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知】各位家长朋友:
鉴于目前全市疫情防控形势,经研究,我区中小学幼儿园按照9月5日开学做准备,温馨提示如下:
幼儿园延迟开学至9月5日,届时是否有新的要求将视成都市、区疫情防控情况再通知。
园所中、大班原定于8月31日的报到延迟到9月5日,小班原定于9月2日的报到延迟到9月6日,若市区有新的防疫要求,将会另做补充通知。
温馨提醒,近期不前往人员密集的地方,不到中、高风险区,共同筑牢每一道防线!后续如有新的疫情防控要求,幼儿园将及时统一通知
#成都疫情处于快速上升阶段##四川高校是否再次延期开学#
鉴于目前全市疫情防控形势,经研究,我区中小学幼儿园按照9月5日开学做准备,温馨提示如下:
幼儿园延迟开学至9月5日,届时是否有新的要求将视成都市、区疫情防控情况再通知。
园所中、大班原定于8月31日的报到延迟到9月5日,小班原定于9月2日的报到延迟到9月6日,若市区有新的防疫要求,将会另做补充通知。
温馨提醒,近期不前往人员密集的地方,不到中、高风险区,共同筑牢每一道防线!后续如有新的疫情防控要求,幼儿园将及时统一通知
#成都疫情处于快速上升阶段##四川高校是否再次延期开学#
#烟台市开展2022年第二批工业企业 “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申报工作#
为持续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推进技术创新,推动企业提升自主创新的能力,市工信局下发《关于开展 2022年第二批烟台市工业企业 “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启动开展第二批烟台市工2022年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申报工作。
注意事项:
申报工作按照《烟台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培育认定管理办法》(烟工信技〔2020〕14号)规定的标准条件和要求进行,各区市组织发动企业进行申报,截止日期为2022年9月16日。
烟台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培育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工业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规范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管理,根据《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21号)、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的《山东省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培育认定工作指南》,以及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烟台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培育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中小型工业企业(含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烟台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的定位是企业根据发展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机构,是企业在所处行业和领域内着力突破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抢占科技战略制高点的创新平台;主要负责开展技术研发和技术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和创新人才培养,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对创新能力强、体制机制好、引领作用大、符合条件的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予以认定,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提高研发创新能力。
第五条 烟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烟台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的培育、认定。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负责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的审核推荐事项,以及审核推荐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申报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
第二章 认定流程及标准
第六条 烟台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知要求审核、报送申报材料。
第七条 烟台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重视产品在生产、制造、加工、质量等环节前沿技术研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能力;
(二)企业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固定研发场所,技术研发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有较高的研发开发投入,机构上年度技术研发费用支出额不低于150万元;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研发中心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研发体系健全,创新效益明显。
(三)在所处行业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或软件著作权,近2年取得授权专利5项(含)以上,其中发明专利2项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近2年取得软件著作权5项以上;主持、参与制订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生产技术在省内同行业具有独创性,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转化运用于实际生产的申报企业优先推荐。
(四)申报企业是按国家划型标准界定为中小型的工业企业。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3年内,不得有以下情况:
(一)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八条 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中央驻烟及市属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通知要求,审核推荐符合条件的烟台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并将推荐名单及材料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九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专家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接收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之内发文,公布认定结果。
第三章运行评价
第十一条 原则上每3年组织一次烟台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运行评价。
各企业根据评价通知要求编写自评材料,主要包括烟台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企业对自评材料真实性负责,并签订真实性承诺书。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中央驻烟及市属企业主管部门)按通知要求组织企业开展自评工作,并将自评材料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自评材料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受理自评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通报评价结果。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中央驻烟及市属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省级、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六条 企业对其报送材料和数据真实性负责,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中央驻烟及市属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标准条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烟台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六)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七)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八条 因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至(六)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烟台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支持“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承担国家、省、市级相关研发任务,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可制定政策,鼓励支持“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建设。
第二十条对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奖励支持按省、市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烟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20年8月5日起,到2025年8月5日止。原烟台市中小企业局印发的《烟台市中小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烟中小企[2017]27号)同时废止。
为持续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推进技术创新,推动企业提升自主创新的能力,市工信局下发《关于开展 2022年第二批烟台市工业企业 “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启动开展第二批烟台市工2022年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申报工作。
注意事项:
申报工作按照《烟台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培育认定管理办法》(烟工信技〔2020〕14号)规定的标准条件和要求进行,各区市组织发动企业进行申报,截止日期为2022年9月16日。
烟台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培育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工业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规范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管理,根据《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21号)、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的《山东省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培育认定工作指南》,以及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烟台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培育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中小型工业企业(含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烟台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的定位是企业根据发展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机构,是企业在所处行业和领域内着力突破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抢占科技战略制高点的创新平台;主要负责开展技术研发和技术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和创新人才培养,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对创新能力强、体制机制好、引领作用大、符合条件的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予以认定,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提高研发创新能力。
第五条 烟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烟台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的培育、认定。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负责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的审核推荐事项,以及审核推荐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申报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
第二章 认定流程及标准
第六条 烟台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知要求审核、报送申报材料。
第七条 烟台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重视产品在生产、制造、加工、质量等环节前沿技术研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能力;
(二)企业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固定研发场所,技术研发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有较高的研发开发投入,机构上年度技术研发费用支出额不低于150万元;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研发中心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研发体系健全,创新效益明显。
(三)在所处行业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或软件著作权,近2年取得授权专利5项(含)以上,其中发明专利2项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近2年取得软件著作权5项以上;主持、参与制订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生产技术在省内同行业具有独创性,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转化运用于实际生产的申报企业优先推荐。
(四)申报企业是按国家划型标准界定为中小型的工业企业。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3年内,不得有以下情况:
(一)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八条 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中央驻烟及市属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通知要求,审核推荐符合条件的烟台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并将推荐名单及材料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九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专家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接收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之内发文,公布认定结果。
第三章运行评价
第十一条 原则上每3年组织一次烟台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运行评价。
各企业根据评价通知要求编写自评材料,主要包括烟台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企业对自评材料真实性负责,并签订真实性承诺书。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中央驻烟及市属企业主管部门)按通知要求组织企业开展自评工作,并将自评材料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自评材料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受理自评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通报评价结果。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中央驻烟及市属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省级、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六条 企业对其报送材料和数据真实性负责,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中央驻烟及市属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标准条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烟台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六)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七)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八条 因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至(六)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烟台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支持“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承担国家、省、市级相关研发任务,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可制定政策,鼓励支持“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建设。
第二十条对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奖励支持按省、市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烟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20年8月5日起,到2025年8月5日止。原烟台市中小企业局印发的《烟台市中小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烟中小企[2017]27号)同时废止。
【#张家口#桥东区开展全员核酸筛查】广大居民朋友们:
为科学精准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严防疫情输入风险,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要求和市疫情办工作安排,经区防疫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即日起启动每周全员核酸筛查,现就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筛查范围桥东区各镇街现有在住居民。
二、筛查时间正采时间:8月28日(周日)下午15:00—20:00补采时间:8月29日(周一)上午8:30—11:30
三、筛查要求1、全区各镇街现有在住居民参与本次常态化核酸筛查;2、常态化筛查期间,25类重点人群核酸检测不停止。每周按照原检测频次、检测时间、采样点位完成每周例检;3、无需进行筛查的人群。(1)黄码、红码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检测频次进行核酸检测;(2)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腹泻等新冠可疑症状人员,不可在社会采样点采样,应按规定到发热门诊排查;(3)在48小时内接种过新冠病毒疫苗的人员;
四、其他1、按照市防疫办要求,全市各县区启动每周全员核酸筛查,务必做到不落一人,请各位居民朋友按照本周公布的筛查时间进行检测,后续每周核酸检测时间可能根据我区实际适时进行调整,有变化随时发布更新,请各位居民及时跟进关注。2、鉴于全国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确保我区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开展,请各位居民按照乡镇、街道要求,配合做好全员核酸筛查。特此通告。
桥东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
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8月27日
为科学精准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严防疫情输入风险,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要求和市疫情办工作安排,经区防疫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即日起启动每周全员核酸筛查,现就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筛查范围桥东区各镇街现有在住居民。
二、筛查时间正采时间:8月28日(周日)下午15:00—20:00补采时间:8月29日(周一)上午8:30—11:30
三、筛查要求1、全区各镇街现有在住居民参与本次常态化核酸筛查;2、常态化筛查期间,25类重点人群核酸检测不停止。每周按照原检测频次、检测时间、采样点位完成每周例检;3、无需进行筛查的人群。(1)黄码、红码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检测频次进行核酸检测;(2)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腹泻等新冠可疑症状人员,不可在社会采样点采样,应按规定到发热门诊排查;(3)在48小时内接种过新冠病毒疫苗的人员;
四、其他1、按照市防疫办要求,全市各县区启动每周全员核酸筛查,务必做到不落一人,请各位居民朋友按照本周公布的筛查时间进行检测,后续每周核酸检测时间可能根据我区实际适时进行调整,有变化随时发布更新,请各位居民及时跟进关注。2、鉴于全国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确保我区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开展,请各位居民按照乡镇、街道要求,配合做好全员核酸筛查。特此通告。
桥东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
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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