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鉴定标准该反思了

据经济观察报报道:
原创
金泽刚/文6月21日,河北省公安厅通报了备受关注的唐山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等案件的最新情况。6月20日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此次案件的受害人王某某、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远某、李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通报一出,全网哗然,舆论惊讶于被害人遭受如此残忍的暴力殴打,最终在司法上仅落得了一个“轻伤(二级)”。
依据刑法规定,被害人的伤势,与施暴者的定罪量刑紧密相关。若被害结果为轻微伤,则不够刑事处罚,仅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则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也就是说,施暴者如果仅以其施暴行为论,接下来很难得到民众想象中的严惩。
为什么人们普遍觉得十分严重的损伤,在司法鉴定中仅为“轻伤”或“轻微伤”呢?这至少说明现在的标准与大多数人朴素的情感不符。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意义上的“轻伤”和“重伤”是根据法律需要而拟制的法律概念,与平日里普通人认知的“受伤轻微”与“受伤严重”肯定有差距,与医院给出的伤情判断也是不完全相同的概念和体系。司法鉴定所称“轻伤”分为一级和二级,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或者肋骨骨折6处以上均属轻伤一级等;“重伤”也分为一级和二级,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由此可见,将人打成司法鉴定中的“重伤”可谓是罪大恶极之事,这一标准颇为苛严。从“唐山打人”案的监控视频看来,施暴者集中攻击被害人的头部、面部,其伤情若达到颅骨骨折、颌骨骨折、颧骨骨折、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等,则对应的就是轻伤二级的鉴定结果。
由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果是定罪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又是伤情鉴定的唯一依据。此次唐山打人案正反映了伤情鉴定导致的处罚结果与被害人的心理预期落差太大的冲突。“司法审判的最高境界是情理法的融合”,欲使暴力案件得到公正处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必须首先公正有理,如此才能实现司法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试想,如果犯罪嫌疑人抱着“反正很难打到重伤,就放心地打”的心态施暴,必定会造成人人自危的局面。
2013年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已过去将近十年,我们有必要尝试根据司法实践,对鉴定标准进行反思。随着时代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人身权利保护和保障,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上,轻伤与重伤的内容和标准值得重新审视。在具体内容方面,侵犯人身权益往往伴随着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和心理创伤,这是否应统一纳入鉴定标准值得探讨。例如,面部瘢痕3平方厘米的轻伤二级损害,对女性的心理创伤或是巨大且永久的,一辈子都难以愈合。正如有学者指出,其中部分条款并不严谨,损伤等级判定标准具有不平衡性。例如,手损伤重伤二级中的几种情况差距太大,有的反与轻伤一级的标准接近。鉴定标准应基于实现刑罚的犯罪预防功能,抑制犯罪的目的,有必要适时作出调整。
另一方面,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运用上,我国采取完全依照鉴定标准条款做出司法鉴定的严格限制性做法。这规范了损伤鉴定结果,但同时也带来鉴定僵化,在司法审判中对故意伤害罪的认定过于单纯、机械等弊端。参看域外部分国家,并未对损伤程度之鉴定标准做出条条框框的具体规定,而是作出原则性规定,法官基于伤害事实综合判断被害人的损伤程度。由此可见,探寻鉴定标准的合理运用,把握好司法鉴定与司法裁判之间的关系,意义重大。
需要强调的是,此次唐山案件通报中的轻伤鉴定也迅速引发了一些公安官微的注意,公安机关还重申了“轻伤不轻,重伤很重”的观点,积极参与到大众的轻伤科普中,应该说这是非常有意义的司法与民众互动。
大众对轻伤的疑问,背后焦虑的是这一鉴定结论所对应的刑罚不够重,不能与施暴者的暴行相匹配。不过,在笔者看来,对于被害人的伤情,即使依法评价为轻伤,对施暴者的处罚未必会因此而得到轻罚。就媒体报道看,本案数罪并罚的可能性不小,除了依照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从一重罪处罚之外,犯罪嫌疑人涉及多项旧案,可能还涉嫌其他多个罪名,这些都在加紧侦查之中。相信司法必将基于事实和证据,对犯罪人做出应有处罚。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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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一出,全网哗然,舆论惊讶于被害人遭受如此残忍的暴力殴打,最终在司法上仅落得了一个“轻伤(二级)”。
依据刑法规定,被害人的伤势,与施暴者的定罪量刑紧密相关。若被害结果为轻微伤,则不够刑事处罚,仅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则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也就是说,施暴者如果仅以其施暴行为论,接下来很难得到民众想象中的严惩。
为什么人们普遍觉得十分严重的损伤,在司法鉴定中仅为“轻伤”或“轻微伤”呢?这至少说明现在的标准与大多数人朴素的情感不符。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意义上的“轻伤”和“重伤”是根据法律需要而拟制的法律概念,与平日里普通人认知的“受伤轻微”与“受伤严重”肯定有差距,与医院给出的伤情判断也是不完全相同的概念和体系。司法鉴定所称“轻伤”分为一级和二级,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或者肋骨骨折6处以上均属轻伤一级等;“重伤”也分为一级和二级,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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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果是定罪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又是伤情鉴定的唯一依据。此次唐山打人案正反映了伤情鉴定导致的处罚结果与被害人的心理预期落差太大的冲突。“司法审判的最高境界是情理法的融合”,欲使暴力案件得到公正处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必须首先公正有理,如此才能实现司法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试想,如果犯罪嫌疑人抱着“反正很难打到重伤,就放心地打”的心态施暴,必定会造成人人自危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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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运用上,我国采取完全依照鉴定标准条款做出司法鉴定的严格限制性做法。这规范了损伤鉴定结果,但同时也带来鉴定僵化,在司法审判中对故意伤害罪的认定过于单纯、机械等弊端。参看域外部分国家,并未对损伤程度之鉴定标准做出条条框框的具体规定,而是作出原则性规定,法官基于伤害事实综合判断被害人的损伤程度。由此可见,探寻鉴定标准的合理运用,把握好司法鉴定与司法裁判之间的关系,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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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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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意义上的“轻伤”和“重伤”是根据法律需要而拟制的法律概念,与平日里普通人认知的“受伤轻微”与“受伤严重”肯定有差距,与医院给出的伤情判断也是不完全相同的概念和体系。司法鉴定所称“轻伤”分为一级和二级,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或者肋骨骨折6处以上均属轻伤一级等;“重伤”也分为一级和二级,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由此可见,将人打成司法鉴定中的“重伤”可谓是罪大恶极之事,这一标准颇为苛严。从“唐山打人”案的监控视频看来,施暴者集中攻击被害人的头部、面部,其伤情若达到颅骨骨折、颌骨骨折、颧骨骨折、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等,则对应的就是轻伤二级的鉴定结果。
由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果是定罪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又是伤情鉴定的唯一依据。此次唐山打人案正反映了伤情鉴定导致的处罚结果与被害人的心理预期落差太大的冲突。“司法审判的最高境界是情理法的融合”,欲使暴力案件得到公正处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必须首先公正有理,如此才能实现司法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试想,如果犯罪嫌疑人抱着“反正很难打到重伤,就放心地打”的心态施暴,必定会造成人人自危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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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运用上,我国采取完全依照鉴定标准条款做出司法鉴定的严格限制性做法。这规范了损伤鉴定结果,但同时也带来鉴定僵化,在司法审判中对故意伤害罪的认定过于单纯、机械等弊端。参看域外部分国家,并未对损伤程度之鉴定标准做出条条框框的具体规定,而是作出原则性规定,法官基于伤害事实综合判断被害人的损伤程度。由此可见,探寻鉴定标准的合理运用,把握好司法鉴定与司法裁判之间的关系,意义重大。
需要强调的是,此次唐山案件通报中的轻伤鉴定也迅速引发了一些公安官微的注意,公安机关还重申了“轻伤不轻,重伤很重”的观点,积极参与到大众的轻伤科普中,应该说这是非常有意义的司法与民众互动。
大众对轻伤的疑问,背后焦虑的是这一鉴定结论所对应的刑罚不够重,不能与施暴者的暴行相匹配。不过,在笔者看来,对于被害人的伤情,即使依法评价为轻伤,对施暴者的处罚未必会因此而得到轻罚。就媒体报道看,本案数罪并罚的可能性不小,除了依照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从一重罪处罚之外,犯罪嫌疑人涉及多项旧案,可能还涉嫌其他多个罪名,这些都在加紧侦查之中。相信司法必将基于事实和证据,对犯罪人做出应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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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运用上,我国采取完全依照鉴定标准条款做出司法鉴定的严格限制性做法。这规范了损伤鉴定结果,但同时也带来鉴定僵化,在司法审判中对故意伤害罪的认定过于单纯、机械等弊端。参看域外部分国家,并未对损伤程度之鉴定标准做出条条框框的具体规定,而是作出原则性规定,法官基于伤害事实综合判断被害人的损伤程度。由此可见,探寻鉴定标准的合理运用,把握好司法鉴定与司法裁判之间的关系,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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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对轻伤的疑问,背后焦虑的是这一鉴定结论所对应的刑罚不够重,不能与施暴者的暴行相匹配。不过,在笔者看来,对于被害人的伤情,即使依法评价为轻伤,对施暴者的处罚未必会因此而得到轻罚。就媒体报道看,本案数罪并罚的可能性不小,除了依照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从一重罪处罚之外,犯罪嫌疑人涉及多项旧案,可能还涉嫌其他多个罪名,这些都在加紧侦查之中。相信司法必将基于事实和证据,对犯罪人做出应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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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术禁忌:无形信息的积累以及信息能量的“反噬”!#天眼查处三界人事#
特别提示:世间有不少神通异能人士,特别是修道人士,自恃其能,为人治病、解难以谋利,殊不知许多都在为自己暗埋祸患。
任何道术都是有缺陷的,都是有局限性的,都是有负面作用的,都是不圆满的。因为,道术是用特殊方法沟通能量,利用某些灵性生命,用特殊方法强行改变某些状况,里面的缺陷非常大,禁忌也非常多,因为,道术也要遵守因果平衡律,也有自己的范围和规则。唯一能弥补道术缺陷的就是阴德、大德,可是,这是很多持有道术者所不具备或欠缺的。
一位老友,已经辞世了,功夫非常高,用功夫给很多人治疗糖尿病,手一呼啦,他人的病就能好。用这神奇的本领赢得了很多人的敬仰,也引起了一些学者的关注,一起做科学实验,名气很大。当然,挣的钱是很多的,在深圳某地,一幢楼都是自己的。晚年,出问题了,先是患上糖尿病,百般治不好。一生有功夫有人缘有名利,欠的是功德,给人治病收那么多费用,渐渐地就积累了很多疾病的信息,到一定的阈值,就是自己的灾难与祸患。
《丹道传新》里说:“你有意识治病以后,给人家治了个病,自己躺半天起不来,你有意识就是有为,有为就耗功。无意识治病是一种功能。”
某君也用道术给人治病,敛财,我多次劝过,要那么多财干嘛,还是积极积些德。某君未听,结果,爱人突然死了,年轻轻的。另外一个朋友也如此,用道术治病敛财,我也劝过,也不听,结果,也是爱人突然死了。这里面的道理就是,你治病的过程中,积累的疾病信息太多了,达到一定阈值,若反馈到你亲人身上,会有灾难,若反馈到你身上,也有灾难。其中更深的玄学上的道理暂时不探讨,其实妄用道术的“孤、夭、贫、残”现象。我考察过很多术士,果然如此。
道术应用,必有禁忌,最怕的是隐态的无形的信息的积累,以及信息能量的“反噬”。我的一些朋友以有道术沾沾自喜,也用之敛财,我为之忧患过,也建议过,可是,有道术的人往往很固执,乃至很狂。那就这样吧,结局是什么,天知道。至于那些用道术害人的人,等待的只能是天谴。道术之用,心正则正,心邪则邪。全在一心!
我几位朋友也用道术给人治病,但不收费。就这样,也经常有负面的信息、能量反馈过来,使自己很不舒服。比如,你用道术把一个歪嘴的中风病人调理过来了,自己嘴痛几天,嘴麻几天。他们百思不得其解。我知道他们用道术,就主动讲了这个道理,因为,有些病是因果病,有些病是“信息病”,有的病是附体病,这些病虽然不被现代医学认可,但真实地存在于生活中。有些人有病,到医院里检查,且什么病也没有,查不出来,可人就是病着,还很严重,这往往与信息病有关,比如民间讲的鬼魂的干扰都是这一类,而有的信息病,能检查出器质的病变,但医药怎么也治不好。这类病的治疗,古代多用“超度”等方法,不是偶然的。你非要用道术强行改变某种气运,那你必须替别人代过,承受一定的因果的作用。就这么简单。虚空的因果、能量,都是遵守因果平衡律的。要做到这几点:
第一,要病人接受道术治疗时,病人先忏悔自己的过错,方便积德。这是古法,张道陵、王善人,无一例外地这样做。
第二,不能以之敛财,合理收费;
第三,修慈悲心,大慈大悲,对任何人都是平等的,慈悲的;
第四,修空性,把自己变成空。
第五,自己要做真正的修行,并虔诚礼敬三宝,持咒,自己有化解不了的问题,会因为你的诚信、慈悲心、修道心而得到前辈真人、菩萨的化解。这看起来是“迷信”,但真正修行中,的确存在。只是,这样的诚心很难有,因此,这样的感通也很难有。
第六,要广结善缘,广积阴德。一部分难题通过阴德和善缘去化解,去平衡。这就是法诀。
祝愿有道术者,安全运用,要积德于无形,而不要造孽于无形。善莫大焉。
古代先圣创立道术,本来为助道积德而用,记住这个目的、本质,时时把握“助道积德,积德助道”这八字,就会走上安全的道路。至于那些“不知常”而“妄作”之辈,借道术敛财,挟道术招摇,使道术而害人者,结局只有一个字:凶。可不慎哉。辛苦修道,人身难得,何不洗心革面,以术积德,以术通道,而把道术变成通天梯。这全在一念之间。可不慎哉。
功夫那么好,如能在无形中做很多更大的有利三界、有利隐显的大事,那功德大不知多少倍,也不会给自己招来那么大的灾祸,而毁了这一生的修行。
“人身难得今已得,正法难闻今已闻。此身不向今生度,更待何生度此身?”想想先辈的话,悲从心来,心寒胆颤,能不自省乎?
[蜡烛]天眼查事 授术传法:道医身心炁运 西河五雷法 符箓阵法 兵马圆光水法 通灵卦神法卦 远程把脉拘灵遣将 驱邪扶正消灾赐福 破除巫蛊邪法 癔症抑郁解梦 法器祭炼[蜡烛]
#免费远程把脉##天眼查处三界人事##道医治病##神机百炼 法器祭炼##道教#
道医
天眼
特别提示:世间有不少神通异能人士,特别是修道人士,自恃其能,为人治病、解难以谋利,殊不知许多都在为自己暗埋祸患。
任何道术都是有缺陷的,都是有局限性的,都是有负面作用的,都是不圆满的。因为,道术是用特殊方法沟通能量,利用某些灵性生命,用特殊方法强行改变某些状况,里面的缺陷非常大,禁忌也非常多,因为,道术也要遵守因果平衡律,也有自己的范围和规则。唯一能弥补道术缺陷的就是阴德、大德,可是,这是很多持有道术者所不具备或欠缺的。
一位老友,已经辞世了,功夫非常高,用功夫给很多人治疗糖尿病,手一呼啦,他人的病就能好。用这神奇的本领赢得了很多人的敬仰,也引起了一些学者的关注,一起做科学实验,名气很大。当然,挣的钱是很多的,在深圳某地,一幢楼都是自己的。晚年,出问题了,先是患上糖尿病,百般治不好。一生有功夫有人缘有名利,欠的是功德,给人治病收那么多费用,渐渐地就积累了很多疾病的信息,到一定的阈值,就是自己的灾难与祸患。
《丹道传新》里说:“你有意识治病以后,给人家治了个病,自己躺半天起不来,你有意识就是有为,有为就耗功。无意识治病是一种功能。”
某君也用道术给人治病,敛财,我多次劝过,要那么多财干嘛,还是积极积些德。某君未听,结果,爱人突然死了,年轻轻的。另外一个朋友也如此,用道术治病敛财,我也劝过,也不听,结果,也是爱人突然死了。这里面的道理就是,你治病的过程中,积累的疾病信息太多了,达到一定阈值,若反馈到你亲人身上,会有灾难,若反馈到你身上,也有灾难。其中更深的玄学上的道理暂时不探讨,其实妄用道术的“孤、夭、贫、残”现象。我考察过很多术士,果然如此。
道术应用,必有禁忌,最怕的是隐态的无形的信息的积累,以及信息能量的“反噬”。我的一些朋友以有道术沾沾自喜,也用之敛财,我为之忧患过,也建议过,可是,有道术的人往往很固执,乃至很狂。那就这样吧,结局是什么,天知道。至于那些用道术害人的人,等待的只能是天谴。道术之用,心正则正,心邪则邪。全在一心!
我几位朋友也用道术给人治病,但不收费。就这样,也经常有负面的信息、能量反馈过来,使自己很不舒服。比如,你用道术把一个歪嘴的中风病人调理过来了,自己嘴痛几天,嘴麻几天。他们百思不得其解。我知道他们用道术,就主动讲了这个道理,因为,有些病是因果病,有些病是“信息病”,有的病是附体病,这些病虽然不被现代医学认可,但真实地存在于生活中。有些人有病,到医院里检查,且什么病也没有,查不出来,可人就是病着,还很严重,这往往与信息病有关,比如民间讲的鬼魂的干扰都是这一类,而有的信息病,能检查出器质的病变,但医药怎么也治不好。这类病的治疗,古代多用“超度”等方法,不是偶然的。你非要用道术强行改变某种气运,那你必须替别人代过,承受一定的因果的作用。就这么简单。虚空的因果、能量,都是遵守因果平衡律的。要做到这几点:
第一,要病人接受道术治疗时,病人先忏悔自己的过错,方便积德。这是古法,张道陵、王善人,无一例外地这样做。
第二,不能以之敛财,合理收费;
第三,修慈悲心,大慈大悲,对任何人都是平等的,慈悲的;
第四,修空性,把自己变成空。
第五,自己要做真正的修行,并虔诚礼敬三宝,持咒,自己有化解不了的问题,会因为你的诚信、慈悲心、修道心而得到前辈真人、菩萨的化解。这看起来是“迷信”,但真正修行中,的确存在。只是,这样的诚心很难有,因此,这样的感通也很难有。
第六,要广结善缘,广积阴德。一部分难题通过阴德和善缘去化解,去平衡。这就是法诀。
祝愿有道术者,安全运用,要积德于无形,而不要造孽于无形。善莫大焉。
古代先圣创立道术,本来为助道积德而用,记住这个目的、本质,时时把握“助道积德,积德助道”这八字,就会走上安全的道路。至于那些“不知常”而“妄作”之辈,借道术敛财,挟道术招摇,使道术而害人者,结局只有一个字:凶。可不慎哉。辛苦修道,人身难得,何不洗心革面,以术积德,以术通道,而把道术变成通天梯。这全在一念之间。可不慎哉。
功夫那么好,如能在无形中做很多更大的有利三界、有利隐显的大事,那功德大不知多少倍,也不会给自己招来那么大的灾祸,而毁了这一生的修行。
“人身难得今已得,正法难闻今已闻。此身不向今生度,更待何生度此身?”想想先辈的话,悲从心来,心寒胆颤,能不自省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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