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三区一港联动发展# 您有啥好建议?】 为进一步推动哈尔滨市对外开放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哈尔滨市商务局起草了《自贸区哈尔滨片区、哈尔滨综合保税区、哈尔滨临空经济区、哈尔滨内陆港联动发展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三区一港”),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最大限度激发哈尔滨市“三区一港”联动发展叠加效应,深化推动“自贸片区+主要功能区”一体化发展,探索形成一批具有哈尔滨特色的改革创新成果,在体制机制、制度、产业、平台联动创新发展等方面先行先试,将“三区一港”打造成为东北振兴制度创新发展新高地。现结合实际,制定此方案。
真正实现“海外消费不出国门”
区外保税展示交易模式是指经主管海关批准,在保税区外搭建的集批发、展示、零售为一体的保税商品展示交易平台。此模式可大大提高海外商品配送效率,降低企业运作成本。
在自贸片区(新区)和临空经济区建设保税展示展销场所(可依托国际会展中心等)经过海关验收。海关以实地监管及信息化监管为手段,首次在贸易港内设立海关监控中心并全区域布点监控,建立海关和企业的账册信息化管理系统,同步引入区块链手段记录货物全流程信息,实现安全高效监管。
在保税展示展销模式下,中间环节减少,运营成本降低,企业让利消费者,场所内不少商品实现“海外同质”的同时,做到了“海外同价”,让国内消费者享受到与海外购物近乎相同的体验,真正实现“海外消费不出国门”。
推动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
9610模式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一线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除外)。
1210模式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场所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该监管方式)。
推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近期:2021年年底完成国际物流内陆港建设规划。
研究哈尔滨国际物流内陆港建设工作,在哈尔滨综合保税区与国际集装箱中心站间的物流规划用地建设哈尔滨国际物流内陆港,使哈尔滨综保区、哈尔滨国际物流内陆港、集装箱中心站形成一体,构成兼具公铁联运、铁海联运、国际联运、仓储保税等功能的多式联运综合国际物流基地,同时解决中心站与综保区间最后一公里问题。
中期:2022年年底完成哈尔滨机场第二通道建设。着力加快哈尔滨机场第二通道建设。
中远期:研究机场轻轨和地铁建设、完善省际通达性、哈尔滨片区(新区)至机场货运专用高速通道建设、数字“三区一港”建设等工作。
研究机场轻轨、地铁建设,有效连接西客站,提高临空经济区与中心城区的通达性。
完善省际通达性。研究推动哈双北路延长线与吉林省S514省道连接道路建设,进一步改善省际人流、物流交通条件。
研究哈尔滨片区(新区)至机场的货运专用高速通道建设。货运专用道以绕城高速为主干线,加快建设快速通达“三区”的末端路网,提高干支运输衔接能力。
共建数字“三区一港”。推进信息技术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科学规划和加紧推动5G布局建设,实现“三区一港”5G网络全覆盖,以工业互联网促进传统制造业产业升级。
推动5G布局建设主要包括:一是以打造智慧城市示范区为核心目标,全面打造新型基础设施支撑体系。二是适度超前布局新型信息通信基础设施、“三区一港”5G基站等网络基础设施。三是持续推进“三区一港”工业互联网应用研究中心建设。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7月2日-12日(七个工作日)。
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话:0451-86776225,联系人:邱东东、徐一凡;
2.电子邮件:hrbzmqfa@163.com;
3.邮递信件: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党政办公区东配楼361,并在信封上注明“自贸区哈尔滨片区(新区)、哈尔滨综合保税区、哈尔滨临空经济区、哈尔滨内陆港联动发展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本方案具体内容可登录下面网址,点击下面的附件下载即可:https://t.cn/A6fXT5oF
记者:梁晨
为最大限度激发哈尔滨市“三区一港”联动发展叠加效应,深化推动“自贸片区+主要功能区”一体化发展,探索形成一批具有哈尔滨特色的改革创新成果,在体制机制、制度、产业、平台联动创新发展等方面先行先试,将“三区一港”打造成为东北振兴制度创新发展新高地。现结合实际,制定此方案。
真正实现“海外消费不出国门”
区外保税展示交易模式是指经主管海关批准,在保税区外搭建的集批发、展示、零售为一体的保税商品展示交易平台。此模式可大大提高海外商品配送效率,降低企业运作成本。
在自贸片区(新区)和临空经济区建设保税展示展销场所(可依托国际会展中心等)经过海关验收。海关以实地监管及信息化监管为手段,首次在贸易港内设立海关监控中心并全区域布点监控,建立海关和企业的账册信息化管理系统,同步引入区块链手段记录货物全流程信息,实现安全高效监管。
在保税展示展销模式下,中间环节减少,运营成本降低,企业让利消费者,场所内不少商品实现“海外同质”的同时,做到了“海外同价”,让国内消费者享受到与海外购物近乎相同的体验,真正实现“海外消费不出国门”。
推动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
9610模式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一线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除外)。
1210模式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场所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该监管方式)。
推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近期:2021年年底完成国际物流内陆港建设规划。
研究哈尔滨国际物流内陆港建设工作,在哈尔滨综合保税区与国际集装箱中心站间的物流规划用地建设哈尔滨国际物流内陆港,使哈尔滨综保区、哈尔滨国际物流内陆港、集装箱中心站形成一体,构成兼具公铁联运、铁海联运、国际联运、仓储保税等功能的多式联运综合国际物流基地,同时解决中心站与综保区间最后一公里问题。
中期:2022年年底完成哈尔滨机场第二通道建设。着力加快哈尔滨机场第二通道建设。
中远期:研究机场轻轨和地铁建设、完善省际通达性、哈尔滨片区(新区)至机场货运专用高速通道建设、数字“三区一港”建设等工作。
研究机场轻轨、地铁建设,有效连接西客站,提高临空经济区与中心城区的通达性。
完善省际通达性。研究推动哈双北路延长线与吉林省S514省道连接道路建设,进一步改善省际人流、物流交通条件。
研究哈尔滨片区(新区)至机场的货运专用高速通道建设。货运专用道以绕城高速为主干线,加快建设快速通达“三区”的末端路网,提高干支运输衔接能力。
共建数字“三区一港”。推进信息技术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科学规划和加紧推动5G布局建设,实现“三区一港”5G网络全覆盖,以工业互联网促进传统制造业产业升级。
推动5G布局建设主要包括:一是以打造智慧城市示范区为核心目标,全面打造新型基础设施支撑体系。二是适度超前布局新型信息通信基础设施、“三区一港”5G基站等网络基础设施。三是持续推进“三区一港”工业互联网应用研究中心建设。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7月2日-12日(七个工作日)。
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话:0451-86776225,联系人:邱东东、徐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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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梁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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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行为被禁止!哈尔滨公开征求市民意见】#哈尔滨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您在乘坐地铁时,可能会发现这样的情形:乘客躺卧在车厢座椅上、有的乘客将宠物狗带入车厢……为了让市民文明乘车,进一步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有关工作,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哈尔滨市住建局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哈尔滨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意见。即日起至6月20日,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哈尔滨市住建局。
邮箱:
cjc2009626@163.com
联系电话:
87383170
轨道交通开工前向社会公布疏解方案
《征求意见》提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期间,市公安交通部门应当组织城市管理、交通运输、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机构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制定交通疏解方案、交通堵塞应急处置方案,避免或者减少工程施工对城市交通带来的影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疏解方案应当在实施前及时向社会公布。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试运行和初期运营。初期运营期满一年并且通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的,可开展正式运营。在不载客试运行期间,政府相关部门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和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在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前,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范围,应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分阶段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意见,作为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必要条件。
票价实行政府定价 不得擅自调价变相涨价
《办法》(征求意见)指出,轨道交通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价、变相涨价。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工作人员违反运营规定和服务质量的投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自接受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轨道交通管理机构申诉,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乘客申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安装和使用“城市通”智能卡电子服务设施。乘客应当使用“城市通”智能卡或者持有效车票乘车。未使用“城市通”智能卡、无车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按照线网最高票价的五倍收取票款。城市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乘坐轨道交通 16种行为明令禁止
《征求意见》指出,乘客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配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的合理安排,服从疏导。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秩序、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拦截列车、阻断列车运行;
(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非准入区域;
(三)攀爬、跨越、毁坏隔离围墙、护栏、护网、门闸、安全门等设施;
(四)阻碍安全门、车门关闭、强行上下列车,使用无线、智能设备,干扰地铁设备正常功能;
(五)醉酒者、患有危及他人健康的传染病患者等危及他人安全者进站、乘车;
(六)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进站、乘车;
(七)携带超大、超重影响他人乘车的物品进站、乘车;
(八)携带自行车、电动车等交通工具或者猫、狗等宠物,穿戴轮滑鞋、滑板、钉子鞋进站、乘车;
(九)在车站、车厢内发放广告或者销售物品;
(十)在车站、车厢内躺卧、踩踏座椅;
(十一)在车站内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摊设点;
(十二)在车站、车厢内吸烟或者携带点燃的卷烟、雪茄、烟斗;
(十三)在车站、车厢内乱喷涂、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
(十四)在车站、车厢、通道等乞讨、捡拾垃圾、卖艺、躺卧、打闹嬉戏,擅自弹奏乐器、播放音乐、散发宣传品;
(十五)在车站、车厢内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包装物、口香糖等废弃物;
(十六)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秩序、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禁止携带犬只、活禽等动物进站乘车
(一)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及其他违禁品、管制物品;
(二)重量、体积等超过城市轨道交通文明乘车规则规定的物品;
(三)犬只、活禽等可能影响他人安全的动物(有识别标志的服务犬除外);
(四)易燃性、有严重异味、外表尖锐或者其他易污染、损坏设施、易损伤他人的物品。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检查设施,按照有关标准和操作规范,对乘客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乘客应当配合安全检查;拒不配合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拒绝其进站乘车,并报告公安机关。
市民不准危害轨道设施设备
《征求意见稿》提出,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行为:
(一)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二)损坏车辆、隧道、轨道、路基、桥涵、车站等设施;
(三)干扰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
(四)损坏和干扰防护监视设备、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供电系统;
(五)污损安全、消防、导向、站牌等标志;
(六)在桥墩或者桥梁上钻孔打眼,私搭电线及其他承力绳索;
(七)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其他行为。
客流激增影响安全运营 可限流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当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影响安全运营时,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客流情况牵头组织公共交通运营单位进行公交接驳,及时疏散乘客,运营单位配合疏导工作。
遇到自然灾害或者发生安全事故无法保证安全运营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停止运营或者部分停止运营,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告。
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应当按照先抢救受伤者,及时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后处理事故的原则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对现场进行勘查、检验,依法进行处理。
记者:仲亮
邮箱:
cjc2009626@163.com
联系电话:
87383170
轨道交通开工前向社会公布疏解方案
《征求意见》提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期间,市公安交通部门应当组织城市管理、交通运输、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机构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制定交通疏解方案、交通堵塞应急处置方案,避免或者减少工程施工对城市交通带来的影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疏解方案应当在实施前及时向社会公布。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试运行和初期运营。初期运营期满一年并且通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的,可开展正式运营。在不载客试运行期间,政府相关部门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和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在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前,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范围,应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分阶段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意见,作为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必要条件。
票价实行政府定价 不得擅自调价变相涨价
《办法》(征求意见)指出,轨道交通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价、变相涨价。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工作人员违反运营规定和服务质量的投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自接受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轨道交通管理机构申诉,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乘客申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安装和使用“城市通”智能卡电子服务设施。乘客应当使用“城市通”智能卡或者持有效车票乘车。未使用“城市通”智能卡、无车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按照线网最高票价的五倍收取票款。城市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乘坐轨道交通 16种行为明令禁止
《征求意见》指出,乘客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配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的合理安排,服从疏导。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秩序、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拦截列车、阻断列车运行;
(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非准入区域;
(三)攀爬、跨越、毁坏隔离围墙、护栏、护网、门闸、安全门等设施;
(四)阻碍安全门、车门关闭、强行上下列车,使用无线、智能设备,干扰地铁设备正常功能;
(五)醉酒者、患有危及他人健康的传染病患者等危及他人安全者进站、乘车;
(六)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进站、乘车;
(七)携带超大、超重影响他人乘车的物品进站、乘车;
(八)携带自行车、电动车等交通工具或者猫、狗等宠物,穿戴轮滑鞋、滑板、钉子鞋进站、乘车;
(九)在车站、车厢内发放广告或者销售物品;
(十)在车站、车厢内躺卧、踩踏座椅;
(十一)在车站内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摊设点;
(十二)在车站、车厢内吸烟或者携带点燃的卷烟、雪茄、烟斗;
(十三)在车站、车厢内乱喷涂、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
(十四)在车站、车厢、通道等乞讨、捡拾垃圾、卖艺、躺卧、打闹嬉戏,擅自弹奏乐器、播放音乐、散发宣传品;
(十五)在车站、车厢内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包装物、口香糖等废弃物;
(十六)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秩序、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禁止携带犬只、活禽等动物进站乘车
(一)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及其他违禁品、管制物品;
(二)重量、体积等超过城市轨道交通文明乘车规则规定的物品;
(三)犬只、活禽等可能影响他人安全的动物(有识别标志的服务犬除外);
(四)易燃性、有严重异味、外表尖锐或者其他易污染、损坏设施、易损伤他人的物品。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检查设施,按照有关标准和操作规范,对乘客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乘客应当配合安全检查;拒不配合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拒绝其进站乘车,并报告公安机关。
市民不准危害轨道设施设备
《征求意见稿》提出,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行为:
(一)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二)损坏车辆、隧道、轨道、路基、桥涵、车站等设施;
(三)干扰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
(四)损坏和干扰防护监视设备、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供电系统;
(五)污损安全、消防、导向、站牌等标志;
(六)在桥墩或者桥梁上钻孔打眼,私搭电线及其他承力绳索;
(七)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其他行为。
客流激增影响安全运营 可限流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当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影响安全运营时,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客流情况牵头组织公共交通运营单位进行公交接驳,及时疏散乘客,运营单位配合疏导工作。
遇到自然灾害或者发生安全事故无法保证安全运营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停止运营或者部分停止运营,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告。
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应当按照先抢救受伤者,及时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后处理事故的原则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对现场进行勘查、检验,依法进行处理。
记者:仲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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