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经》困卦智慧_处困之时,脱困有道,怎么才能脱困?】
危者使平,易者使倾,福祸无门,惟人自召,不言而信,存乎德行。
上文我们说到,要灵活运用《易经》,首先要判断出一个整体情境,然后再搞清楚,目前的整体情境已经发展到了哪个阶段,以及自己在目前的整体情境中,处于哪个位置,才算真正的搞清楚目前的真实处境。
真实处境明确以后,结合《易经》卦辞的卦意,以及《易经》爻辞的爻意,予以效法,《易经》自有应对之道。
《易》之为道,危者使平,易者使倾。其道甚大,百物不废。惧以终始,其要无咎。《系辞》之言,分毫不爽。惟动则吉凶悔吝生,取之在人,用之在人。苟非其人,道不虚行。默而成之,不言而信,存乎德行。有德者,自能得之。
都说当局者迷,旁观者清。当局者固有迷者,当局者固有非明而迷者,当局而迷者多自迷,当局而迷者更有自欺者。旁观者虽有清者,然旁观者之清未必真能清,能真清者,惟当局之人也。
有谁能比自己更明白自己的真实处境吗?只要不自欺欺人就好。否则,神仙亦难救。能救者,多自救;能得助者,多自助。所谓自求多福是也,所谓福祸无门,惟人自召是也。
怎么能归罪于有忧天下之心的圣人,怎么能归罪于鼓万物而不与圣人同忧的《易经》,呵呵,皮一下。试以《困卦》初六爻以证之,以弘《易》,以弘毅。
《困卦》初六爻的爻象、爻辞。
《困卦》初六,处《困》之初,《困》之未深。《困卦》初六,阴爻处初,阴柔不明之人,处《困》之初。
《易》之为书也,原始要终,以为质也。六爻相杂,唯其时物也。其初难知,其上易知,本末也。《困卦》初六,阴爻处初,阴柔不明之人,处《困》之初,其最终的结果本难以预料。
然而初六爻辞,《易经》给出的是 “臀困于株木,入于幽谷,三岁不觌(dí )”,可以说是非常不利的爻辞。三岁不觌(dí ),就是三年、甚至多年都难以脱《困》的结果。
《困卦》初六,为什么三年、甚至多年都难以脱《困》呢?再看看爻象、爻辞是什么情况。
《困卦》初六,下卦第一阴爻,和上卦九四阳爻,本是阴阳正应。无奈九四以阳爻处阴位,居位不正,又不得中,上为上六阴爻压制,下为六三所逼迫,同处《困》中。
处于《困》中的九四阳爻,自己处不得中,处不得正,对《困卦》初六,那是有心无力,爱莫能助。
处在《困》中的初六阴爻,本来以为有颗荫凉的大树可以靠靠,本来以为有位在上位的大人可以拉自己一把,谁知道,初六阴爻,在自己处《困》乏力的时候,一屁股坐下来,才发现自己在沙漠之中,汗已经快流干的时候,靠着的是一颗沙漠中光秃秃的,自己都快要干死的大树,初六,臀困于株木。
初六阴爻,在沙漠之中(水在泽下,泽枯之象,讲故事,打个比方,呵呵),汗已经快流干,困乏无力的时候,一屁股坐下来,发现自己靠着的是一颗自己都快要干死的,一片树叶都没有的大树,他得赶紧的找个荫凉的地方躲躲毒辣的太阳啊。
这个时候,初六阴爻,发现远处有一片类似新疆魔鬼城那样的山谷,这个时候,初六阴爻,想都没想,直接就奔魔鬼城去了。
初六阴爻,阴柔不明,没在沙漠里面呆过,不知道沙漠中的魔鬼城,同样也是沙漠,没有向导,更容易迷路,搞不好自己走进去,三年都出不来,更有可能困死在山谷里面,初六,臀困于株木,入于幽谷,三岁不觌。
初六阴爻,处困之时,落得一个“三岁不觌”后果的原因,《困卦》初六爻的爻象辞分析的是:入于幽谷,幽不明也。初六阴爻,自身阴柔不明的原因。
《易》之为道,危者使平,易者使倾。有没有什么化解之道呢?结合处《困》之时,知《困》有时,乐天、知命、不忧,坚守中正之道,保持沉默,尽己之力,有所行动的整体原则,试为探之:
既知初六“三岁不觌”的原因,在于自身的阴柔不明,初六处《困》当以易柔为刚为主,刚则明矣。
还以初六在沙漠中一屁股靠在光秃秃的大树下为例,在沙漠中,困乏无力,方向不明时,当先保存体力,切不可盲目妄动。在自己还没有被渴死之前,当搜肠刮肚,尽力发挥自己仅剩的一点清醒,去发现哪个方向有水源可以济《困》;然后再去有所行动,方为上策,方为明,方为中正之道。
一阴一阳之谓道,阖户谓之坤,辟户谓之乾。一阖一辟谓之变,往来不穷谓之通。《易》者,易也,穷则变,变则通。《困》之初六,易之,则气象为之一变。感谢阅读!!!
危者使平,易者使倾,福祸无门,惟人自召,不言而信,存乎德行。
上文我们说到,要灵活运用《易经》,首先要判断出一个整体情境,然后再搞清楚,目前的整体情境已经发展到了哪个阶段,以及自己在目前的整体情境中,处于哪个位置,才算真正的搞清楚目前的真实处境。
真实处境明确以后,结合《易经》卦辞的卦意,以及《易经》爻辞的爻意,予以效法,《易经》自有应对之道。
《易》之为道,危者使平,易者使倾。其道甚大,百物不废。惧以终始,其要无咎。《系辞》之言,分毫不爽。惟动则吉凶悔吝生,取之在人,用之在人。苟非其人,道不虚行。默而成之,不言而信,存乎德行。有德者,自能得之。
都说当局者迷,旁观者清。当局者固有迷者,当局者固有非明而迷者,当局而迷者多自迷,当局而迷者更有自欺者。旁观者虽有清者,然旁观者之清未必真能清,能真清者,惟当局之人也。
有谁能比自己更明白自己的真实处境吗?只要不自欺欺人就好。否则,神仙亦难救。能救者,多自救;能得助者,多自助。所谓自求多福是也,所谓福祸无门,惟人自召是也。
怎么能归罪于有忧天下之心的圣人,怎么能归罪于鼓万物而不与圣人同忧的《易经》,呵呵,皮一下。试以《困卦》初六爻以证之,以弘《易》,以弘毅。
《困卦》初六爻的爻象、爻辞。
《困卦》初六,处《困》之初,《困》之未深。《困卦》初六,阴爻处初,阴柔不明之人,处《困》之初。
《易》之为书也,原始要终,以为质也。六爻相杂,唯其时物也。其初难知,其上易知,本末也。《困卦》初六,阴爻处初,阴柔不明之人,处《困》之初,其最终的结果本难以预料。
然而初六爻辞,《易经》给出的是 “臀困于株木,入于幽谷,三岁不觌(dí )”,可以说是非常不利的爻辞。三岁不觌(dí ),就是三年、甚至多年都难以脱《困》的结果。
《困卦》初六,为什么三年、甚至多年都难以脱《困》呢?再看看爻象、爻辞是什么情况。
《困卦》初六,下卦第一阴爻,和上卦九四阳爻,本是阴阳正应。无奈九四以阳爻处阴位,居位不正,又不得中,上为上六阴爻压制,下为六三所逼迫,同处《困》中。
处于《困》中的九四阳爻,自己处不得中,处不得正,对《困卦》初六,那是有心无力,爱莫能助。
处在《困》中的初六阴爻,本来以为有颗荫凉的大树可以靠靠,本来以为有位在上位的大人可以拉自己一把,谁知道,初六阴爻,在自己处《困》乏力的时候,一屁股坐下来,才发现自己在沙漠之中,汗已经快流干的时候,靠着的是一颗沙漠中光秃秃的,自己都快要干死的大树,初六,臀困于株木。
初六阴爻,在沙漠之中(水在泽下,泽枯之象,讲故事,打个比方,呵呵),汗已经快流干,困乏无力的时候,一屁股坐下来,发现自己靠着的是一颗自己都快要干死的,一片树叶都没有的大树,他得赶紧的找个荫凉的地方躲躲毒辣的太阳啊。
这个时候,初六阴爻,发现远处有一片类似新疆魔鬼城那样的山谷,这个时候,初六阴爻,想都没想,直接就奔魔鬼城去了。
初六阴爻,阴柔不明,没在沙漠里面呆过,不知道沙漠中的魔鬼城,同样也是沙漠,没有向导,更容易迷路,搞不好自己走进去,三年都出不来,更有可能困死在山谷里面,初六,臀困于株木,入于幽谷,三岁不觌。
初六阴爻,处困之时,落得一个“三岁不觌”后果的原因,《困卦》初六爻的爻象辞分析的是:入于幽谷,幽不明也。初六阴爻,自身阴柔不明的原因。
《易》之为道,危者使平,易者使倾。有没有什么化解之道呢?结合处《困》之时,知《困》有时,乐天、知命、不忧,坚守中正之道,保持沉默,尽己之力,有所行动的整体原则,试为探之:
既知初六“三岁不觌”的原因,在于自身的阴柔不明,初六处《困》当以易柔为刚为主,刚则明矣。
还以初六在沙漠中一屁股靠在光秃秃的大树下为例,在沙漠中,困乏无力,方向不明时,当先保存体力,切不可盲目妄动。在自己还没有被渴死之前,当搜肠刮肚,尽力发挥自己仅剩的一点清醒,去发现哪个方向有水源可以济《困》;然后再去有所行动,方为上策,方为明,方为中正之道。
一阴一阳之谓道,阖户谓之坤,辟户谓之乾。一阖一辟谓之变,往来不穷谓之通。《易》者,易也,穷则变,变则通。《困》之初六,易之,则气象为之一变。感谢阅读!!!
“你这又没人,孕妇坐会儿不行啊!”“没人也不能坐!”广西贺州,黄某与朋友在某生活馆的卡座上等人。刘大妈和怀孕的儿媳因没找到空座位,便坐在了黄某与朋友的对面空座上。结果双方发生了冲突,黄某与刘大妈相互厮打,导致刘大妈受伤住院。(来源: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图片与本案无关)
事发当日20时20分左右,黄某与朋友坐在某生活馆里的卡座上等人并有消费行为。此时刘大妈和怀有身孕的儿媳妇齐女士也来到了该生活馆。
但找了一圈也没发现有空位置,见黄某那还有两个空座(卡座共四个座位),刘大妈与齐女士便坐在了那。
黄某认为刘大妈等人未经其同意便擅自坐下,十分不礼貌,而且自己的朋友很快就来,刘大妈他们坐这算怎么回事啊!
而刘大妈认为自己已经和黄某打了招呼,而且只是暂时坐一下,何况儿媳也怀了孕,黄某的朋友不是也没来呢嘛,暂时休息一下也不碍事。
双方就此发生了争执。黄某觉得刘大妈有点不讲理了,气得用手拍了桌子并站了起来,刘大妈也不示弱,站起身来拿起桌面上的奶茶就泼向了黄某。
黄某见刘大妈不仅占了“自己的座”,还拿自己买的奶茶泼自己,更加气愤了,便将剩余的奶茶也泼向了黄某。二人的肢体冲突就此爆发。
刘大妈被泼之后,便拿起桌面的小型塑料垃圾筒砸向了黄某,黄某被砸后,也拿起该垃圾筒砸了刘大妈,并将刘大妈的面部砸伤。
好在服务员及时将二人拉开,并报了警。之后,黄某被带走调查,刘大妈则被送往医院检查,并住院治疗15天。
因黄某与刘大妈二人在公共场所因琐事互相殴打对方,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双双被处以行政处罚。
其中,刘大妈被处以罚款500元。同时,因刘大妈已年过六旬,故黄某殴打刘大妈的行为,构成第四十三条的加重情形,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500元。
但此事还没算完,刘大妈经出院诊断为:1.脑震荡;2.左颧部软组织损伤;3.头皮血肿icon;4.左眼钝挫伤;5.应激性胃炎;6.心肌缺血,光医疗费就花了1万多。
刘大妈认为,自己受伤住院均是因为黄某的殴打行为导致,因此又将黄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共计29313.65元。
一审法院认为,黄某与刘大妈因“占座”一事发生纠纷,但双方均未能正确处理好相互间的矛盾,并且用小型塑料垃圾筒互砸对方,造成刘大妈受伤的损害结果。
因此对于刘大妈受伤的后果,黄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刘大妈的行事方式也欠妥,对本案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适当减轻黄某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由黄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经核定后,确定刘大妈的损失共计20313.65元,黄某负责赔偿80%,即16250.92元。
黄某不服,提起上诉。
1、刘大妈与儿媳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便自行霸占剩余的两个座位,这是矛盾的起因。而且在其擅自坐到座位上后,也没有补充征询黄某的意见。
当黄某提出一会儿有朋友要来,与刘大妈交涉时,刘大妈却蛮横无理,不仅认为黄某没有权利使用该桌位,还拿着黄某购买的奶茶泼向黄某。因此刘大妈对本案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
2、整个过程中,黄某仅是按照刘大妈的无理行为进行复制回应,并没有额外地拳脚相加,或者增加任何侵害行为。刘大妈如何做,黄某就如何做,很公平对等。
3、在上述事实基础上,一审判决认定黄某承担80%的责任比例过高。而且根据当时的情况,刘大妈最多是左颧部软组织损伤。
而且据CT检查报告单证实,其颅脑并未受损,双眼也未有异常,说明刘大妈的损伤属于轻微的外伤,简单治疗即可,根本无需住院。
但刘大妈的出院诊断及医疗费用中,竟然还包括了应激性胃炎以及心肌缺血,这明显不属于殴打行为所致。但一审判决对此却并未查明,仍予以支持。
最后黄某提出,在一般民众的认知里,应当知晓生活馆作为提供消费的场所,黄某向其支付消费费用,该卡座必然暂时归黄某所使用。刘大妈等人自行坐到剩余的座位上,不仅并没有意识到此行为的错误,更理直气壮地向黄某咆哮、拿黄某的饮料砸向黄某。
这种行为绝对与社会倡导的尊老爱幼相背离,不应予以支持。应由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黄某在卡座上等人并消费,并不意味着该生活馆已将所有卡座的使用权已出售给黄某,在无人入座时,剩余卡座他人均可使用,无需征得黄某同意。
但是,由于卡座之间的位置较狭窄,黄某等人先到,故出于礼貌以及避免矛盾的产生,刘大妈应当在征求黄某的意见后再入座,会更为妥当。
双方因座位问题发生争吵后,本应保持清醒克制,理性处理矛盾,而不是使矛盾升级,但二人均具有殴打对方的故意,因此对于本案的发生均有过错。
一审判决根据过错程度,认定黄某承担80%的责任,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黄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事发当日20时20分左右,黄某与朋友坐在某生活馆里的卡座上等人并有消费行为。此时刘大妈和怀有身孕的儿媳妇齐女士也来到了该生活馆。
但找了一圈也没发现有空位置,见黄某那还有两个空座(卡座共四个座位),刘大妈与齐女士便坐在了那。
黄某认为刘大妈等人未经其同意便擅自坐下,十分不礼貌,而且自己的朋友很快就来,刘大妈他们坐这算怎么回事啊!
而刘大妈认为自己已经和黄某打了招呼,而且只是暂时坐一下,何况儿媳也怀了孕,黄某的朋友不是也没来呢嘛,暂时休息一下也不碍事。
双方就此发生了争执。黄某觉得刘大妈有点不讲理了,气得用手拍了桌子并站了起来,刘大妈也不示弱,站起身来拿起桌面上的奶茶就泼向了黄某。
黄某见刘大妈不仅占了“自己的座”,还拿自己买的奶茶泼自己,更加气愤了,便将剩余的奶茶也泼向了黄某。二人的肢体冲突就此爆发。
刘大妈被泼之后,便拿起桌面的小型塑料垃圾筒砸向了黄某,黄某被砸后,也拿起该垃圾筒砸了刘大妈,并将刘大妈的面部砸伤。
好在服务员及时将二人拉开,并报了警。之后,黄某被带走调查,刘大妈则被送往医院检查,并住院治疗15天。
因黄某与刘大妈二人在公共场所因琐事互相殴打对方,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双双被处以行政处罚。
其中,刘大妈被处以罚款500元。同时,因刘大妈已年过六旬,故黄某殴打刘大妈的行为,构成第四十三条的加重情形,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500元。
但此事还没算完,刘大妈经出院诊断为:1.脑震荡;2.左颧部软组织损伤;3.头皮血肿icon;4.左眼钝挫伤;5.应激性胃炎;6.心肌缺血,光医疗费就花了1万多。
刘大妈认为,自己受伤住院均是因为黄某的殴打行为导致,因此又将黄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共计29313.65元。
一审法院认为,黄某与刘大妈因“占座”一事发生纠纷,但双方均未能正确处理好相互间的矛盾,并且用小型塑料垃圾筒互砸对方,造成刘大妈受伤的损害结果。
因此对于刘大妈受伤的后果,黄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刘大妈的行事方式也欠妥,对本案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适当减轻黄某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由黄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经核定后,确定刘大妈的损失共计20313.65元,黄某负责赔偿80%,即16250.92元。
黄某不服,提起上诉。
1、刘大妈与儿媳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便自行霸占剩余的两个座位,这是矛盾的起因。而且在其擅自坐到座位上后,也没有补充征询黄某的意见。
当黄某提出一会儿有朋友要来,与刘大妈交涉时,刘大妈却蛮横无理,不仅认为黄某没有权利使用该桌位,还拿着黄某购买的奶茶泼向黄某。因此刘大妈对本案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
2、整个过程中,黄某仅是按照刘大妈的无理行为进行复制回应,并没有额外地拳脚相加,或者增加任何侵害行为。刘大妈如何做,黄某就如何做,很公平对等。
3、在上述事实基础上,一审判决认定黄某承担80%的责任比例过高。而且根据当时的情况,刘大妈最多是左颧部软组织损伤。
而且据CT检查报告单证实,其颅脑并未受损,双眼也未有异常,说明刘大妈的损伤属于轻微的外伤,简单治疗即可,根本无需住院。
但刘大妈的出院诊断及医疗费用中,竟然还包括了应激性胃炎以及心肌缺血,这明显不属于殴打行为所致。但一审判决对此却并未查明,仍予以支持。
最后黄某提出,在一般民众的认知里,应当知晓生活馆作为提供消费的场所,黄某向其支付消费费用,该卡座必然暂时归黄某所使用。刘大妈等人自行坐到剩余的座位上,不仅并没有意识到此行为的错误,更理直气壮地向黄某咆哮、拿黄某的饮料砸向黄某。
这种行为绝对与社会倡导的尊老爱幼相背离,不应予以支持。应由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黄某在卡座上等人并消费,并不意味着该生活馆已将所有卡座的使用权已出售给黄某,在无人入座时,剩余卡座他人均可使用,无需征得黄某同意。
但是,由于卡座之间的位置较狭窄,黄某等人先到,故出于礼貌以及避免矛盾的产生,刘大妈应当在征求黄某的意见后再入座,会更为妥当。
双方因座位问题发生争吵后,本应保持清醒克制,理性处理矛盾,而不是使矛盾升级,但二人均具有殴打对方的故意,因此对于本案的发生均有过错。
一审判决根据过错程度,认定黄某承担80%的责任,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黄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我儿媳妇怀孕了,就在你们对面坐会儿哈!”“那不行,一会儿就来人了!”广西贺州,黄某与朋友在某生活馆的卡座上等人。刘大妈和怀孕的儿媳因没找到空座位,便坐在了黄某与朋友的对面空座上。结果双方发生了冲突,黄某与刘大妈相互厮打,导致刘大妈受伤住院。(来源: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图片与本案无关)
事发当日20时20分左右,黄某与朋友坐在某生活馆里的卡座上等人并有消费行为。此时刘大妈和怀有身孕的儿媳妇齐女士也来到了该生活馆。
但找了一圈也没发现有空位置,见黄某那还有两个空座(卡座共四个座位),刘大妈与齐女士便坐在了那。
黄某认为刘大妈等人未经其同意便擅自坐下,十分不礼貌,而且自己的朋友很快就来,刘大妈他们坐这算怎么回事啊!
而刘大妈认为自己已经和黄某打了招呼,而且只是暂时坐一下,何况儿媳也怀了孕,黄某的朋友不是也没来呢嘛,暂时休息一下也不碍事。
双方就此发生了争执。黄某觉得刘大妈有点不讲理了,气得用手拍了桌子并站了起来,刘大妈也不示弱,站起身来拿起桌面上的奶茶就泼向了黄某。
黄某见刘大妈不仅占了“自己的座”,还拿自己买的奶茶泼自己,更加气愤了,便将剩余的奶茶也泼向了黄某。二人的肢体冲突就此爆发。
刘大妈被泼之后,便拿起桌面的小型塑料垃圾筒砸向了黄某,黄某被砸后,也拿起该垃圾筒砸了刘大妈,并将刘大妈的面部砸伤。
好在服务员及时将二人拉开,并报了警。之后,黄某被带走调查,刘大妈则被送往医院检查,并住院治疗15天。
因黄某与刘大妈二人在公共场所因琐事互相殴打对方,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双双被处以行政处罚。
其中,刘大妈被处以罚款500元。同时,因刘大妈已年过六旬,故黄某殴打刘大妈的行为,构成第四十三条的加重情形,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500元。
但此事还没算完,刘大妈经出院诊断为:1.脑震荡;2.左颧部软组织损伤;3.头皮血肿icon;4.左眼钝挫伤;5.应激性胃炎;6.心肌缺血,光医疗费就花了1万多。
刘大妈认为,自己受伤住院均是因为黄某的殴打行为导致,因此又将黄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共计29313.65元。
一审法院认为,黄某与刘大妈因“占座”一事发生纠纷,但双方均未能正确处理好相互间的矛盾,并且用小型塑料垃圾筒互砸对方,造成刘大妈受伤的损害结果。
因此对于刘大妈受伤的后果,黄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刘大妈的行事方式也欠妥,对本案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适当减轻黄某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由黄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经核定后,确定刘大妈的损失共计20313.65元,黄某负责赔偿80%,即16250.92元。
黄某不服,提起上诉。
1、刘大妈与儿媳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便自行霸占剩余的两个座位,这是矛盾的起因。而且在其擅自坐到座位上后,也没有补充征询黄某的意见。
当黄某提出一会儿有朋友要来,与刘大妈交涉时,刘大妈却蛮横无理,不仅认为黄某没有权利使用该桌位,还拿着黄某购买的奶茶泼向黄某。因此刘大妈对本案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
2、整个过程中,黄某仅是按照刘大妈的无理行为进行复制回应,并没有额外地拳脚相加,或者增加任何侵害行为。刘大妈如何做,黄某就如何做,很公平对等。
3、在上述事实基础上,一审判决认定黄某承担80%的责任比例过高。而且根据当时的情况,刘大妈最多是左颧部软组织损伤。
而且据CT检查报告单证实,其颅脑并未受损,双眼也未有异常,说明刘大妈的损伤属于轻微的外伤,简单治疗即可,根本无需住院。
但刘大妈的出院诊断及医疗费用中,竟然还包括了应激性胃炎以及心肌缺血,这明显不属于殴打行为所致。但一审判决对此却并未查明,仍予以支持。
最后黄某提出,在一般民众的认知里,应当知晓生活馆作为提供消费的场所,黄某向其支付消费费用,该卡座必然暂时归黄某所使用。刘大妈等人自行坐到剩余的座位上,不仅并没有意识到此行为的错误,更理直气壮地向黄某咆哮、拿黄某的饮料砸向黄某。
这种行为绝对与社会倡导的尊老爱幼相背离,不应予以支持。应由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黄某在卡座上等人并消费,并不意味着该生活馆已将所有卡座的使用权已出售给黄某,在无人入座时,剩余卡座他人均可使用,无需征得黄某同意。
但是,由于卡座之间的位置较狭窄,黄某等人先到,故出于礼貌以及避免矛盾的产生,刘大妈应当在征求黄某的意见后再入座,会更为妥当。
双方因座位问题发生争吵后,本应保持清醒克制,理性处理矛盾,而不是使矛盾升级,但二人均具有殴打对方的故意,因此对于本案的发生均有过错。
一审判决根据过错程度,认定黄某承担80%的责任,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黄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事发当日20时20分左右,黄某与朋友坐在某生活馆里的卡座上等人并有消费行为。此时刘大妈和怀有身孕的儿媳妇齐女士也来到了该生活馆。
但找了一圈也没发现有空位置,见黄某那还有两个空座(卡座共四个座位),刘大妈与齐女士便坐在了那。
黄某认为刘大妈等人未经其同意便擅自坐下,十分不礼貌,而且自己的朋友很快就来,刘大妈他们坐这算怎么回事啊!
而刘大妈认为自己已经和黄某打了招呼,而且只是暂时坐一下,何况儿媳也怀了孕,黄某的朋友不是也没来呢嘛,暂时休息一下也不碍事。
双方就此发生了争执。黄某觉得刘大妈有点不讲理了,气得用手拍了桌子并站了起来,刘大妈也不示弱,站起身来拿起桌面上的奶茶就泼向了黄某。
黄某见刘大妈不仅占了“自己的座”,还拿自己买的奶茶泼自己,更加气愤了,便将剩余的奶茶也泼向了黄某。二人的肢体冲突就此爆发。
刘大妈被泼之后,便拿起桌面的小型塑料垃圾筒砸向了黄某,黄某被砸后,也拿起该垃圾筒砸了刘大妈,并将刘大妈的面部砸伤。
好在服务员及时将二人拉开,并报了警。之后,黄某被带走调查,刘大妈则被送往医院检查,并住院治疗15天。
因黄某与刘大妈二人在公共场所因琐事互相殴打对方,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双双被处以行政处罚。
其中,刘大妈被处以罚款500元。同时,因刘大妈已年过六旬,故黄某殴打刘大妈的行为,构成第四十三条的加重情形,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500元。
但此事还没算完,刘大妈经出院诊断为:1.脑震荡;2.左颧部软组织损伤;3.头皮血肿icon;4.左眼钝挫伤;5.应激性胃炎;6.心肌缺血,光医疗费就花了1万多。
刘大妈认为,自己受伤住院均是因为黄某的殴打行为导致,因此又将黄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共计29313.65元。
一审法院认为,黄某与刘大妈因“占座”一事发生纠纷,但双方均未能正确处理好相互间的矛盾,并且用小型塑料垃圾筒互砸对方,造成刘大妈受伤的损害结果。
因此对于刘大妈受伤的后果,黄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刘大妈的行事方式也欠妥,对本案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适当减轻黄某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由黄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经核定后,确定刘大妈的损失共计20313.65元,黄某负责赔偿80%,即16250.92元。
黄某不服,提起上诉。
1、刘大妈与儿媳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便自行霸占剩余的两个座位,这是矛盾的起因。而且在其擅自坐到座位上后,也没有补充征询黄某的意见。
当黄某提出一会儿有朋友要来,与刘大妈交涉时,刘大妈却蛮横无理,不仅认为黄某没有权利使用该桌位,还拿着黄某购买的奶茶泼向黄某。因此刘大妈对本案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
2、整个过程中,黄某仅是按照刘大妈的无理行为进行复制回应,并没有额外地拳脚相加,或者增加任何侵害行为。刘大妈如何做,黄某就如何做,很公平对等。
3、在上述事实基础上,一审判决认定黄某承担80%的责任比例过高。而且根据当时的情况,刘大妈最多是左颧部软组织损伤。
而且据CT检查报告单证实,其颅脑并未受损,双眼也未有异常,说明刘大妈的损伤属于轻微的外伤,简单治疗即可,根本无需住院。
但刘大妈的出院诊断及医疗费用中,竟然还包括了应激性胃炎以及心肌缺血,这明显不属于殴打行为所致。但一审判决对此却并未查明,仍予以支持。
最后黄某提出,在一般民众的认知里,应当知晓生活馆作为提供消费的场所,黄某向其支付消费费用,该卡座必然暂时归黄某所使用。刘大妈等人自行坐到剩余的座位上,不仅并没有意识到此行为的错误,更理直气壮地向黄某咆哮、拿黄某的饮料砸向黄某。
这种行为绝对与社会倡导的尊老爱幼相背离,不应予以支持。应由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黄某在卡座上等人并消费,并不意味着该生活馆已将所有卡座的使用权已出售给黄某,在无人入座时,剩余卡座他人均可使用,无需征得黄某同意。
但是,由于卡座之间的位置较狭窄,黄某等人先到,故出于礼貌以及避免矛盾的产生,刘大妈应当在征求黄某的意见后再入座,会更为妥当。
双方因座位问题发生争吵后,本应保持清醒克制,理性处理矛盾,而不是使矛盾升级,但二人均具有殴打对方的故意,因此对于本案的发生均有过错。
一审判决根据过错程度,认定黄某承担80%的责任,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黄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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