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机# 暴利行业来了!互联网就业新商机你发现了吗?
7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规划》以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主线,围绕公业、社会生活、农业三点领域,提出了“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的主要任务。一是通过推动重点产品绿色设计、强化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动园区循环发展、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体系,建设资源循环型社会。三是通过加强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强废旧农用物资回收利用、推动循环型社会发展模式,深化农业循环经济发展,建立循环型农业生产方式。
《规划》聚焦循环经济领域亟待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了针对性举措,部署 了五大重点工程和六大重点行动,包括城市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园区循环化发展、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示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循环经济关键技 术与装备创新等五大重点工程,以及再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利用、汽车使用全生命周期管理、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快递包装绿色转型、废旧动力电池循环利用等六大重点行动。
据调查,2020年年底,全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达到3.5亿吨,回收价值成倍上涨。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21年3月上旬,每吨纸的价格为6515元左右,比去年同期上涨了30%,可见,再生资源的利用将是回收行业一大趋势。
然而我们要做什么?国家政策大力扶持下,互联网+再生资源逐步稳固推进,互联网时代,利用这一资源抓住这一风口,将是回收商致富的一大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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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调查,2020年年底,全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达到3.5亿吨,回收价值成倍上涨。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21年3月上旬,每吨纸的价格为6515元左右,比去年同期上涨了30%,可见,再生资源的利用将是回收行业一大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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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张阁镇:无名废旧金属加工厂污染严重 当地政府被指视而不见?
近日,有读者向京九晚报反映,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木兰大道北侧有一家废旧金属加工厂,加工金属时未采取防尘措施,扬尘四起,对生态环境和附近群众造成影响。
据该不具名人士反映称,这家废旧金属加工厂大门外未挂任何招牌,长时间进行废旧金属加工,噪声刺耳,扬尘满天飞。10月26日,京九晚报全媒体记者赶赴位于示范区张阁镇境内木兰大道高发公司东北侧的现场,进入加工厂大门,发现上千平方米的院落内堆积着大量废旧金属,没有任何遮盖。东侧不远处,一架大型航吊正在运转,工人正在用铁皮组成的加工车间内忙着生产,大量粉尘飘浮到空中,并随风扩散。
正如反映人所称,该加工厂设施简单,不仅地面没有硬化,就连围墙也是用铁皮围成的,而且多处出现破损。
“在这么差的环境里搞金属加工,弄得四处都是金属扬尘,对人体健康也有影响啊!”附近的一位居民见此情景抱怨道。
随后,京九晚报全媒体记者赶往张阁镇政府采访。“这是我们工作监管上的失误!”一位马姓工作人员称,她会向有关领导汇报此事,前去调查、处理。
10月26日中午,一位自称姓张的男子与记者联系,称他是该厂的负责人,张阁镇政府相关负责人安排他给记者解释相关情况。该男子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显示,该厂厂名为商丘浩洋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项目名称为商丘浩洋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年产16万吨废铁收购项目,批复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
“爱企查”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17年07月,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销售;建筑废弃物再生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等。
该公司负责人提供的环评手续内容明确要求,营运期对废弃物的处理,应按照环评要求,物料装卸、输送及破碎、磁选生产工序均置于密闭的生产车间内运行,并在输送带上方安装喷淋装置,破碎及磁选工序采用“集气罩+脉冲布袋除尘器+15m排气筒”,其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其中还指出,环境保护措施必须在项目试运营前完成,项目完工后按规定程序及时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或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报批。
商丘浩洋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既然取得了相应的环评手续,在生产中为何不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反而出现如此污染?该公司负责人称,公司的除尘设备前几天出现了故障,还没有修好。
而反映人则称,该厂长期如此生产。为证实自己的说法,他还提供了相关资料。来源:京九晚报
近日,有读者向京九晚报反映,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木兰大道北侧有一家废旧金属加工厂,加工金属时未采取防尘措施,扬尘四起,对生态环境和附近群众造成影响。
据该不具名人士反映称,这家废旧金属加工厂大门外未挂任何招牌,长时间进行废旧金属加工,噪声刺耳,扬尘满天飞。10月26日,京九晚报全媒体记者赶赴位于示范区张阁镇境内木兰大道高发公司东北侧的现场,进入加工厂大门,发现上千平方米的院落内堆积着大量废旧金属,没有任何遮盖。东侧不远处,一架大型航吊正在运转,工人正在用铁皮组成的加工车间内忙着生产,大量粉尘飘浮到空中,并随风扩散。
正如反映人所称,该加工厂设施简单,不仅地面没有硬化,就连围墙也是用铁皮围成的,而且多处出现破损。
“在这么差的环境里搞金属加工,弄得四处都是金属扬尘,对人体健康也有影响啊!”附近的一位居民见此情景抱怨道。
随后,京九晚报全媒体记者赶往张阁镇政府采访。“这是我们工作监管上的失误!”一位马姓工作人员称,她会向有关领导汇报此事,前去调查、处理。
10月26日中午,一位自称姓张的男子与记者联系,称他是该厂的负责人,张阁镇政府相关负责人安排他给记者解释相关情况。该男子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显示,该厂厂名为商丘浩洋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项目名称为商丘浩洋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年产16万吨废铁收购项目,批复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
“爱企查”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17年07月,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销售;建筑废弃物再生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等。
该公司负责人提供的环评手续内容明确要求,营运期对废弃物的处理,应按照环评要求,物料装卸、输送及破碎、磁选生产工序均置于密闭的生产车间内运行,并在输送带上方安装喷淋装置,破碎及磁选工序采用“集气罩+脉冲布袋除尘器+15m排气筒”,其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其中还指出,环境保护措施必须在项目试运营前完成,项目完工后按规定程序及时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或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报批。
商丘浩洋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既然取得了相应的环评手续,在生产中为何不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反而出现如此污染?该公司负责人称,公司的除尘设备前几天出现了故障,还没有修好。
而反映人则称,该厂长期如此生产。为证实自己的说法,他还提供了相关资料。来源:京九晚报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林法〔2021〕80号
各市、省直管县林业主管部门:
《安徽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我局2021年第1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森林资源管理处。
安徽省林业局
2021年8月3日
安徽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明确全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根据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适用于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履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以及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的代履行。
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标准
(一)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涵义
恢复植被,是指在已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土地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造林或者复绿标准种植树木或其他绿化植物,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活动。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是指对擅自改变用途和违法开垦、采石、采矿、挖砂、取土或者违法开展其他活动造成损毁的林地,按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涉林部分)规定,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二)恢复原则。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以恢复林地土壤、恢复原有植被为主要目标,实行原地、同面积、等质量恢复,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
公益林林地上应当种植乔木林树种,树种选择须符合公益林区划界定的树种要求。
(三)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工序和质量要求
1.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基本工序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应当经过覆盖物清除、地面平整、表土覆盖等工序。
2.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质量要求
(1)不同类型损毁林地地面清理要求
1)地面建有构筑物的,应清除构筑物及地基硬化层,地面硬化的施工场地或道路应清除地表硬化层。 2)压实的碎石道路、施工场地,应挖掘压实的碎石垫层,并清理地表的大石块。 3)采石、采矿、挖砂、取土等损毁的林地,可利用废弃的废石、矿渣或建筑垃圾等填埋塌陷的坑穴,并平整清除塌陷坑周边的碎石、杂物。 4)堆集废弃的废石、矿渣的,应平整、填埋堆集的废石、矿渣等,对于有污染的废石、矿渣,应按有关环境质量标准进行填埋或移除,以免造成土壤和水源污染。 5)生活垃圾与污染物堆集场,应彻底移除;或根据有关生活垃圾填埋处理规范和污染控制标准进行填埋和防护,并做好边坡的围挡,防止滑坡。 6)挖塘养殖毁坏林地的,应拆除养殖围栏并将开挖的塘坑覆土回填。
7)其他毁坏林地参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中的“损毁土地复垦质量要求”,确定相应工序。
(2)边坡、坡面平整要求
1)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给排水处理,可在坡面上部设置截排水沟、坡面下部设置排水沟。 2)陡坡坡面可根据实际需要,沿等高线修建若干阶梯平台,或进行表面固土、水平拦挡等固土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3)清除坡面所有浮石和其他杂物,压实坡面土壤。陡坡坡面的局部小凹坑和孔洞,应采用生态袋、植生袋等装土填土锚固压实或直接填土压实,确保坡面平整。
(3)恢复林地土壤的要求
1)在完成工序要求(1)(2)的基础上,自然沉实土壤覆土厚度不低于50厘米。
2)恢复后的林地土壤质量和生产力水平不低于《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中的“损毁土地复垦质量要求”中对应区域、对应类型林地的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3)坡面固土具体可参照《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GB/T38360-2019)执行。
(四)恢复植被的工序和质量要求
1. 恢复植被的基本工序
恢复植被是指通过技术措施,在重建或改善植物生境的基础上,重新建植植被或通过促进植物繁殖体繁衍,使林地达到设计的植被覆盖状态的过程。恢复植被应当严格按照造林作业设计执行,经过整地、栽植、抚育、管护、建档等工序。
2. 恢复植被的质量要求
(1)整地
1)造林前应进行整地,其中裸露陡坡可边整地挖穴、边种植,以免造成水土流失。 2)一般地块采用块状整地,裸露陡坡可采用水平阶梯带状整地方式,带宽80-100厘米。
3)挖穴造林,穴规格不低于50×40×30厘米,其中陡坡林地或裸露陡坡穴规格可采用40×30×20厘米,相邻穴之间呈品字型或正三角形配置方式沿等高线排列。
(2)造林
1)采用植苗方式种植,种植技术参照《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16)中的规定执行。 2)造林时间一般在春季进行,宜选择雨天或阴雨天进行种植,各树种造林密度参照《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16)执行。
3)采用良种壮苗,优先选用全冠容器苗进行种植,树种选择做到适地适树,优先选择乡土树种进行种植,鼓励营造阔叶林、混交林。
4)未成林抚育、管护,每年进行块状锄草、扩穴两次,扩穴规格不低于60×60厘米,视情况采取修枝、割灌、施肥、浇水等营林措施,造林当年或第二年应对林地内死亡的林木进行补植。造林后,应对造林地进行封禁管护,防止人、畜破坏。
5)裸露坡面植被恢复具体可参照《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GB/T 38360-2019)执行。
(3)造林面积和成活率及抚育管护要求
1)造林面积不小于需要恢复植被的林地面积。
2)造林成活率85%以上,林木分布均匀,无林中空地;三年后,林木保存率80%以上,郁闭度0.2以上,且分布均匀。
3)连续3年抚育管护。
(4)恢复植被全过程档案记录完整,归档符合有关规定。
(五)恢复期限
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自使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施工;其他情形下,综合考虑总体作业量、现场作业条件、当事人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施工完成期限。恢复植被的,施工完成后抚育管护期不低于3年。
三、补种树木的标准
(一)补种原则
补种树木,以确保森林面积不减少、森林质量不下降为主要目标,通过在原地或者异地种植不少于被盗伐、滥伐、毁坏、烧毁的林木株数的树木,恢复森林植被,修复森林生态。
(二)补种地点
补种树木优先在原地进行,原地无法满足补种株数要求的,超出株数可以异地补种。异地补种地点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等专项规划,权属清楚,相对集中连片,一般限定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原地补种的,林种应当与原用途保持一致;异地补种造林的,林种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三)补种工序和质量要求
1、补种树木的基本工序
补种树木一般包括林地清理、整地造林、抚育管护等工序。
2、补种树木的质量要求
原地补种优先选择本地乡土树种或原树种,异地补种的也可根据补种地点周边森林类型和立地条件选择树种。
(1)林地清理 全面劈除林地内藤本、灌木及杂草,将砍除的剩余物沿等高线水平堆放成带,平铺于种植带间。
(2)整地造林及质量要求 同本实施意见恢复植被的工序和质量要求相关内容。
(四)补种期限
造林作业一般应当在当年造林季节结束前完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当年造林季节已结束或者在造林季节内难以完成的,可以延长至下一年度造林季节结束前。造林作业完成后,对补种树木的抚育管护期不低于3年。
四、费用标准
(一)实施恢复、补种作业的费用标准
违法者自行恢复、补种的,所需费用由其据实承担。
违法者拒不履行恢复、补种义务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代为履行应当制定实施方案。代为履行所需费用还可以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项规定的费用,即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以及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二)行政处罚处以罚款时执行的费用标准
1. 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处以罚款时使用的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所需费用标准,参照《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综〔2015〕2241号)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2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8元;宜林地,每平方米5元。
(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1)款规定标准2倍执行。
(3)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1)(2)款规定标准2倍执行。
(4)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按每平方米5元计算。法律、法规规定减征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植被恢复费计算。
2.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费用标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处以罚款时使用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标准,参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5年修正版)第二十三条执行。具体标准是每平方米6-9元。 五、其他
(一)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在本实施意见的基础上,涉及具体相关事项,有国家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参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参考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或者当地通行做法。
(二)本实施意见中所列的《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和《造林技术规程》,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三)其他林业法规规章涉及履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义务等需达到的质量要求,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林法〔2021〕80号
各市、省直管县林业主管部门:
《安徽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我局2021年第1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森林资源管理处。
安徽省林业局
2021年8月3日
安徽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明确全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根据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适用于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履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以及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的代履行。
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标准
(一)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涵义
恢复植被,是指在已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土地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造林或者复绿标准种植树木或其他绿化植物,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活动。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是指对擅自改变用途和违法开垦、采石、采矿、挖砂、取土或者违法开展其他活动造成损毁的林地,按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涉林部分)规定,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二)恢复原则。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以恢复林地土壤、恢复原有植被为主要目标,实行原地、同面积、等质量恢复,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
公益林林地上应当种植乔木林树种,树种选择须符合公益林区划界定的树种要求。
(三)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工序和质量要求
1.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基本工序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应当经过覆盖物清除、地面平整、表土覆盖等工序。
2.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质量要求
(1)不同类型损毁林地地面清理要求
1)地面建有构筑物的,应清除构筑物及地基硬化层,地面硬化的施工场地或道路应清除地表硬化层。 2)压实的碎石道路、施工场地,应挖掘压实的碎石垫层,并清理地表的大石块。 3)采石、采矿、挖砂、取土等损毁的林地,可利用废弃的废石、矿渣或建筑垃圾等填埋塌陷的坑穴,并平整清除塌陷坑周边的碎石、杂物。 4)堆集废弃的废石、矿渣的,应平整、填埋堆集的废石、矿渣等,对于有污染的废石、矿渣,应按有关环境质量标准进行填埋或移除,以免造成土壤和水源污染。 5)生活垃圾与污染物堆集场,应彻底移除;或根据有关生活垃圾填埋处理规范和污染控制标准进行填埋和防护,并做好边坡的围挡,防止滑坡。 6)挖塘养殖毁坏林地的,应拆除养殖围栏并将开挖的塘坑覆土回填。
7)其他毁坏林地参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中的“损毁土地复垦质量要求”,确定相应工序。
(2)边坡、坡面平整要求
1)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给排水处理,可在坡面上部设置截排水沟、坡面下部设置排水沟。 2)陡坡坡面可根据实际需要,沿等高线修建若干阶梯平台,或进行表面固土、水平拦挡等固土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3)清除坡面所有浮石和其他杂物,压实坡面土壤。陡坡坡面的局部小凹坑和孔洞,应采用生态袋、植生袋等装土填土锚固压实或直接填土压实,确保坡面平整。
(3)恢复林地土壤的要求
1)在完成工序要求(1)(2)的基础上,自然沉实土壤覆土厚度不低于50厘米。
2)恢复后的林地土壤质量和生产力水平不低于《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中的“损毁土地复垦质量要求”中对应区域、对应类型林地的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3)坡面固土具体可参照《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GB/T38360-2019)执行。
(四)恢复植被的工序和质量要求
1. 恢复植被的基本工序
恢复植被是指通过技术措施,在重建或改善植物生境的基础上,重新建植植被或通过促进植物繁殖体繁衍,使林地达到设计的植被覆盖状态的过程。恢复植被应当严格按照造林作业设计执行,经过整地、栽植、抚育、管护、建档等工序。
2. 恢复植被的质量要求
(1)整地
1)造林前应进行整地,其中裸露陡坡可边整地挖穴、边种植,以免造成水土流失。 2)一般地块采用块状整地,裸露陡坡可采用水平阶梯带状整地方式,带宽80-100厘米。
3)挖穴造林,穴规格不低于50×40×30厘米,其中陡坡林地或裸露陡坡穴规格可采用40×30×20厘米,相邻穴之间呈品字型或正三角形配置方式沿等高线排列。
(2)造林
1)采用植苗方式种植,种植技术参照《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16)中的规定执行。 2)造林时间一般在春季进行,宜选择雨天或阴雨天进行种植,各树种造林密度参照《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16)执行。
3)采用良种壮苗,优先选用全冠容器苗进行种植,树种选择做到适地适树,优先选择乡土树种进行种植,鼓励营造阔叶林、混交林。
4)未成林抚育、管护,每年进行块状锄草、扩穴两次,扩穴规格不低于60×60厘米,视情况采取修枝、割灌、施肥、浇水等营林措施,造林当年或第二年应对林地内死亡的林木进行补植。造林后,应对造林地进行封禁管护,防止人、畜破坏。
5)裸露坡面植被恢复具体可参照《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GB/T 38360-2019)执行。
(3)造林面积和成活率及抚育管护要求
1)造林面积不小于需要恢复植被的林地面积。
2)造林成活率85%以上,林木分布均匀,无林中空地;三年后,林木保存率80%以上,郁闭度0.2以上,且分布均匀。
3)连续3年抚育管护。
(4)恢复植被全过程档案记录完整,归档符合有关规定。
(五)恢复期限
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自使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施工;其他情形下,综合考虑总体作业量、现场作业条件、当事人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施工完成期限。恢复植被的,施工完成后抚育管护期不低于3年。
三、补种树木的标准
(一)补种原则
补种树木,以确保森林面积不减少、森林质量不下降为主要目标,通过在原地或者异地种植不少于被盗伐、滥伐、毁坏、烧毁的林木株数的树木,恢复森林植被,修复森林生态。
(二)补种地点
补种树木优先在原地进行,原地无法满足补种株数要求的,超出株数可以异地补种。异地补种地点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等专项规划,权属清楚,相对集中连片,一般限定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原地补种的,林种应当与原用途保持一致;异地补种造林的,林种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三)补种工序和质量要求
1、补种树木的基本工序
补种树木一般包括林地清理、整地造林、抚育管护等工序。
2、补种树木的质量要求
原地补种优先选择本地乡土树种或原树种,异地补种的也可根据补种地点周边森林类型和立地条件选择树种。
(1)林地清理 全面劈除林地内藤本、灌木及杂草,将砍除的剩余物沿等高线水平堆放成带,平铺于种植带间。
(2)整地造林及质量要求 同本实施意见恢复植被的工序和质量要求相关内容。
(四)补种期限
造林作业一般应当在当年造林季节结束前完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当年造林季节已结束或者在造林季节内难以完成的,可以延长至下一年度造林季节结束前。造林作业完成后,对补种树木的抚育管护期不低于3年。
四、费用标准
(一)实施恢复、补种作业的费用标准
违法者自行恢复、补种的,所需费用由其据实承担。
违法者拒不履行恢复、补种义务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代为履行应当制定实施方案。代为履行所需费用还可以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项规定的费用,即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以及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二)行政处罚处以罚款时执行的费用标准
1. 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处以罚款时使用的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所需费用标准,参照《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综〔2015〕2241号)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2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8元;宜林地,每平方米5元。
(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1)款规定标准2倍执行。
(3)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1)(2)款规定标准2倍执行。
(4)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按每平方米5元计算。法律、法规规定减征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植被恢复费计算。
2.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费用标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处以罚款时使用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标准,参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5年修正版)第二十三条执行。具体标准是每平方米6-9元。 五、其他
(一)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在本实施意见的基础上,涉及具体相关事项,有国家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参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参考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或者当地通行做法。
(二)本实施意见中所列的《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和《造林技术规程》,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三)其他林业法规规章涉及履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义务等需达到的质量要求,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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