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了好久了的《庆余年2》终于有了最新动态,官微发文称,《庆余年2》肯定会在今年与大家再度相逢
但至于是否是全员回归,官微的答复却很耐人询问,那就是,第一季的众多角色会回归,新角色也会加入。
只不过至于大家最关心的,言冰云是否依旧会由肖战来出演,官微却没有给出任何的答复
估计也是怕肖战的影响力把这部剧给带偏了吧,如果肖战回归,肯定会有人又进行投诉,如果肖战不回归,肯定有粉丝会相当的不满
更搞笑的就是官微下面的评论了,居然有2.5万人支持换掉肖战出演的言冰云一角
所以说,网友们的反对意见还是挺大的
我还特意整理了下这些人的说法
无非就是以下三点
首先,肖战的演技不过关,再演言冰云不合适
其次,就是怕肖战参演,给这部剧带来负面影响
最后,就是纯粹是肖战的黑粉,为了黑而黑了
毕竟一旦角色尘埃落定,这部剧也就没宣传点了,黑黑们会找下个目标,眼光短浅的剧宣,放着男一不宣传,目光焦距在小配角身上,真是爱恨痴慎都给他,就问这种关注服不服。
肖战饰演的言冰云,演员表排20,实在不用过多关注。而且,当初因为朋友推荐,接了这个角色,但是剧组迟迟不开机,导致和陈情令撞档了三天,被骂上热搜,所有收益也就1000 块钱。现在参加的可能性不大,也就别平白消耗人家热度了。
其实这部剧实在太失败了,被一个21番角色占据所有热点,用这个来营销。
但同一件事的前半部、后半部最好原班人马,不然容易出戏。又不是《琅琊榜》两部有联系但是讲两代人换人也不影响。再说肖战演出了言冰云那种被洗脑后的耿直、衷心,戏份不多表现不错。
唯一值得讨论的就是肖战的演技问题了,其实在第一部里,肖战把那种意志坚定,宁折不弯的个性形象演出来了!演员嘛,大小角色都是一种磨炼,只要出彩,对演技的磨炼也是有益处的!就目前来说,肖战的角色的确是不应该换掉
其实言冰云的人设本来就是那个样子啊,角色不讨喜干嘛要上升演员呢?当初肖战出演言冰云的时候还没火吧?那剧方当时不满意大可换人啊,没换说明还是可以的吧,我觉得只是言冰云这个人设可能不太讨喜,但非要人家换角也没必要
言冰云是一个重要的角色,他在小说里面是外冷内热,而在电视里姓肖的那个人演的全部是从里到外全是冷,从来没有热
肖战出道比很多演员都要晚,不仅被经纪公司压榨,还经常被黑粉抹黑。演员千千万,为什么非要揪住他不放,就是因为他出名了吗?既然这样,那些抹黑他冤枉他的人又安的是什么心
肖战是否出演严冰云都是自己的决定,爱他的人尊重就好,不爱也不要伤害,就让我们等待肖战方面的消息吧
但至于是否是全员回归,官微的答复却很耐人询问,那就是,第一季的众多角色会回归,新角色也会加入。
只不过至于大家最关心的,言冰云是否依旧会由肖战来出演,官微却没有给出任何的答复
估计也是怕肖战的影响力把这部剧给带偏了吧,如果肖战回归,肯定会有人又进行投诉,如果肖战不回归,肯定有粉丝会相当的不满
更搞笑的就是官微下面的评论了,居然有2.5万人支持换掉肖战出演的言冰云一角
所以说,网友们的反对意见还是挺大的
我还特意整理了下这些人的说法
无非就是以下三点
首先,肖战的演技不过关,再演言冰云不合适
其次,就是怕肖战参演,给这部剧带来负面影响
最后,就是纯粹是肖战的黑粉,为了黑而黑了
毕竟一旦角色尘埃落定,这部剧也就没宣传点了,黑黑们会找下个目标,眼光短浅的剧宣,放着男一不宣传,目光焦距在小配角身上,真是爱恨痴慎都给他,就问这种关注服不服。
肖战饰演的言冰云,演员表排20,实在不用过多关注。而且,当初因为朋友推荐,接了这个角色,但是剧组迟迟不开机,导致和陈情令撞档了三天,被骂上热搜,所有收益也就1000 块钱。现在参加的可能性不大,也就别平白消耗人家热度了。
其实这部剧实在太失败了,被一个21番角色占据所有热点,用这个来营销。
但同一件事的前半部、后半部最好原班人马,不然容易出戏。又不是《琅琊榜》两部有联系但是讲两代人换人也不影响。再说肖战演出了言冰云那种被洗脑后的耿直、衷心,戏份不多表现不错。
唯一值得讨论的就是肖战的演技问题了,其实在第一部里,肖战把那种意志坚定,宁折不弯的个性形象演出来了!演员嘛,大小角色都是一种磨炼,只要出彩,对演技的磨炼也是有益处的!就目前来说,肖战的角色的确是不应该换掉
其实言冰云的人设本来就是那个样子啊,角色不讨喜干嘛要上升演员呢?当初肖战出演言冰云的时候还没火吧?那剧方当时不满意大可换人啊,没换说明还是可以的吧,我觉得只是言冰云这个人设可能不太讨喜,但非要人家换角也没必要
言冰云是一个重要的角色,他在小说里面是外冷内热,而在电视里姓肖的那个人演的全部是从里到外全是冷,从来没有热
肖战出道比很多演员都要晚,不仅被经纪公司压榨,还经常被黑粉抹黑。演员千千万,为什么非要揪住他不放,就是因为他出名了吗?既然这样,那些抹黑他冤枉他的人又安的是什么心
肖战是否出演严冰云都是自己的决定,爱他的人尊重就好,不爱也不要伤害,就让我们等待肖战方面的消息吧
#微普法#【博士偷菜涉嫌盗窃不起诉?回应来了】近日,一则“无业博士”偷菜的新闻被网友关注。“博士”缘何偷菜,案件前因后果如何?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网友和法律专业人士怎么看?记者围绕此案进行了采访。
2020年10月30日,刘某因涉嫌盗窃罪,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决定取保候审。经查,被害人因摊位门市蔬菜经常被盗,查看监控发现一名男子多次拉开遮盖蔬菜的篷布盗走蔬菜,于2020年10月29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日,犯罪嫌疑人刘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认定,刘某所盗的蔬菜价值共计人民币46.5元。
“这不是他第一次盗窃。”该案办案民警王警官介绍,刘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9日被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5月30日,他再次因盗窃被北碚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今年6月2日,北碚分局侦查终结后,将刘某涉嫌盗窃一案移送北碚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6月23日,承办检察官审查后,将该案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会议研究认为,多次盗窃是否构成盗窃罪,应当综合考虑涉案人的作案动机是否属于生活所迫或者偶然性实施,是否有前科劣迹,不能唯数额论。
刘某在接受讯问时说,他原来有稳定的工作,偷菜也并非生计所迫。2012年至2018年,他曾先后在两家建筑公司打工。2019年至案发时,就再也没有上班,一直处于无业状态。案发时,刘某本人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上的钱款加起来有20多万元;之前因涉案花费律师费就达3万元。此外,他还自己首付购买一套商品房。“之前我看到有人也去偷过土豆,想着这些东西不值钱,所以我就有了顺手牵羊的想法。”刘某在接受讯问时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多次盗窃”。
检察机关认为,刘某在20天内5次盗窃蔬菜,既非生活所迫也非偶然作案,且有违法犯罪前科,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多次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希望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会在自己心里划条红线,今后不管生活多么困苦,我都不会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了。”刘某向检察官表示。
2020年11月4日,刘某主动赔偿被害人500元并取得其谅解。考虑到涉案数额较小,刘某本人认罪悔罪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检察机关遂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建议公安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作为本案被害人,北碚区某菜市场摊主说,“菜摊是小本生意,一家老小靠这个摊吃饭。那段时间赶上疫情,生意不好做,还被偷了许多菜。”摊主回忆,事发后,他查看了菜摊附近的监控,看到一个大概30多岁的男子,多次23点左右来到自家菜摊,拉开遮盖蔬菜的篷布偷蔬菜。“公安机关把嫌疑人抓获后,我和附近摊主、邻居都感觉大快人心。”摊主说,刘某赔偿了500元,后来,检察官反复来做工作,他才不再追究,给予谅解。
据办案民警介绍,刘某也并非博士,而是博士肄业。刘某曾在一所大学读博士,读书期间曾因严重违纪给学校造成严重影响,后因故放弃学业。
对于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律界专家如何看待呢?
广州大学法学院院长张泽涛在朋友圈发帖认为,该案是一年之内实施3次以上盗窃行为,应按盗窃罪处理。同时,该案不属于刑诉法规定应免除刑责的法定情形,公安机关必须立案侦查再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起诉。在他看来,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是正确的。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说,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有权视案件具体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非所有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都必须向法院提起公诉。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因此,对于构成盗窃罪的刘某,考虑到其归案后认罪认罚,知错悔罪,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少捕慎诉的刑事司法理念,充分体现出检察机关办案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来源:法治日报 记者:张昊)
2020年10月30日,刘某因涉嫌盗窃罪,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决定取保候审。经查,被害人因摊位门市蔬菜经常被盗,查看监控发现一名男子多次拉开遮盖蔬菜的篷布盗走蔬菜,于2020年10月29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日,犯罪嫌疑人刘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认定,刘某所盗的蔬菜价值共计人民币46.5元。
“这不是他第一次盗窃。”该案办案民警王警官介绍,刘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9日被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5月30日,他再次因盗窃被北碚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今年6月2日,北碚分局侦查终结后,将刘某涉嫌盗窃一案移送北碚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6月23日,承办检察官审查后,将该案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会议研究认为,多次盗窃是否构成盗窃罪,应当综合考虑涉案人的作案动机是否属于生活所迫或者偶然性实施,是否有前科劣迹,不能唯数额论。
刘某在接受讯问时说,他原来有稳定的工作,偷菜也并非生计所迫。2012年至2018年,他曾先后在两家建筑公司打工。2019年至案发时,就再也没有上班,一直处于无业状态。案发时,刘某本人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上的钱款加起来有20多万元;之前因涉案花费律师费就达3万元。此外,他还自己首付购买一套商品房。“之前我看到有人也去偷过土豆,想着这些东西不值钱,所以我就有了顺手牵羊的想法。”刘某在接受讯问时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多次盗窃”。
检察机关认为,刘某在20天内5次盗窃蔬菜,既非生活所迫也非偶然作案,且有违法犯罪前科,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多次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希望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会在自己心里划条红线,今后不管生活多么困苦,我都不会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了。”刘某向检察官表示。
2020年11月4日,刘某主动赔偿被害人500元并取得其谅解。考虑到涉案数额较小,刘某本人认罪悔罪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检察机关遂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建议公安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作为本案被害人,北碚区某菜市场摊主说,“菜摊是小本生意,一家老小靠这个摊吃饭。那段时间赶上疫情,生意不好做,还被偷了许多菜。”摊主回忆,事发后,他查看了菜摊附近的监控,看到一个大概30多岁的男子,多次23点左右来到自家菜摊,拉开遮盖蔬菜的篷布偷蔬菜。“公安机关把嫌疑人抓获后,我和附近摊主、邻居都感觉大快人心。”摊主说,刘某赔偿了500元,后来,检察官反复来做工作,他才不再追究,给予谅解。
据办案民警介绍,刘某也并非博士,而是博士肄业。刘某曾在一所大学读博士,读书期间曾因严重违纪给学校造成严重影响,后因故放弃学业。
对于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律界专家如何看待呢?
广州大学法学院院长张泽涛在朋友圈发帖认为,该案是一年之内实施3次以上盗窃行为,应按盗窃罪处理。同时,该案不属于刑诉法规定应免除刑责的法定情形,公安机关必须立案侦查再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起诉。在他看来,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是正确的。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说,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有权视案件具体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非所有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都必须向法院提起公诉。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因此,对于构成盗窃罪的刘某,考虑到其归案后认罪认罚,知错悔罪,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少捕慎诉的刑事司法理念,充分体现出检察机关办案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来源:法治日报 记者:张昊)
#微普法#【博士偷菜涉嫌盗窃不起诉?回应来了】近日,一则“无业博士”偷菜的新闻被网友关注。“博士”缘何偷菜,案件前因后果如何?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网友和法律专业人士怎么看?记者围绕此案进行了采访。
2020年10月30日,刘某因涉嫌盗窃罪,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决定取保候审。经查,被害人因摊位门市蔬菜经常被盗,查看监控发现一名男子多次拉开遮盖蔬菜的篷布盗走蔬菜,于2020年10月29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日,犯罪嫌疑人刘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认定,刘某所盗的蔬菜价值共计人民币46.5元。
“这不是他第一次盗窃。”该案办案民警王警官介绍,刘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9日被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5月30日,他再次因盗窃被北碚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今年6月2日,北碚分局侦查终结后,将刘某涉嫌盗窃一案移送北碚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6月23日,承办检察官审查后,将该案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会议研究认为,多次盗窃是否构成盗窃罪,应当综合考虑涉案人的作案动机是否属于生活所迫或者偶然性实施,是否有前科劣迹,不能唯数额论。
刘某在接受讯问时说,他原来有稳定的工作,偷菜也并非生计所迫。2012年至2018年,他曾先后在两家建筑公司打工。2019年至案发时,就再也没有上班,一直处于无业状态。案发时,刘某本人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上的钱款加起来有20多万元;之前因涉案花费律师费就达3万元。此外,他还自己首付购买一套商品房。“之前我看到有人也去偷过土豆,想着这些东西不值钱,所以我就有了顺手牵羊的想法。”刘某在接受讯问时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多次盗窃”。
检察机关认为,刘某在20天内5次盗窃蔬菜,既非生活所迫也非偶然作案,且有违法犯罪前科,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多次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希望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会在自己心里划条红线,今后不管生活多么困苦,我都不会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了。”刘某向检察官表示。
2020年11月4日,刘某主动赔偿被害人500元并取得其谅解。考虑到涉案数额较小,刘某本人认罪悔罪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检察机关遂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建议公安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作为本案被害人,北碚区某菜市场摊主说,“菜摊是小本生意,一家老小靠这个摊吃饭。那段时间赶上疫情,生意不好做,还被偷了许多菜。”摊主回忆,事发后,他查看了菜摊附近的监控,看到一个大概30多岁的男子,多次23点左右来到自家菜摊,拉开遮盖蔬菜的篷布偷蔬菜。“公安机关把嫌疑人抓获后,我和附近摊主、邻居都感觉大快人心。”摊主说,刘某赔偿了500元,后来,检察官反复来做工作,他才不再追究,给予谅解。
据办案民警介绍,刘某也并非博士,而是博士肄业。刘某曾在一所大学读博士,读书期间曾因严重违纪给学校造成严重影响,后因故放弃学业。
对于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律界专家如何看待呢?
广州大学法学院院长张泽涛在朋友圈发帖认为,该案是一年之内实施3次以上盗窃行为,应按盗窃罪处理。同时,该案不属于刑诉法规定应免除刑责的法定情形,公安机关必须立案侦查再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起诉。在他看来,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是正确的。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说,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有权视案件具体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非所有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都必须向法院提起公诉。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因此,对于构成盗窃罪的刘某,考虑到其归案后认罪认罚,知错悔罪,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少捕慎诉的刑事司法理念,充分体现出检察机关办案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来源:法治日报 记者:张昊)
2020年10月30日,刘某因涉嫌盗窃罪,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决定取保候审。经查,被害人因摊位门市蔬菜经常被盗,查看监控发现一名男子多次拉开遮盖蔬菜的篷布盗走蔬菜,于2020年10月29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日,犯罪嫌疑人刘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认定,刘某所盗的蔬菜价值共计人民币46.5元。
“这不是他第一次盗窃。”该案办案民警王警官介绍,刘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9日被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5月30日,他再次因盗窃被北碚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今年6月2日,北碚分局侦查终结后,将刘某涉嫌盗窃一案移送北碚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6月23日,承办检察官审查后,将该案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会议研究认为,多次盗窃是否构成盗窃罪,应当综合考虑涉案人的作案动机是否属于生活所迫或者偶然性实施,是否有前科劣迹,不能唯数额论。
刘某在接受讯问时说,他原来有稳定的工作,偷菜也并非生计所迫。2012年至2018年,他曾先后在两家建筑公司打工。2019年至案发时,就再也没有上班,一直处于无业状态。案发时,刘某本人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上的钱款加起来有20多万元;之前因涉案花费律师费就达3万元。此外,他还自己首付购买一套商品房。“之前我看到有人也去偷过土豆,想着这些东西不值钱,所以我就有了顺手牵羊的想法。”刘某在接受讯问时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多次盗窃”。
检察机关认为,刘某在20天内5次盗窃蔬菜,既非生活所迫也非偶然作案,且有违法犯罪前科,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多次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希望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会在自己心里划条红线,今后不管生活多么困苦,我都不会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了。”刘某向检察官表示。
2020年11月4日,刘某主动赔偿被害人500元并取得其谅解。考虑到涉案数额较小,刘某本人认罪悔罪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检察机关遂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建议公安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作为本案被害人,北碚区某菜市场摊主说,“菜摊是小本生意,一家老小靠这个摊吃饭。那段时间赶上疫情,生意不好做,还被偷了许多菜。”摊主回忆,事发后,他查看了菜摊附近的监控,看到一个大概30多岁的男子,多次23点左右来到自家菜摊,拉开遮盖蔬菜的篷布偷蔬菜。“公安机关把嫌疑人抓获后,我和附近摊主、邻居都感觉大快人心。”摊主说,刘某赔偿了500元,后来,检察官反复来做工作,他才不再追究,给予谅解。
据办案民警介绍,刘某也并非博士,而是博士肄业。刘某曾在一所大学读博士,读书期间曾因严重违纪给学校造成严重影响,后因故放弃学业。
对于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律界专家如何看待呢?
广州大学法学院院长张泽涛在朋友圈发帖认为,该案是一年之内实施3次以上盗窃行为,应按盗窃罪处理。同时,该案不属于刑诉法规定应免除刑责的法定情形,公安机关必须立案侦查再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起诉。在他看来,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是正确的。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说,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有权视案件具体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非所有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都必须向法院提起公诉。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因此,对于构成盗窃罪的刘某,考虑到其归案后认罪认罚,知错悔罪,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少捕慎诉的刑事司法理念,充分体现出检察机关办案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来源:法治日报 记者:张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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