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工人作业时坠下多处骨折 承包方事故场所互相推脱 来自周女士一家的遭遇
来自石家庄市的周女士讲述,自己的弟弟周某国在2021年通过招聘,在董某军的安排下参加了一项房屋拆除工作(拆除二楼小房),而董某军是由于某钦聘请(两人平时互相沟通共同合作多次)。
没想到,在7月4日下午5点左右的工作中,周某国乘坐的升降梯钢索断开,使得周某国摔伤至多处骨折严重,一度住院44天进行治疗,后花费了治疗手术费超过19万元,至今还未能痊愈。医生表示如果能拆除钢板的话,还需要花近3万元左右。因为伤势严重,没办法等到用人单位或事故场所的责任划分清楚再治疗,周女士一家垫付了高额的医疗费,还不够支付剩余的费用,无奈之下,只能多次联系马某飞等人进行沟通。
而通过在事故现场查看,发现了该施工场所(石家庄老王某食品包装有限公司)提供的货梯的滑轮已经弯曲生锈磨损严重,从这个滑轮磨损程度可以看出用的时间已经够久远了。在货梯处,从钢丝绳断的地方可以看出早已是锈迹斑斑,年久失修。就是这样危险的工作场所及工具,提供给了工人们使用。
后在周女士的讨要公平的过程中,监察相关单位来协调还表示说老王某食品包装有限公司愿意出钱赔偿。
事故发生在7月4日,但在2022年1月6号周女士才通过律师拿到了一份“保证书”。显示:河北铉某检测技术公司对老王某食品包装有限公司写了一份保证书,保证在车间内发生的摔伤事故与老王某食品包装有限公司无关,后续的一切问题与赔偿都由河北铉某检测技术公司或其装修承包人承担。这份保证书最初也没有,明显是为了推脱责任而补办的。
在7月5日马某飞为了推脱责任,表示自己有合同,在周女士的追问下,7月7日收到一张被遮盖的不完整的合同截图。完整的合同是周女士在第一次仲裁处才得到。合同上显示马某飞与河北铉某检测技术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但是落款却是马某飞(河北钦某飞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女士推测这份合同的不真实性,但就算是存疑的合同,合同中的条款也有清楚地写明,在施工期间乙方负责施工所需材料、工具、施工人员的组织及工费的发放。施工期间由乙方负责工人的人身安全,由于乙方失误导致的人员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负责。其中合同中乙方处签名为马某飞签字捺印,而落款乙方后面补上了河北钦某飞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字样。
负责承建这项办公楼(石家庄老王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装修改建工程。拆除业务是马某飞承接下来的,马某飞又转给了于某钦,于某钦在现场负责(而后续提供的资料显示于某钦是河北钦某飞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马某飞曾当着周女士的面表示自己是总老板。
周女士表示,经此事故,多个单位和承包方都在推卸责任,至于补充的这些委托书等,是否真实有效,也很难相信。
周女士讲述,在过程中,马某飞多次讲自己没有建立公司,是个人行为,而且已经将拆墙工作分包给董某军了,所以出了摔伤事故应该找董某军负责,与自己无关。(隐情是马某飞的上家提出要马某飞自己想办法把工伤赔付的事解决了,不然就不让他干了)且在过程中,现场都是于某钦在监管,工人们的当天工资结算,也是马某飞先转给于某钦,于某再把钱转给董某军,董某军后分发给工人,周女士的弟弟周某国就是其中的1人。
周女士表示,本来弟弟周某国几人拆除了那个小屋的墙壁,并清理了墙壁的渣子,在做完了以后,对方不给结算工钱。于某钦找到老王某公司的一个负责人看看,该负责人提出要工人把大屋里其他包装纸箱,以及小屋里的其它电机等杂物额外处理掉,在处理这些杂物时电梯钢丝绳断了导致摔伤的。
对此马某飞不予承认,只表示是工人们自己操作不当造成,马某表示自己以3000元将拆除工作包给董某军了,后面的事与自己完全无关。但马某飞却在出事后隔天就转账了3200元给到周女士,用于治疗周某国的摔伤入院,马某飞在医疗机构时还声称自己是老板。但后面不知道怎么的,又变成了于某钦是老板,马某飞只是股东。
事故后周女士还见到过一份委托书,写的是由于某钦的河北钦某飞凡建筑公司委托马某飞洽谈在老王某公司办公装修事务,马某飞有权签署一切与装修有关的文件和合同,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周女士表示,这份委托书之前也根本没有。出事后于某钦为了推脱责任,表示自己只是给马某飞打工的。为了让周女士相信,7月5日于某钦还让周女士录制了他和马某飞之间的转账等聊天记录内容。从转账记录中就可以看出马某飞转给了于某钦1600元+1000元+300元,共计2900元,还差100元拆除工人的费用,马某飞还表示让于某钦先垫付100元,等现场清理完了,让于某钦通知马某飞,马某飞好和上家做沟通。(上家是指河北铉某检测公司)
由此都可以看出马某飞在过程中,都占据着主要负责的位置。但是马某飞却不予承认,以没钱为推脱。在沟通无果后,周女士一方无奈之下,提出了劳动人事仲裁。
周女士在仲裁中指出在马某飞与河北铉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开头和落款甲乙方部分不一致,认为落款中括号部分的公司名称是后面补充上去的,实际承包人应该是马某飞个人。而马某飞后面提供的授权书也应是后补的,按照合同签订的一般逻辑,如果马某飞是代表公司签订的,应当在合同中标明合同主体成分,也就是公司名称,其个人应当是作为公司的代理人在合同中列明。但马某飞提交的合同材料开头和落款签字都是马某飞个人,后补的公司名称从格式和称谓上,明显不符合情理。
此外对于事故现场升降机的安全隐患,铁质部件磨损到如此程度,已经属于不能使用的工具,最终酿成惨祸,其责任也应该由雇佣一方来承担。因此周女士提出要对关键证据进行C14鉴定。
后第一次仲裁因为被申请人的主体(河北铉某检测技术公司)不合适,仲裁相关单位提出让周女士重新提起仲裁(主体应为河北钦某飞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以第一次撤回。
后2022年2月12日在石鹿劳人仲案字【2021】第410号仲裁裁决中,周女士一方再次提请确认周某国与河北钦某飞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仲裁还是否认了这一诉请。
周女士表示,在过程中,弟弟的伤情非常严重,腿部和脚踝多处骨折,不得不进行大量的手术来固定和修复,且还剩一处足后跟没有做手术,因为高达19万多的医疗费已然压垮了这几个普通的家庭,姐姐周女士也是和自己的两个儿子三个家庭的共同垫资来治疗的。而雇佣的一方至今也只支付了3200元,更重要的是周某国可能今后面临残障的情况,至此劳动力丧失,无法再正常生活和工作。2022年7月18日周女士给弟弟再次做了检查,医生表示骨头还没有长好,不能拆钢板,还有脚后跟(粉碎性骨折)都还没有长好,拆了怕又骨折了,为此还需要继续治疗。
周女士一家呼吁,希望就这个情况,能够得到相关部门的关注和重视,能够对普通劳动者给予应有的保障,对用人单位给予监管和责罚,能够督促用人单位承担起该有的责任,负责治疗和赔偿受伤工人的治疗费用和其他损失。而自己也将继续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来自石家庄市的周女士讲述,自己的弟弟周某国在2021年通过招聘,在董某军的安排下参加了一项房屋拆除工作(拆除二楼小房),而董某军是由于某钦聘请(两人平时互相沟通共同合作多次)。
没想到,在7月4日下午5点左右的工作中,周某国乘坐的升降梯钢索断开,使得周某国摔伤至多处骨折严重,一度住院44天进行治疗,后花费了治疗手术费超过19万元,至今还未能痊愈。医生表示如果能拆除钢板的话,还需要花近3万元左右。因为伤势严重,没办法等到用人单位或事故场所的责任划分清楚再治疗,周女士一家垫付了高额的医疗费,还不够支付剩余的费用,无奈之下,只能多次联系马某飞等人进行沟通。
而通过在事故现场查看,发现了该施工场所(石家庄老王某食品包装有限公司)提供的货梯的滑轮已经弯曲生锈磨损严重,从这个滑轮磨损程度可以看出用的时间已经够久远了。在货梯处,从钢丝绳断的地方可以看出早已是锈迹斑斑,年久失修。就是这样危险的工作场所及工具,提供给了工人们使用。
后在周女士的讨要公平的过程中,监察相关单位来协调还表示说老王某食品包装有限公司愿意出钱赔偿。
事故发生在7月4日,但在2022年1月6号周女士才通过律师拿到了一份“保证书”。显示:河北铉某检测技术公司对老王某食品包装有限公司写了一份保证书,保证在车间内发生的摔伤事故与老王某食品包装有限公司无关,后续的一切问题与赔偿都由河北铉某检测技术公司或其装修承包人承担。这份保证书最初也没有,明显是为了推脱责任而补办的。
在7月5日马某飞为了推脱责任,表示自己有合同,在周女士的追问下,7月7日收到一张被遮盖的不完整的合同截图。完整的合同是周女士在第一次仲裁处才得到。合同上显示马某飞与河北铉某检测技术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但是落款却是马某飞(河北钦某飞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女士推测这份合同的不真实性,但就算是存疑的合同,合同中的条款也有清楚地写明,在施工期间乙方负责施工所需材料、工具、施工人员的组织及工费的发放。施工期间由乙方负责工人的人身安全,由于乙方失误导致的人员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负责。其中合同中乙方处签名为马某飞签字捺印,而落款乙方后面补上了河北钦某飞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字样。
负责承建这项办公楼(石家庄老王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装修改建工程。拆除业务是马某飞承接下来的,马某飞又转给了于某钦,于某钦在现场负责(而后续提供的资料显示于某钦是河北钦某飞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马某飞曾当着周女士的面表示自己是总老板。
周女士表示,经此事故,多个单位和承包方都在推卸责任,至于补充的这些委托书等,是否真实有效,也很难相信。
周女士讲述,在过程中,马某飞多次讲自己没有建立公司,是个人行为,而且已经将拆墙工作分包给董某军了,所以出了摔伤事故应该找董某军负责,与自己无关。(隐情是马某飞的上家提出要马某飞自己想办法把工伤赔付的事解决了,不然就不让他干了)且在过程中,现场都是于某钦在监管,工人们的当天工资结算,也是马某飞先转给于某钦,于某再把钱转给董某军,董某军后分发给工人,周女士的弟弟周某国就是其中的1人。
周女士表示,本来弟弟周某国几人拆除了那个小屋的墙壁,并清理了墙壁的渣子,在做完了以后,对方不给结算工钱。于某钦找到老王某公司的一个负责人看看,该负责人提出要工人把大屋里其他包装纸箱,以及小屋里的其它电机等杂物额外处理掉,在处理这些杂物时电梯钢丝绳断了导致摔伤的。
对此马某飞不予承认,只表示是工人们自己操作不当造成,马某表示自己以3000元将拆除工作包给董某军了,后面的事与自己完全无关。但马某飞却在出事后隔天就转账了3200元给到周女士,用于治疗周某国的摔伤入院,马某飞在医疗机构时还声称自己是老板。但后面不知道怎么的,又变成了于某钦是老板,马某飞只是股东。
事故后周女士还见到过一份委托书,写的是由于某钦的河北钦某飞凡建筑公司委托马某飞洽谈在老王某公司办公装修事务,马某飞有权签署一切与装修有关的文件和合同,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周女士表示,这份委托书之前也根本没有。出事后于某钦为了推脱责任,表示自己只是给马某飞打工的。为了让周女士相信,7月5日于某钦还让周女士录制了他和马某飞之间的转账等聊天记录内容。从转账记录中就可以看出马某飞转给了于某钦1600元+1000元+300元,共计2900元,还差100元拆除工人的费用,马某飞还表示让于某钦先垫付100元,等现场清理完了,让于某钦通知马某飞,马某飞好和上家做沟通。(上家是指河北铉某检测公司)
由此都可以看出马某飞在过程中,都占据着主要负责的位置。但是马某飞却不予承认,以没钱为推脱。在沟通无果后,周女士一方无奈之下,提出了劳动人事仲裁。
周女士在仲裁中指出在马某飞与河北铉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开头和落款甲乙方部分不一致,认为落款中括号部分的公司名称是后面补充上去的,实际承包人应该是马某飞个人。而马某飞后面提供的授权书也应是后补的,按照合同签订的一般逻辑,如果马某飞是代表公司签订的,应当在合同中标明合同主体成分,也就是公司名称,其个人应当是作为公司的代理人在合同中列明。但马某飞提交的合同材料开头和落款签字都是马某飞个人,后补的公司名称从格式和称谓上,明显不符合情理。
此外对于事故现场升降机的安全隐患,铁质部件磨损到如此程度,已经属于不能使用的工具,最终酿成惨祸,其责任也应该由雇佣一方来承担。因此周女士提出要对关键证据进行C14鉴定。
后第一次仲裁因为被申请人的主体(河北铉某检测技术公司)不合适,仲裁相关单位提出让周女士重新提起仲裁(主体应为河北钦某飞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以第一次撤回。
后2022年2月12日在石鹿劳人仲案字【2021】第410号仲裁裁决中,周女士一方再次提请确认周某国与河北钦某飞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仲裁还是否认了这一诉请。
周女士表示,在过程中,弟弟的伤情非常严重,腿部和脚踝多处骨折,不得不进行大量的手术来固定和修复,且还剩一处足后跟没有做手术,因为高达19万多的医疗费已然压垮了这几个普通的家庭,姐姐周女士也是和自己的两个儿子三个家庭的共同垫资来治疗的。而雇佣的一方至今也只支付了3200元,更重要的是周某国可能今后面临残障的情况,至此劳动力丧失,无法再正常生活和工作。2022年7月18日周女士给弟弟再次做了检查,医生表示骨头还没有长好,不能拆钢板,还有脚后跟(粉碎性骨折)都还没有长好,拆了怕又骨折了,为此还需要继续治疗。
周女士一家呼吁,希望就这个情况,能够得到相关部门的关注和重视,能够对普通劳动者给予应有的保障,对用人单位给予监管和责罚,能够督促用人单位承担起该有的责任,负责治疗和赔偿受伤工人的治疗费用和其他损失。而自己也将继续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山西怀仁:中芦煤业非法生产瞒报事故 监管为何失声?
日前,山西省朔州市一位举报人向媒体披露:他从2022年3月21日起,先后向怀仁市应急管理局和朔州市12350实名举报了山西仁怀中能芦子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芦煤业)瞒报安全生产事故和井下8号煤层非法生产情况;至今百日已过,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未予答复;更为吊诡的是,举报人反被中芦煤业意外约谈,要求停止举报。对此,举报人呼吁媒体曝光当地两级监管部门懒政失职、违法失责、不作为,以引起上级重视调查整改中芦煤业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
煤矿瞒报死亡事故牵出非法生产
2022年3月19日中午,怀仁市中能芦子沟煤矿井下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有矿工证实:该起事故造成文佩亮(音)皮带队一名工人在作业时掉落摔死。
据举报人实地调查:死者杨福泉(音),48岁,怀仁市新家园乡北辛村人,父母健在,有一哥一姐三兄妹,其兄叫杨总全;有一儿一女两个孩子,大的19岁,小的8岁。孩子尚小,家里突然失去顶梁柱;父母白发人送黑发人,不胜悲凉。
死者父母、姐夫告知举报人:杨福泉(音)在该矿工作10来年了,以前是别的工种,去年后半年才干的皮带工。有知情矿工叙述,事故发生在两部皮带交接处,由于煤块大,卡在皮带头上,造成后面煤淤积。他用撬杠捅煤块时,不慎从高处掉落,头着地了,造成头部多处受伤,一个胳膊骨折。
事故发生后,矿上负责人把伤者送医抢救,伤者在仁怀中医院不治身亡,随后拉到殡仪馆存放。死者家属是下午1点多接到的通知,直接去的殡仪馆见的遗体。在殡仪馆给死者换衣服时,看到死者头上、后背多处有伤。矿上把家属安排在怀仁市一家宾馆入住后,交由矿上劳保部门出面协商赔偿事宜。死者家属表示,没有相关部门找他们调查事故情况,赔偿也还没有定论。
另有矿工还反映:2021年,该矿也发生过一起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一名矿工在井下被砸死。事故发生后,矿方与死者家属协商赔偿300多万元,安排死者儿子大学毕业后进入煤矿工作,按科级干部工资发放;2020年,该矿地面车间还发生过一起触电事故,造成一名工人被电死。事故发生后,矿方负责人与死者家属协商赔偿了事。
多名矿工表示,以上事故发生后,矿上都没有停产整顿,也就是说安全事故没有上报给政府监管部门,可见该矿瞒报安全事故已是常态。
同时,还有多位矿工向举报人反映:该矿井下8号煤层属于非法生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该生产面全部是外包用工,工人下井都不佩戴定位卡;而其它煤层合法生产面工人,每个人下井都要佩戴定位卡。
应急局一领导涉泄露举报人信息
后经举报人调阅资料发现:该矿8号煤层生产没有取得合法合规手续。其中山西省能源局于2020年1月8日,作出《关于山西怀仁中能芦子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矿井技术改造项目开工建设的批复》,明确山西怀仁中能芦子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晋煤重组办发〔2009〕11号文批准的兼并重组煤矿。该矿井田面积17.0557km2,为证照齐全的生产矿井,批准开采3号、5号煤层,设计生产能力为300万吨/年;为解决运输系统复杂、巷道断面变化多问题,2019年4月28日,以怀中芦煤〔2019〕31号文件,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同年8月23日,山西省能源局以晋能源审批发〔2019〕31号文件批准初步设计;同年10月17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以晋煤监安二许〔2019〕117号文,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了批复:“经审查,同意你局意见,山西怀仁中能芦子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矿井技术改造项目可于2020年1月8日开工建设,建设工期27.6个月。”显然,批复里技改项目不包括8号煤层。
举报人还注意到,2020年5月31日,朔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对中芦煤业(矿 井)检查发现,该矿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提供虚假情况等四方面问题,遂依法依规对中芦煤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分别给予警告、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合并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可见,该矿安全管理不达标并非今日始。
为及时制止该矿8号煤层违法生产,消除重大安全隐患,调查处理该矿瞒报安全事故死亡人员事实,追究相关人员责任,2022年3月21日,举报人通过邮箱向怀仁市应急管理局,实名举报了“怀仁市中能芦子沟煤业3月19日瞒报死亡事故、井下8号煤层非法生产等多项违法情况”。3月22日中午,有矿工向举报人证实,该矿还在正常生产,没有政府监管部门介入安全事故调查。随后,举报人再次把中芦煤业违法情况通过邮箱,向朔州市安委会做了实名举报。
3月30日,中芦煤业矿方负责人突然电话联系举报人表示要约见。
3月31日,举报人与中芦煤业矿方负责人见面后被告知:死者不是安全生产事故死的,是病亡。至于8号煤层生产面,我们老总这两天也在开会,正计划关闭8号生产面呢!还说那是一个领导的关系弄的,矿山几百号工人指着要生活,希望不要再举报了。
举报人硬刚煤矿违法生产监管为何失声
举报人向媒体表示,他没有接受矿上李书记的警示,决定硬刚到底。坚信正义终会压倒邪恶。
随后,举报人多次致电怀仁市应急管理局索要举报答复,工作人员告知“不知道,要联系领导看如何回复。”再联系朔州市12350举报电话,索要安委会举报回复。工作人员告知已经有怀仁市中芦煤业的回复,称死者是病死的,不是安全生产死亡事故,不存在瞒报。而且8号煤层也没有投入生产,不存在定位卡问题。当时举报人就质疑:为什么答复不是市、县两级监管部门,而是被举报单位回复的?如此回复举报人是否合法合规?对举报人提出的质疑,工作人员回答可再次派单处理。
至7月6日,举报人再次致电12350索要举报答复时,工作人员告知没有回复。
从3月22日举报到7月16日,100天时间内,举报人没有接到过朔州市、怀仁市两级监管部门任何调查人员的协查电话,更没有让其提供举报证据。按要求接举报3个工作日就要回复。为何两级监管部门对举报事实充耳不闻、视而不见,装聋作哑,压而不查,直至失声,个中原因不得而知。
举报人在整理举报材料时也注意到,2021年11月,山西省应急管理厅督查组,在山西怀仁现场检查发现,中能芦子沟何家堡煤业、怀仁峙峰山吴家窑煤业两矿存在隐瞒采掘作业地点及场所的重大事故隐患,责成朔州市应急管理局对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了暂扣。2021年11月30日,朔州市应急管理局专门发文通知怀仁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要求加强对两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的安全监管,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禁煤矿企业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举报人质疑,难道只有省级督查组发现的违法生产问题,朔州和怀仁两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才买账、才贯彻“双严”标准,加强属地煤矿违法生产的监管吗?
举报人最后向媒体表示,此前已通过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厅长邮箱,再次举报了中芦煤业违法生产、瞒报死亡事故情况以及朔州、怀仁二级安全监管部门不作为问题。上级主管部门能否对中芦煤业违法行为展开调查、亮剑整改、早日排除重大安全隐患,能否对朔州、怀仁两级安全监管部门不作为问题调查问责?我们将继续关注!
责任编辑(张君
日前,山西省朔州市一位举报人向媒体披露:他从2022年3月21日起,先后向怀仁市应急管理局和朔州市12350实名举报了山西仁怀中能芦子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芦煤业)瞒报安全生产事故和井下8号煤层非法生产情况;至今百日已过,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未予答复;更为吊诡的是,举报人反被中芦煤业意外约谈,要求停止举报。对此,举报人呼吁媒体曝光当地两级监管部门懒政失职、违法失责、不作为,以引起上级重视调查整改中芦煤业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
煤矿瞒报死亡事故牵出非法生产
2022年3月19日中午,怀仁市中能芦子沟煤矿井下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有矿工证实:该起事故造成文佩亮(音)皮带队一名工人在作业时掉落摔死。
据举报人实地调查:死者杨福泉(音),48岁,怀仁市新家园乡北辛村人,父母健在,有一哥一姐三兄妹,其兄叫杨总全;有一儿一女两个孩子,大的19岁,小的8岁。孩子尚小,家里突然失去顶梁柱;父母白发人送黑发人,不胜悲凉。
死者父母、姐夫告知举报人:杨福泉(音)在该矿工作10来年了,以前是别的工种,去年后半年才干的皮带工。有知情矿工叙述,事故发生在两部皮带交接处,由于煤块大,卡在皮带头上,造成后面煤淤积。他用撬杠捅煤块时,不慎从高处掉落,头着地了,造成头部多处受伤,一个胳膊骨折。
事故发生后,矿上负责人把伤者送医抢救,伤者在仁怀中医院不治身亡,随后拉到殡仪馆存放。死者家属是下午1点多接到的通知,直接去的殡仪馆见的遗体。在殡仪馆给死者换衣服时,看到死者头上、后背多处有伤。矿上把家属安排在怀仁市一家宾馆入住后,交由矿上劳保部门出面协商赔偿事宜。死者家属表示,没有相关部门找他们调查事故情况,赔偿也还没有定论。
另有矿工还反映:2021年,该矿也发生过一起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一名矿工在井下被砸死。事故发生后,矿方与死者家属协商赔偿300多万元,安排死者儿子大学毕业后进入煤矿工作,按科级干部工资发放;2020年,该矿地面车间还发生过一起触电事故,造成一名工人被电死。事故发生后,矿方负责人与死者家属协商赔偿了事。
多名矿工表示,以上事故发生后,矿上都没有停产整顿,也就是说安全事故没有上报给政府监管部门,可见该矿瞒报安全事故已是常态。
同时,还有多位矿工向举报人反映:该矿井下8号煤层属于非法生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该生产面全部是外包用工,工人下井都不佩戴定位卡;而其它煤层合法生产面工人,每个人下井都要佩戴定位卡。
应急局一领导涉泄露举报人信息
后经举报人调阅资料发现:该矿8号煤层生产没有取得合法合规手续。其中山西省能源局于2020年1月8日,作出《关于山西怀仁中能芦子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矿井技术改造项目开工建设的批复》,明确山西怀仁中能芦子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晋煤重组办发〔2009〕11号文批准的兼并重组煤矿。该矿井田面积17.0557km2,为证照齐全的生产矿井,批准开采3号、5号煤层,设计生产能力为300万吨/年;为解决运输系统复杂、巷道断面变化多问题,2019年4月28日,以怀中芦煤〔2019〕31号文件,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同年8月23日,山西省能源局以晋能源审批发〔2019〕31号文件批准初步设计;同年10月17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以晋煤监安二许〔2019〕117号文,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了批复:“经审查,同意你局意见,山西怀仁中能芦子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矿井技术改造项目可于2020年1月8日开工建设,建设工期27.6个月。”显然,批复里技改项目不包括8号煤层。
举报人还注意到,2020年5月31日,朔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对中芦煤业(矿 井)检查发现,该矿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提供虚假情况等四方面问题,遂依法依规对中芦煤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分别给予警告、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合并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可见,该矿安全管理不达标并非今日始。
为及时制止该矿8号煤层违法生产,消除重大安全隐患,调查处理该矿瞒报安全事故死亡人员事实,追究相关人员责任,2022年3月21日,举报人通过邮箱向怀仁市应急管理局,实名举报了“怀仁市中能芦子沟煤业3月19日瞒报死亡事故、井下8号煤层非法生产等多项违法情况”。3月22日中午,有矿工向举报人证实,该矿还在正常生产,没有政府监管部门介入安全事故调查。随后,举报人再次把中芦煤业违法情况通过邮箱,向朔州市安委会做了实名举报。
3月30日,中芦煤业矿方负责人突然电话联系举报人表示要约见。
3月31日,举报人与中芦煤业矿方负责人见面后被告知:死者不是安全生产事故死的,是病亡。至于8号煤层生产面,我们老总这两天也在开会,正计划关闭8号生产面呢!还说那是一个领导的关系弄的,矿山几百号工人指着要生活,希望不要再举报了。
举报人硬刚煤矿违法生产监管为何失声
举报人向媒体表示,他没有接受矿上李书记的警示,决定硬刚到底。坚信正义终会压倒邪恶。
随后,举报人多次致电怀仁市应急管理局索要举报答复,工作人员告知“不知道,要联系领导看如何回复。”再联系朔州市12350举报电话,索要安委会举报回复。工作人员告知已经有怀仁市中芦煤业的回复,称死者是病死的,不是安全生产死亡事故,不存在瞒报。而且8号煤层也没有投入生产,不存在定位卡问题。当时举报人就质疑:为什么答复不是市、县两级监管部门,而是被举报单位回复的?如此回复举报人是否合法合规?对举报人提出的质疑,工作人员回答可再次派单处理。
至7月6日,举报人再次致电12350索要举报答复时,工作人员告知没有回复。
从3月22日举报到7月16日,100天时间内,举报人没有接到过朔州市、怀仁市两级监管部门任何调查人员的协查电话,更没有让其提供举报证据。按要求接举报3个工作日就要回复。为何两级监管部门对举报事实充耳不闻、视而不见,装聋作哑,压而不查,直至失声,个中原因不得而知。
举报人在整理举报材料时也注意到,2021年11月,山西省应急管理厅督查组,在山西怀仁现场检查发现,中能芦子沟何家堡煤业、怀仁峙峰山吴家窑煤业两矿存在隐瞒采掘作业地点及场所的重大事故隐患,责成朔州市应急管理局对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了暂扣。2021年11月30日,朔州市应急管理局专门发文通知怀仁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要求加强对两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的安全监管,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禁煤矿企业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举报人质疑,难道只有省级督查组发现的违法生产问题,朔州和怀仁两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才买账、才贯彻“双严”标准,加强属地煤矿违法生产的监管吗?
举报人最后向媒体表示,此前已通过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厅长邮箱,再次举报了中芦煤业违法生产、瞒报死亡事故情况以及朔州、怀仁二级安全监管部门不作为问题。上级主管部门能否对中芦煤业违法行为展开调查、亮剑整改、早日排除重大安全隐患,能否对朔州、怀仁两级安全监管部门不作为问题调查问责?我们将继续关注!
责任编辑(张君
山西朔州怀仁县:中芦煤业非法生产瞒报事故 监管为何失声?真相究竟如何?
日前,山西省朔州市一位举报人向媒体披露:他从2022年3月21日起,先后向怀仁市应急管理局和朔州市12350实名举报了山西仁怀中能芦子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芦煤业)瞒报安全生产事故和井下8号煤层非法生产情况;至今百日已过,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未予答复;更为吊诡的是,举报人反被中芦煤业意外约谈,要求停止举报。对此,举报人呼吁媒体曝光当地两级监管部门懒政失职、违法失责、不作为,以引起上级重视调查整改中芦煤业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
煤矿瞒报死亡事故牵出非法生产
2022年3月19日中午,怀仁市中能芦子沟煤矿井下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有矿工证实:该起事故造成文佩亮(音)皮带队一名工人在作业时掉落摔死。
据举报人实地调查:死者杨福泉(音),48岁,怀仁市新家园乡北辛村人,父母健在,有一哥一姐三兄妹,其兄叫杨总全;有一儿一女两个孩子,大的19岁,小的8岁。孩子尚小,家里突然失去顶梁柱;父母白发人送黑发人,不胜悲凉。
死者父母、姐夫告知举报人:杨福泉(音)在该矿工作10来年了,以前是别的工种,去年后半年才干的皮带工。有知情矿工叙述,事故发生在两部皮带交接处,由于煤块大,卡在皮带头上,造成后面煤淤积。他用撬杠捅煤块时,不慎从高处掉落,头着地了,造成头部多处受伤,一个胳膊骨折。
事故发生后,矿上负责人把伤者送医抢救,伤者在仁怀中医院不治身亡,随后拉到殡仪馆存放。死者家属是下午1点多接到的通知,直接去的殡仪馆见的遗体。在殡仪馆给死者换衣服时,看到死者头上、后背多处有伤。矿上把家属安排在怀仁市一家宾馆入住后,交由矿上劳保部门出面协商赔偿事宜。死者家属表示,没有相关部门找他们调查事故情况,赔偿也还没有定论。
另有矿工还反映:2021年,该矿也发生过一起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一名矿工在井下被砸死。事故发生后,矿方与死者家属协商赔偿300多万元,安排死者儿子大学毕业后进入煤矿工作,按科级干部工资发放;2020年,该矿地面车间还发生过一起触电事故,造成一名工人被电死。事故发生后,矿方负责人与死者家属协商赔偿了事。
多名矿工表示,以上事故发生后,矿上都没有停产整顿,也就是说安全事故没有上报给政府监管部门,可见该矿瞒报安全事故已是常态。
同时,还有多位矿工向举报人反映:该矿井下8号煤层属于非法生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该生产面全部是外包用工,工人下井都不佩戴定位卡;而其它煤层合法生产面工人,每个人下井都要佩戴定位卡。
应急局一领导涉泄露举报人信息
后经举报人调阅资料发现:该矿8号煤层生产没有取得合法合规手续。其中山西省能源局于2020年1月8日,作出《关于山西怀仁中能芦子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矿井技术改造项目开工建设的批复》,明确山西怀仁中能芦子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晋煤重组办发〔2009〕11号文批准的兼并重组煤矿。该矿井田面积17.0557km2,为证照齐全的生产矿井,批准开采3号、5号煤层,设计生产能力为300万吨/年;为解决运输系统复杂、巷道断面变化多问题,2019年4月28日,以怀中芦煤〔2019〕31号文件,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同年8月23日,山西省能源局以晋能源审批发〔2019〕31号文件批准初步设计;同年10月17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以晋煤监安二许〔2019〕117号文,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了批复:“经审查,同意你局意见,山西怀仁中能芦子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矿井技术改造项目可于2020年1月8日开工建设,建设工期27.6个月。”显然,批复里技改项目不包括8号煤层。
举报人还注意到,2020年5月31日,朔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对中芦煤业(矿 井)检查发现,该矿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提供虚假情况等四方面问题,遂依法依规对中芦煤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分别给予警告、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合并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可见,该矿安全管理不达标并非今日始。
为及时制止该矿8号煤层违法生产,消除重大安全隐患,调查处理该矿瞒报安全事故死亡人员事实,追究相关人员责任,2022年3月21日,举报人通过邮箱向怀仁市应急管理局,实名举报了“怀仁市中能芦子沟煤业3月19日瞒报死亡事故、井下8号煤层非法生产等多项违法情况”。3月22日中午,有矿工向举报人证实,该矿还在正常生产,没有政府监管部门介入安全事故调查。随后,举报人再次把中芦煤业违法情况通过邮箱,向朔州市安委会做了实名举报。
3月30日,中芦煤业李书记突然电话联系举报人表示要约见。
3月31日,举报人与李书记见面后被告知:死者不是安全生产事故死的,是病亡。至于8号煤层生产面,我们老总这两天也在开会,正计划关闭8号生产面呢!还说那是一个领导的关系弄的,矿山几百号工人指着要生活,希望不要再举报了。
举报人硬刚煤矿违法生产 监管为何失声
举报人向媒体表示,他没有接受矿上李书记的警示,决定硬刚到底。坚信正义终会压倒邪恶。
随后,举报人多次致电怀仁市应急管理局索要举报答复,工作人员告知“不知道,要联系领导看如何回复。”再联系朔州市12350举报电话,索要安委会举报回复。工作人员告知已经有怀仁市中芦煤业的回复,称死者是病死的,不是安全生产死亡事故,不存在瞒报。而且8号煤层也没有投入生产,不存在定位卡问题。当时举报人就质疑:为什么答复不是市、县两级监管部门,而是被举报单位回复的?如此回复举报人是否合法合规?对举报人提出的质疑,工作人员回答可再次派单处理。
至7月6日,举报人再次致电12350索要举报答复时,工作人员告知没有回复。
从3月22日举报到7月16日,100天时间内,举报人没有接到过朔州市、怀仁市两级监管部门任何调查人员的协查电话,更没有让其提供举报证据。按要求接举报3个工作日就要回复。为何两级监管部门对举报事实充耳不闻、视而不见,装聋作哑,压而不查,直至失声,个中原因不得而知。
举报人在整理举报材料时也注意到,2021年11月,山西省应急管理厅督查组,在山西怀仁现场检查发现,中能芦子沟何家堡煤业、怀仁峙峰山吴家窑煤业两矿存在隐瞒采掘作业地点及场所的重大事故隐患,责成朔州市应急管理局对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了暂扣。2021年11月30日,朔州市应急管理局专门发文通知怀仁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要求加强对两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的安全监管,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禁煤矿企业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举报人质疑,难道只有省级督查组发现的违法生产问题,朔州和怀仁两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才买账、才贯彻“双严”标准,加强属地煤矿违法生产的监管吗?
举报人最后向媒体表示, 此前已通过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厅长邮箱,再次举报了中芦煤业违法生产、瞒报死亡事故情况以及朔州、怀仁二级安全监管部门不作为问题。上级主管部门能否对中芦煤业违法行为展开调查、亮剑整改、早日排除重大安全隐患,能否对朔州、怀仁两级安全监管部门不作为问题调查问责?我们将继续关注!
日前,山西省朔州市一位举报人向媒体披露:他从2022年3月21日起,先后向怀仁市应急管理局和朔州市12350实名举报了山西仁怀中能芦子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芦煤业)瞒报安全生产事故和井下8号煤层非法生产情况;至今百日已过,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未予答复;更为吊诡的是,举报人反被中芦煤业意外约谈,要求停止举报。对此,举报人呼吁媒体曝光当地两级监管部门懒政失职、违法失责、不作为,以引起上级重视调查整改中芦煤业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
煤矿瞒报死亡事故牵出非法生产
2022年3月19日中午,怀仁市中能芦子沟煤矿井下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有矿工证实:该起事故造成文佩亮(音)皮带队一名工人在作业时掉落摔死。
据举报人实地调查:死者杨福泉(音),48岁,怀仁市新家园乡北辛村人,父母健在,有一哥一姐三兄妹,其兄叫杨总全;有一儿一女两个孩子,大的19岁,小的8岁。孩子尚小,家里突然失去顶梁柱;父母白发人送黑发人,不胜悲凉。
死者父母、姐夫告知举报人:杨福泉(音)在该矿工作10来年了,以前是别的工种,去年后半年才干的皮带工。有知情矿工叙述,事故发生在两部皮带交接处,由于煤块大,卡在皮带头上,造成后面煤淤积。他用撬杠捅煤块时,不慎从高处掉落,头着地了,造成头部多处受伤,一个胳膊骨折。
事故发生后,矿上负责人把伤者送医抢救,伤者在仁怀中医院不治身亡,随后拉到殡仪馆存放。死者家属是下午1点多接到的通知,直接去的殡仪馆见的遗体。在殡仪馆给死者换衣服时,看到死者头上、后背多处有伤。矿上把家属安排在怀仁市一家宾馆入住后,交由矿上劳保部门出面协商赔偿事宜。死者家属表示,没有相关部门找他们调查事故情况,赔偿也还没有定论。
另有矿工还反映:2021年,该矿也发生过一起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一名矿工在井下被砸死。事故发生后,矿方与死者家属协商赔偿300多万元,安排死者儿子大学毕业后进入煤矿工作,按科级干部工资发放;2020年,该矿地面车间还发生过一起触电事故,造成一名工人被电死。事故发生后,矿方负责人与死者家属协商赔偿了事。
多名矿工表示,以上事故发生后,矿上都没有停产整顿,也就是说安全事故没有上报给政府监管部门,可见该矿瞒报安全事故已是常态。
同时,还有多位矿工向举报人反映:该矿井下8号煤层属于非法生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该生产面全部是外包用工,工人下井都不佩戴定位卡;而其它煤层合法生产面工人,每个人下井都要佩戴定位卡。
应急局一领导涉泄露举报人信息
后经举报人调阅资料发现:该矿8号煤层生产没有取得合法合规手续。其中山西省能源局于2020年1月8日,作出《关于山西怀仁中能芦子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矿井技术改造项目开工建设的批复》,明确山西怀仁中能芦子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晋煤重组办发〔2009〕11号文批准的兼并重组煤矿。该矿井田面积17.0557km2,为证照齐全的生产矿井,批准开采3号、5号煤层,设计生产能力为300万吨/年;为解决运输系统复杂、巷道断面变化多问题,2019年4月28日,以怀中芦煤〔2019〕31号文件,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同年8月23日,山西省能源局以晋能源审批发〔2019〕31号文件批准初步设计;同年10月17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以晋煤监安二许〔2019〕117号文,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了批复:“经审查,同意你局意见,山西怀仁中能芦子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矿井技术改造项目可于2020年1月8日开工建设,建设工期27.6个月。”显然,批复里技改项目不包括8号煤层。
举报人还注意到,2020年5月31日,朔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对中芦煤业(矿 井)检查发现,该矿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提供虚假情况等四方面问题,遂依法依规对中芦煤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分别给予警告、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合并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可见,该矿安全管理不达标并非今日始。
为及时制止该矿8号煤层违法生产,消除重大安全隐患,调查处理该矿瞒报安全事故死亡人员事实,追究相关人员责任,2022年3月21日,举报人通过邮箱向怀仁市应急管理局,实名举报了“怀仁市中能芦子沟煤业3月19日瞒报死亡事故、井下8号煤层非法生产等多项违法情况”。3月22日中午,有矿工向举报人证实,该矿还在正常生产,没有政府监管部门介入安全事故调查。随后,举报人再次把中芦煤业违法情况通过邮箱,向朔州市安委会做了实名举报。
3月30日,中芦煤业李书记突然电话联系举报人表示要约见。
3月31日,举报人与李书记见面后被告知:死者不是安全生产事故死的,是病亡。至于8号煤层生产面,我们老总这两天也在开会,正计划关闭8号生产面呢!还说那是一个领导的关系弄的,矿山几百号工人指着要生活,希望不要再举报了。
举报人硬刚煤矿违法生产 监管为何失声
举报人向媒体表示,他没有接受矿上李书记的警示,决定硬刚到底。坚信正义终会压倒邪恶。
随后,举报人多次致电怀仁市应急管理局索要举报答复,工作人员告知“不知道,要联系领导看如何回复。”再联系朔州市12350举报电话,索要安委会举报回复。工作人员告知已经有怀仁市中芦煤业的回复,称死者是病死的,不是安全生产死亡事故,不存在瞒报。而且8号煤层也没有投入生产,不存在定位卡问题。当时举报人就质疑:为什么答复不是市、县两级监管部门,而是被举报单位回复的?如此回复举报人是否合法合规?对举报人提出的质疑,工作人员回答可再次派单处理。
至7月6日,举报人再次致电12350索要举报答复时,工作人员告知没有回复。
从3月22日举报到7月16日,100天时间内,举报人没有接到过朔州市、怀仁市两级监管部门任何调查人员的协查电话,更没有让其提供举报证据。按要求接举报3个工作日就要回复。为何两级监管部门对举报事实充耳不闻、视而不见,装聋作哑,压而不查,直至失声,个中原因不得而知。
举报人在整理举报材料时也注意到,2021年11月,山西省应急管理厅督查组,在山西怀仁现场检查发现,中能芦子沟何家堡煤业、怀仁峙峰山吴家窑煤业两矿存在隐瞒采掘作业地点及场所的重大事故隐患,责成朔州市应急管理局对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了暂扣。2021年11月30日,朔州市应急管理局专门发文通知怀仁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要求加强对两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的安全监管,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禁煤矿企业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举报人质疑,难道只有省级督查组发现的违法生产问题,朔州和怀仁两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才买账、才贯彻“双严”标准,加强属地煤矿违法生产的监管吗?
举报人最后向媒体表示, 此前已通过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厅长邮箱,再次举报了中芦煤业违法生产、瞒报死亡事故情况以及朔州、怀仁二级安全监管部门不作为问题。上级主管部门能否对中芦煤业违法行为展开调查、亮剑整改、早日排除重大安全隐患,能否对朔州、怀仁两级安全监管部门不作为问题调查问责?我们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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