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三地建立长效企业跨境纠纷调解机制】记者17日从广东省粤港澳合作促进会获悉,该会组织粤港澳三地的资深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设立因疫企业跨境纠纷调解委员会,探索建立长效的企业跨境纠纷调解机制。
粤港澳大湾区商贸繁荣、经济发达,但因粤港澳法域不同,三地之间的跨境纠纷解决一直是难点。为了高效地帮助三地企业解决因疫情引发的跨境纠纷,广东省粤港澳合作促进会在广东省港澳办的指导下,组织粤港澳三地的资深律师和在立法执法方面有丰富经验的法律工作者,设立因疫企业跨境纠纷调解委员会。
广东省粤港澳合作促进会执行会长林迪夫说:“因疫企业跨境纠纷调解委员会的成立,将充分发挥三地法律服务的优势,加强三地法律界人士的信息互通,在疫情期间为粤港澳企业提供一个便捷高效、专业公正、协商发展的纠纷解决平台。”
同时,他也表示,调解委员会可运用与优化在疫情防控期间所积累的调解经验,探索建立长效的企业跨境纠纷调解机制,为构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力量。
据了解,广东省粤港澳合作促进会法律专业委员会负责调解委员会的日常管理,香港太平绅士林新强担任调解委员会(香港区)主任,澳门法学协进会会长李焕江担任调解委员会(澳门区)主任。(中国新闻网)
粤港澳大湾区商贸繁荣、经济发达,但因粤港澳法域不同,三地之间的跨境纠纷解决一直是难点。为了高效地帮助三地企业解决因疫情引发的跨境纠纷,广东省粤港澳合作促进会在广东省港澳办的指导下,组织粤港澳三地的资深律师和在立法执法方面有丰富经验的法律工作者,设立因疫企业跨境纠纷调解委员会。
广东省粤港澳合作促进会执行会长林迪夫说:“因疫企业跨境纠纷调解委员会的成立,将充分发挥三地法律服务的优势,加强三地法律界人士的信息互通,在疫情期间为粤港澳企业提供一个便捷高效、专业公正、协商发展的纠纷解决平台。”
同时,他也表示,调解委员会可运用与优化在疫情防控期间所积累的调解经验,探索建立长效的企业跨境纠纷调解机制,为构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力量。
据了解,广东省粤港澳合作促进会法律专业委员会负责调解委员会的日常管理,香港太平绅士林新强担任调解委员会(香港区)主任,澳门法学协进会会长李焕江担任调解委员会(澳门区)主任。(中国新闻网)
#粤姐姐话你知# 【#广东调整为三级响应#】据广东省卫健委消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结合广东省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经组织专家评估,省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决定,自2020年5月9日零时起,将广东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由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级响应调整为三级响应。#南粤女声#
法律适用问题: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医疗机构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药监综法函〔2020〕281号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医疗机构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请示》(粤药监局执法〔2020〕2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部门规章的内容与新制定或者修订的法律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的规定。
二、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向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从2017年7月1日起,医疗机构无需再就委托配制中药制剂行为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单独申请许可,只需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三、根据《中医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办理备案的主体应当是委托方,即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医疗机构。《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对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处罚,其处罚对象应当是委托方。
四、在配制中药制剂过程中,委托方或者受托方违反《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或者相关规章和质量管理规范的,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予以处罚。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0年4月23日
药监综法函〔2020〕281号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医疗机构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请示》(粤药监局执法〔2020〕2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部门规章的内容与新制定或者修订的法律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的规定。
二、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向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从2017年7月1日起,医疗机构无需再就委托配制中药制剂行为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单独申请许可,只需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三、根据《中医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办理备案的主体应当是委托方,即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医疗机构。《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对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处罚,其处罚对象应当是委托方。
四、在配制中药制剂过程中,委托方或者受托方违反《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或者相关规章和质量管理规范的,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予以处罚。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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