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删即改】

(1)过失犯罪、间接故意、不作为犯罪没有发生危害结果是否能构成犯罪?是否是结果犯?

(2)所有犯罪都有危害结果吗?即危害结果到底是不是所有犯罪都需要具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中构成犯罪的危害结果什么时候是危险结果什么时候是实害结果?

(3)行为犯既然有既遂的犯罪形态,是否存在未遂?

(4)结果犯中的结果指什么?

一、 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都是结果犯,且要造成实害结果才构成,但两例除外)

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基本都是结果犯,都无犯罪形态问题,必须造成实害结果才能构成犯罪(研究生考试观点)❗️分析P27也指出:对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负刑事责任;但在实践中存在争论,认为并不是所有的过失犯罪都是结果犯(这里说的结果犯仅指实害结果),只能说大部分都是结果犯,即330条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第332条规定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除外。
  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为例,该罪属于危险犯,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为必备构成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这一结果是不明知的。

即,分析P27: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哪怕未发生结果)

而间接故意犯罪,是指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造成社会危害结果的出现,所以间接故意是要有危害结果发生的。

❗️❗️以上,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按车老师上课观点: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都必须造成实害结果才能构成犯罪。

❗️❗️分析P27指出,【1】在间接故意的场合,如果没有实际发生特定危害结果,就无所谓犯罪的成立。

【2】对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负刑事责任。

二、不作为犯罪问题(不都是结果犯,满足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即可)

1、理论上有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当不作为已经造成了危害结果时才构成犯罪,从要求不作为与作为具有等价性而言,该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不作为是否与作为等价,并不只是取决于是否发生了结果;当刑法规定某种犯罪的成立不要求发生危害结果时,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不作为也可能成立犯罪。如母亲将孩子遗弃在热闹街区(纯正的不作为犯罪),就算孩子被人抱回来救活,没有发生实害结果,也构成不作为犯罪。(有无危险结果存疑,若有,仍属于“造成危害结果”)

2、未遂形态不意味着什么危害结果并没有发生。在不作为犯罪之中,就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导致其犯罪行为未得逞。这种行为即使已经开始着手,只要出现的介入因素导致犯罪行为的中断,加上犯罪结果没有产生的话那么完全符合未遂的概念。

举一个例子来说,叔叔带着侄子出去游泳,那么叔叔就在客观上负有先行行为造成的义务,但是当侄子溺水以后,叔叔看见了却故意不施救,正当侄子要溺水身亡的时候,旁边的人确发现并加以施救,最后侄子由于长时间缺氧导致精神问题。以上的案例之中虽然没有导致故意杀人的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却导致了个人伤害的结果发生。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之下,我们把叔叔的行为判定为故意杀人的未遂。

犯罪未遂,作为一个停顿的点,当处于这种形态的时候,不意味着危害结果没有发生,相反,危害社会的结果早已经产生。因此符合不作为犯罪之中,不作为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条件。

3、只要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就能认定为犯罪,并不要求结果的发生。德国刑法明确不作为与作为的构成要件相当时,就是可罚的。我国没有这样的规定,而是将作为与不作为适用同一刑法条文,只要作为犯不要求结果产生,不作为犯亦不要求结果产生。即同一法律条文只要作为犯不以侵害结果为构成要件,不作为犯同样不以侵害结果为构成要件。以故意杀人罪举例,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中,只需要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即符合违法构成要件。至于是否出现了死亡的结果,则不是其构成要件的内容,而是判断其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作为)

同理,若一个负有保护义务的长辈,见到其晚辈溺水而不救,而客观上长辈擅长游泳,如果他不救助其晚辈很可能溺死。从此可以看出其行为本身完全符合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违法构成要件,至于其晚辈是否溺水或被他人救助,则是判断其既遂与未遂的情况。(不作为)

但根据研究生考试观点,上述不作为举例为间接故意,要求有危害结果发生,❗️考试分析P27指出,在间接故意的场合,如果没有实际发生特定危害结果,就无所谓犯罪的成立。即长辈溺水不救的行为需导致晚辈死亡才成立犯罪,因为间接故意不存在未遂。

(这样一来可能存在一个矛盾:若晚辈最后没有受到伤害,即没有产生实害结果,【1】站不作为角度来说:行为人满足应为能为而不为,且满足结果避免可能性和等价性,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2】站间接故意角度来说:车老师指出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都必须造成实害结果才能构成犯罪;分析P27也指出,在间接故意的场合,如果没有实际发生特定危害结果,就无所谓犯罪的成立。所以本案不成立犯罪。两者所持说法相矛盾。)

按上述观点,需讨论此间的危害结果的含义。

从危害结果本身的概念来说,包括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如果说“不作为犯只要不造成危害结果就不是犯罪”,这句话大有问题,首先它是否把危险结果包含进去,如果未包含危险结果就应当表述为实害结果而不是危害结果;其次若是包含了危险结果,那么这句话就是矛盾的。因为不作为犯本身就负有阻止危险发生的义务,其不作为的行为就是一种危险性质的行为。既然承认了其为不作为犯,就不能排除其产生的危险结果。(这里想把危险结果归纳到上述特定危害结果的危险结果中)

❗️❗️分析P18页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里指出:不作为构成犯罪相对于作为构成犯罪,需要具备的第三项前提: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不为)

三、由此阐发的危害结果是不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问题(不是)

首先明确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根据分析P19,广义的危害结果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害事实,包括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狭义的危害结果则特指刑法规定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包括标准犯罪构成的结果和派生犯罪构成的结果,包括物质性的、有形的、可以具体观测的结果和物质性的、无形的、难以具体观测的结果(如公民的人格、名誉的损害、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等),还包括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

( 注:广义说除了实害结果外将精神损害这类非物质性结果也作为刑法意义上的结果。现在大陆法系的通说为狭义结果说,该说对危害结果的定义为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实际损害和现实危险。但是狭义说认为危害结果只包括实害结果与实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危险状态, 把精神损害这一非物质性结果排除于危害结果之外,不尽合理。)

1、如果按照狭义的危害结果来定义,即危害结果包括危险和实害结果,不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即不是所有犯罪都有危害结果。

以犯罪未遂来说,要求犯罪分子已着手实行犯罪,着手是一种危害行为,客观上要求使客体面临紧迫危险,那么可以推定着手以前的犯罪预备就没有这种对客体的紧迫危险(❗️❗️着手以后有没有紧迫危险最好参看分则的犯罪构成有无对其的描述体现,也有观点认为所有的未遂犯都是具体的危险犯)因此预备犯虽是犯罪,却并未造成危害结果。

尤其是那些着手实行就成立既遂的行为犯,由于它们无未遂形态,不能因此以为它们也无预备或中止形态。比如,侮辱国旗、国徽罪这类行为犯,如果行为人准备了玷污物和点火用的汽油(此着手非彼着手,此处着手并未对客体形成紧迫危险),在到达某机关大楼门前,尚未着手玷污和焚烧国旗时被保卫人员制止,其行为显然成立该罪的预备犯,而不是犯罪未遂,更不成立犯罪既遂。

行为犯就是指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而无需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即可成立既遂的犯罪类型。这里的“特定的危害结果”既包括实际损害结果,也包括现实的危险结果(如上述侮辱国旗罪举例,虽成立犯罪,但未对法益产生紧迫危险,未造成危险结果)。除预备犯不要求有危险结果外,值得注意的是:认为只要对法益造成危险便可以成立危险犯,明显是将一般犯罪都具有的特性用来定义危险犯,显然扩大了危险犯的范围,危险结果也如是。(❗️❗️❗️只有在刑法分则的犯罪构成要件里的才能认定为危险)

(危险结果指一种现实危险状态)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说:“危险,本身是一种结果,是发生于外界的状态。是行为时一般人所能认识或行为人特别所认识的情况下,侵害近可能性(盖然性)状态。”有观点认为,危险状态一经到达,便独立地呈现出静止性状态,危险状态这一结果的到达便已结束,但是如果经过行为进一步的作用,危险状态便会发展为实害结果,也就是说危险状态有过渡到实害结果的可能性,反过来说实害结果的发生必须经过产生危险状态这一过程,否则不可能产生实害结果。

相反,那种不仅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还必须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才成立犯罪既遂的犯罪是结果犯。危险犯属于结果犯的一种,只不过它所要求的特定危害结果是危险结果(即实际损害发生的可能性)。

2、危害结果不一定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

危害结果作为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因素,一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当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时,如果行为没有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就不成立犯罪,过失犯罪便是如此。

但由于危害结果并非一切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故当危害结果不是构成要件要素时,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便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例如,抢劫行为没有取得财物、没有致人伤亡时,仍然成立抢劫罪,只不过是预备、未遂或中止罢了。(这里所产生的危险并不足以纳入构成要件中,如足以造成…后果,

二是区分犯罪形态的标准之一。不管人们以什么标准区分犯罪的既遂与未遂,但可以肯定的是,在通常情况下,只有发生了危害结果时,才可能成立犯罪既遂。

所以❗️❗️分析P35指出,成立行为犯、危险犯的既遂,往往不以犯罪人达到犯罪目的或者造成特定的危害结果为必要。

❗️❗️分析P18指出,犯罪构成四要件的犯罪客观方面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必要要素,其余的则是选择性要素。 即犯罪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都不是必要的;


❗️❗️分析P19指出,危害结果作为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只是某些并不是全部)

#对车喜欢到不行是怎样一种体验#

爆改宝来只为省油】我的第一辆车是2004年的宝来,红色,1.6MT,基本版,谈不上配置,但是挡风遮雨、说走就走,外加不错的驾驶乐趣,让我爱不释手。(那个年代德系应该还属于政治正确,对吧?)

当时收入很有限,自然在意油耗嘛,但是低配版,没油耗显示很抓狂啊。听说换高配版本的仪表盘总成再刷电脑就可以有油耗显示功能,但是配件好贵,最终还是萌发了自制油耗表的念头。别笑哈,当年有油耗显示的车子,都是高级车,或顶配版。后来换好车了才感受到,其实主机厂挺2的,其实开代步车、乞丐版的车主更需要知道油耗啊!

油耗怎么算呢?从电路运算来思考,你得先设定一个很小的时间段,测量这段时间里,喷了多少油,同时测量车子前进了多少米,再做一个除法就得到油耗,再乘以某个常数就得到L/100km为单位的油耗数据了。当时,我并没有学过单片机,编程、查表啥的,只是由于个人爱好,对模拟电路很熟,于是打算用模拟电路来搭建一个计算器,实现这个“简单”的运算!图:自制的油耗计PCB板

1)让电路知道喷油量。喷油嘴在喷油信号的控制下打开和管断,我从第四缸的喷油嘴上抽了一根线,获得了喷油脉冲信号,配上一个脉宽积分电路,就可以把喷油嘴打开的时间变为模拟电压信号。由于喷油嘴动作一般会有延迟,并不是一得到信号就开始喷油的,所以还要在电路里做一个减法,通过标定,把响应延迟部分带来的误差减掉
图:在发动机ECU线束上寻找喷油线

2)让电路知道行驶距离。这个简单了,把车子举起来,挂上档,轮子空转,然后用示波器去仪表盘后面挨个线测量,找到车速信号,把这个频率信号引入后想办法转换为模拟电压即可,它对一定时间的积分就是行驶距离咯。

3)做除法求油耗。模拟电路做乘除法,很多人不一定听说过,但是在数字电路不发达的时代,的确有这样的奇葩设计。AD公司有这种神奇的芯片,而且很贵,原因很简单,市场需求很少啊,当然现在没人认为造这种芯片能赚钱了。我为这个运算,花了血本,一片芯片的费用占了整个装置的1/3,当然既然是模拟电压做运算,那么运算用的电阻精度很重要,我全部选择0.1%精度的军工级精密电阻,也是哗哗的银子啊。

4)

距离标定!这个环节类似生孩子,几个字可以聊完,但是一天也未必搞的定。先是标定距离,记得那天下午烈日高照,我用5m的卷尺,在一个没什么人去的道路上量出了100米,然后开车来回跑,反复调整这100米的电路参数,最后以误差10cm,收工!这样车速和距离就标定好了,为了显示精度高,我后来还引入了第二块里程表,最小单位1cm!车子一动就看到数字哗哗哗地跳,很爽!搭我车子的人都觉得是高科技。

5) 油耗标定!这个环节更是费时间又烧钱,我没法直接知道喷油嘴打开时间和实际喷油量的关系,只能一箱一箱地加油跑光,加油跑光,人工算油耗,再去纠正电路计算的偏差。每一次测试需要4-5天时间,耗费一箱油,半个月后才标定OK。说是为了省油,其实早就舍本逐末走远了~~
图:急加速时的瞬时油耗哈哈,这下子,我的乞丐版宝来就diao炸了!平均油耗、瞬时油耗都可以显示,还有厘米级的里程表(当然纯娱乐,因为轮胎气压波动直接灭掉我的厘米级精度),我又用模拟电路做了一个定积分,显示过去的5分钟里的“阶段平均油耗”,因为我觉得这个参数对驾驶风格的反馈更有指导意义。现在,基本是车就有油耗显示了,只是准和不准的问题,但是“阶段平均油耗”,我还没见到类似产品。这个专利我卖100块!现在开卖,限时5分钟。5分钟过去,发现我宝来的故事还没写完。。。
由于在汽车行业里混迹,整天都要到处接触车企、研发人员、供应商、工程师,这个油耗表的确帮我交了很多朋友。他们一坐上车就产生强烈好奇,然后就轮到我做熟练的讲解,然后乘客就秒秒钟变粉丝,还因为这个油耗表,接到过几个猎头的电话,月薪直接乘3。不过我比较保守,大学毕业以来一直没换过工作,钉在ZF干了9年,直到2014年才出来创办“爱车的诺诺”(这里也有很多很多支线故事可以展开)。继续说喜欢车子的故事。也是因为这个付出的心血的油耗表,我的换车计划忍了再忍。后来,到5年车龄时,我把整台车都翻新了一遍,内饰、地毡,可以换的都换掉了,内饰也趁机由灰色换成黑色的了,更加运动。

年份久的宝来有很多异响,我买了一大块隔音棉,趁换内饰的时候,把各个地方的异响都找到,贴上隔音棉搞定了,大概有20多个异响点(被时间教育了,爱德系要能忍),当年还谢了很长很长的宝来异响整治帖子,发在爱卡上,在我后来的好几年都有因为这篇帖子吸引进来的粉丝。
整台车装回去后,紧实很多,如同整铁一块,越开越爱。内饰焕然一新,我每次下车为了避免屁股(实际上是裤子)和座椅面料摩擦,都是开门后左手撑住门槛,先抬起屁股,再钻出车厢,坐进去的动作反之亦然。

车子为你遮风挡雨,做牛做马,而且永远不会跟你吵架拌嘴。车子通灵性,你对它好,它能感觉到,也不会把你随便抛在路上;你要是对它不好,它有的是机会报复你。我和车的感情就是那么的和谐~~但是再好的感情也总是会面对新的挑战.

恃宠娇多得自由,骊山烽火戏诸侯。

只知一笑倾人国,不觉胡尘满玉楼。

唐代胡曾——《咏史诗·褒城》

小时候我们就在书上学过一个故事,烽火戏诸侯,讲的是西周最后一个天子周幽王为了美女褒姒,谎报敌情滥用烽火台,最后当狼真的来了的时候,周幽王点燃烽火,诸侯不来救援,最终导致了西周的灭亡。因为这个故事记载在历史书上,很多人把他当成真的历史来看,但事实上从这个故事本身形成的过程来看,它可能并不符合事实,只是后人演绎出来的故事。

这个故事被绘声绘色的记载在史记中,我们来看原文:

这个故事仔细想想明显行不通。

首先,烽火确认出现是在汉朝,西周不一定有烽火。咱们就算他有,烽火的传递速度也不是那么快的。镐京大约在今天西安附近,诸侯国大多在镐京的东面。西安到今天的淄博道路上有900多公里,汉代烽火传递大约需要三天时间。好了,我们算三天齐国鲁国就能看到烽火,然后以最快的速度赶往镐京,整顿军队粮草最少需要三四天。然后该怎么跨越这900公里呢?要知道古代交通十分不便,遇到山要翻过去,遇到河要渡过去。那么最远的齐鲁两国真正到达镐京,少则一两个月,多则一年半载。就算是离镐京近的诸侯,也在周王畿千里之外。所以诸侯要最快时间做出反应,整顿粮草兵马赶到镐京,在十天内基本上不可能。并且因为各诸侯远近不同,所以实际上他们不可能同时浩浩荡荡的赶到镐京,肯定是断断续续,持续一年半载才陆续赶到。
于是你想想,幽王和褒姒登上骊山,在骊山上一直等上十天半个月,甚至一年半载看到诸侯陆续赶来,褒姒还能笑吗?
第二,周幽王本人不是傻子,在周朝有严密的天子诸侯体系,天子有难,诸侯来援。这是规矩,我觉着只要是个正常人,周幽王不可能拿这个根本性的规则开玩笑,居然还只是让自己的爱妃笑一笑。并且数次点燃烽火,情理上明显不通。
第三,周幽王之死看起来是一个突发事件,但其他记裁”告诉我,根本不是。

后十年,幽王命伯士伐六济之戎,军败,伯士死焉。---《竹书纪年》

二岁,犬戎杀幽王於骊山下,并杀桓公。郑人共立其子掘突,是为武公。--《郑世家》

很明显,周幽王与犬戎等的战争是早计划好的,幽王同战死的还有郑恒公,太子伯服等人,显然幽王由于"戏诸侯”诸侯不救周室而死是不成立的。

幽王立褒姒之子伯服,以为太子

伯服与幽王俱死于戏。先是,申侯、鲁侯及许文公立平王于申,以本大子,故称天王。幽王既死,而虢公翰又立王子余臣于携。周二王并立.---《左传昭公二十六年》

鲁国在山东,许国在湖北,这么远的诸侯都能赶到。以晋国为代表的周氏诸侯赶不到,谁信啊!
第四,再来看看,褒姒和她的儿子伯服,东周是嫡子以"伯仲叔季"排位,西周是嫡子以"孟仲叔季”排位。考虑到伯服出生于两周之交,伯服很可能是周幽王的长子,而且伯服参与了周室与申国之战,而周平王当时还是个孩子,伯服在年龄上明显大于当时的平王。

据此推断褒姒很可能是幽王的嫡妻,伯服是幽王的嫡长子,后来出于某种原因被废。这个某种原因,应该就是申国和犬戎的军事压力。到周幽王十年,幽王自认为实力强大,可以拨乱反正,于是召集军队及各路诸侯与申国开战,最终由于诸侯各怀异心兵败而亡。
第五,再来看看周平王是如何继位的,上文说到:周平王,鲁国,许国与申国犬戎合作,袭击周室,按道理杀父弑君之人是没有资格参与王位继承的,周地,的百姓也必然恨平王入骨,同时周室也拥立了周携王为天子。但为什么平王当上了天子呢?
很简单,以秦晋为代表的诸侯希望拥立- -位不得人心的,易于控制的天子,好让他们瓜分西周的领地。

二十一年,携王为晋文公(侯)所杀。--《竹书纪.年》

申、许、郑立平王,晋文侯杀携王平王德其杀雠,而无力索还故士,立于申乃暂局,于是东迁洛邑

秦人亦趁机侵占岐西地,与晋连壤通好

史记不知其间曲折,谓平王避犬戎东迁。犬戎助平王杀父,是友而非敌。一-《国史大纲》

邦君、诸正乃立幽王之弟余臣于虢,是携惠王。立廿又一年,晋文侯仇乃杀惠王于虢。周亡王九年,邦君诸侯焉始不朝于周,晋文侯乃逆平王于少鄂,立之于京师。三年,乃东徙,止于成周,晋人焉始启于京师,郑武公亦正东方之诸侯。--《系年》

从这些记载可以得出,晋文侯出兵杀死周幽王的继承人周携王,与秦国瓜分了周朝的领地,将周平王强行迁到东方,晋国和郑国得以”挟天子以令诸侯”,国力飞速发展。
综上所属,那段历史大致可以浮现出来。前面说过国人暴动,西周共和的故事,原因就是西周贵族权势太大,周王权力衰落。到了幽王时期,变得更加严重,周幽王的第一任王后申后其家族实力尤为强大,其父亲申侯权势过重。幽王心里肯定是很不爽的,后来为了削弱申侯的势力。幽王不惜破坏礼法制度废申后的儿子平王,改立褒姒的儿子伯服为太子(也有可能本来就该伯服当太子)。然后平王逃往申侯的封国,幽王亲自率兵讨伐,关键时刻,申侯自知不敌,竟引狼入室,请来犬戎外援。幽王大意兵败,与其太子伯服一起战死,西周灭亡。

而后申侯立平王为天子,但是平王弑父杀弟,不合礼法。于是另一批比较忠诚王室的诸侯在虢国公的主导下,又立了幽王的弟弟周携王为天子。西周进入二王并立的局面。后来,就像我第一篇文章写的那样,平王集团获得了胜利。把周携王从正史上抹去,然后为了自己有合法的继承地位。开始往父亲幽王身上泼脏水,于是就有了烽火戏诸侯这样戏剧化的故事。周平王杀父弑兄,诸侯坐视不救,秦晋瓜分周地,而为了掩饰这一事实, 恐怕就是后世史官极力抹黑幽王的原因,毕竟历史是胜利者书写的。

所以周幽王烽火戏诸侯,可能只是周平王弑父杀兄,诸侯不救周王反而瓜分西周领地的借口,一个用来掩饰西周末年礼乐崩坏真相的童话。#文学考研##烽火戏诸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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