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随州市古银杏树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6月21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随州市古银杏树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根据《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对草案的修改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7月10日前以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反馈给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系电话:0722—3596526(兼传真)电子邮箱:471975374@qq.com
随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2年6月23日
随州市古银杏树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条为加强随州市古银杏树保护,发挥古银杏树所承载的历史、文化、生态、科研价值,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随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随州市行政区域内古银杏树的保护管理。
本条例所称古银杏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银杏树。
树龄80年以上未满100年的银杏树的保护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古银杏树实行属地保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古银杏树保护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古银杏树的保护管理工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规划区古银杏树的保护管理工作。公安、财政、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城市园林绿化)、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银杏树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银杏树的义务,不得损害和自行处置古银杏树,有权批评、劝阻和举报损害古银杏树的行为。
第六条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10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古银杏树资源进行一次普查,按照“一树一档”的要求,建立资源档案。
单位和个人向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未登记的古银杏树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建立资源档案。
第七条古银杏树实行三级保护:
(一)树龄在500年以上的,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在300年至499年的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在100年至299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三级保护。
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古银杏树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古银杏树的日常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依法给予适当补助。
古银杏树保护经费包括一次性补助资金、常年抚育管护资金和专项救护资金。一次性补助资金用于古银杏树的挂牌、围栏、避雷针安装等养护设施设置建设;常年抚育管护资金用于古银杏树的日常管护,包括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古银杏树保护管理的宣传、培训、监测、病虫害防治、档案管理的费用及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补助;专项救护资金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用于对生长衰弱、濒危古银杏树的修复、抢救。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认捐、认养等形式参与古银杏树的保护,捐资保护、认养古银杏树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古银杏树保护标志中享有认养期内的署名权。
第九条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与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和要求,并登记和公告。养护责任书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主管部门制定。
变更古银杏树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报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十条古银杏树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生长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文物保护单位等用地范围内的古银杏树,所在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实行物业管理的,所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养护责任单位;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古银杏树,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三)生长在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马路街道上的古银杏树,城市绿化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四)生长在林业场圃、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以及其他林业用地上的古银杏树,该园区的管理机构为养护责任单位;
(五)生长在城镇居住区或者居民庭院范围内的古银杏树,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为养护责任单位;
(六)生长在农村承包土地(含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上的古银杏树,该承包人为养护责任人;
(七)生长在农村居民房前屋后的古银杏树,该居民为养护责任人;
(八)其他生长在农村的古银杏树,不便明确个人为养护责任人的,该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为养护责任单位。
无法确定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的古银杏树,由古树名木所在地县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确定。
第十一条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养护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对古银杏树进行养护。
第十二条古银杏树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保护牌。保护牌应当标明古银杏树中文名称、学名、科名、树龄、保护级别、编号及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等内容。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古银杏树或者古银杏树群落周围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设施或保护标志,保护古银杏树的生长环境。对已建的危害古银杏树生长的生产、生活设施,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个人限期整改,消除危害。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损坏保护设施或保护标志。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影响古银杏树正常生长的,应当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
建设项目对古银杏树的生长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对此作出评价;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古银杏树发生病虫害、遭受人为损害或者雷击等自然损伤,出现了明显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5个工作日内采取抢救、治理或者复壮措施。
第十六条古银杏树死亡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查明原因和责任。经确认死亡的,予以注销,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银杏树。
第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害古银杏树的行为:
(一)刻划钉钉,缠绕绳索铁丝,攀树折枝,剥损树皮,动土伤根;
(二)借用树干作支撑物或者悬挂物体;
(三)在树冠垂直投影外延5米范围内挖坑取土、采石、挖沙、淹渍或封死地面、排烟、使用明火、堆放和倾倒有害废渣废液、铺管架线、修筑临时或永久性建筑物;
(四)采伐;
(五)非法买卖等流转行为;
(六)其他损害行为。
第十八条禁止采集古银杏树。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古银杏树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内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古银杏树的,应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依照前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养护单位或者责任人限期改正;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救治,并可对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者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由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排除妨害。对古银杏树造成损害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因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无故未能及时报告,造成古银杏树损害或者死亡的,依法赔偿损失,并由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古银杏树受损程度追缴其所得的部分或全部养护补助。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者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轻微的,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严重损害一级保护古银杏树的,按每株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损害二级保护古银杏树的,按每株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损害三级保护古银杏树的,按每株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标准采集古银杏树的,由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古银杏树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可以吊销采集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市、县级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古银杏树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7月10日前以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反馈给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系电话:0722—3596526(兼传真)电子邮箱:471975374@qq.com
随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2年6月23日
随州市古银杏树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条为加强随州市古银杏树保护,发挥古银杏树所承载的历史、文化、生态、科研价值,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随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随州市行政区域内古银杏树的保护管理。
本条例所称古银杏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银杏树。
树龄80年以上未满100年的银杏树的保护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古银杏树实行属地保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古银杏树保护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古银杏树的保护管理工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规划区古银杏树的保护管理工作。公安、财政、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城市园林绿化)、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银杏树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银杏树的义务,不得损害和自行处置古银杏树,有权批评、劝阻和举报损害古银杏树的行为。
第六条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10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古银杏树资源进行一次普查,按照“一树一档”的要求,建立资源档案。
单位和个人向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未登记的古银杏树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建立资源档案。
第七条古银杏树实行三级保护:
(一)树龄在500年以上的,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在300年至499年的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在100年至299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三级保护。
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古银杏树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古银杏树的日常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依法给予适当补助。
古银杏树保护经费包括一次性补助资金、常年抚育管护资金和专项救护资金。一次性补助资金用于古银杏树的挂牌、围栏、避雷针安装等养护设施设置建设;常年抚育管护资金用于古银杏树的日常管护,包括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古银杏树保护管理的宣传、培训、监测、病虫害防治、档案管理的费用及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补助;专项救护资金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用于对生长衰弱、濒危古银杏树的修复、抢救。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认捐、认养等形式参与古银杏树的保护,捐资保护、认养古银杏树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古银杏树保护标志中享有认养期内的署名权。
第九条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与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和要求,并登记和公告。养护责任书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主管部门制定。
变更古银杏树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报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十条古银杏树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生长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文物保护单位等用地范围内的古银杏树,所在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实行物业管理的,所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养护责任单位;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古银杏树,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三)生长在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马路街道上的古银杏树,城市绿化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四)生长在林业场圃、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以及其他林业用地上的古银杏树,该园区的管理机构为养护责任单位;
(五)生长在城镇居住区或者居民庭院范围内的古银杏树,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为养护责任单位;
(六)生长在农村承包土地(含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上的古银杏树,该承包人为养护责任人;
(七)生长在农村居民房前屋后的古银杏树,该居民为养护责任人;
(八)其他生长在农村的古银杏树,不便明确个人为养护责任人的,该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为养护责任单位。
无法确定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的古银杏树,由古树名木所在地县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确定。
第十一条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养护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对古银杏树进行养护。
第十二条古银杏树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保护牌。保护牌应当标明古银杏树中文名称、学名、科名、树龄、保护级别、编号及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等内容。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古银杏树或者古银杏树群落周围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设施或保护标志,保护古银杏树的生长环境。对已建的危害古银杏树生长的生产、生活设施,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个人限期整改,消除危害。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损坏保护设施或保护标志。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影响古银杏树正常生长的,应当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
建设项目对古银杏树的生长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对此作出评价;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古银杏树发生病虫害、遭受人为损害或者雷击等自然损伤,出现了明显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5个工作日内采取抢救、治理或者复壮措施。
第十六条古银杏树死亡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查明原因和责任。经确认死亡的,予以注销,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银杏树。
第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害古银杏树的行为:
(一)刻划钉钉,缠绕绳索铁丝,攀树折枝,剥损树皮,动土伤根;
(二)借用树干作支撑物或者悬挂物体;
(三)在树冠垂直投影外延5米范围内挖坑取土、采石、挖沙、淹渍或封死地面、排烟、使用明火、堆放和倾倒有害废渣废液、铺管架线、修筑临时或永久性建筑物;
(四)采伐;
(五)非法买卖等流转行为;
(六)其他损害行为。
第十八条禁止采集古银杏树。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古银杏树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内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古银杏树的,应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依照前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养护单位或者责任人限期改正;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救治,并可对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者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由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排除妨害。对古银杏树造成损害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因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无故未能及时报告,造成古银杏树损害或者死亡的,依法赔偿损失,并由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古银杏树受损程度追缴其所得的部分或全部养护补助。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者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轻微的,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严重损害一级保护古银杏树的,按每株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损害二级保护古银杏树的,按每株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损害三级保护古银杏树的,按每株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标准采集古银杏树的,由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古银杏树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可以吊销采集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市、县级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古银杏树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感的建立,在于日常性的预防。业主享有房屋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该权利是排他性的,萧山宝龙物业公司不得限制业主对房屋以及附属设施的占有和使用。我们业主在购房时有《萧山宝龙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等协议合同文本,业主们入住多年来,萧山宝龙物业公司人员换了一批又一批都不作为,对照一下萧山宝龙物业公司过去和现在的物业服务状况,他们根本没有做到文本中所承诺的服务。萧山宝龙物业公司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在没有征求全体业主意见的情况下,擅自安装了梯控,然后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造假所谓的人数统计,强行使用梯控,作为服务行业的萧山宝龙物业公司有什么权力这样搞?凭什么这样搞?业主们从购房入住至今已有几年了,但业主们还没有启用过自己产权内的门禁对讲系统配套设施,这是为什么?为什么要损害业主的权益?由于萧山宝龙物业公司没有启用业主们产权内的门禁对讲系统,也没有派保安在大厅24小时值岗,大门24小时敞开,任何人都可以进出,因此梯控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隐患很多,外来人员上楼贴广告的“牛皮癣”屡屡不断,同时也给业主们带来许多麻烦和不便:【1】外来人员仍旧可以通过步梯上下楼。【2】外来人员仍旧可以在一楼的电梯口或进入电梯内等候别人启动,伺机上下楼。【3】外来人员仍旧可以在负一负二楼的电梯口或进入电梯伺机上楼。【4】客人来访受阻,业主必须下楼去接客人,若是个行动不便的业主也得如此,如果叫物业公司去接客人,业主电话费的支出和等待的时间(是否能找到物业)都是很大的问题。【5】上下层邻居间无法互访,甚至在同幢同单元住的楼上和楼下的子女亲戚家和邻居好友家都无法互访,萧山宝龙物业公司非法限制和剥夺了业主合法的人身自由,严重的损害了业主们的切身利益,与建立邻里和睦、社会的和谐稳定不符。质问萧山宝龙物业公司,业主为什么不能乘电梯上下楼去自己的子女、亲戚家?萧山宝龙物业公司凭什么恶意这样搞?【6】梯控不利于电梯内紧急逃生。在电梯发生紧急情况时,会影响梯内人员求生。根据已发生过的案例,一旦电梯发生突然下坠时,困在电梯内的人可以采取按亮每层电梯按钮的方式减缓电梯下坠速度和开门求生,但改装梯控装置就无法采取这种求生办法。在梯控电梯内万一发生故障或危险,业主们无法按下其他楼层的开门按钮,无法进行逃生,萧山宝龙物业公司能负得起这个责吗?萧山宝龙物业公司为什么要恶意这样搞?【7】如果业主家里有紧急情况发生,其他人无法乘电梯去救急,连同幢同单元住的子女亲戚或好友也无法及时救急!这是非常严重的问题。物业公司凭什么这样搞?【8】质问萧山宝龙物业公司,如果家里住有老人,一旦老人身体不好,发生紧急状况,其子女无法迅速上门探望与进行急救,这是人命关天的大事!萧山宝龙物业公司能负得起这个责吗?【9】萧山宝龙物业公司擅自强行开通的梯控危害多多,存在危险的事故隐患,并导致业主日常乘电梯无法自由上下楼,万一家中有急病需要帮助,梯控会耽搁病人的抢救时间,萧山宝龙物业公司导致了梯控电梯存在的事故隐患,威胁着业主的人身安全,限制了业主合法的自由,萧山宝龙物业公司的这种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10】萧山宝龙物业公司人为限制了业主们合法的人身自由,探亲访友受阻,恶意侵犯了业主们的切身利益,给业主们带来电梯的事故隐患。作为服务行业的萧山宝龙物业公司处处跟业主们唱反调,非但不进行对事故隐患和环境卫生的整改,反而采取无中生有的言论对业主们进行恐吓、威胁和骚扰,竟然不知道谁是主人了?【11】萧山宝龙物业公司必须启用我们业主的房屋产权内的门禁对讲系统,这是我们业主的房屋产权之一,是业主的权益。同时必须按照《萧山宝龙物业管理服务协议》里所承诺的“门岗值班”,实行24小时门岗值班和保安巡逻。【12】萧山宝龙物业公司必须向全体业主真实详细公布各种广告费、场地出租费、停车费等收支账目明细。【13】萧山宝龙物业公司在高层住宅楼北侧的公共通道上安装了一些大型娱乐设施,它们侵占了消防通道,旁边的高层住宅楼北面都是厨房间,一旦发生火警,消防车怎么进来?这些都会存在严重的事故隐患,难道萧山宝龙物业公司不懂吗?不知萧山宝龙物业公司是在怎么管理的?是在怎么巡逻的?萧山宝龙物业公司必须尽快拆除这些大型娱乐设施。【14】萧山宝龙物业公司去年在公共场地把很好的木地板全拆掉,搞得环境卫生很差,地上全是乱七八糟小石子,道路七高八低坑坑洼洼,大半年过去了,萧山宝龙物业怎么不把公共场地的路铺好?还经常把装满垃圾的垃圾桶黑压压的一片放在大马路边,由于不及时清运垃圾臭气薰天,影响业主们的生活环境,也影响了行人的通道和市容,为什么不把垃圾桶放入新建的垃圾房?【15】萧山宝龙物业公司如果还想干下去就必须按物业协议进行服务,必须信守服务协议里的承诺,必须废除害人的梯控,必须启用业主房屋产权内的附属设施门禁对讲系统,必须进行对每个事故隐患和环境卫生的整改,如果萧山宝龙物业公司干不了或干不好可以走人,这样业主们可以另选其他物业公司来服务。
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感的建立,在于日常性的预防。业主享有房屋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该权利是排他性的,萧山宝龙物业公司不得限制业主对房屋以及附属设施的占有和使用。我们业主在购房时有《萧山宝龙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等协议合同文本,业主们入住多年来,萧山宝龙物业公司人员换了一批又一批都不作为,对照一下萧山宝龙物业公司过去和现在的物业服务状况,他们根本没有做到文本中所承诺的服务。萧山宝龙物业公司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在没有征求全体业主意见的情况下,擅自安装了梯控,然后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造假所谓的人数统计,强行使用梯控,作为服务行业的萧山宝龙物业公司有什么权力这样搞?凭什么这样搞?业主们从购房入住至今已有几年了,但业主们还没有启用过自己产权内的门禁对讲系统配套设施,这是为什么?为什么要损害业主的权益?由于萧山宝龙物业公司没有启用业主们产权内的门禁对讲系统,也没有派保安在大厅24小时值岗,大门24小时敞开,任何人都可以进出,因此梯控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隐患很多,外来人员上楼贴广告的“牛皮癣”屡屡不断,同时也给业主们带来许多麻烦和不便:【1】外来人员仍旧可以通过步梯上下楼。【2】外来人员仍旧可以在一楼的电梯口或进入电梯内等候别人启动,伺机上下楼。【3】外来人员仍旧可以在负一负二楼的电梯口或进入电梯伺机上楼。【4】客人来访受阻,业主必须下楼去接客人,若是个行动不便的业主也得如此,如果叫物业公司去接客人,业主电话费的支出和等待的时间(是否能找到物业)都是很大的问题。【5】上下层邻居间无法互访,甚至在同幢同单元住的楼上和楼下的子女亲戚家和邻居好友家都无法互访,萧山宝龙物业公司非法限制和剥夺了业主合法的人身自由,严重的损害了业主们的切身利益,与建立邻里和睦、社会的和谐稳定不符。质问萧山宝龙物业公司,业主为什么不能乘电梯上下楼去自己的子女、亲戚家?萧山宝龙物业公司凭什么恶意这样搞?【6】梯控不利于电梯内紧急逃生。在电梯发生紧急情况时,会影响梯内人员求生。根据已发生过的案例,一旦电梯发生突然下坠时,困在电梯内的人可以采取按亮每层电梯按钮的方式减缓电梯下坠速度和开门求生,但改装梯控装置就无法采取这种求生办法。在梯控电梯内万一发生故障或危险,业主们无法按下其他楼层的开门按钮,无法进行逃生,萧山宝龙物业公司能负得起这个责吗?萧山宝龙物业公司为什么要恶意这样搞?【7】如果业主家里有紧急情况发生,其他人无法乘电梯去救急,连同幢同单元住的子女亲戚或好友也无法及时救急!这是非常严重的问题。物业公司凭什么这样搞?【8】质问萧山宝龙物业公司,如果家里住有老人,一旦老人身体不好,发生紧急状况,其子女无法迅速上门探望与进行急救,这是人命关天的大事!萧山宝龙物业公司能负得起这个责吗?【9】萧山宝龙物业公司擅自强行开通的梯控危害多多,存在危险的事故隐患,并导致业主日常乘电梯无法自由上下楼,万一家中有急病需要帮助,梯控会耽搁病人的抢救时间,萧山宝龙物业公司导致了梯控电梯存在的事故隐患,威胁着业主的人身安全,限制了业主合法的自由,萧山宝龙物业公司的这种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10】萧山宝龙物业公司人为限制了业主们合法的人身自由,探亲访友受阻,恶意侵犯了业主们的切身利益,给业主们带来电梯的事故隐患。作为服务行业的萧山宝龙物业公司处处跟业主们唱反调,非但不进行对事故隐患和环境卫生的整改,反而采取无中生有的言论对业主们进行恐吓、威胁和骚扰,竟然不知道谁是主人了?【11】萧山宝龙物业公司必须启用我们业主的房屋产权内的门禁对讲系统,这是我们业主的房屋产权之一,是业主的权益。同时必须按照《萧山宝龙物业管理服务协议》里所承诺的“门岗值班”,实行24小时门岗值班和保安巡逻。【12】萧山宝龙物业公司必须向全体业主真实详细公布各种广告费、场地出租费、停车费等收支账目明细。【13】萧山宝龙物业公司在高层住宅楼北侧的公共通道上安装了一些大型娱乐设施,它们侵占了消防通道,旁边的高层住宅楼北面都是厨房间,一旦发生火警,消防车怎么进来?这些都会存在严重的事故隐患,难道萧山宝龙物业公司不懂吗?不知萧山宝龙物业公司是在怎么管理的?是在怎么巡逻的?萧山宝龙物业公司必须尽快拆除这些大型娱乐设施。【14】萧山宝龙物业公司去年在公共场地把很好的木地板全拆掉,搞得环境卫生很差,地上全是乱七八糟小石子,道路七高八低坑坑洼洼,大半年过去了,萧山宝龙物业怎么不把公共场地的路铺好?还经常把装满垃圾的垃圾桶黑压压的一片放在大马路边,由于不及时清运垃圾臭气薰天,影响业主们的生活环境,也影响了行人的通道和市容,为什么不把垃圾桶放入新建的垃圾房?【15】萧山宝龙物业公司如果还想干下去就必须按物业协议进行服务,必须信守服务协议里的承诺,必须废除害人的梯控,必须启用业主房屋产权内的附属设施门禁对讲系统,必须进行对每个事故隐患和环境卫生的整改,如果萧山宝龙物业公司干不了或干不好可以走人,这样业主们可以另选其他物业公司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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