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女士喜提宝马,可才两个月不到,爱车就被人从车尾划到车前,看着崭新的漆面上留下了一道长长的划痕,孙女士很是心疼。但车子停在村道上,刚好是监控死角,她只能自认倒霉。可没想到噩梦只是开始,爱车还是接连被划,而划车人她居然认识!

一开始被划,孙女士以为是哪个调皮的孩子划的。可补好漆才3个月,她的车又遭殃了,还是和上次一样,一道长又深的划痕,显然是有人故意对她的车子下手。孙女士在村里没得罪人,跟邻居的关系也都挺好的,不知道是谁下“黑手”,只能报案求助。但警员来到现场也查不出什么线索,因为现场没有监控。

知道是有人故意的以后,孙女士再也不敢随便停车了,每次都把自己的车停到有监控的地方,以为这下万无一失了,可没想到距离上次修好才一个月,这人又出现了,真的是跟她的车杠上了,但这次被监控拍个正着。

监控拍到的画面是这样的,一男一女走在村道上,当他们来到孙女士车旁的时候,女子故意伸手从车尾摸到了靠近车头的位置,这动作很明显是在划车。但因为是晚上,当时的光线很差,看不清女子手里有没有拿东西。但是通过身形,孙女士一下子就认出了对方。这人她不仅认识,还是她村里的邻居,但自己和他们压根没有矛盾,为什么要这样做呢!

孙女士以为这下证据确凿了。可没想到对方一看监控画面这么模糊,就狡辩说,我们当时路过,看到你的车子好看,就忍不住伸手摸了一下你的车,但我们根本没有划车,是你冤枉我们了,而且我们也是村里的人,知道这里有监控,怎么可能会傻到在监控下面划车?

孙女士没想到对方这么厚脸皮,到现在还狡辩不是自己做的。自己和他们不仅是同村邻居,而且还是同个祠堂的人,大家都姓孙,平时看到他们,自己还会主动去打招呼,可没想到对方无缘无故对自己的车接连下手,只有一种可能,那就是眼红嫉妒!

据悉,孙女士的新车3次都是倒4S店去补的漆,加起来的费用高达1万多。但是对于赔偿的问题,双方一直争执不休,孙先生这方一直不承认是自己划的车。

孙先生认为,孙女士说他老婆划车的证据不足,是故意诋毁他们。而孙女士认为,对方摸车的动作一看就不简单,虽然看不清楚手里有没有拿东西,但是从孙先生老婆摸车开始,到她的手离开车子,和车上的划痕吻合,难道天下有这么巧的事?

1、那么,根据现有的证据能证明是孙先生的老婆故意划车吗?

警方目前还在调查当中,但是可以根据孙先生老婆站在车旁的手部高度是否和划痕位置吻合,以及孙女士碰车开始到碰车结束时候的划痕长度去判断。另外,孙女士的车子停在监控下,只有他们碰到过车子,基本可以确定是孙先生老婆所为,就算她不承认,也没有用。

2、如果孙先生的老婆是故意划车,那么他老婆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故意划车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属于故意损坏财物罪。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在回到本案上,因为孙女士只有第3次被划才有监控的记录,所以不能确定前面几次是不是孙先生他们划的,只能追究其第三次的划车责任。如果此次修车费用达到5000元以上,就可以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如果没有达到,则孙先生的老婆会被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情节较轻的处拘留5-10天,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拘留10-15天,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有网友评论说,这是典型的怕兄弟过得苦,更怕兄弟开路虎。你可以过得好,但是不能比我过得好, 往往妒忌的,都是自己身边亲近的人, 本人深有体会。

还有网友说,当你20000工资的时候,回去老家要说自己工资4000。不用在那些人面前炫耀你自己过得多好,除了你的父母,没有人希望你比他过得好。

也有网友说,你应该继续补漆,让她继续划,同时停到有监控的地方,等到金额大时报案,到时对方只有两个原则,要么赔车,要么坐牢,你有主动权!

针对这事情,我更支持孙女士多一点,虽然我们大部分都很善良,但眼红的人肯定有!再此提醒大家,又到了过年的时间,大家都喜欢开着好车回去炫耀,其实真没这个必要。村里监控少,万一遭划多糟心。同时奉劝一些心眼小的人,买不起,别眼馋,更不能违法,伤害别人的同时也在伤害着自己!是你的气度也决定了你的高度,买不起也是有原因的!

放羊也有危险?“马失前蹄”致羊倌死亡

2021年4月21日,甲方张某(雇主)与乙方江某(雇员)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约定张某雇佣江某为其在山区放牧,劳务费3500元/月,管吃管住,期限为一年。即日起,双方便依约履行各自义务。

然而,天有不测风雨,人有祸兮旦福。2021年7月19日,江某在山上骑马赶羊时,不慎从马背上跌落在地,因右腿被缠套在缰绳里被马匹拖行数十里,其妻发现后急忙叫停马匹将江某解脱并几经周折联系到雇主张某。然而,张某、江妻将江某送至医院时,经检查发现其已无生命体征。

赔与不赔?赔多赔少?妻儿、雇主对簿公堂

办理完死者的身后事,江妻多次上门找雇主张某沟通赔偿事宜,但张某要么避而不见,要么以各种理由拒绝。眼见索赔无果,江某妻儿来到第二师焉耆垦区人民法院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总计105.78万元。

“我丈夫是因为履行雇佣工作死亡的,作为雇主,被告应当赔偿死亡产生的全部损失”。江妻在法庭上声泪俱下说道。

“他是因坠马身亡,我雇他放羊,没雇他骑马!骑马是他自身的主观行为,我又没让他骑!”张某也据理力争辩道。

“骑马也是为了更好地放羊!”

“他一个成年人非常清楚骑马的危险性!”

你一言,我一语,你方唱罢我登场!江妻、张某在法庭上争锋相对、据理力争着,一度争吵起来,审判长几经训诫制止方才让庭审顺利进行下去。

“有力说理”+“判后答疑”让胜负皆服
法院审理认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案涉纠纷中,张某作为雇主和雇佣合同的受益者,应当对江某尽到安全教育及提示义务,现其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履行了相关的雇主义务,应认定具有过错。江某骑乘的马匹系其从他处所借,且该马脾气不好,江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危险性应有认知,其未对自身安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坠马身亡,亦应认定存在过错。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江某自担35%的责任,张某承担65%的责任,依法判令张某赔偿江某妻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全部经济损失共计299315.36元。

宣判后,江妻拿着判决不解地向承办法官问道:“为啥我丈夫还要承担责任?”承办法官结合当下法律规定,向其解说道:“民法典及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再一味地强调雇主责任,而改由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江妻听了法官详细专业地答疑解惑,表示服判息诉。
【以案释法】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基于双方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者因劳务受到损害,与接受劳务方就损害赔偿责任发生的争议,包含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以及个人与非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两种类型,具体到本案而言,张、江二人基于放牧羊只所形成的劳务关系当属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过错根据双方的注意义务、过错程度、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确定比例。

就案涉纠纷双方应当承担的义务来看,接受劳务一方的张某作为劳务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监督者和受益者,其具有选任、管理、安全保障等义务,如果未能履行安全提醒等管理义务以及提供安全劳作条件等保障义务,凡此种种,则应认定具有过错,这也符合“利益与风险一致、风险与责任一致”的理论。对于提供劳务的江某来说,其应尽到自身注意义务,在提供劳务时应当承担安全劳作的注意义务,如果对行为方式的选择,对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低于一般人所应达到的注意程度,应当认定对自身损害具有过错。

司法实践中,接受劳务一方的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一是要求具体相应资质并提供安全的劳作场所及条件;二是要求采取防范和降低危险发生可能性的安全措施;三是要求进行必要的劳务作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四是要求进行必要的人身安全提醒,对违规违章或者不正当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五是要合理“选人用人”······所以在此提醒广大的“接受劳务一方”们,安全保障义务不是一概而论的,它会随着劳务作业的难度危险系数、技术专业和劳作环境恶劣危险程度加大而增加,接受劳务一方对此务必注意谨慎!#正义之路#

孙女士喜提宝马,可才两个月不到,爱车就被人从车尾划到车前,看着崭新的漆面上留下了一道长长的划痕,孙女士很是心疼。但车子停在村道上,刚好是监控死角,她只能自认倒霉。可没想到噩梦只是开始,爱车还是接连被划,而划车人她居然认识!

一开始被划,孙女士以为是哪个调皮的孩子划的。可补好漆才3个月,她的车又遭殃了,还是和上次一样,一道长又深的划痕,显然是有人故意对她的车子下手。孙女士在村里没得罪人,跟邻居的关系也都挺好的,不知道是谁下“黑手”,只能报案求助。但警员来到现场也查不出什么线索,因为现场没有监控。

知道是有人故意的以后,孙女士再也不敢随便停车了,每次都把自己的车停到有监控的地方,以为这下万无一失了,可没想到距离上次修好才一个月,这人又出现了,真的是跟她的车杠上了,但这次被监控拍个正着。

监控拍到的画面是这样的,一男一女走在村道上,当他们来到孙女士车旁的时候,女子故意伸手从车尾摸到了靠近车头的位置,这动作很明显是在划车。但因为是晚上,当时的光线很差,看不清女子手里有没有拿东西。但是通过身形,孙女士一下子就认出了对方。这人她不仅认识,还是她村里的邻居,但自己和他们压根没有矛盾,为什么要这样做呢!

孙女士以为这下证据确凿了。可没想到对方一看监控画面这么模糊,就狡辩说,我们当时路过,看到你的车子好看,就忍不住伸手摸了一下你的车,但我们根本没有划车,是你冤枉我们了,而且我们也是村里的人,知道这里有监控,怎么可能会傻到在监控下面划车?

孙女士没想到对方这么厚脸皮,到现在还狡辩不是自己做的。自己和他们不仅是同村邻居,而且还是同个祠堂的人,大家都姓孙,平时看到他们,自己还会主动去打招呼,可没想到对方无缘无故对自己的车接连下手,只有一种可能,那就是眼红嫉妒!

据悉,孙女士的新车3次都是倒4S店去补的漆,加起来的费用高达1万多。但是对于赔偿的问题,双方一直争执不休,孙先生这方一直不承认是自己划的车。

孙先生认为,孙女士说他老婆划车的证据不足,是故意诋毁他们。而孙女士认为,对方摸车的动作一看就不简单,虽然看不清楚手里有没有拿东西,但是从孙先生老婆摸车开始,到她的手离开车子,和车上的划痕吻合,难道天下有这么巧的事?

1、那么,根据现有的证据能证明是孙先生的老婆故意划车吗?

警方目前还在调查当中,但是可以根据孙先生老婆站在车旁的手部高度是否和划痕位置吻合,以及孙女士碰车开始到碰车结束时候的划痕长度去判断。另外,孙女士的车子停在监控下,只有他们碰到过车子,基本可以确定是孙先生老婆所为,就算她不承认,也没有用。

2、如果孙先生的老婆是故意划车,那么他老婆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故意划车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属于故意损坏财物罪。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在回到本案上,因为孙女士只有第3次被划才有监控的记录,所以不能确定前面几次是不是孙先生他们划的,只能追究其第三次的划车责任。如果此次修车费用达到5000元以上,就可以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如果没有达到,则孙先生的老婆会被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情节较轻的处拘留5-10天,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拘留10-15天,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有网友评论说,这是典型的怕兄弟过得苦,更怕兄弟开路虎。你可以过得好,但是不能比我过得好, 往往妒忌的,都是自己身边亲近的人, 本人深有体会。

还有网友说,当你20000工资的时候,回去老家要说自己工资4000。不用在那些人面前炫耀你自己过得多好,除了你的父母,没有人希望你比他过得好。

也有网友说,你应该继续补漆,让她继续划,同时停到有监控的地方,等到金额大时报案,到时对方只有两个原则,要么赔车,要么坐牢,你有主动权!

针对这事情,我更支持孙女士多一点,虽然我们大部分都很善良,但眼红的人肯定有!再此提醒大家,又到了过年的时间,大家都喜欢开着好车回去炫耀,其实真没这个必要。村里监控少,万一遭划多糟心。同时奉劝一些心眼小的人,买不起,别眼馋,更不能违法,伤害别人的同时也在伤害着自己!是你的气度也决定了你的高度,买不起也是有原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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