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
江西熊某等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虚假诉讼监督案
(检例第56号)
【关键词】
保险理赔 伪造证据 民事抗诉
【要旨】
假冒原告名义提起诉讼,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取得法院生效裁判文书,非法获取保险理赔款,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虚假诉讼案件线索,应当强化线索发现和调查核实的能力,查明违法事实,纠正错误裁判。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21日,张某驾驶轿车与熊某驾驶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熊某受伤、车辆受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熊某无责任。熊某伤情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张某驾驶的轿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事故发生后,熊某经他人介绍同意由周某与保险公司交涉该案保险理赔事宜,但并未委托其提起诉讼,周某为此向熊某支付了5万元。张某亦经同一人介绍同意将该案保险赔偿事宜交周某处理,并出具了委托代理诉讼的《特别授权委托书》。2013年3月18日,周某冒用熊某的名义向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周某冒用熊某名义签署起诉状和授权委托书,冒用委托代理人的名义签署庭审笔录、宣判笔录和送达回证,熊某及被冒用的“委托代理人”对此均不知情。该案中,周某还作为张某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此外,本案事故发生时,熊某为农村户籍,从事钢筋工工作,居住上饶县某某村家中,而周某为实现牟取高额保险赔偿金的目的,伪造公司证明和工资表,并利用虚假材料到公安机关开具证明,证明熊某在2011年9月至2012年10月在县城工作并居住。2013年6月17日,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信民一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判令甲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向原告熊某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18723.33元。甲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0月18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饶中民一终字第57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甲保险公司赔偿熊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06723元。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线索发现 2016年3月,上饶市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熊某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又提起诉讼,经调阅相关卷宗,发现周某近两年来代理十余件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涉保险索赔案件,相关案件中存在当事人本人未出庭、委托代理手续不全、熊某的工作证明与个人基本情况明显不符等疑点,初步判断有虚假诉讼嫌疑。
调查核实 根据案件线索,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了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向熊某本人了解情况,查明2013年3月18日的民事起诉状非熊某本人的意思表示,起诉状中签名也非熊某本人所签,熊某本人对该起诉讼毫不知情,并不认识起诉状中所载原告委托代理人,亦未委托其参加诉讼;二是向有关单位核实熊某出险前的经常居住地和工作地,查明周某为套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赔偿标准获取非法利益,指使某汽车服务公司伪造了熊某工作证明和居住证明;三是对周某代理的13件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案件进行梳理,发现均涉嫌虚假诉讼,本案最为典型;四是及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实了周某通过冒用他人名义虚构诉讼主体、伪造授权委托书、伪造工作证明以及利用虚假证据材料骗取公安机关证明文件等事实。
监督意见 2016年6月26日,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2016年11月5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饶中民一终字第573号民事调解书系虚假调解,周某伪造原告起诉状、假冒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提起虚假诉讼,非法套取高额保险赔偿金,扰乱诉讼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监督结果 2017年8月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赣民再第45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是一起由周某假冒熊某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的虚假诉讼案件,熊某本人及被冒用的诉讼代理人并未提起和参加诉讼,原一审判决和原二审调解书均有错误,裁定撤销,终结本案审理程序。同时,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还作出(2017)赣民再第45号民事制裁决定书,对周某进行民事制裁。2019年1月,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一审法官、信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戴某给予撤职处分。
【指导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强化线索发现和调查核实的能力。虚假诉讼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仅从诉讼活动表面难以甄别,要求检察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敏锐的线索发现意识。本案中,就线索发现而言,检察人员注重把握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庭审过程的异常,“原告代理人”或无法发表意见,或陈述、抗辩前后矛盾;二是案件材料和证据异常,熊某工作证明与其基本情况、履历明显不符;三是调解结案异常,甲保险公司二审中并未提交新的证据,“原告代理人”为了迅速达成调解协议,主动提出减少保险赔偿数额,不符合常理。以发现的异常情况为线索,开展深入的调查核实工作,是突破案件瓶颈的关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综合运用询问有关当事人或者知情人,查阅、调取、复制相关法律文书或者证据材料、案卷材料,查询财务账目、银行存款记录,勘验、鉴定、审计以及向有关部门进行专业咨询等调查措施。同时,应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协作。本案中,检察机关及时移送刑事犯罪案件线索,通过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手段,查实了周某虚假诉讼的事实。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
江西熊某等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虚假诉讼监督案
(检例第56号)
【关键词】
保险理赔 伪造证据 民事抗诉
【要旨】
假冒原告名义提起诉讼,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取得法院生效裁判文书,非法获取保险理赔款,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虚假诉讼案件线索,应当强化线索发现和调查核实的能力,查明违法事实,纠正错误裁判。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21日,张某驾驶轿车与熊某驾驶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熊某受伤、车辆受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熊某无责任。熊某伤情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张某驾驶的轿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事故发生后,熊某经他人介绍同意由周某与保险公司交涉该案保险理赔事宜,但并未委托其提起诉讼,周某为此向熊某支付了5万元。张某亦经同一人介绍同意将该案保险赔偿事宜交周某处理,并出具了委托代理诉讼的《特别授权委托书》。2013年3月18日,周某冒用熊某的名义向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周某冒用熊某名义签署起诉状和授权委托书,冒用委托代理人的名义签署庭审笔录、宣判笔录和送达回证,熊某及被冒用的“委托代理人”对此均不知情。该案中,周某还作为张某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此外,本案事故发生时,熊某为农村户籍,从事钢筋工工作,居住上饶县某某村家中,而周某为实现牟取高额保险赔偿金的目的,伪造公司证明和工资表,并利用虚假材料到公安机关开具证明,证明熊某在2011年9月至2012年10月在县城工作并居住。2013年6月17日,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信民一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判令甲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向原告熊某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18723.33元。甲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0月18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饶中民一终字第57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甲保险公司赔偿熊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06723元。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线索发现 2016年3月,上饶市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熊某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又提起诉讼,经调阅相关卷宗,发现周某近两年来代理十余件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涉保险索赔案件,相关案件中存在当事人本人未出庭、委托代理手续不全、熊某的工作证明与个人基本情况明显不符等疑点,初步判断有虚假诉讼嫌疑。
调查核实 根据案件线索,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了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向熊某本人了解情况,查明2013年3月18日的民事起诉状非熊某本人的意思表示,起诉状中签名也非熊某本人所签,熊某本人对该起诉讼毫不知情,并不认识起诉状中所载原告委托代理人,亦未委托其参加诉讼;二是向有关单位核实熊某出险前的经常居住地和工作地,查明周某为套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赔偿标准获取非法利益,指使某汽车服务公司伪造了熊某工作证明和居住证明;三是对周某代理的13件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案件进行梳理,发现均涉嫌虚假诉讼,本案最为典型;四是及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实了周某通过冒用他人名义虚构诉讼主体、伪造授权委托书、伪造工作证明以及利用虚假证据材料骗取公安机关证明文件等事实。
监督意见 2016年6月26日,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2016年11月5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饶中民一终字第573号民事调解书系虚假调解,周某伪造原告起诉状、假冒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提起虚假诉讼,非法套取高额保险赔偿金,扰乱诉讼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监督结果 2017年8月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赣民再第45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是一起由周某假冒熊某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的虚假诉讼案件,熊某本人及被冒用的诉讼代理人并未提起和参加诉讼,原一审判决和原二审调解书均有错误,裁定撤销,终结本案审理程序。同时,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还作出(2017)赣民再第45号民事制裁决定书,对周某进行民事制裁。2019年1月,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一审法官、信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戴某给予撤职处分。
【指导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强化线索发现和调查核实的能力。虚假诉讼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仅从诉讼活动表面难以甄别,要求检察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敏锐的线索发现意识。本案中,就线索发现而言,检察人员注重把握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庭审过程的异常,“原告代理人”或无法发表意见,或陈述、抗辩前后矛盾;二是案件材料和证据异常,熊某工作证明与其基本情况、履历明显不符;三是调解结案异常,甲保险公司二审中并未提交新的证据,“原告代理人”为了迅速达成调解协议,主动提出减少保险赔偿数额,不符合常理。以发现的异常情况为线索,开展深入的调查核实工作,是突破案件瓶颈的关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综合运用询问有关当事人或者知情人,查阅、调取、复制相关法律文书或者证据材料、案卷材料,查询财务账目、银行存款记录,勘验、鉴定、审计以及向有关部门进行专业咨询等调查措施。同时,应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协作。本案中,检察机关及时移送刑事犯罪案件线索,通过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手段,查实了周某虚假诉讼的事实。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
根据阿坝州四大景区(九寨沟、黄龙、四姑娘山、达古冰川)恢复开园公告,为保证景区门票、车票(索道)有序的售检秩序,结合阿坝旅游网www.abatour.com实际,针对四大景区门票、观光车票全网实名预约售票、检票工作,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订票细则
1.景区接待对象为境内团队和散客,暂不接待入境游客。
2.开园期间,景区门、观光车车票(索道票)严格实行全网实名预约购买制,景区现场不设人工现金购票窗口,游客朋友可通过阿坝旅游网官网(www.abatour.com)及微信公众号(abatourw)及携程、飞猪、美团、驴妈妈、去哪儿等OTA平台实名网络预约电子门票;旅行社团队通过阿坝旅游网官网(www.abatour.com)网络预约电子门票。未提前预约的游客不得入园。
3.九寨沟景区日限量10000人次,黄龙景区日限量12500人次,四姑娘山景区日限量9000人次,达古冰川日限量2000人次,并采取分时分段分流入园。门票预订采取全网公开公平公正的预订方式,即先到先得,售完即止。届时,阿坝旅游网将实时公布景区门票预订及余票数量。
4.所有游客应于入园前一天18:00前,凭二代身份证提前预定门票、车票(索道票),最早提前7天预订,预订成功后须根据提示扫二维码登记健康信息,持登记后的绿码与二代身份证方能入园,如登记健康信息显示非绿码,将对订单进行退票处理。预订时须录入姓名、二代身份证号码、真实有效手机号码,一张有效证件一天只能购买一张票,提交订单支付后预订成功。
5.景区自恢复开放之日起,针对全国医护工作者及其1名陪伴家属免门票(不包括车票、索道票)开放一年的优惠政策(“五一”、“十一”节假日期间除外)。医护工作者免票只能在阿坝旅游网官网(www.abatour.com)及微信公众号(abatourw)上预订,预订时请选择“医护工作者免门票套票”,须录入身份证信息及医护工作者信息(所在医疗机构、医师资格证、护士资格证或相关专业资格证书)进行预订,陪同家属须同步预订“医护人员陪伴家属免门票套票”,并录入身份证信息。医护工作者免门票套票一次只允许预定一张,陪伴家属免门票套票不得单独预定,须与医护工作者免门票套票同步预订。
6.景区每日开放时间如下:九寨沟景区每日开放时间8:00-17:00,入园时间为8:00-12:00;黄龙景区每日开放时间为8:00-16:00;四姑娘山景区每日开放时间为8:00-17:00;达古冰川景区每日开放时间为8:30-17:00,入园时间为8:30-15:00。
二、检票细则
1.景区实行实名检票,使用二代身份证预订的游客,直接到景区入口门闸刷验二代身份证入园,按照国家政策享受门票优惠或免票政策的特殊人群,需提供相应的优惠证件。特别说明:黄龙景区现役军人、残疾人、宗教人士、青少年、大学生需要到柜台查验优惠证件激活后方能入园;达古冰川景区所有按照国家政策享受门票优惠或是免票政策的特殊人群均需到柜台查验证件后方能入园;九寨沟、四姑娘山景区在入园闸机口查验相关证件。
2.医护工作人员入园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和相关资格证书(医师证、护士证或相关专业资格证书)。特别说明:黄龙、达古冰川景区医护工作人员需要到柜台查验证件后方能入园,九寨沟、四姑娘山景区直接在入园闸机口查验证件。
3.军官证、临时身份证的游客及没有身份证的儿童,须由领票人持有效证件到景区服务窗口领取二维码纸质票,凭票入园。
4.游览当日,因身份证丢失、损坏或其他情况导致无法验证的游客,须持本人身份证及其他有效证件前往景区服务窗口办理纸质票入园。
5.在入园过程中,请自觉服从景区工作人员的引导和管理,保持1.5米及以上安全距离,严禁聚集、扎堆。
三、退票细则
1.未达到日限量时,如需退订,请在检票前退订,订单一旦有一人检票,则订单中所有游客都不能退订。
2.达到日限量时,如需退订,需提前一日16:00前申请退订,超过时限不能退订。
四、注意事项
1.游客前往景区需出示健康码,并积极配合景区进行体温检测和身份证实名认证,体温正常方可检票入园。
2.景区游览期间须全程佩戴口罩,不扎堆、不聚集;对未持身份证件及未按规定佩戴口罩的游客,景区将按照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规定,拒绝办理入园手续。
3.景区由相关部门妥善安排分时段、间隔性入园,团队游客不超过30人,实行分散式游览,避免集中入园。
4.游客须服从景区“分时、分段、分流”的运营方式,全程保持安全距离,做到不聚集。
5.注意公共卫生,禁止随地吐痰、吸烟和乱扔垃圾,废弃口罩丢入专用垃圾箱。
6.请全程服从景区工作人员调度与管理。
五、温馨提示
1.请各旅行社在游客出发上车时检测一次体温并进行登记。
2.旅游大客车,须扫码“川行通”进行登记方可进入阿坝州,司机须扫描二维码或微信搜索“川行通”小程序进入司机端口,点击“车辆登记”,填写车辆及班次信息,生成车辆二维码,乘客上车时须打开微信扫描该车辆二维码进行乘车登记。
3.自驾车游客须微信搜索“讯阿坝”小程序,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阿坝州。
阿坝州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3月27日
一、订票细则
1.景区接待对象为境内团队和散客,暂不接待入境游客。
2.开园期间,景区门、观光车车票(索道票)严格实行全网实名预约购买制,景区现场不设人工现金购票窗口,游客朋友可通过阿坝旅游网官网(www.abatour.com)及微信公众号(abatourw)及携程、飞猪、美团、驴妈妈、去哪儿等OTA平台实名网络预约电子门票;旅行社团队通过阿坝旅游网官网(www.abatour.com)网络预约电子门票。未提前预约的游客不得入园。
3.九寨沟景区日限量10000人次,黄龙景区日限量12500人次,四姑娘山景区日限量9000人次,达古冰川日限量2000人次,并采取分时分段分流入园。门票预订采取全网公开公平公正的预订方式,即先到先得,售完即止。届时,阿坝旅游网将实时公布景区门票预订及余票数量。
4.所有游客应于入园前一天18:00前,凭二代身份证提前预定门票、车票(索道票),最早提前7天预订,预订成功后须根据提示扫二维码登记健康信息,持登记后的绿码与二代身份证方能入园,如登记健康信息显示非绿码,将对订单进行退票处理。预订时须录入姓名、二代身份证号码、真实有效手机号码,一张有效证件一天只能购买一张票,提交订单支付后预订成功。
5.景区自恢复开放之日起,针对全国医护工作者及其1名陪伴家属免门票(不包括车票、索道票)开放一年的优惠政策(“五一”、“十一”节假日期间除外)。医护工作者免票只能在阿坝旅游网官网(www.abatour.com)及微信公众号(abatourw)上预订,预订时请选择“医护工作者免门票套票”,须录入身份证信息及医护工作者信息(所在医疗机构、医师资格证、护士资格证或相关专业资格证书)进行预订,陪同家属须同步预订“医护人员陪伴家属免门票套票”,并录入身份证信息。医护工作者免门票套票一次只允许预定一张,陪伴家属免门票套票不得单独预定,须与医护工作者免门票套票同步预订。
6.景区每日开放时间如下:九寨沟景区每日开放时间8:00-17:00,入园时间为8:00-12:00;黄龙景区每日开放时间为8:00-16:00;四姑娘山景区每日开放时间为8:00-17:00;达古冰川景区每日开放时间为8:30-17:00,入园时间为8:30-15:00。
二、检票细则
1.景区实行实名检票,使用二代身份证预订的游客,直接到景区入口门闸刷验二代身份证入园,按照国家政策享受门票优惠或免票政策的特殊人群,需提供相应的优惠证件。特别说明:黄龙景区现役军人、残疾人、宗教人士、青少年、大学生需要到柜台查验优惠证件激活后方能入园;达古冰川景区所有按照国家政策享受门票优惠或是免票政策的特殊人群均需到柜台查验证件后方能入园;九寨沟、四姑娘山景区在入园闸机口查验相关证件。
2.医护工作人员入园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和相关资格证书(医师证、护士证或相关专业资格证书)。特别说明:黄龙、达古冰川景区医护工作人员需要到柜台查验证件后方能入园,九寨沟、四姑娘山景区直接在入园闸机口查验证件。
3.军官证、临时身份证的游客及没有身份证的儿童,须由领票人持有效证件到景区服务窗口领取二维码纸质票,凭票入园。
4.游览当日,因身份证丢失、损坏或其他情况导致无法验证的游客,须持本人身份证及其他有效证件前往景区服务窗口办理纸质票入园。
5.在入园过程中,请自觉服从景区工作人员的引导和管理,保持1.5米及以上安全距离,严禁聚集、扎堆。
三、退票细则
1.未达到日限量时,如需退订,请在检票前退订,订单一旦有一人检票,则订单中所有游客都不能退订。
2.达到日限量时,如需退订,需提前一日16:00前申请退订,超过时限不能退订。
四、注意事项
1.游客前往景区需出示健康码,并积极配合景区进行体温检测和身份证实名认证,体温正常方可检票入园。
2.景区游览期间须全程佩戴口罩,不扎堆、不聚集;对未持身份证件及未按规定佩戴口罩的游客,景区将按照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规定,拒绝办理入园手续。
3.景区由相关部门妥善安排分时段、间隔性入园,团队游客不超过30人,实行分散式游览,避免集中入园。
4.游客须服从景区“分时、分段、分流”的运营方式,全程保持安全距离,做到不聚集。
5.注意公共卫生,禁止随地吐痰、吸烟和乱扔垃圾,废弃口罩丢入专用垃圾箱。
6.请全程服从景区工作人员调度与管理。
五、温馨提示
1.请各旅行社在游客出发上车时检测一次体温并进行登记。
2.旅游大客车,须扫码“川行通”进行登记方可进入阿坝州,司机须扫描二维码或微信搜索“川行通”小程序进入司机端口,点击“车辆登记”,填写车辆及班次信息,生成车辆二维码,乘客上车时须打开微信扫描该车辆二维码进行乘车登记。
3.自驾车游客须微信搜索“讯阿坝”小程序,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阿坝州。
阿坝州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3月27日
为切实保障复产复工企业营运平稳,杜绝各类交通源头管理事故的发生,河东大队利用企业版微信针对天津市昌泰客运有限公司、天津市合发物流有限公司开展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依托新区交管支队下发排查漏检车辆工作通知,河东大队详细核查所属专业运输企业车辆审验情况。
通过调阅两家企业3月份当前更新月报表,结合我大队通过查询平台进行核对信息,发现天津市昌泰客运有限公司存在所属车辆逾期未检验情况、天津市合发物流有限公司存在所属车辆及驾驶员违法未及时清零情况,对上述两家企业分别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期限内整改完毕。河东大队安监民警王建良提示两家企业相关负责人,作为企业监管责任人要落实好各项交通源头管理工作,切实杜绝各类交通隐患的发生。河东大队3月27日
通过调阅两家企业3月份当前更新月报表,结合我大队通过查询平台进行核对信息,发现天津市昌泰客运有限公司存在所属车辆逾期未检验情况、天津市合发物流有限公司存在所属车辆及驾驶员违法未及时清零情况,对上述两家企业分别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期限内整改完毕。河东大队安监民警王建良提示两家企业相关负责人,作为企业监管责任人要落实好各项交通源头管理工作,切实杜绝各类交通隐患的发生。河东大队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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