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杜月笙卧床不起,就在他临终前最后一天,他让女儿去银行取一个保险柜。家人以为要分钱了,都很激动,可是打开一看,他们都傻眼了。因为保险柜里的不是钱,也不是金银珠宝,而是满满一柜子的借条。
欠杜月笙钱的人,不是商界精英,就是民国政界要员。这些借条最小的一张都是5000美元,最大的一张高达500根金条借款人是国民党保密局上海站的站长王新衡。
杜月笙让家人把保险管端过来,还让人拿来一个盆,大家都不知道他要什么。
杜家的人还在幻想着,这一柜子的欠条可比一柜子的金条值钱多了,他们都以为杜月笙把保险箱拿出来,就是要把这些借条分给他们。
可是,杜月笙,就用一把火把借条全部都给烧了。看着借条被烧到,所有人都感觉到很诧异,为什么要白白吃亏呢?这些借条就算是只能要回来十分之一,都是很大一笔钱,都够他们一辈子吃喝不愁了。
而且他们家早就不能和以前比了,要是放到以前,这些钱没有了就没有了,可是如今他们真的很需要这一笔钱。
作为杜家的掌舵人,杜月笙理解家人的不解,他跟他们说:“借出去的,表面上是钱,实际上是人情。感恩的人,会永远记得杜家的好;不感恩的,你们若是去要钱,这就是给自己招致杀身之祸。我不希望,在我死后,家里还碰刀斧!”
杜月笙烧掉借条,就等于别人欠他的账,从此就一笔勾销了。
杜月笙,这是在给家人铺路。他有一句很出名的话“给你一万块钱,你早晚会花完,但是给你一万个交情,你这一辈子都花不完。别人挣了钱都是存起来,但是他不存钱,只存交情。”他的格局是很多人都不能比拟的。
杜月笙虽然是叱咤上海滩的大佬,是他的晚年过得并不好,因为他当时从上海匆忙出逃,他的主要资产都没有抛售,只带了40万美金去到香港,在香港他还过着入上海那边挥金如土的生活,投资又都失败了,所以钱很快就花光了。
杜月笙的哮喘病更加恶化,因为没有钱医治,导致他的病情恶化。就在临终前,他要给家人交代遗嘱。
对于自己的丧事,杜月笙只有三点要求:“第一,一定要从简,棺材可以用一口好一点的;第二,入殓时要给穿长袍马褂;第三,将来若是有机会,一定要将他的骨灰送回上海,安葬他的父母身边。”
杜月笙把家人都叫到他才床前,他先烧光了借条,接下来就按照他事先立好的遗嘱分配家产:他只剩下一笔钱,都留给他们做生活费。
杜月笙从枕头下摸出来一张股票清单,他让执行人陆京士帮他分配。陆京士跟他的家人说:“杜先生一共只有10万美元,他交给一位宋先生替他买了一些股票,多少赚了一点,现在大概有11万美元。”
杜月笙到死前只剩下这么一点钱,实在让人觉得不可思议,但是他是真的没有钱了。杜月笙的安排是:“每个太太1万美元,儿子1万美元,未出嫁的女儿6000美元,出嫁的女儿4000美元。”
杜月笙还有7000美元的私房钱,他让陆京士帮他分一分。陆京士问他想要怎么分?杜月笙只说了:“只有小冬最苦,三太太手里也没有钱。”
陆京士没有惊动其他人,悄悄把这7000块分给了五太太孟小冬3000块,三太太孙佩豪2000钱,最后给了长子杜维藩2000块。孟小冬跟着杜月笙时,杜月笙仅仅一年,杜月笙就病逝了,所以孟小冬基本上是没有钱的。
陆京士的安排,杜月笙很满意。等到所有的一切处理好了,杜月笙就守在床前对众人说::“你们……有希望,中……国有希望!大家都有……”眼角流下两行泪珠。他唯独没说自己有希望,因他知道自己大限将至,杜月笙说完就去世了。
杜月笙这一生看似坏事做尽,但他却受到很多人的尊敬,和他的为人处世是有关系的。
1918年,上海的冬天非常冷,很多人都因为没有棉衣而冻死,杜月笙就让让手下人去给穷人发棉衣,他不愿意在看到一个穷人冻死。手下不懂他为何要帮助穷人,杜月笙说:“做人不能忘本,再说不准这些人里会不会再出一个‘杜月笙’1”
当年陈世昌对杜月笙有恩,多年后,陈世昌的儿子被债主追上门要砍断手脚。陈世昌没办法就找杜月笙帮忙,杜月笙立即让人给他送去25000银元,后来陈家儿子又犯事,杜月笙又送去20000万银元。
杜月笙只是说了一句:“钱财乃身外之物,令郎没事就好!”
黄金荣是杜月笙过去的老大,有一次,黄金荣被军阀卢永祥的儿子绑架,杜月笙本可以不管黄金荣的死活,甚至可以趁机坐收渔翁之利,可是他没有这样做,反而花了300万两把黄金荣给赎回来。
这就是杜月笙为人处世的态度,帮值得帮助的人,受到别人的滴水之恩都要涌泉相报。
纵观杜月笙的一生,简直就是一个传奇,他出身低微只是一个卖梨郎,可是他愣是从一个14岁的小混混成为了上海滩呼风唤雨的三个大亨之一。他能如此成功,不是靠拳头,也不是靠耍诈,而是靠两个字:做人。
杜月笙的子孙,因为受到借款人的照顾,他们后来都生活得很好,这也是他早前为子孙们铺好的一条路。#历史# #历史云讲堂#
欠杜月笙钱的人,不是商界精英,就是民国政界要员。这些借条最小的一张都是5000美元,最大的一张高达500根金条借款人是国民党保密局上海站的站长王新衡。
杜月笙让家人把保险管端过来,还让人拿来一个盆,大家都不知道他要什么。
杜家的人还在幻想着,这一柜子的欠条可比一柜子的金条值钱多了,他们都以为杜月笙把保险箱拿出来,就是要把这些借条分给他们。
可是,杜月笙,就用一把火把借条全部都给烧了。看着借条被烧到,所有人都感觉到很诧异,为什么要白白吃亏呢?这些借条就算是只能要回来十分之一,都是很大一笔钱,都够他们一辈子吃喝不愁了。
而且他们家早就不能和以前比了,要是放到以前,这些钱没有了就没有了,可是如今他们真的很需要这一笔钱。
作为杜家的掌舵人,杜月笙理解家人的不解,他跟他们说:“借出去的,表面上是钱,实际上是人情。感恩的人,会永远记得杜家的好;不感恩的,你们若是去要钱,这就是给自己招致杀身之祸。我不希望,在我死后,家里还碰刀斧!”
杜月笙烧掉借条,就等于别人欠他的账,从此就一笔勾销了。
杜月笙,这是在给家人铺路。他有一句很出名的话“给你一万块钱,你早晚会花完,但是给你一万个交情,你这一辈子都花不完。别人挣了钱都是存起来,但是他不存钱,只存交情。”他的格局是很多人都不能比拟的。
杜月笙虽然是叱咤上海滩的大佬,是他的晚年过得并不好,因为他当时从上海匆忙出逃,他的主要资产都没有抛售,只带了40万美金去到香港,在香港他还过着入上海那边挥金如土的生活,投资又都失败了,所以钱很快就花光了。
杜月笙的哮喘病更加恶化,因为没有钱医治,导致他的病情恶化。就在临终前,他要给家人交代遗嘱。
对于自己的丧事,杜月笙只有三点要求:“第一,一定要从简,棺材可以用一口好一点的;第二,入殓时要给穿长袍马褂;第三,将来若是有机会,一定要将他的骨灰送回上海,安葬他的父母身边。”
杜月笙把家人都叫到他才床前,他先烧光了借条,接下来就按照他事先立好的遗嘱分配家产:他只剩下一笔钱,都留给他们做生活费。
杜月笙从枕头下摸出来一张股票清单,他让执行人陆京士帮他分配。陆京士跟他的家人说:“杜先生一共只有10万美元,他交给一位宋先生替他买了一些股票,多少赚了一点,现在大概有11万美元。”
杜月笙到死前只剩下这么一点钱,实在让人觉得不可思议,但是他是真的没有钱了。杜月笙的安排是:“每个太太1万美元,儿子1万美元,未出嫁的女儿6000美元,出嫁的女儿4000美元。”
杜月笙还有7000美元的私房钱,他让陆京士帮他分一分。陆京士问他想要怎么分?杜月笙只说了:“只有小冬最苦,三太太手里也没有钱。”
陆京士没有惊动其他人,悄悄把这7000块分给了五太太孟小冬3000块,三太太孙佩豪2000钱,最后给了长子杜维藩2000块。孟小冬跟着杜月笙时,杜月笙仅仅一年,杜月笙就病逝了,所以孟小冬基本上是没有钱的。
陆京士的安排,杜月笙很满意。等到所有的一切处理好了,杜月笙就守在床前对众人说::“你们……有希望,中……国有希望!大家都有……”眼角流下两行泪珠。他唯独没说自己有希望,因他知道自己大限将至,杜月笙说完就去世了。
杜月笙这一生看似坏事做尽,但他却受到很多人的尊敬,和他的为人处世是有关系的。
1918年,上海的冬天非常冷,很多人都因为没有棉衣而冻死,杜月笙就让让手下人去给穷人发棉衣,他不愿意在看到一个穷人冻死。手下不懂他为何要帮助穷人,杜月笙说:“做人不能忘本,再说不准这些人里会不会再出一个‘杜月笙’1”
当年陈世昌对杜月笙有恩,多年后,陈世昌的儿子被债主追上门要砍断手脚。陈世昌没办法就找杜月笙帮忙,杜月笙立即让人给他送去25000银元,后来陈家儿子又犯事,杜月笙又送去20000万银元。
杜月笙只是说了一句:“钱财乃身外之物,令郎没事就好!”
黄金荣是杜月笙过去的老大,有一次,黄金荣被军阀卢永祥的儿子绑架,杜月笙本可以不管黄金荣的死活,甚至可以趁机坐收渔翁之利,可是他没有这样做,反而花了300万两把黄金荣给赎回来。
这就是杜月笙为人处世的态度,帮值得帮助的人,受到别人的滴水之恩都要涌泉相报。
纵观杜月笙的一生,简直就是一个传奇,他出身低微只是一个卖梨郎,可是他愣是从一个14岁的小混混成为了上海滩呼风唤雨的三个大亨之一。他能如此成功,不是靠拳头,也不是靠耍诈,而是靠两个字:做人。
杜月笙的子孙,因为受到借款人的照顾,他们后来都生活得很好,这也是他早前为子孙们铺好的一条路。#历史# #历史云讲堂#
【刘哲玮丨四级法院审级职能界分在民事司法中初步实现】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本院和12个省、直辖市的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随后在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对改革所涉及的具体事项和操作规程进行了规定。这一改革是我国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当中的重要一环,其广度和深度前所未有,殊值重视。根据《授权决定》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近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本项改革进行了中期报告。从周强院长的中期报告可以看到,此次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从笔者熟悉的民事司法领域来看,认为改革试点的最大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是调整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使金字塔型的法院案件结构初步定型。长期以来,我国民事审判主要以案件标的金额作为级别管辖标准。由于在二审和再审中都实行复审制,二审法院、再审法院与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权限和程序上并无本质区别,导致我国四级法院的审级职能严重趋同,使四级法院案件结构本质上呈现长方形样态,最高法院和基层法院审理案件的最大差异只在于标的金额。试点后,最高法院公布了《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通过上调中级法院级别管辖标的额标准完成了民事案件初审管辖的下沉,同时,《试点办法》又调整适用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关于民事再审申请原则上“上提一级”的规定,明确由高级法院主要承担再审纠错职能,从而基本形成了基层法院一审、中级法院二审、高级法院再审、最高法院监督指导的明确职能分野,我国民事司法呈现出金字塔型结构的雏形。
二是健全完善了提级管辖、再审申请审查制度,强化了高级别法院统一法律适用等审级监督职能。《试点办法》明确规定了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适用提级管辖制度的具体案件类型和工作程序,也规定了最高法院受理再审申请的条件和再审提审的具体情形。从试点实施情况看,试点法院根据《试点办法》,积极开展提级管辖工作,提级管辖案件数量较试点前大幅增长,涉及数据权利确权、网络不正当竞争、新业态用工主体资格、“双减”政策下教育培训合同效力等新型法律问题,中、高级法院审理重大典型案件的职能进一步加强。同时,最高法院案件结构不断优化,重大典型案件的比例不断提高,裁判的指导性更加突出,为下级法院审判工作提供了明确标准指引和有益参考。可见,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不再只是超大标的额案件的审理法院,而是根据各自审级职能,更多地承担了不同类型再审案件的审查和审理,其中高级法院主要承担一般性的再审纠错,最高法院则主要聚焦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重大典型案件的申请再审审查和审理。
构建金字塔型的法院案件结构与高级别法院审级监督职能定位相辅相成,共同推动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在民事司法领域中清晰界分。可以说,没有金字塔型的法院案件结构,高级别法院就没有充足的空间和精力发挥审级监督职能;而高级别法院行使审级监督职能如果没有强有力的制度保障,金字塔型的法院案件结构就无法真正落实。
因此,我们不仅应当看到,本轮改革试点基于各级法院不同的审级职能定位,优化调整了各级法院的案件数量和结构,有效推动绝大多数纠纷在基层、中级法院公正高效审结,事实、法律争议在两审之间实质性解决;更应当注意到的是,在审判重心“下沉”的同时,高级别法院正在离开以往案件审理的舒适区,逐步承担并加强统一法律适用的崭新职能。试点后,高级别法院需要首先衡量案件是否具有法律统一的价值,进而在审理过程中,全面综合体系化地确定法律的适用方法,做出的裁判不仅要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还要对相关行业甚至全社会树立行为规范。
明确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对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司法制度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从价值层面看,有利于发挥司法机关在解释法律、形成政策、统一法制上的积极作用。通过民事司法裁判既化解矛盾,又明晰规则,进而将纠纷防范未然,实现社会治理;从效率层面看,有利于提升同一案件在不同审级的审理效率。根据不同审级案件的受理条件和审理重点,因势利导,调动人力、程序等各种资源解决不同的问题,从而在整体上盘活司法资源,提升审判效率;从专业层面看,再次强调凸显了司法裁判作为法院职能的重要意义,突出了审判业务之于司法机关的紧密联系,明晰了各级法院审判职能和案件审理权限,从而增加了不同级别司法机关的专业性。
当然,由于本轮改革试点尚不足一年,许多制度创新也仍在探索阶段,改革成效有待进一步观察。但可以肯定的是,这一轮的改革试点绝不仅仅是对不同层级法院案件数量的简单重分配,而是在更深层次上通过案件调整实现司法体制的结构优化。
试点期满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根据试点实际情况,开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程序法的修改工作,因此,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最终如何确定,还应当倾听当事人和律师等程序参与者的声音,赋予其对案件重要性和法律争议点表达意见的权利,吸纳地方立法机构、行政机关中的法制部门、行业组织等规则制定者的经验,帮助高级别法院完成从个案裁判者到法律统一者的角色转变。此外,改革试点也不是某个具体部门或行业的实体创新,在提级管辖或再审裁判的个案经验基础上,还应当形成能够适用于所有案件的提级管辖和再审申请审查的制度规则,以规制权力的恣意裁量。同时,为保障下级法院落实解决纠纷职能,不能单靠“繁简分流、快慢分道”,还需要在资源配置上加强供给,适当增加基层法院的财政预算,扩大其人员编制。
未来的一年,既是改革试点的收官之年,也是修法的启动之年。我们相信,在既有经验的基础上,吸纳更多主体的参与,形成更加有效的规则,辅以充分有力的保障,改革试点才能够顺利完成,法律修改才能够稳步推进,四级法院才能有清晰的审级职能界分,尤其是高级别法院在法律统一上的职能,才能够制度化体系化地实现。(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作者: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刘哲玮)
一是调整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使金字塔型的法院案件结构初步定型。长期以来,我国民事审判主要以案件标的金额作为级别管辖标准。由于在二审和再审中都实行复审制,二审法院、再审法院与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权限和程序上并无本质区别,导致我国四级法院的审级职能严重趋同,使四级法院案件结构本质上呈现长方形样态,最高法院和基层法院审理案件的最大差异只在于标的金额。试点后,最高法院公布了《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通过上调中级法院级别管辖标的额标准完成了民事案件初审管辖的下沉,同时,《试点办法》又调整适用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关于民事再审申请原则上“上提一级”的规定,明确由高级法院主要承担再审纠错职能,从而基本形成了基层法院一审、中级法院二审、高级法院再审、最高法院监督指导的明确职能分野,我国民事司法呈现出金字塔型结构的雏形。
二是健全完善了提级管辖、再审申请审查制度,强化了高级别法院统一法律适用等审级监督职能。《试点办法》明确规定了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适用提级管辖制度的具体案件类型和工作程序,也规定了最高法院受理再审申请的条件和再审提审的具体情形。从试点实施情况看,试点法院根据《试点办法》,积极开展提级管辖工作,提级管辖案件数量较试点前大幅增长,涉及数据权利确权、网络不正当竞争、新业态用工主体资格、“双减”政策下教育培训合同效力等新型法律问题,中、高级法院审理重大典型案件的职能进一步加强。同时,最高法院案件结构不断优化,重大典型案件的比例不断提高,裁判的指导性更加突出,为下级法院审判工作提供了明确标准指引和有益参考。可见,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不再只是超大标的额案件的审理法院,而是根据各自审级职能,更多地承担了不同类型再审案件的审查和审理,其中高级法院主要承担一般性的再审纠错,最高法院则主要聚焦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重大典型案件的申请再审审查和审理。
构建金字塔型的法院案件结构与高级别法院审级监督职能定位相辅相成,共同推动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在民事司法领域中清晰界分。可以说,没有金字塔型的法院案件结构,高级别法院就没有充足的空间和精力发挥审级监督职能;而高级别法院行使审级监督职能如果没有强有力的制度保障,金字塔型的法院案件结构就无法真正落实。
因此,我们不仅应当看到,本轮改革试点基于各级法院不同的审级职能定位,优化调整了各级法院的案件数量和结构,有效推动绝大多数纠纷在基层、中级法院公正高效审结,事实、法律争议在两审之间实质性解决;更应当注意到的是,在审判重心“下沉”的同时,高级别法院正在离开以往案件审理的舒适区,逐步承担并加强统一法律适用的崭新职能。试点后,高级别法院需要首先衡量案件是否具有法律统一的价值,进而在审理过程中,全面综合体系化地确定法律的适用方法,做出的裁判不仅要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还要对相关行业甚至全社会树立行为规范。
明确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对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司法制度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从价值层面看,有利于发挥司法机关在解释法律、形成政策、统一法制上的积极作用。通过民事司法裁判既化解矛盾,又明晰规则,进而将纠纷防范未然,实现社会治理;从效率层面看,有利于提升同一案件在不同审级的审理效率。根据不同审级案件的受理条件和审理重点,因势利导,调动人力、程序等各种资源解决不同的问题,从而在整体上盘活司法资源,提升审判效率;从专业层面看,再次强调凸显了司法裁判作为法院职能的重要意义,突出了审判业务之于司法机关的紧密联系,明晰了各级法院审判职能和案件审理权限,从而增加了不同级别司法机关的专业性。
当然,由于本轮改革试点尚不足一年,许多制度创新也仍在探索阶段,改革成效有待进一步观察。但可以肯定的是,这一轮的改革试点绝不仅仅是对不同层级法院案件数量的简单重分配,而是在更深层次上通过案件调整实现司法体制的结构优化。
试点期满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根据试点实际情况,开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程序法的修改工作,因此,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最终如何确定,还应当倾听当事人和律师等程序参与者的声音,赋予其对案件重要性和法律争议点表达意见的权利,吸纳地方立法机构、行政机关中的法制部门、行业组织等规则制定者的经验,帮助高级别法院完成从个案裁判者到法律统一者的角色转变。此外,改革试点也不是某个具体部门或行业的实体创新,在提级管辖或再审裁判的个案经验基础上,还应当形成能够适用于所有案件的提级管辖和再审申请审查的制度规则,以规制权力的恣意裁量。同时,为保障下级法院落实解决纠纷职能,不能单靠“繁简分流、快慢分道”,还需要在资源配置上加强供给,适当增加基层法院的财政预算,扩大其人员编制。
未来的一年,既是改革试点的收官之年,也是修法的启动之年。我们相信,在既有经验的基础上,吸纳更多主体的参与,形成更加有效的规则,辅以充分有力的保障,改革试点才能够顺利完成,法律修改才能够稳步推进,四级法院才能有清晰的审级职能界分,尤其是高级别法院在法律统一上的职能,才能够制度化体系化地实现。(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作者: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刘哲玮)
【刘哲玮丨四级法院审级职能界分在民事司法中初步实现】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本院和12个省、直辖市的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随后在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对改革所涉及的具体事项和操作规程进行了规定。这一改革是我国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当中的重要一环,其广度和深度前所未有,殊值重视。根据《授权决定》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近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本项改革进行了中期报告。从周强院长的中期报告可以看到,此次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从笔者熟悉的民事司法领域来看,认为改革试点的最大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是调整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使金字塔型的法院案件结构初步定型。长期以来,我国民事审判主要以案件标的金额作为级别管辖标准。由于在二审和再审中都实行复审制,二审法院、再审法院与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权限和程序上并无本质区别,导致我国四级法院的审级职能严重趋同,使四级法院案件结构本质上呈现长方形样态,最高法院和基层法院审理案件的最大差异只在于标的金额。试点后,最高法院公布了《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通过上调中级法院级别管辖标的额标准完成了民事案件初审管辖的下沉,同时,《试点办法》又调整适用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关于民事再审申请原则上“上提一级”的规定,明确由高级法院主要承担再审纠错职能,从而基本形成了基层法院一审、中级法院二审、高级法院再审、最高法院监督指导的明确职能分野,我国民事司法呈现出金字塔型结构的雏形。
二是健全完善了提级管辖、再审申请审查制度,强化了高级别法院统一法律适用等审级监督职能。《试点办法》明确规定了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适用提级管辖制度的具体案件类型和工作程序,也规定了最高法院受理再审申请的条件和再审提审的具体情形。从试点实施情况看,试点法院根据《试点办法》,积极开展提级管辖工作,提级管辖案件数量较试点前大幅增长,涉及数据权利确权、网络不正当竞争、新业态用工主体资格、“双减”政策下教育培训合同效力等新型法律问题,中、高级法院审理重大典型案件的职能进一步加强。同时,最高法院案件结构不断优化,重大典型案件的比例不断提高,裁判的指导性更加突出,为下级法院审判工作提供了明确标准指引和有益参考。可见,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不再只是超大标的额案件的审理法院,而是根据各自审级职能,更多地承担了不同类型再审案件的审查和审理,其中高级法院主要承担一般性的再审纠错,最高法院则主要聚焦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重大典型案件的申请再审审查和审理。
构建金字塔型的法院案件结构与高级别法院审级监督职能定位相辅相成,共同推动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在民事司法领域中清晰界分。可以说,没有金字塔型的法院案件结构,高级别法院就没有充足的空间和精力发挥审级监督职能;而高级别法院行使审级监督职能如果没有强有力的制度保障,金字塔型的法院案件结构就无法真正落实。
因此,我们不仅应当看到,本轮改革试点基于各级法院不同的审级职能定位,优化调整了各级法院的案件数量和结构,有效推动绝大多数纠纷在基层、中级法院公正高效审结,事实、法律争议在两审之间实质性解决;更应当注意到的是,在审判重心“下沉”的同时,高级别法院正在离开以往案件审理的舒适区,逐步承担并加强统一法律适用的崭新职能。试点后,高级别法院需要首先衡量案件是否具有法律统一的价值,进而在审理过程中,全面综合体系化地确定法律的适用方法,做出的裁判不仅要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还要对相关行业甚至全社会树立行为规范。
明确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对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司法制度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从价值层面看,有利于发挥司法机关在解释法律、形成政策、统一法制上的积极作用。通过民事司法裁判既化解矛盾,又明晰规则,进而将纠纷防范未然,实现社会治理;从效率层面看,有利于提升同一案件在不同审级的审理效率。根据不同审级案件的受理条件和审理重点,因势利导,调动人力、程序等各种资源解决不同的问题,从而在整体上盘活司法资源,提升审判效率;从专业层面看,再次强调凸显了司法裁判作为法院职能的重要意义,突出了审判业务之于司法机关的紧密联系,明晰了各级法院审判职能和案件审理权限,从而增加了不同级别司法机关的专业性。
当然,由于本轮改革试点尚不足一年,许多制度创新也仍在探索阶段,改革成效有待进一步观察。但可以肯定的是,这一轮的改革试点绝不仅仅是对不同层级法院案件数量的简单重分配,而是在更深层次上通过案件调整实现司法体制的结构优化。
试点期满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根据试点实际情况,开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程序法的修改工作,因此,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最终如何确定,还应当倾听当事人和律师等程序参与者的声音,赋予其对案件重要性和法律争议点表达意见的权利,吸纳地方立法机构、行政机关中的法制部门、行业组织等规则制定者的经验,帮助高级别法院完成从个案裁判者到法律统一者的角色转变。此外,改革试点也不是某个具体部门或行业的实体创新,在提级管辖或再审裁判的个案经验基础上,还应当形成能够适用于所有案件的提级管辖和再审申请审查的制度规则,以规制权力的恣意裁量。同时,为保障下级法院落实解决纠纷职能,不能单靠“繁简分流、快慢分道”,还需要在资源配置上加强供给,适当增加基层法院的财政预算,扩大其人员编制。
未来的一年,既是改革试点的收官之年,也是修法的启动之年。我们相信,在既有经验的基础上,吸纳更多主体的参与,形成更加有效的规则,辅以充分有力的保障,改革试点才能够顺利完成,法律修改才能够稳步推进,四级法院才能有清晰的审级职能界分,尤其是高级别法院在法律统一上的职能,才能够制度化体系化地实现。(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作者: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刘哲玮)
一是调整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使金字塔型的法院案件结构初步定型。长期以来,我国民事审判主要以案件标的金额作为级别管辖标准。由于在二审和再审中都实行复审制,二审法院、再审法院与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权限和程序上并无本质区别,导致我国四级法院的审级职能严重趋同,使四级法院案件结构本质上呈现长方形样态,最高法院和基层法院审理案件的最大差异只在于标的金额。试点后,最高法院公布了《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通过上调中级法院级别管辖标的额标准完成了民事案件初审管辖的下沉,同时,《试点办法》又调整适用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关于民事再审申请原则上“上提一级”的规定,明确由高级法院主要承担再审纠错职能,从而基本形成了基层法院一审、中级法院二审、高级法院再审、最高法院监督指导的明确职能分野,我国民事司法呈现出金字塔型结构的雏形。
二是健全完善了提级管辖、再审申请审查制度,强化了高级别法院统一法律适用等审级监督职能。《试点办法》明确规定了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适用提级管辖制度的具体案件类型和工作程序,也规定了最高法院受理再审申请的条件和再审提审的具体情形。从试点实施情况看,试点法院根据《试点办法》,积极开展提级管辖工作,提级管辖案件数量较试点前大幅增长,涉及数据权利确权、网络不正当竞争、新业态用工主体资格、“双减”政策下教育培训合同效力等新型法律问题,中、高级法院审理重大典型案件的职能进一步加强。同时,最高法院案件结构不断优化,重大典型案件的比例不断提高,裁判的指导性更加突出,为下级法院审判工作提供了明确标准指引和有益参考。可见,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不再只是超大标的额案件的审理法院,而是根据各自审级职能,更多地承担了不同类型再审案件的审查和审理,其中高级法院主要承担一般性的再审纠错,最高法院则主要聚焦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重大典型案件的申请再审审查和审理。
构建金字塔型的法院案件结构与高级别法院审级监督职能定位相辅相成,共同推动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在民事司法领域中清晰界分。可以说,没有金字塔型的法院案件结构,高级别法院就没有充足的空间和精力发挥审级监督职能;而高级别法院行使审级监督职能如果没有强有力的制度保障,金字塔型的法院案件结构就无法真正落实。
因此,我们不仅应当看到,本轮改革试点基于各级法院不同的审级职能定位,优化调整了各级法院的案件数量和结构,有效推动绝大多数纠纷在基层、中级法院公正高效审结,事实、法律争议在两审之间实质性解决;更应当注意到的是,在审判重心“下沉”的同时,高级别法院正在离开以往案件审理的舒适区,逐步承担并加强统一法律适用的崭新职能。试点后,高级别法院需要首先衡量案件是否具有法律统一的价值,进而在审理过程中,全面综合体系化地确定法律的适用方法,做出的裁判不仅要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还要对相关行业甚至全社会树立行为规范。
明确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对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司法制度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从价值层面看,有利于发挥司法机关在解释法律、形成政策、统一法制上的积极作用。通过民事司法裁判既化解矛盾,又明晰规则,进而将纠纷防范未然,实现社会治理;从效率层面看,有利于提升同一案件在不同审级的审理效率。根据不同审级案件的受理条件和审理重点,因势利导,调动人力、程序等各种资源解决不同的问题,从而在整体上盘活司法资源,提升审判效率;从专业层面看,再次强调凸显了司法裁判作为法院职能的重要意义,突出了审判业务之于司法机关的紧密联系,明晰了各级法院审判职能和案件审理权限,从而增加了不同级别司法机关的专业性。
当然,由于本轮改革试点尚不足一年,许多制度创新也仍在探索阶段,改革成效有待进一步观察。但可以肯定的是,这一轮的改革试点绝不仅仅是对不同层级法院案件数量的简单重分配,而是在更深层次上通过案件调整实现司法体制的结构优化。
试点期满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根据试点实际情况,开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程序法的修改工作,因此,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最终如何确定,还应当倾听当事人和律师等程序参与者的声音,赋予其对案件重要性和法律争议点表达意见的权利,吸纳地方立法机构、行政机关中的法制部门、行业组织等规则制定者的经验,帮助高级别法院完成从个案裁判者到法律统一者的角色转变。此外,改革试点也不是某个具体部门或行业的实体创新,在提级管辖或再审裁判的个案经验基础上,还应当形成能够适用于所有案件的提级管辖和再审申请审查的制度规则,以规制权力的恣意裁量。同时,为保障下级法院落实解决纠纷职能,不能单靠“繁简分流、快慢分道”,还需要在资源配置上加强供给,适当增加基层法院的财政预算,扩大其人员编制。
未来的一年,既是改革试点的收官之年,也是修法的启动之年。我们相信,在既有经验的基础上,吸纳更多主体的参与,形成更加有效的规则,辅以充分有力的保障,改革试点才能够顺利完成,法律修改才能够稳步推进,四级法院才能有清晰的审级职能界分,尤其是高级别法院在法律统一上的职能,才能够制度化体系化地实现。(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作者: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刘哲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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