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涉“一肩两挑”# 烟台一法院“裁”走房企近百亩土地】https://t.cn/AipA9Otm经过近3年的时间,山东栖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栖霞农商行”)与烟台泰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莱公司”)因抵押贷款产生的纠纷仍未画上句号。这场纠纷源自于江西商人殷毓文到烟台栖霞市桃村镇开发建设桃村国际城项目。

“在这场纠纷通过法院处理后,因为法官不按法定程序办案,律师同时代理原告、被告,导致我公司名下的近百亩土地及商铺易主了。”今年6月18日,作为泰莱公司的董事长殷毓文向新京报记者反映了他的遭遇。

6月19日,栖霞市人民法院表示,该案如何纠正、如何走程序,该院将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同日,栖霞市政法委表示将介入调查此事。

开发商到烟台投资项目,与农商行发生诉讼

2012年,江西商人殷毓文到烟台考察投资,相中了栖霞市桃村镇。当年12月15日,桃村镇政府与殷毓文所在的江西九江宏发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招商投资协议》,总投资约50亿元。为此,殷毓文成立泰莱公司,着手开发建设桃村国际城项目。但桃村国际城项目的开发并不顺利。

据殷毓文介绍,2013年7月12日,经当时的栖霞市政府同意,泰莱公司开发的桃村国际城项目举行了开工典礼,但此时,根据《招商投资协议》,桃村镇所出让的3宗地块仍未完成征收拆迁工作,只是交付了一部分空地状态的土地,约93亩。2014年,泰莱公司以部分建成铺面与土地证为抵押,与栖霞农商行签了贷款合同,贷款4200万元。

因为迟迟不予拆迁及土地不能交付的问题,泰莱公司多次书面向桃村镇政府请求尽快实施拆迁交付,均未得到兑现。

2016年7月,泰莱公司与栖霞农商行原贷款合同到期,在办理续贷手续过程中,桃村镇政府没有为其办理土地证延期,最终该续贷合同只能办到土地证到期日(2017年1月15日)。

直到2017年3月1日,泰莱公司土地证延期问题才得以解决,但为时已晚——栖霞农商行已经在2016年11月10日将泰莱公司告上法庭,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栖霞市人民法院在8天后做出了裁定:解除二者于2016年9月21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准予对被申请人泰莱公司所有的位于栖霞市桃村镇房产证号为栖房建栖城房字第00003664号在建房产及土地证号为栖国用(2013)字第28217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62959平方米)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

从此,泰莱公司陷入了漫长的诉讼纠纷之中,至今未能解脱。

法院开庭传票晚于裁定书送达

在这场诉讼中,怪事迭出,令殷毓文唏嘘不已。殷毓文向新京报记者提供了一份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6)鲁0686民特10号显示,原告为栖霞农商行,被告为泰莱公司,裁定时间为2016年11月18日。

同样由该院关于该案作出的送达回证显示,送达文书名称为“传票、民事起诉状”等,受送达人为烟台泰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落款时间为2016年11月24日。

民事裁定书(左)日期2016年11月18日早于传票送达(右)日期2016年11月24日。

由上可见,上述送达回证的落款时间晚于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的时间。该案被告人殷毓文对此提出质疑,“按照法律规定,开庭前就要给我送达上述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文书,但是法院却程序倒置,庭审笔录与裁定书落款时间为同一日,相关各方至今未能给出一个合理解释。”

2019年6月19日17时,该案审判员、原栖霞市人民法院法官、现栖霞市杨础镇法庭庭长赵志祥在被记者问及“为何开庭传票送达书的日期会晚于作出裁定书的日期”等问题时称:“我刚忙完,现在还不方便查阅相关资料。”

律师既代理原告,又代理被告

殷毓文还指出,他根本就没有委托裁定书中所列的山东大炜律师事务所何智勇律师作为该案代理人,而该律所发出的两份材料透露何智勇既代理原告,又代理被告。

据殷毓文提供的一份自栖霞市人民法院复印而来的律师事务所公函显示,这份公函由山东大炜律师事务所出具,栖霞市人民法院受理的山东栖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泰莱公司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已委托该所何智勇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

另一份从栖霞市人民法院复印的授权委托书显示,泰莱公司委托何智勇在与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作为泰莱公司参与诉讼的委托代理人。两份材料的落款时间同为2016年11月1日。

“当初,何智勇就是凭借上述授权委托书在诉讼程序中充当了我的代理人,我现在确定该委托书是伪造的。”殷毓文向记者说道。

烟台市律师协会在对泰莱公司的回复函中对何智勇及山东大炜律师事务所做出处理。

烟台市律师协会经过调查,认为何智勇在参与山东泰莱公司与栖霞农商行纠纷案期间,既担任山东泰莱公司诉讼代理人,同时又为栖霞农商行提供有关法律服务,“拟作出中止其会员权利一个月的纪律处分”;山东大炜律师事务所未与泰莱公司签订委托合同,涉嫌违规,“拟作出予以山东大炜律师事务所训诫的纪律处分。
6月19日,新京报记者在山东大炜律师事务所见到了何智勇律师,他对烟台市律师协会的决定表示“律协的处理都已经出来了,我也不便说太多,只是觉得律协的相关表述不够清楚。”何智勇承认在本案中代理泰莱公司,但是对于栖霞农商行,他只是提供了法律服务,并称,“律师协会处理答复中部分相关信息表述不够清晰。”

此外,在采访期间,殷毓文告知新京报记者:“该案开庭前,我从来不认识何智勇,更不存在授权于他。”对此,何智勇随即称“我们曾在某场合见过的。”

同时,何智勇向殷毓文表示,“如果你资金到位的话,现在相关方面对此事尚有挽回的余地。”闻言,殷毓文再度表示怀疑,“为什么这名律师现在还有那么大把握左右案件多方的处理意见?”

何智勇在此案中一肩挑两头,审判员没有察觉吗?对此,时任该案审判员、原栖霞市人民法院法官、现栖霞市杨础镇法庭庭长赵志祥称:“我们只按照各方出具的书面材料等证据立案审理,不能判断相关授权委托书的真伪。”

烟台市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何智勇是否认可该协会的决定,没有意义。烟台市司法局的工作人员称,“我们现在认可律师协会的上述处理结果,如果相关当事方还有意见,也可以向我局提出,我局会继续进行相关处理。”

当地企业将国际城部分商铺锁门

栖霞桃村国际城一商铺被上了新锁,玻璃碎了一地。

就在殷毓文与新京报记者奔波于各部门时,殷毓文接到电话得知,桃村国际城的一层部分商铺门被上了新锁,一处玻璃门的钢化玻璃破碎了一地。殷毓文随即报警。

殷毓文赶到现场,出警的其中一名警务人员对他称:“我也不知道为你处理了多少次经济纠纷了。”此时,两名自称“钰合置业公司”的员工也赶到了现场,并承认锁门是其所为,但玻璃破碎与其无关,至于为何锁门,其中一人手持一份栖霞市人民法院的裁定书、自称是该公司总经理助理张乔称,根据该裁定书,桃村国际城部分商铺2017年7月24日已经归属于钰合置业公司,而泰莱公司迟迟不离开,他们只能这样做。

殷毓文对此不认同:“即便如此,也应该由法院执行庭来执行,哪能由你们来锁门?”出警警员则表示,既然有法院的裁定书,他们就不能进行相关处置了,随即,在匆匆查看了部分监控录像后,就离开了现场。

张助理还给了记者一张名片,名片上的公司是栖霞市宏达运输总公司,为了接手该楼盘项目,该公司才于2016年12月27日注册成立了钰合置业公司。据张乔(即张助理)介绍,该公司大老板名为林忠。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林忠是当地知名人士,今年作为烟台市劳动模范获得了表彰。记者通过“天眼查”查询,林忠名下有多家公司,而其本人与栖霞农商行的多名高管为合作伙伴。

栖霞市政法委将介入调查

为何法院会如此判决?为何律师敢于一肩挑两头?为何当地企业会不经法院执行而直接封门?

殷毓文直言原因出在他是外地人,最初他前来烟台投资时,烟台市、栖霞市包括桃村镇的领导尚对其投资项目非常重视,但是后来领导相继调动,他的境况一落千丈,开始被排挤、被“围猎”,而相关政府部门不作为,导致他诉求无门。

新京报记者获得了一份来自栖霞市委宣传部的材料,根据该材料,应泰莱公司要求,栖霞市桃村镇在其一期开发通过国土部门验收无望的情况下,积极联系上级有关部门,于2016年6月17日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了给予泰莱公司一期工程土地延期开发的请示(桃政发[2016]56文),但相关部门没有批准。2017年2月28日,栖霞市桃村镇又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了给予泰莱公司一期工程土地延期开发的请示(桃政发[2017]22文),延期获得通过。“经查,烟台泰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面临合同解除、法院判决的困境,并不是领导调动、政府不作为造成的,而是因为该企业拖欠银行贷款造成的,其所谓的理由和反映的问题没有任何的因果关系。”

针对本案,新京报记者采访到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诉研究所杜闻副教授。杜闻向新京报记者表示,“若该案中关于原被告双方的委托代理和授权类材料真实,则属于很明显的‘一位律师两头挑’的现象,相关法律是禁止一位律师同时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双方代理人的,本案中的法院在受理、立案阶段应当很容易通过书面审查过程发现此问题,法院工作人员已涉嫌违法。”

杜闻进一步分析认为,按照正常程序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向被告送达传票、起诉状副本等文书,以保证被告充分了解原告身份、原告方诉求及相关事实理由,进而保证被告方法定的知情权、诉讼参与权,体现出法治的程序正义价值。若审理该案的法院先出裁定后送传票、起诉状副本,则属于明显违法,这种程序错误对案件影响较为重大。如涉案裁定为先予执行裁定,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可向做出此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以为救济。

6月19日当天,记者针对此案来到了栖霞市人民法院信访处,工作人员表示,“对于此案如何纠正、如何走程序,我们将向烟台中院汇报此事,后续如果有进展再做回复。”

随后,新京报记者与殷毓文来到了栖霞市政法委,一位自称是该委副书记的工作人员表示,“我们将尽快介入调查此事,根据后续情况再做回应。”

截至发稿时,记者未接到相关部门机构的进一步回应,对于此案,本报将继续关注。#烟台一法院“裁”走房企近百亩土地#https://t.cn/AipA9Otm

保险公司牌照审核将开闸?先看险企股东高管资质要求

近日,行业内部传出消息称,银保监会将开闸保险公司牌照审核,并特别强调要设立保险公司并不容易,尤其股东资质要求非常高。同时,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在近年来成为监管关注重点,其中对于高管任职资格要求同样与时俱进。今年以来,就出现过多起有关股东资质和高管任职资格问题事件。

本文要展现给大家的,就是在现有《保险法》法律体系下,对于相关股东资格,以及高管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从法律体系上来看,保险行业法规以《保险法》为母法,以原保监会相关部门规章为子法,形成中国保险法体系。因此,对于股东也好,高管也好,相关规定应先以《保险法》为依据。当然,由于保险公司是公司法人,因此还受《公司法》的约束。

比如《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其总则第一条就是: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由于法规条文内容庞杂,因此本文仅引用其中直接相关内容。

股东资质——四类股东的资质要求

现行《公司法》为2018年修正版,其中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由此可知,所谓股东,就是公司的出资人,其方式是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

目前施行的《保险法》为2015年修正版,其中对于股东资质的规定是,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什么是“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呢,实际上这就是一个委托立法内容,在《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规定设立保险公司要“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投资人”也同样是委托立法内容,其最终的实质内容实际上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中。

现行《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于2018年4月10日起实施。其中将股东分为四类,并分别设置条件。相关规定内容较庞杂,本文作量化处理,结果如下:

另外,股权变更同样有程序要求,比如保险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变更持有不足百分之五股权的股东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备案等。由此可知,保险公司投资人要获得合法股东资格,也得同时满足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否则就是违规股权,将面临被强制清退。

单一股东出资比例限制变化路径

在2010年6月10日起施行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中,对于股东资质的规定是:

境内企业法人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财务状况良好稳定,且有盈利;

(二)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相应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014年6月1日施行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只将第七条修改为“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股东资质相关规定没有变化,直到2018年最新《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规定。

在持股比例限制方面,在2010年6月10日起施行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对于单一股东持股比例的限制是:

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另外,中国保监会根据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对于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主要股东,经批准,其持股比例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同时,对于持有保险公司股权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还要求连续3年盈利、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等。

在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中,对控股股东作出规定,以持股比例50%或实际控制权为实质标准。2013年4月9日,原保监会在下发的《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指出:

根据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对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可以超过20%,但不得超过51%。

当时,原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通知》对持股超过20%的股东,一方面设定必要的财务指标,包括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达到总资产的30%以上、累计对外长期股权投资不超过净资产;另一方面设定了投资经验标准,要求投资保险行业3年以上,且具有持续出资能力和管理能力。

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对于持股比例的限制与2010年版相同,其只对原“第七条”进行了修改,因此原则上2013年的通知对于2014年施行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仍然具有修正效力。

于2018年4月10日起实施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中,则对股权比例再出新规。

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3,单一有限合伙企业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多个有限合伙企业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5%。

实际上,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限制到不超过1/3始于2016年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与2014年仅对单一条款的修改不同,这一次是对该办法的全面修订。因此,在2018年实施后,此前的2013年通知对该办法的修正也将失去效力。

可以说,保险公司股东的资质条件要求总体上是不断提高的。而从股权占比上限来看,一般规定是经过了2010年的“不超过20%”到2013年特别放开限制到“不超过51%”,以及到2018年的“不超过三分之一”。

当然,例外规定也有变化。

2010年的规定是:

“中国保监会根据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对于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主要股东,经批准,其持股比例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2018年的规定是:

“保险公司因为业务创新、专业化或者集团化经营需要投资设立或者收购保险公司的,其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上限不受限制。 ”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参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的,或者由指定机构承接股权的,不受本办法关于股东资质、持股比例、入股资金等规定的限制。”

高管任职资格——董监高三类高管的任职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因此,所谓公司高管,狭义上讲就是公司经理、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当然,由于公司治理结构不同,其中的实际职职务名称也会不同,但只要抓住“股东会—董事会—高管”这个公司治理权力阶层体系,就可以知道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并负责的公司经理、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管。另外,与董事会一样直接向股东会汇报工作并负责的还有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因此,广义上一般也把公司高管缩略称为“董监高”,包括董事、监事和高管。

对于保险公司的高管任职资格,《保险法》的规定是“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这同样是委托立法,即《保险法》不规定,而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行立法规定。

这也表明,高管任职资格采用核准制,需要符合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才能最终获得任职资格出任相应管理职务。

现行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于2014年修订实行。其中对于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有了更细化的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

(一)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

(三)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四)支公司、营业部经理;

(五)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从这第四条可以看出,保险公司的高管更加宽泛,不仅包括《公司法》中列明的经理、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还包括有董事长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审计负责人等保险行业相关的技术领域管理负责人。

在任职资格方面,通过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进行规定,由于内容较为重要,因此本文全面陈列如下:

另外,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还对消极条件进行规定,内容简略陈述如下:

在任职资格核准程序上则采用了任职资格考试和材料申请相结合的方式。

在2016年1月8日起施行的《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任职资格考试成绩1年内有效,考试通过后1年内可以申请核准对应的任职资格,超过1年未提交申请或未予核准,或者任职中断超过1年的,需重新参加考试。

其中还明确,考试对应岗位类别分为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审计责任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等10类。

高管任职资格规定变化路径

从时间线上来看,现行《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是2014年1月23日修订后施行的,原《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则是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的。

再之前实行的则是中国保监会2006年7月12日发布的《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其于2010年时废止。

总体而言,对于高管任职资格的法规有前后两个。两个法规内容对比的话可以发现,最重要的变化就增加了对监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另外,在任职资格的积极条件方面,新法规定的内容更加细化和市场化。比如在旧规定中的担任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应当具备“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就被更加市场化的“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所替代。

新规定中对任职实质条件的金融工作经验要求提高,而对形式条件中的公务领导经历要求被取消。由于内容庞杂,本文就不再展开了

#政策速递# [鲜花]陕西省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实施办法[鲜花]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我省统筹科技资源改革,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根据科技部《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国科发政〔2009〕648号)和陕西省政府《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十二五”科技统筹创新工程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1〕83号)文件有关精神,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指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第三条 联盟是推进我省实施重大科技创新工程、加快科技资源统筹步伐的重要载体。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是整合产业技术创新资源,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的迫切要求,是促进产业技术集成创新,提高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联盟指导和协调工作,研究联盟构建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制度,为联盟构建和发展创造条件,提供支持。其具体职责为:

(一)组织研究制定联盟总体构建与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和指导各联盟构建工作;

(二)受理、认定和核准省级联盟;

(三)推荐认定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部备案);

(四)组织开展联盟总结、宣传,推广联盟工作经验,推动我省联盟与省内外以及国家相应联盟、组织的交流合作。

第二章 省级联盟构建原则与条件

第五条 省级联盟构建的主要原则:按照“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突出产业发展需求、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的原则,突破各市行政区划界限,在全省范围内整合资源,从有需求、有条件构建联盟的产业起步,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推动重点产业联盟的构建。

第六条 省级联盟的构建,要以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业和支柱产业的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以形成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企业为主体,围绕产业技术创新链,运用市场机制集聚创新资源,实现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等在战略层面有效结合,共同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形成一批引领产业技术创新的联合舰队,全面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国际竞争力。

第七条 省级构建联盟的基本条件

(一)突出产业需求。符合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支柱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的政策导向。

(二)联盟成员组成。联盟成员要由省内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和相关中介机构等多个独立法人组成。企业应处于行业骨干地位;大学、科研机构应在合作的技术领域具有前沿水平;银行、创业投资等相关中介机构可参与联盟,向联盟企业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支持和金融服务。省级联盟核心成员不能少于十家。

(三)联盟协议要求。联盟成员应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联盟协议,协议中有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和任务分工,明晰各联盟成员的责权利。省级联盟协议必须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生效。

(四)联盟组织构架。设立决策、咨询和运行等组织机构,一般由理事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常设执行机构组成,建立有效的决策与运行机制,明确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省级联盟常设执行机构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有关日常事务。

(五)经费筹集管理。联盟要建立经费筹集的长效机制。对联盟经费要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办法,并建立经费使用的内部监督机制。联盟可委托常设机构的依托单位管理联盟经费。省级联盟中政府资助(奖励)经费的使用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六)利益保障机制。联盟研发项目产生的成果和知识产权应事先通过协议明确权利归属、许可使用和转化收益分配的办法,要强化违约责任追究,保护联盟成员的合法权益。

(七)开放发展机制。要根据发展需要及时吸收新成员,并积极开展与外部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省级联盟要建立成果扩散机制,对承担政府资助项目形成的成果有向联盟外扩散的义务。

第三章 省级联盟的任务和活动要求

第八条 联盟的主要任务:

(一)依托联盟制定产业发展技术路线图,为制定科技发展规划提供依据,充分发挥联盟在产业技术创新政策研究和制定中的重要作用;

(二)提升我省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培育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产业核心技术标准,推进价值链向高端发展;

(三)建立公共技术平台,实现创新资源的有效聚集和合理分工,加速科技成果的商业化运用;

(四)联合培养人才,加强科技人员的交流互动,为产业持续创新提供人才支撑。

第九条 联盟进行技术创新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联盟技术创新目标和任务应体现战略目标,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发展领域和区域战略重点领域开展活动。

(二)联盟开展的技术创新活动应体现所在产业领域的重大技术创新需求,有利于推动相关产业实现重大技术突破,形成产业核心技术标准,支撑和引领产业技术创新。

(三)联盟开展的技术创新活动应具有较强的产业带动作用,有利于集聚创新资源,推动产学研用相结合,形成产业技术创新链。

(四)联盟的技术创新任务应有利于解决产业发展的关键和共性技术问题,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第十条 支持有条件的联盟整合相关成员单位优势,围绕产业发展的战略需求,集成产学研各方力量开展下列工作:

(一)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的合作研发;

(二)推广、应用和保护知识产权;

(三)制定和推广技术标准;

(四)建立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平台;

(五)开展校企合作培养创新人才;

(六)吸引创业资本投资;

(七)建立产业技术信息和标准信息交流平台;

(八)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四章 省级联盟的认定和复核

第十一条 联盟构建采取自愿组织与主动设计相结合的方式。支持各设区市主动设计和推荐围绕区域经济转型升级拟构建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支持省级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围绕产业的重大技术创新问题,主动设计和推荐行业重点领域拟构建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联盟协议可参考附件五。

第十二条 联盟经过稳定运行1-2年后,按照申请认定“陕西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提交材料有关要求(见附件一),填写《陕西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认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经各设区市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省科技厅。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按其所属领域组织专家论证后认定联盟。论证内容主要包括:

(一)重要性评价:联盟所在产业领域是否符合《陕西省“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的要求和精神,是否符合国家、省的产业、环保和能源政策等。联盟是否对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具有重大贡献。

(二)必要性评价:联盟开展的技术创新活动是否符合陕西技术创新工程的需求,体现所在产业领域的重大技术创新方向,有利于集聚整合创新资源,形成产业技术创新链,推动相关产业实现重大技术突破,形成产业核心技术标准,支撑和引领产业技术创新。

(三)创新目标评价:联盟的技术创新目标是否明确,研究方向是否属于产业发展共性技术或关键技术,技术路线是否切实可行,能否达到预期目标。

(四)实施方案评价:联盟的组织管理体系、联盟内部协议、管理制度、成员单位的任务分工、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等是否合理。

(五)运行机制评价:是否建立有效的决策、执行与监督机制,利益保障机制,稳定的长效合作机制,开放共享发展机制等。

(六)综合实力评价:联盟牵头单位要有较强的综合实力,应处于行业骨干地位;高校或科研机构应在合作的技术领域具有较高水平。联盟成员单位联合开展技术创新已有较好基础,要拥有共享的研发平台、科研设施以及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研发团队和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

(七)经费管理评价:主要联盟单位是否具备较强的筹资、信贷能力,对项目研发经费投入、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价。

(八)成果效益评价:对取得的成果、经济社会效益、发展前景及产业的辐射带动作用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认定的省级联盟应当在每年年底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经各设区市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省科技厅。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每3年对认定的联盟进行复核。复核结果是省科技厅对认定联盟进行经费资助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计划支持

第十六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部备案)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省级科技计划采取无偿资助、后补助等方式支持联盟的发展。

鼓励联盟向省科技厅专家库推荐专家。

经省科技厅认定的联盟可作为项目承担单位,按程序申报、组织、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在申请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人才培养和引进、国际科技合作等方面优先支持;支持联盟承担国家科技项目。

创业投资机构对已认定省级联盟的成员单位投资符合条件的可在科技计划中优先支持。

第十八条 联盟根据本规定及科技计划和相关经费管理办法制定联盟承担科技计划项目配套管理办法,报科技厅备案。办法应包括项目的组织管理体系、经费的匹配及使用、监督及责任追究、知识产权共享及分割等内容。

第十九条 根据科技计划和相关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联盟组织实施的项目或课题在无法按计划正常实施时应及时调整或撤销。联盟成员的课题承担单位中途退出联盟,应由联盟理事会提出调整或撤销课题的书面意见,报科技厅核准后执行。项目组织单位的联盟解散,科技厅可根据实施情况、评估意见等直接进行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市可参照本办法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27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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