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卖了一瓶饮料,凭什么罚我5万?”山东淄博,一便利店店主卖了一瓶饮料,没想到被客户举报到市监局,理由是卖的饮料超出其经营范围!接到举报后,食监局马上派人上门核实,确定便利店违规售卖功能性饮料后,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老刘新开了一家便利店,除了卖一些是零食和生活品以外,还卖烟和饮料。但是万万没想到,卖饮料都会出事!

那天,一个小伙来到店里说自己要一瓶饮料和香烟,老刘没多想就收钱给了东西。但是没多久,就有食监局的工作人员上门,说是有人实名举报老刘卖了一瓶功能性饮料,超出了其经营范围!

老刘开始没当回事,向工作人员出示了自己的经营许可证。但工作人员告诉他,老刘卖的是功能性饮料,需要取得保 健食品经营许可证,但现在老刘没有办理该证,所以要依法对老刘做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

老刘听到要罚款5万元,顿时傻眼了!赶紧和执法人员解释,自己的店刚开业,自己对此毫不了解,以为有营业执照就可以了。而且店内总的货物加起来都不值5万,现在卖一瓶饮料只赚几毛钱,却要罚款5万,这样的罚款到底是为了教育自己还是为了罚钱?

但执法人员说他们是接到举报依法办事,希望老刘配合,如果有意见,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后来老刘申请了行政复议,但被驳回了。无奈之下,他只能将食监局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之上,老刘给出免予处罚的理由:

1、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自己只卖1瓶饮料赚几毛钱,却罚自己5万元,显然是处罚过当,希望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2、都说不知者不罪,自己在卖这款饮料之前,确实不知道自己没有权利卖,而且自己才刚刚卖出一瓶就被举报了,并没有造成特别大的危害!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7条的规定,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性的后果,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处罚的目的是为了教育,但如果罚款50000元,那就是为了罚钱而罚钱,自己一个小店才刚开业,根本没赚多少钱,无力承担。

但食监局认执法无误,也给出了处罚的理由:

老刘虽然有营运执照,但是卖功能性饮料确实超出了经营范围,属于违法经营!现在顾客是实名举报,一定要依法处理,给顾客一个交代。

处罚依据:《食品安 全法》第 122条规定,行为人未取得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涉案价值不足1000元的,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而且,已经考虑到老刘的情节轻微,所以对老刘只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 已经从轻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以食为天,从一件事情单独来看,老刘的行为确实值得同情。但是如果每个违规经营的人都以自己不懂法、卖的不多来免予处罚,那就违背立法的初衷!法律的存在,就是把这些违法的行为扼杀在摇篮里,让大家都能吃上放心安 全的东西!

所以,法院支持了市监局的行政处罚,驳回了老刘的诉求!

此事引起了网友的热议,有网友说,为什么不处罚厂家,违规向不具备销售资质的小商店提供商品?

也有网友说,我就问问举报的是不是要钱老刘没给?如果有,那他就是职业打假人,大家要小心了!还有要看看老刘卖的功能性饮料是不是正规厂家生产的?如果东西没问题,喝了也没问题的话,那不应该罚款这么严格!

还有网友说,矫枉过正,应该警告一次,以后发现还有这个行为,再罚款才对!

我觉得,行政处罚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就一瓶,数量不多,应该先给予整改,逾期不整改,才给予行政处罚!

而且很多便利店都存在这种问题,食监局更要做到普法教育,而且功能性饮料既然能能入市销售,说明该产品取得了相关销售许可,干嘛还要销售终端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证呢?毕竟产品只是一款功能饮料!

严厉打击有害百姓健康的产品没有错,但执法要抓根源!有生产就有销售。光管理销售范围没有用!食监局要查要罚的是,是谁明知老刘无经营资质,还把货进给他!

如果法律规定,厂家违法把货进给无资质的小店,发现一次就对厂家罚款50000元,那厂家还敢把货乱给这些小店铺货吗?小店进不到货,那自然就保护了消费者!

那么,你对此事怎么看?

[7中心]记昭和49年的一次军民同乐活动(6)
*总的来说是7右,但也有7左描写。文末的团和源1v1对话笔者自认写的是七狮,左右洁癖注意避雷吧。
*总的来说是MAC群像含量很高的搞笑二创,不必太较真。

……
“我说这些并非以恶意揣测他人,”诸星也叹了口气,“我只想说,把我们的战斗当成表演,或者当成任何别的东西,都是难免的事。那位市民只是在离现实还差一点点的地方走偏了,去了一个自认为不属于任何意见的地方,仅此而已。”
“嘛,又或者他觉得那才是现实也说不定。”佐藤已经放下热毛巾,不着调地冲诸星托腮笑道。
“又或者到头来我们都在想方设法各执一词。”
诸星垂下眼睛,又抬起头来。
“这个答案你满意吗,大山?”

河北的王大爷,晒的腊肠被人连偷2次,一气之下就在腊肠里下毒,没想到真的把小偷给毒死了!事后,小偷家属报案,说王大爷故意把人给毒死了。警方找到王大爷,认为他构成故意杀人罪。王大爷:这怎么能怪我?他不偷我的腊肠,又怎么会死? 
 
王大爷生活在农村,过年的时候,都会晒腊肠和腊肉。他趁着天气好,去市场上买了几斤新鲜的猪肉,让人给搅碎。拿回家后,王大爷精心调制了味道,把肉灌成腊肠后,就晒到自家的院子外面。(案例来源:宝鸡政法) 
 
看着自己做好的腊肠,王大爷迫不及待地就想尝尝味道,可他万万没想到,有人趁他不注意,把他做的腊肠偷得一干二净!这可把王大爷气坏了,但腊肠也就几百块钱,王大爷觉得报案警方也不一定会立案,就自认倒霉了! 
 
不过,腊肠没了肯定要重新做,毕竟过年的时候总要吃的。于是,王大爷再次买了肉,又重新做好腊肠,但这次他可不敢把腊肠放院子外面了,而是放在自家院子里。可即便这样,王大爷的腊肠还是“失守”了。这个小偷再次趁他不备,把他的腊肠扫荡一空,这下王大爷心中的气再也憋不住了! 
 
这个人偷了一次又一次,如果自己不“教训”一下对方,真当自己好欺负?于是,王大爷做出一个决定,那就是在腊肠里面下点毒。如果这个人还来偷,那也怨不得自己,谁叫他有错在先呢?自己只是出一口恶气,就算出事,也没有责任! 
 
可结局完全出乎王大爷的意料!腊肠确实又被偷了,但他却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当警方找上门调查的时候,王大爷以为自己没啥事,直接承认是自己在腊肠里下了毒。可警方说他涉嫌故意杀人的时候,王大爷懵了!东西是自己的,自己想放什么就放什么,小偷自己偷吃死了,怎么能怪到他的头上呢? 
 
原来,王大爷的腊肠被同村的一个村民偷走,该村民拿回家后向家人炫耀自己的“战果”,并且告诉过家人自己是从哪里“顺手牵羊”过来的,还一直取笑王大爷傻!几天后,该村民吃下有毒的腊肠,口吐白沫而身亡! 
 
王大爷被警方带走以后,尽管他一直不服气,但警方还是把他移送给检察院!后来公诉人以王大爷涉嫌故意杀人罪,对他提起公讼。 
 
因为王大爷一直不认罪,法庭之上,王大爷的辩护律师为王大爷作出了无罪辩护,他的理由如下: 
 
1、王大爷的腊肠被偷了3次,王大爷是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出手给对方教训。他主观上是了保护自己的腊肠不被偷走,下毒也只是为了教训小偷,并没有想要直接致对方死亡,他更没想到后果会这么严重。 
 
2、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其为了阻止对方继续侵害自己的利益,在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3、王大爷是对毒的剂量把握不准,属于无知而不是故意。就算他下毒的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也应当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 
 
4、小偷自身也有过错,连续偷3次已经构成盗窃罪,在此情况下要减轻王大爷的责任。 
 
检方认为,王大爷在腊肠里面下毒,然后把腊肠放到院子外面,就算该身亡的村民没偷,其他人看到也有偷走腊肠的可能性。所以,王大爷的行为可能会危害到其他不知情的不特定人群,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很有可能导致他人因偷吃死亡,从而酿成悲剧! 
 
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故意在食物中投毒,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大爷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能单凭王大爷的一面之词。要看主客观是否一致。 
 
1、王大爷自己都承认,他在腊肠里下毒就是为了报复出气!所以,他主观上即便没有杀人的想法,也有害人之心,介于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之间! 
 
2、客观上来看,王大爷下毒明显会导致被害人死亡,但他却故意下毒,事后发现被人偷走,他也不报案阻止,任由事情恶化。 
 
法律依据:《刑法》第14条,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犯罪,应该是主观上有罪过,客观上有危害行为,并且主观上的罪过和客观上的危害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和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统一,是构成犯罪的基本标志。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王大爷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因为小偷自身构成盗窃罪,王大爷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故意杀人罪,起步就是10年!为了腊肠一个坐牢10年以上,一个没了生命,真是令人唏嘘! 
 
此案告诫我们,如果发现自己的东西被偷,切不可冲动行事!一定要及时报案寻求合法途径去解决问题!不然,就会像王大爷那样后悔莫及!小偷虽然有错,但罪不至死,我们任何人都没有处罚别人的权利,只有法律才能审判恶人! 
 
那么,你觉得王大爷在腊肠里下毒,是想故意杀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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