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买房#【河源市区2021年城镇基准地价初步成果征求意见!哪里的地最值钱?】
河源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河源市市区2021年度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服务项目初步成果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完善城市地价体系,规范土地市场交易,我局于2021年5月启动河源市市区2021年度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服务项目,现已形成初步成果。根据《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
https://t.cn/A6II0Iut
河源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河源市市区2021年度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服务项目初步成果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完善城市地价体系,规范土地市场交易,我局于2021年5月启动河源市市区2021年度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服务项目,现已形成初步成果。根据《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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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24小时# 【7月:消费维权典型案例!被投诉较多商家名单】今日,洛阳市市场监管局12315指挥中心发布7月消费维权情况。该局12315三级执法网络7月共受理各类咨询、投诉、举报19098起,具体情况是:受理咨询13955起;受理投诉4024起,共挽回经济损失196余万元,受理举报1119起,案值104.5余万元。
其中,商品消费类投诉2293起,占投诉总量的57%,主要集中在一般食品的质量问题、交通工具售后服务问题、家居用品的售后三包问题等。
服务消费类投诉1731起,占投诉总量的43%,主要集中在办理预付卡商家关门问题、餐饮店和宾馆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及宣传与实际不符问题、美容美发洗浴行业办卡使用问题等。
举报问题主要集中在广告违法行为(虚假宣传)、价格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局同时发布9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洛阳振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售卖福田汽车质量纠纷
7月13日消费者黄先生反映,其6月29日在洛阳振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福田牌轿车,提车后回家路上就出现频繁熄火问题,商家为其维修多次,仍没有修好,后帮其更换了新的发动机。然而,该车熄火故障一直没有彻底解决,黄先生认为车辆主要零部件发动机存在故障且无法维修,要求商家退车遭拒。接投诉后,专业分局车辆交易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经了解,黄先生反映情况属实,经执法人员协调,商家同意退款。目前,黄先生的购车费用已经陆续退回,黄先生表示满意。
市场监管小贴士: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提出:“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二)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三)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遇到此类问题时应该享受三包政策规定的退车或换车。
■案例二:洛阳亿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售卖奔腾汽车与约定不符问题
7月12日消费者史先生反映,其7月11日在洛阳亿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交付订金3000元,准备购买该店奔腾轿车,并与商家约定订购2021年4月之后生产的新车。史先生到店提车时发现商家提供的车辆生产日期为2020年12月,与之前约定不符且协商无果。接到投诉后,专业分局车辆交易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后经执法人员调解,商家将史先生交付的3000元订金退回并道歉,双方达成和解。
市场监管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经营者违约,理应退回消费者缴纳的款项。
■案例三:河南百家好一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泉舜店药品价格问题
7月6日消费者祖女士反映,当日在河南百家好一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泉舜店购买药品,药品标价每盒29.6元,商家告知该药品第二盒半价,结账时第二盒药品却按原价收取。接到投诉后,洛龙区市场监管局辖区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立即对此事进行调查处理,经与店方沟通协商,要求商家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收费标准,诚信经营,河南百家好一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泉舜店立即退还祖女士差价,祖女士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市场监管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销售商品必须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案例四:洛阳顺驰停车服务有限公司停车场不执行政府定价问题
7月12日消费者韩女士反映,其于7月10日18时驶入洛阳顺驰停车服务有限公司停车场停车,7月11日9时驶离,商家收取16元停车费用,不执行政府定价。接到投诉后,西工区市场监管局辖区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经核实责令该停车场严格执行停车收费标准,不得累计计费并退还韩女士多收的款项,消费者韩女士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市场监管小贴士:
根据2019年4月8日洛阳市城市管理局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强城市区停车管理的通告》“城市区已经备案或审批的停车场点(含社会单位和个人出资建设的停车场)实行计次收费,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小型车辆3元/次、中型车辆5元/次、大型车辆8元/次,过夜不分车型10元/次,停车30分钟内免费,24小时跨时段按过夜标准收取,不得分时段累进收费”的规定,城市区内停车场应严格执行政府定价部门制定的停车收费标准。
■案例五:涧西区万达广场阿迪达斯专卖店鞋子质量问题
7月26日消费者贾先生反映,其于5月底在涧西区万达购物中心负一楼的阿迪达斯专卖店花费329元购买一双运动鞋,穿了一次就出现掉色问题,要求商家退换无果。接到投诉后,涧西区市场监管局辖区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经组织双方调解,店方最终同意退还诉求人329元鞋款,贾先生表示满意。
市场监管小贴士:
根据《河南省皮鞋“三包”暂行规定》:“皮鞋三包有效期为三个月,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超过三包期限,经营者可收费维修。”商家应按照皮鞋三包政策,为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
■案例六:洛龙区宝龙城市广场河南童联孩子王儿童用品有限公司预付费纠纷
7月12日消费者许女士反映,今年上半年自己在洛龙区开元大道宝龙城市广场二层河南童联孩子王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缴纳100元预付费,现商家关门不能正常消费,要求商家退款无果。接到投诉后,洛龙区市场监管局辖区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经组织双方调解,商家最终退还余额,许女士表示满意。
市场监管小贴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商家已预收款后却不能履约,必须按照事先约定退回消费者预付款。
■案例七:西工区王城大道居然之家购物中心伊仕丽家具店定制家具纠纷问题
7月28日消费者李女士反映,其于6月在西工区王城路35号院居然之家购物中心四楼伊仕丽家具店交全款6100元定做橱柜和衣柜,当时向店方确定的背板是18厘米,安装时发现店方提供的背板只有5厘米,要求商家赔偿遭拒。接到投诉后,西工区市场监管局辖区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商家进行赔偿,李女士表示满意。
市场监管小贴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定制家具类消费一定要事先约定清晰,尽量签订书式合同,保障合法权益。
■案例八:新安县磁涧镇伊家家用电器店售卖美的空调质量问题
7月29日消费者邓女士反映,其于7月17日在新安县磁涧镇伊家家用电器店购买一台美的空调,安装后发现空调出现不制冷的质量问题,与商家协商无果。接到投诉后,新安县市场监管局辖区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并与店方沟通协调,最终该商家全额退款退货,邓女士表示满意。
市场监管小贴士:
消费者购买空调适用《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要求退货:“一是产品自售出之日起七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二是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九十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三是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
■案例九:小米之家商业有限公司洛阳第一分公司售卖小米手机质量问题
7月15日消费者赵女士反映,其于7月4日在涧西区小米之家商业有限公司洛阳第一分公司花费1499元购买一款小米Note10手机,之后发现手机屏幕破损,与商家协商无果。接到投诉后,涧西区市场监管局辖区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并与店方沟通协调,商家全额退款退货,赵女士表示满意。
市场监管小贴士:
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手机三包指的是包退、包换、包修,具体为:自售出之日起七日内,手机出现相关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售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手机出现相关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售出十五日至一年内,手机出现相关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要求售后修理。
(洛报融媒记者 李岚 通讯员 孙怀真 李二帅 文/图)
附:7月被投诉较多商家名单↓↓
其中,商品消费类投诉2293起,占投诉总量的57%,主要集中在一般食品的质量问题、交通工具售后服务问题、家居用品的售后三包问题等。
服务消费类投诉1731起,占投诉总量的43%,主要集中在办理预付卡商家关门问题、餐饮店和宾馆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及宣传与实际不符问题、美容美发洗浴行业办卡使用问题等。
举报问题主要集中在广告违法行为(虚假宣传)、价格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局同时发布9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洛阳振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售卖福田汽车质量纠纷
7月13日消费者黄先生反映,其6月29日在洛阳振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福田牌轿车,提车后回家路上就出现频繁熄火问题,商家为其维修多次,仍没有修好,后帮其更换了新的发动机。然而,该车熄火故障一直没有彻底解决,黄先生认为车辆主要零部件发动机存在故障且无法维修,要求商家退车遭拒。接投诉后,专业分局车辆交易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经了解,黄先生反映情况属实,经执法人员协调,商家同意退款。目前,黄先生的购车费用已经陆续退回,黄先生表示满意。
市场监管小贴士: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提出:“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二)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三)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遇到此类问题时应该享受三包政策规定的退车或换车。
■案例二:洛阳亿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售卖奔腾汽车与约定不符问题
7月12日消费者史先生反映,其7月11日在洛阳亿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交付订金3000元,准备购买该店奔腾轿车,并与商家约定订购2021年4月之后生产的新车。史先生到店提车时发现商家提供的车辆生产日期为2020年12月,与之前约定不符且协商无果。接到投诉后,专业分局车辆交易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后经执法人员调解,商家将史先生交付的3000元订金退回并道歉,双方达成和解。
市场监管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经营者违约,理应退回消费者缴纳的款项。
■案例三:河南百家好一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泉舜店药品价格问题
7月6日消费者祖女士反映,当日在河南百家好一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泉舜店购买药品,药品标价每盒29.6元,商家告知该药品第二盒半价,结账时第二盒药品却按原价收取。接到投诉后,洛龙区市场监管局辖区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立即对此事进行调查处理,经与店方沟通协商,要求商家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收费标准,诚信经营,河南百家好一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泉舜店立即退还祖女士差价,祖女士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市场监管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销售商品必须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案例四:洛阳顺驰停车服务有限公司停车场不执行政府定价问题
7月12日消费者韩女士反映,其于7月10日18时驶入洛阳顺驰停车服务有限公司停车场停车,7月11日9时驶离,商家收取16元停车费用,不执行政府定价。接到投诉后,西工区市场监管局辖区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经核实责令该停车场严格执行停车收费标准,不得累计计费并退还韩女士多收的款项,消费者韩女士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市场监管小贴士:
根据2019年4月8日洛阳市城市管理局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强城市区停车管理的通告》“城市区已经备案或审批的停车场点(含社会单位和个人出资建设的停车场)实行计次收费,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小型车辆3元/次、中型车辆5元/次、大型车辆8元/次,过夜不分车型10元/次,停车30分钟内免费,24小时跨时段按过夜标准收取,不得分时段累进收费”的规定,城市区内停车场应严格执行政府定价部门制定的停车收费标准。
■案例五:涧西区万达广场阿迪达斯专卖店鞋子质量问题
7月26日消费者贾先生反映,其于5月底在涧西区万达购物中心负一楼的阿迪达斯专卖店花费329元购买一双运动鞋,穿了一次就出现掉色问题,要求商家退换无果。接到投诉后,涧西区市场监管局辖区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经组织双方调解,店方最终同意退还诉求人329元鞋款,贾先生表示满意。
市场监管小贴士:
根据《河南省皮鞋“三包”暂行规定》:“皮鞋三包有效期为三个月,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超过三包期限,经营者可收费维修。”商家应按照皮鞋三包政策,为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
■案例六:洛龙区宝龙城市广场河南童联孩子王儿童用品有限公司预付费纠纷
7月12日消费者许女士反映,今年上半年自己在洛龙区开元大道宝龙城市广场二层河南童联孩子王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缴纳100元预付费,现商家关门不能正常消费,要求商家退款无果。接到投诉后,洛龙区市场监管局辖区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经组织双方调解,商家最终退还余额,许女士表示满意。
市场监管小贴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商家已预收款后却不能履约,必须按照事先约定退回消费者预付款。
■案例七:西工区王城大道居然之家购物中心伊仕丽家具店定制家具纠纷问题
7月28日消费者李女士反映,其于6月在西工区王城路35号院居然之家购物中心四楼伊仕丽家具店交全款6100元定做橱柜和衣柜,当时向店方确定的背板是18厘米,安装时发现店方提供的背板只有5厘米,要求商家赔偿遭拒。接到投诉后,西工区市场监管局辖区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商家进行赔偿,李女士表示满意。
市场监管小贴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定制家具类消费一定要事先约定清晰,尽量签订书式合同,保障合法权益。
■案例八:新安县磁涧镇伊家家用电器店售卖美的空调质量问题
7月29日消费者邓女士反映,其于7月17日在新安县磁涧镇伊家家用电器店购买一台美的空调,安装后发现空调出现不制冷的质量问题,与商家协商无果。接到投诉后,新安县市场监管局辖区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并与店方沟通协调,最终该商家全额退款退货,邓女士表示满意。
市场监管小贴士:
消费者购买空调适用《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要求退货:“一是产品自售出之日起七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二是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九十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三是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
■案例九:小米之家商业有限公司洛阳第一分公司售卖小米手机质量问题
7月15日消费者赵女士反映,其于7月4日在涧西区小米之家商业有限公司洛阳第一分公司花费1499元购买一款小米Note10手机,之后发现手机屏幕破损,与商家协商无果。接到投诉后,涧西区市场监管局辖区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并与店方沟通协调,商家全额退款退货,赵女士表示满意。
市场监管小贴士:
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手机三包指的是包退、包换、包修,具体为:自售出之日起七日内,手机出现相关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售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手机出现相关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售出十五日至一年内,手机出现相关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要求售后修理。
(洛报融媒记者 李岚 通讯员 孙怀真 李二帅 文/图)
附:7月被投诉较多商家名单↓↓
9月1日起实施!事关临沂不动产登记!#临沂身边事# 图片
全文如下:
关于不动产登记不再主动审查
婚姻状况的公告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方便群众办事,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再主动审查婚姻状况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临沂市市本级不动产登记范围内,申请人申请不动产买卖、互换、赠与、分割、合并、抵押、变更、补(换)证等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登记原因证明文件、问询结果、申请人的意思表示以及其他申请材料为依据办理相应登记事项,申请人无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但以下情形仍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1.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记载权利人与抵押合同抵押人不一致申请预告登记或商品房转移登记的;
2.非公证继承(受遗赠)申请转移登记的;
3.因婚姻状况的存续或变动,申请办理夫妻婚前或婚内财产“加减名”、共有份额变化或离婚析产等转移登记的;
4.2006年6月15日之前已经办理过不动产登记但共有状况不明确,申请转移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证的;
5.申请拆迁还建房和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登记的;
6.基于农村宅基地等涉及家庭依法共同享有权利申请登记的;
7.其他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的情形。
二、权利人在签订不动产买卖、赠与、互换等合同时,应明确权利人及共有情况,并如实申请不动产登记,以维护权益、防范不动产纠纷和交易风险。
三、本公告事项自2021年9月1日起在临沂市市本级范围内正式施行。
本《公告》由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咨询热线:0539-8770900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8月6日
关于不动产登记不再主动审查
婚姻状况的相关政策解读
一、实施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放管服”改革的相关要求,持续不断优化登记财产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效能,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拟进一步精简收件材料、优化登记流程,在不动产登记不再主动审查婚姻状况,经会商研究,同意自2021年9月1日起,临沂市市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范围内(含分中心)不再主动对不动产登记业务审查婚姻状况。
二、主要内容
自2021年9月1日起,在临沂市市本级不动产登记范围内,申请人申请不动产买卖、互换、赠与、分割、合并、抵押、变更、换证、补证等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登记原因证明文件(如《商品房买卖合同》)、问询结果、申请人的意思表示以及其他申请材料为依据办理相应登记事项,申请人无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但以下情形仍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1.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记载权利人与抵押合同抵押人不一致申请预告登记或商品房转移登记的;
2.非公证继承(受遗赠)申请转移登记的;
3.因婚姻状况的存续或变动,申请办理夫妻婚前或婚内财产“加减名”、共有份额变化或离婚析产等转移登记的;
4.2006年6月15日之前已经办理过不动产登记但共有状况不明确,申请转移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证的;
5.申请拆迁还建房和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登记的;
6.基于农村宅基地等涉及家庭依法共同享有权利申请登记的;
7.其他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情形的。
三、目的和意义
本次改革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便民利企,简政放权的重要举措,是通过精简材料、优化流程、提升效率方式,旨在提高群众和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中获得感和满意度。
四、市民关心的几个问题
1.问:本次不再审查婚姻状况的具体适用区域包含哪些?
答:临沂市市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范围内(含分中心),即适用范围为: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问:本次不再审查婚姻状况的适用登记类型包含哪些?
答:临沂市市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含分中心)在办理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原则上不再审查婚姻状况,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登记原因证明文件、问询结果、申请人的意思表示以及其他申请材料为依据办理相应登记事项,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下列情形不再审查婚姻状况:当申请人申请不动产买卖、互换、赠与、分割、合并、抵押、变更、换证、补证等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登记原因证明文件、问询结果、申请人的意思表示以及其他申请材料为依据办理相应登记事项,申请人无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3.问:不审查婚姻状况前提下,如何避免夫妻一方当事人单方恶意骗取登记甚至处分不动产,以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利益行为?
答:
一是建议夫妻双方在签署购房合同或者二手房买卖合同时,一定要注意签订夫妻双方姓名,从源头上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二是对于夫妻一方担心另一方私自购置、隐匿不动产的,可以到相关不动产登记窗口或微信公众号、容沂办APP查询夫妻双方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
三是夫妻一方隐瞒共同状况私自对不动产进行处分的,另一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提醒广大市民,不动产登记是一种物权公示行为。因当事人申报不实导致登记簿记载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利益受损害方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4.问:是否所有的不动产登记类型都不再审查婚姻状况?
答:不是。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改革以“为民服务 积极稳妥 ”的原则,分步骤、分阶段逐步推广,坚决杜绝一刀切,对仍需审查婚姻状况的具体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
(1)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记载权利人与抵押合同抵押人不一致申请预告登记或商品房转移登记的;
(2)非公证继承(受遗赠)申请转移登记的;
(3)因婚姻状况的存续或变动,申请办理夫妻婚前或婚内财产“加减名”、共有份额变化或离婚析产等转移登记的;
(4)2006年6月15日之前已经办理过不动产登记但共有状况不明确,申请转移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证的;
(5)申请拆迁还建房和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登记的;
(6)基于农村宅基地等涉及家庭依法共同享有权利申请登记的;
(7)其他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情形的。
五、本公告自何时正式生效实施?
答: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来源: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全文如下:
关于不动产登记不再主动审查
婚姻状况的公告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方便群众办事,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再主动审查婚姻状况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临沂市市本级不动产登记范围内,申请人申请不动产买卖、互换、赠与、分割、合并、抵押、变更、补(换)证等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登记原因证明文件、问询结果、申请人的意思表示以及其他申请材料为依据办理相应登记事项,申请人无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但以下情形仍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1.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记载权利人与抵押合同抵押人不一致申请预告登记或商品房转移登记的;
2.非公证继承(受遗赠)申请转移登记的;
3.因婚姻状况的存续或变动,申请办理夫妻婚前或婚内财产“加减名”、共有份额变化或离婚析产等转移登记的;
4.2006年6月15日之前已经办理过不动产登记但共有状况不明确,申请转移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证的;
5.申请拆迁还建房和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登记的;
6.基于农村宅基地等涉及家庭依法共同享有权利申请登记的;
7.其他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的情形。
二、权利人在签订不动产买卖、赠与、互换等合同时,应明确权利人及共有情况,并如实申请不动产登记,以维护权益、防范不动产纠纷和交易风险。
三、本公告事项自2021年9月1日起在临沂市市本级范围内正式施行。
本《公告》由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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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8月6日
关于不动产登记不再主动审查
婚姻状况的相关政策解读
一、实施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放管服”改革的相关要求,持续不断优化登记财产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效能,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拟进一步精简收件材料、优化登记流程,在不动产登记不再主动审查婚姻状况,经会商研究,同意自2021年9月1日起,临沂市市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范围内(含分中心)不再主动对不动产登记业务审查婚姻状况。
二、主要内容
自2021年9月1日起,在临沂市市本级不动产登记范围内,申请人申请不动产买卖、互换、赠与、分割、合并、抵押、变更、换证、补证等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登记原因证明文件(如《商品房买卖合同》)、问询结果、申请人的意思表示以及其他申请材料为依据办理相应登记事项,申请人无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但以下情形仍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1.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记载权利人与抵押合同抵押人不一致申请预告登记或商品房转移登记的;
2.非公证继承(受遗赠)申请转移登记的;
3.因婚姻状况的存续或变动,申请办理夫妻婚前或婚内财产“加减名”、共有份额变化或离婚析产等转移登记的;
4.2006年6月15日之前已经办理过不动产登记但共有状况不明确,申请转移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证的;
5.申请拆迁还建房和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登记的;
6.基于农村宅基地等涉及家庭依法共同享有权利申请登记的;
7.其他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情形的。
三、目的和意义
本次改革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便民利企,简政放权的重要举措,是通过精简材料、优化流程、提升效率方式,旨在提高群众和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中获得感和满意度。
四、市民关心的几个问题
1.问:本次不再审查婚姻状况的具体适用区域包含哪些?
答:临沂市市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范围内(含分中心),即适用范围为: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问:本次不再审查婚姻状况的适用登记类型包含哪些?
答:临沂市市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含分中心)在办理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原则上不再审查婚姻状况,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登记原因证明文件、问询结果、申请人的意思表示以及其他申请材料为依据办理相应登记事项,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下列情形不再审查婚姻状况:当申请人申请不动产买卖、互换、赠与、分割、合并、抵押、变更、换证、补证等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登记原因证明文件、问询结果、申请人的意思表示以及其他申请材料为依据办理相应登记事项,申请人无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3.问:不审查婚姻状况前提下,如何避免夫妻一方当事人单方恶意骗取登记甚至处分不动产,以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利益行为?
答:
一是建议夫妻双方在签署购房合同或者二手房买卖合同时,一定要注意签订夫妻双方姓名,从源头上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二是对于夫妻一方担心另一方私自购置、隐匿不动产的,可以到相关不动产登记窗口或微信公众号、容沂办APP查询夫妻双方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
三是夫妻一方隐瞒共同状况私自对不动产进行处分的,另一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提醒广大市民,不动产登记是一种物权公示行为。因当事人申报不实导致登记簿记载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利益受损害方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4.问:是否所有的不动产登记类型都不再审查婚姻状况?
答:不是。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改革以“为民服务 积极稳妥 ”的原则,分步骤、分阶段逐步推广,坚决杜绝一刀切,对仍需审查婚姻状况的具体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
(1)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记载权利人与抵押合同抵押人不一致申请预告登记或商品房转移登记的;
(2)非公证继承(受遗赠)申请转移登记的;
(3)因婚姻状况的存续或变动,申请办理夫妻婚前或婚内财产“加减名”、共有份额变化或离婚析产等转移登记的;
(4)2006年6月15日之前已经办理过不动产登记但共有状况不明确,申请转移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证的;
(5)申请拆迁还建房和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登记的;
(6)基于农村宅基地等涉及家庭依法共同享有权利申请登记的;
(7)其他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情形的。
五、本公告自何时正式生效实施?
答: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来源: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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