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支付限额2400元!】 #呼和浩特城乡居民医保#为促进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事业发展,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推进分级诊疗,提高普通门诊医疗待遇水平和简化门诊医疗办事流程,引导参保人员合理就医,促进中蒙医事业健康发展,结合呼市实际,呼和浩特市医保局制定《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并于5月30日印发《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1基本原则
(一)坚持基金收支平衡、总额预算控制、系统实时结算和定点协议管理原则;
(二)保障参保人员门诊基本医疗需求,减轻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负担,逐步推进分级诊疗,解决小病大治、挂床住院问题;
(三)中(蒙)医特色门诊以传统疗法为主,应坚持“简、便、廉、验”原则,确保疗效确切、临床安全和患者认可。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3组织实施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由市医疗保障局组织实施,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经办。
4基金筹集
门诊统筹基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出,参保人员个人不再另行缴费。每年根据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当年收支、运行及历年基金结余情况,采取按人头付费、总额预算等方式支付。
5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
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实行定点协议管理。市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及网络建设情况、居民居住分布情况等条件,本着因地制宜、方便群众的原则,因需设置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
6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
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在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和标准》的门、急诊(含中蒙医特色门诊)费用,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400元,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按定点医疗机构等级分别设定、分别累计,具体支付标准如下:
(一)普通门(急)诊支付标准
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累计超过200元以上的部分按65%支付,支付限额为600元;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累计超过500元以上的部分按60%支付,支付限额为2400元;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按50%支付,支付限额为2400元。
(二)中(蒙)医特色门诊支付标准
中(蒙)医特色门诊的支付范围为中药饮片(颗粒)、蒙药及蒙中医传统疗法的费用。
中(蒙)医治疗项目按疗程进行结算,每个疗程的治疗周期为7—20天,一个疗程内发生的费用在治疗结束后一次性予以结算,一个年度内治疗疗程不超过4次,每个疗程具体支付标准如下:
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累计超过80元以上的部分按75%支付,支付限额为150元;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累计超过160元以上的部分按70%支付,支付限额为600元;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累计超过240元以上的部分按60%支付,支付限额为600元。
(三)参保大学生校内门诊支付标准
参保大学生在本校定点医院(医务室)发生的费用,不设起付线,直接按50%支付,支付限额为150元。
7结算管理
(一)参保人员在呼和浩特市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发生的费用通过读取医保凭证直接结算,属于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处理,与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协议规定进行结算;属于参保人员自付的部分由参保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二)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要求将参保居民门诊就诊信息及相关费用及时上传,对上月发生的统筹记账费用,每月初由医保部门与财务部门核对后形成结算情况报表,再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对账。
(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核清账目后,按照医疗服务协议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结算时先支付费用的90%,其余10%留作保证金,待年度考核后根据考核结果予以结清。
8医疗服务管理
(一)普通门(急)诊、中(蒙)医特色门诊、大学生门诊定点分别设定。
(二)中(蒙)医特色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在签订协议后,应先将本院开展的中(蒙)医治疗项目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备案通过的治疗项目发生的门诊统筹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未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自行开展项目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控管理,制定合理的门诊就诊、结算流程,方便参保人员就诊结算,并配备专人负责门诊统筹管理工作。在内部显要位置设置宣传栏,将门诊就医、结算流程及相关政策告知参保人。
(四)定点医疗机构应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药品使用遵循目录内逐级遴选原则,严禁串换药品。
(五)定点医疗机构应落实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对纳入国家集采的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用药要优先推荐使用,切实减轻参保人员门诊用药负担,并做好备药工作。
(六)定点医疗机构在门诊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但对长期服用一般常用药品的慢性病患者应按照《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规定,处方用量适当增加。
(七)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签订协议,采取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管;组织各旗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年度考核。
(八)各旗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及日常监管。
(九)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举报和投诉机制,设置投诉箱,公布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或投诉的违规行为应及时受理和解决,接受社会监督。
9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待遇享受等待期内的;
(二)在住院治疗期间的;
(三)已申报办理门诊慢特病及门诊特殊用药待遇的;
(四)一个年度内达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最高支付限额的;
(五)非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六)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10异地门诊统筹政策另行制定
11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12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BG—2022—06号。《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呼医保发〔2019〕35号)和《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呼医保发〔2019〕40号)同时废止。
1基本原则
(一)坚持基金收支平衡、总额预算控制、系统实时结算和定点协议管理原则;
(二)保障参保人员门诊基本医疗需求,减轻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负担,逐步推进分级诊疗,解决小病大治、挂床住院问题;
(三)中(蒙)医特色门诊以传统疗法为主,应坚持“简、便、廉、验”原则,确保疗效确切、临床安全和患者认可。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3组织实施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由市医疗保障局组织实施,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经办。
4基金筹集
门诊统筹基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出,参保人员个人不再另行缴费。每年根据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当年收支、运行及历年基金结余情况,采取按人头付费、总额预算等方式支付。
5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
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实行定点协议管理。市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及网络建设情况、居民居住分布情况等条件,本着因地制宜、方便群众的原则,因需设置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
6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
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在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和标准》的门、急诊(含中蒙医特色门诊)费用,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400元,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按定点医疗机构等级分别设定、分别累计,具体支付标准如下:
(一)普通门(急)诊支付标准
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累计超过200元以上的部分按65%支付,支付限额为600元;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累计超过500元以上的部分按60%支付,支付限额为2400元;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按50%支付,支付限额为2400元。
(二)中(蒙)医特色门诊支付标准
中(蒙)医特色门诊的支付范围为中药饮片(颗粒)、蒙药及蒙中医传统疗法的费用。
中(蒙)医治疗项目按疗程进行结算,每个疗程的治疗周期为7—20天,一个疗程内发生的费用在治疗结束后一次性予以结算,一个年度内治疗疗程不超过4次,每个疗程具体支付标准如下:
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累计超过80元以上的部分按75%支付,支付限额为150元;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累计超过160元以上的部分按70%支付,支付限额为600元;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累计超过240元以上的部分按60%支付,支付限额为600元。
(三)参保大学生校内门诊支付标准
参保大学生在本校定点医院(医务室)发生的费用,不设起付线,直接按50%支付,支付限额为150元。
7结算管理
(一)参保人员在呼和浩特市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发生的费用通过读取医保凭证直接结算,属于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处理,与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协议规定进行结算;属于参保人员自付的部分由参保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二)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要求将参保居民门诊就诊信息及相关费用及时上传,对上月发生的统筹记账费用,每月初由医保部门与财务部门核对后形成结算情况报表,再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对账。
(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核清账目后,按照医疗服务协议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结算时先支付费用的90%,其余10%留作保证金,待年度考核后根据考核结果予以结清。
8医疗服务管理
(一)普通门(急)诊、中(蒙)医特色门诊、大学生门诊定点分别设定。
(二)中(蒙)医特色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在签订协议后,应先将本院开展的中(蒙)医治疗项目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备案通过的治疗项目发生的门诊统筹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未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自行开展项目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控管理,制定合理的门诊就诊、结算流程,方便参保人员就诊结算,并配备专人负责门诊统筹管理工作。在内部显要位置设置宣传栏,将门诊就医、结算流程及相关政策告知参保人。
(四)定点医疗机构应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药品使用遵循目录内逐级遴选原则,严禁串换药品。
(五)定点医疗机构应落实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对纳入国家集采的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用药要优先推荐使用,切实减轻参保人员门诊用药负担,并做好备药工作。
(六)定点医疗机构在门诊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但对长期服用一般常用药品的慢性病患者应按照《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规定,处方用量适当增加。
(七)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签订协议,采取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管;组织各旗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年度考核。
(八)各旗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及日常监管。
(九)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举报和投诉机制,设置投诉箱,公布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或投诉的违规行为应及时受理和解决,接受社会监督。
9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待遇享受等待期内的;
(二)在住院治疗期间的;
(三)已申报办理门诊慢特病及门诊特殊用药待遇的;
(四)一个年度内达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最高支付限额的;
(五)非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六)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10异地门诊统筹政策另行制定
11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12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BG—2022—06号。《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呼医保发〔2019〕35号)和《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呼医保发〔2019〕40号)同时废止。
阳泉市人民检察院发布纪念“世界环境日”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开展5周年之际,迎来了6月5日第50个“世界环境日”,阳泉市人民检察院发布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示范引领全市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工作,能动回应社会关切,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共建我们美丽家园,为推动全市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智慧检察力量。
1.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市区青年加油站附近“四不管”环境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阳泉市检察院在全国首创“六步走”磋商机制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2019年8月,牵头市政府督察室、市河长办和市城市管理局,不再制发检察建议书,与相关行政机关磋商,解决群众在“阳泉随手拍”平台反映,4家相关单位均回复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市区青年加油站附近垃圾污染问题。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先后两次集中整治,彻底清理长期积存的工业、生活垃圾共计5350余吨,拆除违法建筑,整理美化环境,进行常态化巡查管理。本案的成功办理对保障“二青会”阳泉赛事圆满举行,助力阳泉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发挥了积极作用。市人大专题视察,市委主要领导批示肯定,《检察日报》报道。阳泉市检察院不断探索磋商办案,制定《行政公益诉讼磋商工作办法》被最高检专刊全文刊发,“磋商”写入《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2.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督促落实龙华口水库库区移民搬迁行政公益诉讼
阳泉市检察院办理了全省首件向县级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行政公益诉讼案,保障龙华口水库重大工程项目落地。盂县龙华口水库是阳泉最大的水库,是阳泉唯一后备水源地,也是山西省政府“兴水战略”的应急工程之一。阳泉市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中发现,盂县龙华口水库工程大坝建成后,因移民搬迁“老大难”问题而停滞7年未能推进,严重影响阳泉140余万居民饮用水安全及防洪灌溉调蓄、涵养环境生态功能发挥。2020年7月,阳泉市检察院向县政府公开宣告送达诉前检察建议书,督促依法履行职责。目前,盂县龙华口水库工程瓶颈与阻力已彻底解决,工程已被列入《2021年山西省重点工程和新开工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名单》,总投资20.3亿元,将取代娘子关水源作为阳泉主要供水源。该案例被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河长制办公室、山西黄河河务局联合发布为10大涉水典型案例首件案例,写入了山西省检察院工作报告。
3.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盂县一中校门口天然气管道堆埋侵占河道重大燃爆防洪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盂县第一中学校门口冷泉河段非法堆埋天然气管道侵占过半河道,不仅严重影响行洪,还存在重大天然气燃爆风险。盂县一中现有师生6000余人进出校园,河道两侧道路及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也受到极大威胁。同时也严重影响了盂县冷泉河滨水空间环境治理主河道疏导惠民工程的顺利推进。但是从2012年至今,长达9年时间未能解决。2021年3月,阳泉市院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与省天然气公司沟通,严格落实技术标准,清理覆土、降管深埋,彻底整治到位,作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我为群众办实事”典型案例受到中央督导组肯定。
4.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义井河河道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义井河是阳泉母亲河桃河的一级支流。长期以来,河道内散布大量垃圾、废弃物,妨碍河道行洪,污染河道环境,影响市容市貌。阳泉市城区检察院于2018年4月分别向3家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督促其依法整改。3家单位高度重视,组织发放河道保护倡议书,整修河坝,砌筑护坝,设置河道围挡,清理垃圾垃圾900余吨,整治河道12公里,彻底改变河道脏乱差现象,改善了义井河流域生态环境。
5.矿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防洪通道排污污染市区主河道行政公益诉讼案
矿区蔡洼蔡北2号楼背后为防洪通道,直通桃河,污水收集管网污物外溢,异味刺鼻难闻,影响居民生活,污染桃河水体,影响环境卫生。2021年4月,矿区人民检察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城镇污水与排水主管行政机关第一时间进行现场核查,上报区政府,由副区长带队,联合河道主管行政机关、街道办、执法队工作人员实地查看该处5个下水井堵塞问题,对相关单位管理区域进行划分,认定责任单位,完成污水抽取,疏通污水管道,整治防洪通道,改善了环境卫生,保护了桃河水体。
6.郊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李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案
李某某因在自有地刨地时随手扔烟头引发大面积森林火灾,过火林受损面积达11338.5亩。郊区检察院综合运用刑事打击和公益诉讼保护生态环境,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9年8月,郊区法院做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烧毁林木损失2995.68万元。本案的成功办理对环保意识薄弱、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行为敲响警钟,有助于加强群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防止此类案件再次发生。
7.郊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某贸易公司煤矸石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镇某村签订协议建设煤场,占地面积40余亩,期限30年。但未采取任何环保措施,长年将煤矸石露天堆放于煤场,堆放量达20万余吨,破坏生态环境,极易导致自燃,对周边群众安全构成重大隐患。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发现线索后,于2019年9月,依法向3家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督促依法履职整改。随后该公司投入200余万元,动用挖掘机、铲车、运输车辆2000余台次,历时1个月,清理煤矸石20余万吨,恢复原貌,复垦土地,彻底整治困扰当地多年的污染源。
8.平定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外来入侵生物印加孔雀草行政公益诉讼案
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害外来入侵生物印加孔雀草在平定县十个乡镇不同程度存在,呈扩散趋势。印加孔雀草属菊科一年生草本植物,其成熟种子适应性广、扩散途径多、自然萌发率高,入侵农田与作物争夺生存空间、空气、水分、养分,抑制作物生长,严重威胁本土生物多样性,破坏自然生态平衡,系重点防控外来入侵生物。2021年10月,平定县检察院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属地监测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彻底铲除平定县内全部印加孔雀草共计800余亩,有效防止该物种继续入侵扩散,保护了生物多样性,确保了本土自然生态安全。
9.盂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某煤矿公司煤矸石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盂县某煤矿公司煤矸石排放地相关环保措施不健全,煤矸石露天堆放,排矸路线未硬化,车辆经过及遇刮风天气尘土飞扬,扬尘污染问题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2018年3月,盂县人民检察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要求严格依法履职,督促企业立即部署整改,先后投资200余万元修缮栏杆坝、泄洪渠、雨水沟等环保设施,进行植被恢复和农作物试种,种植草皮4万余平方米、各类树木41600余株,因地制宜,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有效治理了扬尘污染问题。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开展5周年之际,迎来了6月5日第50个“世界环境日”,阳泉市人民检察院发布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示范引领全市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工作,能动回应社会关切,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共建我们美丽家园,为推动全市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智慧检察力量。
1.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市区青年加油站附近“四不管”环境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阳泉市检察院在全国首创“六步走”磋商机制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2019年8月,牵头市政府督察室、市河长办和市城市管理局,不再制发检察建议书,与相关行政机关磋商,解决群众在“阳泉随手拍”平台反映,4家相关单位均回复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市区青年加油站附近垃圾污染问题。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先后两次集中整治,彻底清理长期积存的工业、生活垃圾共计5350余吨,拆除违法建筑,整理美化环境,进行常态化巡查管理。本案的成功办理对保障“二青会”阳泉赛事圆满举行,助力阳泉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发挥了积极作用。市人大专题视察,市委主要领导批示肯定,《检察日报》报道。阳泉市检察院不断探索磋商办案,制定《行政公益诉讼磋商工作办法》被最高检专刊全文刊发,“磋商”写入《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2.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督促落实龙华口水库库区移民搬迁行政公益诉讼
阳泉市检察院办理了全省首件向县级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行政公益诉讼案,保障龙华口水库重大工程项目落地。盂县龙华口水库是阳泉最大的水库,是阳泉唯一后备水源地,也是山西省政府“兴水战略”的应急工程之一。阳泉市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中发现,盂县龙华口水库工程大坝建成后,因移民搬迁“老大难”问题而停滞7年未能推进,严重影响阳泉140余万居民饮用水安全及防洪灌溉调蓄、涵养环境生态功能发挥。2020年7月,阳泉市检察院向县政府公开宣告送达诉前检察建议书,督促依法履行职责。目前,盂县龙华口水库工程瓶颈与阻力已彻底解决,工程已被列入《2021年山西省重点工程和新开工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名单》,总投资20.3亿元,将取代娘子关水源作为阳泉主要供水源。该案例被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河长制办公室、山西黄河河务局联合发布为10大涉水典型案例首件案例,写入了山西省检察院工作报告。
3.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盂县一中校门口天然气管道堆埋侵占河道重大燃爆防洪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盂县第一中学校门口冷泉河段非法堆埋天然气管道侵占过半河道,不仅严重影响行洪,还存在重大天然气燃爆风险。盂县一中现有师生6000余人进出校园,河道两侧道路及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也受到极大威胁。同时也严重影响了盂县冷泉河滨水空间环境治理主河道疏导惠民工程的顺利推进。但是从2012年至今,长达9年时间未能解决。2021年3月,阳泉市院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与省天然气公司沟通,严格落实技术标准,清理覆土、降管深埋,彻底整治到位,作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我为群众办实事”典型案例受到中央督导组肯定。
4.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义井河河道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义井河是阳泉母亲河桃河的一级支流。长期以来,河道内散布大量垃圾、废弃物,妨碍河道行洪,污染河道环境,影响市容市貌。阳泉市城区检察院于2018年4月分别向3家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督促其依法整改。3家单位高度重视,组织发放河道保护倡议书,整修河坝,砌筑护坝,设置河道围挡,清理垃圾垃圾900余吨,整治河道12公里,彻底改变河道脏乱差现象,改善了义井河流域生态环境。
5.矿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防洪通道排污污染市区主河道行政公益诉讼案
矿区蔡洼蔡北2号楼背后为防洪通道,直通桃河,污水收集管网污物外溢,异味刺鼻难闻,影响居民生活,污染桃河水体,影响环境卫生。2021年4月,矿区人民检察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城镇污水与排水主管行政机关第一时间进行现场核查,上报区政府,由副区长带队,联合河道主管行政机关、街道办、执法队工作人员实地查看该处5个下水井堵塞问题,对相关单位管理区域进行划分,认定责任单位,完成污水抽取,疏通污水管道,整治防洪通道,改善了环境卫生,保护了桃河水体。
6.郊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李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案
李某某因在自有地刨地时随手扔烟头引发大面积森林火灾,过火林受损面积达11338.5亩。郊区检察院综合运用刑事打击和公益诉讼保护生态环境,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9年8月,郊区法院做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烧毁林木损失2995.68万元。本案的成功办理对环保意识薄弱、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行为敲响警钟,有助于加强群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防止此类案件再次发生。
7.郊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某贸易公司煤矸石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镇某村签订协议建设煤场,占地面积40余亩,期限30年。但未采取任何环保措施,长年将煤矸石露天堆放于煤场,堆放量达20万余吨,破坏生态环境,极易导致自燃,对周边群众安全构成重大隐患。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发现线索后,于2019年9月,依法向3家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督促依法履职整改。随后该公司投入200余万元,动用挖掘机、铲车、运输车辆2000余台次,历时1个月,清理煤矸石20余万吨,恢复原貌,复垦土地,彻底整治困扰当地多年的污染源。
8.平定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外来入侵生物印加孔雀草行政公益诉讼案
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害外来入侵生物印加孔雀草在平定县十个乡镇不同程度存在,呈扩散趋势。印加孔雀草属菊科一年生草本植物,其成熟种子适应性广、扩散途径多、自然萌发率高,入侵农田与作物争夺生存空间、空气、水分、养分,抑制作物生长,严重威胁本土生物多样性,破坏自然生态平衡,系重点防控外来入侵生物。2021年10月,平定县检察院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属地监测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彻底铲除平定县内全部印加孔雀草共计800余亩,有效防止该物种继续入侵扩散,保护了生物多样性,确保了本土自然生态安全。
9.盂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某煤矿公司煤矸石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盂县某煤矿公司煤矸石排放地相关环保措施不健全,煤矸石露天堆放,排矸路线未硬化,车辆经过及遇刮风天气尘土飞扬,扬尘污染问题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2018年3月,盂县人民检察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要求严格依法履职,督促企业立即部署整改,先后投资200余万元修缮栏杆坝、泄洪渠、雨水沟等环保设施,进行植被恢复和农作物试种,种植草皮4万余平方米、各类树木41600余株,因地制宜,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有效治理了扬尘污染问题。
第十七品 究竟无我分
尔时,须菩提白佛言:“世尊!善男子、善女人,发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心,云何应住?云何降伏其心?
”佛告须菩提:“善男子、善女人,发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心者,当生如是心,我应灭度一切众生。灭度一
切众生已,而无有一众生实灭度者。
何以故?须菩提!若菩萨有我相、人相、众生相、寿者相,则非菩萨。
所以者何?须菩提!实无有法发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心者。”“须菩提!于意云何?如来于然灯佛所,有法
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不?”“不也,世尊!如我解佛所说义,佛于然灯佛所,无有法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
提。”佛言:“如是!如是!须菩提!实无有法如来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须菩提!若有法如来得阿耨多
罗三藐三菩提者,然灯佛则不与我授记:汝于来世,当得作佛,号释迦牟尼。以实无有法得阿耨多罗三藐
三菩提,是故然灯佛与我授记,作是言:‘汝于来世,当得作佛,号释迦牟尼。’
何以故?如来者,即诸法如义。若有人言:‘如来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须菩提!实无有法,佛得阿耨多
罗三藐三菩提。须菩提!如来所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于是中无实无虚。是故如来说:一切法皆是佛法
。须菩提!所言一切法者,即非一切法,是故名一切法。须菩提!譬如人身长大。”须菩提言:“世尊!如
来说:人身长大,则为非大身,是名大身。”“须菩提!菩萨亦如是。若作是言:‘我当灭度无量众生’,则不
名菩萨。
何以故?须菩提!实无有法名为菩萨。是故佛说:一切法无我、无人、无众生、无寿者。须菩提!若菩萨
作是言,‘我当庄严佛土’,是不名菩萨。
何以故?如来说:庄严佛土者,即非庄严,是名庄严。须菩提!若菩萨通达无我法者,如来说名真是菩
萨。
第十七章 深刻理解“无我”的道理
那时候,须菩提对佛说:“先生,一心向善的人,一心想要明心见性悟道,应该怎样保持自己的心理,怎样降伏心中的烦恼呢?”
佛回答说:“一心向善学佛的人,一心要求得大智慧的人,首选应该立下这样的志向:我要让一切众生脱离苦海,见性成佛,只到最后。
为什么这样说呢?须菩提,如果菩萨有‘自我、他人、众生和高低长幼’的概念,那么他就不是真正的菩萨。须菩提,求得大智慧,实在没有一个定法。
须菩提,你说说看,我在然灯佛那里,有没有得到什么方法?”
须菩提说:“没有,按照我所理解的您的意思,你在然灯佛那里,确实没有得到什么万能的方法。”
佛说:“你理解得对。我确实没有得到一个什么方法,如果真是那样,然灯佛就不会给我授记。正因为没有这样一个方法可以得到大智慧,所以然灯佛才给我授记,说你在来世,就要成为佛了,号释迦牟尼。
所谓‘如来’,所谓‘方法’,正如‘如来’的字面意思一样。
如果有人说,‘如来得到了无上正果,明心见性了’。须菩提,实在没有一个方法让佛得道。如来所得到的道,不是实有的也不是虚无的东西。所以我说,一切的方法,都是佛法。须菩提,我所说的一切法,都只是针对那时那地而言的,是一种指称。
须菩提,菩萨也是这样,菩萨如果口出狂言,说自己要‘救一切众生出苦海’,那他就不叫菩萨了。为什么呢?佛法不是刻意能够模仿的,佛法是不留痕迹的,实在没有一个定法,可以叫做菩萨道或者菩萨行。所以佛说一切佛法,并无你我众生他人,高低长幼的概念。
须菩提,如果菩萨自己说:‘我要把佛国建设得更加美好。’这样说的人不是真正的菩萨!为什么呢?佛所说的庄严佛土,并不是真正的庄严,只是比喻而已啊!
须菩提,如果一个菩萨深刻领会了‘无我’的道理,他才是一个真正的菩萨。”
尔时,须菩提白佛言:“世尊!善男子、善女人,发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心,云何应住?云何降伏其心?
”佛告须菩提:“善男子、善女人,发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心者,当生如是心,我应灭度一切众生。灭度一
切众生已,而无有一众生实灭度者。
何以故?须菩提!若菩萨有我相、人相、众生相、寿者相,则非菩萨。
所以者何?须菩提!实无有法发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心者。”“须菩提!于意云何?如来于然灯佛所,有法
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不?”“不也,世尊!如我解佛所说义,佛于然灯佛所,无有法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
提。”佛言:“如是!如是!须菩提!实无有法如来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须菩提!若有法如来得阿耨多
罗三藐三菩提者,然灯佛则不与我授记:汝于来世,当得作佛,号释迦牟尼。以实无有法得阿耨多罗三藐
三菩提,是故然灯佛与我授记,作是言:‘汝于来世,当得作佛,号释迦牟尼。’
何以故?如来者,即诸法如义。若有人言:‘如来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须菩提!实无有法,佛得阿耨多
罗三藐三菩提。须菩提!如来所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于是中无实无虚。是故如来说:一切法皆是佛法
。须菩提!所言一切法者,即非一切法,是故名一切法。须菩提!譬如人身长大。”须菩提言:“世尊!如
来说:人身长大,则为非大身,是名大身。”“须菩提!菩萨亦如是。若作是言:‘我当灭度无量众生’,则不
名菩萨。
何以故?须菩提!实无有法名为菩萨。是故佛说:一切法无我、无人、无众生、无寿者。须菩提!若菩萨
作是言,‘我当庄严佛土’,是不名菩萨。
何以故?如来说:庄严佛土者,即非庄严,是名庄严。须菩提!若菩萨通达无我法者,如来说名真是菩
萨。
第十七章 深刻理解“无我”的道理
那时候,须菩提对佛说:“先生,一心向善的人,一心想要明心见性悟道,应该怎样保持自己的心理,怎样降伏心中的烦恼呢?”
佛回答说:“一心向善学佛的人,一心要求得大智慧的人,首选应该立下这样的志向:我要让一切众生脱离苦海,见性成佛,只到最后。
为什么这样说呢?须菩提,如果菩萨有‘自我、他人、众生和高低长幼’的概念,那么他就不是真正的菩萨。须菩提,求得大智慧,实在没有一个定法。
须菩提,你说说看,我在然灯佛那里,有没有得到什么方法?”
须菩提说:“没有,按照我所理解的您的意思,你在然灯佛那里,确实没有得到什么万能的方法。”
佛说:“你理解得对。我确实没有得到一个什么方法,如果真是那样,然灯佛就不会给我授记。正因为没有这样一个方法可以得到大智慧,所以然灯佛才给我授记,说你在来世,就要成为佛了,号释迦牟尼。
所谓‘如来’,所谓‘方法’,正如‘如来’的字面意思一样。
如果有人说,‘如来得到了无上正果,明心见性了’。须菩提,实在没有一个方法让佛得道。如来所得到的道,不是实有的也不是虚无的东西。所以我说,一切的方法,都是佛法。须菩提,我所说的一切法,都只是针对那时那地而言的,是一种指称。
须菩提,菩萨也是这样,菩萨如果口出狂言,说自己要‘救一切众生出苦海’,那他就不叫菩萨了。为什么呢?佛法不是刻意能够模仿的,佛法是不留痕迹的,实在没有一个定法,可以叫做菩萨道或者菩萨行。所以佛说一切佛法,并无你我众生他人,高低长幼的概念。
须菩提,如果菩萨自己说:‘我要把佛国建设得更加美好。’这样说的人不是真正的菩萨!为什么呢?佛所说的庄严佛土,并不是真正的庄严,只是比喻而已啊!
须菩提,如果一个菩萨深刻领会了‘无我’的道理,他才是一个真正的菩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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