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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智慧末端往上延伸
你的智慧末端往上延伸吗?这样的你,特别适合商业或金融等营利事业,因你为人实际,对经济问题敏感,一般对文艺气息的工作较不擅长,但实务能力强,精打细算,加上做事当机立断,能掌握重点,是在物质挂帅的社会中,可以得利的手相。
此型手相的朋友,通常甚具经营头脑,财源滚滚不是梦,是金钱运佳的手相。但若走偏路,容易沦为吝啬与狡猾。要提醒你的是,你在感情上可能不够罗曼蒂克,容易被另一半嫌弃无趣,在经营私人感情上,宜多付出温情,将可拥有更圆满的人际生活。
二、智慧线向第二火星丘适度弯曲
智慧线向第二火星丘适度弯曲的朋友,智慧倾向中庸,职业适性广泛,对事务的思考和表现方式都具合理性,加上丰富的生活常识和生活力,多半在社会上适应力良好,能适当处理身边发生的事。
这型手相在工作的适合性和发展上,好的一面是适性广,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就是个人天赋较不具强烈特色,如果智慧线优秀有势,则能有或小或大的成就,智慧线形势不好的话,常常就是高不成低不就啰。
三、智慧线末端朝向月丘
智慧线末端朝向月丘的你,富有创作力和想象力,较重精神需求,虽然有些欠实际,但思想宏大,在创造力上具备特殊的天分,藉由独创力常能产出有深度的作品,许多写出巨作的文学家或艺术家甚至物理学家,智慧线多是平缓往月丘走,加上同时大拇指长大,手型厚实,事业有成的机率愈大。
此线的弧度愈大愈平缓愈好,若陡峭地下弯靠近生命线,就有为人多疑,容易悲观,把自己局限在一个小天地里,对他人外界漠不关心,甚而有空想妄想等奇怪的行为发生了。
四、智慧线大分叉
智慧线大分叉或二条智慧线,而线条不过度下坠的你,智能特别优异,遇事反应快,既会想又会做,可以从事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工作,且还都做得有声有色。比如正职是计算机工程师,兼职却是做直销或教钢琴,能文能武令人刮目相看。
这种手相的朋友,常常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所以从事服务业或自由业往往更能得心应手,是做事很得要领的人喔,一般说来,多才多艺,做任何事都出色, 即使不做实业家,也是名符其实的高阶白领。
五、断掌或假性断掌
你是断掌或假性断掌吗?断掌手相者,常具有不可思议的天赋才能,各行各业譬如演艺界、音乐界、实业界等天才型的佼佼者有许多是断掌,有趣的是,唐氏症患者断掌比例也高,只是他们的断掌常常夹杂许多不良记号,而非挺直深秀。
有断掌的你,多具贯彻始终的毅力,加上喜爱挑战的个性,不论从事各行各业,多能闯出一番名堂,即使失败也有能力再度奋起,只要朝你兴趣勇往前进即是。波澜壮阔的人生正等着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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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微 [心]:93117585 ,详尽答疑解析,知无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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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智慧线向第二火星丘适度弯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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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型手相在工作的适合性和发展上,好的一面是适性广,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就是个人天赋较不具强烈特色,如果智慧线优秀有势,则能有或小或大的成就,智慧线形势不好的话,常常就是高不成低不就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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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断掌或假性断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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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丨庄子人生哲学中的“命”与“天”#传统文化##国学知识# 庄子的人生哲学是以其天道观和认识论为基础的。安之若命和与天为一是庄子人生哲学的核心。庄子认为人无力胜天,亦不能违命。荀子在《解蔽》篇批评庄子说:“庄子蔽于天而不知人,由天谓之道,尽因矣。”荀子对庄子的批判是公允而且切中要害的。“命”与“天”是理解庄子人生哲学的关键。
01.庄子人生哲学中的“命”
“天”是中国古代哲学的重要范畴,上古时代以“天”为世界最高的有意志的主宰。“命”也是中国古代哲学的重要范畴,《说文》云:“命,使也,从口从令。”段玉裁解释为:“命者天之令也。”
“天”与“命”在中国古代常常结合为“天命”,用来表示上天的意志或命令。《尚书·汤誓》说:“有夏多罪,天命亟之。”夏多罪恶,上天的意思要除掉它。《左传·襄公二十九年》说“善之代不善,天命也。”《诗经·大雅·文王》说:“穆穆文王,于缉熙敬止,假哉天命,有商孙子。商之孙子,其丽不億,上帝既命,侯于周服。侯服于周,天命靡常。”“天命靡常”是说天命是可以变化的。周初的天命思想对于儒家学派有着深刻的影响。
在老庄哲学中,“命”是一个哲学范畴,与“道”紧密相关。《老子·十六章》说:“夫物芸芸,各复归其根,归根曰静,静曰复命”。“静曰复命”中的“命”不是上天的指令,而是蕴含着必然性的意义。
庄子认为道为世界的本原,道生天地,为“万物之所系,而一化之所待。”庄子从万物生成的角度对于“命”作了规定。《庄子·天地》说:“泰初有无,无有无名,一之所起,有一而未形,物得以生谓之德,未形者有分,且然无间谓之命。”“未形者有分,且然无间谓之命”一句是说,事物在未形成形体之时,已经具备了阴阳的区别,而且阳变阴合流行其间,这就叫做命。因为“命”在万物未成形体之时就已经存在了,所以“命”是一种事物先天具有的属性。
庄子认为,作为万物一员的人对于先天之命不能有所损益。《庄子·至乐》篇说:“褚小者不可以怀大,绠短者不可以汲深,夫若是者,以为命有所成而形有所适也,夫不可损益。”褚,布袋;绠,绳索。布袋小不可以装大东西,绳子短不可以汲深井里的水。命形成了,人们就要与之相适应,不可以有意损益。
庄子还认为,“命”是一种不可知的力量。《庄子·大宗师》篇子桑谈及自己所以贫困的原因时说:“吾思夫使我至此极者而不得也。父母岂欲我贫哉?天无私覆,地无私载,天地岂欲我贫哉?求其为之者而不得也。然而至此极者,命也夫!”子桑认为使其贫困的原因既非父母,亦非天地,而是一种不得不然的力量“命”。《庄子·达生》十分明确地指出:“不知吾所以然而然,命也。”“命”是不能改变的、不得不然的一种趋势。
不得不然即为必然,必然与偶然是相对立而存在的。庄子认为“命”具有绝对的必然性,它排斥偶然,在庄子看来偶然也是必然。
《庄子·德充符》有一则兀者申徒嘉与郑子产合堂共师的记载。子产以其高位而傲视断足的申徒嘉,申徒嘉批评子产,认为人世间幸与不幸都是命中注定,用自己的幸运傲视他人之不幸是没有道理的。他说:“游于羿之彀中。中央地,中地也,然而不中者,命也。”羿为传说中上古善射之人,发必中。走进了羿的射程之内,这是必定被射中的原因,然而却不被射中,这是一种偶然性。但庄子认为,被射中是“命”,不被射中也是“命”。人们的任何遭遇都是由一种与生俱来的必然性所左右,所决定。
正因为“命”具有绝对的必然性,所以命对于人是不可抗拒的。《庄子·大宗师》说:“父母于子,东南西北,唯命之从。阴阳于人,不翅于父母,彼近吾死而吾不听,我则悍矣,彼何罪焉!夫大块载我以形,劳我以生,佚我以老,息我以死,故善吾生者,乃所以善吾死也。今大冶铸金,金踊跃曰:‘我且必为镆铘!’大冶必以为不祥之金。今一犯人形,而曰:‘人耳,人耳!’夫造化者必以为不祥之人。”
大块,指天地、自然;大冶,铸铁工匠,此处指万物变化的主宰。天地自然赋于我人的形体,用生使我劳作,用老使我清闲,用死使我安息,因而以生为快事,也应当以死为快事。在自然的造化面前,人们对于先天之“命”,无法抗拒。所以庄子要求人们对于人生的一切变化、际遇都应当“安之若命”。
《庄子·德充符》说:“死生存亡、穷达贫富,贤与不肖毁誉,饥渴寒暑,是事之变,命之行也。日夜相代乎前,而知不能规乎其始者也。故不足以滑合,不可入于灵府。使之和豫通,而不失于兑,使日夜无欲而与物为春,是接而生时于心者也。是之为才全。”
人的生死存亡,事业的穷达,德行的高下,种种的遭遇都是事物的变化,“命”的运行,人们无法明了其起始,也无法预测其变化,所以只好顺其自然。懂得了这个道理,就不会因此而扰乱了本性的平和,侵入人的心灵。使心灵安逸自得而不失愉悦,日日夜夜保持着春和之气,心灵能与外界产生和谐感应,这就叫做才全。
《庄子·人间世》说:“自事其心者,哀乐不易施乎前,知其不可奈何而安之若命,德之至也。”成玄英疏曰:“夫为道之士而自安其心智者,体违顺之不殊,达得丧之为一,故能涉哀乐之前境,不轻易施,知穷达之必然,岂人情之能制!是以安心顺命,不乖天理。自非至人玄德,孰能如兹也!。”既然人的主观努力不能改变自己的境遇,安心顺命,就可以保持内心的安静。庄子认为能具备这样的精神状态,自然就是最高的道德修养。
02.庄子人生哲学中的“天”
老庄哲学以“道”为最高范畴。《老子·二十五章》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里以“天”与“地”对举,天为自然之天。《老子》一书对天没有太多的解说,而在庄子哲学中,“天”是一个重要的哲学范畴。
《庄子》一书中,“天”主要有两种意义。一是指自然之天,如《庄子·逍遥游》云:“天之苍苍,其正色邪?其远而无所至极耶?”《庄子·大宗师》有“知天之所为,知人之所为者,至矣。”“天之所为”即自然之所为,自然之所为是自然而然的。“人之所为”即人类的作为,人类的作为是有目的的行动。
《庄子》中,“天”的另一重意义是指事物的自然状态。《庄子·秋水》篇云:“河伯曰:‘何谓天?何谓人?’北海若曰:‘牛马四足,是谓天;落马首,穿牛鼻,是谓人’”。成玄英疏曰:“夫牛马禀于天,自然有四蹄,非关人事,故谓之天。羁勒马头,贯穿牛鼻,出自人意,故谓之人。”“天”指事物的本来面目、自然的状态。“人”则是对事物的自然状态的目的性的改变。这里的“天”已经迥异于宗教意义上的有意志的人格神的天。
庄子把“天”“人”对举,在中国哲学史上明确提出了天人关系问题。那么,庄子认为“天”与“人”是什么关系呢?庄子认为“天”性圆满自足,无须人为。《庄子·逍遥游》说“日月出矣,而爝火不息,其于光也,不亦难乎?时雨降矣,而犹浸灌,其于泽也,不亦劳乎。”在“天”面前,人为实为徒劳。庄子坚决反对“以人助天”。
《庄子·道充符》说:“圣人不谋,恶用知?不斫,恶用胶?无丧,恶用德?不贷,恶用商?四者,天鬻也;天鬻者,天食也。既受食于天,又恶用人!有人之形,无人之情。有人之形,故群于人,无人之情,故是非不得于身。眇乎小哉,所以属于人也!謷乎大哉,独成其天!”
鬻,《释文》云:“音育,养也。”圣人不用谋虑,哪里还用得着智慧?不用斧凿,哪里还用得着胶漆?浑然无缺,哪里还用得着德行?不求谋利,哪里用得着经商。废弃“知”“胶”“德”“商”四者而不用,就是“天鬻”,“天鬻”即是大自然的养育。人与自然之天相比,实在太渺小了,太微不足道了,故曰:“謷乎大哉,独成其天。”
天与人的对立即自然与人为的对立,天与人的统一即人“与天为一。”所以《庄子·秋水》说:“天在内,人在外,得乎在天”。事物的自然状态是内在的,人的有目的的作为都是后加的、外部的,最高的德性在于顺乎自然。
《庄子·大宗师》说:“畸人者,畸于人而侔于天。故曰,天之小人,人之君子;天之君子,人之小人也。”畸人,同奇人;侔,等也,从也。畸人就是异于世俗而与天为一的人。所以说,从天的角度看是小人的人,却是世俗的君子;从天的角度看是君子的人,却被世俗认为是小人。
《庄子·大宗师》说:“故其好之也一,其弗好之也一;其一也一,其不一也一。其一,与天为徒;其不一,与人为徒。天与人不相胜也,是之谓真人。”不管你喜好还是不喜好,天人都是合一的。不管你认为天人是否合一,天人总是合一的。认为两者合一,就与天同类。认为两者不合一,就是与人同类。把天人看作不是相互对立的,这就是真人。这里的“天与人不相胜”即天人之间的一致与和谐。
《庄子·山木》说:“何谓人与天为一邪?”庄子的回答是“有人,天也;有天,亦天也。人之不能有天性也,圣人晏然体逝而终矣。”人为,是出于自然的;自然的事,也是出于自然的。人属于天,天不能属于人。天能决定人、影响人,而人却不能决定、影响天。所以圣人安然地顺应自然,体逝而终。
《列御寇》说:“圣人安其所安,不安其所不安;众人安其所不安,不安其所安。”圣人安于自然,不安于人为;众人安于人为,而不安于自然。又说:“古之至人,天而不人。”“天而不人”即去人为而纯任万物之自然。
在庄子哲学中,“命”与“天”两个范畴是有区别而又相联系的。庄子有时将“天”与“命”对举。《庄子·大宗师》说:“死生,命也,其有夜旦之常,天也。人之有所不得与,皆物之情也。”人之生死是必然不可免的,就象黑夜与白昼的交替一样是自然的规律。许多事情是人力所不能干预的,这都是物理的实情。
《庄子·秋水》说:“无以人灭天,无以故灭命。”“无以人灭天”是说在天人相与之际,不要以人为去毁坏事物本来的自然状态。《吕氏春秋·论人》说:“释智、谋、巧、故。”所以“故”与“智”“谋”“巧”同类,指聪明智慧。“无以故灭命”即不要用聪明智慧去抗拒命运的安排。人对待“天”与“命”明智的办法就是“顺天安命”。
03.庄子的人生哲学
庄子的人生哲学可以分为两个层次,即精神世界的“逍遥游”和世俗生活的遁世。这两个层次的建构都离不了“命”与“天”两个范畴。庄子的逍遥游“独与天地精神往来,而不敖倪于万物,不谴是非,以与世俗处……上与造物者游,而下与外死生无终始者为友。”这种精神自由的境界的实现,是以顺天安命为基础的。庄子理想中的“至人”“神人”“圣人”“真人”都可以说是“安之若命”“与天为一”的典范。
庄子在《养生主》一文中,曾将居于“材”与“不材”,“有用”与“无用”之间的世俗的处世方法概括为,“为善无近名,为恶无近刑,缘督以为经。可以保身,可以全生,可以尽年”,其实质也是“与天为一”、纯任万物之自然。正确理解了庄子哲学中“天”与“命”两个范畴,玄远的庄子的人生哲学也就不再神秘了。
庄子的“天”承认、肯定了事物的自然状态,也承认和肯定了事物的客观规律性。但是他在天人关系方面,主张消极的“天人合一”,把世界上的一切都看是不得不然的“事之变,命之行”,从而完全否定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庄子所谓的自由是一种消极的适应,一种精神的自我慰藉。荀子在《解蔽》中说:“大天而思之,孰与物畜而制之!从天而颂之,孰与制天命而用之!”这是对庄子消极的人生哲学的有力批驳。
庄子以“天”为事物的自然状态,具有明显的唯物主义倾向,对后世颇有影响,柳宗元就曾说过:“庄周言天曰自然,吾取之。”庄子的“命”具有“不知吾所以然”的客观必然性的含义,包括了一切不可解释的际遇。荀子的“节遇之谓命”或许就受到其启示。庄子明确提出天人关系,主张人类与自然的和谐,这些都可以看做消极的人生哲学中的积极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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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庄子人生哲学中的“命”
“天”是中国古代哲学的重要范畴,上古时代以“天”为世界最高的有意志的主宰。“命”也是中国古代哲学的重要范畴,《说文》云:“命,使也,从口从令。”段玉裁解释为:“命者天之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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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老庄哲学中,“命”是一个哲学范畴,与“道”紧密相关。《老子·十六章》说:“夫物芸芸,各复归其根,归根曰静,静曰复命”。“静曰复命”中的“命”不是上天的指令,而是蕴含着必然性的意义。
庄子认为道为世界的本原,道生天地,为“万物之所系,而一化之所待。”庄子从万物生成的角度对于“命”作了规定。《庄子·天地》说:“泰初有无,无有无名,一之所起,有一而未形,物得以生谓之德,未形者有分,且然无间谓之命。”“未形者有分,且然无间谓之命”一句是说,事物在未形成形体之时,已经具备了阴阳的区别,而且阳变阴合流行其间,这就叫做命。因为“命”在万物未成形体之时就已经存在了,所以“命”是一种事物先天具有的属性。
庄子认为,作为万物一员的人对于先天之命不能有所损益。《庄子·至乐》篇说:“褚小者不可以怀大,绠短者不可以汲深,夫若是者,以为命有所成而形有所适也,夫不可损益。”褚,布袋;绠,绳索。布袋小不可以装大东西,绳子短不可以汲深井里的水。命形成了,人们就要与之相适应,不可以有意损益。
庄子还认为,“命”是一种不可知的力量。《庄子·大宗师》篇子桑谈及自己所以贫困的原因时说:“吾思夫使我至此极者而不得也。父母岂欲我贫哉?天无私覆,地无私载,天地岂欲我贫哉?求其为之者而不得也。然而至此极者,命也夫!”子桑认为使其贫困的原因既非父母,亦非天地,而是一种不得不然的力量“命”。《庄子·达生》十分明确地指出:“不知吾所以然而然,命也。”“命”是不能改变的、不得不然的一种趋势。
不得不然即为必然,必然与偶然是相对立而存在的。庄子认为“命”具有绝对的必然性,它排斥偶然,在庄子看来偶然也是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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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为“命”具有绝对的必然性,所以命对于人是不可抗拒的。《庄子·大宗师》说:“父母于子,东南西北,唯命之从。阴阳于人,不翅于父母,彼近吾死而吾不听,我则悍矣,彼何罪焉!夫大块载我以形,劳我以生,佚我以老,息我以死,故善吾生者,乃所以善吾死也。今大冶铸金,金踊跃曰:‘我且必为镆铘!’大冶必以为不祥之金。今一犯人形,而曰:‘人耳,人耳!’夫造化者必以为不祥之人。”
大块,指天地、自然;大冶,铸铁工匠,此处指万物变化的主宰。天地自然赋于我人的形体,用生使我劳作,用老使我清闲,用死使我安息,因而以生为快事,也应当以死为快事。在自然的造化面前,人们对于先天之“命”,无法抗拒。所以庄子要求人们对于人生的一切变化、际遇都应当“安之若命”。
《庄子·德充符》说:“死生存亡、穷达贫富,贤与不肖毁誉,饥渴寒暑,是事之变,命之行也。日夜相代乎前,而知不能规乎其始者也。故不足以滑合,不可入于灵府。使之和豫通,而不失于兑,使日夜无欲而与物为春,是接而生时于心者也。是之为才全。”
人的生死存亡,事业的穷达,德行的高下,种种的遭遇都是事物的变化,“命”的运行,人们无法明了其起始,也无法预测其变化,所以只好顺其自然。懂得了这个道理,就不会因此而扰乱了本性的平和,侵入人的心灵。使心灵安逸自得而不失愉悦,日日夜夜保持着春和之气,心灵能与外界产生和谐感应,这就叫做才全。
《庄子·人间世》说:“自事其心者,哀乐不易施乎前,知其不可奈何而安之若命,德之至也。”成玄英疏曰:“夫为道之士而自安其心智者,体违顺之不殊,达得丧之为一,故能涉哀乐之前境,不轻易施,知穷达之必然,岂人情之能制!是以安心顺命,不乖天理。自非至人玄德,孰能如兹也!。”既然人的主观努力不能改变自己的境遇,安心顺命,就可以保持内心的安静。庄子认为能具备这样的精神状态,自然就是最高的道德修养。
02.庄子人生哲学中的“天”
老庄哲学以“道”为最高范畴。《老子·二十五章》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里以“天”与“地”对举,天为自然之天。《老子》一书对天没有太多的解说,而在庄子哲学中,“天”是一个重要的哲学范畴。
《庄子》一书中,“天”主要有两种意义。一是指自然之天,如《庄子·逍遥游》云:“天之苍苍,其正色邪?其远而无所至极耶?”《庄子·大宗师》有“知天之所为,知人之所为者,至矣。”“天之所为”即自然之所为,自然之所为是自然而然的。“人之所为”即人类的作为,人类的作为是有目的的行动。
《庄子》中,“天”的另一重意义是指事物的自然状态。《庄子·秋水》篇云:“河伯曰:‘何谓天?何谓人?’北海若曰:‘牛马四足,是谓天;落马首,穿牛鼻,是谓人’”。成玄英疏曰:“夫牛马禀于天,自然有四蹄,非关人事,故谓之天。羁勒马头,贯穿牛鼻,出自人意,故谓之人。”“天”指事物的本来面目、自然的状态。“人”则是对事物的自然状态的目的性的改变。这里的“天”已经迥异于宗教意义上的有意志的人格神的天。
庄子把“天”“人”对举,在中国哲学史上明确提出了天人关系问题。那么,庄子认为“天”与“人”是什么关系呢?庄子认为“天”性圆满自足,无须人为。《庄子·逍遥游》说“日月出矣,而爝火不息,其于光也,不亦难乎?时雨降矣,而犹浸灌,其于泽也,不亦劳乎。”在“天”面前,人为实为徒劳。庄子坚决反对“以人助天”。
《庄子·道充符》说:“圣人不谋,恶用知?不斫,恶用胶?无丧,恶用德?不贷,恶用商?四者,天鬻也;天鬻者,天食也。既受食于天,又恶用人!有人之形,无人之情。有人之形,故群于人,无人之情,故是非不得于身。眇乎小哉,所以属于人也!謷乎大哉,独成其天!”
鬻,《释文》云:“音育,养也。”圣人不用谋虑,哪里还用得着智慧?不用斧凿,哪里还用得着胶漆?浑然无缺,哪里还用得着德行?不求谋利,哪里用得着经商。废弃“知”“胶”“德”“商”四者而不用,就是“天鬻”,“天鬻”即是大自然的养育。人与自然之天相比,实在太渺小了,太微不足道了,故曰:“謷乎大哉,独成其天。”
天与人的对立即自然与人为的对立,天与人的统一即人“与天为一。”所以《庄子·秋水》说:“天在内,人在外,得乎在天”。事物的自然状态是内在的,人的有目的的作为都是后加的、外部的,最高的德性在于顺乎自然。
《庄子·大宗师》说:“畸人者,畸于人而侔于天。故曰,天之小人,人之君子;天之君子,人之小人也。”畸人,同奇人;侔,等也,从也。畸人就是异于世俗而与天为一的人。所以说,从天的角度看是小人的人,却是世俗的君子;从天的角度看是君子的人,却被世俗认为是小人。
《庄子·大宗师》说:“故其好之也一,其弗好之也一;其一也一,其不一也一。其一,与天为徒;其不一,与人为徒。天与人不相胜也,是之谓真人。”不管你喜好还是不喜好,天人都是合一的。不管你认为天人是否合一,天人总是合一的。认为两者合一,就与天同类。认为两者不合一,就是与人同类。把天人看作不是相互对立的,这就是真人。这里的“天与人不相胜”即天人之间的一致与和谐。
《庄子·山木》说:“何谓人与天为一邪?”庄子的回答是“有人,天也;有天,亦天也。人之不能有天性也,圣人晏然体逝而终矣。”人为,是出于自然的;自然的事,也是出于自然的。人属于天,天不能属于人。天能决定人、影响人,而人却不能决定、影响天。所以圣人安然地顺应自然,体逝而终。
《列御寇》说:“圣人安其所安,不安其所不安;众人安其所不安,不安其所安。”圣人安于自然,不安于人为;众人安于人为,而不安于自然。又说:“古之至人,天而不人。”“天而不人”即去人为而纯任万物之自然。
在庄子哲学中,“命”与“天”两个范畴是有区别而又相联系的。庄子有时将“天”与“命”对举。《庄子·大宗师》说:“死生,命也,其有夜旦之常,天也。人之有所不得与,皆物之情也。”人之生死是必然不可免的,就象黑夜与白昼的交替一样是自然的规律。许多事情是人力所不能干预的,这都是物理的实情。
《庄子·秋水》说:“无以人灭天,无以故灭命。”“无以人灭天”是说在天人相与之际,不要以人为去毁坏事物本来的自然状态。《吕氏春秋·论人》说:“释智、谋、巧、故。”所以“故”与“智”“谋”“巧”同类,指聪明智慧。“无以故灭命”即不要用聪明智慧去抗拒命运的安排。人对待“天”与“命”明智的办法就是“顺天安命”。
03.庄子的人生哲学
庄子的人生哲学可以分为两个层次,即精神世界的“逍遥游”和世俗生活的遁世。这两个层次的建构都离不了“命”与“天”两个范畴。庄子的逍遥游“独与天地精神往来,而不敖倪于万物,不谴是非,以与世俗处……上与造物者游,而下与外死生无终始者为友。”这种精神自由的境界的实现,是以顺天安命为基础的。庄子理想中的“至人”“神人”“圣人”“真人”都可以说是“安之若命”“与天为一”的典范。
庄子在《养生主》一文中,曾将居于“材”与“不材”,“有用”与“无用”之间的世俗的处世方法概括为,“为善无近名,为恶无近刑,缘督以为经。可以保身,可以全生,可以尽年”,其实质也是“与天为一”、纯任万物之自然。正确理解了庄子哲学中“天”与“命”两个范畴,玄远的庄子的人生哲学也就不再神秘了。
庄子的“天”承认、肯定了事物的自然状态,也承认和肯定了事物的客观规律性。但是他在天人关系方面,主张消极的“天人合一”,把世界上的一切都看是不得不然的“事之变,命之行”,从而完全否定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庄子所谓的自由是一种消极的适应,一种精神的自我慰藉。荀子在《解蔽》中说:“大天而思之,孰与物畜而制之!从天而颂之,孰与制天命而用之!”这是对庄子消极的人生哲学的有力批驳。
庄子以“天”为事物的自然状态,具有明显的唯物主义倾向,对后世颇有影响,柳宗元就曾说过:“庄周言天曰自然,吾取之。”庄子的“命”具有“不知吾所以然”的客观必然性的含义,包括了一切不可解释的际遇。荀子的“节遇之谓命”或许就受到其启示。庄子明确提出天人关系,主张人类与自然的和谐,这些都可以看做消极的人生哲学中的积极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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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政协委员刘红宇建议:以土地要素市场化改革破局农村养老困境】(本报记者 路建英)“老有所养,是基本的民生需求,也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作为一名长期关注民生、关心养老的律师界政协委员,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刘红宇去年向大会提交了“对既有住宅进行适老化改造”的提案。今年,她继续将目光聚焦于农村养老问题,向大会提交了“以土地要素市场化改革破局农村养老困境”的提案。
传统家庭养老无法满足农村养老需求
当前,大多数农村老人愿意留在熟悉的原居住地养老,然而,传统的家庭自主养老方式已无法满足农村养老需求。受传统养老观念影响和经济承受能力制约,农村老人一般也不愿意进入养老机构养老。
“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在刘红宇看来,2020年决胜脱贫攻坚、实现全面小康,其中一块很难啃的“硬骨头”,就是农村失能、失智、高龄、贫困等老人的养老问题。“农村老人由于储蓄有限,养老金制度建立较晚,保障水平较低,使得利用劳作获取收入成了农村老人的现实选择。”
刘红宇坦言,在这过程中,农村各类土地可谓起到了“隐形社保”的作用。但是这样的“隐形社保”仍然面临一个问题,就是老人随着年龄增长或者疾病进展,劳动能力会逐渐衰退,最终丧失收入来源。
“有子女的健康老人还能依赖子女赡养,但‘久病床前无孝子’,时间久了,失能、半失能的老人轻则遭白眼,重则受虐待,甚至被遗弃;无儿女的老人晚年生活只能依靠政府和社会救助解决。”刘红宇表示,生存和精神上的双重压力,还导致农村老人的自杀率较其他群体严重偏高,造成一幕幕人伦惨剧,前段时间的“陕西活埋老母”事件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在日常履职过程中,刘红宇经常深入基层,接触最多的也是老人。她认为,土地既是农民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财产权利。“但囿于法律规定,土地在发挥生产资料作用的同时,却无法充分发挥财产权利的作用,这是导致农村老人一旦停止工作就会丧失主要收入来源、缺乏养老保障、经济地位弱势的重要原因。”
“近年来,学界围绕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突出问题的相关研究如火如荼,但大多不了了之,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限制了农村土地的变现途径,使得研究成果的落地缺乏法律基础。”刘红宇如是说。
参照“以房养老”模式推行“以地养老”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出台了多项政策文件推动相关制度改革,包括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允许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建设用地和补充耕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机制等一系列改革。
刘红宇认为,上述改革为发挥农村土地财产权利作用破除了法律障碍,使得“土地换保障”最终成为了可能,将在很大程度改变农村老人“守着农田没饭吃”、土地闲置无法变现的困境,“改革的红利也将改善农村老人的经济弱势地位,让农村老人活得更有尊严。”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法律赋予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对集体资产的股份权等以土地为核心的财产权利,而这些财产权利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现‘土地换保障’。”刘红宇表示,一方面,可参考城镇地区“以房养老”模式在农村推行“以地养老”,由老人与政府签署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协议,在考虑未来土地增值因素后确定补偿资金,由政府分期支付,老人在世期间宅基地和地上房屋仍然归其使用,去世后由政府收回,“农民既享受了土地增值收益,政府也可以通过回收的建设用地和指标在土地市场上进行交易获取资金,形成闭环。”
另一方面,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及相关增值收益分配,集体组织所获得的资金可以为集体成员设立养老基金,设立专门账户,定期向集体成员发放,为集体成员提供养老保障。
有了法律层面的支持,“土地换保障”就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发展多种模式,具备相当的政策弹性和操作空间。但是,具体操作模式仍然还有许多的未知问题需要进一步探索和研究。为此,刘红宇建议,有关部门应尽快启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相关研究,把握新一轮的土地要素市场化改革的契机,充分发挥农村土地财产性权利的作用,探索农村养老以“土地换保障”具体实施方案,破局农村养老制度改革。
就如何完善农村土地定价机制,做到兼具公平和效率,刘红宇认为,在农村养老“土地换保障”具体实施方案中,应当充分保障农村老人能够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土地换保障”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管机制,形成健康运行的长效机制,保护参与项目的农村老人的合法权益;在农村养老“土地换保障”项目中,应当研究设定适当的退出机制,充分尊重农村老人在养老方式上自由选择“土地换保障”或“子女来赡养”,做到“公平有偿,来去自由”。(《中国社会报》)
传统家庭养老无法满足农村养老需求
当前,大多数农村老人愿意留在熟悉的原居住地养老,然而,传统的家庭自主养老方式已无法满足农村养老需求。受传统养老观念影响和经济承受能力制约,农村老人一般也不愿意进入养老机构养老。
“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在刘红宇看来,2020年决胜脱贫攻坚、实现全面小康,其中一块很难啃的“硬骨头”,就是农村失能、失智、高龄、贫困等老人的养老问题。“农村老人由于储蓄有限,养老金制度建立较晚,保障水平较低,使得利用劳作获取收入成了农村老人的现实选择。”
刘红宇坦言,在这过程中,农村各类土地可谓起到了“隐形社保”的作用。但是这样的“隐形社保”仍然面临一个问题,就是老人随着年龄增长或者疾病进展,劳动能力会逐渐衰退,最终丧失收入来源。
“有子女的健康老人还能依赖子女赡养,但‘久病床前无孝子’,时间久了,失能、半失能的老人轻则遭白眼,重则受虐待,甚至被遗弃;无儿女的老人晚年生活只能依靠政府和社会救助解决。”刘红宇表示,生存和精神上的双重压力,还导致农村老人的自杀率较其他群体严重偏高,造成一幕幕人伦惨剧,前段时间的“陕西活埋老母”事件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在日常履职过程中,刘红宇经常深入基层,接触最多的也是老人。她认为,土地既是农民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财产权利。“但囿于法律规定,土地在发挥生产资料作用的同时,却无法充分发挥财产权利的作用,这是导致农村老人一旦停止工作就会丧失主要收入来源、缺乏养老保障、经济地位弱势的重要原因。”
“近年来,学界围绕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突出问题的相关研究如火如荼,但大多不了了之,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限制了农村土地的变现途径,使得研究成果的落地缺乏法律基础。”刘红宇如是说。
参照“以房养老”模式推行“以地养老”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出台了多项政策文件推动相关制度改革,包括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允许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建设用地和补充耕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机制等一系列改革。
刘红宇认为,上述改革为发挥农村土地财产权利作用破除了法律障碍,使得“土地换保障”最终成为了可能,将在很大程度改变农村老人“守着农田没饭吃”、土地闲置无法变现的困境,“改革的红利也将改善农村老人的经济弱势地位,让农村老人活得更有尊严。”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法律赋予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对集体资产的股份权等以土地为核心的财产权利,而这些财产权利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现‘土地换保障’。”刘红宇表示,一方面,可参考城镇地区“以房养老”模式在农村推行“以地养老”,由老人与政府签署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协议,在考虑未来土地增值因素后确定补偿资金,由政府分期支付,老人在世期间宅基地和地上房屋仍然归其使用,去世后由政府收回,“农民既享受了土地增值收益,政府也可以通过回收的建设用地和指标在土地市场上进行交易获取资金,形成闭环。”
另一方面,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及相关增值收益分配,集体组织所获得的资金可以为集体成员设立养老基金,设立专门账户,定期向集体成员发放,为集体成员提供养老保障。
有了法律层面的支持,“土地换保障”就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发展多种模式,具备相当的政策弹性和操作空间。但是,具体操作模式仍然还有许多的未知问题需要进一步探索和研究。为此,刘红宇建议,有关部门应尽快启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相关研究,把握新一轮的土地要素市场化改革的契机,充分发挥农村土地财产性权利的作用,探索农村养老以“土地换保障”具体实施方案,破局农村养老制度改革。
就如何完善农村土地定价机制,做到兼具公平和效率,刘红宇认为,在农村养老“土地换保障”具体实施方案中,应当充分保障农村老人能够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土地换保障”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管机制,形成健康运行的长效机制,保护参与项目的农村老人的合法权益;在农村养老“土地换保障”项目中,应当研究设定适当的退出机制,充分尊重农村老人在养老方式上自由选择“土地换保障”或“子女来赡养”,做到“公平有偿,来去自由”。(《中国社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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