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俊: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访中央农办副主任、农业农村部副部长韩俊

全国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超过96%,2亿农户领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标志着我国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基本完成,为丰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的有效实现形式等创造了有利条件,夯实了新一轮土地延包30年的政策基础。近日,中央农办副主任、农业农村部副部长韩俊就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话题回答了本报记者有关提问。

真正让农民吃上“定心丸”
确保“应确尽确、应发尽发”,让农民群众
满意

记者:为什么要进行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韩俊: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逐步建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2002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进一步从法律上强化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保护。

为进一步保护农民权益,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要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是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重要形态。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和本位。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是实现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保证,要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真正让农民吃上“定心丸”。 

——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是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居于基础性地位的重要保障。

家庭经营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居于基础性地位,集中体现在农民家庭是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定主体。2014年中央明确提出,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在基本完成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基础上,开展“回头看”,做好收尾工作,妥善化解遗留问题,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至农户手中。

记者: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还有哪些问题?如何解决?

韩俊:目前,全国农村承包地颁证率已超过96%,取得这样的成绩很不容易。全国还有近4%的农户尚未领到证书,虽然看起来比例不高,但总量不小,没有颁证的原因也很复杂,不少涉及历史遗留问题,必须积极应对、妥善处置。 

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将指导地方善始善终做好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收尾工作,努力推动解决疑难问题,确保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应确尽确、应发尽发”,让农民群众满意。

维护亿万农民切身利益
二轮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不得重分承包地,大规模调地要坚决叫停

记者:怎么看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基本完成的重大意义?

韩俊: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是一项历史性、群众性、基础性工作,为农村长远发展和维护亿万农民切身利益奠定了坚实基础。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基本完成,意义重大。

——全面建立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制度,巩固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通过确权,完善了2亿份土地承包合同,并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全面建立了包括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在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制度,承包农户行使占有、使用、流转、收益等权利以及维护合法权益有了法定凭证,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夯实了基础。

——解决大量历史遗留问题,促进了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对11亿个地块、16.7亿亩集体土地(含耕地、园地、林地等)进行精准测量,清理2亿农户承包档案资料,摸清了承包地家底。通过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机制,依托调解仲裁,定分止争,化解了大量矛盾。

——激活土地要素,促进了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

通过确权登记颁证,进城农民更放心流转土地,土地资源配置得到优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加快构建。全国已有1239个县(市、区)、18731个乡镇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全国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超过5.55亿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超过340万家。

记者:如何稳妥推进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延包试点工作?

韩俊:这次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进一步明晰土地承包关系,奠定了二轮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政策基础。

稳妥推进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延包工作,还有大量艰巨的任务。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正在筹备建立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各地也要抓紧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调配合,指导推动试点任务落实落地。

2020年,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已经组织16个省份20个县市开展第一批试点,探索延包具体办法,为全国面上工作探索路子。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和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政策法律要求,把试点工作做实做细,防止走偏变样。需要强调的是,不能出现打乱重分承包地的情况。如果出现大规模调地情况,要坚决叫停,必要时可取消试点资格。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强大发展动力
进城农户放心流转土地经营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放心增加投入

记者: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怎样的基本经验?

韩俊: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基本完成,形成了系统经验。

——注重加强协调统筹,确保确权有序推进。

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会同司法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国家档案局成立了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协商重大事宜,制定年度计划,统筹推进形成合力。根据2014年中央明确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细化了6个方面政策和7项重点任务,做好顶层设计。指导和督促各省份出台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对苗头性问题及时纠正。建立县市月报制度,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抽样评估,指导各地开展“回头看”,做好扫尾工作。 

——注重健全技术标准,确保确权质量过硬。

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明确了权属调查、审核公示、完善合同、颁发证书等“九步工作法”,统一工作规程。先后制定了1项国家标准、4项行业标准和10个规范性文件,完善技术标准,并组织各地培训技术骨干数百万人次。强化质检验收,制定成果检查验收办法,指导各地分期分批开展县市验收,严格把好确权质量关。

——注重推进成果应用,确保确权效能发挥。

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完成了2838个县级成果汇交、质检,初步建成全国信息应用平台并实现数据汇总、业务管理、成果应用等功能。指导各地利用信息平台,方便农民和新型主体查询,精准发放财政补贴,并配合金融机构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让农民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同时,要加快县级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和应用平台建设,将确权成果上图入库,通过“以图管地”,实现承包地精准管理、承包农户获得便捷的服务等。

记者: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如何促进乡村振兴?

韩俊:完成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将进一步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深入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强大发展动力。

具体来说,通过开展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让承包农户吃上“定心丸”,可以更好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等各项承包权益;进城农户可以更放心地流转土地经营权,促进农村土地资源、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可以放心增加投入,改良土壤,完善农田基础设施,发展现代农业。同时,确权成果已在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农业保险、农业补贴、乡村产业规划编制等领域得到初步应用,为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来源:人民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二、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三、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九条。

  四、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

  六、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

  将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提供专利基础数据,定期出版专利公报,促进专利信息传播与利用。”

  七、在第二十四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八、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九、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十、将第三十条修改为:“申请人要求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十六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申请人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申请人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十一、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十三、将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中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十四、将第六章的章名修改为“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专利公共服务,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开放许可声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开放许可的效力。”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

  “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

  “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可以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给予普通许可,但不得就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就实施开放许可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九、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六条,将第二款修改为:“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二十、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六十八条,修改为:“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九条,修改为:“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

  “(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措施。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两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

  “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合并处理;对跨区域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二十三、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七十一条,修改为:“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二十四、将第六十六条改为第七十二条,修改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妨碍其实现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措施。”

  二十五、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七十三条,修改为:“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二十六、将第六十八条改为第七十四条,修改为:“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六条:“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产生纠纷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他人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作出判决。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出是否暂停批准相关药品上市的决定。

  “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行政裁决。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药品上市许可审批与药品上市许可申请阶段专利权纠纷解决的具体衔接办法,报国务院同意后实施。”

  二十八、删除第七十二条。

  二十九、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四条改为第八十条,将其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本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来源:新华社)

#法治中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二、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三、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九条。

  四、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

  六、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

  将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提供专利基础数据,定期出版专利公报,促进专利信息传播与利用。”

  七、在第二十四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八、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九、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十、将第三十条修改为:“申请人要求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十六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申请人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申请人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十一、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十三、将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中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十四、将第六章的章名修改为“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专利公共服务,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开放许可声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开放许可的效力。”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

  “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

  “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可以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给予普通许可,但不得就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就实施开放许可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九、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六条,将第二款修改为:“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二十、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六十八条,修改为:“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九条,修改为:“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

  “(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措施。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两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

  “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合并处理;对跨区域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二十三、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七十一条,修改为:“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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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今天从早上吃完饭一直工作到现在,緣主年龄也是跨度特别大,九十岁老人,同龄人,十几岁孩子……每个人都有每个人的苦难业障,不止是人,更有很多另一个维度的众生也是很痛
  • 你抱怨上帝何以要降诸多苦难给这人间,你常幻想着消灭疾病,但那时将由丑陋者代替患病者去承担同样的苦难,如果能把丑陋也去除了,那么这份苦难又将由愚昧卑鄙的人去承担。
  • 早上就开始期待晚上的饭(其实也并非一定是饭),结果还是失约了,终归有点小情绪,假装生气发信息给他说:"反正我今天是有点不开心了,吃完饭你自己看着办&
  • 这支蜡烛妙就妙在所呈现的不仅仅是番茄鲜甜的汁水,番茄藤上毛绒绒的毛刺的味道也一并被表达了进去,那是刚刚摘下来的番茄才特有的味道,生机勃勃绿意盎然。借“半夏”之名
  • 早产父母情绪管理指南[钟]直播时间:11月2日(周三)14:00-15:00[中国赞]直播嘉宾:吴菊英北京宝秀兰诊所执行主任、鲍秀兰专家团队核心成员、中国优生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