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该如何选择橄榄油?
有关专家表明,一看CIQ标签,原装进口橄榄油都有“CIQ”镭射标签,国内分装的产品只要QS标志。二看等级,据国标规则,橄榄油必须标明等级,如初榨橄榄油、特级初榨橄榄油、中级初榨橄榄油。三看成分表,精粹橄榄油、混合橄榄油答应增加a-生育酚;而初榨橄榄油,要求任何增加剂都不许增加。
有关专家表明,一看CIQ标签,原装进口橄榄油都有“CIQ”镭射标签,国内分装的产品只要QS标志。二看等级,据国标规则,橄榄油必须标明等级,如初榨橄榄油、特级初榨橄榄油、中级初榨橄榄油。三看成分表,精粹橄榄油、混合橄榄油答应增加a-生育酚;而初榨橄榄油,要求任何增加剂都不许增加。
【港城进口汽车检验检疫 实现全程无纸化】据了解,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主干系统(简称E-CIQ主干系统)2017年正式上线。张家港检验检疫局以此为契机,今年以来,多次组织代理公司展开座谈会,听取企业诉求。根据业务实际,要求企业对进口汽车相关证书、改装图片等重要资料进行在线申报,并在线审核受理并反馈信息给企业,企业几分钟就可以收到通关数据。同时,在进口汽车查验现场,检验人员通过移动终端登录检验检疫移动查验系统,接收E-CIQ主干系统布控指令及施检要求,检验随附单证,查验完成后登记查验结果并回传至E-CIQ主干系统。查验智能化也使得查验过程、结果评定更规范,权责更清晰。
目前,张家港进口汽车业务已率先实现报检无纸化、查验智能化、放行信息化、拟证自动化“四步走”全程无纸化。今年1至7月,张家港整车进口口岸进口汽车810批,共计4656辆,金额超2.4亿美元,相较去年同期分别增长46.47%、128.46%和96.03%。
目前,张家港进口汽车业务已率先实现报检无纸化、查验智能化、放行信息化、拟证自动化“四步走”全程无纸化。今年1至7月,张家港整车进口口岸进口汽车810批,共计4656辆,金额超2.4亿美元,相较去年同期分别增长46.47%、128.46%和96.03%。
内地供港冷冻禽肉的检验检疫要求
一、供宰活禽来源要求#基昊商务# #检验检疫#https://t.cn/RpyS6Rb
(一)供港冷冻禽肉生产加工的供宰活禽,必须来自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CIQ)备案的饲养场。
(二)出口屠宰加工企业应与备案饲养场建立相对固定的供货关系,并签订供货合同,明确饲养和安全卫生要求,并分别报送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饲养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饲养场供货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核实产能。
(三)饲养场应建立消毒、饲料、药物、免疫等有效的管理机制及饲养日志,饲养日志内容包括饲养数量、疫苗种类与免疫时间、用药日期与用药名称、病死数量、出栏活禽数量等。
(四)饲养场不得使用或存放内地和香港特区政府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动物促生长剂。对允许使用的药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并严格按规定的停药期停药。
(五)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出口屠宰加工企业的供货饲养场实施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制度,严格按照《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要求实施管理,并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督抽检管理规定开展有毒有害物质监控。
(六)出口企业或饲养场应建立完善的追溯制度及相关记录。该批活禽过去21天内养殖于禽流感非疫区内,供宰活禽在出场前5天,出口企业或饲养场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检疫并经H5、H7亚型禽流感病原检测合格。
(七)经检疫合格的活禽,由饲养场出具“出口供宰活禽供货证明”材料,随附检测机构出具的有关“H5、H7亚型禽流感病原的检测合格报告”及农业行政部门签发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在签发后的3天内运抵屠宰场。
(八)运载活禽往禽肉加工厂的车辆,不可驶经任何禽流感或其他相关重大动物疫区。
(九)同一饲养场内,旱禽或水禽不能同时饲养。
二、屠宰加工企业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一)屠宰加工企业,必须取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资格, 并向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简称“食环署”)推荐注册,方可屠宰加工供港冷冻禽肉产品。
(二)屠宰加工企业必须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SSOP和HACCP等有效的安全卫生质量控制体系。
(三)生产供港分割冷冻禽肉的加工厂,应有进行分割加工的布局、工作流程及相关文件。
(四)在征得国家质检总局同意的前提下,食环署可对供港加工厂及其相应饲养场作定期及不定期的视察。对一些需要改善的加工厂和饲养场,经双方确认后提出限期整改或暂停供港整改建议,由有关检验检疫局监督执行并向食环署通报执行情况。
(五)供港冷冻禽肉屠宰加工企业屠宰、加工、存放过程中应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企业专职兽医负责日常的宰前检疫、宰后检验等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屠宰加工企业的屠宰、加工、存放全过程实施监督、抽查和验证。未经企业专职兽医监督生产的冷冻禽肉,不得供港。
(六)加工厂须设有防疫消毒设施;不得饲养屠宰活禽以外的动物。
(七)加工厂须为专区专线、生产单一类冷冻禽肉,防止交叉污染。
(八)在加工厂内的待宰活禽须与生产和存放冷冻禽肉的场所完全分隔开。
(九)活禽进入加工厂后,由企业专职兽医核实“出口供宰活禽供货证明”材料、“H5、H7亚型禽流感病原检测合格报告”及农业行政部门签发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进行宰前检疫。
(十)在整个加工流程中,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交叉污染。
(十一)用作禽只脱毛的器具、物料须符合食用安全和保持清洁卫生。
(十二)禽只开膛时,应避免刺破内脏。开膛后的工具须定时进行清洗消毒。去脏后,屠体和内脏不可再接触。
(十三)禽只屠宰后,由企业专职兽医宰后检验,确保适宜于供人食用。
(十四)屠体和内脏经分开处理及洗净后,需经过预冷工序。在宰后1小时内,屠体温度降至不高于8℃;在宰后12小时内,屠体温度降至不高于4℃,其后保持不高于4℃。在宰后2小时内,内脏温度降至不高于4℃,其后保持不高于4℃。
(十五)分割冷冻禽肉品种可包括禽只的头、脖、腿、脚和翅膀以及二分体、四分体等多种分割形式。具体分割形式由市场需求自行确定。
(十六)预冷禽肉和内脏须在72小时内,须进行冻结工序,使中心温度达至不高于-15℃。其后应保持在-18℃的冷冻固体状态,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高于-15℃。
(十七)一旦加工厂被纳入禽流感或其他相关重大动物疫区内,加工厂须暂停向香港输出冷冻禽肉和内脏。
三、包装标识
(一)所有可能接触冷冻禽肉和内脏的容器、包装物料、冰块、干冰,必须洁净卫生,状况良好。
(二)包装须在适当的温度环境下进行。
(三)冷冻禽只屠体和内脏须分开封闭包装。除鸽、鹌鹑、鹧鸪外,整只屠体须独立包装,而分割屠体和内脏可作单件或多件一起包装。鸽、鹌鹑、鹧鸪屠体可依据市场需求决定每一独立包装内的数量。
分割冷冻禽肉可按禽只品种(鸡、鸭、鹅、鸽、鹌鹑、鹧鸪、鸵鸟和其他饲养的禽鸟)或分割部位独立包装。每一独立包装内的分割禽肉的数量由企业依据市场需求自行决定。
一、供宰活禽来源要求#基昊商务# #检验检疫#https://t.cn/RpyS6Rb
(一)供港冷冻禽肉生产加工的供宰活禽,必须来自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CIQ)备案的饲养场。
(二)出口屠宰加工企业应与备案饲养场建立相对固定的供货关系,并签订供货合同,明确饲养和安全卫生要求,并分别报送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饲养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饲养场供货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核实产能。
(三)饲养场应建立消毒、饲料、药物、免疫等有效的管理机制及饲养日志,饲养日志内容包括饲养数量、疫苗种类与免疫时间、用药日期与用药名称、病死数量、出栏活禽数量等。
(四)饲养场不得使用或存放内地和香港特区政府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动物促生长剂。对允许使用的药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并严格按规定的停药期停药。
(五)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出口屠宰加工企业的供货饲养场实施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制度,严格按照《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要求实施管理,并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督抽检管理规定开展有毒有害物质监控。
(六)出口企业或饲养场应建立完善的追溯制度及相关记录。该批活禽过去21天内养殖于禽流感非疫区内,供宰活禽在出场前5天,出口企业或饲养场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检疫并经H5、H7亚型禽流感病原检测合格。
(七)经检疫合格的活禽,由饲养场出具“出口供宰活禽供货证明”材料,随附检测机构出具的有关“H5、H7亚型禽流感病原的检测合格报告”及农业行政部门签发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在签发后的3天内运抵屠宰场。
(八)运载活禽往禽肉加工厂的车辆,不可驶经任何禽流感或其他相关重大动物疫区。
(九)同一饲养场内,旱禽或水禽不能同时饲养。
二、屠宰加工企业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一)屠宰加工企业,必须取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资格, 并向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简称“食环署”)推荐注册,方可屠宰加工供港冷冻禽肉产品。
(二)屠宰加工企业必须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SSOP和HACCP等有效的安全卫生质量控制体系。
(三)生产供港分割冷冻禽肉的加工厂,应有进行分割加工的布局、工作流程及相关文件。
(四)在征得国家质检总局同意的前提下,食环署可对供港加工厂及其相应饲养场作定期及不定期的视察。对一些需要改善的加工厂和饲养场,经双方确认后提出限期整改或暂停供港整改建议,由有关检验检疫局监督执行并向食环署通报执行情况。
(五)供港冷冻禽肉屠宰加工企业屠宰、加工、存放过程中应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企业专职兽医负责日常的宰前检疫、宰后检验等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屠宰加工企业的屠宰、加工、存放全过程实施监督、抽查和验证。未经企业专职兽医监督生产的冷冻禽肉,不得供港。
(六)加工厂须设有防疫消毒设施;不得饲养屠宰活禽以外的动物。
(七)加工厂须为专区专线、生产单一类冷冻禽肉,防止交叉污染。
(八)在加工厂内的待宰活禽须与生产和存放冷冻禽肉的场所完全分隔开。
(九)活禽进入加工厂后,由企业专职兽医核实“出口供宰活禽供货证明”材料、“H5、H7亚型禽流感病原检测合格报告”及农业行政部门签发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进行宰前检疫。
(十)在整个加工流程中,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交叉污染。
(十一)用作禽只脱毛的器具、物料须符合食用安全和保持清洁卫生。
(十二)禽只开膛时,应避免刺破内脏。开膛后的工具须定时进行清洗消毒。去脏后,屠体和内脏不可再接触。
(十三)禽只屠宰后,由企业专职兽医宰后检验,确保适宜于供人食用。
(十四)屠体和内脏经分开处理及洗净后,需经过预冷工序。在宰后1小时内,屠体温度降至不高于8℃;在宰后12小时内,屠体温度降至不高于4℃,其后保持不高于4℃。在宰后2小时内,内脏温度降至不高于4℃,其后保持不高于4℃。
(十五)分割冷冻禽肉品种可包括禽只的头、脖、腿、脚和翅膀以及二分体、四分体等多种分割形式。具体分割形式由市场需求自行确定。
(十六)预冷禽肉和内脏须在72小时内,须进行冻结工序,使中心温度达至不高于-15℃。其后应保持在-18℃的冷冻固体状态,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高于-15℃。
(十七)一旦加工厂被纳入禽流感或其他相关重大动物疫区内,加工厂须暂停向香港输出冷冻禽肉和内脏。
三、包装标识
(一)所有可能接触冷冻禽肉和内脏的容器、包装物料、冰块、干冰,必须洁净卫生,状况良好。
(二)包装须在适当的温度环境下进行。
(三)冷冻禽只屠体和内脏须分开封闭包装。除鸽、鹌鹑、鹧鸪外,整只屠体须独立包装,而分割屠体和内脏可作单件或多件一起包装。鸽、鹌鹑、鹧鸪屠体可依据市场需求决定每一独立包装内的数量。
分割冷冻禽肉可按禽只品种(鸡、鸭、鹅、鸽、鹌鹑、鹧鸪、鸵鸟和其他饲养的禽鸟)或分割部位独立包装。每一独立包装内的分割禽肉的数量由企业依据市场需求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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