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身边事# 【批了!曲阜又要征地了,涉及这8个村庄社区看看有你家吗】曲阜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曲征公告〔2020〕10号
为提供城镇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曲阜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位置范围:地块一,位于曲阜市良友工贸有限公司以东,政府储备用地以西,陵城镇马家庙村、朱庄土地以南,何家村土地以北。
地块二,位于曲阜市天利药用辅料有限公司以南,政府储备用地以东、以南,陵城镇何家村土地以西、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陵城镇朱庄村民委员会、何家村村民委员会、马家庙村村民委员会
用途:工业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曲阜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一级区片每亩补偿6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94号)的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曲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曲阜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4月23日由曲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本次征地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清点确认,不再对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确认。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济宁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曲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曲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孔令刚;联系电话:3735656
曲阜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7日
曲阜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曲征公告〔2020〕12号
为提供城镇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曲阜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位置范围:位于陵城镇大果庄北村土地以南、以东、以西,大果庄东村土地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陵城镇大果庄北村村民委员会、大果庄东村村民委员会
用途:工业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曲阜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一级区片每亩补偿6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94号)的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曲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曲阜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4月23日由曲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本次征地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清点确认,不再对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确认。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济宁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曲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曲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孔令刚;联系电话:3735656
曲阜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7日
曲阜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曲征公告〔2020〕13号
为提供城镇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曲阜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位置范围:位于陵城镇何家村土地以南、以北、以东,西外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陵城镇何家村村民委员会
用途:工业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曲阜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一级区片每亩补偿6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94号)的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曲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曲阜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4月23日由曲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本次征地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清点确认,不再对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确认。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济宁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曲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曲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孔令刚;联系电话:3735656
曲阜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7日
曲阜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曲征公告〔2020〕14号
为提供城镇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曲阜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位置范围:位于鲁城街道东关社区土地以西,远大路以东,郭洁路以北,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鲁城街道东关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工业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曲阜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一级区片每亩补偿6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94号)的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曲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曲阜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20年5月8日至2020年5月13日由曲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本次征地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清点确认,不再对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确认。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济宁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曲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曲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黄颖;联系电话:3735597
曲阜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8日
曲阜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曲征公告〔2020〕15号
为提供城镇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曲阜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位置范围:位于327国道以南,曲阜润海化工有限公司以北,曲阜富华燃气有限公司以东,曲阜市古式家具公司及王阜生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鲁城街道古城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工业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曲阜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一级区片每亩补偿6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94号)的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曲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曲阜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20年5月8日至2020年5月13日由曲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本次征地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清点确认,不再对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确认。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济宁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曲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曲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黄颖;联系电话:3735597
曲阜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8日
曲征公告〔2020〕10号
为提供城镇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曲阜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位置范围:地块一,位于曲阜市良友工贸有限公司以东,政府储备用地以西,陵城镇马家庙村、朱庄土地以南,何家村土地以北。
地块二,位于曲阜市天利药用辅料有限公司以南,政府储备用地以东、以南,陵城镇何家村土地以西、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陵城镇朱庄村民委员会、何家村村民委员会、马家庙村村民委员会
用途:工业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曲阜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一级区片每亩补偿6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94号)的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曲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曲阜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4月23日由曲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本次征地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清点确认,不再对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确认。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济宁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曲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曲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孔令刚;联系电话:3735656
曲阜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7日
曲阜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曲征公告〔2020〕12号
为提供城镇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曲阜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位置范围:位于陵城镇大果庄北村土地以南、以东、以西,大果庄东村土地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陵城镇大果庄北村村民委员会、大果庄东村村民委员会
用途:工业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曲阜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一级区片每亩补偿6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94号)的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曲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曲阜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4月23日由曲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本次征地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清点确认,不再对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确认。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济宁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曲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曲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孔令刚;联系电话:3735656
曲阜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7日
曲阜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曲征公告〔2020〕13号
为提供城镇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曲阜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位置范围:位于陵城镇何家村土地以南、以北、以东,西外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陵城镇何家村村民委员会
用途:工业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曲阜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一级区片每亩补偿6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94号)的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曲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曲阜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4月23日由曲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本次征地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清点确认,不再对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确认。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济宁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曲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曲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孔令刚;联系电话:3735656
曲阜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7日
曲阜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曲征公告〔2020〕14号
为提供城镇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曲阜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位置范围:位于鲁城街道东关社区土地以西,远大路以东,郭洁路以北,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鲁城街道东关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工业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曲阜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一级区片每亩补偿6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94号)的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曲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曲阜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20年5月8日至2020年5月13日由曲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本次征地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清点确认,不再对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确认。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济宁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曲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曲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黄颖;联系电话:3735597
曲阜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8日
曲阜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曲征公告〔2020〕15号
为提供城镇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曲阜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位置范围:位于327国道以南,曲阜润海化工有限公司以北,曲阜富华燃气有限公司以东,曲阜市古式家具公司及王阜生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鲁城街道古城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工业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曲阜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一级区片每亩补偿6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94号)的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曲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曲阜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20年5月8日至2020年5月13日由曲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本次征地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清点确认,不再对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确认。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济宁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曲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曲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黄颖;联系电话:3735597
曲阜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8日
#荣格与佛教# 有哲人说,所有的哲学,所有好的哲学,都是对生死的参悟,都是对死亡的准备,都是对拯救与解脱的求索。
这也是我最初接触心理学时的深刻感受:所有的心理学,所有好的心理学,所有深度心理学,本来也应该如此;必然涉及生死的主题,必然要面对苦难,面对自我救赎;触及心灵始能解脱,始能获得转化或超越。
作为心理学缘起的德尔菲神殿箴言:“人认识你自己”,本来有一个重要条件,便是要面对苦难,也即“苦难与自知”(the suffering, the knowledge)的主题,也即荣格自称“受伤的治愈者”(the wounded healer)的实践。
于是,荣格分析心理学的要义,也正是面对苦难,自我救赎,与灵魂对话,从而获得疗愈与转化;如其《红书》中的详尽记录,这种心灵对话具象而生动且富有意义。
在此过程中,荣格触及生死,寻找解脱,追寻医治灵魂的传统,感悟其中的意义和启迪。当然,凡生死解脱,业力轮回;凡心灵拯救,究竟涅槃;也已是荣格与佛教之缘。
如佛所言,此是苦,汝应知;此是集,汝应断;此是道,汝应修;此是灭,汝应证。凡四圣谛、八正道以及十二因缘,佛教的根本教义,也在分析心理学中有所体现。
荣格多次表达他对佛陀与佛教精神的崇高敬意。他把佛陀的救赎之路称为“观察世界与神圣行为的伟大结合”。(罗伯特•欣肖(Robert Hinshaw):《荣格访谈》;Hinshaw R./ Fischl l.: C.G. Jung im Gespräch, Einsiedeln: Daimon 2003, §191)
在佛教精神的感召下,作为整个世界的开拓者,人们以各自独特的方式从心灵上整合那些流传已久的众神。这也是荣格曾经的表达。
在荣格的早期著作中,如《转化的象征》(1912)、《向死者七次布道》(2016)、《超验功能》(The Transcendent Function,1916)以及随后的《心理类型》(1921)等,都时隐时现佛教思想的影响,包含荣格与佛教、瑜伽,以及荣格与中国禅宗的联系与线索。
比如,其1916年的《超验功能》是讨论如何面对无意识的,其中已包含了荣格分析心理学之“积极想象”方法的酝酿。
荣格在1958年7月和1959年9月,为这篇被重新发现的论文(《超越功能》)撰写了“前言”,其中专门提到,他在这篇早期论文中所提出的问题(应如何与无意识相协调),“是由印度哲学提出的,尤其是由佛教及禅宗所提出。间接地说,尤其是在实践中,这也是所有宗教和哲学的基本问题。无意识不是这个东西或那个东西,它是时刻影响着我们的一种未知。”
在荣格看来,佛家的无我,并非没有自我,而是自我与自性关系的调整。尽管荣格的“积极想象”,如我们在前面“荣格与道家”的阐述,同时也深受道家哲学,太极与阴阳,以及道家内丹思想的影响。
为此,荣格认为,《超越功能》以及所包含的分析心理学“积极想象”,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与无意识相互协调的方法;与无意识相协调,或者说与无意识打交道,首先是一种态度,需要意识自我的调整,犹如佛家之“破我执”的开始。
因为,在进行积极想象的时候,意识总是会来干扰,不管是来帮助还是来否认……这样也就不能让心灵过程在自然与安静中获得发展。
于是,荣格说:“做法很简单,但简单却也是所有事情中最困难的。开始的时候,我们只须客观地关注某种意象将如何发展。这看起来很简单,但也正是困难所在。比如说,找不到任何意象,或者说有那么一个意象,但又觉得太荒谬。于是就有很多反对继续做的理由。” 对此,荣格称其为“意识的狭隘和局限”。
——申荷永,高岚《荣格与中国文化》
这也是我最初接触心理学时的深刻感受:所有的心理学,所有好的心理学,所有深度心理学,本来也应该如此;必然涉及生死的主题,必然要面对苦难,面对自我救赎;触及心灵始能解脱,始能获得转化或超越。
作为心理学缘起的德尔菲神殿箴言:“人认识你自己”,本来有一个重要条件,便是要面对苦难,也即“苦难与自知”(the suffering, the knowledge)的主题,也即荣格自称“受伤的治愈者”(the wounded healer)的实践。
于是,荣格分析心理学的要义,也正是面对苦难,自我救赎,与灵魂对话,从而获得疗愈与转化;如其《红书》中的详尽记录,这种心灵对话具象而生动且富有意义。
在此过程中,荣格触及生死,寻找解脱,追寻医治灵魂的传统,感悟其中的意义和启迪。当然,凡生死解脱,业力轮回;凡心灵拯救,究竟涅槃;也已是荣格与佛教之缘。
如佛所言,此是苦,汝应知;此是集,汝应断;此是道,汝应修;此是灭,汝应证。凡四圣谛、八正道以及十二因缘,佛教的根本教义,也在分析心理学中有所体现。
荣格多次表达他对佛陀与佛教精神的崇高敬意。他把佛陀的救赎之路称为“观察世界与神圣行为的伟大结合”。(罗伯特•欣肖(Robert Hinshaw):《荣格访谈》;Hinshaw R./ Fischl l.: C.G. Jung im Gespräch, Einsiedeln: Daimon 2003, §191)
在佛教精神的感召下,作为整个世界的开拓者,人们以各自独特的方式从心灵上整合那些流传已久的众神。这也是荣格曾经的表达。
在荣格的早期著作中,如《转化的象征》(1912)、《向死者七次布道》(2016)、《超验功能》(The Transcendent Function,1916)以及随后的《心理类型》(1921)等,都时隐时现佛教思想的影响,包含荣格与佛教、瑜伽,以及荣格与中国禅宗的联系与线索。
比如,其1916年的《超验功能》是讨论如何面对无意识的,其中已包含了荣格分析心理学之“积极想象”方法的酝酿。
荣格在1958年7月和1959年9月,为这篇被重新发现的论文(《超越功能》)撰写了“前言”,其中专门提到,他在这篇早期论文中所提出的问题(应如何与无意识相协调),“是由印度哲学提出的,尤其是由佛教及禅宗所提出。间接地说,尤其是在实践中,这也是所有宗教和哲学的基本问题。无意识不是这个东西或那个东西,它是时刻影响着我们的一种未知。”
在荣格看来,佛家的无我,并非没有自我,而是自我与自性关系的调整。尽管荣格的“积极想象”,如我们在前面“荣格与道家”的阐述,同时也深受道家哲学,太极与阴阳,以及道家内丹思想的影响。
为此,荣格认为,《超越功能》以及所包含的分析心理学“积极想象”,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与无意识相互协调的方法;与无意识相协调,或者说与无意识打交道,首先是一种态度,需要意识自我的调整,犹如佛家之“破我执”的开始。
因为,在进行积极想象的时候,意识总是会来干扰,不管是来帮助还是来否认……这样也就不能让心灵过程在自然与安静中获得发展。
于是,荣格说:“做法很简单,但简单却也是所有事情中最困难的。开始的时候,我们只须客观地关注某种意象将如何发展。这看起来很简单,但也正是困难所在。比如说,找不到任何意象,或者说有那么一个意象,但又觉得太荒谬。于是就有很多反对继续做的理由。” 对此,荣格称其为“意识的狭隘和局限”。
——申荷永,高岚《荣格与中国文化》
#基层动态##晋城新闻# 【等你报名!晋城市选派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到村担任党组织书记】今天,晋城市委组织部发出了一份“重要通知”关于印发《选派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到村担任党组织书记工作方案》的通 知,到基层去,到一线去,历练成长,小编将工作方案附上
选派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到村担任
党组织书记工作方案
为全面提升全市村党组织书记队伍整体素质,健全完善从基层一线选拔培养干部机制,根据省委组织部《选派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到村担任党组织书记实施办法》(晋组通字〔2020〕2号)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选派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到行政村担任党组织书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选派范围
1.人选范围。主要从县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且符合条件的干部中选派,鼓励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干部到村任职。有农村工作经验或涉农专业技术特长的优先选派。现任农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符合条件的,结合本人意愿,可选派担任村党组织书记。
2.选派数量。以合并后的行政村数量为基数,原则上选派比例保持在各县(市、区)行政村总数的15%以上。对于党组织长期软弱涣散的村、空心村、信教群众聚居村、信访矛盾问题突出的重点村,可同时选派3名以上干部组成村党组织班子开展工作。
二、人选条件
到村担任党组织书记的人选应当符合党规党法的有关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1.中共正式党员,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对党忠诚,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政治素质良好;
2.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事业心和责任感强,作风务实、敢于担当、乐于奉献;
3.具有较强的宗旨意识和法治观念,组织协调能力强,善于处理复杂问题,热心为群众服务;
4.道德品行好,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5.近3年考核为称职或合格以上等次;
6.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选派对象: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在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内的;
3.曾担任农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被召回的;
4.其它不符合党规党法有关要求的。
三、选派程序
选派工作采取“四步定选”的方式进行。
1.摸排定岗(5月20日前)。建立健全“县委主导、县乡联动、全程把关”的工作机制,县(市、区)委组织部牵头指导乡镇(街道)党(工)委按照动态管理要求,结合村党组织书记县级备案、联审,合并行政村和软弱涣散村党组织集中整顿工作,对村党组织班子进行逐村研判,综合运用分析评价、年度考核、末位淘汰等方法,及时调整退出不胜任、不称职及工作被动且经教育培训起色不大的村党组织书记,并根据调整退出的村党组织书记岗位情况,确定选派村。
2.推荐定员(5月底前)。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队伍实际,采取组织推荐和自愿报名相结合的方式,有意愿且符合条件的党员干部,均可向所在单位报名。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形成推荐意见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3.比选定审(6月15日前)。通过“双联双审”的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联系市级推荐单位,县(市、区)委组织部联系县乡两级推荐单位,分别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初审和复审,在推荐单位党组(党委)或主管部门党组(党委)资格初审基础上,由市县组织部门按照村党组织书记备案管理要求,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复审。对复审通过的推荐人选,由县(市、区)委组织部进行考察了解,认真研判比选,确定初步人选。
4.选派定职(6月底前)。县(市、区)委组织部召开部务会议,根据村党组织书记岗位情况,统筹考虑工作需要及干部意愿,研究确定选派干部任职意见,并书面通知相关乡镇(街道)党(工)委,乡镇(街道)党(工)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村党组织书记任职程序。县(市、区)委组织部对选派干部进行任前培训,重点做好“三农”工作政策特别是农村基层党建、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实务知识培训。6月30日前,乡镇(街道)党(工)委在村召开宣布任职会议,由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主持,介绍村党组织书记调整意图、选派干部情况等,对村“两委”班子提出明确要求。
四、管理考核
1.严格属地管理。选派干部实行属地管理,由乡镇(街道)党(工)委按照当地村党组织书记管理办法负责日常管理。县(市、区)委组织部每半年要和选派到村任职干部进行一次谈心谈话,及时了解思想动态、工作情况,帮助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困难。要建立选派干部跟踪管理档案,每年对选派干部开展一次履职评估,及时掌握选派干部履职、培训、考核等情况,有针对性进行教育培养。
2.严格任职纪律。选派干部要全面履行党规党法规定的村党组织书记职责任务,到村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届(5年),鼓励选派干部长期在村任职。任职期间必须驻村工作,不得“走读”,不参加原单位各项工作,严禁任何单位抽调从事其他工作。
3.严格目标考核。县(市、区)委组织部和乡镇(街道)党(工)委共同细化选派干部任期工作目标、年度工作目标,制定具体考核办法,严格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由县(市、区)委组织部及时反馈选派干部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作为表彰奖励,调整职位(岗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以及年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4.建立召回机制。选派干部到村任职一年以后,所在村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排名本乡镇(街道)后10%、被列为软弱涣散村或本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扣发年度考核奖励50%,由县(市、区)委组织部提醒谈话,并决定是否召回;连续两年存在上述情况的,予以召回。出现空缺的,由县(市、区)委组织部按照程序重新选派。
5.推进“一肩挑”任职。县乡党委要积极创造条件,推动担任村党组织书记的选派干部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
五、激励保障
1.选派干部的党组织关系转到所任职村,行政、工资及社保关系保留在原单位,保留原职务职级、岗位等级,继续享受原单位各项待遇。
2.选派干部在村任职期间表现优异、成绩突出的,优先推荐为先进模范个人的表彰人选,优先推荐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任职满2年且工作实绩突出、符合职务职级或职称晋升条件的,优先在原单位晋职晋级;乡镇(街道)领导班子出现空缺时,优先选拔进入乡镇(街道)领导班子。
3.对任职满5年、完成工作目标且考核合格的,凡符合晋职晋级条件的,提拔一个职务层次或晋升上一级职级;符合调任公务员条件且表现优秀的,所在县(市、区)和派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调任公务员;回原单位工作的要及时妥善安排相应岗位。
4.各级机关、事业单位选拔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要优先考虑有农村任职经历的干部,通过干部使用导向激励干部在农村一线干事创业。
5.依据年度考核情况,参照当地村党组织书记相关待遇、村级集体经济增长奖励机制等发放考核奖励,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研究确定。选派担任村“两委”其他干部的,按照村党组织书记考核奖励的一定比例落实。相关费用由县级财政以专项经费形式予以保障。
6.选派干部任职期间以实际在岗天数,由派出单位给予生活补贴。市直单位选派的按100元/人·天的差旅费伙食补助标准执行。各县(市、区)选派的按同级差旅费伙食补助标准执行。派出单位要安排定期体检,办理任职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帮助解决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六、组织领导
1.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委要把选派干部到村任职工作作为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重要举措,作为培养党的干部的重要平台,舍得下功夫、舍得下本钱。要把选派干部到村任职工作成效作为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选派工作落实不力、敷衍应付的,视有关情况予以追责问责。组织部门要牵头组织,全程指导,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创优到村任职干部的工作生活条件,确保相关保障措施和激励政策落实到位,促进干部在基层一线成长、建功立业。
2.强化工作落实。要坚持好中选优、优中选强,优先选派基层经验丰富的干部,优先选派有培养潜力的优秀年轻干部,把各行业、各领域、各层级的优秀人才选出来,做到尽锐出战、应派尽派。在做好选派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到村任职的同时,注重从带富能力强的村民、退役军人、经商务工人员、大学生村官(选调生)、退休干部职工中选拔村党组织书记,特别要加大从乡村教师、乡村医生等群体中选拔村“两委”干部的力度。
3.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党组织要加大引导力度,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加大选派工作宣传力度;要及时选树、宣传选派干部中的先进典型,形成干部到基层干事创业的激励导向。县乡党委要加强对选派干部的跟踪管理、教育培训和服务保障,最大程度优化选派干部工作环境,最大限度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在做好选派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到村任职的同时,本方案下发前选派到村担任村党组织书记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干部,由县(市、区)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据太行红叶) https://t.cn/R2WxSKZ
选派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到村担任
党组织书记工作方案
为全面提升全市村党组织书记队伍整体素质,健全完善从基层一线选拔培养干部机制,根据省委组织部《选派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到村担任党组织书记实施办法》(晋组通字〔2020〕2号)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选派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到行政村担任党组织书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选派范围
1.人选范围。主要从县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且符合条件的干部中选派,鼓励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干部到村任职。有农村工作经验或涉农专业技术特长的优先选派。现任农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符合条件的,结合本人意愿,可选派担任村党组织书记。
2.选派数量。以合并后的行政村数量为基数,原则上选派比例保持在各县(市、区)行政村总数的15%以上。对于党组织长期软弱涣散的村、空心村、信教群众聚居村、信访矛盾问题突出的重点村,可同时选派3名以上干部组成村党组织班子开展工作。
二、人选条件
到村担任党组织书记的人选应当符合党规党法的有关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1.中共正式党员,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对党忠诚,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政治素质良好;
2.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事业心和责任感强,作风务实、敢于担当、乐于奉献;
3.具有较强的宗旨意识和法治观念,组织协调能力强,善于处理复杂问题,热心为群众服务;
4.道德品行好,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5.近3年考核为称职或合格以上等次;
6.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选派对象: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在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内的;
3.曾担任农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被召回的;
4.其它不符合党规党法有关要求的。
三、选派程序
选派工作采取“四步定选”的方式进行。
1.摸排定岗(5月20日前)。建立健全“县委主导、县乡联动、全程把关”的工作机制,县(市、区)委组织部牵头指导乡镇(街道)党(工)委按照动态管理要求,结合村党组织书记县级备案、联审,合并行政村和软弱涣散村党组织集中整顿工作,对村党组织班子进行逐村研判,综合运用分析评价、年度考核、末位淘汰等方法,及时调整退出不胜任、不称职及工作被动且经教育培训起色不大的村党组织书记,并根据调整退出的村党组织书记岗位情况,确定选派村。
2.推荐定员(5月底前)。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队伍实际,采取组织推荐和自愿报名相结合的方式,有意愿且符合条件的党员干部,均可向所在单位报名。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形成推荐意见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3.比选定审(6月15日前)。通过“双联双审”的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联系市级推荐单位,县(市、区)委组织部联系县乡两级推荐单位,分别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初审和复审,在推荐单位党组(党委)或主管部门党组(党委)资格初审基础上,由市县组织部门按照村党组织书记备案管理要求,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复审。对复审通过的推荐人选,由县(市、区)委组织部进行考察了解,认真研判比选,确定初步人选。
4.选派定职(6月底前)。县(市、区)委组织部召开部务会议,根据村党组织书记岗位情况,统筹考虑工作需要及干部意愿,研究确定选派干部任职意见,并书面通知相关乡镇(街道)党(工)委,乡镇(街道)党(工)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村党组织书记任职程序。县(市、区)委组织部对选派干部进行任前培训,重点做好“三农”工作政策特别是农村基层党建、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实务知识培训。6月30日前,乡镇(街道)党(工)委在村召开宣布任职会议,由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主持,介绍村党组织书记调整意图、选派干部情况等,对村“两委”班子提出明确要求。
四、管理考核
1.严格属地管理。选派干部实行属地管理,由乡镇(街道)党(工)委按照当地村党组织书记管理办法负责日常管理。县(市、区)委组织部每半年要和选派到村任职干部进行一次谈心谈话,及时了解思想动态、工作情况,帮助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困难。要建立选派干部跟踪管理档案,每年对选派干部开展一次履职评估,及时掌握选派干部履职、培训、考核等情况,有针对性进行教育培养。
2.严格任职纪律。选派干部要全面履行党规党法规定的村党组织书记职责任务,到村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届(5年),鼓励选派干部长期在村任职。任职期间必须驻村工作,不得“走读”,不参加原单位各项工作,严禁任何单位抽调从事其他工作。
3.严格目标考核。县(市、区)委组织部和乡镇(街道)党(工)委共同细化选派干部任期工作目标、年度工作目标,制定具体考核办法,严格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由县(市、区)委组织部及时反馈选派干部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作为表彰奖励,调整职位(岗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以及年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4.建立召回机制。选派干部到村任职一年以后,所在村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排名本乡镇(街道)后10%、被列为软弱涣散村或本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扣发年度考核奖励50%,由县(市、区)委组织部提醒谈话,并决定是否召回;连续两年存在上述情况的,予以召回。出现空缺的,由县(市、区)委组织部按照程序重新选派。
5.推进“一肩挑”任职。县乡党委要积极创造条件,推动担任村党组织书记的选派干部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
五、激励保障
1.选派干部的党组织关系转到所任职村,行政、工资及社保关系保留在原单位,保留原职务职级、岗位等级,继续享受原单位各项待遇。
2.选派干部在村任职期间表现优异、成绩突出的,优先推荐为先进模范个人的表彰人选,优先推荐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任职满2年且工作实绩突出、符合职务职级或职称晋升条件的,优先在原单位晋职晋级;乡镇(街道)领导班子出现空缺时,优先选拔进入乡镇(街道)领导班子。
3.对任职满5年、完成工作目标且考核合格的,凡符合晋职晋级条件的,提拔一个职务层次或晋升上一级职级;符合调任公务员条件且表现优秀的,所在县(市、区)和派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调任公务员;回原单位工作的要及时妥善安排相应岗位。
4.各级机关、事业单位选拔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要优先考虑有农村任职经历的干部,通过干部使用导向激励干部在农村一线干事创业。
5.依据年度考核情况,参照当地村党组织书记相关待遇、村级集体经济增长奖励机制等发放考核奖励,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研究确定。选派担任村“两委”其他干部的,按照村党组织书记考核奖励的一定比例落实。相关费用由县级财政以专项经费形式予以保障。
6.选派干部任职期间以实际在岗天数,由派出单位给予生活补贴。市直单位选派的按100元/人·天的差旅费伙食补助标准执行。各县(市、区)选派的按同级差旅费伙食补助标准执行。派出单位要安排定期体检,办理任职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帮助解决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六、组织领导
1.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委要把选派干部到村任职工作作为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重要举措,作为培养党的干部的重要平台,舍得下功夫、舍得下本钱。要把选派干部到村任职工作成效作为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选派工作落实不力、敷衍应付的,视有关情况予以追责问责。组织部门要牵头组织,全程指导,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创优到村任职干部的工作生活条件,确保相关保障措施和激励政策落实到位,促进干部在基层一线成长、建功立业。
2.强化工作落实。要坚持好中选优、优中选强,优先选派基层经验丰富的干部,优先选派有培养潜力的优秀年轻干部,把各行业、各领域、各层级的优秀人才选出来,做到尽锐出战、应派尽派。在做好选派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到村任职的同时,注重从带富能力强的村民、退役军人、经商务工人员、大学生村官(选调生)、退休干部职工中选拔村党组织书记,特别要加大从乡村教师、乡村医生等群体中选拔村“两委”干部的力度。
3.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党组织要加大引导力度,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加大选派工作宣传力度;要及时选树、宣传选派干部中的先进典型,形成干部到基层干事创业的激励导向。县乡党委要加强对选派干部的跟踪管理、教育培训和服务保障,最大程度优化选派干部工作环境,最大限度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在做好选派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到村任职的同时,本方案下发前选派到村担任村党组织书记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干部,由县(市、区)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据太行红叶) https://t.cn/R2WxSK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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