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哈尔滨市校外培训机构实行黑白名单制度】#校外培训机构实行黑白名单制度# 记者从哈尔滨市教育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哈尔滨市校外培训机构实行黑白名单制度。
本制度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面向中小学生开展语文、数学、外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文化学科知识培训和实施艺术、体育、科技普及等特殊类别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
纳入“白名单”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证照齐全、管理规范、年检合格、无不良办学行为,经区、县(市)教育局审查合格的培训机构。
对照校外培训机构年度检查标准及《黑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负面清单“三十条”》存在问题,或存在以下行为,经各区、县(市)教育局行政处罚的,将纳入“黑名单”。
(一)“无证无照”“有照无证”非法办学;
(二)未经审批擅自变更办学地址,违规设立、合并分支机构、培训点;
(三)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或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四)擅自改变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含不规范使用机构名称)学科的类别或层次、举办者等;
(五)办学场所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要求,安全管理混乱,在房屋、消防、食品卫生等方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六)发布虚假或违规招生简章、宣传品或招生中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误导学生或家长,骗取钱财;
(七)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无教师资格证教师,聘用教师资质不全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聘用外籍人员开展培训,勾连中小学校在职教师诱导或者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
(八)恶意终止办学、“卷款跑路”、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或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或收费项目及标准未向社会公示,自定涉嫌“非法集资”的收费制度,或收费不出具正式票据而偷税漏税的;
(九)培训内容和进度存在“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择校培训及竞赛,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等不良办学行为;
(十)内部管理不规范,证照、培训项目、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上课时间、教材、教师信息及任教情况等信息未按要求备案并向社会公示;未全面使用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未与培训对象或其监护人签署使用教育部与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版式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未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办理退费事宜;
(十一)招生量过大致使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未超过3平方米,培训时间与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晚于20:30,线上直播类培训结束时间晚于21:00,因疏于管理导致损害受教育者或教职工利益的;
(十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擅自组织传销等违法活动,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渗透宗教内容;
(十三)由学生或家长投诉并经查实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
“黑白名单”实行动态管理,被列入“白名单”的校外培训机构或新设校外培训机构,有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实时转移列入“黑名单”。审批的校外培训机构被列入“黑名单”后,经过整改合格并满1年的,可逐级提出申请并从黑名单中移除。
记者:吕晓艳;编辑:孙晓蕾;责编:王健;审核:夏德辉
版权声明:未经许可禁止以任何形式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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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白名单”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证照齐全、管理规范、年检合格、无不良办学行为,经区、县(市)教育局审查合格的培训机构。
对照校外培训机构年度检查标准及《黑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负面清单“三十条”》存在问题,或存在以下行为,经各区、县(市)教育局行政处罚的,将纳入“黑名单”。
(一)“无证无照”“有照无证”非法办学;
(二)未经审批擅自变更办学地址,违规设立、合并分支机构、培训点;
(三)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或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四)擅自改变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含不规范使用机构名称)学科的类别或层次、举办者等;
(五)办学场所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要求,安全管理混乱,在房屋、消防、食品卫生等方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六)发布虚假或违规招生简章、宣传品或招生中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误导学生或家长,骗取钱财;
(七)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无教师资格证教师,聘用教师资质不全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聘用外籍人员开展培训,勾连中小学校在职教师诱导或者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
(八)恶意终止办学、“卷款跑路”、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或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或收费项目及标准未向社会公示,自定涉嫌“非法集资”的收费制度,或收费不出具正式票据而偷税漏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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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内部管理不规范,证照、培训项目、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上课时间、教材、教师信息及任教情况等信息未按要求备案并向社会公示;未全面使用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未与培训对象或其监护人签署使用教育部与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版式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未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办理退费事宜;
(十一)招生量过大致使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未超过3平方米,培训时间与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晚于20:30,线上直播类培训结束时间晚于21:00,因疏于管理导致损害受教育者或教职工利益的;
(十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擅自组织传销等违法活动,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渗透宗教内容;
(十三)由学生或家长投诉并经查实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
“黑白名单”实行动态管理,被列入“白名单”的校外培训机构或新设校外培训机构,有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实时转移列入“黑名单”。审批的校外培训机构被列入“黑名单”后,经过整改合格并满1年的,可逐级提出申请并从黑名单中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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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胡红军副院长调研打击传销执法司法衔接相关问题】
近日,市五中法院邀请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津区公安分局、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展开调研座谈。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胡红军参加座谈会并讲话,市五中法院刑二庭、行政庭、江津法院相关人员参加了座谈。
座谈会上,江津法院行政庭庭长沈迎春介绍了打击传销违法行为与传销犯罪在执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并提出“团队计酬”认定、涉嫌犯罪移送等实践中“行政—刑事”衔接的相关问题。
市五中法院行政庭庭长邓莉介绍了即将实施的新《行政处罚法》关于涉嫌犯罪行为移送的相关条文制定历史和修改情况。刑二庭庭长王立新分析了关于“团队计酬”在打击传销犯罪中的认定要件。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围绕相关典型案例,同与会人员就打击传销犯罪与打击传销违法行为的实践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
胡红军副院长指出,传销行为严重扰乱社会治安,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活秩序、威胁生命财产安全,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毒瘤,人民法院要依法支持公安机关和行政机关对其进行打击。希望通过本次调研,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之间的沟通协作,推动建立信息联动机制,同时对打击传销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形成共识,凝聚打击传销行为合力。
#渝法同行# https://t.cn/A6VRHu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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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红军副院长指出,传销行为严重扰乱社会治安,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活秩序、威胁生命财产安全,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毒瘤,人民法院要依法支持公安机关和行政机关对其进行打击。希望通过本次调研,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之间的沟通协作,推动建立信息联动机制,同时对打击传销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形成共识,凝聚打击传销行为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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