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廷冠教授以自拟散瘿汤为内服药治疗的基本方[赞][赞][赞]
随着甲状腺体检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在体检时查出了甲状腺囊肿,虽然绝大多数甲状腺囊肿都是良性的,但甲状腺囊肿是有恶变的可能性,所以需要尽早治疗。全国名老中医李廷冠教授自拟散瘿汤专治甲状腺囊肿,有特效。
甲状腺囊肿属中医学“肉瘿”的范畴,理气化痰、活血散瘀、软坚散结为基本治法。李廷冠教授以自拟散瘿汤为内服药治疗的基本方。
药物组成:柴胡10g,白芍15g,苍术10g,香附10g,丹参15g,海藻15g,茯苓15g,浙贝母10g,生牡蛎30g(先煎)。
方中柴胡、香附、白芍疏肝理气解郁,柴胡为引经药,辛以散之,使肝气条达,“郁”是本病之根本,故选用疏肝理气解郁之药香附,以加强理气之功;白芍酸苦微寒,补肝体,助肝用;苍术、茯苓健脾渗湿,实土抑木,使营血生化有源,津液输布畅达;痰已成则要“结者散之”,故用浙贝母、海藻、生牡蛎化痰软坚散结;丹参活血散瘀;其中甘草与海藻同用,能增强海藻化痰散结消瘿之效。
诸药合用,相辅相成,全方共奏疏肝解郁、化痰活血、软坚散瘿之功,以治本为主,标本兼顾,断邪气之源流,使邪无生处,故用之能获良效。
临证加减:气虚加太子参、黄芪各15g;血虚加当归、何首乌各10g;痰湿重加半夏、白芥子各10g;气郁甚加郁金、青皮各10g;病史久,肿块质硬难消,加三棱、莪术各10g,瓦楞子20g。
李廷冠教授认为,甲状腺囊肿位置一般较表浅,穿刺方便,且囊肿多为单发,故是局部穿刺治疗的最佳适应证。穿刺抽吸囊内液体后囊肿可明显缩小,再配合内服中药治疗,可消除肿块,避免复发。
穿刺方法:患者取仰卧位,肩颈部稍垫高,头后仰,面部转向健侧,穿刺部位严格进行皮肤消毒。操作者用左手食指、中指固定囊肿上下极,右手持套有8号针头的10mL注射器,在囊肿顶端垂直刺入,当有落空感时即表明已刺入囊腔,尽量抽尽囊液并进行脱落细胞学检查。穿刺部位用消毒纱布覆盖加包扎固定1天。
典型医案
罗某,女,35岁,2004年3月7日初诊。
发现颈前肿物已有1年,如拇指头大,无疼痛。曾在南宁市几家三甲医院做B超,均诊断为甲状腺腺瘤。医院建议手术切除,因不同意手术而未进一步治疗。2天前无明显诱因发现颈前肿物增大,有胀痛感,无畏寒发热、心悸、呼吸困难、吞咽困难、多食易饥、消瘦等症状,睡眠一般,大小便正常。舌质淡红,苔薄黄,脉弦滑。
检查:右侧甲状腺可扪及一大小3.5cm×3.5cm的肿物,皮色正常,表面光滑,边界清楚,质地中等,无波动感,无明显压痛,可随吞咽上下移动。B超示右侧甲状腺囊肿。血清学检查示FT3、FT4、TSH均正常。
西医诊断:右侧甲状腺囊肿。
中医诊断:肉瘿(气滞痰凝)。
首先行穿刺抽液。穿刺抽出3mL咖啡样液体,细胞学检查提示未见癌细胞。再配合中药内服。
治则:理气化痰,活血散瘀,软坚散结。
方药:消瘿汤加减。
柴胡10g,苍术10g,香附10g,白芍10g,浙贝母10g,山慈菇10g,丹参15g,茯苓15g,海藻15g,生牡蛎30g,夏枯草15g,甘草5g。7剂,每日1剂,水煎服。
二诊:颈前肿物缩小,大小约为1cm×1cm,无疼痛,肿物随吞咽上下移动。舌质淡红,苔薄黄,脉弦。继予理气散瘀、化痰散结法治疗。上方加三棱10g,莪术10g。7剂,每日1剂,水煎服。
三诊:颈前肿物大小约为0.8cm×0.8cm,无疼痛,无吞咽困难。继续服药15剂,复诊颈前肿物消失。随访1年,患者颈前肿物未见复发。
按语:散瘿汤是李廷冠教授治疗甲状腺囊肿的常用方,此方对甲状腺囊肿能起到很好的治疗和预防作用。本病例为囊内血管破裂而发生囊内出血,故瘤体可在短期内迅速增大,局部出现胀痛。
根据“急则治其标”的原则,通过局部穿刺抽液使肿块缩小,可迅速缓解压迫。配合散瘿汤,理气活血化痰,软坚散结,使气机调畅,痰瘀消除而结节消散。
甲状腺囊肿的西医常规治疗是采用外科手术,但手术费用较高,有一定的并发症,且复发率高。因此,许多患者恐惧手术或担心手术后疤痕形成影响美观,不愿接受手术治疗而要求中医治疗。
李廷冠教授会提醒患者治疗此病应坚持服药,不可半途而废;在长期服药过程中,嘱咐患者及时复诊,定期观察。甲状腺囊肿有恶变的可能性,故李廷冠教授在穿刺抽出囊液后,会及时将囊液送细胞学检查,以排除恶变。
对于肿块质硬、已坚持治疗3个月仍无明显效果者,或反复抽吸囊肿又很快肿起来、囊液为血性者,以及高频B超检查为混合性结节和囊性结节有明显乳头状凸起或沙粒样钙化者,应警惕癌变的可能,特别是近期明显增大而非囊内出血者,都应及时手术,以免延误病情。
此外,保持精神舒畅非常重要,患者要避免郁怒、紧张和劳累,使气血调和,有利于恢复健康,防止病情加重。
本文部分内容选自《桂派名老中医.学术卷.李廷冠》(中国中医药出版社出版,李廷冠主编)
随着甲状腺体检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在体检时查出了甲状腺囊肿,虽然绝大多数甲状腺囊肿都是良性的,但甲状腺囊肿是有恶变的可能性,所以需要尽早治疗。全国名老中医李廷冠教授自拟散瘿汤专治甲状腺囊肿,有特效。
甲状腺囊肿属中医学“肉瘿”的范畴,理气化痰、活血散瘀、软坚散结为基本治法。李廷冠教授以自拟散瘿汤为内服药治疗的基本方。
药物组成:柴胡10g,白芍15g,苍术10g,香附10g,丹参15g,海藻15g,茯苓15g,浙贝母10g,生牡蛎30g(先煎)。
方中柴胡、香附、白芍疏肝理气解郁,柴胡为引经药,辛以散之,使肝气条达,“郁”是本病之根本,故选用疏肝理气解郁之药香附,以加强理气之功;白芍酸苦微寒,补肝体,助肝用;苍术、茯苓健脾渗湿,实土抑木,使营血生化有源,津液输布畅达;痰已成则要“结者散之”,故用浙贝母、海藻、生牡蛎化痰软坚散结;丹参活血散瘀;其中甘草与海藻同用,能增强海藻化痰散结消瘿之效。
诸药合用,相辅相成,全方共奏疏肝解郁、化痰活血、软坚散瘿之功,以治本为主,标本兼顾,断邪气之源流,使邪无生处,故用之能获良效。
临证加减:气虚加太子参、黄芪各15g;血虚加当归、何首乌各10g;痰湿重加半夏、白芥子各10g;气郁甚加郁金、青皮各10g;病史久,肿块质硬难消,加三棱、莪术各10g,瓦楞子20g。
李廷冠教授认为,甲状腺囊肿位置一般较表浅,穿刺方便,且囊肿多为单发,故是局部穿刺治疗的最佳适应证。穿刺抽吸囊内液体后囊肿可明显缩小,再配合内服中药治疗,可消除肿块,避免复发。
穿刺方法:患者取仰卧位,肩颈部稍垫高,头后仰,面部转向健侧,穿刺部位严格进行皮肤消毒。操作者用左手食指、中指固定囊肿上下极,右手持套有8号针头的10mL注射器,在囊肿顶端垂直刺入,当有落空感时即表明已刺入囊腔,尽量抽尽囊液并进行脱落细胞学检查。穿刺部位用消毒纱布覆盖加包扎固定1天。
典型医案
罗某,女,35岁,2004年3月7日初诊。
发现颈前肿物已有1年,如拇指头大,无疼痛。曾在南宁市几家三甲医院做B超,均诊断为甲状腺腺瘤。医院建议手术切除,因不同意手术而未进一步治疗。2天前无明显诱因发现颈前肿物增大,有胀痛感,无畏寒发热、心悸、呼吸困难、吞咽困难、多食易饥、消瘦等症状,睡眠一般,大小便正常。舌质淡红,苔薄黄,脉弦滑。
检查:右侧甲状腺可扪及一大小3.5cm×3.5cm的肿物,皮色正常,表面光滑,边界清楚,质地中等,无波动感,无明显压痛,可随吞咽上下移动。B超示右侧甲状腺囊肿。血清学检查示FT3、FT4、TSH均正常。
西医诊断:右侧甲状腺囊肿。
中医诊断:肉瘿(气滞痰凝)。
首先行穿刺抽液。穿刺抽出3mL咖啡样液体,细胞学检查提示未见癌细胞。再配合中药内服。
治则:理气化痰,活血散瘀,软坚散结。
方药:消瘿汤加减。
柴胡10g,苍术10g,香附10g,白芍10g,浙贝母10g,山慈菇10g,丹参15g,茯苓15g,海藻15g,生牡蛎30g,夏枯草15g,甘草5g。7剂,每日1剂,水煎服。
二诊:颈前肿物缩小,大小约为1cm×1cm,无疼痛,肿物随吞咽上下移动。舌质淡红,苔薄黄,脉弦。继予理气散瘀、化痰散结法治疗。上方加三棱10g,莪术10g。7剂,每日1剂,水煎服。
三诊:颈前肿物大小约为0.8cm×0.8cm,无疼痛,无吞咽困难。继续服药15剂,复诊颈前肿物消失。随访1年,患者颈前肿物未见复发。
按语:散瘿汤是李廷冠教授治疗甲状腺囊肿的常用方,此方对甲状腺囊肿能起到很好的治疗和预防作用。本病例为囊内血管破裂而发生囊内出血,故瘤体可在短期内迅速增大,局部出现胀痛。
根据“急则治其标”的原则,通过局部穿刺抽液使肿块缩小,可迅速缓解压迫。配合散瘿汤,理气活血化痰,软坚散结,使气机调畅,痰瘀消除而结节消散。
甲状腺囊肿的西医常规治疗是采用外科手术,但手术费用较高,有一定的并发症,且复发率高。因此,许多患者恐惧手术或担心手术后疤痕形成影响美观,不愿接受手术治疗而要求中医治疗。
李廷冠教授会提醒患者治疗此病应坚持服药,不可半途而废;在长期服药过程中,嘱咐患者及时复诊,定期观察。甲状腺囊肿有恶变的可能性,故李廷冠教授在穿刺抽出囊液后,会及时将囊液送细胞学检查,以排除恶变。
对于肿块质硬、已坚持治疗3个月仍无明显效果者,或反复抽吸囊肿又很快肿起来、囊液为血性者,以及高频B超检查为混合性结节和囊性结节有明显乳头状凸起或沙粒样钙化者,应警惕癌变的可能,特别是近期明显增大而非囊内出血者,都应及时手术,以免延误病情。
此外,保持精神舒畅非常重要,患者要避免郁怒、紧张和劳累,使气血调和,有利于恢复健康,防止病情加重。
本文部分内容选自《桂派名老中医.学术卷.李廷冠》(中国中医药出版社出版,李廷冠主编)
【#济宁# 济宁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从严查处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济宁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从严查处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维护济宁市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落实落细疫情防控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查处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不尽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违反疫情防控责任要求,不落实员工定期核酸检测责任、不在醒目位置张贴场所码,不提醒监督扫验场所码,不查验健康码、行程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扰乱疫情防控秩序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村居、商超、农贸市场、宾馆、饭店、网吧、电影院、车站、医院、建筑工地等公共场所,经告知拒不扫场所码,拒不执行佩戴口罩、体温检测、健康码查验等疫情防控措施,扰乱疫情防控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参加核酸检测
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或冒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进行核酸检测,重点行业重点人员未按照规定频次进行核酸检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法使用核酸检测证明
伪造、变造核酸检测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文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不如实提供涉疫信息
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规销售药品和开展诊疗服务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规售卖“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等药品,未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或个人私自接诊发热病人,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拒不配合流调摸排、隔离管控
拒绝配合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公安机关随访、隔离管控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遵守隔离点、高风险地区、中风险地区等重点风险区域防疫规定,违规聚集、串门、擅自外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拒不配合消杀工作
拒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杀工作,经劝阻无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编造散布传播虚假信息
编造涉疫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散布传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恶意造谣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二百九十三条等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违规生产经营扰乱市场秩序
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医用手套、护目镜、防护服、核酸检测试剂等医用器材,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核酸检测机构未尽责任
核酸检测机构虚报、漏报、误报、瞒报、谎报核酸检测结果,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拒不接受疫情防控卡点检查
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不按要求暂停营业
根据疫情防控的需要,应当暂停营业的场所、机构擅自营业;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或者虽经审批但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活动等聚集性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诈骗、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招摇撞骗
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为
实施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济宁市公安局
2022年9月12日 https://t.cn/A6LagaZp
济宁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从严查处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维护济宁市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落实落细疫情防控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查处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不尽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违反疫情防控责任要求,不落实员工定期核酸检测责任、不在醒目位置张贴场所码,不提醒监督扫验场所码,不查验健康码、行程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扰乱疫情防控秩序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村居、商超、农贸市场、宾馆、饭店、网吧、电影院、车站、医院、建筑工地等公共场所,经告知拒不扫场所码,拒不执行佩戴口罩、体温检测、健康码查验等疫情防控措施,扰乱疫情防控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参加核酸检测
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或冒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进行核酸检测,重点行业重点人员未按照规定频次进行核酸检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法使用核酸检测证明
伪造、变造核酸检测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文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不如实提供涉疫信息
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规销售药品和开展诊疗服务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规售卖“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等药品,未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或个人私自接诊发热病人,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拒不配合流调摸排、隔离管控
拒绝配合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公安机关随访、隔离管控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遵守隔离点、高风险地区、中风险地区等重点风险区域防疫规定,违规聚集、串门、擅自外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拒不配合消杀工作
拒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杀工作,经劝阻无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编造散布传播虚假信息
编造涉疫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散布传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恶意造谣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二百九十三条等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违规生产经营扰乱市场秩序
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医用手套、护目镜、防护服、核酸检测试剂等医用器材,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核酸检测机构未尽责任
核酸检测机构虚报、漏报、误报、瞒报、谎报核酸检测结果,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拒不接受疫情防控卡点检查
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不按要求暂停营业
根据疫情防控的需要,应当暂停营业的场所、机构擅自营业;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或者虽经审批但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活动等聚集性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诈骗、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招摇撞骗
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为
实施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济宁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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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济宁疫情防控# 【济宁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从严查处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维护济宁市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落实落细疫情防控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查处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不尽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违反疫情防控责任要求,不落实员工定期核酸检测责任、不在醒目位置张贴场所码,不提醒监督扫验场所码,不查验健康码、行程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扰乱疫情防控秩序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村居、商超、农贸市场、宾馆、饭店、网吧、电影院、车站、医院、建筑工地等公共场所,经告知拒不扫场所码,拒不执行佩戴口罩、体温检测、健康码查验等疫情防控措施,扰乱疫情防控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参加核酸检测
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或冒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进行核酸检测,重点行业重点人员未按照规定频次进行核酸检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法使用核酸检测证明
伪造、变造核酸检测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文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不如实提供涉疫信息
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规销售药品和开展诊疗服务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规售卖“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等药品,未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或个人私自接诊发热病人,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拒不配合流调摸排、隔离管控
拒绝配合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公安机关随访、隔离管控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遵守隔离点、高风险地区、中风险地区等重点风险区域防疫规定,违规聚集、串门、擅自外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拒不配合消杀工作
拒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杀工作,经劝阻无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编造散布传播虚假信息
编造涉疫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散布传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恶意造谣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二百九十三条等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违规生产经营扰乱市场秩序
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医用手套、护目镜、防护服、核酸检测试剂等医用器材,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核酸检测机构未尽责任
核酸检测机构虚报、漏报、误报、瞒报、谎报核酸检测结果,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拒不接受疫情防控卡点检查
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不按要求暂停营业
根据疫情防控的需要,应当暂停营业的场所、机构擅自营业;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或者虽经审批但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活动等聚集性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诈骗、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招摇撞骗
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为
实施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济宁市公安局
2022年9月12日
为全力维护济宁市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落实落细疫情防控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查处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不尽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违反疫情防控责任要求,不落实员工定期核酸检测责任、不在醒目位置张贴场所码,不提醒监督扫验场所码,不查验健康码、行程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扰乱疫情防控秩序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村居、商超、农贸市场、宾馆、饭店、网吧、电影院、车站、医院、建筑工地等公共场所,经告知拒不扫场所码,拒不执行佩戴口罩、体温检测、健康码查验等疫情防控措施,扰乱疫情防控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参加核酸检测
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或冒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进行核酸检测,重点行业重点人员未按照规定频次进行核酸检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法使用核酸检测证明
伪造、变造核酸检测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文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不如实提供涉疫信息
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规销售药品和开展诊疗服务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规售卖“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等药品,未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或个人私自接诊发热病人,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拒不配合流调摸排、隔离管控
拒绝配合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公安机关随访、隔离管控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遵守隔离点、高风险地区、中风险地区等重点风险区域防疫规定,违规聚集、串门、擅自外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拒不配合消杀工作
拒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杀工作,经劝阻无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编造散布传播虚假信息
编造涉疫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散布传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恶意造谣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二百九十三条等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违规生产经营扰乱市场秩序
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医用手套、护目镜、防护服、核酸检测试剂等医用器材,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核酸检测机构未尽责任
核酸检测机构虚报、漏报、误报、瞒报、谎报核酸检测结果,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拒不接受疫情防控卡点检查
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不按要求暂停营业
根据疫情防控的需要,应当暂停营业的场所、机构擅自营业;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或者虽经审批但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活动等聚集性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诈骗、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招摇撞骗
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为
实施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济宁市公安局
2022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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