哇我要是雪梨我已经疯了,身边所有人好像都在欺骗我。但是有一说一我不觉得凯文出轨了,我觉得前面已经很大刀阔斧地刻画了西奥的钕铜形象,说凯文出轨住在雪梨家的西奥我感觉没道理的。我更倾向于他们两个在讨论关于史蒂文版权费的事,恰巧被雪梨撞见了,怒火攻心的雪梨当然听不下去任何解释。不然我很难想象西奥毕竟是个钕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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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环境很好,修成康养中心,绝对赚钱!”重庆渝北,男子周某很看好养老行业,认为这是未来的方向,于是找了两个志同道合的朋友,成立了一家公司,并以公司名义“团”下156套公寓,准备用来修康养中心,万万没想到,刚付钱不久,楼盘就烂尾了。
涉案楼盘的位置很好,距离火车站不远,到机场也只要十几分钟的时间,周边住宅建面均价在1.5万元,而周某买的公寓,建面价在5000余元,前景广阔,他们买的公寓算下来,平均每套在27万左右,总价4200多万元。
周某是做生意的,风险意识很强,他怕买到烂尾楼,等房子封顶后,才东拼西借凑了4200余万购房款,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周某以为很稳,房子都封顶了,能出什么事情?
谁曾想到,周某计划书都做好,正准备大干一番,却收到消息,开发商因资金链断裂,停工了,周某希望只是短暂的停工,但结果证明,周某错了,楼盘自从停工后,一直处于烂尾状态,至今未复工。
目前,周某想起诉开发商,但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由开发商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总金额,最高不超过业主已付房价款的1%。”
1、民法典第510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我们签的合同中,一般会写这么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实践中,补充协议是对未约定的事项,或者约定不明的事项进行补充明确,但开发商已经把补充协议玩出了新花样。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采用的是政府公布的模板,所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基本上能平衡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但开发商和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会利用其强势地位,让消费者同时签订一份补充协议。
这份补充协议里面,会有很多免除或者减轻开发商责任,加重购房者义务的条款,这样的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2、民法典496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有网友表示,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购房者义务,自然是无效的!
注意,开发商的补充协议中,开头一般会有这样的约定,“补充条款与正文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出卖人特提示买受人认真阅读本补充协议。”
也就是说,开发商已经在补充协议开头,进行了提示。
除此之外,补充协议结尾也有标黑的字体,“买受人理解、接受可能减轻或者免除买卖双方任何一方责任条款的阅读,确认本合同补充条款,非格式条款。”
虽然开发商在补充协议中,进行了提示,但笔者认为,补充协议无效,因为开发商在补充协议中的提示,无法改变补充协议亦是格式条款的实质!
综上所述,周某和开发商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由开发商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总金额,最高不超过业主已付房价款的1%”属于格式条款,周某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要求开发商足额支付违约金!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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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楼盘的位置很好,距离火车站不远,到机场也只要十几分钟的时间,周边住宅建面均价在1.5万元,而周某买的公寓,建面价在5000余元,前景广阔,他们买的公寓算下来,平均每套在27万左右,总价4200多万元。
周某是做生意的,风险意识很强,他怕买到烂尾楼,等房子封顶后,才东拼西借凑了4200余万购房款,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周某以为很稳,房子都封顶了,能出什么事情?
谁曾想到,周某计划书都做好,正准备大干一番,却收到消息,开发商因资金链断裂,停工了,周某希望只是短暂的停工,但结果证明,周某错了,楼盘自从停工后,一直处于烂尾状态,至今未复工。
目前,周某想起诉开发商,但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由开发商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总金额,最高不超过业主已付房价款的1%。”
1、民法典第510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我们签的合同中,一般会写这么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实践中,补充协议是对未约定的事项,或者约定不明的事项进行补充明确,但开发商已经把补充协议玩出了新花样。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采用的是政府公布的模板,所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基本上能平衡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但开发商和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会利用其强势地位,让消费者同时签订一份补充协议。
这份补充协议里面,会有很多免除或者减轻开发商责任,加重购房者义务的条款,这样的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2、民法典496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有网友表示,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购房者义务,自然是无效的!
注意,开发商的补充协议中,开头一般会有这样的约定,“补充条款与正文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出卖人特提示买受人认真阅读本补充协议。”
也就是说,开发商已经在补充协议开头,进行了提示。
除此之外,补充协议结尾也有标黑的字体,“买受人理解、接受可能减轻或者免除买卖双方任何一方责任条款的阅读,确认本合同补充条款,非格式条款。”
虽然开发商在补充协议中,进行了提示,但笔者认为,补充协议无效,因为开发商在补充协议中的提示,无法改变补充协议亦是格式条款的实质!
综上所述,周某和开发商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由开发商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总金额,最高不超过业主已付房价款的1%”属于格式条款,周某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要求开发商足额支付违约金!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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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瓶理性的可怕,会很现实的考虑两个人的将来,如果觉得没有未来,就放开。有条不紊的瓶子很少情绪失控,也很少有人能让水瓶情绪失控,如果有就是看的很重的事或人。水瓶的理性有时候也会很伤人,比如,两个互相相爱的人,水瓶觉得自己的存在阻碍对方的前途或发展,会选择自动离开,而且不给任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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