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经济# 【山西房地产业:供需双向调节下的“凤凰涅槃”】
2021年,被视为房地产行业的“金融管控年”,这一年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可谓是处于洗牌的阵痛期。在今年楼市全面遇冷的大环境下,多数企业纷纷开启降本、求稳模式,达到“三道红线”的房企数量在增多。与此同时,山西房地产市场今年前三季度呈现开发投资保持稳定增长、商品房销售面积高位持续回落、开发热点向外转移等态势。
业内人士表示,在黑天鹅反复、能耗双控双碳目标、多地限电限产以及房地产调控背景下,山西房地产业能够取得这样的成绩,主要得益于全省上下认真贯彻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长效管理机制。
开发投资保持稳定增长态势
“今年,我省持续巩固拓展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分类指导、精准施策,不断加强房地产市场供需双向调节,全省房地产市场开发投资保持稳定增长态势。”省统计局专家的话语显示出我省房地产业值得期待的一面。
据统计,前三季度,全省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1513.3亿元,增长9.7%,增幅比全国平均增速快0.9个百分点,两年平均增速为10.5%。其中,商品住宅投资完成1210.0亿元,增长12.2%,占房地产开发投资的比重由上年同期的78.1%提高到80.0%;办公楼投资完成24.2亿元,下降12.3%;商业营业用房投资完成114.2亿元,增长8.3%;其他类住房投资完成164.9亿元,下降2.2%。
显然,今年我省房地产业的表现提升了近两年的有关数据。
记者了解到,前三季度,全省房屋施工面积23776.9万平方米,增长17.9%,两年平均增速13.4%。其中,商品住宅施工面积增长17.7%,办公楼施工面积增长16.0%,商业营业用房增长12.8%。全省房屋竣工面积724.6万平方米,增长86.9%,两年平均增速16.2%。其中,商品住宅竣工面积增长92.5%,办公楼竣工面积增长4.1倍,商业营业用房竣工面积增长1.4倍。
商品房销售面积高位回落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三季度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同比下降12.5%,销售金额同比下降14.1%。
在这一背景下,山西也在“缩减”规模。
前三季度,全省商品房销售面积2265.1万平方米,增长42.4%,增幅虽比上年同期加快39.4个百分点,比全国平均增速快31.1个百分点,但比上半年回落15.4个百分点,两年平均增速为21.1%,增幅比上半年回落0.1个百分点;商品房销售额1578.1亿元,增长40.7%,增幅比上年同期加快39.3个百分点,比全国平均增速快24.1个百分点,比上半年回落9.5个百分点,两年平均增速为19.4%,增幅比上半年加快1.1个百分点。
这其中,九成以上为商品住宅销售。数据显示,前三季度我省商品住宅销售面积2153.2万平方米,增长42.2%,占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比重由上年同期的95.2%下降到95.1%。商品住宅销售额1486亿元,增长41.2%,占商品房销售额的比重由上年同期的93.8%提高到94.2%。
企业更加依赖销售回款
截至9月底,全省商品房待售面积799.2万平方米,增长0.5%,结束连续50个月的负增长后连续3个月呈现增长态势。以2020年销售面积作为基数,商品房去化周期为3.6个月,其中商品住宅去化周期为2.3个月,低于去化周期6个月—12个月的合理区间。
事实上,随着房地产调控政策密集出台,涉房金融监管持续收紧,房地产企业对销售回款的依赖程度进一步提高。前三季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到位资金中定金及预收款682.2亿元,增长44%;个人按揭贷款332.1亿元,增长56.4%。以销售回款为主的定金及预收款和个人按揭贷款合计占本年到位资金的比重由上年同期的43.8%提高到55.6%。
此外,从投资分布来看,房地产投资热点逐渐由太原都市区向外围转移,呈现出“圈内降温、圈外开花”的态势。
前三季度,处于太原都市区的太原市、晋中市房地产开发投资均呈下降态势,增速分别为-5.3%和-6.2%;大同、长治、临汾三个副中心城市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速分别为39.9%、34.3%、13.9%,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太原市、晋中市房地产开发投资占全省的比重分别为33.8%和10.2%,所占比重分别比上年同期下降5.4个和1.7个百分点;大同、长治、临汾三个副中心城市房地产开发投资占全省的比重分别为15.1%、10.8%和6.0%,所占比重分别比上年同期提高3.3个、2.0个和0.2个百分点。
多措并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省统计局专家指出,作为分析房地产开发投资走势的先行指标——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到位资金、土地购置面积和新开工面积,今年前三季度均呈下滑态势。
前三季度,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到位资金1824.7亿元,增长16.6%,增幅比上半年回落9.3个百分点;土地购置面积141.6万平方米,下降64.1%;房屋新开工面积3353.0万平方米,下降19.4%。
而新开工项目计划总投资增速放缓,也反映出今后房地产开发投资保持稳定增长态势后劲不足。前三季度,全省房地产新开工项目438个,计划总投资2496.5亿元,增长7.0%,增幅比上年同期回落1.6个百分点,比1月—8月回落13.7个百分点,比同期全省房地产项目计划总投资增速低14.5个百分点,比同期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速低2.7个百分点。其中,9月当月新开工项目49个,计划总投资244.2亿元,下降47.8%。
对此,上述专家认为,各地要鼓励经营状况较好的企业兼并资产负债率较高的中小企业,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提高生产集中度,提高房地产企业抗风险的能力和水平,加大银行贷款流向监管,提高拿地、预售等门槛,切实保障市场的良性循环。
记者了解到,国家“十四五”规划提出的“推动金融、房地产同实体经济均衡发展”“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推进老旧楼宇改造”“促进住房消费健康发展”等内容,纷纷为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明确了方向。而作为市场参与者,房地产开发企业唯有顺应政策导向、人口发展趋势、生活追求方向,通过经营模式转变、开发内容拓展、服务手段创新等方式,结合文化、健康、体育、休闲、旅游、度假等特色产业,打造“房地产、服务、文旅、金融”产业融合发展的地产模式,才能不断满足社会和市场需求。
评论【应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保持宏观经济平稳运行、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的必然要求,也是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增进人民福祉的现实需要。因此,各级要紧紧围绕“三稳”目标,结合当地实情,夯实各级主体责任,积极构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人、房、地、钱”四位一体的长效联动机制。
笔者认为,因地制宜、精准发力,着力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着力培育和发展租赁住房,保障合理的住房需求,缓解特定群体的住房困难,坚决抑制投机炒作等不合理需求,是当下之根本。
特别是目前,在“三线四档”融资管理持续收紧的情况下,降负债成为当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首要任务。因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合理把握拿地节奏,优化投资模式和资本结构,提升运营效率,采取各种促销手段加速资金回笼,增加企业经营现金流,及时偿还有息负债,调节长债、短债比例,不断改善对于境内非银渠道的依赖度,有效降低企业成本,已踩红线的企业要借鉴万达经验,采取出售资产、股权等方式调整业务结构,剥离不良资产。
总而言之,只有保持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优化资产结构,不断提高企业防风险能力,加快房地产企业转型升级,持续巩固拓展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分类指导、精准施策,不断加强房地产市场供需双向调节,我省房地产行业才能保持稳定健康发展。(本报记者 王 蕾)
2021年,被视为房地产行业的“金融管控年”,这一年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可谓是处于洗牌的阵痛期。在今年楼市全面遇冷的大环境下,多数企业纷纷开启降本、求稳模式,达到“三道红线”的房企数量在增多。与此同时,山西房地产市场今年前三季度呈现开发投资保持稳定增长、商品房销售面积高位持续回落、开发热点向外转移等态势。
业内人士表示,在黑天鹅反复、能耗双控双碳目标、多地限电限产以及房地产调控背景下,山西房地产业能够取得这样的成绩,主要得益于全省上下认真贯彻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长效管理机制。
开发投资保持稳定增长态势
“今年,我省持续巩固拓展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分类指导、精准施策,不断加强房地产市场供需双向调节,全省房地产市场开发投资保持稳定增长态势。”省统计局专家的话语显示出我省房地产业值得期待的一面。
据统计,前三季度,全省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1513.3亿元,增长9.7%,增幅比全国平均增速快0.9个百分点,两年平均增速为10.5%。其中,商品住宅投资完成1210.0亿元,增长12.2%,占房地产开发投资的比重由上年同期的78.1%提高到80.0%;办公楼投资完成24.2亿元,下降12.3%;商业营业用房投资完成114.2亿元,增长8.3%;其他类住房投资完成164.9亿元,下降2.2%。
显然,今年我省房地产业的表现提升了近两年的有关数据。
记者了解到,前三季度,全省房屋施工面积23776.9万平方米,增长17.9%,两年平均增速13.4%。其中,商品住宅施工面积增长17.7%,办公楼施工面积增长16.0%,商业营业用房增长12.8%。全省房屋竣工面积724.6万平方米,增长86.9%,两年平均增速16.2%。其中,商品住宅竣工面积增长92.5%,办公楼竣工面积增长4.1倍,商业营业用房竣工面积增长1.4倍。
商品房销售面积高位回落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三季度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同比下降12.5%,销售金额同比下降14.1%。
在这一背景下,山西也在“缩减”规模。
前三季度,全省商品房销售面积2265.1万平方米,增长42.4%,增幅虽比上年同期加快39.4个百分点,比全国平均增速快31.1个百分点,但比上半年回落15.4个百分点,两年平均增速为21.1%,增幅比上半年回落0.1个百分点;商品房销售额1578.1亿元,增长40.7%,增幅比上年同期加快39.3个百分点,比全国平均增速快24.1个百分点,比上半年回落9.5个百分点,两年平均增速为19.4%,增幅比上半年加快1.1个百分点。
这其中,九成以上为商品住宅销售。数据显示,前三季度我省商品住宅销售面积2153.2万平方米,增长42.2%,占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比重由上年同期的95.2%下降到95.1%。商品住宅销售额1486亿元,增长41.2%,占商品房销售额的比重由上年同期的93.8%提高到94.2%。
企业更加依赖销售回款
截至9月底,全省商品房待售面积799.2万平方米,增长0.5%,结束连续50个月的负增长后连续3个月呈现增长态势。以2020年销售面积作为基数,商品房去化周期为3.6个月,其中商品住宅去化周期为2.3个月,低于去化周期6个月—12个月的合理区间。
事实上,随着房地产调控政策密集出台,涉房金融监管持续收紧,房地产企业对销售回款的依赖程度进一步提高。前三季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到位资金中定金及预收款682.2亿元,增长44%;个人按揭贷款332.1亿元,增长56.4%。以销售回款为主的定金及预收款和个人按揭贷款合计占本年到位资金的比重由上年同期的43.8%提高到55.6%。
此外,从投资分布来看,房地产投资热点逐渐由太原都市区向外围转移,呈现出“圈内降温、圈外开花”的态势。
前三季度,处于太原都市区的太原市、晋中市房地产开发投资均呈下降态势,增速分别为-5.3%和-6.2%;大同、长治、临汾三个副中心城市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速分别为39.9%、34.3%、13.9%,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太原市、晋中市房地产开发投资占全省的比重分别为33.8%和10.2%,所占比重分别比上年同期下降5.4个和1.7个百分点;大同、长治、临汾三个副中心城市房地产开发投资占全省的比重分别为15.1%、10.8%和6.0%,所占比重分别比上年同期提高3.3个、2.0个和0.2个百分点。
多措并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省统计局专家指出,作为分析房地产开发投资走势的先行指标——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到位资金、土地购置面积和新开工面积,今年前三季度均呈下滑态势。
前三季度,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到位资金1824.7亿元,增长16.6%,增幅比上半年回落9.3个百分点;土地购置面积141.6万平方米,下降64.1%;房屋新开工面积3353.0万平方米,下降19.4%。
而新开工项目计划总投资增速放缓,也反映出今后房地产开发投资保持稳定增长态势后劲不足。前三季度,全省房地产新开工项目438个,计划总投资2496.5亿元,增长7.0%,增幅比上年同期回落1.6个百分点,比1月—8月回落13.7个百分点,比同期全省房地产项目计划总投资增速低14.5个百分点,比同期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速低2.7个百分点。其中,9月当月新开工项目49个,计划总投资244.2亿元,下降47.8%。
对此,上述专家认为,各地要鼓励经营状况较好的企业兼并资产负债率较高的中小企业,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提高生产集中度,提高房地产企业抗风险的能力和水平,加大银行贷款流向监管,提高拿地、预售等门槛,切实保障市场的良性循环。
记者了解到,国家“十四五”规划提出的“推动金融、房地产同实体经济均衡发展”“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推进老旧楼宇改造”“促进住房消费健康发展”等内容,纷纷为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明确了方向。而作为市场参与者,房地产开发企业唯有顺应政策导向、人口发展趋势、生活追求方向,通过经营模式转变、开发内容拓展、服务手段创新等方式,结合文化、健康、体育、休闲、旅游、度假等特色产业,打造“房地产、服务、文旅、金融”产业融合发展的地产模式,才能不断满足社会和市场需求。
评论【应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保持宏观经济平稳运行、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的必然要求,也是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增进人民福祉的现实需要。因此,各级要紧紧围绕“三稳”目标,结合当地实情,夯实各级主体责任,积极构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人、房、地、钱”四位一体的长效联动机制。
笔者认为,因地制宜、精准发力,着力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着力培育和发展租赁住房,保障合理的住房需求,缓解特定群体的住房困难,坚决抑制投机炒作等不合理需求,是当下之根本。
特别是目前,在“三线四档”融资管理持续收紧的情况下,降负债成为当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首要任务。因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合理把握拿地节奏,优化投资模式和资本结构,提升运营效率,采取各种促销手段加速资金回笼,增加企业经营现金流,及时偿还有息负债,调节长债、短债比例,不断改善对于境内非银渠道的依赖度,有效降低企业成本,已踩红线的企业要借鉴万达经验,采取出售资产、股权等方式调整业务结构,剥离不良资产。
总而言之,只有保持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优化资产结构,不断提高企业防风险能力,加快房地产企业转型升级,持续巩固拓展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分类指导、精准施策,不断加强房地产市场供需双向调节,我省房地产行业才能保持稳定健康发展。(本报记者 王 蕾)
【网购营销信息调查:退订仍会遭到骚扰,短信没停电话又来】#电商通过短信电话对用户轮番营销# 据@法制日报 报道,1258条——这是北京市海淀区居民戴莹手机里未读短信的数量,基本都是各类电商的营销短信。26岁的戴莹大学时开始接触线上购物,网购已经成为其生活的一部分,也带来了很多的烦恼。其中,电商的营销短信、电话,特别是临近“双11”“6·18”等节点前的轰炸,更是让她不堪其扰。
“你看看,几乎全是购物平台的商家推广信息。”11月1日,面对前来采访的《法治日报》记者,她拿起手机打开短信界面说道,“手机都要炸了,真的烦死了”。
戴莹的遭遇,很多网络购物发烧友也正在经历。多位受访者说,这两年来,越来越多的电商以发送短信的形式,告知店铺的上新情况、优惠活动等信息,节点前的短信轰炸已经成为常态。
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称,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营销本身并不违法,但如果未经用户同意或超限、超范围发送营销短信,则可能侵犯消费者的安宁权。治理短信、电话营销现象,既需要完善治理体系顶层设计,依法深入推进综合治理,也需要电商平台、电信企业和短信息服务企业等主体的自我监管与配合。
短信电话轮番轰炸,退订仍会遭到骚扰
“以前收到这类短信,我还会点开看看,然后删除。后来这类短信越来越多,删都删不过来。尤其赶上购物节时,电商一个接一个短信发过来,有的还连发好几条。”戴莹说,今年“双11”电商平台开始预售前,她的手机叮叮咚咚响了一天,开视频会时还在不停地弹短信窗口,特别影响心情。
记者浏览戴莹手机上的这些短信发现,内容大同小异:先在开头表明是哪个商家,然后要么说自己最近要上新品,欢迎选购,要么介绍最近有什么满减活动,并直接附上店铺链接。
“如果我真要买这个东西的话,我不需要商家提醒也会买,如果我不想买的话,发再多短信我也不会动心,只会拉低我对这家店的好感。”戴莹“吐槽”道。
北京市朝阳区居民田桥对此也深有同感。田桥注意到,给她发的推销短信大多来自她曾经注册过会员或购物过的电商,哪怕只是申请过免费的试用装小样。让她特别不满的是,她给自己父母网购过几次,结果父母的手机上也经常收到推销短信。
“我爸妈年纪比较大了,平时用短信比较少,收到的垃圾短信多了会感到很烦躁,他们跟我抱怨过好多次了。”田桥说。
为此,田桥特别留心短信的退订问题,她发现这些短信基本上还是留有退订方式的,即回复“N”或“TD”等字母。但实际上,退订不是每次都管用的,“我印象特别深刻,有几家店我回复了退订之后,还是能收到他们发来的短信。不仅搭进去短信费,还不见成效”。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官方信息,近年来,“双11”促销期间的营销类垃圾短信投诉呈现集中爆发现象,电商平台的相关投诉占比高达九成,且衍生出大量相关消费金融类垃圾信息投诉。特别是平台“默认”注册用户同意直接发送促销信息,平台商家利用平台规则漏洞发送营销短信等问题较为突出,明显侵害消费者权益。
面对层出不穷的营销短信,网友们调侃道:“今天收到的促销短信保守估计上百条”“‘双11’也‘内卷’了吗,今天被短信轰炸的同时竟然还接到了电话”……
天津的唐女士经营一家网店,她告诉记者,群发短信是需要付费的,费用不低,规模不大的个人店铺一般还不太舍得花钱去发短信、打电话,通常都是比较大的品牌旗舰店愿意花这笔钱。多位受访者也证实了其说法:收到的短信和电话,一般都是较为大牌的美妆、护肤品等商家发送的。
短信没停电话又来,侵犯消费者安宁权
采访过程中,多位消费者向记者抱怨道:短信轰炸也就罢了,现在一些商家开始采用打电话的方式推销,直接点对点联系,如此骚扰令人头疼不已。
10月28日,田桥收到了某护肤品旗舰店的来电,电话中,充满磁性的男导购热情地感谢田桥对其品牌的支持,随后声情并茂地介绍了该品牌“双11”的优惠活动和热销产品,“期待您的光临”。
这已经是田桥最近接到的第3通营销电话了。这3通电话分别来自3家不同的护肤品店铺,接通后对方都是声音富有磁性的青年男子,营销话术也大同小异。
从短信到电话,田桥感到十分无奈:“一看是陌生号码,我还以为是快递或者其他重要电话,结果一接竟然是××品牌的营销电话。电话还不能像短信那样选择退订或无视,真的太烦了!”
事实上,每逢促销节点,电商平台及一些商家过量的短信、电话营销,已成为消费者的一大痛点。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2021年“6·18”消费维权舆情分析报告》,在6月1日至6月20日共计20天舆情监测期内,共收集有关广告短信类负面信息近6.5万条。
报告称,广种薄收式的短信轰炸技术含量低、骚扰频次高。事实上,这种低成本制造“信息垃圾场”的短视行为就算偶有收益,其“变现”能力也相当有限,更多的还是惹人烦、讨人厌,最终也必将遭人弃。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任超认为,短信、电话营销作为商业广告的一种载体,本身没有“原罪”。营销短信发展到如今“人见人厌”的地步,主要在于发送行为并未建立在消费者知情和同意的基础之上。消费者相对于平台和商家,往往显得十分被动。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韬律师告诉记者,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营销本身并不违法,但如果未经用户同意或超限、超范围发送营销短信,则属于违法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宁权。
张韬说,民法典中将安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进行了规定和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这种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过度营销的行为,还可能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相关权益和隐私权。”
群发产业链条成熟,商家可以批量购买
“我已经收到你们家无数条短信了,为什么还要打电话?你们这样已经造成骚扰了知道吗?!”最近,在接到推销电话后,忍无可忍的田桥发火了。电话那头先是一愣,表示很抱歉给她带来了不好的消费体验,具体情况会反馈给店家。
田桥又向该品牌旗舰店反映这一情况,客服称这是会员服务内容。对于“是否征得消费者同意”的问题,客服表示自己不清楚,会就此问题向专员反映。
记者查询包括该品牌旗舰店在内的10家网店发现,入会条件均要求消费者授权其获取并使用用户手机号等信息。《会员授权协议》《会员规则与隐私协议》等文件中往往有这样的表述:“您授权本平台将您提交的信息存储并提供给店铺使用,同意此店铺向您发送邮件、短信、致电或专属客服信息”“您知悉并同意,商家/品牌将通过短信、专属客服等渠道向您发送品牌及店铺最新消息”。
而值得一提的是,上述文件往往均以超链形式存在,需要用户主动点开查看,而用户是否查看并不影响授权确认。“当时根本没注意到有这个协议。”多位受访者说。
11月1日,记者致电一家电商平台,以消费者身份向其反映近日收到大量营销短信、电话,希望“平台能管管”。其人工客服表示情况已知悉,平台对于过度营销行为也持反对态度,会如实记录下来。而对“有无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的提问,其表示“不清楚”“暂无相关规定”。
张韬认为,商家和平台在会员注册的相关隐私协议中,将用户“知悉并同意”商家通过短信等渠道发送店铺营销信息,作为用户开通会员、享受服务的前置条件,且这一条件是不可跳过、不可选“否”的,这么做看似“合法”,实则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打法律擦边球的行为。
对于这么多骚扰短信到底是谁发出来的问题,记者调查发现,网上存在不少为电商提供短信群发服务的网店,批量购买的费用也并不高。
记者在搜索引擎、购物平台等输入“短信群发”“活动短信”等关键词,能轻易搜到一批相关网店,店铺显著位置标明了“购物节营销类短信群发”等广告语。
记者点击进入一家号称“短信营销领域专家”的通信公司官网,上面打着“双11备战活动,预售低价存量~短信、彩信、400电话、空号检测全部低价”“你的好产品不做推广不打广告,你自己用吗”等广告。
根据该网站提供的微信号,记者添加了其客户经理。据客户经理介绍,公司提供的短信套餐最低1万条起充,“双11”有优惠,原价550元/万条的基础套餐现在仅售450元,“这个短信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您充值以后可以慢慢使用,用完为止”。
一家提供群发短信服务的网店,资料显示营业时间已达9年。客服介绍,他们的业务大致分为通知网关和广告网关,通知网关不带任何促销性质的词汇,如通知取快递,发货提醒等;广告网关发行业的促销信息。广告营销短信群发50元/千条起售,全5分好评后可再赠送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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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姚志伟说,对于电商而言,“双11”等大促活动是每年最重要的一个节点,希望通过发送营销短信的方式吸引用户,特别是将之前曾经消费过的用户寻回,同时市面上有非常成熟的产业链进行短信群发服务,为商家提供便利,简直是“一拍即合”。
处罚少威慑力不大,治理仍需多方协作
10月25日,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营销短信扰民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召开行政指导会强调,各主要电商平台要正视存在的问题,承担起平台生态治理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电子商务法、民法典、《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安宁权。
这并非官方对营销短信问题第一次发声。今年“6·18”大促期间,工信部就曾发布消息,提出规范电商平台“6·18”短信营销行为,尽快遏制垃圾短信蔓延趋势。
实际上,无论是民法典还是《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都明令禁止擅自发送商业营销短信这一行为。而根据我国广告法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那么,在官方关注与法律规定的双重压力下,电商对消费者的“轰炸”为何仍屡禁不止?
在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看来,短信营销违法行为隐蔽,查处有难度。一些平台随意改号,使得垃圾短信更具隐蔽性,增加了监管和溯源的难度。同时,监管技术和治理水平也有待提升,治理短信营销,光靠行政执法不行,需要政府、企业、电信运营商、公民、行业协会形成合力。
“营销短信无孔不入背后多是发送方的利益考量。大数据时代,浏览即‘留痕’,绘制用户画像进行精准推送不再是难事,广撒网的营销短信,又可以作为辅助手段触达尽可能多的用户群体。”任超说,对商家来说,短信推广是精准度极高且低成本的营销手段,因此很多商家对此乐此不疲。
任超说,尽管擅自发布营销短信已成为普遍现象,但却鲜有企业和商家因此受到处罚,而且顶格3万元的罚款,在可观的利润预期面前,威慑力也不大。
在张韬看来,治理营销短信是一项系统工程,很难一蹴而就。过量电信营销屡禁不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商家利用平台规则漏洞打法律的擦边球,用户维权的时间成本与预期效果极其不匹配,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还有必要进一步提升等。
姚志伟建议,主管部门需要加大对非法采集、过度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信息等行为的惩罚力度。同时,针对电商平台和电信企业双管齐下,从源头进行治理。
“商家群发短信是依托电商平台获取的用户信息,而群发行为则是通过电信企业进行的。电商平台可以利用虚拟号码的技术,探索防止店家获得消费者真实号码的模式,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当然,由于网络交易的环节比较长,且涉及店家、快递等多个主体,这种模式的实现具有一定难度。同时,电信企业也应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对高频电话、短信进行检测,必要时可以进行拦截。”姚志伟说。
郑宁建议,政府和企业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建立预警监测、防范拦截等机制,帮助用户免受垃圾短信侵扰。同时,行业协会应该加强行业自律,健全黑名单制度,对违法企业和个人进行联合惩戒。
“治理短信、电话营销乱象,需要完善治理体系顶层设计,依法深入推进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同时,充分发挥信用管理的作用,增强监管威慑效果。不管是平台还是商家的经营活动,都应该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前提,做到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越法律底线,无底线侵扰只会将消费者越推越远。”张韬说。(观察者网)
“你看看,几乎全是购物平台的商家推广信息。”11月1日,面对前来采访的《法治日报》记者,她拿起手机打开短信界面说道,“手机都要炸了,真的烦死了”。
戴莹的遭遇,很多网络购物发烧友也正在经历。多位受访者说,这两年来,越来越多的电商以发送短信的形式,告知店铺的上新情况、优惠活动等信息,节点前的短信轰炸已经成为常态。
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称,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营销本身并不违法,但如果未经用户同意或超限、超范围发送营销短信,则可能侵犯消费者的安宁权。治理短信、电话营销现象,既需要完善治理体系顶层设计,依法深入推进综合治理,也需要电商平台、电信企业和短信息服务企业等主体的自我监管与配合。
短信电话轮番轰炸,退订仍会遭到骚扰
“以前收到这类短信,我还会点开看看,然后删除。后来这类短信越来越多,删都删不过来。尤其赶上购物节时,电商一个接一个短信发过来,有的还连发好几条。”戴莹说,今年“双11”电商平台开始预售前,她的手机叮叮咚咚响了一天,开视频会时还在不停地弹短信窗口,特别影响心情。
记者浏览戴莹手机上的这些短信发现,内容大同小异:先在开头表明是哪个商家,然后要么说自己最近要上新品,欢迎选购,要么介绍最近有什么满减活动,并直接附上店铺链接。
“如果我真要买这个东西的话,我不需要商家提醒也会买,如果我不想买的话,发再多短信我也不会动心,只会拉低我对这家店的好感。”戴莹“吐槽”道。
北京市朝阳区居民田桥对此也深有同感。田桥注意到,给她发的推销短信大多来自她曾经注册过会员或购物过的电商,哪怕只是申请过免费的试用装小样。让她特别不满的是,她给自己父母网购过几次,结果父母的手机上也经常收到推销短信。
“我爸妈年纪比较大了,平时用短信比较少,收到的垃圾短信多了会感到很烦躁,他们跟我抱怨过好多次了。”田桥说。
为此,田桥特别留心短信的退订问题,她发现这些短信基本上还是留有退订方式的,即回复“N”或“TD”等字母。但实际上,退订不是每次都管用的,“我印象特别深刻,有几家店我回复了退订之后,还是能收到他们发来的短信。不仅搭进去短信费,还不见成效”。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官方信息,近年来,“双11”促销期间的营销类垃圾短信投诉呈现集中爆发现象,电商平台的相关投诉占比高达九成,且衍生出大量相关消费金融类垃圾信息投诉。特别是平台“默认”注册用户同意直接发送促销信息,平台商家利用平台规则漏洞发送营销短信等问题较为突出,明显侵害消费者权益。
面对层出不穷的营销短信,网友们调侃道:“今天收到的促销短信保守估计上百条”“‘双11’也‘内卷’了吗,今天被短信轰炸的同时竟然还接到了电话”……
天津的唐女士经营一家网店,她告诉记者,群发短信是需要付费的,费用不低,规模不大的个人店铺一般还不太舍得花钱去发短信、打电话,通常都是比较大的品牌旗舰店愿意花这笔钱。多位受访者也证实了其说法:收到的短信和电话,一般都是较为大牌的美妆、护肤品等商家发送的。
短信没停电话又来,侵犯消费者安宁权
采访过程中,多位消费者向记者抱怨道:短信轰炸也就罢了,现在一些商家开始采用打电话的方式推销,直接点对点联系,如此骚扰令人头疼不已。
10月28日,田桥收到了某护肤品旗舰店的来电,电话中,充满磁性的男导购热情地感谢田桥对其品牌的支持,随后声情并茂地介绍了该品牌“双11”的优惠活动和热销产品,“期待您的光临”。
这已经是田桥最近接到的第3通营销电话了。这3通电话分别来自3家不同的护肤品店铺,接通后对方都是声音富有磁性的青年男子,营销话术也大同小异。
从短信到电话,田桥感到十分无奈:“一看是陌生号码,我还以为是快递或者其他重要电话,结果一接竟然是××品牌的营销电话。电话还不能像短信那样选择退订或无视,真的太烦了!”
事实上,每逢促销节点,电商平台及一些商家过量的短信、电话营销,已成为消费者的一大痛点。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2021年“6·18”消费维权舆情分析报告》,在6月1日至6月20日共计20天舆情监测期内,共收集有关广告短信类负面信息近6.5万条。
报告称,广种薄收式的短信轰炸技术含量低、骚扰频次高。事实上,这种低成本制造“信息垃圾场”的短视行为就算偶有收益,其“变现”能力也相当有限,更多的还是惹人烦、讨人厌,最终也必将遭人弃。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任超认为,短信、电话营销作为商业广告的一种载体,本身没有“原罪”。营销短信发展到如今“人见人厌”的地步,主要在于发送行为并未建立在消费者知情和同意的基础之上。消费者相对于平台和商家,往往显得十分被动。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韬律师告诉记者,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营销本身并不违法,但如果未经用户同意或超限、超范围发送营销短信,则属于违法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宁权。
张韬说,民法典中将安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进行了规定和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这种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过度营销的行为,还可能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相关权益和隐私权。”
群发产业链条成熟,商家可以批量购买
“我已经收到你们家无数条短信了,为什么还要打电话?你们这样已经造成骚扰了知道吗?!”最近,在接到推销电话后,忍无可忍的田桥发火了。电话那头先是一愣,表示很抱歉给她带来了不好的消费体验,具体情况会反馈给店家。
田桥又向该品牌旗舰店反映这一情况,客服称这是会员服务内容。对于“是否征得消费者同意”的问题,客服表示自己不清楚,会就此问题向专员反映。
记者查询包括该品牌旗舰店在内的10家网店发现,入会条件均要求消费者授权其获取并使用用户手机号等信息。《会员授权协议》《会员规则与隐私协议》等文件中往往有这样的表述:“您授权本平台将您提交的信息存储并提供给店铺使用,同意此店铺向您发送邮件、短信、致电或专属客服信息”“您知悉并同意,商家/品牌将通过短信、专属客服等渠道向您发送品牌及店铺最新消息”。
而值得一提的是,上述文件往往均以超链形式存在,需要用户主动点开查看,而用户是否查看并不影响授权确认。“当时根本没注意到有这个协议。”多位受访者说。
11月1日,记者致电一家电商平台,以消费者身份向其反映近日收到大量营销短信、电话,希望“平台能管管”。其人工客服表示情况已知悉,平台对于过度营销行为也持反对态度,会如实记录下来。而对“有无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的提问,其表示“不清楚”“暂无相关规定”。
张韬认为,商家和平台在会员注册的相关隐私协议中,将用户“知悉并同意”商家通过短信等渠道发送店铺营销信息,作为用户开通会员、享受服务的前置条件,且这一条件是不可跳过、不可选“否”的,这么做看似“合法”,实则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打法律擦边球的行为。
对于这么多骚扰短信到底是谁发出来的问题,记者调查发现,网上存在不少为电商提供短信群发服务的网店,批量购买的费用也并不高。
记者在搜索引擎、购物平台等输入“短信群发”“活动短信”等关键词,能轻易搜到一批相关网店,店铺显著位置标明了“购物节营销类短信群发”等广告语。
记者点击进入一家号称“短信营销领域专家”的通信公司官网,上面打着“双11备战活动,预售低价存量~短信、彩信、400电话、空号检测全部低价”“你的好产品不做推广不打广告,你自己用吗”等广告。
根据该网站提供的微信号,记者添加了其客户经理。据客户经理介绍,公司提供的短信套餐最低1万条起充,“双11”有优惠,原价550元/万条的基础套餐现在仅售450元,“这个短信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您充值以后可以慢慢使用,用完为止”。
一家提供群发短信服务的网店,资料显示营业时间已达9年。客服介绍,他们的业务大致分为通知网关和广告网关,通知网关不带任何促销性质的词汇,如通知取快递,发货提醒等;广告网关发行业的促销信息。广告营销短信群发50元/千条起售,全5分好评后可再赠送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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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姚志伟说,对于电商而言,“双11”等大促活动是每年最重要的一个节点,希望通过发送营销短信的方式吸引用户,特别是将之前曾经消费过的用户寻回,同时市面上有非常成熟的产业链进行短信群发服务,为商家提供便利,简直是“一拍即合”。
处罚少威慑力不大,治理仍需多方协作
10月25日,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营销短信扰民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召开行政指导会强调,各主要电商平台要正视存在的问题,承担起平台生态治理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电子商务法、民法典、《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安宁权。
这并非官方对营销短信问题第一次发声。今年“6·18”大促期间,工信部就曾发布消息,提出规范电商平台“6·18”短信营销行为,尽快遏制垃圾短信蔓延趋势。
实际上,无论是民法典还是《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都明令禁止擅自发送商业营销短信这一行为。而根据我国广告法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那么,在官方关注与法律规定的双重压力下,电商对消费者的“轰炸”为何仍屡禁不止?
在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看来,短信营销违法行为隐蔽,查处有难度。一些平台随意改号,使得垃圾短信更具隐蔽性,增加了监管和溯源的难度。同时,监管技术和治理水平也有待提升,治理短信营销,光靠行政执法不行,需要政府、企业、电信运营商、公民、行业协会形成合力。
“营销短信无孔不入背后多是发送方的利益考量。大数据时代,浏览即‘留痕’,绘制用户画像进行精准推送不再是难事,广撒网的营销短信,又可以作为辅助手段触达尽可能多的用户群体。”任超说,对商家来说,短信推广是精准度极高且低成本的营销手段,因此很多商家对此乐此不疲。
任超说,尽管擅自发布营销短信已成为普遍现象,但却鲜有企业和商家因此受到处罚,而且顶格3万元的罚款,在可观的利润预期面前,威慑力也不大。
在张韬看来,治理营销短信是一项系统工程,很难一蹴而就。过量电信营销屡禁不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商家利用平台规则漏洞打法律的擦边球,用户维权的时间成本与预期效果极其不匹配,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还有必要进一步提升等。
姚志伟建议,主管部门需要加大对非法采集、过度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信息等行为的惩罚力度。同时,针对电商平台和电信企业双管齐下,从源头进行治理。
“商家群发短信是依托电商平台获取的用户信息,而群发行为则是通过电信企业进行的。电商平台可以利用虚拟号码的技术,探索防止店家获得消费者真实号码的模式,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当然,由于网络交易的环节比较长,且涉及店家、快递等多个主体,这种模式的实现具有一定难度。同时,电信企业也应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对高频电话、短信进行检测,必要时可以进行拦截。”姚志伟说。
郑宁建议,政府和企业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建立预警监测、防范拦截等机制,帮助用户免受垃圾短信侵扰。同时,行业协会应该加强行业自律,健全黑名单制度,对违法企业和个人进行联合惩戒。
“治理短信、电话营销乱象,需要完善治理体系顶层设计,依法深入推进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同时,充分发挥信用管理的作用,增强监管威慑效果。不管是平台还是商家的经营活动,都应该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前提,做到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越法律底线,无底线侵扰只会将消费者越推越远。”张韬说。(观察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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