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我在北京找了一个宾馆,我下午去到了宾馆以后,第一,店家说扫码,我扫了!第二,店家说扫行程码,我也扫了!第三,店家说核验身份证,我也核验了!这就都可以了!但是!这个店家更过分的是,他们要让我打开行李箱!说是要检查行李箱!我真的是非常惊讶!我住店从来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住店还要检查行李箱!我真的是非常的惊讶!行李箱,是个人隐私物品!这又不是飞机场火车站过安检!一个旅馆住宿,凭什么检查个人的行李箱!我又凭什么给他们查!还说什么是派出所让查的!但是,我不相信是派出所让查的!对此!我是坚决不接受!后来,我打电话报警!后来,我又不想给大家添麻烦!然后我就给派出所打电话,我说不用来了!后来,他们还是到了!到了以后,我就和他们说了情况!我说,就让你们警察和店家说,不要查我的行李箱!但是,这些警察不但没有帮助我!反而,更加过分的是,警察他们竟然帮助的是店家!他们所有人都要检查我的行李箱!我有自由的权利!我也有选择的权利!我宁可宁愿不住这家店!我也不让他们检查我的行李箱!这个时候,原本结束了!但是,当我要走的时候,警察他们来劲了!说,不让我走!今天必须要检查我的行李箱!警察说,怀疑我的行李箱里面有违禁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简直就是对我的极大侮辱!这些警察太过分了!后来,我和这些警察说了半天!他们还是不让我走!真是太过分了!后来,警察说打个电话!后来,警察说,不用检查我的行李箱了!说可以让我走了!就算是这样!我也已经被他们气到了!让我非常生气!让我非常介意此事!简直就是不讲道理!警察的意思就是,不让他们检查行李箱,就代表我是坏人!就代表,我的行李箱里面有违禁品易燃易爆危险品是吗!真是过分!不让他们检查行李箱,那就是我的个人意愿!那是我的个人隐私物品!我凭什么给他们检查!如果要是这样,那些火车站飞机场都这样开箱检查!那投诉岂不是要满天飞!真是过分!这样的店家,相关部门,你们该管理了!这两个警察,都是男的,我要投诉举报这两个警察!相关部门,你们要处理好此事!这两个警察,一个警察工号是HX0004,另一个警察工号被盖住了!我看不到全部!我昨天报警位置就在金地发宾馆,也就是在大兴区旧忠路西3条1号,也就是旧宫地铁站那里!也就是大兴区红星派出所出的警!这两个警察的照片我发在下面!其中,检查我行李箱的那两家酒店,照片和地址我也发在下面!其中有一家宾馆,当时我打开了行李箱!我本意不想打开我的行李箱!因为他们店家说不打开行李箱给他们检查,就不让我住店!我迫于无奈!我就只好打开行李箱!这家店就是莲花港酒店!另外一家宾馆,也就是昨天,也就是金地发宾馆!这家店,我走了,没有住,因为还是要检查我的行李箱,所以我非常生气!还是不让检查行李箱,就不让我住店!我迫于无奈!我非常生气!所以我选择宁可不住!我也要走!太伤心了!是他们这些警察和这样的店家,和那些不好的人,把我逼走的!我住店从来没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只有在北京!在北京这段时间,我生了太多气!我担心在呆下去!会被气病!会被气死!也让我非常失望!难过!伤心!竟然都是如此对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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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前两周我收到了苗萃的生姜洗发水,马上来给你们搞测评了!我本身平时喜欢熬夜,平时掉发真的蛮严重的!
然后我自己已经试用了差不多两周的时间,为了更好的测试它的效果,我还找了朋友一起来测评吼~用了差不多两个星期,我们整体下来的效果还是不错的!掉发的情况真的有减少~发质好像也变好了?哈哈不知道有没有其他宝子用过苗萃的,评论区蹲个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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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铜川,男子胡某意外发现,去接女儿放学的妻子,没有返回家中,而是上了一辆黑色的帕萨特轿车,心生疑虑的男子遂尾随在后。
(案例来源:铜川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43岁的男子胡某,和妻子宋某某结婚多年,二人婚后有一个女儿,生活不可谓不幸福,但最近发生的一件事,却让胡某成为了犯罪嫌疑人。
那么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是事发当天,胡某准备去接女儿放学,却不料刚到学校,就发现女儿被妻子宋某某接走,细心观察之下,胡某发现,妻子并没有走向回家的路,而是向着另一个方向走去。
察觉后事有异样后,胡某便尾随在妻子身后,果不然其然,妻子走到了一辆黑色的帕萨特轿车旁边,而轿车里的男子,让胡某彻底失去了理智。
这男子不是别人,正是妻子之前的婚外情人武某,十几年前,妻子宋某某在火锅店打工时,和武某保持为不正当男女关系。
后来此事被发现后,妻子回归家庭,二人也彻底断了联系,却没想到今天竟然再次交往在了一起。
看到此情此景,怒火中烧的胡某失去了理智,对着帕萨特轿车就是一顿猛砸,致使轿车遭到强烈破坏。
事后,武某报警,胡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电话传唤到案后,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后经过鉴定,车辆被毁损的价格为5597元。
而值得一提的是,胡某妻子向武某某转账10000元后,武某某为胡某出具了谅解书,原谅了胡某的行为。
这可真是冲动是魔鬼,胡某面对妻子的不当行为,没能正确的处理,而是选择用私人暴力解决问题,最终使自己深陷囹圄!
有网友直言,虽然胡某砸车一时爽快,但接下来的代价,却着实有点沉重,胡某不仅自己会被判刑,很可能会留下终身难以消除的犯罪记录,实在是得不偿失。
接下来,笔者就本案中涉及的法律知识谈几点看法。
1、妻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规定,《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应当互尽忠实义务。
也就是说,夫妻之间任何一方,都不能作出背叛另一方的事,我们以本案为例,如果后经证实,妻子宋某某确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则胡某完全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时,要求对对方少分、不分财产。
2、胡某砸车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
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实施毁灭或者损毁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行为。
通常情况下,构成此罪的前提有两个,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二是毁坏财物的数额达到了5000元以上。
在本案中,胡某作为成年人,出于报复、泄愤的目的,狠砸对方的车辆,其主观故意没有疑虑,客观上,经过鉴定,被损害的车辆达到了5000元,故依据主客观相一致选择,胡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然而经过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胡某虽然构成此罪,但考虑到情节轻微,且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遂对胡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3、关于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共分为三种,即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关于三者的区别,法律中有明确规定,绝对不起诉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压根不构成犯罪,比如行为人的正当防卫行为;
存疑不起诉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暂时不构成犯罪,但只是因为证据不足,如果后续证据补全,还是构罪的。
相对不起诉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考虑到犯罪情节轻微,所以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在本案中,胡某的行为就是相对不起诉。
4、相对不起诉是否会留下犯罪记录?
部分网友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相对不起诉是指有罪不诉,所以胡某留有犯罪记录。
虽然这种观点看似有一定道理,但确是有失偏颇的。
事实上,不起诉并不会留下犯罪记录,接下来,笔者就从以下两个角度来着重说明一下。
其一、按照《刑诉法》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胡某压根就没有被法院判决,如何能够确定其有罪呢?既然确定不了其的罪行,那么自然而然就没有犯罪记录了。
其二、按照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二条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犯罪记录,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
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
所以在本案中,胡某的行为并不会留下犯罪记录。
5、最后,虽然胡某最终被不起诉,也不会留下犯罪记录,但这种行为还是不值得提倡的。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如何看待此事?
(案例来源:铜川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43岁的男子胡某,和妻子宋某某结婚多年,二人婚后有一个女儿,生活不可谓不幸福,但最近发生的一件事,却让胡某成为了犯罪嫌疑人。
那么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是事发当天,胡某准备去接女儿放学,却不料刚到学校,就发现女儿被妻子宋某某接走,细心观察之下,胡某发现,妻子并没有走向回家的路,而是向着另一个方向走去。
察觉后事有异样后,胡某便尾随在妻子身后,果不然其然,妻子走到了一辆黑色的帕萨特轿车旁边,而轿车里的男子,让胡某彻底失去了理智。
这男子不是别人,正是妻子之前的婚外情人武某,十几年前,妻子宋某某在火锅店打工时,和武某保持为不正当男女关系。
后来此事被发现后,妻子回归家庭,二人也彻底断了联系,却没想到今天竟然再次交往在了一起。
看到此情此景,怒火中烧的胡某失去了理智,对着帕萨特轿车就是一顿猛砸,致使轿车遭到强烈破坏。
事后,武某报警,胡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电话传唤到案后,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后经过鉴定,车辆被毁损的价格为5597元。
而值得一提的是,胡某妻子向武某某转账10000元后,武某某为胡某出具了谅解书,原谅了胡某的行为。
这可真是冲动是魔鬼,胡某面对妻子的不当行为,没能正确的处理,而是选择用私人暴力解决问题,最终使自己深陷囹圄!
有网友直言,虽然胡某砸车一时爽快,但接下来的代价,却着实有点沉重,胡某不仅自己会被判刑,很可能会留下终身难以消除的犯罪记录,实在是得不偿失。
接下来,笔者就本案中涉及的法律知识谈几点看法。
1、妻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规定,《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应当互尽忠实义务。
也就是说,夫妻之间任何一方,都不能作出背叛另一方的事,我们以本案为例,如果后经证实,妻子宋某某确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则胡某完全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时,要求对对方少分、不分财产。
2、胡某砸车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
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实施毁灭或者损毁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行为。
通常情况下,构成此罪的前提有两个,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二是毁坏财物的数额达到了5000元以上。
在本案中,胡某作为成年人,出于报复、泄愤的目的,狠砸对方的车辆,其主观故意没有疑虑,客观上,经过鉴定,被损害的车辆达到了5000元,故依据主客观相一致选择,胡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然而经过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胡某虽然构成此罪,但考虑到情节轻微,且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遂对胡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3、关于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共分为三种,即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关于三者的区别,法律中有明确规定,绝对不起诉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压根不构成犯罪,比如行为人的正当防卫行为;
存疑不起诉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暂时不构成犯罪,但只是因为证据不足,如果后续证据补全,还是构罪的。
相对不起诉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考虑到犯罪情节轻微,所以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在本案中,胡某的行为就是相对不起诉。
4、相对不起诉是否会留下犯罪记录?
部分网友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相对不起诉是指有罪不诉,所以胡某留有犯罪记录。
虽然这种观点看似有一定道理,但确是有失偏颇的。
事实上,不起诉并不会留下犯罪记录,接下来,笔者就从以下两个角度来着重说明一下。
其一、按照《刑诉法》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胡某压根就没有被法院判决,如何能够确定其有罪呢?既然确定不了其的罪行,那么自然而然就没有犯罪记录了。
其二、按照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二条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犯罪记录,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
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
所以在本案中,胡某的行为并不会留下犯罪记录。
5、最后,虽然胡某最终被不起诉,也不会留下犯罪记录,但这种行为还是不值得提倡的。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如何看待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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