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医疗圈#沪公立医院药品价格全面下调#医到家#即日起,本市降低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价率:除中药饮片外,各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应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5%的加价率销售;中药饮片加价率原则上不超过25%。另外,已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公立医疗机构,仍按原政策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等文件要求,自2016年9月30日起,上海全面降低公立医院药品加成率。各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除中药饮片以外),应以实际购进价(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5%的加价率销售(实际购进价500元以上的顺加不超过25元的加价额);中药饮片原则上按照不超过25%的加价率销售。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加强管理,进一步降低进销差价。
据了解,华山医院北院、市第六人民医院东院、仁济医院南院、瑞金医院北院,以及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等已经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公立医疗机构,仍按照原药品零差率政策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等文件要求,自2016年9月30日起,上海全面降低公立医院药品加成率。各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除中药饮片以外),应以实际购进价(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5%的加价率销售(实际购进价500元以上的顺加不超过25元的加价额);中药饮片原则上按照不超过25%的加价率销售。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加强管理,进一步降低进销差价。
据了解,华山医院北院、市第六人民医院东院、仁济医院南院、瑞金医院北院,以及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等已经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公立医疗机构,仍按照原药品零差率政策执行。
【好消息!沪公立医院药品价格全面下调,加价率不超过5%】本市降低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价率:除中药饮片外,各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应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5%的加价率销售;中药饮片加价率原则上不超过25%。已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公立医疗机构,仍按原政策执行。(劳动报)https://t.cn/RVbTToc
【政策提醒】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管理的通知(一、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含二类疫苗,中药饮片除外),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公立医疗机构销售中药饮片,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按顺加不超过25%的加价率制定销售价格。销售价格尾数保留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三、非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零售药店销售药品,加价率由各医疗机构和药店自主制定,并向社会公示药品价格。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
二、公立医疗机构销售中药饮片,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按顺加不超过25%的加价率制定销售价格。销售价格尾数保留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三、非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零售药店销售药品,加价率由各医疗机构和药店自主制定,并向社会公示药品价格。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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