院并没有支持他提出的退一赔十,只支持了退一赔三。
关于这块的说理,我摘录如下,大家可以好好研究研究。法院认为,耿某主张十倍赔偿,但是十倍赔偿的适用情形为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耿某应当初步举证证明其在饮用所购五粮液酒后产生了损害后果,然后由生产者与销售者对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
而本案耿某并未完成上述初步举证责任,故不能认定其所购五粮液酒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其请求适用十倍赔偿的理由不成立,对其十倍赔偿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所以,法院最终判决汤某向耿某退一赔三。(注:图片非本案实物,仅为说明本案情况)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
(来源: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原来,男子耿某非常喜欢五粮液的味道,总想买几瓶五粮液放着以备不时之需。这日,耿某便踱步进一家烟酒店,问工作人员是否有五粮液出售。工作人员说有,一瓶838元,问耿某要买几瓶。
耿某说先买4瓶吧,就这样,耿某向烟酒店支付了3352元。但防人之心不可无,耿某也是小心谨慎,让烟酒店出具了收据,还在收据上写明白4瓶五粮液的编码,同时让他们郑重其事地签名。
见工作人员一一照做,耿某自然以为这4瓶五粮液不可能是假酒。万万没想到,耿某饮用时发觉味道不对,赶紧拨打了五粮液防伪查询电话,结果果然如自己所料,4瓶五粮液都是假冒伪劣产品。
得知结果后,耿某精神有些不振,也无心工作,便找到烟酒店进行索赔,要求退一赔十。但烟酒店也是小本生意,如果向耿某赔偿了3万多元,自己估计会一蹶不振。于是,烟酒店老板拒绝了耿某的要求。
为主张自己的权利,耿某便将烟酒店起诉到了法院。拿到耿某的诉状之后,烟酒店可能还想以耿某查询的五粮液并非自己店内出售的五粮液进行抗辩下,奈何耿某的证据太充分了。
不仅有之前烟酒店出具的写明五粮液编码的收据,还有耿某购买时的全程录像。除了这些证据,耿某还将自己给五粮液打电话时的过程固定下来,提交给了法院,说明烟酒店出售的五粮液并非正品。
看到这些证据,烟酒店并没有提交证据,也没有出庭答辩。但烟酒店却做了一个掩耳盗铃的动作,老板将烟酒店在工商部门注销了,估计是想逃避之后的责任。
但毕竟这个烟酒店是个体工商户,即使注销了,也是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既然烟酒店已经注销,耿某便将被告由烟酒店变更成了老板汤某,让汤某承担责任。可能有网友觉得,既然汤某不出庭应诉,法院岂不是全部按照耿某的要求进行裁判?
有这样认知的网友就大错特错了,审判工作一定要严格遵守证据裁判原则,必须按照耿某提交的证据进行判决。如果耿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他的请求,法院便应该支持。反之,法院便应该不予支持。
恰巧本案就很好地说明了前述裁判规则的存在。根据前文提及的耿某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烟酒店出售的五粮液是假冒伪劣产品。所以,烟酒店对耿某实施了欺诈行为。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所以,根据前述规定,耿某有权要求烟酒店退一赔三。但耿某偏偏要求烟酒店退一赔十,那耿某就需要说明涉案4瓶五粮液哪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毕竟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耿某却没有提供初步证据说明自己饮用五粮液后遭到了什么损害后果,所以,法院并没有支持他提出的退一赔十,只支持了退一赔三。
关于这块的说理,我摘录如下,大家可以好好研究研究。法院认为,耿某主张十倍赔偿,但是十倍赔偿的适用情形为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耿某应当初步举证证明其在饮用所购五粮液酒后产生了损害后果,然后由生产者与销售者对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
而本案耿某并未完成上述初步举证责任,故不能认定其所购五粮液酒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其请求适用十倍赔偿的理由不成立,对其十倍赔偿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所以,法院最终判决汤某向耿某退一赔三。(注:图片非本案实物,仅为说明本案情况)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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