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晋法援基层行# 【忻州暖民心护民权把法律援助落到实处】烈日炎炎,当百花都被炙烤得萎靡不振时,忻州市定襄县曾经的一片盐碱滩里却别开生面,铺天盖地的莲叶晕染着盎然绿意,欣然怒放的白莲展现出一派昂扬斗志。
青莲不染发奇香,白璧无瑕称至宝。日前,“三晋法援基层行”采访团返程时偶遇此景,不禁联想到忻州的法律援助工作——不惧烈日、勇于开拓、迎难而上,这是秀容(忻州别称)大地法援工作给大家留下的深刻印象。
法援路上,忻州一直蹄疾步稳。1996年10月,忻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成为当时全国首家地市级法律援助中心。今年1月1日起,法律援助法正式在我国施行,忻州再接再厉、稳中求进、全力以赴把法援这项暖民心护民权的重要民生工程落到实处。
雪中送炭解难题
“等我拿到执行款后,第一件事就是给法援工作者送锦旗。”谈及法律援助,农民工王先生的感激之情溢于言表。在定襄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的全力帮助下,王先生和其余5名工友被拖欠许久的工资终于有了着落。
农民工工资的及时发放,一头连着小家的吃喝用度,一头连着社会的和谐稳定。近两年来,定襄县法律援助中心共解决6起农民工讨薪案件,为农民工送去了满满的安全感。
受助农民工的口口相传,让定襄县的法援工作深入人心。2021年10月,定襄县司法局接到线上指派,称北西力村有18户村民被拖欠玉米款49000元。了解情况后,局长冀晋君立马带领辖区晋昌司法所工作人员进村展开法律援助。经过与当事双方的耐心沟通、调解,最终达成“首期立即支付30%,剩余款项分2-3年还清”的协议,让18户村民当即拿到14830元的欠款。“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几经波折,四处求助,没想到法律援助的工作人员一来,所有问题都迎刃而解了。”拿到玉米款的村民乐呵呵地说道。
除了帮受助群众及时拿回大家主张的费用外,法援工作者还经常为他们送去“意外之喜”。
年过6旬的郭女士因交通事故致残,法律意识淡薄的她本以为自己只能拿到7万余元的赔偿款,没想到在忻府区新建路法律服务所的帮助下,最后竟拿到了21万元。“我们对群众权益的维护不仅限于群众所需,而是要做到法律所需。”忻府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除了交通事故的赔偿款经常有浮动外,一些劳务纠纷也有,今年办理的一起案件里,我们不仅帮受助人要回了被拖欠的加班费,还帮他依法拿回了入职时的保证金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
法律援助,如黑夜里的一束光,为深陷困难、迷惘无助的群众照亮了前行的路。今年以来,忻州全市各县(市、区)共组建专业法律服务团队222人,解答免费法律咨询14562人次,受理特殊群体法律援助案件162件,办结124件,让每一名受助群众真正感受到了雪中送炭的温暖,也感受到了法援工作的真情。
砥柱中流挑大梁
2016年获得“第五届全国法律援助先进集体”荣誉称号,2018年获得“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2022年获得“山西省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近年来,忻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可谓硕果累累。
然而,成事在天,谋事在人。忻州市法援工作的顺利推进,自然离不开那些默默耕耘在法援岗位上的工作者。
梁志良是定襄县唯一的一名法援律师,年仅52岁的他早已两鬓斑白,不是他不会保养,而是10年的法援工作让他操碎了心。“梁律师经常为了案子废寝忘食,还时不时自己贴车贴话费陪我们处理案件。”一名受助人激动地说,他的眼里满含着感动与感激。
本来能做一名年薪几十万的律师,梁志良却选择扎根在朴实的法援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用自己的青春维护受助人的合法权益。“看见那些手足无措的老人、妇女、儿童、农民工……我就觉得不管多难都得帮帮他们。”梁志良说,“我要用自己的努力,让大家真正感受到法律援助不光是在书中,而是踏踏实实地融入到了群众的身边。”
除了梁志良这样的“老律师”外,还有许许多多的年轻律师涌入了法律援助的大潮中。
“这些年轻律师,有热情,有干劲,有对困难群众的同理心。”提及法援中的新鲜血液,忻州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感慨道。
张宁是今年1月起才开始在忻府区法律援助中心值班的年轻律师,截至目前,他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虽然不多,但接受的群众咨询却很多。有时候忙起来,连水都顾不上喝一口,但他却丝毫不觉得这是一件苦差事。“帮群众答疑解惑,解决大家的燃眉之急,是法律援助工作者不断前进的动力,同时,也让我很有成就感。”张宁说。
目前,忻州市14个县级、163个乡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已全部建成,人口密集地村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已建成2448个,形成了覆盖城乡、功能完备、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体系。在这一个个网格中,一名名法律援助工作者竭诚尽职、呕心沥血,用铁肩担起了落实落细法律援助工作的重担,而支撑他们前进的,除了心中不灭的责任感外,或许就是群众的那一声声真挚的道谢。
多管齐下抓法援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为了切实维护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全面提升办案质量,深化便民服务,确保法律援助法在实际工作中生根发芽、开花结果,忻州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凝心聚力、多措并举,用心用力为群众绘就法援温暖底色。
“做好法援工作,宣传必不可少,近年来,我市在提高法律援助社会知晓率上也是狠下功夫。”忻州市司法局副局长李国华介绍道,“比如,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法律援助志愿者团队,面向各村(社区)地毯式宣传法律援助法,并利用法律援助法主题宣传月以及其他重要时间节点,统一安排部署‘情暖三晋、关爱残疾人’‘法援惠民生,关爱妇女、未成年人’等主题宣传和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同时,创新法援宣传新模式,利用线上多种宣传渠道,扩大法律援助影响力。”
宣传是为法律援助插上翅膀,而真正让群众感受法援力量的却是实实在在的案件办理。为了杜绝“纸上谈兵”,忻州市各级法援中心积极实施免费法律咨询和特殊群体法律援助惠民工程。在全市14个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里,群众在每个工作日里都能找到认真值班的法援工作者,而特殊群体更是在全年都能获得无偿的民事、刑事诉讼代理和刑事辩护。“在法律服务中心,我们得到了优质、高效、便捷的免费法律咨询,之前宣传的法律援助果然靠谱。”一名刚结束咨询的群众笑着说。
“案子不仅要办,更要办好”这是忻州对法援工作坚定不移的态度。为了确保每个法援案件的质量,忻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不断加强法援工作者的业务培训,同时,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管体系,对庭审旁听、案件回访、结案审核、案件归档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督,不断规范办案细节,保障受助人合法权益。
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受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量刑时能依法“轻”一点、“减”一些,2019年6月以来,忻府区司法局与区法院、区检察院、市公安局忻府分局、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强强联合”,在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主导作用的前提下,稳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我们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受助人,由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忻府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智彦萍介绍道,“检察官和律师会对受助人释法说理,促使其积极悔罪自愿认罪认罚。通过平等沟通协商依法提出从宽建议。同时,我们会认真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意见,积极促成双方和解,充分化解矛盾,最大限度修复社会关系。”
在忻府区法律援助中心,记者了解到,今年就有几名受助者通过认罪认罚制度得到了从宽处理。“这无疑是给法律援助工作锦上添花。”一名法援律师如是说。
因势而谋,应势而动,顺势而为。自法律援助法正式施行以来,忻州市各级法律援助中心积极作为、应变克难、想方设法把“纸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不断巩固多年来在法援工作上取得的成效,努力做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使困难群众在每一个法律援助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
“忻州的法援工作做得好,做得扎实,要继续坚持一把手重视,进一步做到严法律,重人情……”8月5日,在“三晋法援基层行”采访团座谈会上,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张锁发对忻州的法援工作竖起了大拇指。法援工作任重而道远,但通过这次采访,记者深深地感受到了秀容大地上,每一名法援人开拓创新,攻坚克难,积极让困难群众享受法援关爱,努力让贫困群众感受法治温暖的坚定决心。
青莲不染发奇香,白璧无瑕称至宝。日前,“三晋法援基层行”采访团返程时偶遇此景,不禁联想到忻州的法律援助工作——不惧烈日、勇于开拓、迎难而上,这是秀容(忻州别称)大地法援工作给大家留下的深刻印象。
法援路上,忻州一直蹄疾步稳。1996年10月,忻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成为当时全国首家地市级法律援助中心。今年1月1日起,法律援助法正式在我国施行,忻州再接再厉、稳中求进、全力以赴把法援这项暖民心护民权的重要民生工程落到实处。
雪中送炭解难题
“等我拿到执行款后,第一件事就是给法援工作者送锦旗。”谈及法律援助,农民工王先生的感激之情溢于言表。在定襄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的全力帮助下,王先生和其余5名工友被拖欠许久的工资终于有了着落。
农民工工资的及时发放,一头连着小家的吃喝用度,一头连着社会的和谐稳定。近两年来,定襄县法律援助中心共解决6起农民工讨薪案件,为农民工送去了满满的安全感。
受助农民工的口口相传,让定襄县的法援工作深入人心。2021年10月,定襄县司法局接到线上指派,称北西力村有18户村民被拖欠玉米款49000元。了解情况后,局长冀晋君立马带领辖区晋昌司法所工作人员进村展开法律援助。经过与当事双方的耐心沟通、调解,最终达成“首期立即支付30%,剩余款项分2-3年还清”的协议,让18户村民当即拿到14830元的欠款。“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几经波折,四处求助,没想到法律援助的工作人员一来,所有问题都迎刃而解了。”拿到玉米款的村民乐呵呵地说道。
除了帮受助群众及时拿回大家主张的费用外,法援工作者还经常为他们送去“意外之喜”。
年过6旬的郭女士因交通事故致残,法律意识淡薄的她本以为自己只能拿到7万余元的赔偿款,没想到在忻府区新建路法律服务所的帮助下,最后竟拿到了21万元。“我们对群众权益的维护不仅限于群众所需,而是要做到法律所需。”忻府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除了交通事故的赔偿款经常有浮动外,一些劳务纠纷也有,今年办理的一起案件里,我们不仅帮受助人要回了被拖欠的加班费,还帮他依法拿回了入职时的保证金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
法律援助,如黑夜里的一束光,为深陷困难、迷惘无助的群众照亮了前行的路。今年以来,忻州全市各县(市、区)共组建专业法律服务团队222人,解答免费法律咨询14562人次,受理特殊群体法律援助案件162件,办结124件,让每一名受助群众真正感受到了雪中送炭的温暖,也感受到了法援工作的真情。
砥柱中流挑大梁
2016年获得“第五届全国法律援助先进集体”荣誉称号,2018年获得“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2022年获得“山西省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近年来,忻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可谓硕果累累。
然而,成事在天,谋事在人。忻州市法援工作的顺利推进,自然离不开那些默默耕耘在法援岗位上的工作者。
梁志良是定襄县唯一的一名法援律师,年仅52岁的他早已两鬓斑白,不是他不会保养,而是10年的法援工作让他操碎了心。“梁律师经常为了案子废寝忘食,还时不时自己贴车贴话费陪我们处理案件。”一名受助人激动地说,他的眼里满含着感动与感激。
本来能做一名年薪几十万的律师,梁志良却选择扎根在朴实的法援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用自己的青春维护受助人的合法权益。“看见那些手足无措的老人、妇女、儿童、农民工……我就觉得不管多难都得帮帮他们。”梁志良说,“我要用自己的努力,让大家真正感受到法律援助不光是在书中,而是踏踏实实地融入到了群众的身边。”
除了梁志良这样的“老律师”外,还有许许多多的年轻律师涌入了法律援助的大潮中。
“这些年轻律师,有热情,有干劲,有对困难群众的同理心。”提及法援中的新鲜血液,忻州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感慨道。
张宁是今年1月起才开始在忻府区法律援助中心值班的年轻律师,截至目前,他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虽然不多,但接受的群众咨询却很多。有时候忙起来,连水都顾不上喝一口,但他却丝毫不觉得这是一件苦差事。“帮群众答疑解惑,解决大家的燃眉之急,是法律援助工作者不断前进的动力,同时,也让我很有成就感。”张宁说。
目前,忻州市14个县级、163个乡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已全部建成,人口密集地村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已建成2448个,形成了覆盖城乡、功能完备、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体系。在这一个个网格中,一名名法律援助工作者竭诚尽职、呕心沥血,用铁肩担起了落实落细法律援助工作的重担,而支撑他们前进的,除了心中不灭的责任感外,或许就是群众的那一声声真挚的道谢。
多管齐下抓法援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为了切实维护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全面提升办案质量,深化便民服务,确保法律援助法在实际工作中生根发芽、开花结果,忻州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凝心聚力、多措并举,用心用力为群众绘就法援温暖底色。
“做好法援工作,宣传必不可少,近年来,我市在提高法律援助社会知晓率上也是狠下功夫。”忻州市司法局副局长李国华介绍道,“比如,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法律援助志愿者团队,面向各村(社区)地毯式宣传法律援助法,并利用法律援助法主题宣传月以及其他重要时间节点,统一安排部署‘情暖三晋、关爱残疾人’‘法援惠民生,关爱妇女、未成年人’等主题宣传和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同时,创新法援宣传新模式,利用线上多种宣传渠道,扩大法律援助影响力。”
宣传是为法律援助插上翅膀,而真正让群众感受法援力量的却是实实在在的案件办理。为了杜绝“纸上谈兵”,忻州市各级法援中心积极实施免费法律咨询和特殊群体法律援助惠民工程。在全市14个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里,群众在每个工作日里都能找到认真值班的法援工作者,而特殊群体更是在全年都能获得无偿的民事、刑事诉讼代理和刑事辩护。“在法律服务中心,我们得到了优质、高效、便捷的免费法律咨询,之前宣传的法律援助果然靠谱。”一名刚结束咨询的群众笑着说。
“案子不仅要办,更要办好”这是忻州对法援工作坚定不移的态度。为了确保每个法援案件的质量,忻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不断加强法援工作者的业务培训,同时,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管体系,对庭审旁听、案件回访、结案审核、案件归档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督,不断规范办案细节,保障受助人合法权益。
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受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量刑时能依法“轻”一点、“减”一些,2019年6月以来,忻府区司法局与区法院、区检察院、市公安局忻府分局、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强强联合”,在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主导作用的前提下,稳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我们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受助人,由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忻府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智彦萍介绍道,“检察官和律师会对受助人释法说理,促使其积极悔罪自愿认罪认罚。通过平等沟通协商依法提出从宽建议。同时,我们会认真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意见,积极促成双方和解,充分化解矛盾,最大限度修复社会关系。”
在忻府区法律援助中心,记者了解到,今年就有几名受助者通过认罪认罚制度得到了从宽处理。“这无疑是给法律援助工作锦上添花。”一名法援律师如是说。
因势而谋,应势而动,顺势而为。自法律援助法正式施行以来,忻州市各级法律援助中心积极作为、应变克难、想方设法把“纸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不断巩固多年来在法援工作上取得的成效,努力做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使困难群众在每一个法律援助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
“忻州的法援工作做得好,做得扎实,要继续坚持一把手重视,进一步做到严法律,重人情……”8月5日,在“三晋法援基层行”采访团座谈会上,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张锁发对忻州的法援工作竖起了大拇指。法援工作任重而道远,但通过这次采访,记者深深地感受到了秀容大地上,每一名法援人开拓创新,攻坚克难,积极让困难群众享受法援关爱,努力让贫困群众感受法治温暖的坚定决心。
燕医团员青年抗疫纪实
疾风知劲草,危难显担当。2022年,面对疫情,北京燕化医院青年团员逆行而上,凝聚起抗击疫情的青春防线,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青春力量,以实际行动诠释“请党放心、强国有我”的青春誓言。2022年是建团一百周年,让我们走近这些青年团员,去听听她们的抗疫故事。
封控区里的抗疫青年先锋
文/康复医学科赵璐
时间进入2022年,新冠疫情一直在不同领域神出鬼没地打偷袭战,作为医务工作者,我们责无旁贷地冲锋在疫情前沿,记不清从什么时候开始不休息了,每到周末,我们都会积极请战到疫区增援。5月份开始实行严格管理,单位与家,两点一线,5月12日早晨,我村村委会承诺:医务人员可以凭证明出入村卡口,13日凌晨,我就突然接到村内通知,说村里出现确诊新冠阳性患者,即日起所有人包括医务工作者都不能进出卡口,石楼村由管控区调整为封控区。
于是,我立即把自己被封在村里不能回院工作的情况上报给医院。
当日上午,我和村民一起排队做核酸检测,看到有人惶恐,有人不认知,更有人不执行、不重视;为数不多的专业医护人员拼命在岗位上死守;志愿者很多,不否认他们都有一腔热血报国志,但是太多人缺乏专业知识,尽管抗疫物资到位,但很多人做不到正确穿脱,起不到应有的保护作用,为此,心中不免担忧和焦虑。
中午接医院通知,就地闭环上岗支援!我于13日午后便披挂上阵,参加村内集采、入户、宣传普及抗疫知识……能为家乡父老做些事情真好,一张张熟悉的面孔,一句句暖心的问候冲淡了饥渴与酷热。
凭着我年轻,凭着我是医者,凭着我是共青团组织的光荣一员,大战面前我就代表北京燕化医院发挥青年先锋作用,展现了团员青年的勇敢与热情,用行动证明团员是党的后备军。
坚守平凡,铸就不凡
文/星城院区疼痛康复科李凯鸽
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役中,我积极地响应政府和医院号召,全身心投入疫情防控当中,身为共青团的一员,做好表率先锋,发扬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既要照顾居民的情绪,也要帮助年龄较大身体不好的同事前辈们,我和其他同事们一起,顶着烈烈炎日,主动承担入户采样工作,去最累最需要我的岗位去,为抗击疫情贡献我的一份力量。
疫情就是命令
文/星城院区疼痛康复科王文庆
作为一名医务人员,在疫情爆发第一时间,我积极参与核酸采集工作中。疫情就是命令,在接到闭环通知时,我立即收拾行李,枕戈以待,积极响应!烈日炎炎下,我独自一人坚持四个小时完成入户数高达170户的核酸采集任务。当脱下防护服时,全身湿透,手脚发麻,但心中却倍感振奋,无怨无悔坚守岗位!在闭环期间,,我运用自己的康复技术,在工作休息期间积极为“战友”们解除疼痛,为燕医人同心抗疫的精神助力!特殊时期,尽己所能,抗起了属于自己的责任!
最亮的“仔”
文/器械科刘奥
那一天,白衣着身,那是英雄出征战场的铠甲。近日,网络上有一个热门话题,“最美的背影”,点赞最多的一张照片就是几位医护人员,穿着严密的防护服,站成一排,奔赴没有硝烟的战场。因为一袭白衣,让普通人看见最美丽的铠甲。曾经将名字写在校服上的90后们,变成如今将名字写在防护服上的一线战士,防护服下的我们也和普通人一样,是子女、是父母、是挚友,是鲜活灿烂的普通人。我们怕吗?当然。但是,身为医务工作者,身为一名共青团员,在危急时刻,我们必须克服恐惧、义无反顾地“顶上去”,面对肆虐的疫情,始终坚守在自己岗位上,用逆行的单薄身躯,筑起疫情防控的铜墙铁壁。
历经70、80后的洗礼,90后的我们经历了2003年的非典,目睹了2008年的地震,参与2020年的新冠抗疫,疫情至今,天有不测风云,我终于体会到有家不能回是什么样的感觉了。随着房山区的疫情的爆发,在院领导的带领下,我加入了抗击疫情保卫房山的一份子,帽子一戴,防护服一穿,入户走起,我就是这小区最亮的 “仔”。
疫情的一天
大白不怕烈焰,大白爬楼辛苦
大白出楼凉爽,大白汗流浃背
大白不怕疫情,大白是无敌的
90后的我们青春已过,“哪有什么白衣天使,不过是一群孩子换了一身衣服,学着前辈的样子,治病救人、和死神抢人罢。”90后的我们,就是这样一群拥有着隐形翅膀的天使。
疫情终将战胜
文/口腔科刘鑫鑫
作为一名医护人员,从北京疫情以来,我一直积极参与疫情防控。
从4月23日开始,我便积极参与了房山区窦店防疫工作。第一天去到窦店以后,大家都很懵,直到下午各组的任务发下来以后,大家才明白,这真的是疫情离大家最近的一次。当时任务很多、人很少,杨院以及其他主任亲自为我们送去了物资,到后来的窦店入户、集采,直到后来采核酸闭环管理,我都积极参与,因为这是作为一名医护人员该承担起的责任。我相信没有一个冬天不可逾越,没有一个春天不会到来,疫情终会被我们战胜。
抗疫有我,有召必应
文/营养科卫倩倩
作为营养科的年轻力量,在收到医院要求闭环采样的通知后,我积极配合,从5月14日到6月2日整整二十天的坚持,终于迎来了窦店地区的解封,我们也解除闭环管理,但抗疫仍在继续。6月23日,我们接到卫健委通知,要组建一支25人的采样队伍支援经开区,我很荣幸成为其中一员,为经开区抗疫贡献一份力量。我们每天爬楼入户,为居民采集核酸,只为更快一点儿跑赢病毒,终于,我们的坚持取得了胜利。任务结束的最后一天,我们收到了来自社区儿童志愿者们自己种的豌豆苗,那一刻特别感动,光荣感油然而生。我是一名共青团员,抗疫有我,有召必应!
疾风知劲草,危难显担当。2022年,面对疫情,北京燕化医院青年团员逆行而上,凝聚起抗击疫情的青春防线,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青春力量,以实际行动诠释“请党放心、强国有我”的青春誓言。2022年是建团一百周年,让我们走近这些青年团员,去听听她们的抗疫故事。
封控区里的抗疫青年先锋
文/康复医学科赵璐
时间进入2022年,新冠疫情一直在不同领域神出鬼没地打偷袭战,作为医务工作者,我们责无旁贷地冲锋在疫情前沿,记不清从什么时候开始不休息了,每到周末,我们都会积极请战到疫区增援。5月份开始实行严格管理,单位与家,两点一线,5月12日早晨,我村村委会承诺:医务人员可以凭证明出入村卡口,13日凌晨,我就突然接到村内通知,说村里出现确诊新冠阳性患者,即日起所有人包括医务工作者都不能进出卡口,石楼村由管控区调整为封控区。
于是,我立即把自己被封在村里不能回院工作的情况上报给医院。
当日上午,我和村民一起排队做核酸检测,看到有人惶恐,有人不认知,更有人不执行、不重视;为数不多的专业医护人员拼命在岗位上死守;志愿者很多,不否认他们都有一腔热血报国志,但是太多人缺乏专业知识,尽管抗疫物资到位,但很多人做不到正确穿脱,起不到应有的保护作用,为此,心中不免担忧和焦虑。
中午接医院通知,就地闭环上岗支援!我于13日午后便披挂上阵,参加村内集采、入户、宣传普及抗疫知识……能为家乡父老做些事情真好,一张张熟悉的面孔,一句句暖心的问候冲淡了饥渴与酷热。
凭着我年轻,凭着我是医者,凭着我是共青团组织的光荣一员,大战面前我就代表北京燕化医院发挥青年先锋作用,展现了团员青年的勇敢与热情,用行动证明团员是党的后备军。
坚守平凡,铸就不凡
文/星城院区疼痛康复科李凯鸽
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役中,我积极地响应政府和医院号召,全身心投入疫情防控当中,身为共青团的一员,做好表率先锋,发扬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既要照顾居民的情绪,也要帮助年龄较大身体不好的同事前辈们,我和其他同事们一起,顶着烈烈炎日,主动承担入户采样工作,去最累最需要我的岗位去,为抗击疫情贡献我的一份力量。
疫情就是命令
文/星城院区疼痛康复科王文庆
作为一名医务人员,在疫情爆发第一时间,我积极参与核酸采集工作中。疫情就是命令,在接到闭环通知时,我立即收拾行李,枕戈以待,积极响应!烈日炎炎下,我独自一人坚持四个小时完成入户数高达170户的核酸采集任务。当脱下防护服时,全身湿透,手脚发麻,但心中却倍感振奋,无怨无悔坚守岗位!在闭环期间,,我运用自己的康复技术,在工作休息期间积极为“战友”们解除疼痛,为燕医人同心抗疫的精神助力!特殊时期,尽己所能,抗起了属于自己的责任!
最亮的“仔”
文/器械科刘奥
那一天,白衣着身,那是英雄出征战场的铠甲。近日,网络上有一个热门话题,“最美的背影”,点赞最多的一张照片就是几位医护人员,穿着严密的防护服,站成一排,奔赴没有硝烟的战场。因为一袭白衣,让普通人看见最美丽的铠甲。曾经将名字写在校服上的90后们,变成如今将名字写在防护服上的一线战士,防护服下的我们也和普通人一样,是子女、是父母、是挚友,是鲜活灿烂的普通人。我们怕吗?当然。但是,身为医务工作者,身为一名共青团员,在危急时刻,我们必须克服恐惧、义无反顾地“顶上去”,面对肆虐的疫情,始终坚守在自己岗位上,用逆行的单薄身躯,筑起疫情防控的铜墙铁壁。
历经70、80后的洗礼,90后的我们经历了2003年的非典,目睹了2008年的地震,参与2020年的新冠抗疫,疫情至今,天有不测风云,我终于体会到有家不能回是什么样的感觉了。随着房山区的疫情的爆发,在院领导的带领下,我加入了抗击疫情保卫房山的一份子,帽子一戴,防护服一穿,入户走起,我就是这小区最亮的 “仔”。
疫情的一天
大白不怕烈焰,大白爬楼辛苦
大白出楼凉爽,大白汗流浃背
大白不怕疫情,大白是无敌的
90后的我们青春已过,“哪有什么白衣天使,不过是一群孩子换了一身衣服,学着前辈的样子,治病救人、和死神抢人罢。”90后的我们,就是这样一群拥有着隐形翅膀的天使。
疫情终将战胜
文/口腔科刘鑫鑫
作为一名医护人员,从北京疫情以来,我一直积极参与疫情防控。
从4月23日开始,我便积极参与了房山区窦店防疫工作。第一天去到窦店以后,大家都很懵,直到下午各组的任务发下来以后,大家才明白,这真的是疫情离大家最近的一次。当时任务很多、人很少,杨院以及其他主任亲自为我们送去了物资,到后来的窦店入户、集采,直到后来采核酸闭环管理,我都积极参与,因为这是作为一名医护人员该承担起的责任。我相信没有一个冬天不可逾越,没有一个春天不会到来,疫情终会被我们战胜。
抗疫有我,有召必应
文/营养科卫倩倩
作为营养科的年轻力量,在收到医院要求闭环采样的通知后,我积极配合,从5月14日到6月2日整整二十天的坚持,终于迎来了窦店地区的解封,我们也解除闭环管理,但抗疫仍在继续。6月23日,我们接到卫健委通知,要组建一支25人的采样队伍支援经开区,我很荣幸成为其中一员,为经开区抗疫贡献一份力量。我们每天爬楼入户,为居民采集核酸,只为更快一点儿跑赢病毒,终于,我们的坚持取得了胜利。任务结束的最后一天,我们收到了来自社区儿童志愿者们自己种的豌豆苗,那一刻特别感动,光荣感油然而生。我是一名共青团员,抗疫有我,有召必应!
#我顾问##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赠与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吗?】
导语:有限责任公司中,股权对外转让的情况很常见,此时会对公司内部的结构和其他股东产生相应的影响,公司法提供了一种保护,叫“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制度”,如果其他股东担心公司现有结构遭到破坏,可以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是如果公司股东是赠与股权给公司外第三人,该制度是否还适用?其他股东是否还享有优先购买权?
一、优先购买权定义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当股权对外转让时,其他股东在对外转让的同等条件下享有的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该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定权利。《公司法》规定了优先购买权,证明我国在公司制度中是承认公司初始股东对公司的贡献,以及保障股东对后续维护公司稳定性的权利。总之,既公平保障了股权的流通,也重视了维护公司的人合性以及既有结构。可见,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对股东维护公司的现状和既有结构是拥有保障作用的。
优先购买权的三个法律特性:1、法定性。即只有法律能对公司股权转让以及购买条件作出特别规定。虽然允许公司章程对转让股权作出特别规定,但是不能优于法律规定的同等条件下股东优先购买权。2、期待权。和既得权相对应,期待权指的是一种在将来可能取得的某种权利。一般由于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在相关条件达成时,特定主体可以获得的权利。同等条件下股东优先购买权只有在股东转让股权并达到特定条件时才会产生。3、时效性,应当在一定时间段内行使,超过期限则权利失效。股东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应当在收到书面转让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行使,其他股东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满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书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根据该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如果要对外转让股权,要书面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出具书面的转让通知,在同等条件下,股东是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对于股权赠与的条件,是否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对这一点《公司法》没有规定,但是出于维护公司既有结构和人合性的目的,笔者认为我们也可以在股权赠与中适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制度。
二、股权转让和赠与的区别
对外股权转让顾名思义,就是股东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公司外第三人,使他人取得公司股权并成为公司股东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对外股权赠与则指的是公司股东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无偿赠与给公司之外的第三人,使他人取得公司股权并成为公司股东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由于《公司法》并没有对股权赠与作出特别的规定,因此,如果将赠与股权看作是一种特殊的股权转让,并且适用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话,则需要先从两者的区别考虑。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两者转让对价不同,股权赠与是意味着股权的无偿转让,对方当事人不需要付出任何对价就能获得股权。其次,股权转让指的是有偿转让,股权受让方需要支付受让的股权相当的对价。2.两者所需要支付的税款不同,股权赠与对象如果是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属于正当理由的赠与,可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股权赠与给不相干的人,税务机关会根据公司净资产核定股权的价值作为受赠方的净收入来计算应缴税额。通常情况下股权赠与缴纳税款会更少。
可见,两者的主要区别还是在于转让股权时对方是否支付了对价,也即获得股权是否无偿。从此种区别来看,股权转让和股权赠与区别并不大,按照《公司法》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设立目的出发,股权赠与同样可以适用优先购买权制度。
三、对外赠与股权到底是否会对公司的人合性和内部既有结构产生影响?
先从定义谈起的话,人合性和公司内部既有结构的定义是,人合性和资合性相对。资合性是指,公司是以资本为基础设立的盈利性经济组织,公司对外信用的基础是以公司的资本而非股东的个人信用作为信用基础。而人合性则指,公司对外信用的基础是以股东个人的信用作为信用基础,公司对内部的信用,则是股东与股东之间也存在着一种信任关系。有限公司则体现了人合性,说明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聚集在一起,设立有限公司必须要有信任的基础以及深刻的了解,才有利于一致地经营公司。
公司既有结构,公司既有结构一般指的是对公司经营治理产生影响的持股比例、表决权、固定资产等方面。股权变更,公司持股比例会发生调整,会影响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大致的决策结果。
因此要从赠与对公司内部哪些方面产生影响进行比较。
赠与的影响如下:
1.对公司内股东资格和人数的影响
股东对外赠与股权,会产生新股东,也相当于变更股东。当股权
名册变更新的股东的时候,大家对新股东不熟悉,相互之间达成信任关系必须要花费更多成本,也必定会影响老股东在公司的地位。
2.对公司的决议内容和结果的影响
股东对外赠与股权,会使有限公司内部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化,在
对外部作重大决策的时候会产生比例变动的影响。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如果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会对会议上的内容,比如(1)公司的人事任免,选举董事、监事。(2)审批增减注册资本以及利润方案和补亏方案。(3)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决定公司的合并、分离、解散。以及这些决策能否通过产生的影响。
3.对公司日后的收益分配产生影响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赠与股权给公司外第三人,一定条件下可以认定为新股东实缴出资比例为获赠的股份比例,其他股东的分红可能会减少,后期要形成新的利润分配方案。
4.对有限公司日后临时会议的召开的影响:法律规定持股比
例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表决权。如果持股比例合计或者独立计算达到十分之一以上,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临时股东会一旦召开,就说明要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这会对公司日后的经营计划产生不少影响。
可见,对于股权赠与,依然会同股权转让一样,对公司的内部的人合性和既有结构产生不少影响,从《公司法》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制度设立目的出发,为了保护有限公司的人合性,面对股权赠与,依然可以适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制度。
四、结语
面对股权赠与,支持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理由就是,有限公司归根结底具有人合性,为了保护这种人合性。股权对外转让的限制,即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可以继续适用于对外赠与股权。原因如下:(1)因为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对股东资格变更,公司会进入新的股东,而老的股东会退出,团队内部需要磨合。(2)并且如果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公司内部持股比例也会发生变化。面临重大事项表决,相关表决比例发生的变化会对公司日后决策产生关键影响。比如涉及增减注册资本,以及利润方案和补亏方案的表决通过与否,以及涉及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公司日后的合并、存续、分离等重大事项。(3)对日后公司收益分配产生影响。如果获得股权方变成大股东,会获得更多的收益,别的股东收益会受到挤压。(4)对有限公司日后临时会议的召开以及人事任免产生影响,如果股东持股结构变化,持股比例合计或者分开达到十分之一以上,就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从而影响表决。
综上,鉴于《公司法》设立了转让股权要经过其他股东一半以上同意,并且享有同等情况下的优先购买权这一制度,是为了维护公司既有人合性以及公司现存的内部既有结构的稳定,可以适用优先购买权,以维护有限公司自身的稳定性。而至于此时的“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可以通过股东和转让股东之间的协商以及聘请专业机构对股权进行评估作价,来确定购买的价格。
结语:对于企业中有合作伙伴赠与股权给外人,如果您拥有专业
的法律顾问,会让您和合作伙伴面临更低的风险,我们会根据您的情况给出合理建议。做您创业路上的好帮手。会帮助您分析赠与股权给公司外第三人,您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您遇到了相关问题,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能帮您最大程度地规避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在维护您和其他合作伙伴的关系的同时,同样帮助您保持企业运行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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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有限责任公司中,股权对外转让的情况很常见,此时会对公司内部的结构和其他股东产生相应的影响,公司法提供了一种保护,叫“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制度”,如果其他股东担心公司现有结构遭到破坏,可以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是如果公司股东是赠与股权给公司外第三人,该制度是否还适用?其他股东是否还享有优先购买权?
一、优先购买权定义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当股权对外转让时,其他股东在对外转让的同等条件下享有的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该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定权利。《公司法》规定了优先购买权,证明我国在公司制度中是承认公司初始股东对公司的贡献,以及保障股东对后续维护公司稳定性的权利。总之,既公平保障了股权的流通,也重视了维护公司的人合性以及既有结构。可见,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对股东维护公司的现状和既有结构是拥有保障作用的。
优先购买权的三个法律特性:1、法定性。即只有法律能对公司股权转让以及购买条件作出特别规定。虽然允许公司章程对转让股权作出特别规定,但是不能优于法律规定的同等条件下股东优先购买权。2、期待权。和既得权相对应,期待权指的是一种在将来可能取得的某种权利。一般由于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在相关条件达成时,特定主体可以获得的权利。同等条件下股东优先购买权只有在股东转让股权并达到特定条件时才会产生。3、时效性,应当在一定时间段内行使,超过期限则权利失效。股东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应当在收到书面转让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行使,其他股东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满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书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根据该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如果要对外转让股权,要书面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出具书面的转让通知,在同等条件下,股东是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对于股权赠与的条件,是否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对这一点《公司法》没有规定,但是出于维护公司既有结构和人合性的目的,笔者认为我们也可以在股权赠与中适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制度。
二、股权转让和赠与的区别
对外股权转让顾名思义,就是股东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公司外第三人,使他人取得公司股权并成为公司股东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对外股权赠与则指的是公司股东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无偿赠与给公司之外的第三人,使他人取得公司股权并成为公司股东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由于《公司法》并没有对股权赠与作出特别的规定,因此,如果将赠与股权看作是一种特殊的股权转让,并且适用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话,则需要先从两者的区别考虑。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两者转让对价不同,股权赠与是意味着股权的无偿转让,对方当事人不需要付出任何对价就能获得股权。其次,股权转让指的是有偿转让,股权受让方需要支付受让的股权相当的对价。2.两者所需要支付的税款不同,股权赠与对象如果是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属于正当理由的赠与,可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股权赠与给不相干的人,税务机关会根据公司净资产核定股权的价值作为受赠方的净收入来计算应缴税额。通常情况下股权赠与缴纳税款会更少。
可见,两者的主要区别还是在于转让股权时对方是否支付了对价,也即获得股权是否无偿。从此种区别来看,股权转让和股权赠与区别并不大,按照《公司法》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设立目的出发,股权赠与同样可以适用优先购买权制度。
三、对外赠与股权到底是否会对公司的人合性和内部既有结构产生影响?
先从定义谈起的话,人合性和公司内部既有结构的定义是,人合性和资合性相对。资合性是指,公司是以资本为基础设立的盈利性经济组织,公司对外信用的基础是以公司的资本而非股东的个人信用作为信用基础。而人合性则指,公司对外信用的基础是以股东个人的信用作为信用基础,公司对内部的信用,则是股东与股东之间也存在着一种信任关系。有限公司则体现了人合性,说明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聚集在一起,设立有限公司必须要有信任的基础以及深刻的了解,才有利于一致地经营公司。
公司既有结构,公司既有结构一般指的是对公司经营治理产生影响的持股比例、表决权、固定资产等方面。股权变更,公司持股比例会发生调整,会影响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大致的决策结果。
因此要从赠与对公司内部哪些方面产生影响进行比较。
赠与的影响如下:
1.对公司内股东资格和人数的影响
股东对外赠与股权,会产生新股东,也相当于变更股东。当股权
名册变更新的股东的时候,大家对新股东不熟悉,相互之间达成信任关系必须要花费更多成本,也必定会影响老股东在公司的地位。
2.对公司的决议内容和结果的影响
股东对外赠与股权,会使有限公司内部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化,在
对外部作重大决策的时候会产生比例变动的影响。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如果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会对会议上的内容,比如(1)公司的人事任免,选举董事、监事。(2)审批增减注册资本以及利润方案和补亏方案。(3)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决定公司的合并、分离、解散。以及这些决策能否通过产生的影响。
3.对公司日后的收益分配产生影响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赠与股权给公司外第三人,一定条件下可以认定为新股东实缴出资比例为获赠的股份比例,其他股东的分红可能会减少,后期要形成新的利润分配方案。
4.对有限公司日后临时会议的召开的影响:法律规定持股比
例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表决权。如果持股比例合计或者独立计算达到十分之一以上,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临时股东会一旦召开,就说明要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这会对公司日后的经营计划产生不少影响。
可见,对于股权赠与,依然会同股权转让一样,对公司的内部的人合性和既有结构产生不少影响,从《公司法》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制度设立目的出发,为了保护有限公司的人合性,面对股权赠与,依然可以适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制度。
四、结语
面对股权赠与,支持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理由就是,有限公司归根结底具有人合性,为了保护这种人合性。股权对外转让的限制,即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可以继续适用于对外赠与股权。原因如下:(1)因为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对股东资格变更,公司会进入新的股东,而老的股东会退出,团队内部需要磨合。(2)并且如果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公司内部持股比例也会发生变化。面临重大事项表决,相关表决比例发生的变化会对公司日后决策产生关键影响。比如涉及增减注册资本,以及利润方案和补亏方案的表决通过与否,以及涉及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公司日后的合并、存续、分离等重大事项。(3)对日后公司收益分配产生影响。如果获得股权方变成大股东,会获得更多的收益,别的股东收益会受到挤压。(4)对有限公司日后临时会议的召开以及人事任免产生影响,如果股东持股结构变化,持股比例合计或者分开达到十分之一以上,就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从而影响表决。
综上,鉴于《公司法》设立了转让股权要经过其他股东一半以上同意,并且享有同等情况下的优先购买权这一制度,是为了维护公司既有人合性以及公司现存的内部既有结构的稳定,可以适用优先购买权,以维护有限公司自身的稳定性。而至于此时的“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可以通过股东和转让股东之间的协商以及聘请专业机构对股权进行评估作价,来确定购买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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