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年不懈追凶 #舟山定海摘箬山特大命案积案告破#】位于舟山市定海区南部海域的摘箬山岛,因岛上长有许多被当地人用来包粽子的箬竹而得名,这座曾经交通十分不便的悬水小岛,如今已摘下“草帽”,戴上“金帽”,建成全国首个科技示范岛。
让人很难联想到的是,35年前,一艘搁浅在摘箬山岛的渔船,竟是一起重大凶案的现场。船舱内有多处血迹和钝器敲打痕迹,船上6名船员失踪,船员携带的货款下落不明。经警方现场勘查,当时分析系一起特大抢劫杀人案,有两名犯罪嫌疑人作案后潜逃。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在公安部、省、市、区四级公安机关的联合技术攻坚下,在几代刑警的不懈追凶下,这起舟山历时最久、被害人数最多的命案积案于近日告破,两名犯罪嫌疑人于9月7日被舟山警方抓获,他们对35年前犯下的罪行供认不讳。正义终得伸张,6名被害人终可瞑目。
9月16日,浙江省公安厅、舟山市公安局联合召开侦破“1987.3.20”舟山定海摘箬山特大命案积案新闻发布会,通报案件侦办相关情况。
惨案:一艘搁浅渔船,6名失踪船员
时间回溯到1987年3月18日,海岛倒春寒,一艘船号为“浙岱渔6141”的渔船搁浅在摘箬山岛离岸20米的浅滩上。让岛上群众感到奇怪的是,这艘渔船停靠了两天,都没见人下来。
3月20日,接到群众报警后,舟山市区两级公安机关立即坐船赶往现场调查。经勘查,这艘渔船长约10米、宽约2.5米,鳖壳(即供船员休息的卧舱)内部狭小,进出都要弯腰,警方在鳖壳四壁发现若干喷溅状血迹,在船上其他位置发现多处血迹,鳖壳内有钝器敲打的痕迹。经反复现场勘查和提取试验,刑事技术人员从进入鳖壳的门档上提取到了1枚血痕迹。
当时,鱼货生意都是现金交易,而船上的人员、货款下落不明,警方遂以特大抢劫杀人案件为方向进行侦办。案情重大,浙江省公安厅成立专案组,组织指导舟山、宁波警方开展专案侦查。专案组进行了地毯式的走访调查,了解到船只来自岱山县某镇某村,6名船员是一家人,船老大一直从事贩鱼生意,船员是他的两个弟弟、儿子、未婚女婿和大外甥。
3月12日,他们从岱山出发,到嵊泗县嵊山镇收购鱼货后,驶往宁波贩卖。3月17日,船老大在宁波水产码头曾与本案嫌疑人交谈,对方雇佣他们运输一批鱼。18日早晨他们的船出现在摘箬山,直到被岛上群众察觉异样后报警。
当时的摘箬山岛上住着134户人家,警方走访询问了群众以及往返岛渡的船老大,得知3月18日早晨,有两名来历不明的男子曾在案发地点附近出现,后乘坐渡船离开,有重大作案嫌疑。
依靠大量扎实细致的工作,警方对两个嫌疑人进行了准确刻画。限于当时的侦查条件和科技手段,虽然警方争分夺秒、昼夜不息地调查,但要在茫茫人海中找到这两人,难度无异于大海捞针,侦查工作陷入僵局。
但是,当年舟山公安第一代刑警深入的现场调查、细致的现场勘查、部省市公安机关各级专家会诊,全面的现场分析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特征刻画,特别是关键物证的提取,为最终破获此案打下了坚实基础。
破案:8天8夜奋战,众志成城攻坚
2022年8月31日晚10时,正值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攻坚期间,一条消息让舟山刑警振奋到夜不能寐:经公安部、省、市、区四级公安机关联合技术攻坚,认定现场提取的血痕迹与宁波宁海籍男子蒋某某的痕迹同一,蒋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案件取得重大突破!
接到报告后,副省长、公安厅长王成国高度重视,听取专案情况汇报,并对案件侦破提出具体要求。省厅党委委员、副厅长聂展云每日调度案件进展,并派省厅刑侦总队主要负责人及专家组实地指导专案侦办。舟山市副市长、公安局长赵骏全程指挥,依托情指勤舆一体化实战化机制,逐一细化任务清单、责任分工、完成时限,按照“2小时一汇总、半天一会商”要求,争分夺秒推进各项工作。
专案组同步制定严密的调查、抓捕、审讯方案。9月7日,抓捕时机成熟,在丽水、宁波两地公安机关的大力支持下,专案组先后在丽水和宁波将犯罪嫌疑人蒋某某和薛某某抓获。经审讯攻坚,两人对抢劫杀害6名船员并抛尸大海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9月7日下午,舟山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高浩孟,到舟山跨海大桥双桥出口迎接专案组凯旋,向参与侦破、抓捕的专案民警致以诚挚慰问。
犯罪嫌疑人蒋某某开过个人诊所,被抓获时仍装聋作哑、百般狡辩,但在确凿的证据和环环相扣的审讯攻势面前,蒋某某的心理防线被突破,“想到这个事情,后悔过,但没办法了,对不起小孩、老婆,对不起他们(被害人)家里人。”
另一名犯罪嫌疑人薛某某当过船老大,作案时在宁波某渔业公司上班。被警方抓获时,他似乎已知道这一天迟早会来,与老婆讲“我不会回来了”,向警方承认了罪行。
蒋某某的老家与薛某某家只隔了一条街,两人读小学时就认识,并都喜欢赌博,当年他俩为了还赌债,商量要搞点钱,看中了海鲜交易大量的现金,于是在码头蹲点物色作案对象。期间,以贩运渔获为名,找上了被害船老大,准备了作案工具上船。船驶出后,待到后半夜,他俩择机将船上6人残忍杀害。事后,他们抛尸大海,本想赶紧驾船逃跑,不料船搁浅在了摘箬山岛。
从8月31日晚10时技术攻坚发现线索,到9月7日将这两个潜逃35年的犯罪嫌疑人抓获。8天里,舟山市公安局指挥部及专案组每名成员都处于连轴转的状态,他们24小时不间断合成作战,制定任务清单、细化责任分工。35年间,专案组为破案积累了厚厚的原始卷宗。定海区公安分局90后刑警林零一是专案组成员之一,2018年他到刑侦大队工作时,就从老民警那里得知了这个案件,这次参与梳理该案卷宗等工作,他深感责任重大,发誓“一定要办成铁案!”
信念:命案不破,专案组不撤
35年命案积案的攻破,凝聚的是几代刑侦民警付出的无数心血和汗水。省市区三级公安机关对这起特大命案积案的侦破工作从未放弃、从未停止。每一年警方都要进行梳理研究和侦查情况汇总,舟山公安每一任局长都认真听取案件情况汇报,时时关注侦办进展。特别是近年来,加大了技术攻坚的力度,力求在新时期新科技的助力下有新的突破。专案组成员经历了多次人员调整、新老交替,最初的专案组成员都已退休,有的已经去世。但对案件的侦破,警方一直没有停下,就像接力赛一棒接着一棒地奔跑。
今年88岁、头发已花白的老刑警周兆康在当年案发时是舟山地区公安处第一任刑侦科科长,欣闻案件破获,他右手伸出两根手指问道:“凶手是不是两个人?”在得到肯定答案后,他舒了一口气,神情有些激动。因为他们当时对犯罪嫌疑人的刻画和犯罪过程的重建,与现在侦破后获悉的实际情况几无二致。周兆康对35年前的情况还记得一清二楚。“找了很久,没能找到这两个人,大家都很着急,心里很难过。退休后我还常常梦到在破这个案子。”周兆康说,“现在可以睡个安心觉了。”
浙江省公安厅原副厅长徐定安在当年是舟山地区公安处刑侦科副科长,也是案件的现场勘查员。9月1日,当他得知物证比中后,当即带着35年前为侦办此案记下近一整本内容的工作笔记本,马不停蹄地赶到舟山,如录影带般地回顾当年案件的细节,为侦办突破提供意见。当年徐定安和同事对船只进行了反复勘查,“没拿出结果来,就决不能放弃!”“就像做因式分解,每一项都要分解成最简分子。”在当时的侦查条件下,老一代侦查员勘查现场细、提取物证准、走访调查深、案卷制作全,千方百计固定了关键证据。案子侦破后,他如释重负,“心中一直有种隐痛,现在可以放下了。”
去年8月退休的老刑警柴海滨是当年案发时勘查现场的照相员,在退休前,他把自己侦办过的案件胶片照片全部转化整理成数码,以便接下来的民警办案查阅。他当年在案发现场拍的140余张照片、一段26分钟的录像是现在案件侦办的重要证据。
“科技的新发展是案件侦破的必备因素。”舟山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支队长周志海说,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部省市区四级公安机关的联合技术攻坚,为案件侦办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撑。此外,舟山公安机关根据上级统一部署,精品化打造情指勤舆合成作战中心侦查分中心,完成了硬件改造和软件配套,一体化实战化运行机制不断成熟,提升了侦查工作实力,为案件侦办提供了坚实的情报信息、行动指挥、合成作战等方面的支撑保障,增强了全警攻坚克难的决心信心。
“父亲的遇害,使我们家顿时陷入了困境”。“感谢舟山公安,这么多年一直在努力侦破,这2个恶人抓到了,总算可以告慰遇害的父亲了”。一名受害人的女儿得知案件侦破后向侦查员讲到。
舟山公安始终把命案侦破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的重要载体,扎实推进命案积案攻坚专项行动,建立完善《命案等大要案侦办机制》,舟山已经连续11年保持现发命案全破。
命案积案一日不破,专案组一日不撤。这是公安机关薪火相传的共同信念和一致决心,是发扬“负重拼搏、勇敢顽强、锲而不舍、无私奉献”浙江刑侦精神的具体行动,更是忠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和公安机关“三能”要求的生动体现。
让人很难联想到的是,35年前,一艘搁浅在摘箬山岛的渔船,竟是一起重大凶案的现场。船舱内有多处血迹和钝器敲打痕迹,船上6名船员失踪,船员携带的货款下落不明。经警方现场勘查,当时分析系一起特大抢劫杀人案,有两名犯罪嫌疑人作案后潜逃。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在公安部、省、市、区四级公安机关的联合技术攻坚下,在几代刑警的不懈追凶下,这起舟山历时最久、被害人数最多的命案积案于近日告破,两名犯罪嫌疑人于9月7日被舟山警方抓获,他们对35年前犯下的罪行供认不讳。正义终得伸张,6名被害人终可瞑目。
9月16日,浙江省公安厅、舟山市公安局联合召开侦破“1987.3.20”舟山定海摘箬山特大命案积案新闻发布会,通报案件侦办相关情况。
惨案:一艘搁浅渔船,6名失踪船员
时间回溯到1987年3月18日,海岛倒春寒,一艘船号为“浙岱渔6141”的渔船搁浅在摘箬山岛离岸20米的浅滩上。让岛上群众感到奇怪的是,这艘渔船停靠了两天,都没见人下来。
3月20日,接到群众报警后,舟山市区两级公安机关立即坐船赶往现场调查。经勘查,这艘渔船长约10米、宽约2.5米,鳖壳(即供船员休息的卧舱)内部狭小,进出都要弯腰,警方在鳖壳四壁发现若干喷溅状血迹,在船上其他位置发现多处血迹,鳖壳内有钝器敲打的痕迹。经反复现场勘查和提取试验,刑事技术人员从进入鳖壳的门档上提取到了1枚血痕迹。
当时,鱼货生意都是现金交易,而船上的人员、货款下落不明,警方遂以特大抢劫杀人案件为方向进行侦办。案情重大,浙江省公安厅成立专案组,组织指导舟山、宁波警方开展专案侦查。专案组进行了地毯式的走访调查,了解到船只来自岱山县某镇某村,6名船员是一家人,船老大一直从事贩鱼生意,船员是他的两个弟弟、儿子、未婚女婿和大外甥。
3月12日,他们从岱山出发,到嵊泗县嵊山镇收购鱼货后,驶往宁波贩卖。3月17日,船老大在宁波水产码头曾与本案嫌疑人交谈,对方雇佣他们运输一批鱼。18日早晨他们的船出现在摘箬山,直到被岛上群众察觉异样后报警。
当时的摘箬山岛上住着134户人家,警方走访询问了群众以及往返岛渡的船老大,得知3月18日早晨,有两名来历不明的男子曾在案发地点附近出现,后乘坐渡船离开,有重大作案嫌疑。
依靠大量扎实细致的工作,警方对两个嫌疑人进行了准确刻画。限于当时的侦查条件和科技手段,虽然警方争分夺秒、昼夜不息地调查,但要在茫茫人海中找到这两人,难度无异于大海捞针,侦查工作陷入僵局。
但是,当年舟山公安第一代刑警深入的现场调查、细致的现场勘查、部省市公安机关各级专家会诊,全面的现场分析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特征刻画,特别是关键物证的提取,为最终破获此案打下了坚实基础。
破案:8天8夜奋战,众志成城攻坚
2022年8月31日晚10时,正值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攻坚期间,一条消息让舟山刑警振奋到夜不能寐:经公安部、省、市、区四级公安机关联合技术攻坚,认定现场提取的血痕迹与宁波宁海籍男子蒋某某的痕迹同一,蒋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案件取得重大突破!
接到报告后,副省长、公安厅长王成国高度重视,听取专案情况汇报,并对案件侦破提出具体要求。省厅党委委员、副厅长聂展云每日调度案件进展,并派省厅刑侦总队主要负责人及专家组实地指导专案侦办。舟山市副市长、公安局长赵骏全程指挥,依托情指勤舆一体化实战化机制,逐一细化任务清单、责任分工、完成时限,按照“2小时一汇总、半天一会商”要求,争分夺秒推进各项工作。
专案组同步制定严密的调查、抓捕、审讯方案。9月7日,抓捕时机成熟,在丽水、宁波两地公安机关的大力支持下,专案组先后在丽水和宁波将犯罪嫌疑人蒋某某和薛某某抓获。经审讯攻坚,两人对抢劫杀害6名船员并抛尸大海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9月7日下午,舟山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高浩孟,到舟山跨海大桥双桥出口迎接专案组凯旋,向参与侦破、抓捕的专案民警致以诚挚慰问。
犯罪嫌疑人蒋某某开过个人诊所,被抓获时仍装聋作哑、百般狡辩,但在确凿的证据和环环相扣的审讯攻势面前,蒋某某的心理防线被突破,“想到这个事情,后悔过,但没办法了,对不起小孩、老婆,对不起他们(被害人)家里人。”
另一名犯罪嫌疑人薛某某当过船老大,作案时在宁波某渔业公司上班。被警方抓获时,他似乎已知道这一天迟早会来,与老婆讲“我不会回来了”,向警方承认了罪行。
蒋某某的老家与薛某某家只隔了一条街,两人读小学时就认识,并都喜欢赌博,当年他俩为了还赌债,商量要搞点钱,看中了海鲜交易大量的现金,于是在码头蹲点物色作案对象。期间,以贩运渔获为名,找上了被害船老大,准备了作案工具上船。船驶出后,待到后半夜,他俩择机将船上6人残忍杀害。事后,他们抛尸大海,本想赶紧驾船逃跑,不料船搁浅在了摘箬山岛。
从8月31日晚10时技术攻坚发现线索,到9月7日将这两个潜逃35年的犯罪嫌疑人抓获。8天里,舟山市公安局指挥部及专案组每名成员都处于连轴转的状态,他们24小时不间断合成作战,制定任务清单、细化责任分工。35年间,专案组为破案积累了厚厚的原始卷宗。定海区公安分局90后刑警林零一是专案组成员之一,2018年他到刑侦大队工作时,就从老民警那里得知了这个案件,这次参与梳理该案卷宗等工作,他深感责任重大,发誓“一定要办成铁案!”
信念:命案不破,专案组不撤
35年命案积案的攻破,凝聚的是几代刑侦民警付出的无数心血和汗水。省市区三级公安机关对这起特大命案积案的侦破工作从未放弃、从未停止。每一年警方都要进行梳理研究和侦查情况汇总,舟山公安每一任局长都认真听取案件情况汇报,时时关注侦办进展。特别是近年来,加大了技术攻坚的力度,力求在新时期新科技的助力下有新的突破。专案组成员经历了多次人员调整、新老交替,最初的专案组成员都已退休,有的已经去世。但对案件的侦破,警方一直没有停下,就像接力赛一棒接着一棒地奔跑。
今年88岁、头发已花白的老刑警周兆康在当年案发时是舟山地区公安处第一任刑侦科科长,欣闻案件破获,他右手伸出两根手指问道:“凶手是不是两个人?”在得到肯定答案后,他舒了一口气,神情有些激动。因为他们当时对犯罪嫌疑人的刻画和犯罪过程的重建,与现在侦破后获悉的实际情况几无二致。周兆康对35年前的情况还记得一清二楚。“找了很久,没能找到这两个人,大家都很着急,心里很难过。退休后我还常常梦到在破这个案子。”周兆康说,“现在可以睡个安心觉了。”
浙江省公安厅原副厅长徐定安在当年是舟山地区公安处刑侦科副科长,也是案件的现场勘查员。9月1日,当他得知物证比中后,当即带着35年前为侦办此案记下近一整本内容的工作笔记本,马不停蹄地赶到舟山,如录影带般地回顾当年案件的细节,为侦办突破提供意见。当年徐定安和同事对船只进行了反复勘查,“没拿出结果来,就决不能放弃!”“就像做因式分解,每一项都要分解成最简分子。”在当时的侦查条件下,老一代侦查员勘查现场细、提取物证准、走访调查深、案卷制作全,千方百计固定了关键证据。案子侦破后,他如释重负,“心中一直有种隐痛,现在可以放下了。”
去年8月退休的老刑警柴海滨是当年案发时勘查现场的照相员,在退休前,他把自己侦办过的案件胶片照片全部转化整理成数码,以便接下来的民警办案查阅。他当年在案发现场拍的140余张照片、一段26分钟的录像是现在案件侦办的重要证据。
“科技的新发展是案件侦破的必备因素。”舟山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支队长周志海说,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部省市区四级公安机关的联合技术攻坚,为案件侦办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撑。此外,舟山公安机关根据上级统一部署,精品化打造情指勤舆合成作战中心侦查分中心,完成了硬件改造和软件配套,一体化实战化运行机制不断成熟,提升了侦查工作实力,为案件侦办提供了坚实的情报信息、行动指挥、合成作战等方面的支撑保障,增强了全警攻坚克难的决心信心。
“父亲的遇害,使我们家顿时陷入了困境”。“感谢舟山公安,这么多年一直在努力侦破,这2个恶人抓到了,总算可以告慰遇害的父亲了”。一名受害人的女儿得知案件侦破后向侦查员讲到。
舟山公安始终把命案侦破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的重要载体,扎实推进命案积案攻坚专项行动,建立完善《命案等大要案侦办机制》,舟山已经连续11年保持现发命案全破。
命案积案一日不破,专案组一日不撤。这是公安机关薪火相传的共同信念和一致决心,是发扬“负重拼搏、勇敢顽强、锲而不舍、无私奉献”浙江刑侦精神的具体行动,更是忠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和公安机关“三能”要求的生动体现。
济南公安发布通告: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
为更好地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7月26日,济南市公安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将《通告》解读如下:
一、制定《通告》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市公安机关持续加强包括电动自行车在内的交通秩序整治,加大对盗抢电动自行车行为的打击力度,并于2020年开始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挂牌管理。但是,电动自行车加装棚架装置、占用机动车道或人行道行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仍较为突出,电动自行车被盗案件也偶有发生,严重影响道路的有序畅通,危及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鉴于上述情况,亟待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的通行秩序管理,并在街面上加大对盗抢嫌疑车辆的检查力度。
二、《通告》主要内容及解读
一、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转借、挪用、涂改、冒领或伪造电动自行车号牌。
|解读|
■ 第一条是要求电动自行车依法登记挂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转借、挪用、涂改、冒领或伪造电动自行车号牌。
■依据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对规定种类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管理。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需要登记的具体种类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八条“驾驶已经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转借、挪用、涂改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不得使用假冒、失效的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二、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时应当保持车辆原貌,不得加装棚架装置、改装动力装置。
|解读|
■ 第二条是要求电动自行车不得加装棚架装置、改装动力装置,以免给自身及其他交通参与者带来交通安全隐患。
■依据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条,“自行车、人力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燃油助力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改装动力装置。”
《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时速,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不得加装棚架装置。”
三、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严禁占用机动车道或人行道行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
|解读|
■ 第三条是重申电动自行车的通行秩序,严禁占用机动车道或人行道行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闯红灯、在路口内转弯或掉头时不按规定通行。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时速,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不得加装棚架装置。”
四、电动自行车应当按信号灯指示通行。遇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严禁闯红灯、遇停止信号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转弯或掉头时不按规定通行。
|解读|
■ 第四条是对身份不明或驾乘车辆有盗抢嫌疑的人员,公安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盘问、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五、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雨天或夜间骑行着颜色鲜明的雨衣或易被识别的衣物,更利于保证人身安全。
|解读|
■ 第五条是从保证人身安全的角度倡导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出行,在雨天或夜间骑行时着颜色鲜明的雨衣或易被识别的衣物。
六、对身份不明或驾乘车辆有盗抢嫌疑的人员,公安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盘问、检查。
驾乘电动车行驶中遇公安机关检查时,驾乘人员应当主动配合、停车接受检查。严禁冲关闯卡拒绝公安机关盘查、检查。
|解读|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来源:济南交警 jnjjwx
为更好地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7月26日,济南市公安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将《通告》解读如下:
一、制定《通告》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市公安机关持续加强包括电动自行车在内的交通秩序整治,加大对盗抢电动自行车行为的打击力度,并于2020年开始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挂牌管理。但是,电动自行车加装棚架装置、占用机动车道或人行道行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仍较为突出,电动自行车被盗案件也偶有发生,严重影响道路的有序畅通,危及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鉴于上述情况,亟待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的通行秩序管理,并在街面上加大对盗抢嫌疑车辆的检查力度。
二、《通告》主要内容及解读
一、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转借、挪用、涂改、冒领或伪造电动自行车号牌。
|解读|
■ 第一条是要求电动自行车依法登记挂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转借、挪用、涂改、冒领或伪造电动自行车号牌。
■依据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对规定种类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管理。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需要登记的具体种类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八条“驾驶已经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转借、挪用、涂改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不得使用假冒、失效的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二、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时应当保持车辆原貌,不得加装棚架装置、改装动力装置。
|解读|
■ 第二条是要求电动自行车不得加装棚架装置、改装动力装置,以免给自身及其他交通参与者带来交通安全隐患。
■依据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条,“自行车、人力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燃油助力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改装动力装置。”
《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时速,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不得加装棚架装置。”
三、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严禁占用机动车道或人行道行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
|解读|
■ 第三条是重申电动自行车的通行秩序,严禁占用机动车道或人行道行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闯红灯、在路口内转弯或掉头时不按规定通行。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时速,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不得加装棚架装置。”
四、电动自行车应当按信号灯指示通行。遇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严禁闯红灯、遇停止信号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转弯或掉头时不按规定通行。
|解读|
■ 第四条是对身份不明或驾乘车辆有盗抢嫌疑的人员,公安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盘问、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五、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雨天或夜间骑行着颜色鲜明的雨衣或易被识别的衣物,更利于保证人身安全。
|解读|
■ 第五条是从保证人身安全的角度倡导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出行,在雨天或夜间骑行时着颜色鲜明的雨衣或易被识别的衣物。
六、对身份不明或驾乘车辆有盗抢嫌疑的人员,公安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盘问、检查。
驾乘电动车行驶中遇公安机关检查时,驾乘人员应当主动配合、停车接受检查。严禁冲关闯卡拒绝公安机关盘查、检查。
|解读|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来源:济南交警 jnjjwx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不人民,违法办案百姓权益谁保护
尊敬的辽宁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一指导组、沈阳市委张书记:
你们好!
本人现向领导反映一起于洪区人民法院违法办案,尤其是在2021年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正在开展之际顶风违法作案的案件。情况如下: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违法办案,将一起超期无效执行案件违法办案,违反法律程序规定,卷宗里放着假材料,对方当事人的材料被授意全部不写日期,这是借着国家的司法权力办私案!
我家所在园区花好悦园的物业公司是辽宁帅星物业管理工程有限公司(是物业管理可不是物业服务)从2010年1月开始进入园区,因我家是顶楼存在着楼顶公共部位漏雨,造成我家损失,多次找物业公司不给维修,我家为避免损失扩大自己花费万余元对楼顶公共部位进行维修,并且因该物业2010年进入园区未按国家规定招投标进入,没有《物业费收费许可证》,违反规定未召开业主大会私自提高物业费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GB/T19001-2008/ISO 9001:2008标准是从2013年8月才取得,存在不合格服务情况(照片200-400余张),因此我家没有交物业费,该公司诉讼我家,在存在上述违规行为情况下法院判决我给物业费。
其间该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老黄将我家汽车大灯损坏,前期物业承认损坏,在法院上物业公司法人王俊英之弟王世英(代理人)、物业园区工作人员邱平、物业工作人员说谎不承认损坏汽车大灯,在有视频作证损坏情况后,于洪区法院判决不给我家赔偿,在二审时物业仍然当着视频面说谎,到省高法申诉开庭时物业上述三人还瞪个眼睛说谎,最终省高法在证据太充分情况下不得不判决物业赔偿我家汽车大灯款。通过三次开庭,真让我领教了当着法官说谎的功力为什么人家能每年收入几百万元啊!
之后,物业园区工作人员邱平找我说双方都别申请执行了。物业公司2017年12月19日向于洪区法院撤回执行申请,当天于洪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我家取消申请执行。
可是,2021年3月29日在物业公司申请执行已经过期无效情况下(法律规定申请执行期两年),更没有依法律规定给我《执行通知》提前下,于洪区法院却为该物业公司执行我款项,而我家的汽车赔偿判决执行期限已过。知道此事后,让人非常气愤。
物业公司不讲诚信,于洪法院明知物业执行申请过期无效,却违法执行;法院卷宗里物业公司递交的材料日期一项全都空白,违反常理,老百姓向法院递交材料害怕法院变更当事人材料日期而无法诉讼,都将日期写的非常明确;这里的辽宁帅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却将材料日期全是空白,你与法院什么关系让你不把法院当回事啊!让人不得不疑问物业公司与于洪法院在这起案件过程中是否存在勾连?是否存在办私案?是否利用职权办黑案?物业公司是否拉拢和腐蚀了法官充当物业的保护伞?否则法官怎么能违法办案?
因此事找于洪法院,执行人员还在掩盖违法行为;而且他们还在祸害人,在将我钱款违法执行走后,还将我另一笔定款存款执行走,退不回到我存单里,造成我经济损失14000元。
从这案的违法行为来看,法官太不遵守中国法律了啊!让中国老百姓怎么敢相信法律!老百姓的权益谁来保护?期盼辽宁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一指导和沈阳市委张书记维护国家法律惩治违法办案啊!
李秀坤
2021年5月1日
尊敬的辽宁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一指导组、沈阳市委张书记:
你们好!
本人现向领导反映一起于洪区人民法院违法办案,尤其是在2021年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正在开展之际顶风违法作案的案件。情况如下: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违法办案,将一起超期无效执行案件违法办案,违反法律程序规定,卷宗里放着假材料,对方当事人的材料被授意全部不写日期,这是借着国家的司法权力办私案!
我家所在园区花好悦园的物业公司是辽宁帅星物业管理工程有限公司(是物业管理可不是物业服务)从2010年1月开始进入园区,因我家是顶楼存在着楼顶公共部位漏雨,造成我家损失,多次找物业公司不给维修,我家为避免损失扩大自己花费万余元对楼顶公共部位进行维修,并且因该物业2010年进入园区未按国家规定招投标进入,没有《物业费收费许可证》,违反规定未召开业主大会私自提高物业费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GB/T19001-2008/ISO 9001:2008标准是从2013年8月才取得,存在不合格服务情况(照片200-400余张),因此我家没有交物业费,该公司诉讼我家,在存在上述违规行为情况下法院判决我给物业费。
其间该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老黄将我家汽车大灯损坏,前期物业承认损坏,在法院上物业公司法人王俊英之弟王世英(代理人)、物业园区工作人员邱平、物业工作人员说谎不承认损坏汽车大灯,在有视频作证损坏情况后,于洪区法院判决不给我家赔偿,在二审时物业仍然当着视频面说谎,到省高法申诉开庭时物业上述三人还瞪个眼睛说谎,最终省高法在证据太充分情况下不得不判决物业赔偿我家汽车大灯款。通过三次开庭,真让我领教了当着法官说谎的功力为什么人家能每年收入几百万元啊!
之后,物业园区工作人员邱平找我说双方都别申请执行了。物业公司2017年12月19日向于洪区法院撤回执行申请,当天于洪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我家取消申请执行。
可是,2021年3月29日在物业公司申请执行已经过期无效情况下(法律规定申请执行期两年),更没有依法律规定给我《执行通知》提前下,于洪区法院却为该物业公司执行我款项,而我家的汽车赔偿判决执行期限已过。知道此事后,让人非常气愤。
物业公司不讲诚信,于洪法院明知物业执行申请过期无效,却违法执行;法院卷宗里物业公司递交的材料日期一项全都空白,违反常理,老百姓向法院递交材料害怕法院变更当事人材料日期而无法诉讼,都将日期写的非常明确;这里的辽宁帅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却将材料日期全是空白,你与法院什么关系让你不把法院当回事啊!让人不得不疑问物业公司与于洪法院在这起案件过程中是否存在勾连?是否存在办私案?是否利用职权办黑案?物业公司是否拉拢和腐蚀了法官充当物业的保护伞?否则法官怎么能违法办案?
因此事找于洪法院,执行人员还在掩盖违法行为;而且他们还在祸害人,在将我钱款违法执行走后,还将我另一笔定款存款执行走,退不回到我存单里,造成我经济损失14000元。
从这案的违法行为来看,法官太不遵守中国法律了啊!让中国老百姓怎么敢相信法律!老百姓的权益谁来保护?期盼辽宁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一指导和沈阳市委张书记维护国家法律惩治违法办案啊!
李秀坤
2021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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