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身边事# 滨州一楼盘交房再次延期 业主急了:孩子上学怎么办?
6月20日上午,位于#山东滨州# 黄河十二路渤海十六路的悦海文苑接待中心,二十几位业主因楼房再次延期交房向开发商讨说法。
据其中一位业主表示,来接待中心讨说法的业主们都是悦海文苑一期的业主,2020年11月25日开发商滨州市大河置业有限公司向业主发函,称因政府停工禁令、新冠疫情、高考停工等导致工期顺延,交房时间顺延至2021年6月20日。2021年6月20日,悦海文苑项目依旧不能向业主交房。
“我们刚来接待中心讨说法时,一位姓刘的销售主管接待的我们,说是因瓷砖质量有问题需要更换等内部原因导致目前无法交房。大河置业公司一位陈总又出面也表示因内部原因,不能如期交房,告知我们不要问施工过程,让我们看最后的结果。目前开发商称交房时间再次延期至8月20日。”业主在与开发商交涉的同时拨打了鲁中晨报新闻热线,记者赶到悦海文苑接待中心,现场看到开发商方一陈姓负责人向业主再次承诺8月20日前交房。
“延期交房,很担心孩子无法入学。”“我们老俩口现在在外面租房住,房子一再延期,给我们带来负担。”“房屋延期交房,我们的赔偿又怎么算?从何时算?”……
对于业主们的担忧,开发商现场称会保证解决小区60多位孩子的入学问题,关于赔偿问题,按当初签订的合同执行。业主认为赔偿起止时间为:2021年的1月1日至实际交房时间。而现场一刘姓负责人称,2021年1月1日-6月20日不作为延期交房的时间,延期时间为6月20日至实际交房时间。目前,因开发商与业主关于赔偿起止时间未达成共识。
记者看了一下,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购房合同。
合同约定的第八条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2020-12-30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买受人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付款的入住前未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3.非出卖人造成的水、电、气、市政等配套逾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因政府部门(如停电、停水道路施工、高考停工、拆迁等)原因甲方不能正常施工交房时间也相应延(以接到政府部门书面通知为准)。
关于逾期,合同规定: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外,出卖人如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方式处理: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9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1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2(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山东源诚(滨州)律师事务所宋连民律师解答:高考的几天显然不在考虑因素之内,并且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开发商应该预料到高考期间的影响,因此高考不是考虑因素。认为新冠疫情才是,因为新冠疫情现在一般认定为不可抗力,但是要考虑延期的合理期间,需要看当地政府的文件规定。《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4条规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或者导致买受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购房款,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请求变更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变更。”由此可见,最高院的思路很明确,疫情导致的延期交房是可以免责的,但是最高院并未在各《指导意见》中明确多少天之内可以免责,原因在于各地区受疫情影响并不一致,疫情防控措施并不一致,所以具体多少天可以免责确实是具体个案中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衡量的因素。
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延期交房中产生的纠纷,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约定是在2020年12月30日,则开发商应在合同约定期间交房,否则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若购房者和开发商另行达成新的协议,则按照新的协议履行。当然开发商所谓的交房并不是简单的履行交房手续即可,而是经过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后达到房屋交付条件才能视为合法交房。
6月21日上午,记者拨打了悦海文苑接待中心电话,问及该项目为何再次延期交付、业主孩子上学等问题,工作人员不作回复。
当日,记者也向滨州市教育局咨询,悦海文苑小区没有实际交房、业主没有实际入住,是达不到滨州实验学校入学条件的。学生入学提交的材料信息,需要在2021年6月30日前落实好,也就是实际交房和实际入住时间必须都在6月30日前。
此前报道,在2018年10月份,悦海文苑项目在没有取得预售证的情况下直接或变相地收取团购款,引发质疑。
来源:鲁中晨报#滨州[地点]#
6月20日上午,位于#山东滨州# 黄河十二路渤海十六路的悦海文苑接待中心,二十几位业主因楼房再次延期交房向开发商讨说法。
据其中一位业主表示,来接待中心讨说法的业主们都是悦海文苑一期的业主,2020年11月25日开发商滨州市大河置业有限公司向业主发函,称因政府停工禁令、新冠疫情、高考停工等导致工期顺延,交房时间顺延至2021年6月20日。2021年6月20日,悦海文苑项目依旧不能向业主交房。
“我们刚来接待中心讨说法时,一位姓刘的销售主管接待的我们,说是因瓷砖质量有问题需要更换等内部原因导致目前无法交房。大河置业公司一位陈总又出面也表示因内部原因,不能如期交房,告知我们不要问施工过程,让我们看最后的结果。目前开发商称交房时间再次延期至8月20日。”业主在与开发商交涉的同时拨打了鲁中晨报新闻热线,记者赶到悦海文苑接待中心,现场看到开发商方一陈姓负责人向业主再次承诺8月20日前交房。
“延期交房,很担心孩子无法入学。”“我们老俩口现在在外面租房住,房子一再延期,给我们带来负担。”“房屋延期交房,我们的赔偿又怎么算?从何时算?”……
对于业主们的担忧,开发商现场称会保证解决小区60多位孩子的入学问题,关于赔偿问题,按当初签订的合同执行。业主认为赔偿起止时间为:2021年的1月1日至实际交房时间。而现场一刘姓负责人称,2021年1月1日-6月20日不作为延期交房的时间,延期时间为6月20日至实际交房时间。目前,因开发商与业主关于赔偿起止时间未达成共识。
记者看了一下,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购房合同。
合同约定的第八条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2020-12-30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买受人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付款的入住前未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3.非出卖人造成的水、电、气、市政等配套逾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因政府部门(如停电、停水道路施工、高考停工、拆迁等)原因甲方不能正常施工交房时间也相应延(以接到政府部门书面通知为准)。
关于逾期,合同规定: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外,出卖人如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方式处理: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9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1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2(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山东源诚(滨州)律师事务所宋连民律师解答:高考的几天显然不在考虑因素之内,并且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开发商应该预料到高考期间的影响,因此高考不是考虑因素。认为新冠疫情才是,因为新冠疫情现在一般认定为不可抗力,但是要考虑延期的合理期间,需要看当地政府的文件规定。《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4条规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或者导致买受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购房款,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请求变更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变更。”由此可见,最高院的思路很明确,疫情导致的延期交房是可以免责的,但是最高院并未在各《指导意见》中明确多少天之内可以免责,原因在于各地区受疫情影响并不一致,疫情防控措施并不一致,所以具体多少天可以免责确实是具体个案中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衡量的因素。
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延期交房中产生的纠纷,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约定是在2020年12月30日,则开发商应在合同约定期间交房,否则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若购房者和开发商另行达成新的协议,则按照新的协议履行。当然开发商所谓的交房并不是简单的履行交房手续即可,而是经过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后达到房屋交付条件才能视为合法交房。
6月21日上午,记者拨打了悦海文苑接待中心电话,问及该项目为何再次延期交付、业主孩子上学等问题,工作人员不作回复。
当日,记者也向滨州市教育局咨询,悦海文苑小区没有实际交房、业主没有实际入住,是达不到滨州实验学校入学条件的。学生入学提交的材料信息,需要在2021年6月30日前落实好,也就是实际交房和实际入住时间必须都在6月30日前。
此前报道,在2018年10月份,悦海文苑项目在没有取得预售证的情况下直接或变相地收取团购款,引发质疑。
来源:鲁中晨报#滨州[地点]#
#滨州身边事# 滨州一楼盘交房再次延期 业主急了:孩子上学怎么办?
6月20日上午,位于黄河十二路渤海十六路的悦海文苑接待中心,二十几位业主因楼房再次延期交房向开发商讨说法。
据其中一位业主表示,来接待中心讨说法的业主们都是悦海文苑一期的业主,2020年11月25日开发商滨州市大河置业有限公司向业主发函,称因政府停工禁令、新冠疫情、高考停工等导致工期顺延,交房时间顺延至2021年6月20日。2021年6月20日,悦海文苑项目依旧不能向业主交房。
“我们刚来接待中心讨说法时,一位姓刘的销售主管接待的我们,说是因瓷砖质量有问题需要更换等内部原因导致目前无法交房。大河置业公司一位陈总又出面也表示因内部原因,不能如期交房,告知我们不要问施工过程,让我们看最后的结果。目前开发商称交房时间再次延期至8月20日。”业主在与开发商交涉的同时拨打了鲁中晨报新闻热线,记者赶到悦海文苑接待中心,现场看到开发商方一陈姓负责人向业主再次承诺8月20日前交房。
“延期交房,很担心孩子无法入学。”“我们老俩口现在在外面租房住,房子一再延期,给我们带来负担。”“房屋延期交房,我们的赔偿又怎么算?从何时算?”……
对于业主们的担忧,开发商现场称会保证解决小区60多位孩子的入学问题,关于赔偿问题,按当初签订的合同执行。业主认为赔偿起止时间为:2021年的1月1日至实际交房时间。而现场一刘姓负责人称,2021年1月1日-6月20日不作为延期交房的时间,延期时间为6月20日至实际交房时间。目前,因开发商与业主关于赔偿起止时间未达成共识。
记者看了一下,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购房合同。
合同约定的第八条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2020-12-30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买受人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付款的入住前未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3.非出卖人造成的水、电、气、市政等配套逾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因政府部门(如停电、停水道路施工、高考停工、拆迁等)原因甲方不能正常施工交房时间也相应延(以接到政府部门书面通知为准)。
关于逾期,合同规定: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外,出卖人如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方式处理: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9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1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2(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山东源诚(滨州)律师事务所宋连民律师解答:高考的几天显然不在考虑因素之内,并且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开发商应该预料到高考期间的影响,因此高考不是考虑因素。认为新冠疫情才是,因为新冠疫情现在一般认定为不可抗力,但是要考虑延期的合理期间,需要看当地政府的文件规定。《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4条规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或者导致买受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购房款,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请求变更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变更。”由此可见,最高院的思路很明确,疫情导致的延期交房是可以免责的,但是最高院并未在各《指导意见》中明确多少天之内可以免责,原因在于各地区受疫情影响并不一致,疫情防控措施并不一致,所以具体多少天可以免责确实是具体个案中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衡量的因素。
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延期交房中产生的纠纷,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约定是在2020年12月30日,则开发商应在合同约定期间交房,否则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若购房者和开发商另行达成新的协议,则按照新的协议履行。当然开发商所谓的交房并不是简单的履行交房手续即可,而是经过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后达到房屋交付条件才能视为合法交房。
6月21日上午,记者拨打了悦海文苑接待中心电话,问及该项目为何再次延期交付、业主孩子上学等问题,工作人员不作回复。
当日,记者也向滨州市教育局咨询,悦海文苑小区没有实际交房、业主没有实际入住,是达不到滨州实验学校入学条件的。学生入学提交的材料信息,需要在2021年6月30日前落实好,也就是实际交房和实际入住时间必须都在6月30日前。
此前报道,在2018年10月份,悦海文苑项目在没有取得预售证的情况下直接或变相地收取团购款,引发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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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其中一位业主表示,来接待中心讨说法的业主们都是悦海文苑一期的业主,2020年11月25日开发商滨州市大河置业有限公司向业主发函,称因政府停工禁令、新冠疫情、高考停工等导致工期顺延,交房时间顺延至2021年6月20日。2021年6月20日,悦海文苑项目依旧不能向业主交房。
“我们刚来接待中心讨说法时,一位姓刘的销售主管接待的我们,说是因瓷砖质量有问题需要更换等内部原因导致目前无法交房。大河置业公司一位陈总又出面也表示因内部原因,不能如期交房,告知我们不要问施工过程,让我们看最后的结果。目前开发商称交房时间再次延期至8月20日。”业主在与开发商交涉的同时拨打了鲁中晨报新闻热线,记者赶到悦海文苑接待中心,现场看到开发商方一陈姓负责人向业主再次承诺8月20日前交房。
“延期交房,很担心孩子无法入学。”“我们老俩口现在在外面租房住,房子一再延期,给我们带来负担。”“房屋延期交房,我们的赔偿又怎么算?从何时算?”……
对于业主们的担忧,开发商现场称会保证解决小区60多位孩子的入学问题,关于赔偿问题,按当初签订的合同执行。业主认为赔偿起止时间为:2021年的1月1日至实际交房时间。而现场一刘姓负责人称,2021年1月1日-6月20日不作为延期交房的时间,延期时间为6月20日至实际交房时间。目前,因开发商与业主关于赔偿起止时间未达成共识。
记者看了一下,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购房合同。
合同约定的第八条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2020-12-30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买受人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付款的入住前未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3.非出卖人造成的水、电、气、市政等配套逾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因政府部门(如停电、停水道路施工、高考停工、拆迁等)原因甲方不能正常施工交房时间也相应延(以接到政府部门书面通知为准)。
关于逾期,合同规定: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外,出卖人如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方式处理: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9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1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2(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山东源诚(滨州)律师事务所宋连民律师解答:高考的几天显然不在考虑因素之内,并且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开发商应该预料到高考期间的影响,因此高考不是考虑因素。认为新冠疫情才是,因为新冠疫情现在一般认定为不可抗力,但是要考虑延期的合理期间,需要看当地政府的文件规定。《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4条规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或者导致买受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购房款,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请求变更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变更。”由此可见,最高院的思路很明确,疫情导致的延期交房是可以免责的,但是最高院并未在各《指导意见》中明确多少天之内可以免责,原因在于各地区受疫情影响并不一致,疫情防控措施并不一致,所以具体多少天可以免责确实是具体个案中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衡量的因素。
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延期交房中产生的纠纷,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约定是在2020年12月30日,则开发商应在合同约定期间交房,否则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若购房者和开发商另行达成新的协议,则按照新的协议履行。当然开发商所谓的交房并不是简单的履行交房手续即可,而是经过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后达到房屋交付条件才能视为合法交房。
6月21日上午,记者拨打了悦海文苑接待中心电话,问及该项目为何再次延期交付、业主孩子上学等问题,工作人员不作回复。
当日,记者也向滨州市教育局咨询,悦海文苑小区没有实际交房、业主没有实际入住,是达不到滨州实验学校入学条件的。学生入学提交的材料信息,需要在2021年6月30日前落实好,也就是实际交房和实际入住时间必须都在6月3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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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资金如何合规回来?
现在很多客户做跨境电商,入驻亚马逊,基本上都是使用第三方支付公司账户收款结汇,钱入到法人个人账户,非常灵活和方便。但是大卖们开始担心了,因为金额巨大,法人账户流水太多,冻结银行卡等都有遇到。那么资金怎么合规的回来?
其实,目前很多客户会采用国内公司控股设立香港公司,然后香港公司可以再去对外投资,比如美国,日本,韩国,德国等。这样的好处是:国内公司控股,我们做好odi备案,资金方便出去,同时海外的利润可以合规回来,实现了大额,并且是绝对阳光的合法通道。比通过个人账户回来,比通过地下钱庄换汇,完全0风险。
更多关于欧州公司,VAT ,开户,商标,税务相关资讯,欢迎咨询,荣幸之至~
#跨境电商#
现在很多客户做跨境电商,入驻亚马逊,基本上都是使用第三方支付公司账户收款结汇,钱入到法人个人账户,非常灵活和方便。但是大卖们开始担心了,因为金额巨大,法人账户流水太多,冻结银行卡等都有遇到。那么资金怎么合规的回来?
其实,目前很多客户会采用国内公司控股设立香港公司,然后香港公司可以再去对外投资,比如美国,日本,韩国,德国等。这样的好处是:国内公司控股,我们做好odi备案,资金方便出去,同时海外的利润可以合规回来,实现了大额,并且是绝对阳光的合法通道。比通过个人账户回来,比通过地下钱庄换汇,完全0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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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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