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志成城抗疫情# 【待遇、职称、子女入学……贵州出台关爱医务人员20条举措!】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省广大医务人员义无反顾、顽强拼搏、日夜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为保护人民生命健康作出重大贡献。

  根据《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医务人员的保护、关心、爱护,强化各方面支持保障,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始终保持强大战斗力、昂扬斗志、旺盛精力,持续健康、心无旁骛投入疫情防控阻击战,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3月1日下发我省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落实疫情防控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经济待遇

  (一)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疫情防控期间,对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疫情防控期间,援鄂医疗队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相应标准提高1倍,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全省定点救治医院直接接触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比照援鄂医疗队医务人员标准执行,中央补助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据实补助。

  (二)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疫情防控期间,各级人社、财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根据承担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任务情况,因地制宜向防控任务重、风险程度高的医疗卫生机构核增不纳入基数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分别按照7000元、5000元、3000元的标准核增。核增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由医疗卫生机构自主分配,重点向敢于担当、勇挑重担、加班加点特别是作出突出贡献的一线人员倾斜。疫情防控期间,援鄂医疗队医务人员和全省定点救治医院直接接触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薪酬水平提高2倍。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三)提高防疫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按照国家规定,落实卫生防疫津贴政策,确保及时足额发放。疫情防控期间,扩大卫生防疫津贴发放范围,确保覆盖全体一线医务人员,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做好一线医务人员人才服务工作

  (四)实施职称评聘倾斜措施。援鄂医疗队及全省定点救治医院和发热门诊、各级疾控中心、定点核酸检测机构等疫情防控一线的医务人员在职称评审中优先申报、优先参评、优先聘任,晋升职称、晋升岗位等级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在疫情防控中取得的专题报告、病案报告、科研成果等可替代职称评聘中所需论文。在申报评审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时,援鄂医疗队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免试本年度高级职务专业实践能力考试;省内疫情防控一线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成绩加5分。

  (五)放宽基层服务年限认定。援鄂医疗队和省内疫情防控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经历视作基层工作经历,晋升职称时,按连续1年基层服务年限计算。援鄂医疗队医务人员晋升职称时,基层服务年限未满的,可先参加职称评审,评审通过后3年内补足年限。申报评审上一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获得市(州)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或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可提前一年申报,获得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或省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或受记大功奖励的可提前两年申报。援鄂医疗队和省内疫情防控一线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视为满足2020年继续教育学时。

  (六)享受人才绿卡服务。对援鄂医疗队、全省定点救治医院和发热门诊、各级疾控中心、定点核酸检测机构等直接接触病例,参与诊断、治疗、护理等医务人员,中级职称(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才,所在市(州)可直接认定发放人才服务绿卡,享受相应待遇,其中副高级职称可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接申报《贵州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按照C类人才服务绿卡相关政策执行。

  (七)优先纳入人才工程和科技项目支持。在省核心专家、省管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高层次创新型人才、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等人才项目计划上,对防控新冠肺炎专项支撑计划项目的申报,可待疫情平稳后专门针对一线医务人员开网申报;“西部之光”“甲秀之光”遴选工作中,优先选派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在出国(境)培训项目选派工作中,优先安排疫情防控一线专家人才。在2020年第5批省核心专家、第9批省管专家申报评选中,对疫情防控一线专家人才实行不高于20分的政策倾斜,适当增加医疗卫生领域名额,单列名额给一线医疗卫生领域专家人才,并根据实际延长申报时间。

  三、关心一线医务人员身心健康

  (八)落实一线医务人员生活保障。重点改造医生办公室、值班室和休息室,营造有利于医务人员工作的良好环境。为一线医务人员提供良好后勤服务,保障医务人员充足的睡眠和饮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法征用医院周边酒店作为医务人员休息场所,并保证基本生活用品供应。采取专车接送解决定点医院一线医务人员通勤问题。做好援鄂医疗队医务人员通信保障,在鄂工作期间实行手机话费全免优惠政策。选派单位要为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重大疾病险等商业保险。

  (九)加强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科学统筹调配疫情防护物资,重点向疫情防控一线投放使用,全力保障定点救治医院和发热门诊、集中隔离观察点等一线医务人员防护物资需求,最大限度减少院内感染。发现医务人员感染要及时送至指定隔离点隔离,并免费提供饮食、生活必需用品及通讯条件,需要治疗的要全力救治。

  (十)确保轮换休整到位。科学测算医务人员工作负荷,合理配置医务人员,原则上参加救治工作的医生6小时一班、护士4小时一班。对不能休假的医务人员,防控任务结束后优先安排补休。合理安排一线医务人员轮休,做好轮休医务人员隔离保障,对长时间高负荷工作人员安排强制休息。需要紧急补充疫情防控医护人员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简化招聘程序;援鄂医疗队工作人员中表现突出的非事业编制人员,符合年龄、学历、专业等资格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聘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完善聘用手续。及时排查轮换因身体、心理等原因不适合继续在一线的医务人员。疫情结束后,所在单位及时组织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和疗养休养,并适当增加休息和带薪休假时间。

  (十一)及时做好心理调适疏导。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一线医务人员的心理干预和疏导,减轻医务人员心理压力。一线医务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要通过谈心谈话、关怀问候等方式,密切关注医务人员思想动态、情绪变化,做到心理问题早发现、早干预、早疏导。

  (十二)创造更加安全的执业环境。严格落实《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国卫医函〔2020〕43号)要求,加大安保和警力投入,完善问责机制。对发现有歧视孤立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行为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有语言威胁、辱骂医务人员的,要坚决按照治安处罚条例快速处理;对发生伤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要快侦、快诉、快审,坚决依法严肃查处,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四、切实解决医务人员及其家属后顾之忧

  (十三)建立联络服务机制。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关于做好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及家属关心关爱有关工作的通知》(黔组通〔2020〕7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激励保障工作若干措施》(黔组通〔2020〕11号)有关要求,深入了解一线医务人员特别是援鄂医疗队队员家庭实际困难,分级建立联络服务机制,实行“一对一”精准联络服务,切实解决一线医务人员后顾之忧。

  (十四)切实落实困难家庭的照顾帮扶。建立社区干部联系帮扶一线医务人员家庭制度,帮助解决医务人员家属中老年人及幼儿照护等实际困难。尽量不安排双职工的医务人员同时到防控一线工作,特别是家中有老年人和孩子需要照顾的医务人员。要安排志愿者或专门人员对有家庭困难的一线医务人员家属进行对口帮扶。积极组织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为一线医务人员家中无人照料的老年亲属提供临时托养服务,安排好老年人的住宿、饮食及护理。根据老年人需求,为其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代买配送生活必需品以及助餐、助洁等服务。开通一线医务人员家属就医绿色通道,实行优先就医,对需要住院照护的,其所在单位采取志愿服务、爱心帮扶等方式予以照顾。

  (十五)优先安排子女入园入学。严格落实《关于做好我省支援湖北医疗队成员子女入园入学关心关爱工作的通知》(黔教(委)发〔2020〕13号)要求,对援鄂医疗队医务人员子女教育给予更多帮助关爱。援鄂医疗队医务人员子女2020年秋季在当地就读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的,由当地教育部门统筹,按照就近就便原则,以及家长和学生意愿安排解决;在中考录取、中职学校申请就读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

  (十六)给予旅游景区免费优惠。疫情结束后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全省医务工作者和卫生防疫工作者凭有效证件享受贵州省内420家A级景区旅游门票免费优惠政策(不包括温泉景区和景区内特许经营性项目)。

  (十七)做好工伤认定和待遇保障。按照《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要求,做好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医务人员的工伤认定,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理赔程序,保障医务人员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十八)做好烈士评定和遗属优待工作。依法做好因疫情防控牺牲殉职人员的烈士评定和褒扬工作,对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承担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以及执行转运新冠肺炎患者任务等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因履行防控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以身殉职,或者其他牺牲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批准)条件的,应评定(批准)为烈士。全面做好抚恤优待,妥善解决烈士遗属的实际困难,切实增强烈士遗属荣誉感和获得感。

  (十九)加大激励表彰奖励力度。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可再单列核定2020年度考核优秀档次指标,所评优秀不占单位优秀名额,优秀比例可不受限制。对在疫情防控一线表现突出的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及时按有关规定给予嘉奖、记功奖励,奖励比例可不受限制。

  (二十)营造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各地要加大对医务人员职业精神的宣传力度,深入挖掘宣传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医疗卫生团队和个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对在疫情防控一线作出突出贡献的医疗卫生团队和个人开展表彰奖励。被认定为烈士的医务人员的子女,在入学升学方面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通知要求,各地各单位要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关心关爱医务人员的各项政策。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调度和督查,确保各项关心关爱政策落实到位。省委组织部、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文化旅游厅、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加强政策统筹,就相关政策形成具体化、易操作、可落地的措施和方案。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各地医疗卫生机构要强化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准确提供一线医务人员信息,确保精准、无遗漏。(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网 )

#众志成城抗疫情# 【待遇、职称、子女入学……贵州出台关爱医务人员20条举措!】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省广大医务人员义无反顾、顽强拼搏、日夜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为保护人民生命健康作出重大贡献。

  根据《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医务人员的保护、关心、爱护,强化各方面支持保障,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始终保持强大战斗力、昂扬斗志、旺盛精力,持续健康、心无旁骛投入疫情防控阻击战,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3月1日下发我省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落实疫情防控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经济待遇

  (一)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疫情防控期间,对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疫情防控期间,援鄂医疗队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相应标准提高1倍,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全省定点救治医院直接接触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比照援鄂医疗队医务人员标准执行,中央补助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据实补助。

  (二)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疫情防控期间,各级人社、财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根据承担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任务情况,因地制宜向防控任务重、风险程度高的医疗卫生机构核增不纳入基数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分别按照7000元、5000元、3000元的标准核增。核增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由医疗卫生机构自主分配,重点向敢于担当、勇挑重担、加班加点特别是作出突出贡献的一线人员倾斜。疫情防控期间,援鄂医疗队医务人员和全省定点救治医院直接接触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薪酬水平提高2倍。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三)提高防疫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按照国家规定,落实卫生防疫津贴政策,确保及时足额发放。疫情防控期间,扩大卫生防疫津贴发放范围,确保覆盖全体一线医务人员,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做好一线医务人员人才服务工作

  (四)实施职称评聘倾斜措施。援鄂医疗队及全省定点救治医院和发热门诊、各级疾控中心、定点核酸检测机构等疫情防控一线的医务人员在职称评审中优先申报、优先参评、优先聘任,晋升职称、晋升岗位等级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在疫情防控中取得的专题报告、病案报告、科研成果等可替代职称评聘中所需论文。在申报评审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时,援鄂医疗队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免试本年度高级职务专业实践能力考试;省内疫情防控一线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成绩加5分。

  (五)放宽基层服务年限认定。援鄂医疗队和省内疫情防控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经历视作基层工作经历,晋升职称时,按连续1年基层服务年限计算。援鄂医疗队医务人员晋升职称时,基层服务年限未满的,可先参加职称评审,评审通过后3年内补足年限。申报评审上一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获得市(州)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或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可提前一年申报,获得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或省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或受记大功奖励的可提前两年申报。援鄂医疗队和省内疫情防控一线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视为满足2020年继续教育学时。

  (六)享受人才绿卡服务。对援鄂医疗队、全省定点救治医院和发热门诊、各级疾控中心、定点核酸检测机构等直接接触病例,参与诊断、治疗、护理等医务人员,中级职称(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才,所在市(州)可直接认定发放人才服务绿卡,享受相应待遇,其中副高级职称可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接申报《贵州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按照C类人才服务绿卡相关政策执行。

  (七)优先纳入人才工程和科技项目支持。在省核心专家、省管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高层次创新型人才、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等人才项目计划上,对防控新冠肺炎专项支撑计划项目的申报,可待疫情平稳后专门针对一线医务人员开网申报;“西部之光”“甲秀之光”遴选工作中,优先选派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在出国(境)培训项目选派工作中,优先安排疫情防控一线专家人才。在2020年第5批省核心专家、第9批省管专家申报评选中,对疫情防控一线专家人才实行不高于20分的政策倾斜,适当增加医疗卫生领域名额,单列名额给一线医疗卫生领域专家人才,并根据实际延长申报时间。

  三、关心一线医务人员身心健康

  (八)落实一线医务人员生活保障。重点改造医生办公室、值班室和休息室,营造有利于医务人员工作的良好环境。为一线医务人员提供良好后勤服务,保障医务人员充足的睡眠和饮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法征用医院周边酒店作为医务人员休息场所,并保证基本生活用品供应。采取专车接送解决定点医院一线医务人员通勤问题。做好援鄂医疗队医务人员通信保障,在鄂工作期间实行手机话费全免优惠政策。选派单位要为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重大疾病险等商业保险。

  (九)加强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科学统筹调配疫情防护物资,重点向疫情防控一线投放使用,全力保障定点救治医院和发热门诊、集中隔离观察点等一线医务人员防护物资需求,最大限度减少院内感染。发现医务人员感染要及时送至指定隔离点隔离,并免费提供饮食、生活必需用品及通讯条件,需要治疗的要全力救治。

  (十)确保轮换休整到位。科学测算医务人员工作负荷,合理配置医务人员,原则上参加救治工作的医生6小时一班、护士4小时一班。对不能休假的医务人员,防控任务结束后优先安排补休。合理安排一线医务人员轮休,做好轮休医务人员隔离保障,对长时间高负荷工作人员安排强制休息。需要紧急补充疫情防控医护人员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简化招聘程序;援鄂医疗队工作人员中表现突出的非事业编制人员,符合年龄、学历、专业等资格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聘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完善聘用手续。及时排查轮换因身体、心理等原因不适合继续在一线的医务人员。疫情结束后,所在单位及时组织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和疗养休养,并适当增加休息和带薪休假时间。

  (十一)及时做好心理调适疏导。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一线医务人员的心理干预和疏导,减轻医务人员心理压力。一线医务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要通过谈心谈话、关怀问候等方式,密切关注医务人员思想动态、情绪变化,做到心理问题早发现、早干预、早疏导。

  (十二)创造更加安全的执业环境。严格落实《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国卫医函〔2020〕43号)要求,加大安保和警力投入,完善问责机制。对发现有歧视孤立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行为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有语言威胁、辱骂医务人员的,要坚决按照治安处罚条例快速处理;对发生伤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要快侦、快诉、快审,坚决依法严肃查处,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四、切实解决医务人员及其家属后顾之忧

  (十三)建立联络服务机制。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关于做好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及家属关心关爱有关工作的通知》(黔组通〔2020〕7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激励保障工作若干措施》(黔组通〔2020〕11号)有关要求,深入了解一线医务人员特别是援鄂医疗队队员家庭实际困难,分级建立联络服务机制,实行“一对一”精准联络服务,切实解决一线医务人员后顾之忧。

  (十四)切实落实困难家庭的照顾帮扶。建立社区干部联系帮扶一线医务人员家庭制度,帮助解决医务人员家属中老年人及幼儿照护等实际困难。尽量不安排双职工的医务人员同时到防控一线工作,特别是家中有老年人和孩子需要照顾的医务人员。要安排志愿者或专门人员对有家庭困难的一线医务人员家属进行对口帮扶。积极组织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为一线医务人员家中无人照料的老年亲属提供临时托养服务,安排好老年人的住宿、饮食及护理。根据老年人需求,为其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代买配送生活必需品以及助餐、助洁等服务。开通一线医务人员家属就医绿色通道,实行优先就医,对需要住院照护的,其所在单位采取志愿服务、爱心帮扶等方式予以照顾。

  (十五)优先安排子女入园入学。严格落实《关于做好我省支援湖北医疗队成员子女入园入学关心关爱工作的通知》(黔教(委)发〔2020〕13号)要求,对援鄂医疗队医务人员子女教育给予更多帮助关爱。援鄂医疗队医务人员子女2020年秋季在当地就读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的,由当地教育部门统筹,按照就近就便原则,以及家长和学生意愿安排解决;在中考录取、中职学校申请就读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

  (十六)给予旅游景区免费优惠。疫情结束后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全省医务工作者和卫生防疫工作者凭有效证件享受贵州省内420家A级景区旅游门票免费优惠政策(不包括温泉景区和景区内特许经营性项目)。

  (十七)做好工伤认定和待遇保障。按照《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要求,做好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医务人员的工伤认定,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理赔程序,保障医务人员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十八)做好烈士评定和遗属优待工作。依法做好因疫情防控牺牲殉职人员的烈士评定和褒扬工作,对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承担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以及执行转运新冠肺炎患者任务等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因履行防控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以身殉职,或者其他牺牲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批准)条件的,应评定(批准)为烈士。全面做好抚恤优待,妥善解决烈士遗属的实际困难,切实增强烈士遗属荣誉感和获得感。

  (十九)加大激励表彰奖励力度。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可再单列核定2020年度考核优秀档次指标,所评优秀不占单位优秀名额,优秀比例可不受限制。对在疫情防控一线表现突出的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及时按有关规定给予嘉奖、记功奖励,奖励比例可不受限制。

  (二十)营造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各地要加大对医务人员职业精神的宣传力度,深入挖掘宣传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医疗卫生团队和个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对在疫情防控一线作出突出贡献的医疗卫生团队和个人开展表彰奖励。被认定为烈士的医务人员的子女,在入学升学方面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通知要求,各地各单位要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关心关爱医务人员的各项政策。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调度和督查,确保各项关心关爱政策落实到位。省委组织部、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文化旅游厅、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加强政策统筹,就相关政策形成具体化、易操作、可落地的措施和方案。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各地医疗卫生机构要强化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准确提供一线医务人员信息,确保精准、无遗漏。(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网 )

【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重要通知!】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促进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精准施策、分级分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总体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防控疫情、恢复生产的工作要求,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应对疫情、复工复产,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在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的前提下,全市各类市场主体要尽早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各级各部门要靠前指导、主动服务,加强政策咨询和防疫物资保障服务,帮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解决复工复产遇到的问题,提倡网上审批、证照票据邮寄等不见面服务。

二、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按照“应免尽免、应减尽减”的原则,顶格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确定的税费优惠措施。

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范围,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执行。

四、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2020年2月至6月可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2月至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2020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长1年。

五、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的中小企业,提高返还标准,按上年度6个月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

六、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2020年6月底前,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和自由职业者,可以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9月底前应及时足额补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疫情防控期间,允许企业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比例最低不低于5%,疫情结束后企业自主选择恢复原比例。疫情结束后仍无法恢复正常缴存的困难企业,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2020年1月以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1%,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期限届满时应恢复正常缴存,同时补缴相应差额。

七、适当下调企业职工医保费率。自2020年3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调1个百分点。

八、疫情防控期间,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市)政府要帮助困难企业开展用工网络招聘,安排满足新招聘人员职业需要的免费体检,财政予以适当补贴。现有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有效期适当顺延至疫情结束后1个月。

九、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市)政府要为复工企业提供规模化定制交通服务,对企业采取包车等方式集中接回外地员工的,给予适当补助。

十、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收取1-3个月房租;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决定。对承租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其他公有房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2020年2月、3月房租;经营确有困难的,可减半收取2020年4月至6月租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参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减免,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鼓励大型楼宇、商场、园区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为承租户减免租金。

十一、对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所需水、电、气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对缴费有困难的企业,经申请同意可延期缴纳费用,最长不超过6个月。

十二、允许企业门店阶段性报停供暖并返还停暖期间费用。取消“暂停用电不得少于15天”等限制,实行“先办理、后补材料”服务,随时根据企业需求及时受理。对需要办理暂停、减容、恢复等用电业务的,取消“5个工作日申请”等限制,当日受理,次日办结(含节假日)。

十三、对参与国家和省、市组织调运任务的流通企业,按省内调运30%、跨省调运50%的比例给予物流费用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十四、各金融机构可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延长还款期限、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对到期还款困难企业予以支持,特别是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导致贷款逾期的企业减免罚息。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或企业,金融机构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十五、鼓励各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新发放贷款平均利率原则上不高于2019年年末水平,续贷业务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前合同。督促金融机构主动对接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的金融需求,做好金融服务,保障企业资金需求,促进经济恢复,对贡献突出的金融机构予以奖励。

十六、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鼓励保险机构适当延期收取保费,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鼓励保险机构结合政府规定和客户申请,适当延长与企业经营相关保单的保险期限。

十七、鼓励企业转型发展。支持餐饮企业通过互联网开展外卖送餐业务,引导大型餐饮企业发展中央厨房和团餐业务。鼓励景区、酒店在疫情期间进行经营场所改造升级,相关部门要提供规划、施工许可等快速审批服务。鼓励在线旅游平台、连锁酒店集团等平台类企业减免疫情期间文化和旅游企业的管理费、加盟费等费用。

十八、支持建筑业开工复产。2020年上半年疫情期间新开工建设项目在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前提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采取银行保函等方式,申请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时间自属地政府批准延期之日起至6月底或根据疫情情况最长不超过疫情结束后10日。在建项目申请预售时原形象进度要求调整为按投资额计算,预售部分投入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的,即可按楼栋为最低单元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目前在建人才住房项目可参照此标准执行。项目建设主体履行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无不良记录且已复工的,疫情期间,可依企业申请提前一个节点返还商品房预售款重点监管资金,完成首次登记前累计申请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95%。

十九、加大建设用地供给力度。疫情防控期间,新出让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含商服用地和商品住宅用地),可按起始价的50%确定竞买保证金,按照成交价的20%缴纳定金;其他用地可按起始价的20%确定竞买保证金,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至土地出让价款的50%,用地单位出具承诺书后,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并支付相应利息。疫情防控期间新出让的用地、已出让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用地、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尚未缴清土地出让金的用地,疫情防控期间均可不计入土地出让金收缴期限。

二十、支持农产品产后商品化处理设施、农产品全程冷链体系、供应链末端惠民网络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不超过项目年度投资20%的补助。对生猪养殖、屠宰企业给予贷款财政贴息。加强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支持。

二十一、将“先落户、后就业”政策放宽到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已落户的可享受本市购房、申请人才公寓等政策。疫情期间,各区、市政府可结合人才住房需求,协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中,划定一定比例的房源作为人才住房配售,销售价格按照不高于项目预售备案价格或实际销售价格的80%确定,具体房源和价格由区(市)政府与企业协商确定。将商品住房房源纳入人才住房销售的,可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在其他或未来商品住房项目中折抵人才住房配建指标。

以上政策措施,各职能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确保落实到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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