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清算公告
各债权债务人:
我单位于2022年10月19日对本单位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请相关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天内持证明材料到本单位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相关法规处理。债务人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向本单位履行义务。
联系人:董小兰联系电话:18689858001
联系地址:昌江黎族自治县昌江大道县人民政府机关大楼
特此公告!
昌江黎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19日
各债权债务人:
我单位于2022年10月19日对本单位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请相关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天内持证明材料到本单位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相关法规处理。债务人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向本单位履行义务。
联系人:董小兰联系电话:18689858001
联系地址:昌江黎族自治县昌江大道县人民政府机关大楼
特此公告!
昌江黎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19日
#法治新闻速览##德法君说法# 【二十大代表继续分组讨论二十大报告】①最高法发布《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②全国一半火腿肠都产自河南。③#民警输错3次密码帮忙保住10多万#。④患病老人自称“厂长”,民警变身“下属”送其回家。(中央政法委长安剑)https://t.cn/A6o6cwuk
@电动自行车主,下月起,停办临时号牌,未悬挂号牌上路将面临处罚!
根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截至2022年10月31日23时(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系统停止办理时间),公安交管部门将不再办理临时号牌申领业务。11月1日后,对不符合《条例》规定,未悬挂号牌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交管部门将依法实施处罚。
交管部门提示: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登记前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驾驶人应当持有电动自行车来历合法合规证明。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和取得号牌不得上路行驶。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应当在规定位置悬挂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伪造、变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不得有下列影响通行安全的行为:(一)驾驶拼装或者违法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二)互相追逐、超速行驶、逆向行驶;(三)醉酒驾驶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四)牵引动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五)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或者其他机动车专用道路、电动自行车限行区域;(六)吸烟,饮食,使用手持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讯设备;(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具有安全保护措施的固定座椅。十六周岁以上至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且未按照规定申领临时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过渡期满后,仍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再次违法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依法予以收缴。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视情节可以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并强制报废;驾驶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罚款。
昌黎县电动自行车便民登记服务网点登记表
根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截至2022年10月31日23时(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系统停止办理时间),公安交管部门将不再办理临时号牌申领业务。11月1日后,对不符合《条例》规定,未悬挂号牌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交管部门将依法实施处罚。
交管部门提示: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登记前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驾驶人应当持有电动自行车来历合法合规证明。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和取得号牌不得上路行驶。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应当在规定位置悬挂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伪造、变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不得有下列影响通行安全的行为:(一)驾驶拼装或者违法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二)互相追逐、超速行驶、逆向行驶;(三)醉酒驾驶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四)牵引动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五)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或者其他机动车专用道路、电动自行车限行区域;(六)吸烟,饮食,使用手持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讯设备;(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具有安全保护措施的固定座椅。十六周岁以上至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且未按照规定申领临时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过渡期满后,仍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再次违法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依法予以收缴。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视情节可以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并强制报废;驾驶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罚款。
昌黎县电动自行车便民登记服务网点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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