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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动不属于你的东西!不要做不属于你的事!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
导读:将别人的财产占为具有,并且不肯返还是属于违法的行为,人们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有些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之后,受害者就打算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但不知道定什么罪。那么,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更多相关知识,请您阅读华律网内容。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的概念可表述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交出的行为。由此可见,这里的侵占是从狭义上理解的,它是指盗窃、诈骗、贪污、抢夺之外的侵犯财产的一种特定犯罪行为方式。
非法侵占他们财产罪的构成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侵占罪的客体是私有财产所有权,具体说是行为人自己所持有的他人财产的所有权或脱离物主占有的他人财产所有权。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
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占有的财物为他人合法所有,自己按法律或依约定有义务将该财物交还他人(财物所有人),但故意拒不交还。
认定:
(一)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二)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是:
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
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已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非法占有的法律定性
1、《刑法》中的非法占有。
《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实施犯罪的手段将物(财产)占有。也就是说《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刑法》所禁止的手段将他人所有的财物进行实际掌握和控制,使物主对物失去控制。这种非法占有决不仅仅是占为行为人自己所有,也包括行为人非法处理自己控制和占有的物,如销赃等。《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这类犯罪主观故意的集中表现,而抢劫、盗窃、诈骗、贪污等则是实现非法占有故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此类犯罪的既遂大多是非法占有目的实现,非法占有的状态形成。《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所侵犯的是《刑法》所保护的所有权和实际占有的状态,使物主丧失对财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2、非法占有故意产生时间的先后是否影响定罪。
首先需要搞清的问题是非法占有的故意产生在非法占有的行为之前还是之后。有的犯罪是在占有财物前产生,如盗窃、抢劫等,都是先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后去实施非法占有的行为;有的犯罪则是在依法取得财产的事实占有后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再实施侵犯他人所有权的行为,如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虽然这种情形下是先有犯罪行为后有犯罪故意,但这种非法占有的故意也是产生在逃匿之前而不是之后,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因此,非法占有故意产生先后不影响定罪,先有犯罪行为后有犯罪故意或者先有犯罪故意后有犯罪行为均不影响对其定罪。
3、犯罪后非法占有故意的转变是否影响定罪。
有的行为人在实施贪污行为后,将公共财物非法占有,已经完全改变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所有权人已完全失去了对这部分公共财产的控制和掌握,丧失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属于贪污犯罪既遂。至于这部分被犯罪行为人掌握和控制的公共财物即赃款赃物是用于行为人自己消费、挥霍,还是用于为公支出消费,原所有权人实际已无权问津。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终了后怕被查处而坐牢丢官,将赃款赃物用于为公支出消费或捐赠公益事业是犯罪既遂后的自主行为,至于其将犯罪所得给谁并不影响犯罪之构成,也改变不了其犯罪的性质,只能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将用于为公支出消费的扣除,实际是放纵了犯罪。总之,非法占有的故意在犯罪实施终了后的转变不能改变犯罪既遂后的性质。
4、非法占有他人占有的属于自己的财物是否构成犯罪。
行为人由于与对方产生了民事纠纷,以盗窃抢劫等方式去非法占有对方财产的话,很显然要按所触犯的罪名定罪。《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范围,依法取得的财产才是合法的财产。公民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得以非法方式去改变。当事人应依法向法院起诉或通过其他合法形式去追索债务,而不应该用非法形式去取得,这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对这种行为不依法追究,必然导致社会秩序大乱,盗窃、抢夺等犯罪横行,司法机关就丧失了其解决纠纷的作用,影响社会稳定。当然,对此类行为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理。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
导读:将别人的财产占为具有,并且不肯返还是属于违法的行为,人们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有些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之后,受害者就打算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但不知道定什么罪。那么,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更多相关知识,请您阅读华律网内容。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的概念可表述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交出的行为。由此可见,这里的侵占是从狭义上理解的,它是指盗窃、诈骗、贪污、抢夺之外的侵犯财产的一种特定犯罪行为方式。
非法侵占他们财产罪的构成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侵占罪的客体是私有财产所有权,具体说是行为人自己所持有的他人财产的所有权或脱离物主占有的他人财产所有权。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
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占有的财物为他人合法所有,自己按法律或依约定有义务将该财物交还他人(财物所有人),但故意拒不交还。
认定:
(一)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二)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是:
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
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已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非法占有的法律定性
1、《刑法》中的非法占有。
《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实施犯罪的手段将物(财产)占有。也就是说《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刑法》所禁止的手段将他人所有的财物进行实际掌握和控制,使物主对物失去控制。这种非法占有决不仅仅是占为行为人自己所有,也包括行为人非法处理自己控制和占有的物,如销赃等。《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这类犯罪主观故意的集中表现,而抢劫、盗窃、诈骗、贪污等则是实现非法占有故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此类犯罪的既遂大多是非法占有目的实现,非法占有的状态形成。《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所侵犯的是《刑法》所保护的所有权和实际占有的状态,使物主丧失对财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2、非法占有故意产生时间的先后是否影响定罪。
首先需要搞清的问题是非法占有的故意产生在非法占有的行为之前还是之后。有的犯罪是在占有财物前产生,如盗窃、抢劫等,都是先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后去实施非法占有的行为;有的犯罪则是在依法取得财产的事实占有后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再实施侵犯他人所有权的行为,如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虽然这种情形下是先有犯罪行为后有犯罪故意,但这种非法占有的故意也是产生在逃匿之前而不是之后,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因此,非法占有故意产生先后不影响定罪,先有犯罪行为后有犯罪故意或者先有犯罪故意后有犯罪行为均不影响对其定罪。
3、犯罪后非法占有故意的转变是否影响定罪。
有的行为人在实施贪污行为后,将公共财物非法占有,已经完全改变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所有权人已完全失去了对这部分公共财产的控制和掌握,丧失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属于贪污犯罪既遂。至于这部分被犯罪行为人掌握和控制的公共财物即赃款赃物是用于行为人自己消费、挥霍,还是用于为公支出消费,原所有权人实际已无权问津。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终了后怕被查处而坐牢丢官,将赃款赃物用于为公支出消费或捐赠公益事业是犯罪既遂后的自主行为,至于其将犯罪所得给谁并不影响犯罪之构成,也改变不了其犯罪的性质,只能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将用于为公支出消费的扣除,实际是放纵了犯罪。总之,非法占有的故意在犯罪实施终了后的转变不能改变犯罪既遂后的性质。
4、非法占有他人占有的属于自己的财物是否构成犯罪。
行为人由于与对方产生了民事纠纷,以盗窃抢劫等方式去非法占有对方财产的话,很显然要按所触犯的罪名定罪。《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范围,依法取得的财产才是合法的财产。公民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得以非法方式去改变。当事人应依法向法院起诉或通过其他合法形式去追索债务,而不应该用非法形式去取得,这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对这种行为不依法追究,必然导致社会秩序大乱,盗窃、抢夺等犯罪横行,司法机关就丧失了其解决纠纷的作用,影响社会稳定。当然,对此类行为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理。
被饿死的罗汉!(一定要认真读读)
南无阿弥陀佛
佛陀在世时,城中有一位婆罗门家中生活非常困苦,以乞讨为生,连他妻子也得出门乞讨。后来他们生下了一个男婴,不但又瘦小又丑陋,还是个驼背,父母叫他“小驼背”。
小驼背长大后开始了自己乞讨的生活,但是因为业力现前,他常常要不到食物,每次都是在快要饿死时,才能勉强得到一点点能够维生的食物,不论身体或是内心,都是异常的痛苦。
后来,他对释迦牟尼佛的教法渐渐生起信心,在征求父母的同意后,于一位比丘面前出家、受戒。
他有时候与僧众一起去受供,有时独自去城里化缘。但即使他与僧众一起受供,也经常得不到食物,而其它的比丘都能吃饱喝足。有时是轮到他时,施主的供饭恰巧没有了,要不然就是施主突然有急事走了,回来后就漏了他,而接着供养下面的比丘。在所有的僧人中,他是生活得最苦的。
于是世尊制定一条戒律:“上面的比丘未得到食物以前,下面的比丘不能受食。”尽管如此,小驼背比丘还是经常吃不到饭,即使到城中化缘,也常常是空钵而返。
后来,有两天他打扫世尊的内殿,都吃得很好,身体也健康了,于是他把握时机勇猛精进,顿时断除一切烦恼,获证阿罗汉果位。然而,虽然他已是位罗汉,但是依然要承受业报。
他想:“我还是天天打扫经堂,可以生活得好一些。”就又去佛陀的内殿,但当天另一位比丘已经把殿堂内外打扫得干干净净,他只得着衣持钵到城中化缘,但一无所得。第二天,他早早地拿着扫帚很有把握地去殿堂,谁知早已有位比丘把殿堂打扫干净了,只好先回寮。
回去后,听说有位大施主将在中午供养世尊和僧众。可是,施主临时有急事提前供养,小驼背比丘在坐禅因而不知道。等世尊应供结束,施主也出门了,小驼背又没吃到饭。
第三天,他更加提早拿着扫帚去殿堂,又见已有比丘在打扫,只好回寮。阿难知道他已第三天没饭吃,特地为他介绍一位施主,中午去他家受供。可是,施主临时有事必须马上出门,匆匆忙忙,忘了嘱咐家人:“今天中午将有一位比丘来应供。”于是,当小驼背前来化缘时,没人理他。阿难从城中化缘回来,听说小驼背罗汉仍未吃到任何食物,心生怜悯地宽慰他:“不要担心,明天我好好供养你。”
第四天早上,阿难尊者手持两个钵到城中,化到满满的两钵,一钵自己吃了,另一钵准备带给小驼背。到了祇陀林时,来了很多恶狗抢吃钵里的饭,阿难想尽办法也没能对付,只剩空钵。阿难尊者想:“即使再去化,赶回来也已过午,下午阿罗汉不管怎样都不会吃的。”这样,他仍然没吃到饭。目犍连听说小驼背已四天没吃饭,心里很不是滋味,就也想帮他化缘。
第五天,目犍连拿两个钵去城中化缘,化了满满两钵,一钵自己吃完,一钵准备带回来。到了祇陀林,突然飞来一群乌鸦,把钵里的饭抢光,目犍连想尽办法也无法护住钵中的饭食。目犍连自忖:“若再返城中化缘,也已经过午。”只好也是带着空钵回来。就这样,小驼背还是没吃到任何食物。舍利子尊者听说他已饿了五天,就去安慰他,打算明日帮他化缘。
第六天,舍利子也拿两个钵,在城中化得满满两钵,一钵自己吃了,带着另一钵往祇陀林去,可是,小驼背的业力现前,因此竟来了一群非人把钵抢走,然后就不见了。舍利子觉得再去化缘也过中午了,只得空手回来。小驼背罗汉依然没吃到饭,舍利子再安慰他:“不管怎样,明天我一定会想办法好好供养你。”
第七天,舍利子到城中化缘,又化得满满的两钵,一钵自己吃,另一钵顺利地带到小驼背的房前,突然间,全部的门窗都被封死,无法进去。舍利子现神变进到房里,叫小驼背罗汉洗脸受供。可是,当小驼背的手一伸出,钵就掉落地面,直堕到金刚大地(距地面四万由旬)。舍利子立即示现神变把钵从金刚大地拿回来,再拿给小驼背吃;但是小驼背才取了第一口,刚到嘴边,就被非人抢走,第二口,也被抢走。舍利子亲手喂他吃,但是他的嘴却紧闭着,完全张不开。舍利子显现各种神变想打开他的嘴,却是怎么也打不开。过了一会,已过午不能食了,他的嘴才又可以张闭自如。舍利子万般无奈,问他感受如何?小驼背说:“只是口渴,给我一口水喝吧!”
舍利子取了一钵水,又是业力现前,许多非人把灰撒进水里,成了一钵灰汤。小驼背罗汉知道这是自己前世的业障,就喝了一口灰汤,显示降冰雹、闪电、打雷等神变后,进入涅槃。诸比丘将他的遗体作成塔,并作种种供养。
后来,比丘们请问世尊:“世尊,小驼背造作什么恶业,在七天中,众比丘竭尽全力都无法救他,虽是阿罗汉,却在饥饿状态下趣入涅槃?希望世尊演说他的因缘。”
佛陀告诉比丘们:“这是他前世业力显现的缘故。一切众生的业力不会成熟在外面的地、水、火、风上,而是成熟于自己的身心中,有谓:『纵经百千劫,所作业不亡,因缘会遇时,果报还自受。』
很久以前,有位施主夫妻,都好行广大布施。他们的孩子长大后,大施主去世了,施主的妻子继续作广大布施,但孩子反对,多次警告母亲:『父亲在世时布施,但我们不能这么做,你不要把家里的财产全都布施给别人。』但母亲依旧广作布施。
有一天,他居然狠心把母亲关在房间里,不给她吃,也不给她喝,打算饿死她。即使母亲再三地苦苦哀求,他依然不给一口水、一口饭,也不放她出来,就这样连续了七天。他的亲戚朋友闻风而至,呵责他,他才被迫放出母亲,这时母亲已是奄奄一息。亲戚们问她:
『现在你需要什么呢?』
她说:『想喝一口水。』
儿子听了,心想:『若把灰撒进水里,她喝了肯定会马上死的。』他就在母亲要喝的水里撒进石灰,母亲喝下一口灰汤,就去世了。
比丘们,你们是怎样想的呢?当时这个不孝顺的儿子就是现在的小驼背。因为他用这种手段杀害母亲,已在千百世中堕入地狱,不论转生何处,都是这样饿死的。虽然今世他已是最后有者,不再轮回了,但也是在喝下一口灰汤,才进入涅槃。
祈愿人人都能孝敬父母,珍惜食物!
敬请常念南无阿弥陀佛!
回向偈
愿以此功德,庄严佛净土
上报四重恩,下济三途苦
若有见闻者,悉发菩提心
尽此一报身,同生极乐国
南无阿弥陀佛
佛陀在世时,城中有一位婆罗门家中生活非常困苦,以乞讨为生,连他妻子也得出门乞讨。后来他们生下了一个男婴,不但又瘦小又丑陋,还是个驼背,父母叫他“小驼背”。
小驼背长大后开始了自己乞讨的生活,但是因为业力现前,他常常要不到食物,每次都是在快要饿死时,才能勉强得到一点点能够维生的食物,不论身体或是内心,都是异常的痛苦。
后来,他对释迦牟尼佛的教法渐渐生起信心,在征求父母的同意后,于一位比丘面前出家、受戒。
他有时候与僧众一起去受供,有时独自去城里化缘。但即使他与僧众一起受供,也经常得不到食物,而其它的比丘都能吃饱喝足。有时是轮到他时,施主的供饭恰巧没有了,要不然就是施主突然有急事走了,回来后就漏了他,而接着供养下面的比丘。在所有的僧人中,他是生活得最苦的。
于是世尊制定一条戒律:“上面的比丘未得到食物以前,下面的比丘不能受食。”尽管如此,小驼背比丘还是经常吃不到饭,即使到城中化缘,也常常是空钵而返。
后来,有两天他打扫世尊的内殿,都吃得很好,身体也健康了,于是他把握时机勇猛精进,顿时断除一切烦恼,获证阿罗汉果位。然而,虽然他已是位罗汉,但是依然要承受业报。
他想:“我还是天天打扫经堂,可以生活得好一些。”就又去佛陀的内殿,但当天另一位比丘已经把殿堂内外打扫得干干净净,他只得着衣持钵到城中化缘,但一无所得。第二天,他早早地拿着扫帚很有把握地去殿堂,谁知早已有位比丘把殿堂打扫干净了,只好先回寮。
回去后,听说有位大施主将在中午供养世尊和僧众。可是,施主临时有急事提前供养,小驼背比丘在坐禅因而不知道。等世尊应供结束,施主也出门了,小驼背又没吃到饭。
第三天,他更加提早拿着扫帚去殿堂,又见已有比丘在打扫,只好回寮。阿难知道他已第三天没饭吃,特地为他介绍一位施主,中午去他家受供。可是,施主临时有事必须马上出门,匆匆忙忙,忘了嘱咐家人:“今天中午将有一位比丘来应供。”于是,当小驼背前来化缘时,没人理他。阿难从城中化缘回来,听说小驼背罗汉仍未吃到任何食物,心生怜悯地宽慰他:“不要担心,明天我好好供养你。”
第四天早上,阿难尊者手持两个钵到城中,化到满满的两钵,一钵自己吃了,另一钵准备带给小驼背。到了祇陀林时,来了很多恶狗抢吃钵里的饭,阿难想尽办法也没能对付,只剩空钵。阿难尊者想:“即使再去化,赶回来也已过午,下午阿罗汉不管怎样都不会吃的。”这样,他仍然没吃到饭。目犍连听说小驼背已四天没吃饭,心里很不是滋味,就也想帮他化缘。
第五天,目犍连拿两个钵去城中化缘,化了满满两钵,一钵自己吃完,一钵准备带回来。到了祇陀林,突然飞来一群乌鸦,把钵里的饭抢光,目犍连想尽办法也无法护住钵中的饭食。目犍连自忖:“若再返城中化缘,也已经过午。”只好也是带着空钵回来。就这样,小驼背还是没吃到任何食物。舍利子尊者听说他已饿了五天,就去安慰他,打算明日帮他化缘。
第六天,舍利子也拿两个钵,在城中化得满满两钵,一钵自己吃了,带着另一钵往祇陀林去,可是,小驼背的业力现前,因此竟来了一群非人把钵抢走,然后就不见了。舍利子觉得再去化缘也过中午了,只得空手回来。小驼背罗汉依然没吃到饭,舍利子再安慰他:“不管怎样,明天我一定会想办法好好供养你。”
第七天,舍利子到城中化缘,又化得满满的两钵,一钵自己吃,另一钵顺利地带到小驼背的房前,突然间,全部的门窗都被封死,无法进去。舍利子现神变进到房里,叫小驼背罗汉洗脸受供。可是,当小驼背的手一伸出,钵就掉落地面,直堕到金刚大地(距地面四万由旬)。舍利子立即示现神变把钵从金刚大地拿回来,再拿给小驼背吃;但是小驼背才取了第一口,刚到嘴边,就被非人抢走,第二口,也被抢走。舍利子亲手喂他吃,但是他的嘴却紧闭着,完全张不开。舍利子显现各种神变想打开他的嘴,却是怎么也打不开。过了一会,已过午不能食了,他的嘴才又可以张闭自如。舍利子万般无奈,问他感受如何?小驼背说:“只是口渴,给我一口水喝吧!”
舍利子取了一钵水,又是业力现前,许多非人把灰撒进水里,成了一钵灰汤。小驼背罗汉知道这是自己前世的业障,就喝了一口灰汤,显示降冰雹、闪电、打雷等神变后,进入涅槃。诸比丘将他的遗体作成塔,并作种种供养。
后来,比丘们请问世尊:“世尊,小驼背造作什么恶业,在七天中,众比丘竭尽全力都无法救他,虽是阿罗汉,却在饥饿状态下趣入涅槃?希望世尊演说他的因缘。”
佛陀告诉比丘们:“这是他前世业力显现的缘故。一切众生的业力不会成熟在外面的地、水、火、风上,而是成熟于自己的身心中,有谓:『纵经百千劫,所作业不亡,因缘会遇时,果报还自受。』
很久以前,有位施主夫妻,都好行广大布施。他们的孩子长大后,大施主去世了,施主的妻子继续作广大布施,但孩子反对,多次警告母亲:『父亲在世时布施,但我们不能这么做,你不要把家里的财产全都布施给别人。』但母亲依旧广作布施。
有一天,他居然狠心把母亲关在房间里,不给她吃,也不给她喝,打算饿死她。即使母亲再三地苦苦哀求,他依然不给一口水、一口饭,也不放她出来,就这样连续了七天。他的亲戚朋友闻风而至,呵责他,他才被迫放出母亲,这时母亲已是奄奄一息。亲戚们问她:
『现在你需要什么呢?』
她说:『想喝一口水。』
儿子听了,心想:『若把灰撒进水里,她喝了肯定会马上死的。』他就在母亲要喝的水里撒进石灰,母亲喝下一口灰汤,就去世了。
比丘们,你们是怎样想的呢?当时这个不孝顺的儿子就是现在的小驼背。因为他用这种手段杀害母亲,已在千百世中堕入地狱,不论转生何处,都是这样饿死的。虽然今世他已是最后有者,不再轮回了,但也是在喝下一口灰汤,才进入涅槃。
祈愿人人都能孝敬父母,珍惜食物!
敬请常念南无阿弥陀佛!
回向偈
愿以此功德,庄严佛净土
上报四重恩,下济三途苦
若有见闻者,悉发菩提心
尽此一报身,同生极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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