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先生安装地锁占用邻居家车位,被警方处以拘留5日,胡先生不服,他认为这只是民事纠纷。并不违法,行政复议未果后,胡先生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案例来源:上海闵行法院)
胡先生家住的小区设计是同一排的房子下面都有一个地下室,地下室外面是产权车位。由于胡先生自家地下室前方的车位,一直都未售出,所以胡先生平时都把停放于此处。
2019年2月,物业通知胡先生,该车位已经被邻居丁先生买下。
虽然丁先生已经买下此车位,但由于他一直未入住,所以胡先生便一直继续将车停放于这个车位上。
要说丁先生没入住,胡先生把车停在那,也无妨。
可是2019年的8月,丁先生搬进去住以后,胡先生还长期霸占着丁先生家的车位。
本来丁先生还是想着邻居之间,和睦相处的,但经多次交涉无果后,丁先生只好报警求助。民警到场处置后,胡先生把车挪走。
后来,丁先生为了避免再次发生自家车位被霸占的事情发生,于是丁先生在车位上,安装了一把地锁。
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胡先生居然去买了一把更大的地锁,也装在了丁先生家的私人车位上。
丁先生回家发现后,肺都要气炸了,这不摆明挑事么?所以这次丁先生也就不和他交涉了。直接报警求助。而这次民警也觉得胡先生是寻寻衅滋事了,因此将胡先生行政拘留了5天。
可胡先生不服,只承认这是民事纠纷,并不违法,因此行政复议未果后,直接告上法庭,请法院来给评评理。其理由有两个:
一、胡先生称家中孕妇的预产期快到了,他当时在丁先生的车位上加地锁,只是为了保障家里有紧急状态时,可以随时通行,主观上并无侵占胡先生车位的故意,实际上也没有对丁先生造成严重的危害与损失。
二、即便在丁先生的车位上加了地锁,有所不妥,也属于民事纠纷。胡先生可以通过救济措施,起诉维权。因此他认为警方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越位执法”。
总而言之,胡先生并没有认为他错了,如果丁先生认为他侵权了,可以到法院去起诉,警方不需要介入,更不应该拘留他。
那么胡先生的诉求合理么?
其实胡先生家中有孕妇,并不是他违法的理由。更主要的是,我国法律规定,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是属于不同的法律责任。即同一行为违反了不同的法律,可以同时追究不同的法律责任。
比如说,《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殴打他人的。即只要实施了这种行为,造成了被侵害人身体遭受损伤的,除了要处罚行为人外。被侵害人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胡先生多次侵占丁先生的车位,不仅是民事侵权,同时还违法。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多次无理取闹,占用公私财物的,构成寻衅滋事,可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民法典》规定,因过错行为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他人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根据法律规定,丁先生在警方行政处罚胡先生的同时,还可以起诉胡先生,要求他赔偿侵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胡先生长期故意占用他人车位,经多方交涉无果后,还采用加装地锁的方式,寻衅滋事。因此公安机关对胡先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驳回胡先生的诉讼请求。
有人说胡先生构成抢劫罪,实则不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抢劫罪的本质是指采用暴力手段,将他人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本案中,胡先生只是通过加装地锁的方式,恶意不让对车位拥有产权的丁先生,无法正常使用的,寻衅滋事行为。
当然,寻衅滋事达到情节严重的,也构成犯罪,可以根据《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本案警方认定胡先生只是违法行为,而且系情节较轻的,因此只处5日行政拘留。
最后,邻居之间理应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如果胡先生能做到这一点,他家里的孕妇,紧急情况需要到医院时,相信丁先生也不会不施予援手!大家认为,对么?
(案例来源:上海闵行法院)
胡先生家住的小区设计是同一排的房子下面都有一个地下室,地下室外面是产权车位。由于胡先生自家地下室前方的车位,一直都未售出,所以胡先生平时都把停放于此处。
2019年2月,物业通知胡先生,该车位已经被邻居丁先生买下。
虽然丁先生已经买下此车位,但由于他一直未入住,所以胡先生便一直继续将车停放于这个车位上。
要说丁先生没入住,胡先生把车停在那,也无妨。
可是2019年的8月,丁先生搬进去住以后,胡先生还长期霸占着丁先生家的车位。
本来丁先生还是想着邻居之间,和睦相处的,但经多次交涉无果后,丁先生只好报警求助。民警到场处置后,胡先生把车挪走。
后来,丁先生为了避免再次发生自家车位被霸占的事情发生,于是丁先生在车位上,安装了一把地锁。
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胡先生居然去买了一把更大的地锁,也装在了丁先生家的私人车位上。
丁先生回家发现后,肺都要气炸了,这不摆明挑事么?所以这次丁先生也就不和他交涉了。直接报警求助。而这次民警也觉得胡先生是寻寻衅滋事了,因此将胡先生行政拘留了5天。
可胡先生不服,只承认这是民事纠纷,并不违法,因此行政复议未果后,直接告上法庭,请法院来给评评理。其理由有两个:
一、胡先生称家中孕妇的预产期快到了,他当时在丁先生的车位上加地锁,只是为了保障家里有紧急状态时,可以随时通行,主观上并无侵占胡先生车位的故意,实际上也没有对丁先生造成严重的危害与损失。
二、即便在丁先生的车位上加了地锁,有所不妥,也属于民事纠纷。胡先生可以通过救济措施,起诉维权。因此他认为警方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越位执法”。
总而言之,胡先生并没有认为他错了,如果丁先生认为他侵权了,可以到法院去起诉,警方不需要介入,更不应该拘留他。
那么胡先生的诉求合理么?
其实胡先生家中有孕妇,并不是他违法的理由。更主要的是,我国法律规定,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是属于不同的法律责任。即同一行为违反了不同的法律,可以同时追究不同的法律责任。
比如说,《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殴打他人的。即只要实施了这种行为,造成了被侵害人身体遭受损伤的,除了要处罚行为人外。被侵害人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胡先生多次侵占丁先生的车位,不仅是民事侵权,同时还违法。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多次无理取闹,占用公私财物的,构成寻衅滋事,可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民法典》规定,因过错行为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他人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根据法律规定,丁先生在警方行政处罚胡先生的同时,还可以起诉胡先生,要求他赔偿侵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胡先生长期故意占用他人车位,经多方交涉无果后,还采用加装地锁的方式,寻衅滋事。因此公安机关对胡先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驳回胡先生的诉讼请求。
有人说胡先生构成抢劫罪,实则不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抢劫罪的本质是指采用暴力手段,将他人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本案中,胡先生只是通过加装地锁的方式,恶意不让对车位拥有产权的丁先生,无法正常使用的,寻衅滋事行为。
当然,寻衅滋事达到情节严重的,也构成犯罪,可以根据《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本案警方认定胡先生只是违法行为,而且系情节较轻的,因此只处5日行政拘留。
最后,邻居之间理应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如果胡先生能做到这一点,他家里的孕妇,紧急情况需要到医院时,相信丁先生也不会不施予援手!大家认为,对么?
安徽铜陵,女子和丈夫带着一岁多的儿子去逛商场,孩子突然口中吐奶,大哭起来!而旁边的一位老人却连忙否认,说自己是不小心碰到孩子的!但女子越看老人越觉得面熟,顿时感觉不对劲,要求查看监控,结果让她气炸了!
原来就在刚刚不久,女子和丈夫带着孩子在商场的儿童乐园里面玩,女子的儿子玩得很开心,突然一个大一点的孩子上来就抢他手里的玩具车。女子看到后,大声喝止,让那个孩子不要欺负自己的儿子!
而这位老人就是大孩子的姥姥,老人家看到自己的孙子被女子说了以后,心里就不舒服。当场怪女子不应该这样大声说话吓到孩子,孩子之间争抢玩具是很正常的,吓坏孩子怎么办?
李女士和她丈夫没跟这个老人计较,因为觉得这老人不讲道理。后来他们带着孩子就走了,没想到这老人还气不过,一直偷偷追了出来,然后跟在后面拿着一个铁杯子敲在了孩子的头脑勺。
结果孩子就捂着头哭了起来,然后口中还不停地吐奶!女子查看监控以后确定是老人干的,顿时气坏了!明明是她自己家的孙子不懂事,却还要来打自己的孩子,怎么会有这么不讲理的老人?
要不是商场里面有监控,老人一句不小心撞到的,那自己的儿子就要白白被打了!
后来女子报案,老人被接受进一步的调查!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老人的行为构成了什么性质?
首先,大家应该都知道,后脑勺是很脆弱的,如果拿着铁杯子打后脑勺,万一用力过度,轻则重伤,重则致人死亡。老人虽然不是很用力,但是却把女子的儿子头上打出了一个包。
而且对大脑里面有没有影响,这个是需要检查的,万一脑出血是很麻烦的!
如果女子的儿子检查出来,构成轻伤以上,老人的行为则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这是需要接受刑事处罚的。
如果孩子的伤势比较轻,那老人的行为也属于故意殴打他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规定,行为人有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因为老人这是蓄意报复,同时,法律规定,殴打不满14周岁以下的人,需要从重处罚。
所以,老人需要接受顶格处罚。拘留15天,并且对其罚款1000元!
另外,老人打了孩子,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比如孩子后续去医院检查的费用,女子因照顾孩子的误工费用,包括后期的营养费,车费等等都可以向老人索偿!
对于此事,有网友说,这事我碰到过,一小女孩和我儿子抢玩具,抢不过居然张口咬人,我责怪了几句,其父亲冲上来打我,被我反击后耍赖报案,结果我赔了2000元,因为把他打出来鼻血!
也有网友说,以前我也会让孩子理让,但是对方孩子好几次明目张胆地欺负,家长还在旁边无动于衷,就不让了。比如往我家孩子头上倒沙子,还追着倒,家长就在那看着,心眼真坏!
还有网友说,就是因为有这样不讲理的老人,才会有缺少教养的坏孩子!
只能说这个老人的心眼实在是太小了,孩子还这么小,她居然能够做出那么令人愤怒的事情。如果有人这样对她的孙子,她能原谅对方吗?
而且更气人的是,这个老人是非不分,明明自己的孙子做错了事情,还反过来责怪别人,这对孩子的教育影响是非常大的,会让孩子觉得自己没错!
等孩子长大了进入社会,社会可不会惯着他!
原来就在刚刚不久,女子和丈夫带着孩子在商场的儿童乐园里面玩,女子的儿子玩得很开心,突然一个大一点的孩子上来就抢他手里的玩具车。女子看到后,大声喝止,让那个孩子不要欺负自己的儿子!
而这位老人就是大孩子的姥姥,老人家看到自己的孙子被女子说了以后,心里就不舒服。当场怪女子不应该这样大声说话吓到孩子,孩子之间争抢玩具是很正常的,吓坏孩子怎么办?
李女士和她丈夫没跟这个老人计较,因为觉得这老人不讲道理。后来他们带着孩子就走了,没想到这老人还气不过,一直偷偷追了出来,然后跟在后面拿着一个铁杯子敲在了孩子的头脑勺。
结果孩子就捂着头哭了起来,然后口中还不停地吐奶!女子查看监控以后确定是老人干的,顿时气坏了!明明是她自己家的孙子不懂事,却还要来打自己的孩子,怎么会有这么不讲理的老人?
要不是商场里面有监控,老人一句不小心撞到的,那自己的儿子就要白白被打了!
后来女子报案,老人被接受进一步的调查!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老人的行为构成了什么性质?
首先,大家应该都知道,后脑勺是很脆弱的,如果拿着铁杯子打后脑勺,万一用力过度,轻则重伤,重则致人死亡。老人虽然不是很用力,但是却把女子的儿子头上打出了一个包。
而且对大脑里面有没有影响,这个是需要检查的,万一脑出血是很麻烦的!
如果女子的儿子检查出来,构成轻伤以上,老人的行为则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这是需要接受刑事处罚的。
如果孩子的伤势比较轻,那老人的行为也属于故意殴打他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规定,行为人有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因为老人这是蓄意报复,同时,法律规定,殴打不满14周岁以下的人,需要从重处罚。
所以,老人需要接受顶格处罚。拘留15天,并且对其罚款1000元!
另外,老人打了孩子,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比如孩子后续去医院检查的费用,女子因照顾孩子的误工费用,包括后期的营养费,车费等等都可以向老人索偿!
对于此事,有网友说,这事我碰到过,一小女孩和我儿子抢玩具,抢不过居然张口咬人,我责怪了几句,其父亲冲上来打我,被我反击后耍赖报案,结果我赔了2000元,因为把他打出来鼻血!
也有网友说,以前我也会让孩子理让,但是对方孩子好几次明目张胆地欺负,家长还在旁边无动于衷,就不让了。比如往我家孩子头上倒沙子,还追着倒,家长就在那看着,心眼真坏!
还有网友说,就是因为有这样不讲理的老人,才会有缺少教养的坏孩子!
只能说这个老人的心眼实在是太小了,孩子还这么小,她居然能够做出那么令人愤怒的事情。如果有人这样对她的孙子,她能原谅对方吗?
而且更气人的是,这个老人是非不分,明明自己的孙子做错了事情,还反过来责怪别人,这对孩子的教育影响是非常大的,会让孩子觉得自己没错!
等孩子长大了进入社会,社会可不会惯着他!
【郑州一房屋中介营销号用户发布不良视频信息被行政拘留】近日,接网民多次举报,抖音平台账号“郑州伟驰看房”(抖音号89317510749)发布涉郑州房地产“保交楼”领域的违法违规不实视频信息,严重扰乱网络传播秩序,郑州网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立即开展核查核实工作。
经郑州市公安机关查证,抖音平台用户“郑州伟驰看房”账号周某某(男,30岁),账号由河南伟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办,周某某系房友地产中介工作人员,对郑州近期开展的“保交楼 稳民生”工作,10月7日其本人采用极端调侃、侮辱性质的语言,发布涉房地产造谣滋事言论,引起部分网民举报投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郑州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周某某予以行政拘留10日。
2022年以来,郑州网信、公安等部门已经对外公布多批依法查处的互联网领域违法违规信息的典型案例。郑州网信、公安部门再次郑重提示,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尤其是互联网行业领域从业者,更应该洁身自爱,对自身从事的行业领域、对人民群众要有敬畏之心,对为吸引粉丝数量、赢得眼球、博取流量、一己之利,发布造谣滋事言论、煽动对立情绪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绝不姑息,触碰法律红线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希望广大网民依法上网、文明上网,增强法治意识、自律意识和底线意识,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共同维护清朗有序网络空间。(来源:郑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经郑州市公安机关查证,抖音平台用户“郑州伟驰看房”账号周某某(男,30岁),账号由河南伟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办,周某某系房友地产中介工作人员,对郑州近期开展的“保交楼 稳民生”工作,10月7日其本人采用极端调侃、侮辱性质的语言,发布涉房地产造谣滋事言论,引起部分网民举报投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郑州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周某某予以行政拘留10日。
2022年以来,郑州网信、公安等部门已经对外公布多批依法查处的互联网领域违法违规信息的典型案例。郑州网信、公安部门再次郑重提示,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尤其是互联网行业领域从业者,更应该洁身自爱,对自身从事的行业领域、对人民群众要有敬畏之心,对为吸引粉丝数量、赢得眼球、博取流量、一己之利,发布造谣滋事言论、煽动对立情绪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绝不姑息,触碰法律红线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希望广大网民依法上网、文明上网,增强法治意识、自律意识和底线意识,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共同维护清朗有序网络空间。(来源:郑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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