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还文学创作一片蓝天#鉴定抄袭的法律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其实质就是为了鼓励广大文学工作者在进行文学创作时能够不断创新,从而创作出越来越多优秀的文学作品,最终能够丰富广大读者的生活,因此任何阻碍文化传播、交流的做法均是与著作权法的立法初衷相违背的。因此,该条所规定的智力成果仅仅包括对于思想和事实的表达,但并不包括思想及事实本身。
著作权法之所以不保护思想,系考虑到著作权法保护思想自由表达的目的,不应因对思想的垄断而禁锢后来者的创作空间和思路。作品的创意、构思、主题均属于思想的范畴,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法之所以不保护事实本身,一方面,系因事实属于客观存在的事物,并非由作者所独创,不符合著作权法有关独创性的要求;另一方面,如果将处于公共领域内的事实垄断起来,将会不合理地限制他人对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妨碍市场竞争,妨碍思想文化的传播。
因此,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但其并不限制不同作者针对同一描述对象各自发挥其想象力、创造力创作出在具体表达方式不同的作品,任何人都不能对客观存在的事件、公知事实享有垄断的权利,任何人也无权禁止他人从已有的作品中获得启示或得到启发,只要该作品在具体表达上没有以不合理的方式使用他人作品,则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
一本小说往往由主要人物、故事主线、主题思想、题材角度和叙述方法、主要情节和细节等方面构成,下面以历史剧本举例,分别从以上几方面如何鉴定抄袭予以介绍:
1、关于主要人物
历史剧本的独特之处,就在于其是在一个基本的历史大框架下进行创作的,针对相关历史人物及事件的表达都或多或少地脱离不了相应的历史事件,情节的发展也不可避免地会遵循一定的历史时间顺序,因此,针对同一人物或一定历史时期而写作的历史剧本,在构思、情节主线、基本人物关系甚至部分具体情节的表达上都是有限或唯一的,任何人都不能对上述有限或唯一的表达主张著作权法的保护。
2、关于思想的范畴
抽象的故事主线、主题思想以及题材角度和叙述方法属于思想的范畴,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否则就会妨碍人们的创作自由和思想文化的传播。
3、关于情节
作品的题材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对于文学作品而言,仅有抽象的题材和故事框架显然不能构成作品。构成作品的要素除抽象的题材和主线外,还应有具体的情节和内容。情节是叙事性文艺作品中具有内在因果联系的人物活动及其形成的事件的进展过程,属于作品的表达。具有独创性的情节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小说中,角色描写、人物设计和情节安排等非字面的创作元素往往处于纯粹的思想(中心思想)与纯粹的表达(语言文字)之间,因此鉴定作品著作权侵权,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区分角色描写、人物设计和情节安排等非字面的创作元素是“思想”还是“表达”。一般而言,角色描写、人物设计和情节安排,越具体、越具有作者的个性化特征就越接近纯粹的表达,而这种表达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实务经验小结:
01侵犯著作权的基本原则
“接触加实质相似”是判定侵犯著作权的基本原则。不同的作者,可以就同一题材独立创作作品,但不得构成表达上的实质性相似,表达不仅指文字、色彩、线条等符号的最终形式,当作品的内容被用于体现作者的思想、情感时,内容也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但创意、素材或公有领域的信息、创作形式、必要场景和唯一或有限表达则被排除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外。
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需首先判断权利人主张的作品要素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剧本和小说均属于文学作品,文学作品中思想与表达界限的划分较为复杂。文学作品的表达既不能仅仅局限为对白台词、修辞造句,也不能将文学作品中的主题、题材、普通人物关系认定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文学作品的表达,不仅表现为文字性的表达,也包括文字所表述的故事内容,但人物设置及其相互的关系,以及由具体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先后顺序等构成的情节,只有具体到一定程度,即文学作品的情节选择、结构安排、情节推进设计反映出作者独特的选择、判断、取舍,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确定文学作品保护的表达是不断抽象过滤的过程。
文学作品中,情节的前后衔接、逻辑顺序将全部情节紧密贯穿为完整的个性化表达,这种足够具体的人物设置、情节结构、内在逻辑关系的有机结合体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如果涉嫌侵权作品中包含足够具体的表达,且这种紧密贯穿的情节设置在涉嫌侵权作品中达到一定数量、比例,可以认定为构成实质性相似;或者涉嫌侵权作品中包含的紧密贯穿的情节设置已经占到了权利作品足够的比例,即使其在涉嫌侵权作品中所占比例不大,也足以使受众感知到来源于特定作品时,可以认定为构成实质性相似。
此外,需要明确的是,即使作品中的部分具体情节属于公共领域或者有限、唯一的表达,但是并不代表上述具体情节与其他情节的有机联合整体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部分情节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并不代表整体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02文字作品借鉴
随着社会文化的繁荣、知识经验的积累,借鉴他人创作成果并在该成果上加以吸收、消化和提升的行为,是符合社会科技文化发展趋势的。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作者借鉴他人作品中主题及构思的自由,也是作品创作的需要。
因此,著作权法并不反对对他人作品的合理借鉴。而借鉴既可能是指单纯利用思想而非表达的行为,也可能是指合理的使用。
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对于侵权或借鉴的划分,在实际上还是涉及到思想与表达的界限。一般而言,思想的借鉴并不涉及原创作者的独创性智力成果,通常不涉及著作权侵权;而具体思想表达上的借鉴,则需考量借鉴内容所占的比例,包括借鉴部分的内容在原创作品与被诉作品中分别占据的比例。在对借鉴部分内容比例的衡量中,既要从量的角度考量,一般指雷同部分小于全文5%甚至1%,又要从借鉴内容的重要性、表达的独创性角度,即借鉴的质的维度等方面权衡。
最后再强调一下,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为作品,但并非作品中的任何要素均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判断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基本原则为思想与表达的二分法,即著作权法保护的为思想的表达方式,而非思想本身。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其实质就是为了鼓励广大文学工作者在进行文学创作时能够不断创新,从而创作出越来越多优秀的文学作品,最终能够丰富广大读者的生活,因此任何阻碍文化传播、交流的做法均是与著作权法的立法初衷相违背的。因此,该条所规定的智力成果仅仅包括对于思想和事实的表达,但并不包括思想及事实本身。
著作权法之所以不保护思想,系考虑到著作权法保护思想自由表达的目的,不应因对思想的垄断而禁锢后来者的创作空间和思路。作品的创意、构思、主题均属于思想的范畴,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法之所以不保护事实本身,一方面,系因事实属于客观存在的事物,并非由作者所独创,不符合著作权法有关独创性的要求;另一方面,如果将处于公共领域内的事实垄断起来,将会不合理地限制他人对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妨碍市场竞争,妨碍思想文化的传播。
因此,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但其并不限制不同作者针对同一描述对象各自发挥其想象力、创造力创作出在具体表达方式不同的作品,任何人都不能对客观存在的事件、公知事实享有垄断的权利,任何人也无权禁止他人从已有的作品中获得启示或得到启发,只要该作品在具体表达上没有以不合理的方式使用他人作品,则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
一本小说往往由主要人物、故事主线、主题思想、题材角度和叙述方法、主要情节和细节等方面构成,下面以历史剧本举例,分别从以上几方面如何鉴定抄袭予以介绍:
1、关于主要人物
历史剧本的独特之处,就在于其是在一个基本的历史大框架下进行创作的,针对相关历史人物及事件的表达都或多或少地脱离不了相应的历史事件,情节的发展也不可避免地会遵循一定的历史时间顺序,因此,针对同一人物或一定历史时期而写作的历史剧本,在构思、情节主线、基本人物关系甚至部分具体情节的表达上都是有限或唯一的,任何人都不能对上述有限或唯一的表达主张著作权法的保护。
2、关于思想的范畴
抽象的故事主线、主题思想以及题材角度和叙述方法属于思想的范畴,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否则就会妨碍人们的创作自由和思想文化的传播。
3、关于情节
作品的题材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对于文学作品而言,仅有抽象的题材和故事框架显然不能构成作品。构成作品的要素除抽象的题材和主线外,还应有具体的情节和内容。情节是叙事性文艺作品中具有内在因果联系的人物活动及其形成的事件的进展过程,属于作品的表达。具有独创性的情节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小说中,角色描写、人物设计和情节安排等非字面的创作元素往往处于纯粹的思想(中心思想)与纯粹的表达(语言文字)之间,因此鉴定作品著作权侵权,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区分角色描写、人物设计和情节安排等非字面的创作元素是“思想”还是“表达”。一般而言,角色描写、人物设计和情节安排,越具体、越具有作者的个性化特征就越接近纯粹的表达,而这种表达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实务经验小结:
01侵犯著作权的基本原则
“接触加实质相似”是判定侵犯著作权的基本原则。不同的作者,可以就同一题材独立创作作品,但不得构成表达上的实质性相似,表达不仅指文字、色彩、线条等符号的最终形式,当作品的内容被用于体现作者的思想、情感时,内容也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但创意、素材或公有领域的信息、创作形式、必要场景和唯一或有限表达则被排除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外。
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需首先判断权利人主张的作品要素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剧本和小说均属于文学作品,文学作品中思想与表达界限的划分较为复杂。文学作品的表达既不能仅仅局限为对白台词、修辞造句,也不能将文学作品中的主题、题材、普通人物关系认定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文学作品的表达,不仅表现为文字性的表达,也包括文字所表述的故事内容,但人物设置及其相互的关系,以及由具体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先后顺序等构成的情节,只有具体到一定程度,即文学作品的情节选择、结构安排、情节推进设计反映出作者独特的选择、判断、取舍,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确定文学作品保护的表达是不断抽象过滤的过程。
文学作品中,情节的前后衔接、逻辑顺序将全部情节紧密贯穿为完整的个性化表达,这种足够具体的人物设置、情节结构、内在逻辑关系的有机结合体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如果涉嫌侵权作品中包含足够具体的表达,且这种紧密贯穿的情节设置在涉嫌侵权作品中达到一定数量、比例,可以认定为构成实质性相似;或者涉嫌侵权作品中包含的紧密贯穿的情节设置已经占到了权利作品足够的比例,即使其在涉嫌侵权作品中所占比例不大,也足以使受众感知到来源于特定作品时,可以认定为构成实质性相似。
此外,需要明确的是,即使作品中的部分具体情节属于公共领域或者有限、唯一的表达,但是并不代表上述具体情节与其他情节的有机联合整体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部分情节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并不代表整体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02文字作品借鉴
随着社会文化的繁荣、知识经验的积累,借鉴他人创作成果并在该成果上加以吸收、消化和提升的行为,是符合社会科技文化发展趋势的。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作者借鉴他人作品中主题及构思的自由,也是作品创作的需要。
因此,著作权法并不反对对他人作品的合理借鉴。而借鉴既可能是指单纯利用思想而非表达的行为,也可能是指合理的使用。
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对于侵权或借鉴的划分,在实际上还是涉及到思想与表达的界限。一般而言,思想的借鉴并不涉及原创作者的独创性智力成果,通常不涉及著作权侵权;而具体思想表达上的借鉴,则需考量借鉴内容所占的比例,包括借鉴部分的内容在原创作品与被诉作品中分别占据的比例。在对借鉴部分内容比例的衡量中,既要从量的角度考量,一般指雷同部分小于全文5%甚至1%,又要从借鉴内容的重要性、表达的独创性角度,即借鉴的质的维度等方面权衡。
最后再强调一下,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为作品,但并非作品中的任何要素均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判断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基本原则为思想与表达的二分法,即著作权法保护的为思想的表达方式,而非思想本身。
因为一个关于的图的微博
让我思考原创的定义到底是什么?
是一个人发了最初的原图,另外的人保存转发就是抄袭了吗?那这样的话其实基本上大多数网友转发的表情包、图片等都属于“抄袭”。这种“多而广的抄袭”行为又难以禁止,甚至成为了“约定俗成”。
那我们该如何面对这种现象呢?
问题来了:我从百度百科中保存了下面的图片并发博,算抄袭吗?
让我思考原创的定义到底是什么?
是一个人发了最初的原图,另外的人保存转发就是抄袭了吗?那这样的话其实基本上大多数网友转发的表情包、图片等都属于“抄袭”。这种“多而广的抄袭”行为又难以禁止,甚至成为了“约定俗成”。
那我们该如何面对这种现象呢?
问题来了:我从百度百科中保存了下面的图片并发博,算抄袭吗?
【注:本文由〖生活与体验〗作者独家原创作品,未经允许禁止抄袭。侵权必究!】说起最喜欢的明星大家喜欢谁?小编反正只要长得帅又好看有温柔的都喜欢的!但是大家对杨洋是最不陌生的吧,但是前些的时间很少的看到杨洋在屏幕上活动了!杨洋是我们大家最熟悉的一个男明星了吧,大家都是非常的喜欢他的,但是在《微微一笑很倾城》之后,就很少见杨洋再拍过什么电视剧了,所以在说杨洋要出新剧的时,这个的电视剧都被炒的非常的高了!... https://t.cn/AiKe0e6x https://t.cn/R2W6MV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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