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发布2021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3月17日,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2021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其中,食品公司使用过期的食品原材料加工食品、房产公司私自更改合同内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案例受到关注。
案例一食品公司原料超过保质期
2021年3月,西安市灞桥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陕西两益周食品有限公司在生产车间加工卤肉时,使用超出保质期的冷冻麻辣鸭锁骨和麻辣鸭脖等回收原材料。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关于“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相关规定。对此,西安市灞桥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处以没收违法原料,并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网店写虚假好评
2021年4月,西安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支队接到举报称,西安璨之莹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美团、大众点评平台寻找意向客户后,与客户订立电子商务托管服务合同,通过付费方式组织人员为客户的网店写虚假好评,提高收藏量、访客量,涉嫌虚假宣传,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该公司共签订虚假好评合同33个(份),29个(份)合同涉及为客户刷单,共计点评836个、收藏量16200个,涉案违法经营额5.1456万元。该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以及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和情节,当事人被处以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2万元的处罚。
案例三销售过期食品
2021年5月,宝鸡市扶风县市场监管局新区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扶风县好买购超市购买的香辣牛肉面是过期食品,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消费者所购该箱食品确为过期食品。经调解,超市退还消费者购货款、赔偿款共计2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同时,执法人员对过期食品当场实施扣押,并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该超市作出没收过期食品,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餐饮店储值卡设置不合理条款
2021年7月,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汉中市汉台区滨江路茶城A座艾斯国际办公中心一楼和湘源餐饮店办理的会员储值卡使用说明中含有限制消费者权利的用语,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汉中市江锦园餐饮有限公司门头牌为“和湘源”,和湘源VIP会员充值宣传彩页下方显示:本卡最终解释权归和湘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该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汉中市市场监管局对汉中市江锦园餐饮有限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案例五汽车服务公司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
2021年9月,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汉中市汉台区铺镇汉中锦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经消费者许可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该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用于其公司业务宣传推广。该公司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汉中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物业公司多收终端商户电费
西安市宏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2018年以来,“公摊电费”部分并未随转供电基础电费降低而下调,公摊电费不降反升,未按照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商户收取电费,经核算多收终端商户电价20.25万元。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鉴于当事人主动退还多收款项,具备从轻情节,依据《价格法》相关规定,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处以20.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游客在动物园人身受损害获赔偿
2021年3月18日,榆林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一名两岁女童及家人在某动物园游玩时,因该动物园管理疏忽,导致这名女童被空中飞来的一只孔雀将脸部和耳朵、眼周围多处啄伤。经医院诊断为右侧额头及左侧耳垂挫裂伤,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该动物园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市场监管部门的调解,动物园赔偿消费者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补助费共计1.5万元。
案例八人身安全受侵害索赔难
2021年5月,咸阳市三原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三原县某酒店住宿时,因洗浴间玻璃门破裂造成左手开放性神经肌腱断裂。酒店支付投诉人3000元后就避而不见,投诉人对酒店的处理态度十分不满,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市场监管部门的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经营者向消费者一次性赔偿8000元。
案例九影院停业退款难
2021年7月,安康市汉阴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多名消费者投诉,称安康市汉阴县某电影院关门后,还有未消费完的会员卡无法退款,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该影院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经调解,电影院为1329张未消费完的会员卡办理退费。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2.3万元。
案例十房产公司私自更改合同内容被投诉
2021年8月,安康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某小区业主代表递交的投诉举报函,反映安康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没有征求所有业主意见和同意的前提下,私自更改合同内容,将合同中约定的铝合金窗户更改为塑钢窗户,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业主反映情况属实。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过两次集中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房地产公司免去业主三年半的物业费作为补偿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供标准的物业服务。此举共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0余万元。
案例一食品公司原料超过保质期
2021年3月,西安市灞桥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陕西两益周食品有限公司在生产车间加工卤肉时,使用超出保质期的冷冻麻辣鸭锁骨和麻辣鸭脖等回收原材料。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关于“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相关规定。对此,西安市灞桥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处以没收违法原料,并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网店写虚假好评
2021年4月,西安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支队接到举报称,西安璨之莹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美团、大众点评平台寻找意向客户后,与客户订立电子商务托管服务合同,通过付费方式组织人员为客户的网店写虚假好评,提高收藏量、访客量,涉嫌虚假宣传,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该公司共签订虚假好评合同33个(份),29个(份)合同涉及为客户刷单,共计点评836个、收藏量16200个,涉案违法经营额5.1456万元。该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以及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和情节,当事人被处以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2万元的处罚。
案例三销售过期食品
2021年5月,宝鸡市扶风县市场监管局新区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扶风县好买购超市购买的香辣牛肉面是过期食品,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消费者所购该箱食品确为过期食品。经调解,超市退还消费者购货款、赔偿款共计2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同时,执法人员对过期食品当场实施扣押,并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该超市作出没收过期食品,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餐饮店储值卡设置不合理条款
2021年7月,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汉中市汉台区滨江路茶城A座艾斯国际办公中心一楼和湘源餐饮店办理的会员储值卡使用说明中含有限制消费者权利的用语,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汉中市江锦园餐饮有限公司门头牌为“和湘源”,和湘源VIP会员充值宣传彩页下方显示:本卡最终解释权归和湘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该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汉中市市场监管局对汉中市江锦园餐饮有限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案例五汽车服务公司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
2021年9月,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汉中市汉台区铺镇汉中锦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经消费者许可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该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用于其公司业务宣传推广。该公司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汉中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物业公司多收终端商户电费
西安市宏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2018年以来,“公摊电费”部分并未随转供电基础电费降低而下调,公摊电费不降反升,未按照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商户收取电费,经核算多收终端商户电价20.25万元。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鉴于当事人主动退还多收款项,具备从轻情节,依据《价格法》相关规定,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处以20.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游客在动物园人身受损害获赔偿
2021年3月18日,榆林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一名两岁女童及家人在某动物园游玩时,因该动物园管理疏忽,导致这名女童被空中飞来的一只孔雀将脸部和耳朵、眼周围多处啄伤。经医院诊断为右侧额头及左侧耳垂挫裂伤,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该动物园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市场监管部门的调解,动物园赔偿消费者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补助费共计1.5万元。
案例八人身安全受侵害索赔难
2021年5月,咸阳市三原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三原县某酒店住宿时,因洗浴间玻璃门破裂造成左手开放性神经肌腱断裂。酒店支付投诉人3000元后就避而不见,投诉人对酒店的处理态度十分不满,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市场监管部门的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经营者向消费者一次性赔偿8000元。
案例九影院停业退款难
2021年7月,安康市汉阴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多名消费者投诉,称安康市汉阴县某电影院关门后,还有未消费完的会员卡无法退款,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该影院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经调解,电影院为1329张未消费完的会员卡办理退费。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2.3万元。
案例十房产公司私自更改合同内容被投诉
2021年8月,安康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某小区业主代表递交的投诉举报函,反映安康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没有征求所有业主意见和同意的前提下,私自更改合同内容,将合同中约定的铝合金窗户更改为塑钢窗户,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业主反映情况属实。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过两次集中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房地产公司免去业主三年半的物业费作为补偿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供标准的物业服务。此举共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0余万元。
【#陕西发布2021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3月17日,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2021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其中,食品公司使用过期的食品原材料加工食品、房产公司私自更改合同内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案例受到关注。
案例一:食品公司原料超过保质期被罚2021年3月,西安市灞桥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陕西两益周食品有限公司在生产车间加工卤肉时,使用超出保质期的冷冻麻辣鸭锁骨和麻辣鸭脖等回收原材料。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关于“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相关规定。对此,西安市灞桥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处以没收违法原料,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网店写虚假好评被处罚
2021年4月,西安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支队接到举报称,西安璨之莹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美团、大众点评平台寻找意向客户后,与客户订立电子商务托管服务合同,通过付费方式组织人员为客户的网店写虚假好评,提高收藏量、访客量,涉嫌虚假宣传,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该公司共签订虚假好评合同33个(份),29个(份)合同涉及为客户刷单,共计点评836个、收藏量16200个,涉案违法经营额5.1456万元。该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以及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和情节,当事人被处以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2万元的处罚。
案例三:销售过期食品被罚
2021年5月,宝鸡市扶风县市场监管局新区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扶风县好买购超市购买的香辣牛肉面是过期食品,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消费者所购该箱食品确为过期食品。经调解,超市退还消费者购货款、赔偿款共计2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同时,执法人员对过期食品当场实施扣押,并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该超市作出没收过期食品,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餐饮店储值卡设置不合理条款
2021年7月,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汉中市汉台区滨江路茶城A座艾斯国际办公中心一楼和湘源餐饮店办理的会员储值卡使用说明中含有限制消费者权利的用语,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汉中市江锦园餐饮有限公司门头牌为“和湘源”,和湘源VIP会员充值宣传彩页下方显示:本卡最终解释权归和湘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该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汉中市市场监管局对汉中市江锦园餐饮有限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案例五:汽车服务公司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被罚
2021年9月,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汉中市汉台区铺镇汉中锦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经消费者许可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该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用于其公司业务宣传推广。该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汉中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西安宏府物业公司多收终端商户电费被罚
西安市宏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2018年以来,“公摊电费”部分并未随转供电基础电费降低而下调,公摊电费不降反升,未按照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商户收取电费,经核算多收终端商户电价20.25万元。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鉴于当事人主动退还多收款项,具备从轻情节,依据《价格法》相关规定,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处以20.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游客动物园游玩被孔雀啄伤
动物园违反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1年3月18日,榆林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一名两岁女童及家人在某动物园游玩时,因该动物园管理疏忽,导致这名女童被空中飞来的一只孔雀将脸部和耳朵、眼周围多处啄伤。经医院诊断为右侧额头及左侧耳垂挫裂伤,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该动物园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市场监管部门的调解,动物园赔偿消费者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补助费共计1.5万元。
案例八:人身安全受侵害索赔难
市场监管部门积极调解
2021年5月,咸阳市三原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三原县某酒店住宿时,因洗浴间玻璃门破裂造成左手开放性神经肌腱断裂。酒店支付投诉人3000元后就避而不见,投诉人对酒店的处理态度十分不满,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市场监管部门的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经营者向消费者一次性赔偿8000元。
案例九:影院停业退款难
经调解消费者挽回损失
2021年7月,安康市汉阴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多名消费者投诉,称安康市汉阴县某电影院关门后,还有未消费完的会员卡无法退款,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该影院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经调解,电影院为1329张未消费完的会员卡办理退费。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2.3万元。
案例十:房产公司私自更改合同
业主投诉后挽回经济损失
2021年8月,安康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某小区业主代表递交的投诉举报函,反映安康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没有征求所有业主意见和同意的前提下,私自更改合同内容,将合同中约定的铝合金窗户更改为塑钢窗户,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业主反映情况属实。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过两次集中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房地产公司免去业主三年半的物业费作为补偿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供标准的物业服务。此举共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0余万元。(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南江远)
案例一:食品公司原料超过保质期被罚2021年3月,西安市灞桥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陕西两益周食品有限公司在生产车间加工卤肉时,使用超出保质期的冷冻麻辣鸭锁骨和麻辣鸭脖等回收原材料。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关于“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相关规定。对此,西安市灞桥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处以没收违法原料,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网店写虚假好评被处罚
2021年4月,西安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支队接到举报称,西安璨之莹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美团、大众点评平台寻找意向客户后,与客户订立电子商务托管服务合同,通过付费方式组织人员为客户的网店写虚假好评,提高收藏量、访客量,涉嫌虚假宣传,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该公司共签订虚假好评合同33个(份),29个(份)合同涉及为客户刷单,共计点评836个、收藏量16200个,涉案违法经营额5.1456万元。该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以及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和情节,当事人被处以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2万元的处罚。
案例三:销售过期食品被罚
2021年5月,宝鸡市扶风县市场监管局新区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扶风县好买购超市购买的香辣牛肉面是过期食品,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消费者所购该箱食品确为过期食品。经调解,超市退还消费者购货款、赔偿款共计2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同时,执法人员对过期食品当场实施扣押,并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该超市作出没收过期食品,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餐饮店储值卡设置不合理条款
2021年7月,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汉中市汉台区滨江路茶城A座艾斯国际办公中心一楼和湘源餐饮店办理的会员储值卡使用说明中含有限制消费者权利的用语,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汉中市江锦园餐饮有限公司门头牌为“和湘源”,和湘源VIP会员充值宣传彩页下方显示:本卡最终解释权归和湘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该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汉中市市场监管局对汉中市江锦园餐饮有限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案例五:汽车服务公司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被罚
2021年9月,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汉中市汉台区铺镇汉中锦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经消费者许可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该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用于其公司业务宣传推广。该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汉中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西安宏府物业公司多收终端商户电费被罚
西安市宏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2018年以来,“公摊电费”部分并未随转供电基础电费降低而下调,公摊电费不降反升,未按照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商户收取电费,经核算多收终端商户电价20.25万元。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鉴于当事人主动退还多收款项,具备从轻情节,依据《价格法》相关规定,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处以20.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游客动物园游玩被孔雀啄伤
动物园违反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1年3月18日,榆林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一名两岁女童及家人在某动物园游玩时,因该动物园管理疏忽,导致这名女童被空中飞来的一只孔雀将脸部和耳朵、眼周围多处啄伤。经医院诊断为右侧额头及左侧耳垂挫裂伤,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该动物园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市场监管部门的调解,动物园赔偿消费者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补助费共计1.5万元。
案例八:人身安全受侵害索赔难
市场监管部门积极调解
2021年5月,咸阳市三原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三原县某酒店住宿时,因洗浴间玻璃门破裂造成左手开放性神经肌腱断裂。酒店支付投诉人3000元后就避而不见,投诉人对酒店的处理态度十分不满,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市场监管部门的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经营者向消费者一次性赔偿8000元。
案例九:影院停业退款难
经调解消费者挽回损失
2021年7月,安康市汉阴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多名消费者投诉,称安康市汉阴县某电影院关门后,还有未消费完的会员卡无法退款,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该影院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经调解,电影院为1329张未消费完的会员卡办理退费。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2.3万元。
案例十:房产公司私自更改合同
业主投诉后挽回经济损失
2021年8月,安康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某小区业主代表递交的投诉举报函,反映安康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没有征求所有业主意见和同意的前提下,私自更改合同内容,将合同中约定的铝合金窗户更改为塑钢窗户,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业主反映情况属实。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过两次集中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房地产公司免去业主三年半的物业费作为补偿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供标准的物业服务。此举共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0余万元。(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南江远)
公众号:涨停游资王
15只个股(附名单)
1、中粮糖业
现价:8.71,总市值:181亿,流通市值:179亿,2021年三季度:0.351
题材概念:央企改革、资产注入预期、底部形态即将突破。
主营业务:番茄酱、白砂糖、果酱的加工及销售。
2、兴化股份
现价:5.86,总市值:60.75亿,流通市值:60.75亿,2021年三季度:0.46
题材概念:资产注入预期、业绩预增预期;目前仍处于盘整阶段,短期将构筑多重底,放量可以介入。
主营业务:合成氨、甲醇、甲胺及DMF等化工产品的生产和经营。
3、南山铝业
现价:4.88,总市值:572亿,流通市值:572亿,2021年三季度:0.21
题材概念:锂电池、资产注入预期、业绩增长预期、军工。
主营业务:航空飞行器的研发、制造、销售和服务等业务。
4、湖南发展
现价:8.66,总市值:39.17亿,流通市值:39.17亿,2021年三季度0.22
主营业务:农副产品的加工和贸易、客运、化工原料和橡胶制品批发,生产、销售电缆、电线、光缆;投资、经营交通、能源等基础产业。
5、景兴纸业
现价:4.01,总市值:47.88亿,流通市场42.36亿,2021年三季度:0.31
题材概念:资产注入预期、智能机器、工业互联网、碳中和。
主营业务:主要从事牛皮箱纸板、白面牛皮卡纸、高强度瓦楞原纸和瓦楞纸箱的生产制造、销售业务。
6、兖矿能源
现价:34.21,总市值:1621亿,流通市场978亿,2021年三季度:2.38
题材概念:业绩大增预期、基金重仓、放量即将突破前高。
主营业务:从事煤炭采选、销售、矿区自有铁路货物运输、公路货物运输、港口经营、煤矿综合科学技术服务、甲醇生产销售等。
7、温氏股份
现价:20.77,总市值:1305亿,流通市场971亿,2021年三季度:-1.53
题材概念:扭亏预期、资产注入预期、互联网金融。
主营业务:肉鸡(鸭)类产品、肉猪类产品、饲料、肉制品、牛奶、疫苗兽药、有机肥、果菜、动物精液类、设备类及仔牛,其中尤其以养鸡、养猪业占绝大部分的收入和利润来源。
8、长城电工
现价:5.29,总市值:23.10亿,流通市场23.10亿,2021年三季度:-0.198
题材概念:新能源、光伏、重组预期。
主营业务:主要从事一般交流发电机、大中型交直流电机、伺服主轴电机、高中压开关设备、机床电器、母线槽、电气传动装置、高低压电器元件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9、华电国际
现价:4.16,总市值:417亿,流通市值:344亿,2021年三季度:0.08
题材概念:资产注入预期、扭亏预期、电力板块低价股。
主营业务:从事发电、供热及其他相关业务,所发的电力主要输往各电厂所在地的电网公司。
10、珠江股份
现价:3.76,总市值:31.26亿,流通市值:31.26亿,2021年三季度业绩0.29
题材概念:资产注入预期、业绩大增预期、养老概念。
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11、巨力索具
现价:4.16,总市值:39.84亿,流通市场36.57亿,2021年三季度:0.02
题材概念:新能源、风能、资产注入预期、碳中和、军民融合。
主营业务:索具及相关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
12、通化东宝
现价:10.46,总市值:216亿,流通市值:210亿,2021年三季度:0.52
题材概念:国内胰岛素龙头股、业绩大增预期、二次探底完成后将放量拉升。
主营业务:生产、销售中西成药、生物制品及塑料建材。
13、茂化实华
现价:5.25,总市值:26.15亿,流通市值:18.51亿,2021年三季度:0.06
题材概念:氢能源、燃料电池、资产注入预期、已经盘出底部。
主营业务:生产、销售聚丙烯、液化气、溶剂油、烃推进剂、石油制成品、塑料产品等。
14、亚邦股份
现价:5.18,总市值:30.24亿,流通市值:30.24亿,2021年三季度:-0.23
题材概念:分散染料、资产注入预期、月线大圆弧底。
主营业务:纺织染料及染料中间体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
15、宏达新材
现价:3.90,总市值:16.78亿,流通市值:15.44亿,2021年三季度:-0473
题材概念:资产注入预期、工业互联网、量子科技。
主营业务:主要从事高温硅橡胶系列产品的研究、生产和销售。
不作推荐或暗示,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十年股海造就今日的辉煌:
实盘回顾:在2021年11月2日我们怖局的启明信息(002232)获利110%止盈,还有11月19号我们怖局的九安医疗(002432)93%止盈,以及2022年1月布局的数字货币概念的证通电子(002197)也是抓到了55厘米以上
现在在2022年2月之际同样会有大行情,近期我花了2天时间精选了一支连板翻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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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股逻辑:
1、该龙头公司属性,具备全行业核心领域技术。
2、PE被严重低估,业绩稳定增长,护城河稳固。
3、启动前横盘许久,洗盘长达2年以上,曾经的10倍大牛, 即将打开上升空间,后市必然还有新高。
15只个股(附名单)
1、中粮糖业
现价:8.71,总市值:181亿,流通市值:179亿,2021年三季度:0.351
题材概念:央企改革、资产注入预期、底部形态即将突破。
主营业务:番茄酱、白砂糖、果酱的加工及销售。
2、兴化股份
现价:5.86,总市值:60.75亿,流通市值:60.75亿,2021年三季度:0.46
题材概念:资产注入预期、业绩预增预期;目前仍处于盘整阶段,短期将构筑多重底,放量可以介入。
主营业务:合成氨、甲醇、甲胺及DMF等化工产品的生产和经营。
3、南山铝业
现价:4.88,总市值:572亿,流通市值:572亿,2021年三季度:0.21
题材概念:锂电池、资产注入预期、业绩增长预期、军工。
主营业务:航空飞行器的研发、制造、销售和服务等业务。
4、湖南发展
现价:8.66,总市值:39.17亿,流通市值:39.17亿,2021年三季度0.22
主营业务:农副产品的加工和贸易、客运、化工原料和橡胶制品批发,生产、销售电缆、电线、光缆;投资、经营交通、能源等基础产业。
5、景兴纸业
现价:4.01,总市值:47.88亿,流通市场42.36亿,2021年三季度:0.31
题材概念:资产注入预期、智能机器、工业互联网、碳中和。
主营业务:主要从事牛皮箱纸板、白面牛皮卡纸、高强度瓦楞原纸和瓦楞纸箱的生产制造、销售业务。
6、兖矿能源
现价:34.21,总市值:1621亿,流通市场978亿,2021年三季度:2.38
题材概念:业绩大增预期、基金重仓、放量即将突破前高。
主营业务:从事煤炭采选、销售、矿区自有铁路货物运输、公路货物运输、港口经营、煤矿综合科学技术服务、甲醇生产销售等。
7、温氏股份
现价:20.77,总市值:1305亿,流通市场971亿,2021年三季度:-1.53
题材概念:扭亏预期、资产注入预期、互联网金融。
主营业务:肉鸡(鸭)类产品、肉猪类产品、饲料、肉制品、牛奶、疫苗兽药、有机肥、果菜、动物精液类、设备类及仔牛,其中尤其以养鸡、养猪业占绝大部分的收入和利润来源。
8、长城电工
现价:5.29,总市值:23.10亿,流通市场23.10亿,2021年三季度:-0.198
题材概念:新能源、光伏、重组预期。
主营业务:主要从事一般交流发电机、大中型交直流电机、伺服主轴电机、高中压开关设备、机床电器、母线槽、电气传动装置、高低压电器元件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9、华电国际
现价:4.16,总市值:417亿,流通市值:344亿,2021年三季度:0.08
题材概念:资产注入预期、扭亏预期、电力板块低价股。
主营业务:从事发电、供热及其他相关业务,所发的电力主要输往各电厂所在地的电网公司。
10、珠江股份
现价:3.76,总市值:31.26亿,流通市值:31.26亿,2021年三季度业绩0.29
题材概念:资产注入预期、业绩大增预期、养老概念。
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11、巨力索具
现价:4.16,总市值:39.84亿,流通市场36.57亿,2021年三季度:0.02
题材概念:新能源、风能、资产注入预期、碳中和、军民融合。
主营业务:索具及相关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
12、通化东宝
现价:10.46,总市值:216亿,流通市值:210亿,2021年三季度:0.52
题材概念:国内胰岛素龙头股、业绩大增预期、二次探底完成后将放量拉升。
主营业务:生产、销售中西成药、生物制品及塑料建材。
13、茂化实华
现价:5.25,总市值:26.15亿,流通市值:18.51亿,2021年三季度:0.06
题材概念:氢能源、燃料电池、资产注入预期、已经盘出底部。
主营业务:生产、销售聚丙烯、液化气、溶剂油、烃推进剂、石油制成品、塑料产品等。
14、亚邦股份
现价:5.18,总市值:30.24亿,流通市值:30.24亿,2021年三季度:-0.23
题材概念:分散染料、资产注入预期、月线大圆弧底。
主营业务:纺织染料及染料中间体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
15、宏达新材
现价:3.90,总市值:16.78亿,流通市值:15.44亿,2021年三季度:-0473
题材概念:资产注入预期、工业互联网、量子科技。
主营业务:主要从事高温硅橡胶系列产品的研究、生产和销售。
不作推荐或暗示,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十年股海造就今日的辉煌:
实盘回顾:在2021年11月2日我们怖局的启明信息(002232)获利110%止盈,还有11月19号我们怖局的九安医疗(002432)93%止盈,以及2022年1月布局的数字货币概念的证通电子(002197)也是抓到了55厘米以上
现在在2022年2月之际同样会有大行情,近期我花了2天时间精选了一支连板翻倍股
感兴趣的朋友取码通道公众号:涨停游资王,回复“微博”。
选股逻辑:
1、该龙头公司属性,具备全行业核心领域技术。
2、PE被严重低估,业绩稳定增长,护城河稳固。
3、启动前横盘许久,洗盘长达2年以上,曾经的10倍大牛, 即将打开上升空间,后市必然还有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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