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中级法院[超话]#【中消协:通信公司#不能在消费者连不上网时以有数据传输搪塞#】据中消协11日消息,对于有格式条款称,“甲方(消费者)所办理的数据业务上下行速率标称值仅为乙方(通信公司)提供的数据业务上下行速率理论最高值,乙方不能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达到标称值,甲方对此表示知悉并认可。”中消协律师团律师点评称,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通信公司作为专业的服务提供商比普通的消费者更加了解业务情况,对于数据业务也有明确的标准,数据速率只要不是“0”就不属于没有数据的传输,而普通消费者接受服务时有一般人的认知,即如果数据速率达不到基本的使用要求就是无法使用,俗称“连不上网”。通信公司应该告知消费者满足最低要求的速率是一种什么样的状况,而不能在消费者感觉无法使用的时候以“有数据传输”来搪塞消费者。(中新财经、中国新闻网)
【#中消协点评通信领域两大霸王条款# 不能以“有数据传输”搪塞“连不上网”】10月11日,中消协发布通信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点评:一、未向消费者告知服务的真实情况;二、事先拟定消费者放弃权利的条款,为自己免责。对此,中消协表示,通信公司不能在消费者“连不上网”时以“有数据传输”进行搪塞;经营者提供格式合同,应遵循公平原则。
【中消协:通信公司#不能在消费者连不上网时以有数据传输搪塞#】来源:天津政法
据中消协11日消息,对于有格式条款称,“甲方(消费者)所办理的数据业务上下行速率标称值仅为乙方(通信公司)提供的数据业务上下行速率理论最高值,乙方不能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达到标称值,甲方对此表示知悉并认可。”中消协律师团律师点评称,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通信公司作为专业的服务提供商比普通的消费者更加了解业务情况,对于数据业务也有明确的标准,数据速率只要不是“0”就不属于没有数据的传输,而普通消费者接受服务时有一般人的认知,即如果数据速率达不到基本的使用要求就是无法使用,俗称“连不上网”。通信公司应该告知消费者满足最低要求的速率是一种什么样的状况,而不能在消费者感觉无法使用的时候以“有数据传输”来搪塞消费者。
据中消协11日消息,对于有格式条款称,“甲方(消费者)所办理的数据业务上下行速率标称值仅为乙方(通信公司)提供的数据业务上下行速率理论最高值,乙方不能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达到标称值,甲方对此表示知悉并认可。”中消协律师团律师点评称,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通信公司作为专业的服务提供商比普通的消费者更加了解业务情况,对于数据业务也有明确的标准,数据速率只要不是“0”就不属于没有数据的传输,而普通消费者接受服务时有一般人的认知,即如果数据速率达不到基本的使用要求就是无法使用,俗称“连不上网”。通信公司应该告知消费者满足最低要求的速率是一种什么样的状况,而不能在消费者感觉无法使用的时候以“有数据传输”来搪塞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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