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视频里的内容,存在三个基本的逻辑谬误:
一是工具和权力混淆。
举报只是一种手段,并无必然的正义和邪恶。
比如,隔壁在杀人,你报警了,这就是正义的举报。
而隔壁过得好好的,夫妻俩看个A,你报警了,这就是邪恶的举报。
如果接警出动后,居然就此把夫妻俩抓起来判了刑,那你说这罪在谁呢?
是真的在举报者吗,还是在于判定举报并且出手打击的合法暴力机构呢?
所以,是无差别打压有问题,是官僚主义对举报的滥用(随意认可一刀切)有问题,而非举报本身有问题。
工具无罪,罪在持刀者。
举报者无责,是因为群众本身无权,只是在利用规则。
可规则本就是让人遵守的呀,能「利用」规则收拾你,只能说明你确实违反了规则。
说到底,群众作为无权的人,又如何为后果负责呢?
真正的问题在于,本该负责判定举报是否合理的人失了职,官僚懒政随意一刀切,才是关键所在。
官僚主义,是社会主义永远的敌人。
你要骂的到底是官僚主义,还是社会主义,还是人民群众,这是根本问题。
我觉得,罪在持刀者,而非群众。
不要人为制造「文艺工作者」与群众的对立,否则,
如果你和群众对立了,那你是个什么东西?
.
二是市场和正确的混淆。
拍电影,拍出来没人看,票房烂,我们会怎么说?
我们会说市场不接受这部片,对吧。
在商言商也好,资本主义也好,就这么回事。
可能是这片太烂了,也可能是这片太超前了,总之,市场目前不接受。
你能说是市场不对吗?市场是更大的客观存在,你的创作是主观意识,
应该谁服从谁呢?
姓社了说,物质决定意识,还是意识决定物质?
姓资了说,少数服从多数,还是多数服从少数?
想要引导改变市场,也得循序渐进,是不是这个理?
你越觉得自己能力强,那你越有义务巧妙地引导市场,不是么?
往小了说,你自己为了赚钱啊!
往大了说,你胸怀天下,不更得胸怀万民?
所以,视频里从根本上就搞错了「我们创作是为了谁」的根本问题,
是观众以你为准,还是文艺工作者以群众的需求为准?
这里有一个谁才是文艺的主人的根本矛盾。
毛和邓都说过类似的话——没有任何文艺作品,可以超越政治立场。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治上永远是人民当家做主。
所以,中国人民才是中国文艺的根本主人。
有人用脚投票,不看你的电影,你无话可说,对吧。
有人投得更狠,不仅不想看你的电影,而且还不想让其他人看你的电影,主动跑去花时间举报你了,那你更无话可说了。这难道不是人家作为公民和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么?
但一举报就封杀,这合理吗?这不合理。
所以不合理之处在哪儿?
又回到了问题一了——在于官僚主义对举报的滥用和一刀切。
罪不在举报者,也不在举报制度本身,而在于持刀者。
你真要喷,请先喷持刀者。
光电剪的你就喷光电,不要「围魏救赵」,
不要装可怜,说什么「我就是担心有刁民去光电举报我,而光电又没办法只好剪了我,于是我为了不被剪只好提前自我阉割」。
这很可笑,不是么?明明是光电剪的你,怎么你还替光电委屈上了?
当然,录视频的人自己也知道,如果她喷光电,那是真的会掉钱+掉线。
不信?她喷完之后,连视频都发不出来。
所以她转念一想,得了,还是骂骂群众吧。
反正群众没有封禁她的权力,不是么?
谢谢博主已经亲身证明了,中国文艺圈不行,根本原因到底在哪儿。
.
三是博主原文编辑添加了一句话,
「其中一个,不是全部,不是主要。其中一个!!累了」
意思是说她只是指出了中国拍不出好片的其中一个原因,并不是说这就是主要原因。
这话也很好笑,你又不是百科全书,你不可能面面俱到,对吧?
而矛盾无处不在,可万物普遍联系,
任何一个A都可以是B的理由(之一),但你为什么要先说A呢?
你怎么不说C呢?
当然,我这说法有抬杠之嫌,就好像有人说苹果好吃,我上去骂人家是不是歧视香蕉。
但咱们就挑明了吧,你一个文艺圈的说创作不自由,那你怎么不先说光电呢?
是没想到呢,还是不敢说呢?
先说哪句,后说哪句,不说哪句,本来就是立场的体现。
如果群众举报不是拍不出好片的主要原因,那你在这儿叨叨叨说啥呢?
你不还是认定了「政治正确下的举报是我们拍不出好片的主要原因」吗?
可是这真的是主要原因吗?
都说美国是法治国家,那美国的刁民能不能随便起诉诬告?当然可以啊,承担后果即可。
如果美国的法治真的牛逼,那诬告别人的刁民根本讨不到好,对吧?还要掏律师费。
假如美国真有无比正义的法庭,那自会对所有起诉(包括诬告)给出公正的裁决。
你看,就连一个国家有没有法治,都与是否有人诬告无关了,
你却要说你拍不出好作品,是因为有刁民诬告你?
不好笑吗?美国禁止堕胎,居然不是大法官们的决定了?
有本事就说实话——
光电等机构到底有没有用官僚主义迫害中国演艺圈?
没事,你说,群众们都能给你撑腰!就连被你嘲讽过的那些也能。
你大胆地说。别犹豫。
看它光电敢把你怎么样!
一是工具和权力混淆。
举报只是一种手段,并无必然的正义和邪恶。
比如,隔壁在杀人,你报警了,这就是正义的举报。
而隔壁过得好好的,夫妻俩看个A,你报警了,这就是邪恶的举报。
如果接警出动后,居然就此把夫妻俩抓起来判了刑,那你说这罪在谁呢?
是真的在举报者吗,还是在于判定举报并且出手打击的合法暴力机构呢?
所以,是无差别打压有问题,是官僚主义对举报的滥用(随意认可一刀切)有问题,而非举报本身有问题。
工具无罪,罪在持刀者。
举报者无责,是因为群众本身无权,只是在利用规则。
可规则本就是让人遵守的呀,能「利用」规则收拾你,只能说明你确实违反了规则。
说到底,群众作为无权的人,又如何为后果负责呢?
真正的问题在于,本该负责判定举报是否合理的人失了职,官僚懒政随意一刀切,才是关键所在。
官僚主义,是社会主义永远的敌人。
你要骂的到底是官僚主义,还是社会主义,还是人民群众,这是根本问题。
我觉得,罪在持刀者,而非群众。
不要人为制造「文艺工作者」与群众的对立,否则,
如果你和群众对立了,那你是个什么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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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市场和正确的混淆。
拍电影,拍出来没人看,票房烂,我们会怎么说?
我们会说市场不接受这部片,对吧。
在商言商也好,资本主义也好,就这么回事。
可能是这片太烂了,也可能是这片太超前了,总之,市场目前不接受。
你能说是市场不对吗?市场是更大的客观存在,你的创作是主观意识,
应该谁服从谁呢?
姓社了说,物质决定意识,还是意识决定物质?
姓资了说,少数服从多数,还是多数服从少数?
想要引导改变市场,也得循序渐进,是不是这个理?
你越觉得自己能力强,那你越有义务巧妙地引导市场,不是么?
往小了说,你自己为了赚钱啊!
往大了说,你胸怀天下,不更得胸怀万民?
所以,视频里从根本上就搞错了「我们创作是为了谁」的根本问题,
是观众以你为准,还是文艺工作者以群众的需求为准?
这里有一个谁才是文艺的主人的根本矛盾。
毛和邓都说过类似的话——没有任何文艺作品,可以超越政治立场。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治上永远是人民当家做主。
所以,中国人民才是中国文艺的根本主人。
有人用脚投票,不看你的电影,你无话可说,对吧。
有人投得更狠,不仅不想看你的电影,而且还不想让其他人看你的电影,主动跑去花时间举报你了,那你更无话可说了。这难道不是人家作为公民和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么?
但一举报就封杀,这合理吗?这不合理。
所以不合理之处在哪儿?
又回到了问题一了——在于官僚主义对举报的滥用和一刀切。
罪不在举报者,也不在举报制度本身,而在于持刀者。
你真要喷,请先喷持刀者。
光电剪的你就喷光电,不要「围魏救赵」,
不要装可怜,说什么「我就是担心有刁民去光电举报我,而光电又没办法只好剪了我,于是我为了不被剪只好提前自我阉割」。
这很可笑,不是么?明明是光电剪的你,怎么你还替光电委屈上了?
当然,录视频的人自己也知道,如果她喷光电,那是真的会掉钱+掉线。
不信?她喷完之后,连视频都发不出来。
所以她转念一想,得了,还是骂骂群众吧。
反正群众没有封禁她的权力,不是么?
谢谢博主已经亲身证明了,中国文艺圈不行,根本原因到底在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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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博主原文编辑添加了一句话,
「其中一个,不是全部,不是主要。其中一个!!累了」
意思是说她只是指出了中国拍不出好片的其中一个原因,并不是说这就是主要原因。
这话也很好笑,你又不是百科全书,你不可能面面俱到,对吧?
而矛盾无处不在,可万物普遍联系,
任何一个A都可以是B的理由(之一),但你为什么要先说A呢?
你怎么不说C呢?
当然,我这说法有抬杠之嫌,就好像有人说苹果好吃,我上去骂人家是不是歧视香蕉。
但咱们就挑明了吧,你一个文艺圈的说创作不自由,那你怎么不先说光电呢?
是没想到呢,还是不敢说呢?
先说哪句,后说哪句,不说哪句,本来就是立场的体现。
如果群众举报不是拍不出好片的主要原因,那你在这儿叨叨叨说啥呢?
你不还是认定了「政治正确下的举报是我们拍不出好片的主要原因」吗?
可是这真的是主要原因吗?
都说美国是法治国家,那美国的刁民能不能随便起诉诬告?当然可以啊,承担后果即可。
如果美国的法治真的牛逼,那诬告别人的刁民根本讨不到好,对吧?还要掏律师费。
假如美国真有无比正义的法庭,那自会对所有起诉(包括诬告)给出公正的裁决。
你看,就连一个国家有没有法治,都与是否有人诬告无关了,
你却要说你拍不出好作品,是因为有刁民诬告你?
不好笑吗?美国禁止堕胎,居然不是大法官们的决定了?
有本事就说实话——
光电等机构到底有没有用官僚主义迫害中国演艺圈?
没事,你说,群众们都能给你撑腰!就连被你嘲讽过的那些也能。
你大胆地说。别犹豫。
看它光电敢把你怎么样!
“实名举报村支书后续来了!”河北唐山,一男子因实名举报村支书,被指涉嫌敲诈勒索。近日,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icon。
缘起2016年1月,因政策支持,村里开始征地,韩先生家里征了7亩多,但该亩数却与韩先生家里的实际亩数不符。因此,韩先生找到镇政府,但镇政府认为,只要村支书和村主任签字后,镇里便可据实赔偿。
当天,韩先生便跑到村支书家里,协商赔偿事宜,当时,村支书并不在家,家里只有其妻子,因与其妻子意见不合,二人发生争吵。不料,村支书回家后,一把便按住韩先生,直接用拳头抡韩先生,殴打行为造成韩先生左耳穿孔,并花了好几千的医疗费。
因举报有效,2017年12月,村支书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判处缓刑。
为了“安抚”韩先生,2018年3月,村长答应给韩先生办理建房手续,但最终却并未落实,作为补偿,村长姐姐给了他32万元。韩先生称,对于这32万元钱,有第三人在场作证,收款地点是村里某采摘园,收款方式是现金给付。
韩先生的意思很简单,这笔钱是现任村长姐姐给的,与自己举报的村支书没有任何关系。
直到2019年12月3日,韩先生被村支书妻子举报,称韩先生敲诈勒索村支书32万元。
村支书妻子称,韩先生以不再上访为由,向其索要50万元,她作为家属,为了让丈夫早日释放,迫于无奈,于2018年3月,给付韩先生32万元。
2019年12月5日,韩先生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事拘留,12月19日被批捕。
2022年1月,因指定管辖,路北区检察院将案件移送丰润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7月,检察院认为韩先生敲诈勒索理由不足,遂作出不起诉决定。
1.本案中,检察机关对韩先生做出的证据不足不起诉,也就是说,经过检察机关审查,没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韩先生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我国的不起诉类型一共有3种,即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
其中绝对不起诉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自始至终就不属于犯罪;相对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有罪,但因为犯罪情节轻微,故可以做不诉处理。
而证据不足不起诉时,则是根据现在的证据,尚无法证明嫌疑人有罪,但如果公安机关后续有新的证据,是还可以认定行为人构罪的。
所以在本案中,虽然韩先生被证据不足不起诉,但并不意味着韩先生的行为就一定不构成犯罪,只是在现有证据情况下,无法认定其有罪。
2.关于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罪数额方面,以河北省地区为例,诈勒索骗价值人民币6万元以上,就为数额巨大,需要面临3年至10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以在本案中,韩先生的行为一旦被认定为敲诈勒索,则依据其32万元的数额,将至少面临3年以上的刑期。
那么在本案中,韩先生的行为为何被检察机关证据不足不起诉呢?
其实这就涉及到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结构问题,通常情况下,要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符合下列行为结构:
对他人实行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上述行为结构中,比较重要的是威胁的手段是否正当,是否使对方产生了恐惧心理。
本案中,依据现有的情况来看,韩先生承认自己有举报的行为,但举报的事实也是客观存在的,因为村支书确实因为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被判刑。
那么这里就有一个疑问,以举报相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呢?
其实这就要看索要的钱财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比如张三被酒驾的李四磕碰了一下车,张三索要20万元,明显大大超出了自身财产损失的价值,就构成敲诈勒索罪。
具体到本案中,双方在这里出现了分歧,韩先生称32万元是村长姐姐给的,理由是为村长答应给自己解决住房问题,却没有解决;村支书妻子则称钱是村支书给的。
这里就有疑问,如果是村支书的给钱,为何村支书不直接给钱,而要通过他人的方式转交?为何韩先生主张自己的住房问题,村支书要主动给钱?
退一步讲,纵使钱真的是村支书给的,涉及到住房问题,32万元是否远远超过了房屋本身的价值?
因此,有上述疑问,检察机关最终对韩先生做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
3.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后,韩先生已经被关押了两年7个月,韩先生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呢?
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司法机关对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icon、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说明尚无准确证明能够证明,韩先生确实有罪,这时候,司法机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等较为温和的强制措施,而非直接限制人生自由。
缘起2016年1月,因政策支持,村里开始征地,韩先生家里征了7亩多,但该亩数却与韩先生家里的实际亩数不符。因此,韩先生找到镇政府,但镇政府认为,只要村支书和村主任签字后,镇里便可据实赔偿。
当天,韩先生便跑到村支书家里,协商赔偿事宜,当时,村支书并不在家,家里只有其妻子,因与其妻子意见不合,二人发生争吵。不料,村支书回家后,一把便按住韩先生,直接用拳头抡韩先生,殴打行为造成韩先生左耳穿孔,并花了好几千的医疗费。
因举报有效,2017年12月,村支书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判处缓刑。
为了“安抚”韩先生,2018年3月,村长答应给韩先生办理建房手续,但最终却并未落实,作为补偿,村长姐姐给了他32万元。韩先生称,对于这32万元钱,有第三人在场作证,收款地点是村里某采摘园,收款方式是现金给付。
韩先生的意思很简单,这笔钱是现任村长姐姐给的,与自己举报的村支书没有任何关系。
直到2019年12月3日,韩先生被村支书妻子举报,称韩先生敲诈勒索村支书32万元。
村支书妻子称,韩先生以不再上访为由,向其索要50万元,她作为家属,为了让丈夫早日释放,迫于无奈,于2018年3月,给付韩先生32万元。
2019年12月5日,韩先生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事拘留,12月19日被批捕。
2022年1月,因指定管辖,路北区检察院将案件移送丰润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7月,检察院认为韩先生敲诈勒索理由不足,遂作出不起诉决定。
1.本案中,检察机关对韩先生做出的证据不足不起诉,也就是说,经过检察机关审查,没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韩先生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我国的不起诉类型一共有3种,即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
其中绝对不起诉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自始至终就不属于犯罪;相对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有罪,但因为犯罪情节轻微,故可以做不诉处理。
而证据不足不起诉时,则是根据现在的证据,尚无法证明嫌疑人有罪,但如果公安机关后续有新的证据,是还可以认定行为人构罪的。
所以在本案中,虽然韩先生被证据不足不起诉,但并不意味着韩先生的行为就一定不构成犯罪,只是在现有证据情况下,无法认定其有罪。
2.关于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罪数额方面,以河北省地区为例,诈勒索骗价值人民币6万元以上,就为数额巨大,需要面临3年至10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以在本案中,韩先生的行为一旦被认定为敲诈勒索,则依据其32万元的数额,将至少面临3年以上的刑期。
那么在本案中,韩先生的行为为何被检察机关证据不足不起诉呢?
其实这就涉及到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结构问题,通常情况下,要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符合下列行为结构:
对他人实行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上述行为结构中,比较重要的是威胁的手段是否正当,是否使对方产生了恐惧心理。
本案中,依据现有的情况来看,韩先生承认自己有举报的行为,但举报的事实也是客观存在的,因为村支书确实因为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被判刑。
那么这里就有一个疑问,以举报相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呢?
其实这就要看索要的钱财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比如张三被酒驾的李四磕碰了一下车,张三索要20万元,明显大大超出了自身财产损失的价值,就构成敲诈勒索罪。
具体到本案中,双方在这里出现了分歧,韩先生称32万元是村长姐姐给的,理由是为村长答应给自己解决住房问题,却没有解决;村支书妻子则称钱是村支书给的。
这里就有疑问,如果是村支书的给钱,为何村支书不直接给钱,而要通过他人的方式转交?为何韩先生主张自己的住房问题,村支书要主动给钱?
退一步讲,纵使钱真的是村支书给的,涉及到住房问题,32万元是否远远超过了房屋本身的价值?
因此,有上述疑问,检察机关最终对韩先生做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
3.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后,韩先生已经被关押了两年7个月,韩先生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呢?
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司法机关对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icon、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说明尚无准确证明能够证明,韩先生确实有罪,这时候,司法机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等较为温和的强制措施,而非直接限制人生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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