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陆[超话]# HL#海陆1015生日快乐#
「生日策划之活动公告」
年年岁岁,是溜走的青春,是收获的成长
岁岁年年,是长情的守护,是永存的热爱
[虎爪比心]在海陆生日来临之际,一起来和小会看看今年的生日活动及限定周边预览吧[虎爪比心]
[春游家族]生日活动之转发抽奖[春游家族]
活动规则:10月15号当天,后援会会发布一条生日活动专用微博,请参加活动的海星们按照格式:“#海陆[超话]# +空格+#海陆1015生日快乐# +生日祝福(不少于15字)”转发活动专用微博,截止时间为15号晚上22点15分,活动结束后由抽奖平台抽取6位海星,送出2022年限定周边及海陆签名照1张。
抽奖规则:
1. 转发活动专用微博时必须按上述格式带话题#海陆[超话]##海陆1015生日快乐# ;
2. 必须关注海陆、海陆工作室及海陆全球后援会微博;
3. 关注海陆超话,且超话等级不低于6级;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视为作废 最终解释归后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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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昕羊[超话]#
【地图集章DAY 22 &闲聊楼】
可以在这个帖分享或开心或难过等等故事~注意个人隐私,也顺便帮助提醒大家集章打卡哦
⌚️活动时间:9.19-10.14(总计26天)
活动地点:VD许愿灯的杂货铺
活动规则:活动期间每日于日常链接,打卡34.2r。
不想和小明说话的
就打卡吧:因星而灿 随风而扬 因星而灿 随风而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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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集资,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处罚规则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同属于欺诈型犯罪。在我国刑法分则体系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规定在“扰乱市场秩序罪”之中而集资诈骗罪规定在“金融诈骗罪”中。在一般情形下,两者较易区分,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出现了互相交织的形态。其中,传销活动所独具的能够使参与人员和钱款在短时期内呈爆发式增长的特性,诱使一些集资诈骗行为人以传销作为手段进行非法集资,这种非法集资行为兼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和集资诈骗活动的特征,对此是按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还是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一般认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打击的是诈骗型的传销活动,与诈骗罪存在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而集资诈骗罪打击的是诈骗型的非法集资活动,与诈骗罪也存在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因此,当某一行为兼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和集资诈骗活动的特征时,不能适用一般法条与特殊法条的法条竞合原理进行处置。总体而言,对于此种关系,尽管刑法理论界存在想象竞合与交互竞合之争。
例如,张明楷教授认为,组织、领导以骗取财物为目的、以传销活动为外表的传销活动同时触犯集资诈骗、合同诈骗或者普通诈骗等犯罪的,应当以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而陈兴良教授则认为,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而言,不能认为存在特别法与普通法的法条竞合关系,但可以认为存在交互竞合关系,对此可以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处理。但该两种学说均主张,当两者出现竞合时,可以按照从一重罪处罚原则进行处理。基于此, “两高一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意见》中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办理个案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行为人实施的同一行为必须同时构成集资诈骗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是适用该规则的基础和前提。一方面,行为人通过虚构、夸大投资项目,承诺高额返本返息,以投资入股、虚假募集资金方式吸收资金并且将所得资金的绝大多数占有、返利,上述行为完全符合《非法集资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及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192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另一方面,行为人以虚构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其行为又完全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在《刑法》及《非法集资司法解释》修订前需结合个案情况,确定对被告人适用的罪名和刑罚,但在修订后原则上应适用集资诈骗罪定罪量刑。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两个量刑档次,其中第一档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档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集资诈骗罪在《刑法》修订前有三个量刑档次,分别为第一档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二档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三档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此情形下需要针对个案确定适用的罪名及刑法;但在《刑法》修订后本罪只有两个量刑档次,其中第一档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档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此可以看出,集资诈骗罪的量刑总体上要重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因此,在一般情形下,如果行为人同时构成集资诈骗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同样的量刑档内,原则上应适用集资诈骗罪定罪量刑。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同属于欺诈型犯罪。在我国刑法分则体系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规定在“扰乱市场秩序罪”之中而集资诈骗罪规定在“金融诈骗罪”中。在一般情形下,两者较易区分,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出现了互相交织的形态。其中,传销活动所独具的能够使参与人员和钱款在短时期内呈爆发式增长的特性,诱使一些集资诈骗行为人以传销作为手段进行非法集资,这种非法集资行为兼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和集资诈骗活动的特征,对此是按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还是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一般认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打击的是诈骗型的传销活动,与诈骗罪存在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而集资诈骗罪打击的是诈骗型的非法集资活动,与诈骗罪也存在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因此,当某一行为兼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和集资诈骗活动的特征时,不能适用一般法条与特殊法条的法条竞合原理进行处置。总体而言,对于此种关系,尽管刑法理论界存在想象竞合与交互竞合之争。
例如,张明楷教授认为,组织、领导以骗取财物为目的、以传销活动为外表的传销活动同时触犯集资诈骗、合同诈骗或者普通诈骗等犯罪的,应当以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而陈兴良教授则认为,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而言,不能认为存在特别法与普通法的法条竞合关系,但可以认为存在交互竞合关系,对此可以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处理。但该两种学说均主张,当两者出现竞合时,可以按照从一重罪处罚原则进行处理。基于此, “两高一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意见》中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办理个案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行为人实施的同一行为必须同时构成集资诈骗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是适用该规则的基础和前提。一方面,行为人通过虚构、夸大投资项目,承诺高额返本返息,以投资入股、虚假募集资金方式吸收资金并且将所得资金的绝大多数占有、返利,上述行为完全符合《非法集资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及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192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另一方面,行为人以虚构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其行为又完全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在《刑法》及《非法集资司法解释》修订前需结合个案情况,确定对被告人适用的罪名和刑罚,但在修订后原则上应适用集资诈骗罪定罪量刑。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两个量刑档次,其中第一档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档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集资诈骗罪在《刑法》修订前有三个量刑档次,分别为第一档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二档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三档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此情形下需要针对个案确定适用的罪名及刑法;但在《刑法》修订后本罪只有两个量刑档次,其中第一档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档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此可以看出,集资诈骗罪的量刑总体上要重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因此,在一般情形下,如果行为人同时构成集资诈骗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同样的量刑档内,原则上应适用集资诈骗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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