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溪三条管线均遭到前所未有的破坏#
“北溪一号”、“北溪二号”发生三次的重大泄露,但是种种迹象表明,这是一个人为的破坏,这就问题出来了,到底谁搞的这个行动?这个行动要不要受到人类整体的制裁和惩罚,我们先说动机,动机很简单,这个破坏行动完成以后,谁高兴、谁不高兴。
我们从当时积极反对“北溪一号”、“北溪二号”向俄罗斯向德国供气这个商业行为,最反对的是哪些国家?第一反应是美国,美国说德国是我的盟友,俄罗斯是我潜在的对手,你跟它买气,你不是帮助,我们的共同的敌人吗?所以从特朗普开始就大骂默克尔,默克尔就不听愣顶着,这就是美国肯定是有动机的。
第二是乌克兰,本来有个管道是通过我这走的,现在你个“北溪一号”、“北溪二号”一走,将来你管道不能通过我走,我就没法收过路钱了,那不行,你那最好关了继续从我这走,我收过路钱,这是也有动机的。#鸿儒计划##俄乌局势观察团#
“北溪一号”、“北溪二号”发生三次的重大泄露,但是种种迹象表明,这是一个人为的破坏,这就问题出来了,到底谁搞的这个行动?这个行动要不要受到人类整体的制裁和惩罚,我们先说动机,动机很简单,这个破坏行动完成以后,谁高兴、谁不高兴。
我们从当时积极反对“北溪一号”、“北溪二号”向俄罗斯向德国供气这个商业行为,最反对的是哪些国家?第一反应是美国,美国说德国是我的盟友,俄罗斯是我潜在的对手,你跟它买气,你不是帮助,我们的共同的敌人吗?所以从特朗普开始就大骂默克尔,默克尔就不听愣顶着,这就是美国肯定是有动机的。
第二是乌克兰,本来有个管道是通过我这走的,现在你个“北溪一号”、“北溪二号”一走,将来你管道不能通过我走,我就没法收过路钱了,那不行,你那最好关了继续从我这走,我收过路钱,这是也有动机的。#鸿儒计划##俄乌局势观察团#
金刚经的智言慧语 :【相即性体之用,有体必有用。性相一如,相何可灭。则知欲见本性,必应离名绝相,破其我见。我见不除,便生分别心,而起念即着相矣。 】这几句说得是很简单,可是它的义理有相当的深度,我们必须要把它搞清楚,然后修行才有着力之处;一般讲,功夫才用得上力。性跟相是一桩事情,是一体的。性是体,相是作用,有体一定有用。古人说到这个地方,唯恐听众不能体会,所以用比喻来说。譬如「以金作器,器器皆金」,贤首大师的《金师子章》,就是这样的比喻。用金比喻作性,用器比喻作相,相可以变化的。譬如我们讲十法界,佛相、菩萨相、缘觉相、声闻相、天相、人相或者是畜生相,这相很多,这个相用什么造的?都是用黄金造的,黄金是一样的,黄金是体。用黄金做一个佛像,我不喜欢佛,喜欢观音菩萨,我把佛像融掉,再铸一尊观音菩萨的像,还是这个黄金。金没有变,相变了。相就是体的起用,用会变,体不会变。以金作器,器器皆金,我们用黄金做的器,何止千万种花样,花样很多,可是那个金、它的体只有一个。明白的人知道,金就是器,器就是金,没有两样。无论用黄金做成什么样的器皿,器都是金,无二无别。因此它的作用不会消灭的,也就是说相不会灭的。我不要佛像,造一个菩萨像;不要菩萨像,我什么都不要,不要的时候,那个黄金一团,它一团的相,一块有一块的相,它总有个相。相没有了,相没有金也没有了。只要有金,它一定有相,这个道理一定要懂。我们把黄金比作真如本性,真如本性会现相,现的什么相?十法界依正庄严的现象。我们知道,金跟器是随着我们意思在变化;我们想要什么,就把它铸成什么像。
十法界这些依报、正报的现象怎么来的?谁去主宰它的?我们在这一次讲席前面也都曾经报告过,是随着众生妄念在变化,妄想、执着在变化。有妄想就现出十法界,有执着就变现出六道轮回。由此可知,十法界、六道轮回从哪里来的?是我们妄想执着当中变现出来的。如果离一切妄想执着,我们真性所现出来的相是什么?佛在经上告诉我们,叫一真法界。一真法界在《华严经》上称之为不思议境界。这不思议用得太好!普贤行愿品,四十华严,《四十华严》的题目比较详细,它这个题目前面是「大方广佛华严经入不思议解脱境界普贤行愿品」,经题这么长。入是证入,《华严》四分,这是末后一分;信、解、行、证,入法界品是证,入就是证入。 《八十经》里面省略了。入法界,什么法界? 《四十经》上讲得详细,入不思议解脱境界,不思议解脱境界就叫一真法界。如果有思有议那就不能入,有思有议就掉到十法界去了。十法界是我们本经里所说的,「凡所有相,皆是虚妄」,十法界也是虚妄。可见得一定要离开思议,思就是妄想,议就是执着。离一切妄想执着,一真法界就现前,这个才是恢复性德,我们的真心本性完全显露。所以要晓得,相不能灭,它会转变。就是因为相会转变,佛才叫我们生心;虽然现相,这个相决定是了不可得,「当体即空,了不可得」,所以佛教我们一定要无住。由此可知,无住生心,生心无住,与法性的现相完全相应,这样才叫做随顺法性,称性起修,宗门里面称之为明心见性,就是这样的境界。相不能灭,因此教我们生心,生什么心?生一个无条件为一切众生服务的心,无有任何条件。这是世尊在这个经上教给我们的,「应无所住而行布施」。无所住而行布施,布施就是为众生服务,无住布施就是无条件的为众生服务,就与性相的事实相应。这里面义理甚深,而且极其微细。
如果有住生心,住相生心,你就造六道轮回,就造业。无住要是不生心,你就着空,着空若不能出三界,四禅有无想天,到那个地方去受生去了。功夫更高一点的就到四空天去了,这就是无住不生心,落得这么一个果报。生心要有住,就落在色界、欲界里面去轮回。所以佛教给我们无住生心,生心无住,就超越六道轮回,这把方法都教给我们。因此,必应离名绝相,必是必须、应该,不这样做不行!离名不是不要名字,不要名字,我们跟别人沟通往来就没有方法。名相是与一切众生沟通的方便,一种方法,没有这个方法不能沟通,所以名相要。佛经里面多少专门的名词术语,怎么能不要!什么叫离名?心里面不能执着,心里面执着它就错了,它只是一个工具而已,与一切众生沟通的工具而已,这种工具是假设的,并不是真的。我们知道这个性质,心里头对于名字相就不执着。不但名字相不执着,言说相也不执着,言语还是跟众生沟通的工具,也是因缘所生。所以不应当执着,我们要用它,不要执着它,那就对了,离就是不执着。绝相,相是讲形相,我们一个人,人有人的形相;畜生有畜生的形相,在我们环境里面,我们住的房子,房屋有房屋的形相,桌椅板凳各有它的形相,可见得形相也是性体的起用,都是性体的起用。无论是动物的相、植物的相、矿物的相,全是性体的作用,相也是随着分别执着在那里变化的。这些相我们可以用它,但是不能执着它。绝,绝就是断绝心中对于一切形相的执着。离名字,离言说,离一切形相。
「破其我见」,我见是对于自身的执着,这是我见;对于所有一切形相的执着也是我见。这个地方的我是广义的,凡是一个形体,你执着它真的存在,这就叫我见。佛在这个经上说得好,「一切有为法,如梦幻泡影」,这是告诉你相虽然有,它的性质就像梦幻泡影一样,不是真的存在,是假有、是幻有、是暂时的存在。说暂时都不很妥当,要跟你说真话,它根本就不存在,这是讲真话,讲真话我们不懂,没法子体会。说暂有、暂时有我们还能够勉强同意,它暂时有,其实根本就没有,「当体即空,了不可得」,那才是它的真相。真正明了真相才不执着,心里面妄想执着真的放下、没有了。然后就能够随缘,像佛与大菩萨「恒顺众生,随喜功德」。可见得这两句,普贤菩萨的十大愿,这两愿不容易做到,你没有彻底透彻的了解,你怎么会做得到?恒顺众生要真正看破才能做到,随喜功德要真的放下才能随喜,成就自利利他,无量功德,这样才能够破除我见。我见破除,《金刚经》上讲的四相都破了,四相、四见都破了,那才是真正的菩萨。菩萨就是觉悟的人,真正的菩萨就是真正觉悟之人。如果还有丝毫我见未除,那他还有分别。有分别,换句话说,他还是会起心动念,只要起心动念就着相。着什么相?我们用《金刚经》上的话,四相具足,我相、人相、众生相、寿者相,四相就具足,四相具足不是菩萨。佛在经上讲得很好,「若菩萨有我相、人相、众生相、寿者相,即非菩萨」,这是为我们说明为什么要离相,怎么个离法?这里讲得很清楚、讲得很透彻。
十法界这些依报、正报的现象怎么来的?谁去主宰它的?我们在这一次讲席前面也都曾经报告过,是随着众生妄念在变化,妄想、执着在变化。有妄想就现出十法界,有执着就变现出六道轮回。由此可知,十法界、六道轮回从哪里来的?是我们妄想执着当中变现出来的。如果离一切妄想执着,我们真性所现出来的相是什么?佛在经上告诉我们,叫一真法界。一真法界在《华严经》上称之为不思议境界。这不思议用得太好!普贤行愿品,四十华严,《四十华严》的题目比较详细,它这个题目前面是「大方广佛华严经入不思议解脱境界普贤行愿品」,经题这么长。入是证入,《华严》四分,这是末后一分;信、解、行、证,入法界品是证,入就是证入。 《八十经》里面省略了。入法界,什么法界? 《四十经》上讲得详细,入不思议解脱境界,不思议解脱境界就叫一真法界。如果有思有议那就不能入,有思有议就掉到十法界去了。十法界是我们本经里所说的,「凡所有相,皆是虚妄」,十法界也是虚妄。可见得一定要离开思议,思就是妄想,议就是执着。离一切妄想执着,一真法界就现前,这个才是恢复性德,我们的真心本性完全显露。所以要晓得,相不能灭,它会转变。就是因为相会转变,佛才叫我们生心;虽然现相,这个相决定是了不可得,「当体即空,了不可得」,所以佛教我们一定要无住。由此可知,无住生心,生心无住,与法性的现相完全相应,这样才叫做随顺法性,称性起修,宗门里面称之为明心见性,就是这样的境界。相不能灭,因此教我们生心,生什么心?生一个无条件为一切众生服务的心,无有任何条件。这是世尊在这个经上教给我们的,「应无所住而行布施」。无所住而行布施,布施就是为众生服务,无住布施就是无条件的为众生服务,就与性相的事实相应。这里面义理甚深,而且极其微细。
如果有住生心,住相生心,你就造六道轮回,就造业。无住要是不生心,你就着空,着空若不能出三界,四禅有无想天,到那个地方去受生去了。功夫更高一点的就到四空天去了,这就是无住不生心,落得这么一个果报。生心要有住,就落在色界、欲界里面去轮回。所以佛教给我们无住生心,生心无住,就超越六道轮回,这把方法都教给我们。因此,必应离名绝相,必是必须、应该,不这样做不行!离名不是不要名字,不要名字,我们跟别人沟通往来就没有方法。名相是与一切众生沟通的方便,一种方法,没有这个方法不能沟通,所以名相要。佛经里面多少专门的名词术语,怎么能不要!什么叫离名?心里面不能执着,心里面执着它就错了,它只是一个工具而已,与一切众生沟通的工具而已,这种工具是假设的,并不是真的。我们知道这个性质,心里头对于名字相就不执着。不但名字相不执着,言说相也不执着,言语还是跟众生沟通的工具,也是因缘所生。所以不应当执着,我们要用它,不要执着它,那就对了,离就是不执着。绝相,相是讲形相,我们一个人,人有人的形相;畜生有畜生的形相,在我们环境里面,我们住的房子,房屋有房屋的形相,桌椅板凳各有它的形相,可见得形相也是性体的起用,都是性体的起用。无论是动物的相、植物的相、矿物的相,全是性体的作用,相也是随着分别执着在那里变化的。这些相我们可以用它,但是不能执着它。绝,绝就是断绝心中对于一切形相的执着。离名字,离言说,离一切形相。
「破其我见」,我见是对于自身的执着,这是我见;对于所有一切形相的执着也是我见。这个地方的我是广义的,凡是一个形体,你执着它真的存在,这就叫我见。佛在这个经上说得好,「一切有为法,如梦幻泡影」,这是告诉你相虽然有,它的性质就像梦幻泡影一样,不是真的存在,是假有、是幻有、是暂时的存在。说暂时都不很妥当,要跟你说真话,它根本就不存在,这是讲真话,讲真话我们不懂,没法子体会。说暂有、暂时有我们还能够勉强同意,它暂时有,其实根本就没有,「当体即空,了不可得」,那才是它的真相。真正明了真相才不执着,心里面妄想执着真的放下、没有了。然后就能够随缘,像佛与大菩萨「恒顺众生,随喜功德」。可见得这两句,普贤菩萨的十大愿,这两愿不容易做到,你没有彻底透彻的了解,你怎么会做得到?恒顺众生要真正看破才能做到,随喜功德要真的放下才能随喜,成就自利利他,无量功德,这样才能够破除我见。我见破除,《金刚经》上讲的四相都破了,四相、四见都破了,那才是真正的菩萨。菩萨就是觉悟的人,真正的菩萨就是真正觉悟之人。如果还有丝毫我见未除,那他还有分别。有分别,换句话说,他还是会起心动念,只要起心动念就着相。着什么相?我们用《金刚经》上的话,四相具足,我相、人相、众生相、寿者相,四相就具足,四相具足不是菩萨。佛在经上讲得很好,「若菩萨有我相、人相、众生相、寿者相,即非菩萨」,这是为我们说明为什么要离相,怎么个离法?这里讲得很清楚、讲得很透彻。
不要动不属于你的东西!不要做不属于你的事!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
导读:将别人的财产占为具有,并且不肯返还是属于违法的行为,人们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有些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之后,受害者就打算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但不知道定什么罪。那么,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更多相关知识,请您阅读华律网内容。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的概念可表述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交出的行为。由此可见,这里的侵占是从狭义上理解的,它是指盗窃、诈骗、贪污、抢夺之外的侵犯财产的一种特定犯罪行为方式。
非法侵占他们财产罪的构成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侵占罪的客体是私有财产所有权,具体说是行为人自己所持有的他人财产的所有权或脱离物主占有的他人财产所有权。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
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占有的财物为他人合法所有,自己按法律或依约定有义务将该财物交还他人(财物所有人),但故意拒不交还。
认定:
(一)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二)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是:
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
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已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非法占有的法律定性
1、《刑法》中的非法占有。
《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实施犯罪的手段将物(财产)占有。也就是说《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刑法》所禁止的手段将他人所有的财物进行实际掌握和控制,使物主对物失去控制。这种非法占有决不仅仅是占为行为人自己所有,也包括行为人非法处理自己控制和占有的物,如销赃等。《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这类犯罪主观故意的集中表现,而抢劫、盗窃、诈骗、贪污等则是实现非法占有故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此类犯罪的既遂大多是非法占有目的实现,非法占有的状态形成。《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所侵犯的是《刑法》所保护的所有权和实际占有的状态,使物主丧失对财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2、非法占有故意产生时间的先后是否影响定罪。
首先需要搞清的问题是非法占有的故意产生在非法占有的行为之前还是之后。有的犯罪是在占有财物前产生,如盗窃、抢劫等,都是先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后去实施非法占有的行为;有的犯罪则是在依法取得财产的事实占有后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再实施侵犯他人所有权的行为,如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虽然这种情形下是先有犯罪行为后有犯罪故意,但这种非法占有的故意也是产生在逃匿之前而不是之后,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因此,非法占有故意产生先后不影响定罪,先有犯罪行为后有犯罪故意或者先有犯罪故意后有犯罪行为均不影响对其定罪。
3、犯罪后非法占有故意的转变是否影响定罪。
有的行为人在实施贪污行为后,将公共财物非法占有,已经完全改变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所有权人已完全失去了对这部分公共财产的控制和掌握,丧失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属于贪污犯罪既遂。至于这部分被犯罪行为人掌握和控制的公共财物即赃款赃物是用于行为人自己消费、挥霍,还是用于为公支出消费,原所有权人实际已无权问津。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终了后怕被查处而坐牢丢官,将赃款赃物用于为公支出消费或捐赠公益事业是犯罪既遂后的自主行为,至于其将犯罪所得给谁并不影响犯罪之构成,也改变不了其犯罪的性质,只能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将用于为公支出消费的扣除,实际是放纵了犯罪。总之,非法占有的故意在犯罪实施终了后的转变不能改变犯罪既遂后的性质。
4、非法占有他人占有的属于自己的财物是否构成犯罪。
行为人由于与对方产生了民事纠纷,以盗窃抢劫等方式去非法占有对方财产的话,很显然要按所触犯的罪名定罪。《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范围,依法取得的财产才是合法的财产。公民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得以非法方式去改变。当事人应依法向法院起诉或通过其他合法形式去追索债务,而不应该用非法形式去取得,这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对这种行为不依法追究,必然导致社会秩序大乱,盗窃、抢夺等犯罪横行,司法机关就丧失了其解决纠纷的作用,影响社会稳定。当然,对此类行为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理。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
导读:将别人的财产占为具有,并且不肯返还是属于违法的行为,人们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有些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之后,受害者就打算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但不知道定什么罪。那么,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更多相关知识,请您阅读华律网内容。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的概念可表述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交出的行为。由此可见,这里的侵占是从狭义上理解的,它是指盗窃、诈骗、贪污、抢夺之外的侵犯财产的一种特定犯罪行为方式。
非法侵占他们财产罪的构成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侵占罪的客体是私有财产所有权,具体说是行为人自己所持有的他人财产的所有权或脱离物主占有的他人财产所有权。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
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占有的财物为他人合法所有,自己按法律或依约定有义务将该财物交还他人(财物所有人),但故意拒不交还。
认定:
(一)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二)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是:
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
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已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非法占有的法律定性
1、《刑法》中的非法占有。
《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实施犯罪的手段将物(财产)占有。也就是说《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刑法》所禁止的手段将他人所有的财物进行实际掌握和控制,使物主对物失去控制。这种非法占有决不仅仅是占为行为人自己所有,也包括行为人非法处理自己控制和占有的物,如销赃等。《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这类犯罪主观故意的集中表现,而抢劫、盗窃、诈骗、贪污等则是实现非法占有故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此类犯罪的既遂大多是非法占有目的实现,非法占有的状态形成。《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所侵犯的是《刑法》所保护的所有权和实际占有的状态,使物主丧失对财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2、非法占有故意产生时间的先后是否影响定罪。
首先需要搞清的问题是非法占有的故意产生在非法占有的行为之前还是之后。有的犯罪是在占有财物前产生,如盗窃、抢劫等,都是先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后去实施非法占有的行为;有的犯罪则是在依法取得财产的事实占有后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再实施侵犯他人所有权的行为,如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虽然这种情形下是先有犯罪行为后有犯罪故意,但这种非法占有的故意也是产生在逃匿之前而不是之后,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因此,非法占有故意产生先后不影响定罪,先有犯罪行为后有犯罪故意或者先有犯罪故意后有犯罪行为均不影响对其定罪。
3、犯罪后非法占有故意的转变是否影响定罪。
有的行为人在实施贪污行为后,将公共财物非法占有,已经完全改变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所有权人已完全失去了对这部分公共财产的控制和掌握,丧失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属于贪污犯罪既遂。至于这部分被犯罪行为人掌握和控制的公共财物即赃款赃物是用于行为人自己消费、挥霍,还是用于为公支出消费,原所有权人实际已无权问津。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终了后怕被查处而坐牢丢官,将赃款赃物用于为公支出消费或捐赠公益事业是犯罪既遂后的自主行为,至于其将犯罪所得给谁并不影响犯罪之构成,也改变不了其犯罪的性质,只能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将用于为公支出消费的扣除,实际是放纵了犯罪。总之,非法占有的故意在犯罪实施终了后的转变不能改变犯罪既遂后的性质。
4、非法占有他人占有的属于自己的财物是否构成犯罪。
行为人由于与对方产生了民事纠纷,以盗窃抢劫等方式去非法占有对方财产的话,很显然要按所触犯的罪名定罪。《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范围,依法取得的财产才是合法的财产。公民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得以非法方式去改变。当事人应依法向法院起诉或通过其他合法形式去追索债务,而不应该用非法形式去取得,这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对这种行为不依法追究,必然导致社会秩序大乱,盗窃、抢夺等犯罪横行,司法机关就丧失了其解决纠纷的作用,影响社会稳定。当然,对此类行为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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