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数据如何安全“激活” 浙江给出解法】#象山政务#3月1日,全国首部公共数据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从2020年2月至今,在2年多的时间里,条例经历了酝酿、起草、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省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等环节。护航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安全利用,浙江给出了具有全国引领性的解法。
到底什么是公共数据?和我们有什么关系?公共数据为何要共享、开放?如何保护公共数据安全?我们试图通过全方位解读,给出答案。
海量公共数据 就在身边
何为公共数据?《条例》给出了明确界定——是本省国家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此外,根据本省应用需求,税务、海关、金融监督管理等国家有关部门派驻浙江管理机构提供的数据,亦在其中。
严谨的概念界定背后是热气腾腾的生活场景。“公共数据的概念对群众其实是‘可感’的,并非远离生活。”浙江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相关处室负责人用一系列例子进行了说明,“比如汇集在省人社部门的社会保险个人参保信息,汇集在红十字会的捐赠物资信息,公共服务运营单位掌握的水电燃气使用信息,金融监管部门掌握的个人征信报告,电商平台根据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数据等等都是公共数据。”
浙江在线记者从省大数据局了解到,截至2021年底,浙江已累计编制公共数据目录190多万项,省级平台归集公共数据800多亿条,数据共享累计调用700多亿次,开放数据超59亿条,走在全国前列。如此规模体量且不断滚动增长的数据,如何在安全的前提下,管理好、利用好?浙江走入了立法阶段——
为公共数据立法 恰逢其时
时间轴拉回去年2月18日,春节假期后首个工作日,浙江以一场全省数字化改革大会开启牛年新局。从2003年数字浙江,2014年四张清单一张网,2017年最多跑一次改革,2018年政府数字化转型,至此,浙江进入了一个数字化改革的新阶段。
“《条例》构建了公共数据领域的基础性制度,为纵深推进我省数字化改革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浙江省司法厅司法一处处长邬呈辉表示,对浙江而言《条例》的诞生“恰逢其时”。
从国家层面看,除了现行的《网络安全法》之外,《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于去年正式施行,这为地方制定法规奠定了上位法基础;从省域层面看,浙江在近20年的数据实践中,已形成了不少制度成果。2017年发布的《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侧重数据的采集、归集、共享,2020年发布的《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更关注开放和安全,这两个地方政府规章为公共数据的全过程管理打下了基础。
邬呈辉表示,《条例》制定过程中,贯彻落实了数字化改革有关一体化、制度重塑等要求,将我省行之有效的成果和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对公共数据范围进行了拓展,赋予了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以法律地位,致力于推进公共数据的充分共享、有序开放和安全利用。同时,以问题为导向,明确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服务外包的权利与义务。
作为要素的公共数据 等待“激活”
数据的共享、开放与利用,不仅事关改革,也是撬动群众和企业享受更好公共服务的底层力量。《条例》共分八章五十一条,其中对公共数据的共享、开放与利用都分设了章节。“公共数据应当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第四章公共数据共享的首条如是写道。
去年,众多最佳应用在数字化改革中涌现,已经对“共享”进行了充分实践。通过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的数据共享,越来越多民生实事更加便利。以去年第二批最佳应用中的“浙里办票”为例,该应用打破了各部门数据“孤岛”,单位或个人认证后,就能自动归集名下财政电子票据和税务电子发票,享受全省电子发票一站式归集、下载、查验、存储等服务。
此外,共享、开放与利用更是公共数据流通与高效配置的关键。此前国务院文件中将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并列。“公共数据是支撑党建统领整体智治、数字政府、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文化、数字法治的重要基础资源,是推动省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生产要素。”浙江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相关处室负责人表示。
“最初我们对于条例名称是否要加上‘管理’二字有过深度探讨。”参与草案撰写的浙江(浙大)立法研究院执行院长郑春燕提起了立法过程中的一个细节,“如果公共数据只是政府用于管理,而不用来发展是非常可惜的。”而开放与利用,正是《条例》着重强调的内容,“提升公共数据质量,要有市场力量参与,但完全放开又会涉及许多问题,那么市场力量怎么进来呢?为了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我们在条款上做了一些制度设计,比如第三十五条的授权模式,可以授权符合规定安全条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运营公共数据。”郑春燕建议,相关部门要积极吸引企业加入公共数据的资源开发利用大潮中,让企业利用公共数据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划定公共数据的安全线 势在必行
当公共数据面向社会开放,随之而来的担忧便是安全。划定公共数据的安全线,亦是《条例》所向。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规处处长吴恩玉表示,《条例》制定过程中着重处理好三方面的关系,改革与立法的关系、公共数据充分流通与个人信息有效保护的关系、公共数据高效利用与保障数据安全的关系。
“条例开宗明义就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在推动公共数据创新应用的同时,要对公共数据管理过程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作出细化补充规定。”吴恩玉表示。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收集数据时,不得强制要求个人采用多种方式重复验证;数据有异议或不准确时,可以提出校核申请;自然人认为开放的公共数据侵犯合法权益时,可以提出撤回数据的要求……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见诸条例各处。
此外,吴恩玉表示,立法过程中将保障数据安全贯穿制度设计始终,还设置了公共数据安全专章,为的就是确保在严守数据安全底线的前提下,最大程度释放公共数据的价值。“基于此,《条例》在安全方面设定了制度规范体系、技术防护体系与运行管理体系。“谁收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通过落实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对服务外包方式开展数据活动的安全管理,可以有效防范公共数据非法获取、篡改、泄露或者不当利用,保护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
“公共数据关乎你我,我们要依法利用,依法管理。”浙江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相关处室负责人表示。
到底什么是公共数据?和我们有什么关系?公共数据为何要共享、开放?如何保护公共数据安全?我们试图通过全方位解读,给出答案。
海量公共数据 就在身边
何为公共数据?《条例》给出了明确界定——是本省国家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此外,根据本省应用需求,税务、海关、金融监督管理等国家有关部门派驻浙江管理机构提供的数据,亦在其中。
严谨的概念界定背后是热气腾腾的生活场景。“公共数据的概念对群众其实是‘可感’的,并非远离生活。”浙江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相关处室负责人用一系列例子进行了说明,“比如汇集在省人社部门的社会保险个人参保信息,汇集在红十字会的捐赠物资信息,公共服务运营单位掌握的水电燃气使用信息,金融监管部门掌握的个人征信报告,电商平台根据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数据等等都是公共数据。”
浙江在线记者从省大数据局了解到,截至2021年底,浙江已累计编制公共数据目录190多万项,省级平台归集公共数据800多亿条,数据共享累计调用700多亿次,开放数据超59亿条,走在全国前列。如此规模体量且不断滚动增长的数据,如何在安全的前提下,管理好、利用好?浙江走入了立法阶段——
为公共数据立法 恰逢其时
时间轴拉回去年2月18日,春节假期后首个工作日,浙江以一场全省数字化改革大会开启牛年新局。从2003年数字浙江,2014年四张清单一张网,2017年最多跑一次改革,2018年政府数字化转型,至此,浙江进入了一个数字化改革的新阶段。
“《条例》构建了公共数据领域的基础性制度,为纵深推进我省数字化改革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浙江省司法厅司法一处处长邬呈辉表示,对浙江而言《条例》的诞生“恰逢其时”。
从国家层面看,除了现行的《网络安全法》之外,《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于去年正式施行,这为地方制定法规奠定了上位法基础;从省域层面看,浙江在近20年的数据实践中,已形成了不少制度成果。2017年发布的《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侧重数据的采集、归集、共享,2020年发布的《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更关注开放和安全,这两个地方政府规章为公共数据的全过程管理打下了基础。
邬呈辉表示,《条例》制定过程中,贯彻落实了数字化改革有关一体化、制度重塑等要求,将我省行之有效的成果和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对公共数据范围进行了拓展,赋予了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以法律地位,致力于推进公共数据的充分共享、有序开放和安全利用。同时,以问题为导向,明确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服务外包的权利与义务。
作为要素的公共数据 等待“激活”
数据的共享、开放与利用,不仅事关改革,也是撬动群众和企业享受更好公共服务的底层力量。《条例》共分八章五十一条,其中对公共数据的共享、开放与利用都分设了章节。“公共数据应当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第四章公共数据共享的首条如是写道。
去年,众多最佳应用在数字化改革中涌现,已经对“共享”进行了充分实践。通过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的数据共享,越来越多民生实事更加便利。以去年第二批最佳应用中的“浙里办票”为例,该应用打破了各部门数据“孤岛”,单位或个人认证后,就能自动归集名下财政电子票据和税务电子发票,享受全省电子发票一站式归集、下载、查验、存储等服务。
此外,共享、开放与利用更是公共数据流通与高效配置的关键。此前国务院文件中将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并列。“公共数据是支撑党建统领整体智治、数字政府、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文化、数字法治的重要基础资源,是推动省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生产要素。”浙江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相关处室负责人表示。
“最初我们对于条例名称是否要加上‘管理’二字有过深度探讨。”参与草案撰写的浙江(浙大)立法研究院执行院长郑春燕提起了立法过程中的一个细节,“如果公共数据只是政府用于管理,而不用来发展是非常可惜的。”而开放与利用,正是《条例》着重强调的内容,“提升公共数据质量,要有市场力量参与,但完全放开又会涉及许多问题,那么市场力量怎么进来呢?为了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我们在条款上做了一些制度设计,比如第三十五条的授权模式,可以授权符合规定安全条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运营公共数据。”郑春燕建议,相关部门要积极吸引企业加入公共数据的资源开发利用大潮中,让企业利用公共数据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划定公共数据的安全线 势在必行
当公共数据面向社会开放,随之而来的担忧便是安全。划定公共数据的安全线,亦是《条例》所向。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规处处长吴恩玉表示,《条例》制定过程中着重处理好三方面的关系,改革与立法的关系、公共数据充分流通与个人信息有效保护的关系、公共数据高效利用与保障数据安全的关系。
“条例开宗明义就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在推动公共数据创新应用的同时,要对公共数据管理过程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作出细化补充规定。”吴恩玉表示。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收集数据时,不得强制要求个人采用多种方式重复验证;数据有异议或不准确时,可以提出校核申请;自然人认为开放的公共数据侵犯合法权益时,可以提出撤回数据的要求……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见诸条例各处。
此外,吴恩玉表示,立法过程中将保障数据安全贯穿制度设计始终,还设置了公共数据安全专章,为的就是确保在严守数据安全底线的前提下,最大程度释放公共数据的价值。“基于此,《条例》在安全方面设定了制度规范体系、技术防护体系与运行管理体系。“谁收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通过落实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对服务外包方式开展数据活动的安全管理,可以有效防范公共数据非法获取、篡改、泄露或者不当利用,保护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
“公共数据关乎你我,我们要依法利用,依法管理。”浙江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相关处室负责人表示。
本人报考22双非法硕,已经拟录取,考研的这段时间认识到自己人生定位是公务员(现在的想法,以后可能会变),所以考完研在一月份开始备战省考,如果两个都上岸了就工作,因为研毕业以后还是考公且家乡的大部分法检岗位法本足矣。家乡某法检十进一,感觉比较有把握,结果噩耗传来,省考延期,遥遥无期,眼看的就要五月份了还没有考试,面对一个确定的研究生和不确定是否能上岸的公务员,我好像只能选择前者,不知道选择对不对,是该收心准备上学了吧,还是不要继续准备省考了,可是考虑到双非研认可度不高而且害怕三年以后公考更卷总是有很大的遗憾
还有一个疑惑,如果7月份才省考我的档案已经调去学校了考公的资格复审过不了了吧只能退学?
还有一个疑惑,如果7月份才省考我的档案已经调去学校了考公的资格复审过不了了吧只能退学?
《金刚经》法相非法相是名法相
第三十五段(第三十一品)#知见不生分#
【须菩提!若人言:佛说我见、人见、众生见、寿者见。须菩提!于意云何?是人解我所说义不?不也、世尊!是人不解如来所说义。何以故?世尊说:我见、人见、众生见、寿者见,即非我见、人见、众生见、寿者见,是名我见、人见、众生见、寿者见。须菩提!发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心者,于一切法,应如是知、如是见、如是信解,不生法相。须菩提!所言法相者,如来说即非法相,是名法相。】
佛说:须菩提!上面说了一合相的道理,现在再来认识什么是法相?法相的真实含义又是什么呢?这个问题还是先从见解上谈,会好理解一些。如果有人说:佛说我有我的见解、人有人的见解、众生有众生的见解、寿者有寿者的见解。须菩提!就此而言,你意下如何?这个人的认识,能理解如来所说这四见的真实含义吗?
须菩提回答说:不也、世尊!这个人不能理解如来所说义。佛说:是何缘故说此人不能理解如来所说义呢?须菩提回答说:因为世尊说我见、人见、众生见、寿者见,从根本上来说,不是什么我见、人见、众生见、寿者见,如果非要说是,那也只是个名称,名为我见、人见、众生见、寿者见。
也就是说:凡所有人如果有此四见,就不能正确理解如来所说义,是什么原因呢?因为这四见生一切邪见,惑乱真常,使人产生错误观念,用错误的观念,怎么能理解如来真实义呢?那么怎样才能辨别这四见而树立起正知正见呢?就此问题探讨如下:
1、我见:又称“身见”。认识我见,需明白一切众生的肉体和精神,都是阿赖耶识缘地水火风及父精母血而成,成就色受想行识五蕴身,此身为依因感果的报应身,因缘聚而生、散则灭,本无我的实体存在,但凡夫不明此理,在非我中妄执为我,叫做我见。
我见产生我执,生一切烦恼,堕在生死轮回中,要想脱离生死轮回,就必须要破除我见,怎么破?学四谛法,修不净观,证须陀洹果,即可破除。破除我见后,即得诸法无我之正知正见。
2、人见:人见生于我见,我见有人,即生人我是非,是名人见。欲破人见,当破我执,破我执用慈悲观,观众生与我,同根同体,我即众生、众生即我,由此而熄灭人我是非,即可破除人见。
3、众生见:众生见同样生于我见,我见有众生,即生众生见。众生共有十二类,以卵胎湿化四生为主,四生中又以人类众生为主。我之真如自性中,本无一物、本无众生,只因一念无明所生,实为幻相。欲破众生见,当破无明;欲破无明,当修十二因缘观。
观无明缘行、行缘识、识缘名色、名色缘六入、六入缘触、触缘受、受缘爱、爱缘取、取缘有、有缘生、生缘老死忧悲苦恼。此观以灭无明为主,无明灭即行灭、行灭即识灭、识灭即名色灭、名色灭即六入灭、六入灭即触灭、触灭即受灭、受灭即爱灭、爱灭即取灭、取灭即有灭、有灭即生灭、生灭即老死忧悲苦恼灭。
一切众生,如果不能见此十二因缘,就会在生死轮回中反复轮转受苦;如果有人能见此十二因缘,即是见法,见法即是见佛,见佛即是见佛性。如此以十二因缘观破无明,即可破除众生见,得如来正知正见。
4、寿者见:寿者见仍然生于我见,我见有涅槃,即生执取,执取涅槃,即是寿者见。寿者见是二乘人的知见,二乘人对人生三苦八苦、三灾八难等种种忧悲烦恼之苦,感受最深,求出离解脱心极强。此二乘人分别以四谛或十二因缘法为正修,非常刻苦精进,常做头陀行,唯求自我完善,没有时间和功夫去搭理别人,只度己、不度人,因此二乘被统称为小乘,小乘只能得小果、不能得大果。
这种只见小法、不见大法而修声闻缘觉法者,分别名钝根阿罗汉、钝根辟支佛,各各定格为定性声闻或定性辟支佛,他们修灭尽定入小涅槃,从此贪享小涅槃之乐,不再来三界度众生。有这类知见的人,名寿者见。欲破寿者见,当回心向大乘,修菩萨金刚喻定,虽入灭尽定而不住灭尽定,继续破尘沙无明及根本无明惑,即可破除寿者见,得如来正知正见。
以上所说无明众生所执有的我见、人见、众生见、寿者见,如来说是非见,非见就不是正见,不是正见,就是妄见,妄者虚妄不实,为什么虚妄不实呢?因为我、人、众生、寿者统统都是无明所生之妄相,妄相所产生的见解,自然都是虚妄不实的。这四种虚妄不实的见解,在真如自性里是本来就没有的,如果要说有,也只能是个名称而已,名我见、人见、众生见、寿者见。
佛说:须菩提!发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心的人,于一切法,应如是知、知四见虚妄;如是见、知四见都不是正见;如是信解、信如来所说四见只是一个名称,不可执以为实,理解如来所说四见的真实义,是希望众生能通过对这四种妄见的认识,从而树立起如来的正知正见。要树立起如来的正知正见,首先要做到的就是“不生法相。”
“法相”是什么呢?法相是指整个物质世界各种各样的现象,如日月星辰之相、山河大地之相、人我众生之相、一切有形无形之种种相,在这些相里面的我相、人相、众生相、寿者相,都属于法相。法相是虚妄之相、从真实之法体所生,法体就是每一个众生都有的法性,众生法性被无明遮覆,从而生出种种虚妄之相,由于这些虚妄之相是从法性中生,故名“法相”。
佛说:须菩提!为什么要不生法相呢?因为所谓的法相如我相人相等种种相,根本就不是法相,说它不是法相,是因为这些所谓的法相是虚妄的,正是这些虚妄之法相,蒙蔽了自己的双眼,整日在人我是非里互相纠缠,剪不断、理还乱,混淆不清,认假为真,烦恼频生,从而堕在生死中轮回不休,这都是认法相为实惹的祸。如果要想从生死中解脱出来,很简单,只需做到不生法相就行了,不生法相即见真相,真相就是自己不生不灭的诸法实相。
所以,如来说:法相者如来说不是法相,如果非要说是法相,这法相也只是一个名称而已,是名法相。像这样去理解,才能找到法相之体、才是如来所说法相的真实义。
第三十五段(第三十一品)#知见不生分#
【须菩提!若人言:佛说我见、人见、众生见、寿者见。须菩提!于意云何?是人解我所说义不?不也、世尊!是人不解如来所说义。何以故?世尊说:我见、人见、众生见、寿者见,即非我见、人见、众生见、寿者见,是名我见、人见、众生见、寿者见。须菩提!发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心者,于一切法,应如是知、如是见、如是信解,不生法相。须菩提!所言法相者,如来说即非法相,是名法相。】
佛说:须菩提!上面说了一合相的道理,现在再来认识什么是法相?法相的真实含义又是什么呢?这个问题还是先从见解上谈,会好理解一些。如果有人说:佛说我有我的见解、人有人的见解、众生有众生的见解、寿者有寿者的见解。须菩提!就此而言,你意下如何?这个人的认识,能理解如来所说这四见的真实含义吗?
须菩提回答说:不也、世尊!这个人不能理解如来所说义。佛说:是何缘故说此人不能理解如来所说义呢?须菩提回答说:因为世尊说我见、人见、众生见、寿者见,从根本上来说,不是什么我见、人见、众生见、寿者见,如果非要说是,那也只是个名称,名为我见、人见、众生见、寿者见。
也就是说:凡所有人如果有此四见,就不能正确理解如来所说义,是什么原因呢?因为这四见生一切邪见,惑乱真常,使人产生错误观念,用错误的观念,怎么能理解如来真实义呢?那么怎样才能辨别这四见而树立起正知正见呢?就此问题探讨如下:
1、我见:又称“身见”。认识我见,需明白一切众生的肉体和精神,都是阿赖耶识缘地水火风及父精母血而成,成就色受想行识五蕴身,此身为依因感果的报应身,因缘聚而生、散则灭,本无我的实体存在,但凡夫不明此理,在非我中妄执为我,叫做我见。
我见产生我执,生一切烦恼,堕在生死轮回中,要想脱离生死轮回,就必须要破除我见,怎么破?学四谛法,修不净观,证须陀洹果,即可破除。破除我见后,即得诸法无我之正知正见。
2、人见:人见生于我见,我见有人,即生人我是非,是名人见。欲破人见,当破我执,破我执用慈悲观,观众生与我,同根同体,我即众生、众生即我,由此而熄灭人我是非,即可破除人见。
3、众生见:众生见同样生于我见,我见有众生,即生众生见。众生共有十二类,以卵胎湿化四生为主,四生中又以人类众生为主。我之真如自性中,本无一物、本无众生,只因一念无明所生,实为幻相。欲破众生见,当破无明;欲破无明,当修十二因缘观。
观无明缘行、行缘识、识缘名色、名色缘六入、六入缘触、触缘受、受缘爱、爱缘取、取缘有、有缘生、生缘老死忧悲苦恼。此观以灭无明为主,无明灭即行灭、行灭即识灭、识灭即名色灭、名色灭即六入灭、六入灭即触灭、触灭即受灭、受灭即爱灭、爱灭即取灭、取灭即有灭、有灭即生灭、生灭即老死忧悲苦恼灭。
一切众生,如果不能见此十二因缘,就会在生死轮回中反复轮转受苦;如果有人能见此十二因缘,即是见法,见法即是见佛,见佛即是见佛性。如此以十二因缘观破无明,即可破除众生见,得如来正知正见。
4、寿者见:寿者见仍然生于我见,我见有涅槃,即生执取,执取涅槃,即是寿者见。寿者见是二乘人的知见,二乘人对人生三苦八苦、三灾八难等种种忧悲烦恼之苦,感受最深,求出离解脱心极强。此二乘人分别以四谛或十二因缘法为正修,非常刻苦精进,常做头陀行,唯求自我完善,没有时间和功夫去搭理别人,只度己、不度人,因此二乘被统称为小乘,小乘只能得小果、不能得大果。
这种只见小法、不见大法而修声闻缘觉法者,分别名钝根阿罗汉、钝根辟支佛,各各定格为定性声闻或定性辟支佛,他们修灭尽定入小涅槃,从此贪享小涅槃之乐,不再来三界度众生。有这类知见的人,名寿者见。欲破寿者见,当回心向大乘,修菩萨金刚喻定,虽入灭尽定而不住灭尽定,继续破尘沙无明及根本无明惑,即可破除寿者见,得如来正知正见。
以上所说无明众生所执有的我见、人见、众生见、寿者见,如来说是非见,非见就不是正见,不是正见,就是妄见,妄者虚妄不实,为什么虚妄不实呢?因为我、人、众生、寿者统统都是无明所生之妄相,妄相所产生的见解,自然都是虚妄不实的。这四种虚妄不实的见解,在真如自性里是本来就没有的,如果要说有,也只能是个名称而已,名我见、人见、众生见、寿者见。
佛说:须菩提!发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心的人,于一切法,应如是知、知四见虚妄;如是见、知四见都不是正见;如是信解、信如来所说四见只是一个名称,不可执以为实,理解如来所说四见的真实义,是希望众生能通过对这四种妄见的认识,从而树立起如来的正知正见。要树立起如来的正知正见,首先要做到的就是“不生法相。”
“法相”是什么呢?法相是指整个物质世界各种各样的现象,如日月星辰之相、山河大地之相、人我众生之相、一切有形无形之种种相,在这些相里面的我相、人相、众生相、寿者相,都属于法相。法相是虚妄之相、从真实之法体所生,法体就是每一个众生都有的法性,众生法性被无明遮覆,从而生出种种虚妄之相,由于这些虚妄之相是从法性中生,故名“法相”。
佛说:须菩提!为什么要不生法相呢?因为所谓的法相如我相人相等种种相,根本就不是法相,说它不是法相,是因为这些所谓的法相是虚妄的,正是这些虚妄之法相,蒙蔽了自己的双眼,整日在人我是非里互相纠缠,剪不断、理还乱,混淆不清,认假为真,烦恼频生,从而堕在生死中轮回不休,这都是认法相为实惹的祸。如果要想从生死中解脱出来,很简单,只需做到不生法相就行了,不生法相即见真相,真相就是自己不生不灭的诸法实相。
所以,如来说:法相者如来说不是法相,如果非要说是法相,这法相也只是一个名称而已,是名法相。像这样去理解,才能找到法相之体、才是如来所说法相的真实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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