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俄乌战争
◇张友亮
(2022年10月12日)
昔日亲兄弟,成敌凶厮杀。
战争近八月,生灵众倒下。
满目皆疮痍,屠戮损毁大。
可悲二百国,任由暴力踏。
七十亿人们,一齐灭元霸。
共唱和为贵,福安一家家。
注:俄罗斯和乌克兰之间的战争,爆发于2022年2月24日,持续至今,破坏极大。可叹全世界70亿众人,竟然制约、制服不了一二个战争狂人。
◇张友亮
(2022年10月12日)
昔日亲兄弟,成敌凶厮杀。
战争近八月,生灵众倒下。
满目皆疮痍,屠戮损毁大。
可悲二百国,任由暴力踏。
七十亿人们,一齐灭元霸。
共唱和为贵,福安一家家。
注:俄罗斯和乌克兰之间的战争,爆发于2022年2月24日,持续至今,破坏极大。可叹全世界70亿众人,竟然制约、制服不了一二个战争狂人。
四川宜宾,万某花费54000元购买了9台空调。安装过程中,万某发现空调存在出厂编码、条码、二维码损毁,遂向商家提出异议,但是商家保证产品都是正品,后经过协商,空调完成安装。
一年后,万某向市监局投诉反映其购买的空调存在问题。市监局经过调查,向万某出具了《产品鉴定说明》,内容为:经拆解分析,9台空调存在型号、出厂编码、条码、二维码25处损毁,不符合公司产品标准,非其公司原装正品,是被改造过的产品。
随后,万某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退货退款,赔偿3倍损失,理由为:
第一、商家明知销售的空调条码毁损仍进行销售,没有全面、准确地将案涉空调的信息告知他,明显违背了诚信经营的要求;
第二、案涉产品经鉴定不符合公司产品标准,非公司原装正品,属于假冒伪劣商品,导致他无法享有原装产品的正常售后服务,商家的行为构成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属于消费欺诈;
商家对此辩称:
第一、涉案空调是公司生产的产品,系窜货,为防止公司查处,其他商家将条码损毁,不是假货;
第二、本案空调购销合同约定六年的售后,公司都是委托当地代理商做售后,公司也有能力进行售后;
第三、安装前他们也不知道空调没有条码,而是到现场才知道没有条码,发现这个情况立即联系了供货商,售后服务部来调查时把条码拿走检查。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本案立案案由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万某主张案涉空调存在质量问题,但至今连故障的描述都未具体,更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且无法定质量检测结论,视为本案空调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
第二、商家主张销售出的空调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万某称其销售“假冒伪劣”空调,经调查,该货系商家窜货,虽然不符合厂家销售规定,但是符合质量要求。
第三、万某称商家涉嫌欺诈,要求3倍赔偿。
所谓消费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通常而言,消费欺诈的构成要件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界定:一是经营者存在主观过错;二是经营者存在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三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且消费者受到的损失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消费欺诈的认定,要结合经营者的行为性质、情节以及消费者的损害后果等要素综合予以考量,既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要维护经营者合理利益。
就本案而言,首先,公司出具的《产品鉴定说明》,仅载明出厂编码、条码、二维码损毁情况,并未指出具体产品质量问题,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空调属于“假冒伪劣”商品之范畴。
其次,在案涉空调的安装过程中,万某已发现上述问题,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万某同意继续安装,该行为应视为万某在知晓交付的空调存在瑕疵后仍然认可该商品符合其消费需求。
再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条规定,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案涉空调系公司制造,生产者与经销商不能因为限制跨区域销售的内部约定而免除对“窜货”商品的售后服务责任,万某享有要求经营者承担案涉空调三包义务的法定权利。
结合上述分析可知,商家不存在主观过错,对于万某应当知晓的商品情况并未加以隐瞒,万某的合法权益亦未受到损害,故商家在本案中不存在消费欺诈行为,万某的“退一赔三”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万某的诉讼请求,万某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社会#
一年后,万某向市监局投诉反映其购买的空调存在问题。市监局经过调查,向万某出具了《产品鉴定说明》,内容为:经拆解分析,9台空调存在型号、出厂编码、条码、二维码25处损毁,不符合公司产品标准,非其公司原装正品,是被改造过的产品。
随后,万某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退货退款,赔偿3倍损失,理由为:
第一、商家明知销售的空调条码毁损仍进行销售,没有全面、准确地将案涉空调的信息告知他,明显违背了诚信经营的要求;
第二、案涉产品经鉴定不符合公司产品标准,非公司原装正品,属于假冒伪劣商品,导致他无法享有原装产品的正常售后服务,商家的行为构成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属于消费欺诈;
商家对此辩称:
第一、涉案空调是公司生产的产品,系窜货,为防止公司查处,其他商家将条码损毁,不是假货;
第二、本案空调购销合同约定六年的售后,公司都是委托当地代理商做售后,公司也有能力进行售后;
第三、安装前他们也不知道空调没有条码,而是到现场才知道没有条码,发现这个情况立即联系了供货商,售后服务部来调查时把条码拿走检查。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本案立案案由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万某主张案涉空调存在质量问题,但至今连故障的描述都未具体,更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且无法定质量检测结论,视为本案空调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
第二、商家主张销售出的空调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万某称其销售“假冒伪劣”空调,经调查,该货系商家窜货,虽然不符合厂家销售规定,但是符合质量要求。
第三、万某称商家涉嫌欺诈,要求3倍赔偿。
所谓消费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通常而言,消费欺诈的构成要件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界定:一是经营者存在主观过错;二是经营者存在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三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且消费者受到的损失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消费欺诈的认定,要结合经营者的行为性质、情节以及消费者的损害后果等要素综合予以考量,既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要维护经营者合理利益。
就本案而言,首先,公司出具的《产品鉴定说明》,仅载明出厂编码、条码、二维码损毁情况,并未指出具体产品质量问题,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空调属于“假冒伪劣”商品之范畴。
其次,在案涉空调的安装过程中,万某已发现上述问题,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万某同意继续安装,该行为应视为万某在知晓交付的空调存在瑕疵后仍然认可该商品符合其消费需求。
再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条规定,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案涉空调系公司制造,生产者与经销商不能因为限制跨区域销售的内部约定而免除对“窜货”商品的售后服务责任,万某享有要求经营者承担案涉空调三包义务的法定权利。
结合上述分析可知,商家不存在主观过错,对于万某应当知晓的商品情况并未加以隐瞒,万某的合法权益亦未受到损害,故商家在本案中不存在消费欺诈行为,万某的“退一赔三”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万某的诉讼请求,万某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社会#
#乾县身边事# 今年以来,乾县审计局在做好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的基础上,会同乡村振兴帮扶村周城镇慈母村村委会积极调研,瞄准群众反映强烈的阴雨天雨水横流、道路狭窄及损毁严重等“急、难、盼”问题,谋划了新建排水沟、道路硬化及路面修复3个项目,积极争取项目和上级资金支持,破解制约该村经济发展的“卡脖子”问题。
目前,投资121.5万元的慈母村村内3公里排水沟工程,投资175万元的慈母村村道拓宽和损坏路面修复工程已近尾声,近期的暴雨天再未出现排水不畅、出行不便的现象,群众生产生活环境得到了一定的提升,获得感和幸福感不断增强。
目前,投资121.5万元的慈母村村内3公里排水沟工程,投资175万元的慈母村村道拓宽和损坏路面修复工程已近尾声,近期的暴雨天再未出现排水不畅、出行不便的现象,群众生产生活环境得到了一定的提升,获得感和幸福感不断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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